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塞尔资本新协议(doc 1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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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文档】巴塞尔新资本协议概述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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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文档】巴塞尔新资本协议概述一、巴塞尔委员会与新资本协议巴塞尔银行监理委员会(The Basel Committee on Banking Supervision)简称巴塞尔委员会,是由10大工业国的中央银行于1974年底共同成立的,作为国际清算银行的一个正式机构,总部设在瑞士的巴塞尔。

该委员会于1975年2月召开首次会议,随后每年定期召集四次会议。

委员会成员由比利时、加拿大、法国、德国、意大利、日本、卢森堡、荷兰、瑞典、瑞士、英国、美国和西班牙组成。

2009年3月11日,巴塞尔委员会决定吸收中国、巴西、印度、俄罗斯(金砖四国)和澳大利亚、韩国、墨西哥为该组织的新成员。

至此,巴塞尔委员会成员扩大为20国。

巴塞尔委员会通过制订一系列协议、监理标准与指导原则,完善与补充单个国家商业银行监管体制的不足,对稳定国际金融秩序起到了积极作用。

《巴塞尔新资本协议》(俗称“巴二”)是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在1988年《巴塞尔资本协议》(也称为1988年旧协议或巴一)的基础上制定的第二版国际银行资本协议,在经历了长达5年的修订后,于2004年6月正式推出。

《巴塞尔新资本协议》以国际活跃银行的实践为基础,详细地阐述了监管当局对银行集团的风险监管理念和方法建议,针对以资本管理为核心的风险管理提出了银行需要达到的最低标准,并通过对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的约束,来激励商业银行建立完整而全面的风险管理体系,以达到保证全球银行体系稳健经营的目的。

二、《巴塞尔新资本协议》较《巴塞尔资本协议》的变化《巴塞尔新资本协议》是《巴塞尔资本协议》的修改版,新资本协议的出台完全替代了《巴塞尔资本协议》。

《巴塞尔新资本协议》汲取了国际金融业的经验和教训,在原《巴塞尔资本协议》的基础上有了新的发展,比《巴塞尔资本协议》更具前瞻性,同时也更注重各种因素的平衡和协调。

从整体结构上看,《巴塞尔新资本协议》清晰确定了三大支柱内容:第一支柱是最低资本要求,即要求银行对信用风险、市场风险和操作风险进行量化,使得资本充足率不低于8%;第二支柱是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即监管机构应该根据银行的风险状况和外部经营环境,要求银行保持高于最低水平的资本充足率,覆盖剩余风险;第三支柱是市场纪律,即要求银行通过充分及时的信息披露提高信息的透明度。

新巴塞尔资本协议的主要内容

新巴塞尔资本协议的主要内容

新巴塞尔资本协议的主要内容
1. 新巴塞尔资本协议强调资本充足率呀!就好比你要去长途旅行,得有足够的资金来应对各种情况,不然半路上没钱了咋办?银行也一样呀,得有充足的资本来抵御风险。

比如某银行吸纳了大量存款,要是没有足够的资本,一旦遇到风险不是就抓瞎啦!
2. 它还关注风险管理呢!这就像你走在一条路上,得时刻留意有没有坑洼或者障碍。

银行要全面识别、评估和应对各种风险,不然稀里糊涂的怎么行?你想想看,如果银行对风险都不重视,那储户们的钱还能安全吗?绝对不行呀!
3. 内部评级系统也是重要一块呢!这不就像是给银行的“学生”打分嘛,根据不同情况评出个优良中差啥的。

通过这个系统,银行能更准确地了解自己的状况。

比如说,如果某个企业想贷款,银行就能通过内部评级系统判断该不该放款,是不是很重要呀!
4. 监督检查也不能少哇!这就好比有个严格的老师盯着学生学习。

监管部门要时刻监督银行是不是按规矩办事,有没有乱来。

假设银行偷偷搞小动作,没有监督检查能发现得了吗?
5. 市场纪律也很关键呢!这就好像是把银行放在阳光下,让大家都能看到它的表现。

银行得透明公开自己的信息,让人们心里有底。

不然谁知道银行到底靠不靠谱呀,你会愿意把钱放进一个啥都不知道的银行吗?
6. 信息披露也是很有必要的呀!就像你要把自己的事情告诉别人,让别人了解你。

银行得把相关信息告诉公众和监管机构,这样大家才放心嘛。

要是银行遮遮掩掩,那不是让人怀疑吗?所以说,新巴塞尔资本协议的这些内容真的超级重要,咱可得好好了解了解呢!
我的观点结论:新巴塞尔资本协议的这些主要内容对于保障金融体系的稳定和安全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真的不容忽视啊!。

巴塞尔新资本协议_中文版

巴塞尔新资本协议_中文版

内部程序
系统
外部事件
操作风险的度量方法
基本指标法、标准法、高级计量法
操作风险的度量方法:基本指标法 基本指标法
银行持有的操作风险资本应等于前三年总收入的平均值 乘上一个固定比例(用α表示)。资本计算公式如下:
KBIA = GI * α
其中,KBIA = 基本指标法需要的资本, GI = 前三年总收入的平均值, α = 15%,由巴塞尔委员会设定。 总收入定义为:净利息收入加上非利息收入。这种 计算方法旨在(1)反映所有准备(例如,未付利息的准备)的 总额;(2)不包括银行账户上出售证券实现的利润(或损失) ; (3)不包括特殊项目以及保险收入。
资本充足率 = 信用风险, ƒ (信用风险, 市场风 操作风险) 险, 操作风险)
市场风险的衡量方法
标准法
对市场风险的最低资本要求=利率风险+股权投 资风险+外汇风险+大宗商品风险+期权风险
内部模型法
对市场风险的最低资本要求=前一个交易日的 VAR 或 3*前六十个交易日的平均VAR
(以高者为准)
操作风险
操作风险的定义 操作风险的度量方法
操作风险的定义
由于内部操作流程不完善、人为过失、系统故 障或外部突发事件造成的损失。 操作风险事件分类
内部欺诈 外界欺诈 雇佣事项及工作场所安全性 客户、产品及业务方式 有形资产的损坏 业务中断及系统故障 操作流程管理
BBA关于操作风险的界定
第一级: 第一级:因素 人 第二级: 第二级:定义 (1)雇员欺诈、犯罪;(2)越权行为、欺诈交 易、操作失误 (3)违反用工法;(4)劳动力中断; (5)关键人员流失或缺乏 (1)支付清算、传输风险;(2)文件、合同风 险;(3)估价、定价风险;(4)内部、外部报 告风险;(5)执行风险;(6)策略风险、管理 变动;(6)出售风险;(7)科技投资风险 (1)系统开发和执行;(2)系统功能; (3)系统失败;(4)系统安全 (1)法律、公共责任;(2)犯罪;(3)外部 采购、供应商风险;(4)外部开发风险;(5) 灾难、基础设施;(6)政策调整(7)政治、政 府风险

新巴塞尔资本协议

新巴塞尔资本协议

《新巴塞尔资本协议》保持了与《旧巴塞尔资本协议》的连续性、一贯性,同时又有新的发展。

在内容上主要有四方面更新:1、监管框架更完善与科学。

旧协议在信用风险的监管上是以单一最低资本金为标准的。

新协议除继续坚持该要求外,还增加了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和市场约束来对银行风险进行监管,以提高资本监管效率。

新资本协议形成了现代金融监管体系的“三大支柱”,是资本监管领域的重大突破。

2、风险权重的计量更准确。

旧协议决定风险权重的标准是以是否为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的成员国,这种划分标准有“国别歧视”。

新协议则使用外部评级机构的评级结果来确定主权政府、银行和企业的风险权重。

除此之外,三大主体风险权重的确定还需与若干国际标准相结合。

3、风险认识更全面。

旧协议主要考虑信用风险,而新协议则认为银行面临着三大风险:信用风险、市场风险和其它风险(包括利率风险、操作风险、法律和声誉风险);它几乎囊括了银行所要面临的一切风险,并且对各种风险都有相应的资本标准要求。

4、新协议的主要创新是内部评级法(IRB)。

巴塞尔委员会认为一个资本金与风险紧密挂钩的体系所带来的利益将远远超出其成本,其结果是一个更安全、更坚固和效率更高的银行系统。

数年之后,众多国际大银行将纷纷采用内部评级法,若某国不能跟上形势的发展,到过渡期结束之后,不能使用内部评级法的商业银行,将在国际金融市场上将处于竞争劣势。

作用随着金融环境的变化、金融产品的创新和金融业务的拓展,《新巴塞尔资本协议》将对国际银行业的稳健经营、有效运行与公平竞争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其自身也将随国际银行业的发展而不断得到发展和完善。

银行业是一个高风险的行业。

20世纪80年代由于债务危机的影响,信用风险给国际银行业带来了相当大的损失,银行普遍开始注重对信用风险的防范管理。

巴塞尔委员会建立了一套国际通用的以加权方式衡量表内与表外风险的资本充足率标准,极大地影响了国际银行监管与风险管理工作的进程。

在近十几年中,随着巴塞尔委员会根据形势变化推出相关标准,资本与风险紧密联系的原则已成为具有广泛影响力的国际监管原则之一。

巴塞尔新资本协议

巴塞尔新资本协议

《巴塞尔新资本协议》是一个完整的银行业资本充足率监管框架。

在我国,银监会采取分类实施、分层推进,分步达标的实施措施,文中浅析了实践的必要性,产生的影响,取得的成果。

一、巴塞尔新资本协议的内容巴塞尔新资本协议继承了1988年巴塞尔协议以资本充足率为核心的监管思路,提出衡量资本充足率的新思路和方法,即实行以最低资本要求、央行监管、信息披露(即市场纪律)三大支柱为特点的新的监管框架,强调三大支柱紧密相连,缺一不可。

低水平或局部性地实施某一个或两个支柱均不能有效确保银行经营的稳健性和安全性,三者必须同时使用才能真正体现新协议的核心所在。

风险的资本覆盖范围也从单一的信用风险,拓展到市场风险和操作风险。

从风险管理的角度看,新协议突出以内部评级法为核心,以信用风险管理为重点,涵盖市场风险和操作风险管理,并通过外部监管和信息披露来加强对银行监管,提升银行风险管理水平及自我约束的新理念。

二、国内银行业监管机构对巴塞尔新资本协议在我国实施的安排我国作为国际清算银行的成员国,实施巴塞尔新资本协议是我国银行业融入国际金融大环境、吸引外资银行投资及合作、在境外设立海外分行、避免国际金融歧视、提升监管能力及国际形象的必然选择。

由于我国各商业银行均不同程度存在资产质量差、资本充足率低、风险管理薄弱、核心竞争力不强等问题,还没建立起完备的风险防范体系,总体风险管理水平与世界银行业先进水平相差很远。

因此,还无法融入国际金融市场的竞争体系中。

从我国银行业监管机构角度看,银监会推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后,国内银行业开始逐步确立刚性的资本约束机制。

银监会在采取过渡性资本监管方案的同时,鼓励商业银行积极改进风险管理,采取风险敏感性高的资本计量方法,要求大型商业银行应从2010年底开始实施新资本协议,即使到时经批准可暂缓实施,也不能迟于2013年底。

在此背景下,国内商业银行如何在资本约束下稳健经营,实现持续盈利目标,达到股东、监管机构、客户和公众的基本要求,是我国商业银行在新的条件下面临的新挑战。

巴塞尔新资本协议内容

巴塞尔新资本协议内容

巴塞尔新资本协议内容1. 引言巴塞尔新资本协议〔Basel III〕是国际银行监管委员会〔Basel Committee on Banking Supervision〕于2024年12月发布的一项重要的国际银行监管标准。

巴塞尔新资本协议旨在加强全球金融体系的稳定性,标准银行资本的充足性和质量要求,使银行更好地应对金融危机和经济衰退的风险。

2. 资本要求巴塞尔新资本协议对银行的资本要求进行了调整,以确保银行具备足够的资本来承当风险。

根据协议,银行应根据其风险暴露量和资产质量维持一定的资本充足率。

2.1 核心资本充足率〔Common Equity Tier 1〕核心资本充足率是核心资本与风险加权资产〔Risk-Weighted Assets〕之比。

核心资本包括普通股股本和公积金等,是银行最高质量的资本。

2.2 全部资本充足率〔Total Capital Ratio〕全部资本充足率是全部资本与风险加权资产之比。

全部资本包括核心资本和附属资本〔Additional Tier 1 Capital〕以及附属资本以上的资本。

2.3 杠杆比率〔Leverage Ratio〕杠杆比率是核心资本与非风险加权资产之比。

杠杆比率旨在防止银行通过高度杠杆化来获取不合理的利润,进一步增强银行的资本充足性。

3. 资产质量要求为了确保银行管理良好的贷款组合,巴塞尔新资本协议对银行的资产质量提出了相关要求。

3.1 不良资产〔Non-performing Assets〕巴塞尔新资本协议规定了银行对不良资产的计提和管理要求。

银行需要对其不良资产进行适当的准备金计提,并采取合理的措施加以管理和处置。

3.2 资本缺口覆盖比例〔Capital Shortfall Coverage Ratio〕资本缺口覆盖比例是银行核心资本与预计亏损的资本缺口之比。

银行应保持足够的核心资本来覆盖预计亏损的资本缺口。

4. 流动性要求巴塞尔新资本协议还对银行的流动性进行了相关要求,以确保银行能够在经济困难时期获得充足的资金。

巴塞尔新资本协议

巴塞尔新资本协议

《巴塞尔新资本协议》是一个完整的银行业资本充足率监管框架。

在我国,银监会采取分类实施、分层推进,分步达标的实施措施,文中浅析了实践的必要性,产生的影响,取得的成果。

一、巴塞尔新资本协议的内容巴塞尔新资本协议继承了1988年巴塞尔协议以资本充足率为核心的监管思路,提出衡量资本充足率的新思路和方法,即实行以最低资本要求、央行监管、信息披露(即市场纪律)三大支柱为特点的新的监管框架,强调三大支柱紧密相连,缺一不可。

低水平或局部性地实施某一个或两个支柱均不能有效确保银行经营的稳健性和安全性,三者必须同时使用才能真正体现新协议的核心所在。

风险的资本覆盖范围也从单一的信用风险,拓展到市场风险和操作风险。

从风险管理的角度看,新协议突出以内部评级法为核心,以信用风险管理为重点,涵盖市场风险和操作风险管理,并通过外部监管和信息披露来加强对银行监管,提升银行风险管理水平及自我约束的新理念。

二、国内银行业监管机构对巴塞尔新资本协议在我国实施的安排我国作为国际清算银行的成员国,实施巴塞尔新资本协议是我国银行业融入国际金融大环境、吸引外资银行投资及合作、在境外设立海外分行、避免国际金融歧视、提升监管能力及国际形象的必然选择。

由于我国各商业银行均不同程度存在资产质量差、资本充足率低、风险管理薄弱、核心竞争力不强等问题,还没建立起完备的风险防范体系,总体风险管理水平与世界银行业先进水平相差很远。

因此,还无法融入国际金融市场的竞争体系中。

从我国银行业监管机构角度看,银监会推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后,国内银行业开始逐步确立刚性的资本约束机制。

银监会在采取过渡性资本监管方案的同时,鼓励商业银行积极改进风险管理,采取风险敏感性高的资本计量方法,要求大型商业银行应从2010年底开始实施新资本协议,即使到时经批准可暂缓实施,也不能迟于2013年底。

在此背景下,国内商业银行如何在资本约束下稳健经营,实现持续盈利目标,达到股东、监管机构、客户和公众的基本要求,是我国商业银行在新的条件下面临的新挑战。

巴塞尔资本协议中英文完整版

巴塞尔资本协议中英文完整版

概述导言1. 巴塞尔银行羁系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现宣布巴塞尔新资本协议(Basel II, 以下简称巴塞尔II)第三次征求意见稿(CP3,以下简称第三稿)。

第三稿的宣布是构建新资本富足率框架的一项重大步调。

委员会的目标仍然是在今年第四季度完成新协议,并于2006年底在成员国开始实施。

2. 委员会认为,完善资本富足率框架有两方面的大众政策利好。

一是创建不但包罗最低资本并且还包罗羁系政府的监视查抄和市场规律的资本治理划定。

二是大幅度提高最低资本要求的风险敏感度。

3. 完善的资本富足率框架,旨在促进勉励银行强化风险治理能力,不停提高风险评估水平。

委员会认为,实现这一目标的途径是,将资本划定与当今的现代化风险治理作法紧密地结合起来,在羁系实践中并通过有关风险和资本的信息披露,确保对风险的重视。

4. 委员会修改资本协议的一项重要内容,就是增强与业内人士和非成员国羁系人员之间的对话。

通过多次征求意见,委员会认为,包罗多项选择方案的新框架不但适用于十国团体国度,并且也适用于世界各国的银行和银行体系。

5. 委员会另一项同等重要的事情,就是研究到场新协议定量测算影响阐发各行提出的反馈意见。

这方面研究事情的目的,就是掌握各国银行提供的有关新协议各项发起对各行资产将产生何种影响。

特别要指出,委员会注意到,来自40多个国度范围及庞大水平各异的350多家银行到场了近期开展的定量影响阐发(以下称简QIS3)。

正如另一份文件所指出,QIS3的结果表明,调解后新框架划定的资本要求总体上与委员会的既定目标相一致。

6. 本文由两部分内容组成。

第一部分简朴介绍新资本富足框架的内容及有关实施方面的问题。

在此主要的考虑是,加深读者对新协议银行各项选择方案的认识。

第二部分技能性较强,大要描述了在2002年10月宣布的QIS3技能指导文件之后对新协议有关划定所做的修改。

第一部分新协议的主要内容7. 新协议由三大支柱组成:一是最低资本要求,二是羁系政府对资本富足率的监视查抄,三是信息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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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塞尔资本新协议(doc 14页)概述导言1. 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现公布巴塞尔新资本协议(Basel II, 以下简称巴塞尔II)第三次征求意见稿(CP3,以下简称第三稿)。

第三稿的公布是构建新资本充足率框架的一项重大步骤。

委员会的目标仍然是在今年第四季度完成新协议,并于2006年底在成员国开始实施。

2. 委员会认为,完善资本充足率框架有两方面的公共政策利好。

一是建立不仅包括最低资本而且还包括监管当局的监督检查和市场纪律的资本管理规定。

二是大幅度提高最低资本要求的风险敏感度。

3. 完善的资本充足率框架,旨在促进鼓励银行强化风险管理能力,不断提高风险评估水平。

委员会认为,实现这一目标的途径是,将资本规定与当今的现代化风险管理作法紧密地结合起来,在监管实践中并通过有关风险和资本的信息披露,确保对风险的重视。

4. 委员会修改资本协议的一项重要内容,就是加强与业内人士和非成员国监管人员之间的对话。

通过多次征求意见,委员会认为,包括多项选择方案的新框架不仅适用于十国集团国家,而且也适用于世界各国的银行和银行体系。

5. 委员会另一项同等重要的工作,就是研究参加新协议定量测算影响分析各行提出的反馈意见。

这方面研究工作的目的,就是掌握各国银行提供的有关新协议各项建议对各行资产将产生何种影响。

特别要指出,委员会注意到,来自40多个国家规模及复杂程度各异的350多家银行参加了近期开展的定量影响分析(以下称简QIS3)。

正如另一份文件所指出,QIS3的结果表明,调整后新框架规定的资本要求总体上与委员会的既定目标相一致。

6. 本文由两部分内容组成。

第一部分简单介绍新资本充足框架的内容及有关实施方面的问题。

在此主要的考虑是,加深读者对新协议银行各项选择方案的认识。

第二部分技术性较强,大体描述了在2002年10月公布的QIS3技术指导文件之后对新协议有关规定所做的修改。

第一部分新协议的主要内容7. 新协议由三大支柱组成:一是最低资本要求,二是监管当局对资本充足率的监督检查,三是信息披露。

三大支柱的内容概括如下:第一支柱:最低资本要求8. 新协议在几个方面不同于老协议。

首先介绍没有变动的内容。

老协议基于资本比率的概念,即分子代表银行持有的资本数量,分母代表银行风险的计量指标,统称为风险加权资产。

计算出的资本比率不得低于8%。

9. 根据新协议的要求,有关资本比率的分子(即监管资本构成)的各项规定保持不变。

同样,8%的最低比率保持不变。

因此,修改内容反映在对风险资产的界定方面,即修改反映计量银行各类风险的计量方法。

计量风险加权资产的几种新方法,将完善银行对风险的评估,从而使计算出的资本比率更有意义。

10. 老协议明确涵盖的风险加权资产有两大类,一是信用风险,二是市场风险。

在此假定,在处理上述两类风险时,其它各类风险已以隐性的方式已包括在内。

关于交易业务市场风险的处理方法,以巴塞尔委员会1996年公布的资本协议修订案为准。

新协议对这部分内容不做调整。

11. 新协议第一支柱对风险加权资产的修改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大幅度修改了对老协议信用风险的处理方法,二是明确提出将操作风险纳入资本监管的范筹,即操作风险将作为银行资本比率分母的一部分。

下面分别对这两方面内容进行讨论。

12. 在上述两个方面,新协议的主要创新表现为分别为计算信用风险和操作风险规定了三种方法。

委员会认为,坚持采用单一化的方法计量信用风险和操作风险,既不可取又不可行。

相反,对于这两种风险,分别采用三种不同方法有助于提高风险敏感度,并允许银行和监管当局选择他们认为最符合其银行业务发展水平及金融市场状况的一种或几种方法。

处理这两种风险的三种主要方法见下面的表格:19. 这里讲的公式或称风险权重函数,可将银行的指标转化为资本要求。

公式建立在现代风险管理技术之上,涉及了数理统计及对风险的量化分析。

目前,与业内人士的对话已经表明,采用该法是在建立反映今天复杂程度极高的大银行风险有效评估体系方面迈出的重大的一步。

20. IRB法包括许多不同的资产组合,各类风险暴露所采用的资本计算方法也不尽相同。

下面已对各类资产组合采用的初级IRB法和高级IRB 法之间的区别做了介绍。

公司、银行和主权的风险暴露21. IRB对主权、银行和公司风险暴露采用相同的风险加权资产计算方法。

该法依靠四方面的数据,一是违约概率(Probability of default,PD),即特定时间段内借款人违约的可能性;二是违约损失率(Loss given default,LGD),即违约发生时风险暴露的损失程度;三是违约风险暴露(Exposure at default,EAD),即对某项贷款承诺而言,发生违约时可能被提取的贷款额;四是期限(Maturity,M),即某一风险暴露的剩余经济到期日。

22. 在同时考虑了四项参数后,公司风险权重函数为每一项风险暴露规定了特定的资本要求。

此外,对于界定为年销售量在5000万欧元以下的中小企业贷款,银行可根据企业的规模对公司IRB风险权重公式进行调整。

23. IRB高级法和初级法主要的区别反映在数据要求上,前者要求的数据是银行自己的估计值,而后者要求的数据则是由监管当局确定。

这方面的区别见下面的表格:数据IRB初级法IRB高级法违约概率(PD) 银行提供的估计值银行提供的估计值违约损失率(LGD) 委员会规定的监管指标银行提供的估计值违约风险暴露(EAD) 委员会规定的监管指标银行提供的估计值期限(M) 委员会规定的监管指标或者由各国监管当局自已决定允许采用银行提供的估计值(但不包括某些风险暴露) 银行提供的估计值(但不包括某些风险暴露)24. 上面的个表格表明,对于公司、主权和银行同业的风险暴露,所有采用IRB法的银行都必须提供违约概率的内部估计值。

此外,采用IRB 高级法的银行必须提供LGD 和EAD的内部估计值, 而采用IRB初级法的银行将采用第三稿中监管当局考虑到风险暴露属性后而规定的指标。

总体来看,采用IRB高级法的银行应提供上述各类风险暴露剩余期限的估计值,然而也不排除在个别情况下,监管当局可允许采用固定的期限假设。

对于采用IRB 初级法的银行,各国监管当局可自己决定是否全国所有的银行都采用第三稿中规定的固定期限假设,或银行自己提供剩余期限的估计值。

25. IRB法的另一项重要内容就是对信用风险缓释工具(即:抵押、担保和信用衍生产品)的处理。

IRB法本身,特别是LGD参数,为评估信用风险缓释工具技术的潜在价值提供充分的灵活性。

因此,对于采用IRB初级法的银行,第三稿中监管当局规定的不同LGD值反映了存在不同类别的抵押品。

在评估不同类别抵押品价值时,采用IRB高级法的银行,具有更大的灵活性。

对于涉及金融抵押品的交易,IRB法力求确保银行使用认可的方法来评估风险,因为抵押品价值会发生变化。

第三稿对此规定了一组明确的标准。

零售风险暴露26. 对于零售风险暴露,只可采用IRB高级法,不可采用IRB初级法。

IRB零售风险暴露公式的主要数据为PD、LGD和EAD,完全是银行提供的估计值。

相对公司风险暴露的IRB法而言,在此不需计算单笔的风险暴露,但需要计算一揽子同类风险暴露的估计值。

27. 考虑到零售风险暴露包括的各类产品表现了不同的历史损失情况,在此将零售风险暴露划为三大类。

一是以住房抵押贷款为担保的风险暴露,二是合格的循环零售风险暴露(qualifying revolving retail exposures,QRRE),三是其它非住房抵押贷款,又称其它零售风险暴露。

总体来说,QRRE类包括各类无担保且具备特定损失特点的循环零售风险暴露,其中包括各类信用卡。

所有其它非住房贷款类的消费贷款,其中包括小企业贷款,都列在其它零售风险暴露下。

第三稿对这三类业务规定了不同的风险权重公式。

专业贷款(Specialised lending)28. 巴塞尔II将不同于其它公司贷款的批发贷款做了细分,并将他们统称为专业贷款。

专业贷款是指单个项目提供的融资,其还款与对应的资产池或抵押品的营运情况紧密相关。

对于除一项专业贷款外,对于其它专业贷款,如果银行能够满足估计相关数据的最低要求,他们即可采用公司贷款IRB法计算这类风险暴露的风险权重。

然而,考虑在实际中满足这些要求还存在许多困难,第三稿还另外要求银行将这类风险暴露细分为五个档次。

第三稿对各档规定了明确的风险权重。

29. 对于特定的一类专业贷款,即”高波动性商业房地产”(‘high volatility commercial real estate’ ,HVCRE),有能力估计所需数据的IRB法银行将采用单独一项公式。

由于这类贷款的风险大,所以该公式比一般的公司贷款风险权重公式要保守。

不能估计所需数据的银行,可可将HVCRE风险暴露细分为五类。

第三稿对各档明确规定了风险权重。

股权风险暴露(Equity exposures)30. IRB法银行需要单独处理股权风险暴露。

第三稿规定了两种方法。

第一种方法建立在公司贷款的PD和LGD基础上,要求银行提供相关股权风险暴露的估计值。

但是这种方法规定的LGD是90%,另外还规定了其它方面的限制,其中包括在许多情况下风险权重最低为100%。

第二种方法旨在鼓励银行针对一个季度内持有的股权市场价值下跌的可能性建立模型。

在此还规定了一种简易方法,其中包括对上市和非上市公司股权的固定风险权重。

IRB法的实施问题31. 由于在巴塞尔II的风险权重函数中采用银行内部提供的数据,在IRB法的实施中一定出现差异,因此为确保各行之间具有较高的可比性,委员会对使用IRB法规定了一些最低标准,其中包括了内部风险评估体系的完整性和正确性。

虽然使用IRB高级法的银行相对使用IRB初级法的银行享有较高的灵活性,但是这些银行同样必须满足一套严格的最低标准。

32. 委员会认为,银行的内部评级体系应该能准确一致地区分不同程度的风险。

银行面临的挑战是,制定明确客观的评级标准,以便同时对单笔信贷风险暴露和总体的风险轮廓(risk profile)做出有意义的评估。

强有力的控制体系是确保银行评级体系有效实施、评级结果准确可信的重要因素。

独立的评级过程、内部审核和透明度是IRB法最低标准强调的内控概念。

33. 十分清楚,内部评级体系的有效性与其数据来源紧密相关。

因此,采用IRB法的银行需要计算信用风险的各项主要统计量。

巴塞尔II规定的标准给银行一定的灵活性,允许银行采用通过自己的经验和外部渠道得到的数据。

从实际角度来看,经过一段时间,银行自己的体系应该能够有效地收集、存储和使用贷款的损失数据。

但是银行必须证明这些数据与自己的风险暴露之间具有相关性。

证券化34. 巴塞尔II对证券化的处理方法做了明确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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