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权属确认之诉的特点
专利权的主要特点是怎样的

专利权的主要特点是怎样的专利权是指专利法律赋予专利持有人的一种专有权利,使其能够控制对其专利所涉及的发明或创新的使用、制造、销售等行为。
以下是专利权的主要特点:1.专有性:专利权是专利持有人独有的权利,他人无权在未经许可的情况下使用该专利。
这种专有性使得专利持有人能够在市场上获得竞争优势,保护其技术创新或发明的价值。
2.长期效力:专利权持续的时间比较长,通常为20年(根据国家不同可能有所变化)。
与其他形式的知识产权相比,如商标权和著作权,专利权的保护期限更长。
这有助于专利持有人更好地回收其研发和创新所投入的资源。
3.领域限制性:专利权仅适用于专利文件中所描述的具体技术或方法。
专利权不会自动涵盖相关技术的全部应用,也不会自动扩展到新的衍生技术。
因此,专利持有人需要根据具体情况申请不同范围的专利,以保护其在特定领域内的创新成果。
4.地域限制性:专利权通常在特定的国家或地区有效,即专利申请人需要在每个国家/地区分别申请专利权。
这意味着在一个国家获得专利权并不意味着在其他国家也能够获得保护。
专利持有人需要在不同国家之间进行专利申请,以保护其专利在全球范围内的权益。
5.创新性要求:专利权的获得需要有创新性,即所获得的技术或方法必须具有新颖性和非显而易见性。
这意味着专利持有人必须提供证据,证明其发明或创新与现有技术的差异,以及在技术上的进步。
6.披露义务:专利权的一个重要特点是专利持有人需要公开其专利的具体技术细节。
这个披露的过程对其他从事相关领域的人有信息意义,他们可以在该技术基础上进行改进和创新。
专利制度鼓励技术的交流和共享,促进整个社会的创新发展。
7.竞争约束:专利权的一项重要特点是对专利持有人的行为进行一定程度的限制。
专利权对其他人的使用、制造和销售等行为构成一定的限制和约束,以保护专利持有人的利益。
这样可以避免他人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侵犯专利权,从而防止专利持有人在市场上的竞争劣势。
总之,专利权是一种重要的知识产权,它为专利持有人提供了创新成果的独占权利,使其能够控制和保护其技术创新,并从中获得经济回报。
论知识产权不侵权确认之诉

论知识产权不侵权确认之诉法学院舒献[摘要] 21世纪是科技的时代,经济飞速发展,发达国家都围绕利益为中心,制定法规保护知识产权,促进自身经济的发展。
发达国家的企业,纷纷申请知识产权保护,为了垄断利益,甚至抢注商标,抢先申请知识产权。
发展中国家需要借助发达国家的技术和管理,推动生产力的进步,缩小与发达国家的差距。
当发生市场争夺时,发达国家的企业随意发出侵权警告函。
遇到这样的情况,发展中国家的企业,首选提起知识产权不侵权确认之诉,扭转被动局势。
[关键词]知识产权;保护;侵权;确认之诉一、知识产权不侵权确认之诉的概念在我国,知识产权不侵权确认之诉是一种新生事物,是一种新的诉讼类型。
“2002年7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三庭作出的《关于苏州龙宝生物工程实业公司与苏州郎力福公司请求确认不侵犯专利权纠纷案的批复》,被认为是我国知识产权不侵权确认之诉的最早法律依据。
但是,该批复并没明确表示出不侵权之诉制度设计的目的,这也导致后来法院对此类案件的处理产生了分歧。
”2008年4月1日起施行的《民事案由规定》,其中的第152个案由确定为确认不侵权纠纷,而且最高法院将此类纠纷定义为“利益受到特定知识产权影响的行为人,以该知识产权权利人为被告提起的,请求确认其行为不侵犯该知识产权的诉讼。
”至此,确认不侵权纠纷才作为三级案由正式被最高人民法院所认可。
[1]知识产权不侵权确认之诉是一种要求法院确认实体法律关系的确认诉讼。
“因知识产权权利人的侵权警告函,他与不特定的义务人之间原本存在的正常法律关系,处于不明确状态。
”在快速化、复杂化、高度化的现代社会中,法律关系的不明确,将导致经济、社会的重大损害。
所以企业在收到侵权警告函时,就应当灵活运用确认诉讼的预防性机能,先请求法院进行不侵权确认,尽量减少损失。
[2]知识产权不侵权确认之诉除了与知识产权法有不可分割的关系,还与很多其他的法律法规息息相关。
企业利用知识产权垄断市场,与反垄断法有关。
专利权的基本特点是什么

专利权的基本特点是什么专利权是指法律赋予专利申请人或专利权人在特定时间内以独占的方式使用和处置其发明、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的权利。
专利权具有以下基本特点:一、国家授予和保护:专利权是由国家授予并受到国家保护的一种权利。
在获得专利权之前,申请人必须按照国家法律制定的程序进行专利申请,经过审查合格后才能获得专利权的授予。
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仅限于授予专利权的国家或地区。
二、专有和排他性:专利权赋予专利持有人在特定时间内对其发明、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进行专有的、排他的权利。
这意味着专利持有人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决定是否授权他人使用、制造、销售或进出口其专利技术。
其他人未经专利持有人的许可,不得在专利权保护范围内进行生产或销售专利技术相关产品,否则将构成侵权行为。
三、地域性和时限性:专利权的保护仅限于特定的地域范围,即授予专利权的国家或地区。
专利权的时限通常为二十年,在专利权有效期内,专利持有人享有专有权利。
在专利权期满后,其他人可以根据专利技术制造、销售相关产品,专利技术进入公共领域。
四、技术创新和实用性:专利权适用于对新颖、非显而易见,并且具有实际应用价值的发明、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
专利权保护的技术创新范围包括发明创造性地解决技术问题、新型的技术改进和实践到具体产品上的外观设计。
五、公开和交换:专利权的获得需要向国家的专利管理机构提交专利申请,并经过审核后公开。
专利权的公开透明,使得他人可以了解到最新的技术进展,推动技术交流和创新。
同时,公开也对专利权进行了限制,以防止他人盗用专利技术。
六、复合性和可划分性:专利权是由多个权利构成的复合权利。
例如,一个发明专利权涉及到对该发明的制造、使用和销售权。
此外,专利权也可以划分和转让,即专利持有人可以将专利权的部分或全部权利转让给他人。
七、合法性和可争议性:专利权是通过国家法律授予的,有法律效力。
但是,专利权也是可争议的,即他人可以对专利的有效性或是否侵权提出异议,并根据国家法律程序进行争议解决。
专利权的主要特点是怎样的

专利权的主要特点是怎样的专利权是指国家授予发明人或其他权利人独占利用其发明的权利,保护其在技术领域取得的成果并促进技术创新。
专利权的主要特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独占性:专利权的最主要特点就是其独占性。
专利权的授予使得专利权人对所获得的专利技术享有独占权利,他人未经其许可不得擅自利用该专利技术,确保了专利权人对所拥有的技术成果的经济利益。
二、时限性:专利权并非永久的,其时限是有限的。
专利权的保护期限通常为20年,在这段时间内专利权人可以独占利用其发明并享有专利所带来的权益。
专利权的时限性有助于促进技术的流通和创新,刺激专利权人持续进行技术研发。
三、地域性:专利权是具有地域性的,即专利权在授权的国家或地区生效,其他国家或地区并不具有专利权的保护。
因此,专利权人需要在各国申请专利以获取在该国的专利保护,这也是国际专利合作和专利申请流程复杂的原因之一四、可转让性:专利权是可以转让的,专利权人可以将其专利权转让给他人或者许可他人使用其专利技术。
专利权的转让可以通过合同、许可协议等方式进行,专利权人可以通过转让专利获取相应的经济收益。
五、公开性:专利权的授予是以公开为前提的,专利技术的申请、审查和授权过程均会公开披露,以促进技术的共享和流通。
专利文献的公开也有助于避免重复发明和促进技术的交流与进步。
六、保护范围:专利权保护的是具有技术性的发明创造,而非抽象的思想、方法或数据。
专利权对专利技术的保护范围在于其技术实质,而不是形式上的特征。
专利权人的专利权利益受到法律的保护,对于侵犯其专利权的行为可以要求法律保护和追究责任。
总的来说,专利权作为一种技术创新的保护制度,具有独占性、时限性、地域性、可转让性、公开性和保护范围等特点。
通过专利权的授予,可以促进技术的创新和发展,促进技术转化和流通,保护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推动社会经济的发展。
因此,专利权在现代社会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对于推动科技进步和繁荣经济具有重要意义。
知识产权诉讼有哪些特点

一、知识产权诉讼有哪些特点1、诉讼主体广泛在知识产权诉讼中,知识产权权利人、权利受让人、被许可人以及其他利害关系人都有可能成为诉讼主体。
例如某专利权人获得专利权后将该专利权的部分权利又转让给第三人推广实施,该第三人在不同地域,以不同的许可方式许可他人实施,在提起侵权诉讼时,专利权人、专利权受让人、被许可人都有可能成为知识产权诉讼的原告。
法院在审查起诉时,应仔细审查他们之间的转让和许可合同,并应分别情况,确定诉讼主体的资格。
2、诉讼法律关系复杂在知识产权诉讼中,往往既涉及到财产权利,又涉及到人身权利。
侵权诉讼中或出现侵权纠纷和权属纠纷以及与第三人的合同纠纷并存的情况;或出现因当事人各自拥有不同类型的知识产权而形成权利冲突的情况;或出现因同一违法行为(甚至多个违法行为)而引起的民事侵权责任、民事违约责任甚至行政责任等不同法律责任的情况。
这些都使知识产权诉讼的法律关系复杂化。
3、诉讼争点专业技术性强知识产权诉讼中,诉讼争议的焦点有多且专业技术性强的特点。
在诉讼案件审理时,一般需要首先确认权利归属,或者确定原告是否享有受法律保护的权利以及该权利的范围;其次,在对被告的侵权行为的认定上,往往需要法官对侵权标的进行技术上和专业上的比较、判断,这又涉及到工程技术、自然科学甚至文学艺术鉴赏等方面的专业技术知识。
4、取证和举证困难由于知识产权客体具有无形的特点,加上对侵权行为的判断又需要专业技术知识。
因此,在知识产权诉讼中无论是当事人对侵权事实证据的提供,还是就已提供的证据进行说服,都比证明有形财产侵权要困难得多。
5、侵权种类和形式多样知识产权客体的非物质性,使得知识产权人无法以有形控制的占有形式来排除他人对自己权利的侵害。
侵犯知识产权并不表现为侵权人剥夺了权利人的智力成果,而表现为侵权人在无法律依据而又未获得权利人授权的情况下使用了该智力成果。
因此,在知识产权诉讼中侵权形式多为擅自使用、假冒、剽窃等形式。
而对不同种类的知识产权,又有不同的侵权形式。
浅论知识产权的法律特征

浅论知识产权的法律特征浅论知识产权的法律特征知识产权是指对创造性的智力劳动成果所享有的权利。
它主要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和商业秘密等不同形式的权利。
知识产权的法律特征在于其独立性、排他性和可转让性。
本文将详细介绍知识产权的法律特征及其相关内容。
一、专利权的法律特征1.1 专利权的定义与保护范围专利权是指对发明的技术和创新的产品所享有的独占权利。
它主要包括专利权人享有阻挠他人在专利权保护范围内从事创造、使用、销售等活动的权利。
1.2 专利权的特点专利权具有独立性,即独占性和排他性。
专利权人可以依法阻止他人未经许可使用该专利技术。
同时,专利权也具有可转让性,即专利权人可以将其专利权转让给他人。
1.3 专利权的保护期限专利权的保护期限根据不同国家和地区的法律规定而有所不同,普通为20年摆布。
二、商标权的法律特征2.1 商标权的定义与保护范围商标权是指对商标所享有的独占权利。
它主要包括商标权人享有在其注册商标范围内使用该商标和阻挠他人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相同或者类似商标的权利。
2.2 商标权的特点商标权具有独立性,即独占性和排他性。
商标权人可以依法阻止他人在同类商品上使用与其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
2.3 商标权的保护期限商标权的保护期限根据不同国家和地区的法律规定而有所不同,普通为10年摆布,可以续展。
三、著作权的法律特征3.1 著作权的定义与保护范围著作权是指对以文字、音乐、美术、摄影等形式表达的原品所享有的权利。
它主要包括著作权人享有复制、发行、公开传播、表演、展示等权利。
3.2 著作权的特点著作权具有独立性,即著作权人独占其作品及其衍生物的权利。
著作权也具有可转让性,著作权人可以将其著作权转让给他人。
3.3 著作权的保护期限著作权的保护期限根据不同国家和地区的法律规定而有所不同,普通为作者平生及70年以上。
四、商业秘密的法律特征4.1 商业秘密的定义商业秘密是指企业在经营活动中具有经济价值、未公开、受合理保密措施保护的信息。
专利权属纠纷的诉讼要点

专利权属纠纷的诉讼要点专利权属是指专利权的归属,即归谁所有。
专利申请权是指单位就其职工所完成的职务发明创造或者设计人、发明人就其非职务发明创造所享有的申请专利的权利和对该专利申请在授权审查程序中依法所享有的权利。
专利权属纠纷包括下列因专利权归属产生的纠纷:一、专利申请权权属纠纷专利申请权是指专利申请人就其完成的发明创造所享有的申请专利的权利和对该专利申请在授权审查程序中依法所享有的权利。
专利申请权属纠纷是指双方当事人就专利申请权的归属所引发的纠纷。
二、专利权权属纠纷专利权权属纠纷是指双方当事人就专利权的归属所引发的纠纷。
三、发明专利临时保护期使用费纠纷发明专利临时保护期使用费纠纷是指发明专利权利人要求他人支付在其发明专利申请公布后、专利权授予前实施其发明的使用费而发生的纠纷。
根据《专利法》第39条和第40条的规定,专利权自授权公告之日起生效。
因此,发明专利临时保护期使用费纠纷实际上只能在发明专利权被公告授予之前后才能提出,但在性质上不属于侵害专利权纠纷。
对于同一行为人在专利授权前后的持续行为均提出诉讼请求的,应当分别确定为发明专利临时保护期使用费纠纷和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此时一般应当合并审理。
四、职位发明创造发明人、设计人奖励、报酬纠纷职务发明创造人、设计人奖励、报酬是指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应当对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给予奖励;发明创造专利实施后,根据其推广应用的范围和取得的经济效益,对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给予合理的报酬。
职务发明创造人、创造人奖励、报酬纠纷是指职务发明创造发明人、设计人与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就职务发明创造人、设计人的奖励、报酬引发的纠纷。
五、发明创造发明人、设计人署名权纠纷发明创造发明人、设计人署名权纠纷是指发明创造的发明人或者设计人就其在该发明创造上写明自己是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权利而与他人引发的纠纷。
职务发明创造的概念指针对专利申请和专利这两项技术成果,其依据是《专利法》;职务技术成果是包括专利申请和专利在内的所有技术成果其依据是《合同法》。
专利权的特征有哪些方面

专利权的特征有哪些方面专利权是指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于发明者或职务发明人享有的一种权利,主要用于保护发明创造者的利益,并促进技术进步和经济发展。
下面将从不同的角度来探讨专利权的特征。
1.独占性:专利权是独占性的,即专利持有人有权控制他人在专利权范围内的使用。
这意味着其他人在未经专利权持有人同意的情况下,不能制造、使用、销售或进口专利产品、方法或者科技。
2.遗传性:专利权可以转让、继承和许可使用。
专利权可以作为一种财产权,被转让或划归给其他个人或组织。
在转让专利权时,需要经过双方的同意并完成相应的法律程序。
3.地域性:专利权的保护范围通常是限定在特定的国家或地区。
由于每个国家或地区有不同的法律制度和知识产权保护规则,因此专利权的保护也受到当地法律的限制。
4.有限性:专利权的保护期限有限,根据不同类型的专利而定。
在大多数国家,发明专利的保护期限通常为20年,而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期限通常较短。
专利权保护期结束后,专利就成为公有领域,任何人都可以自由使用。
5.技术性:专利权是针对新的技术成果,例如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
这些技术成果必须具有创造性、新颖性和工业适用性,才能申请专利。
6.公开性:专利权要求申请人公开其发明或技术成果的相关信息。
这样可以促进技术交流和共享,并鼓励其他人在该技术领域进行创新。
7.保护性:专利权的主要目的是保护发明者的利益,鼓励创新和技术进步。
通过授予专利权,发明者可以在一定时间内独占其发明,并从中获得经济利益,从而激励更多人进行创新和研发。
总之,专利权的特征包括独占性、遗传性、地域性、有限性、技术性、公开性和保护性。
这些特征共同构成了专利制度,为发明者提供了一种在法律保护下进行创新和研发的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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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者结合审理这类案件所遇到的疑惑和争论,就以下问题进行探讨:
ﻫ 二、 专利法上的专利权属之三种情形
根据专利法的规定,专利权属包括专利权、专利申请权、申请专利的权利这三种形态的权利之归属关系。
ﻫ 一是专利权。专利权是专利授权机关依法授予专利申请人的一种专有权利。根据专利法的规定,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决定授予专利权后,向专利权人颁发专利证书,作为享有专利权的标志,专利权在形式上与具体一份专利证书的记载是不能相分离的,否则就不具有公示公信的效力。专利证书记载着与专利权有关的重要著录事项、国家知识产权局印记、局长签字和授权公告日。著录事项包括:专利证书号、发明创造名称、专利号、专利申请日、发明人或者设计人姓名、专利权人的姓名或名称、根据专利法规定,专利权自授权公告日起生效。专利权归属纠纷经人民法院判决或者地方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调解后,专利权人变更的,在该判决或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当事人可以在办理变更专利权人手续的同时请求国家知识产权局更换专利证书。由于专利权可能被宣告无效,也可能在专利权期限届满前提前终止,因此专利证书并不能证明专利权是有效的。此外,由于专利权可能被转让,或因其他原因使专利权人发生变更,因此专利证书上记载的单位或者个人并不一定就是真正的专利权人。因此专利证书仅是享有专利权的初步证据。记载专利权有关法律状态和相关事项的最好的证明材料是专利登记簿。专利登记簿记载了与专利权有关的各种信息,并且会进行更新。如果专利权人和任何人希望了解与专利权有关的情况以及专利权的法律状态,可以请求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具专利登记簿副本。专利证书记载专利权被授予时与专利著录项目有关的信息,但并未公布被授予专利权的技术以及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专利说明书、摘要和权利要求等实质性内容将在专利公报中向社会公众进行公布。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专利授权公告为准。ﻫ
二是专利申请权。是指申请人在向专利局提出申请后,对该特定的申请号项下“专利申请”享有的权利,性质上是申请人对特定申请号的专利申请享有的专有权,具有唯一性和排他性。如果申请人对其专利申请权进行转让,必须向专利局办理登记手续并公告,否则申请文件上原来所记载的申请人与转让后实际上的申请人就不相符,专利局无法通知联系受让人,继续进行专利授权的审查。专利申请权作为一种权利,在形式上是与具体一个申请号的记载是不能相分离的,否则就无从确定什么主体对于什么事项具有专利申请权。如我国专利法第10条中所涉及的“专利申请权”,便属于这样一种形态的专利权属。审判实践中遇到的专利权属确认之诉纠纷案件,大部分是这种形式的专利申请权纠纷。ﻫ
专利权属确认之诉的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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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受理的专利权属确认之诉纠纷案件,有不断增多的趋势。这类纠纷的形成,从形式上看,有的与当事人之间约定的合同发生争议有关,有的与侵权争议有关。从内容上看,这类纠纷具有区别于合同纠纷和侵权纠纷的特殊性。同时,专利权属确认之诉纠纷是否适用诉讼时效,法律上的规定显得不甚明确,在理论上存在不同的认识,在实践上存在不同的做法, 颇值得探讨。尤其是这类纠纷之诉讼时效的适用问题,已经成为审判实践中一个重大的现实困惑。对此,最高法院知识产权庭蒋志培庭长2003年11月在全国专利审判工作会议的总结讲话中指出:专利权权属纠纷的诉讼时效问题,涉及到重大理论问题和立法问题,要由立法来最终决定。但遇到这类案件应如何处理,这是摆在我们面前的现实问题。对于专利权权属纠纷的诉讼时效问题,要区别情况来处理。有关专利权权属纠纷,不外乎由两种原因引起的:一种是侵权引起的权属纠纷,譬如将单位或者他人的技术成果擅自申请了专利。另一种是由于合同引起的权属纠纷,譬如当事人双方签订了技术开发合同,由于一方违约将技术成果申请了专利。对于前一种情况,应当按照专利司法解释有关持续侵权规定的诉讼时效来处理,也就是说由于侵权而导致的专利权权属纠纷,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但当然要受到专利权存续期限的限制。而对于后一种情况,可以根据合同纠纷的诉讼时效来处理。ﻫ
三是申请专利的权利。专利法第六条第一款规定“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为职务发明创造。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该单位;申请被批准后,该单位为专利权人。”其中明确使用了“申请专利的权利”这个概念。又如《民法通则》第88条第3款规定“合同对专利申请权没有约定的,完成发明创造的当事人享有申请权”,其中所表述的“申请权”,就其性质来看,属于专利法上所指的“申请专利的权利”。“申请专利的权利”就其实质而言,是特定主体基于特定的发明创造行为、特定的意志联络或者特定的法律规定对于发明创造的具体成果所享有的权利或者资格。
三、 司法上的“专利权属确认之诉”与行政上的“专利权利确权之争”的区别ﻫﻫ 我国知识产权实行行政保护与司法保护的所谓“双轨制”制度,因此,衡量任何知识产权问题,处理任何知识产权纠纷,我们都要充分地考虑使实际工作以及所采取的具体工作步骤与这种机制相协调。基于这样的认识,我们首先要把人民法院审理的“专利权属确认之诉”纠纷与专利行政机构处理的“专利权利确权之争”纠纷区别开来。在我国,后者是指国家知识产权局通过法定程序确认某项专利权是否存在、是否有效的“确权”行为,比如对某项发明是否符合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的法定要求进行审查,从而决定是否授予专利。行政上的“专利确权”问题,有两种情形:一种情形是专利局对专利申请的受理、审查,对其是否符合专利条件进行“确认”的行为;另一种情形是在专利被确认专利申请人取得专利证书后,由于对专利权的有效性存在争议,例如在人民法院审理知识产权权利冲突或专利侵权纠纷中,被告往往以原告的专利不具有专利性进行抗辩,有些争议就需要专利复审委员会再次对专利权利是否有效进行“确认”,这种情形常常导致人民法院正在审判理的知识产权权利冲突或专利侵权纠纷民事诉讼程序的中止,但是,它决不会导致人民法院正在审理的“专利权属确认之诉”民事诉讼程序的中止。认清这一点是非常重要的,这是“专利权属确认之诉”与专利侵权纠纷和专利合同纠纷的重要不同之处。司法上的“专利权属确认之诉”与行政上的“专利权利确权之争”,二者之间的关系就如同铁路上互相平行的两条铁轨,各自把守着铁路的左右两侧,不纠缠也不交叉。简单地说,专利行政机构处理专利权利确权争议,在产权界定的意义上可以看作是在公共利益与私人利益之间进行初次分配,分配的准则是单一的专利法上的授权标准(纯粹的法定主义排除意思自治),目的是确保不把具有公共利益属性的公知发明创造向私人授予专利变为私人利益,是解决某项具体的发明创造成果是否可以授予专利权的问题,它不过问所授予的专利应当属于谁的问题,也不处理“应当属于谁的争议”。相反,人民法院审理专利权属确认之诉,在产权界定的意义上可以看作是在私人利益与私人利益之间进行二次分配,分配的准则是多元的,涉及合同法、专利法、劳动法、不正当竞争法上的规定(兼有意思自治和法定主义),目的是确保属于私人利益的一方的发明创造成果不被另外一方私人侵占,是解决某项具体的专利权(或者正在审查中的专利申请权、准备提出专利申请的申请专利的权利)应当属于哪一个公民、法人所有,它不过问某项具体的发明创造究竟是否应当授予专利权的问题,也不处理一项发明创造被授予的专利权利范围大小的争议。正是由于在性质上存在上述差异,因此,在制度设定上,任何人在任何时候以任何理由提出专利权利确权争议都是允许的,专利复审委员会都应当受理,而人民法院受理专利权属确认之诉必须依照民事诉讼法的立案条件进行审查,绝不允许任何人在任何时候以任何理由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