抽样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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抽样检查管理办法

抽样检查管理办法
6.6不合格品的判退权限
1)当抽查因发现含有0类不良品且批量在500PCS以下的质检员有权直接判退,不需主管以上人员签名;
2)当抽检因发现含有A类不良品且批量在1000pcs以下时,需报品检课长审批后方可判退,必要时呈报部门经理;
3)当抽检因发现含有B类或C类不良品且批量在6000 pcs以下时,需报质检课长审批后方可按审批要求执行,但事后必须呈报本部门经理;
5.3从正常检查转到放宽检查:当进行正常检查时,在下列条件均满足之条件后从下一批转到放宽检查:
1)连续10批初次检查合格;
2)在连续10批所抽取的样本中,不合格品总数小于或等于规定的界限数量;
3)生产正常;
4)主管质量部门同意转到放宽检查。
5.4从放宽检查转到正常检查:在进行放宽检查时,若出现下列任一情况时从下一批起转到正常检查:
4)超出以上三点要求的批次产品,需报部门经理审批后方可按批示要求执行,必要时呈报主管副总。
7.抽样方案:(具体参考GB2828-2003.1)
7.1样本大小等于或大于批量的规定
当抽样方案的样本大小等于或大于批量时,将该批量看作样本大小,抽样方案的判定数组保持不变。
8.备注说明:
8.1本抽样检查管理办法实施后,所有来料、制程品和产品均按此管理办法之相关规定执行;
3.定义:
3.1检查批:为实施抽样检查而汇集起来的单位产品;
3.2批量:批次中所包含的单位产品数量
3.3样本:从批中抽取用于检查的单位产品的全体;
3.4缺陷:产品不满足或不符合预期规定之要求或被赋予的质量特性,按其严重性可分为致命缺陷(O类)、严重功能性缺陷(A类)、一般功能性缺陷(B类)、轻微缺陷(C类);
4.2新供方提供大于100pcs批量目的产品入厂检查者;

品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

品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
3.3.2主要缺陷(MA):结果或许会有故障或实质上影响产品的使用性能或增加装配困难,并造成产品不能达到预期目的之缺点.
3.3.3次要缺陷(MI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与外观原意有偏差或外型略有瑕疵但不会影响产品使用性能且可容忍的轻微不良缺点.
3.4根据公差实际状况,确立特殊检查水平允收品质水准:
3.4.1对所有性能测试,装配及破坏性实验检验,抽样数为5pcs允收水准为AC=0、RE=1。
(若客户有特殊要求,则按客户要求执行抽样检验)
6.附表
6.1 GB/T2828样本大小字码表
6.2 GB/T2828正常检验抽样标准
4.抽查判定程序:
4.1目视外观包装或各项标示应与相关之要求相吻合。
4.2确定数量,根据抽样计划先取样本。
4.3随机选取样本,需加大抽样范围及抽样深度,在相应之包装件数中取样,取样之包装箱内抽取不同位置之样本,如箱内有“小盒”或“小袋”取样时,应按AQL表抽查小盒、小袋数中进行取样,确保样本准确反映提供总体信息。
1.目的
规范进料﹑制程﹑成品出货的抽样标准,
2.范围
本公司之进料.制程.成品出货抽样检验均适用之。
3.定义
3.1 AQL:是允收品质水准,即接受次品极限的标准。
品质检查水平:是用来决定批量和样本大小之间关系的等级,GB/T2828规定了三个一般检查水平;ⅠⅡⅢ和四个特殊检查水平:S-1、S-2、S-3、S-4
4.4综合抽样检查记录结果,比较规定的AQL值之标准,允收数如:严重、主要、次要,三类项目中有任何一个缺点超过其允收数,则判定该批产品不合格。
4.5进料、成品抽检合格盖PASS章,若判定不合格则贴不合格标签,并隔离标识。
5.合格品允收水准的规定:

抽样工作制度

抽样工作制度

抽样工作制度一、目的和依据为了规范抽样工作,确保抽样过程的科学性、代表性和公正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进行的各类产品抽样工作,包括生产过程抽样、成品抽样、市场抽样等。

三、职责分工1. 质量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制定抽样计划,对抽样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对抽样结果进行分析和处理。

2. 生产部门、销售部门、市场部门等相关部门应按照抽样计划的要求,配合质量管理部门进行抽样工作。

3. 抽样人员应具备相关的专业知识和技能,经过培训合格后方可进行抽样工作。

四、抽样过程1. 抽样前,应根据抽样计划制定详细的抽样方案,包括抽样方法、抽样数量、抽样时间、抽样人员等。

2. 抽样时,应按照抽样方案进行,抽样人员应详细记录抽样过程,包括抽样时间、地点、抽样数量、抽样方法等。

3. 抽样完成后,应将样品按照规定的方式进行包装、标记和保存,并及时送检。

4. 抽样过程中发现不合格产品,应立即进行处理,并按照相关规定进行记录和报告。

五、抽样结果处理1. 抽样结果由质量管理部门负责收集、整理和分析,对抽样结果进行评价,并提出改进措施。

2. 对抽样结果中发现的不合格产品,应按照公司不合格品处理制度进行处理。

3. 对抽样结果中发现的潜在问题,应进行跟踪监控,及时采取措施防止问题的发生。

六、记录和报告1. 抽样人员应按照要求填写抽样记录表,并对抽样过程进行详细记录。

2. 质量管理部门应按照要求编写抽样报告,对抽样结果进行总结和分析。

3. 抽样报告应按照规定的时间和要求进行提交,作为公司质量管理的参考。

七、培训和考核1. 抽样人员应定期进行培训,提高抽样技能和质量意识。

2. 质量管理部门应定期对抽样人员进行考核,确保抽样工作的质量。

八、文件的控制1. 本制度应作为公司质量管理体系文件的一部分,进行控制和保护。

2. 本制度的修改和变更应按照公司文件控制制度进行。

抽样检测管理办法

抽样检测管理办法

1.目的确保批量外购外协件、自制件的抽样检测得到有效控制。

2.依据:计数调整型抽样标准GB2828、一般检测水平II。

3.适用范围:XXXXXX有限公司所有外购、外协件及自制件的抽样检测控制。

4.职责:4.1质管部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及监督考核。

4.2采购部配合质管部做好外购外协件的抽样检测。

4.3制件车间配合质管部做好外购外协件、自制件的抽样检测。

5.程序:5.1样本的抽取:质管部检验人员从一批产品中随机抽取样本。

当检验批由若干层组成时,则应采用分层抽样的方法抽取样本。

若检验的产品较笨重或属于易碎品,则采购部、车间应安排人员配合质管部人员进行样本的抽取,必要时协助验收。

5.2样本的数量:依据工艺处制定的《采购物资分类标准》,对关键件、重要件、一般件的样本量规定如下:e e5.3样本的检验与处理:依据外购、外协和自制件图样及检验细则,逐个对样本进行检验,并分别累计不合格品总数,若检验结果中,不合格品数不大于合格判定数,则判该批产品质量合格,予以接收。

5.4抽检的严格度5.4.1根据检验情况计算出每批的抽检合格率。

5.4.2正常检验:按照上述程序采用标准型抽样检验。

5.4.3加严检验:根据每批的抽检合格率情况,若连续两批产品抽检合格率低于90%时,则进行加严检验。

加严检验要求:正常检验时的样本量增加30%,即新的样本=原样本量*(1+30%),而合格判定数不变;加严检验后,若连续三批产品抽检合格率达到100%时,则转为正常检验。

5.4.4放宽检验:根据每批合格率情况,若连续三批产品抽检合格率达到100%时,则可以转为放宽检验,放宽检验的要求:放宽检验的要求:正常检验时的样本量的70%,即放宽检验的样本量=原样本量*70%。

而合格判定数不变,放宽检验后,若有一批产品抽检合格率达不到100%时,则转为正常检验。

根据检验情况及下道工序使用、更换情况,对关键、重要项分别进行统计,并计算出每批的合格率;6.考核标准:6.1不按要求抽样,处罚20元;6.2每发现一次批量错判,处罚50元;6.3不按标准进行抽检严格度的转换,处罚20元;7.本办法解释权归质管部。

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

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

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
根据《食品安全法》的要求,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是指国家对食品进行抽样检验的有关规定。

其主要内容包括抽样对象、抽样方法、抽样人员的要求、抽样方式、抽样设备和器具的要求、抽样记录和报告要求等。

具体内容如下:
1. 抽样对象:对所有涉及食品安全的食品进行抽样检验,包括生产、流通、销售、餐饮业等环节的食品。

2. 抽样方法:根据食品的性质和特点,采取合适的抽样方法,确保代表性和公正性。

3. 抽样人员的要求:抽样人员必须具备相关的食品安全知识和技能,并依法取得相应的资质和执业证书。

4. 抽样方式:可以采取现场抽样、委托抽样和监督抽样等方式进行抽样,确保抽样过程公正、客观和可追溯。

5. 抽样设备和器具的要求:抽样设备和器具必须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要求,确保抽样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6. 抽样记录和报告要求:抽样过程必须详细记录,包括抽样地点、时间、样品数量等信息,并生成相关的抽样报告,确保抽样结果的真实性和可信度。

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的实施有助于保证食品安全,加强对食品质量的监管,提升公众对食品安全的信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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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

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

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在当今社会,食品安全一直备受关注。

保障食品的安全是保障人民健康的重要基础。

抽样检验是保障食品安全的重要环节之一。

为了有效管理食品抽样检验工作,确保食品的质量安全,制定了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

一、总则1.1 目的本管理办法旨在规范食品抽样检验工作,保障食品安全,确保食品质量符合国家标准和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1.2 适用范围本管理办法适用于食品生产、流通环节中的抽样检验工作,包括但不限于食品生产企业、食品市场、超市等单位。

二、抽样检验程序2.1 抽样计划制定食品监管部门应根据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制定食品抽样检验计划,确定抽样检验的对象、数量、频次等。

2.2 抽样方法抽样检验应采取随机抽样方式,确保抽样结果具有代表性。

抽样时应标明抽样地点、时间、被抽样单位等信息。

2.3 样品保存和运输抽取样品后,应妥善保存并尽快送达指定实验室进行检验,确保样品不受外界条件影响。

三、抽样检验标准3.1 抽样对象食品抽样检验对象包括食品的外观、口感、包装、标签、添加剂、污染物等方面。

3.2 检验标准食品抽样检验应参照国家食品安全标准和相关法律法规,对样品进行检验,确保食品符合质量安全要求。

四、检验结果处理4.1 合格若经抽样检验合格,应做出合格证明并通知被抽样单位。

被抽样单位可以正常销售相关食品。

4.2 不合格若经抽样检验不合格,应立即通知被抽样单位,并依法采取相应措施,如责令停止销售、召回产品、处罚等。

五、监督管理5.1 监督食品监督部门应对食品抽样检验工作实施监督,确保抽样检验工作的公正、公平、透明。

5.2 接受检查食品抽样检验机构应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检查,接受监督,确保检验结果真实准确。

结语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是保障食品安全的重要措施之一,对于确保食品质量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各相关单位应严格遵守管理办法,加强对食品安全的监管,共同维护人民健康。

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

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

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食品生产经营环节的监督管理,保障消费者的食品安全权益,根据《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对食品生产经营环节进行抽样检验的管理工作。

第三条抽样检验是指对食品生产经营环节的食品进行数量抽样,并进行相关的检验、监测和评价工作。

第四条抽样检验的目的是为了确保食品生产经营环节的食品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第五条抽样检验应当坚持科学、公正、公开、透明的原则,严格依法开展工作。

第六条抽样检验的结果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并可以作为行政执法、法律诉讼、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等方面的证据。

第七条抽样检验应当由专业技术人员依法执行,涉及的工作人员应当接受相应的培训和考核。

第八条抽样检验工作应当遵守保密工作制度,确保抽样检验结果的机密性。

第二章抽样检验的程序第九条抽样检验机构应当按照国家食品安全标准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抽样检验计划,并报食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条抽样检验机构应当开展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工作,确定抽样检验的重点对象和频次。

第十一条抽样检验机构应当通过各种渠道获取抽样检验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食品生产经营者的申报信息、食品流通环节的监控信息等。

第十二条抽样检验机构应当对抽样检验的样品进行标识、封样,确保样品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第十三条抽样检验机构应当按照规定的方法和标准进行检验,确保检验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第十四条抽样检验机构应当对检验结果进行初步评估和分析,并及时向食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第十五条食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抽样检验结果进行审核和核实,确保抽样检验工作的公正性和准确性。

第三章抽样检验的具体工作第十六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食品安全标准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提供食品抽样检验所需的信息和样品。

第十七条食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采取定向抽样、随机抽样、专项抽样等方式进行抽样检验。

第十八条食品抽样检验的样品应当代表性,并且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

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

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
是指对食品进行抽样检验的管理办法。

以下是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
1. 抽样范围:根据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的需要,对生产、经营、餐饮等环节的食品进行抽样检验。

2. 抽样方法:根据不同食品的特点和风险程度,制定相应的抽样方法,确保抽样过程的科学性和可靠性。

3. 抽样数量:根据食品批次数量和抽样检验的需要,确定合理的抽样数量,保证检验结果的可信度。

4. 抽样人员:抽样工作应由具备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人员进行,确保抽样过程的公正和公正性。

5. 抽样依据:抽样检验应有明确的法律、法规等依据,确保检验结果的合法性。

6. 抽样标识:对抽样的食品应进行标识和封存,确保抽样样品的完整性和可追溯性。

7. 抽样检验结果:抽样检验完成后,应及时对检验结果进行分析和评价,并根据需要采取相应的监督管理措施。

8. 抽样检验责任:各级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加强对抽样检验工作的组织和管理,确保抽样检验的有效实施。

总之,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旨在确保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科学性和有效性,减少食品安全风险,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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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目的
➢为了规范统计抽样,使之有一程序可执行,特订定本办法。

2 范围
➢凡所有进料的抽样检验均属之。

3 内容
3.1 合格质量水平
➢除非有特别规定,外观的合格质量水平AQL值一般取1.0;原则上批数量50(含50)以内或单价较高的元器件采用全检方式。

3.2 检查水平
➢本办法在样本大小字码(附件一)给出三个一般检查水平:Ⅰ、Ⅱ、Ⅲ和四个特殊检查水平,S-1、S-2、S-3、S-4,除非另有规定,通常采用一般检查水平Ⅱ,一般检查的开始应使用正常检查。

3.3 检验批
➢QC依每张《产品交验暂收单》上的同一物料作为一个检查批。

3.4 检索方法
➢ 1. 根据提交检查批的批数量N的大小和检查水平选择并确定样本大小字码。

➢2、根据样本大小字码和接收质量限,在抽样方案表(附件二)中检索抽样方案。

➢3、得到的样本大小字码向右,在样本大小栏内读出样本大小n,再从样本大小字码所在行和规定的接收质量限所在列相交处,读出判定数组[Ac,Re]。

若在相交处是箭
头,则沿着箭头方向,读出箭头所指的第一个判定数组[Ac,Re] (注:Ac为允许接
收数;Re拒绝接收数;Re=Ac+1)。

➢最终确定抽样方案关键字:[ N n Ac Re ]。

3.5 检查的严格度
➢检查的严格度依以下原则确定检查批应接受何种严格度的检查。

3.5.1 转移规则
A、从正常检查到加严检查
➢当进行正常检查时,若在连续不超过五批(即五批以内)中有两批经初次检查(不包括
再次提交检查批)不合格,则从下一批检查转到加严检查。

B、从加严检查到正常检查
➢当进行加严检查时,若连续五批经初次检查(不包括再次提交检查批)合格,则从下一批检查转到正常检查。

C、从正常检查到放宽检查
➢当进行正常检查时,若下列条件均满足,则从下一批转到放宽检查。

(1)连续十批或更多批(不包括再提交批)初次检查合格。

(2)生产正常。

(3)主管质量部门同意转到放宽检查。

D、从放宽检查到正常检查
➢在进行放宽检查时,若出现下列任一情况,则从下一批转到正常检查。

(1)有一批放宽检查不合格。

(2)生产不正常。

(3)主管质量部门认为有必要回到正常检查。

3.5.2 检查的暂停和恢复
(1)加严检查开始后,若不合格批数(不包括再次提交检查批)累计到五批(不包括以前转到加严检查出现的不合格批数),则暂时停止按照本标准进行的检查。

(2)在暂停检查后,若供货方确实采取了措施,使提交检查批达到或超过所规定的质量要求,则经过主管质量部门同意后,可恢复检查,一般应从加严检查开始。

3.6 检验方法与统计
(1)根据检验指导书中对单位产品规定的检验项目,逐个对样本单位进行检查,并不合格品的总数(不合格分类时应分别累计)。

(2)根据样本检验的结果,若在样本中发现的不合格品数小于或等于合格判定数,则判该批是合格(见一次抽样批合格判断程序框图)。

(3)当抽样方案的样本大小等于或大于批量时(即全检),将该批量看作样本大小,抽样方案的判定数组保持不变。

(4)对于批不合格的,依<不合格品管制程序>处理。


5)同一单位的同一产品的检验结果记录于批检验记录表,QC 依转移规则确定检查的
严格度。

3.7 一次抽样批合格性判断程序框图
3.8 附件一:样本量字码
生效日期:2008-3-1
3.9 附件二:抽样方案
A、正常检验一次抽样方案
修改次数:0 修改日期:第6 页共10 页
B、加严检验一次抽样方案
修改次数:0 修改日期:第7 页共10 页
生效日期:2008-3-1
修改次数:0 修改日期:第8 页共10 页
生效日期:2008-3-1
C、放宽检验一次抽样方案
修改次数:0 修改日期:第9 页共10 页
修改次数:0 修改日期:第10 页共10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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