谈谈我对“法官后语”的认识
法官工作总结个人心得

作为一名法官,我深知自己肩负着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职责。
在过去的工作中,我始终秉持着公正、严谨、敬业的态度,努力做好每一项工作。
在此,我对自己过去一年的法官工作进行总结,并分享一些个人心得体会。
一、坚定信念,维护公平正义作为一名法官,首先要坚定信仰,始终保持对法律的敬畏之心。
在审理案件过程中,我始终将公平正义作为最高准则,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公正审理每一件案件。
在处理案件时,我努力做到公正无私,不偏不倚,确保当事人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障。
二、严谨细致,提高审判质量在审判工作中,我始终坚持严谨细致的工作作风。
对案件事实进行深入调查,充分了解案情,确保案件审理的准确性。
在法律适用上,我认真研究法律法规,结合案件实际情况,正确运用法律武器,确保案件审理的合法性。
同时,我还注重加强与律师、当事人的沟通,了解他们的诉求,提高案件审理的质量。
三、强化学习,提升自身素质作为一名法官,需要具备丰富的法律知识和较高的综合素质。
在过去的一年里,我积极参加各类法律培训,不断拓宽自己的知识面,提高自己的业务水平。
同时,我还注重向资深法官学习,汲取他们的审判经验,提升自己的审判能力。
四、关注民生,发挥司法温度在审判工作中,我始终关注民生,关心人民群众的利益。
在审理案件时,我充分考虑到当事人的实际情况,努力做到既能维护法律的尊严,又能关注民生,发挥司法的温度。
例如,在审理涉及弱势群体的案件时,我主动了解他们的生活状况,尽力为他们争取合法权益。
五、团结协作,共同推进司法改革在司法改革的大背景下,我深知团结协作的重要性。
在过去的一年里,我积极参与法院内部改革,与同事们共同努力,推动司法改革向纵深发展。
在团队协作中,我充分发挥自己的优势,为团队的整体进步贡献力量。
六、廉洁自律,树立良好形象作为一名法官,廉洁自律是必备的品质。
在工作和生活中,我严格要求自己,遵守职业道德,坚决抵制各种诱惑,树立良好的法官形象。
同时,我还注重加强与同事、当事人的沟通交流,以诚待人,树立公正、廉洁、为民的法官形象。
法官开场白和结束语

法官开场白和结束语《法官开场白和结束语》嘿,同学们!你们知道法官在法庭上的开场白和结束语有多重要吗?这就好比一场精彩演出的开场和谢幕,能决定整个氛围和效果呢!想象一下,当法庭里所有人都安静下来,法官走上台,那严肃又庄重的样子。
他清了清嗓子,开始说开场白:“各位来到这里,都是为了寻求公正和真相。
今天,在这个神圣的法庭,我们将共同面对案件的种种细节,还原事实的本来面目。
”这简单的几句话,是不是一下子就让整个法庭的气氛紧张起来啦?我曾经在电视上看到过一个案件的审理。
法官的开场白是这样的:“大家好,这里是维护公平的殿堂,法律的天平不会倾斜,正义的光芒必将照亮每一个角落。
”哇塞,听着就感觉好厉害,好像在告诉所有人,在这里,一切都会是公正的!再来说说结束语。
当案件审理结束,法官要做出最后的决定啦。
他可能会这样说:“经过一系列的调查和辩论,真相已经清晰。
根据法律的规定和证据的呈现,本庭做出如下判决。
”这时候,所有人都竖起耳朵,等着那个重要的结果。
还有一次,法官的结束语是:“法律是严肃的,公正不会缺席。
希望这次的判决能给大家带来警示,也让社会更加和谐安宁。
”你说,这是不是让人对法律充满了敬畏?你们想想,法官的开场白就像是打开了一扇通往真相的大门,让大家都集中精神准备好去探索;而结束语呢,则像是给这扇门加上了一把锁,让正义得以封存。
这不就跟我们考试的时候,老师说“开始答题”是开场,“考试结束”是结束一样嘛!所以啊,法官的开场白和结束语可太重要啦!它们代表着法律的权威,也给人们带来了希望和信心。
我觉得,正是因为有了这样严肃又有力的开场白和结束语,法庭才能保持公正,社会才能更加有序呢!你们说是不是呀?。
法官语言规范技巧心得体会

法官语言规范技巧心得体会在法官语言规范技巧方面,我有一些心得体会,以下是我对此的探索和总结。
首先,作为一名法官,语言的使用应该具有规范性和准确性。
在语法和词汇方面,我们需要有一定的专业知识和素养,要能够正确地使用法律术语和常用法律条款。
此外,我们应该避免使用生僻和模糊的词语,尽量用通俗易懂的表达方式来阐明观点。
其次,在庭审中,要尽量避免使用个人情感或主观评价的表达。
法官作为一个中立的裁判员,我们的言辞应该客观、公正,不能偏袒任何一方。
为了保证公正性,我们应该以事实为依据,并通过引用相关的法律法规和判例来支持我们的论点。
此外,面对当事人的辩护和质疑,我们要保持平和的语气,给予充分的回应和解释。
此外,在法官语言规范技巧中,适当的掌握和运用理性和感性的表达方式也非常重要。
理性的表达方式是指以逻辑推理为主,通过分析事实和法律,给出合理的判断和结论。
感性的表达方式则是指用情感化的语言来理解当事人的感受和需求,并通过温情的措辞来传递正能量。
在庭审中,我们可以适当运用这两种表达方式,根据具体情况灵活运用,以达到更好的法官效果。
此外,对于法官来说,语言的简洁性和清晰性也是非常重要的。
我们要尽可能避免啰嗦和冗长的表达方式,用最简洁明了的语言来表达我们的意图和观点。
尤其是在判决书的写作中,要尽量避免使用复杂的长句和长段落,要注重段落结构和连接词的使用,使判决书的逻辑连贯、层次清晰,易于阅读和理解。
此外,法官还需在庭审中展现出对其他人的尊重和关爱。
在与当事人、律师和证人的交流中,我们应该用和善的语气和友好的态度对待他们,尊重他们的权益和尊严。
在进行法庭调查和询问时,要注意控制问话的方式和语气,避免给对方带来压力或困惑。
最后,对于法官而言,要不断学习和提升自己的语言表达能力。
法律是一个不断发展和更新的领域,我们要积极学习法律知识和相关领域的知识,不断提高自己的专业素养和能力。
同时,我们还应该不断反思和总结庭审中的语言表达方式,寻找改进和提升的途径。
如何认识法官后语

1、影响公众对司法公正的信心。司法公正的内部因素,即法官本身的司法公正。从很多实例来看,法官后语大多是法官对当事人的“劝诫”,即包含的是法官对案件的个人看法,如果每个法官都根据自己的喜欢、观点、道德标准来判案,那么如何确保司法公正,理说,一份判决书下来,其内容具有法律约束力。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16条规定,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也可以由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而法官后语只是“意见”,却没有任何法律约束力。
如何认识法官后语?
一、法官后语是指附属于裁判文书规范性格式之后的一段对当事人给予有关法律伦理教育或个案启示的简短文字,其代表合议庭全体法官的道德评判或法律层面的意见,是对裁判理由和结果的补充说明,但不具有法律约束力。
二、法律后语的优点:
1、有利于维护法律的权威。一些败诉的官司有时候是输在诉讼时效上,本来属于自己的权利却眼睁睁地看着它离去,这难免让人想不通,在脑子里钻牛角尖。特别是那些对法律知识知之甚少、所受教育又不多的当事人,很容易对法律的公正性产生怀疑,甚至产生抵触情绪。而法官后语恰好可以维护法律在人民心中的权威地位。
2、有利于加强普法效果。普及法律知识既可由政府部门来做,也可由法律部门来做,而法官后语也是一种很好的普法途径,而且具有很强的针对性。俗话说,“吃一堑,长一智”,通过法官后语的解释和引导,恰恰可以让当事人最大限度地接受教训,明白道理。
3、体现人文关怀。法官后语可能会带有一定的感情色彩,但这跟依法办案并不矛盾。法官在判决案子的时候,依据法律客观断案,作出客观公正的判决,在判案过程中,并没有情的因素。而在判决之外的法官后语,却体现了一种人文关怀,这和法不容情并不矛盾。
法官后语

法官后语是这样写的:“原告少年丧父, 被告中年丧偶,实为人间悲剧。本案双方 当事人因此而遭遇的不幸是令人同情的, 但又为继承死者遗产而引发纠纷,使本来 就已受到伤害的心灵雪上加霜,甚感遗憾! 法律虽然可以公正地处理当事人之间的继 承纠纷,但金钱毕竟无法代替亲情。死者 已去矣,亲者尚生存,亲者为死者之财而 起纷争,死者在九泉之下能瞑目乎?愿双 方摒弃前嫌,互敬互爱,重修亲情。求家 和万事兴,不亦乐哉!”
二是社会公众难以接受审判机关居然对案 件的定性处理还有不同意见的现实。 件的定性处理还有不同意见的现实。 三是与我国实行的是人民法院独立行使审 判权而不是法官独立行使审判权的司法体 制相悖。 制相悖。 四是可能使法官因不同意见的公布可能引 起当事人及社会各界的非议而产生后顾之 忧,以致在审判案件和评议案件过程中因 心有余悸而不敢“实话实说” 心有余悸而不敢“实话实说”。
大陆法系: 大陆法系:由于其自身历史原因及思维方 式特点,判决理由部分仅限于对适用法律的 式特点 判决理由部分仅限于对适用法律的 解释与分析。 解释与分析。裁判文书的语言及格式比较 固定,具有严格格式化的特点 因此,大陆法 具有严格格式化的特点。 固定 具有严格格式化的特点。因此 大陆法 系判决书中没有法官后语。 系判决书中没有法官后语。
一种尝试
因法官后语具有辅助性、 因法官后语具有辅助性、非裁判性和非规 范性特点,因此 应采用“后挂式” 在裁判文 因此,应采用 范性特点 因此 应采用“后挂式”,在裁判文 书的全文后面另行书写或增设附件。 书的全文后面另行书写或增设附件。
பைடு நூலகம்
反对意见
破坏了法律的统一性和严肃性, 破坏了法律的统一性和严肃性,反映了 司法理念的混乱和司法改革的随意性, 司法理念的混乱和司法改革的随意性, 反映出法官对判决的性质从根本上并没 有清晰的界定, 有清晰的界定,并最终损害法律的严肃 权威性。 性、权威性。
正义的误区——对“法官后语”的思考与探讨

正义的误区——对“法官后语”的思考与探讨裁判文书改革是司法文书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
近年来,法院内部在这方面作出了许多努力与尝试。
这些改革加强了裁判文书在内容上和形式上的说理性、透明度和合目的要求,保障了诉讼的正义性,提高了诉讼效率,体现了尊重诉权、方便民众、追求公正的价值取向,得到了普遍的好评。
但是,改革毕竟是一种试验和探索,在许多举措获得赞赏的同时,也有一些改革措施,似乎背离了其设置与改革的初衷,并没有得到预期的一致的支持与喝彩。
“法官后语”就是其中备受质疑的一项改革。
“法官后语”的支持者认为它“崇尚与时俱进的先进文化,倡导健康文明的社会道德,激活长久以来严肃之法律理性,体现判决之道德关怀,裁判的社会效果得以进一步扩展。
” 这也是这一改革着力试图实现的理想。
它的理想建构是这样描述的:“个性张扬的法官后语言简意赅,与判决相得益彰,使裁判文书富于动感,富有感召力。
法官后语在我国裁判文书领域出现的历史还不长,其定位还有待探索,但相对于裁判文书的既有格式来说,它提供了最有利于法官个性张扬的空间。
这类法官后语的结构和功能表现为在事实述写和阐述法理之外以相对独立的形式抒写法官的内心感受,表达法官的道德追问及价值追求,体现了较强的人文关怀,在一定程度上发挥了裁判文书对社会道德建设的功能。
法官后语的主要特色是:言为心声,思想深邃,有法理情融汇之效,兴德法并举之功;文无定式,不拘一格,有严肃批评,也有温情感化;语言活泼,文字清新,或义正词严,或苦口婆心。
例如,原告王 XX 、田 XX 诉深圳市邮政局侵权纠纷一案,主审法官虽然判决原告因证据不足而败诉,但在言简意赅的法官后语中仍进一步指出了案件所反映的被告在邮政服务方面存在的相关深层次问题,即被告在邮政服务中要求用户使用统一的包裹封装箱是否合理及邮政部门出售的封装箱的价格是否偏高的问题,并提出邮政在适应邮政业务现代化要求的同时,如何尽量降低封装箱成本,考量和照顾服务对象的利益的合理建议,揭示了引起案件争诉背后的深刻缘由,有肋于邮正反思和守完善相关问题,这个案件虽然简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但法官后语注意到了案件所具有的典型意义,因为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深化发展和公民权利意识的觉醒,传统的具有行政垄断性质的公共事业如何适应改革形势,摆正自己的位置,迎接市场挑战,提高服务质量,将是一个日益突出、亟待解决的问题。
法官后语与附带意见之比较

法官后语与附带意见之比较摘要法官后语与附带意见在判决书结构上都可有可无,说服力上都存在不确定性,对案件都不具有约束力,但二者并不相同,它们在结构位置、主要内容、运用目的和未来发展等诸多方面存在较大差异。
法官后语应该是我国法官创新的产物。
关键词法官创新法官后语附带意见基金项目:本文系黄冈师范学院科研项目“裁判文书法官后语制度的建构”之成果,项目编号:2011cb106。
1996年,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在一份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判决书中,别出心裁地附上一段对当事人具有教育意义的法官后语,并公开发表“裁决文书附设法官后语的思考”一文。
从此法官后语在社会上产生了不小影响,不少基层法院和中级法院纷纷效仿。
学界展开了激烈争论,有人认为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推行法官后语是创新;有人认为不是创新,是借鉴英美附带意见的产物。
法官后语与附带意见到底关系如何,本文试比较法官后语与附带意见,厘清二者的异同。
一、法官后语与附带意见的相同点(一)裁判文书结构上可有可无从最高法院公布的判决书样式和三大诉讼法看来,法官后语不是裁判文书结构的必然要素,不是法律规定的不可或缺的部分;当下只有极少数法院在裁判文书中附设法官后语,试图打破传统裁判文书僵化的结构和千篇一律的制作模式。
英美判决书一般包括以下内容:案件名称、法院级别与判决日期、案情事实、原告的诉求、此案先前已经过的审判程序和前审的判决结果、双方的辩论观点、法官的意见和原因、现在待解决的问题、本案法官的推理、判决理由和判决结果,由于英美判决书比较强调法官个人的特点,样式灵活,结构松散,判决书中常常出现附带意见,但附带意见并不是判决书的必然要素;司法实践中很多裁判文书也并没有记载附带意见,附带意见对于案件判决来说不是非要不可的。
(二)对案件不具有约束力法官后语从本质上说是法外的道德说教,对当事人没有约束力,这是道德调整模式的缺陷所在,也是道德调整模式和法律调整模式重要区别之一,由于我国并不实行判例制度,对后来法官更无约束力可言。
浅谈裁判文书附署“法官后语”适用

---------------------------------------------------------------范文最新推荐------------------------------------------------------ 浅谈裁判文书附署“法官后语”适用浅谈裁判文书附署“法官后语”适用人民法院作为国家的审判机关,担负着宪法和法律赋予的打击违法犯罪,调处各类矛盾纠纷,裁判是非曲直,维护合法权益的神圣职责。
这一性质决定了人民法院应当是最公正、最讲理的地方,同时决定了司法公正、社会公正在法院是最后一道防线。
法院审判工作最终是用裁判文书表现出来,向当事人展示,向社会展示。
裁判文书的内容体现了法院讲法、讲理、讲情,最终实现公正。
通常法院的裁判文书讲法、讲情、讲理在文书的主文部分。
随着审判方式改革的不断深入,法官们开始在裁判文书尾部以法官的身份附上“法官后语”,以发自法官肺腑的忠告和劝解。
笔者认为“法官后语”虽不具有法律效果,但具有一定的社会效果。
如:许某在丈夫车祸死亡之后,拿到了死者单位给付她的补偿款8.1万元。
公婆要求许某返还部分补偿款。
根据实际情况,某法院判决许某给付公婆1万元,补偿款虽然得到了法律上公平分割,但公婆与儿媳之间由于诉讼而引起的亲情创伤一时难以修复。
承办该案的许法官为了追求更好的社会效果,把法理与情理融为一体,在裁判文书后面附加这样一段“法官后语”。
“金钱无法代替感情,摒弃前嫌,真诚以待,重修亲情是本案当事人及原告子女今后应当深思的问题,也是需要共同努力的目标。
”当事人收到裁决书1 / 9后,被告许某在裁判文书末尾看到这样一段循循善诱、意味深长的话,感叹万千,立即履行了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
又如某法院毛法官在对两名凶残的未成年的被告人的裁判文书后写了这样一段义正词严、发人深省的法官后语:“虽然你们尚未成年,对法律知之甚少,但面对素不相识的同龄人,竟会如此凶狠的将其活活打死,难道几年的徒刑能赎回一条人命吗?如果你们还想重新做人,不要忘记自己犯下的致人死命重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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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谈我对“法官后语”的认识
(西南政法大学法律硕士学院2011级2班吴建春学号20110351010993)
老师课堂上讲述的李杏英诉上海大润发超市一案中,法官在判决书的后面以“法官后语”的形式表达了其站在道义立场上对于此案的看法,从而在法律许可的限度内,拉近了与当事人的心理距离,使判决书更好地达到让当事人服判息讼的效果。
在该案中“法官后语”一词第一次进入才疏学浅的我视野,它让我颇感新鲜,给我的感受用句当前政界爱说的话就是犹如“一股清风迎面扑来”。
判决书素来以适用法律、阐明事实、论证说理为第一要务,讲究严谨、规整,最高人民法院还发布过作为各级法院据以参考的样式,所以判决书向来给人以冷冰冰、千篇一律、生硬僵化之感,“法官后语”在一定程度上改变判决书的八股文风,寄托了法官寓情于判、教育感化的良好愿望,不失为当前司法改革进程中的一种大胆尝试。
自“法官后语”这一略显另类的形式自出现以前,理论与实务界对它可谓众说纷云,看法不一,有赞许的话语,也有批判的声音,但我对它还是持肯定态度,只要把握了它在运用上的一个度,它就能发挥其得天独厚的优势。
首先是其与判决书的正文部分可以形成优势互补,判决书的拟写严格遵循“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用言简意骇的标准化“法言法语”去阐明法理,以期达到让人信服的效果。
但是在有些案件中,容易出现“合法却不合理”的情形,这主要是缘于法律和道德的调整范围不完全统一,法律上所许可或禁止的行为在道德领域却有可能是行得通甚至是鼓励的,而判决书由于其本身承载的使命是据法说理,其精练的语言要求也不容许它占用篇幅站在道德的视角去阐述观点,而“法官后语”恰好可以较好地弥补这一功能要求,让法官可以以一个“懂法”的不偏不倚的第三人的视角进行道德评价,让判决更加完备,说理更加充分,增强当事人等的认同感。
进一步说,在某些案件中,附上“法官后语”的判决书能让当事人更为接受。
情理与法理的交融能让当事人等更加体会到法官也是一个有血有肉的、贴近生活的、感性的人,而不是只顾僵化、机械地诠释和应用法律的,高高在上不察民情的纯理性的裁判者。
判决书对于当事人来说有胜负之分,但“法官后语”不一定有胜负之分,案件胜诉的一方在道德上仍可能受到声讨、谴责,败诉一方在道德上仍有可能获得道义上的同情、支持,这样判决书就可以更好的起到定纷止争的作用。
当然,“法官后语”的恰当运用也需要注意一些问题:
首先是它的适用范围问题,并非所有的案件都适合“后语”,即它的运用还是要坚持一种“宁缺勿滥”的态度,只有在法律层面上的说理不能较好地实现理由论证之时,才应该附上“后语”。
其次是附上的“后语”须是法官的真情实感,不能搬弄所谓的格式化、标准化语言,即使是案情类似的案件也尽量避免。
最后就是是应当言简意骇,“后语”虽有教育感化之目的,但它不是一般意义上的普法教育,不能泛泛而谈,更忌长篇大论,也不宜过多流露主观感情意愿,“后语”的语言形式虽不像正文般严格限制,但二者在价值追求上应该统一。
“法官后语”毕竟是裁判文书改革中出现的新生事物,在社会上以及法院内部可能会有不同的看法。
但是,对于符合改革方向的新生事物要予以扶持,同时在审判实践中还需要探索,总结经验,使之不断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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