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新预算法修改的亮点及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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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算法实施条例》修订的重点、难点与亮点--一种基于国家治理视角的解读

《预算法实施条例》修订的重点、难点与亮点--一种基于国家治理视角的解读

《预算法实施条例》修订的重点、难点与亮点———一种基于国家治理视角的解读中国财政科学研究院财政与国家治理研究中心 赵福昌外交学院国际法系 吴园林摘 要:预算制度是公共财政的基本制度,预算治理是现代财政治理的主要内容。

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报告要求“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强化对预算编制的宏观指导”,为“全面规范透明、标准科学、约束有力”的现代预算制度的建立提供了有力的指导。

时隔25年,以《预算法实施条例》的全面修订为契机,我国预算法治建设迈向新阶段。

相形之下,新条例既是新时代全面深化财税体制改革的直接产物,更是全面深化改革的重要阶段性成果。

此次修订所聚焦的重点、所面对的难点和所体现的亮点,表明了决策层实现现代预算治理的决心与魄力,而修订本身也成为推动我国预算治理深刻变革的重要推动力量。

关键词:预算治理 财政治理 法律实施 国家治理现代化中图分类号:F812 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3151(2020)23-0022-09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要求“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强化对预算编制的宏观指导。

推进财政支出标准化,强化预算约束和绩效管理”,为坚持推进预算治理现代化指明了方向。

现代预算制度的核心要义是“全面规范透明、标准科学、约束有力”,这必然要求贯彻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国务院对深化财政改革作出的一系列重大决策部署。

预算是公共财政的基本制度,预算治理是现代财政治理的主要内容。

在此意义上,现代预算治理是现代国家治理的应有之义,首要在于有序落实财政基本法的实施。

在时隔25年之后,《预算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新条例”)获得了全面修订并颁布实施。

新条例的出台不仅具有坚实的上位法依据,也有力推进了我国预算法治建设步入新阶段。

在弥补1995年《预算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旧条例”)的缺点与不足的基础上,新条例的修订及时反思了预算改革的教训,总结了预算改革的经验,对推进现代国家治理具有深远的进步意义。

新预算法的亮点

新预算法的亮点

新预算法的亮点新预算法的亮点(1)参与百名经济学者修订《预算法》预算法又称为“准宪法”“小宪法”,在宪法之下,万法之上,关系到13亿人的“钱袋子”,与公众的切身利益密切相关。

预算法修订酝酿十年,跨越三届人大,历经四审,可以说是“马拉松式”的修订,在一波三折之后,2014年8月3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修改预算法的决定,于2015年1月1日实施。

主要从两个方面来解读新预算法的修订:一、新预算法的亮点(重点)1. 新预算法在立法宗旨上有了新突破原预算法在立法宗旨中强调“加强国家宏观调控,健全国家对预算的管理”,带有鲜明的计划经济特色。

新预算法的突破体现在由政府管理预算转变为通过预算制约政府收支行为,政府不再是管理的主体,而作为被约束、被监督的对象。

2. 明确了预算公开的时间和程度原预算法只提预算要及时向社会公开,没有提公开到什么程度。

新预算法不仅规定了预算公开的时间(预算批准后20日内),还规定了预算公开的程度(按功能分类到项,按经济性质分类到款)。

而且增加了部门预算中机关运行经费安排和使用情况进行说明。

3. 适度放开地方政府举债的权限原预算法规定,“地方各级预算按照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编制,不列赤字”,规定地方政府不能发债。

新预算法为地方政府发债打开闸门,明确了地方有发债的权限,并规定了举债主体、用途、规模、偿还和法律责任。

——地方发债要“开前门、堵后门,同时筑起多重防火墙”。

一是限制主体,经国务院批准的省级政府可以举借债务;二是限制用途,举借债务只能用于公益性资本支出,不得用于经常性支出;三是限制规模,举借债务的规模,由国务院报全国人大或者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四是限制方式,举借债务只能采取发行地方政府债券的方式,不得为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债务以任何方式提供担保;五是控制风险,举借债务应有稳定的偿债来源,建立地方政府债务风险评估和预警机制。

4. 建立全口径预算新预算法删除了有关预算外资金的内容,并明确规定:政府的全部收入和支出都应当纳入预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解读[推荐五篇]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解读[推荐五篇]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解读[推荐五篇]第一篇:《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解读(2015年3月9日)2014年8月3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的决定》,《决定》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人民日报评论称:“这部法律的修订,对于构建法治政府,推动治理现代化,有着极为重要的意义。

”一、新《预算法》出台的背景新《预算法》的出台,经历了漫长的酝酿和修改过程。

原预算法于1994年3月22日经第八届全国人大第二次会议通过,1995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对规范预算管理,推进依法理财,加强国家宏观调控,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发展和完善,以及公共财政体制的逐步建立,原《预算法》已不能完全适应形势需要,尤其是按照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要求,有必要全面修改。

2013年11月12日,中共中央政治局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指出:财政是国家治理的基础和重要支柱,要建立现代财政制度,改进预算管理制度,实施全面规范、公开透明的预算制度。

2014年6月30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审议通过的《深化财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中指出:要改进预算管理制度,强化预算约束、规范政府行为、实现有效监督,加快建立全面规范、公开透明的现代预算制度。

第二篇: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新《预算法》修订的认识关于《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是指由国家权力机关经过法定程序制定的,用以调整国家预算关系的法律。

现行《预算法》于1994年3月22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并于1995年1月1日起施行。

该法是我国第一部财政基本法律,是我国国家预算管理工作的根本性大法。

此后,历经四次审议,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在2014年8月31日表决通过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预算法〉的决定》,并决议于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新《预算法》解读(PDF X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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亮点 四 : 规 范 地 方 政 府 债 务 管理 , 严 控 债 务
NI . 险
建 设楼 堂馆 所 的 , 责令改正 , 并 对 负有 直 接 责任 的主 管人 员 和其 他直 接 责任 人 员给 予撤 职 、 开 除
原《 预 算 法》 规定 “ 地 方 各 级 预 算 按 照 量 入 为
绩 效 评 价 在 有 关 预 决 算 审 查 的 章 节 中 , 明 确 要 求 人 大 负 责 审 查 年 度 预 算 如 何 提 高 绩 效 以 及 重
亮点= F r : 首 次 规 定 财政 转 移 支 付 制 度 。 推 进
基本 公 共服务 均等化
国 家 现 行 财 政 转 移 支 付 制 度 ,是 5 - ) - 税 财 政体 制改革 中的成功 经验 , 对 于 缩 小 地 区 间 财 力差 距 、
腐 败
公 开 透 明是 现代 财 政 制度 的基本 特征 , 也是
党 的十 八 届 三 中全 会 对 财 税体 制 改 革 提 出 的一
项 基 本要 求 。新 《 预 算 法》 明确 要 求 “ 经 本 级 人 大 或者 常委 会 批准 的预 算 、 预 算调 整 、 决算、 预 算执 行情 况 的报 告及 报 表 , 经 本 级 政 府 财 政 部 门 批 复
出 、 收 支 平 衡 的原 则 编 制 , 不 列赤 字 ” 。但 实 际 上 ,
处分” 。这 些 规 定 从 预 算 的 编 制 环 节 、 预 算 执 行 环
节 、监督 环 节等 进 一步 明确 硬 化预 算支 出约 束 , 为 随意 、 任 意 调 整 预 算 行 为 打 上 了句 号 。
结 构 、 明 确 管 理 制 度 等 四 方 面 作 出 了 规 定 。这 些 规 定 为 进 一 步 完 善 分 税 制 、建 立 事 权 与 支 出责 任 相 适 应 制 度 奠 定 了法 制 基 础 ,有 利 用 于 优 化 转 移 支 付结 构 , 提 高 转 移 支 付 资 金 分 配 的科 学 性 、 公 平 性 和公 开性 , 缩 小地 区间财 力差距 、 推 进 基 本 公 共 服 务均 的等化 、 促进 区域协调 发展。

新预算法的五大创新性亮点

新预算法的五大创新性亮点

新预算法的五大创新性亮点8 月3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预算法》修正案,标志着一部崭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将在2015年1月1日正式面世并付诸实施。

笔者认为,新老预算法比较,体现出许多创新性的亮点,必然会对我国深化财税体制改革方案实施以及提升国家依法治理水平起到法律支撑与保障作用。

新预算法的第一个亮点是:不仅首次将政府预算信息的公开与透明纳入其中,而且在不同的相关条款中多次提及。

新预算法开章即总则第一条就提出要“建立健全全面规范、公开透明的预算制度”。

对于人大批准的各级政府的预算、预算调整、决算、预算执行情况等报告,以及各级政府财政部门批复的部门预算、决算,新预算法第十四条要求在规定的时限内向社会公开。

除此之外,有关财政的一些专项工作,例如政府采购情况、转移支付政策与执行等情况,新预算法第十四条和第十六条也要求必须及时公开。

在预算监督方面,新预算法不仅要求严格审计,而且在其八十九条中专门提出对于针对有关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所作出的审计工作报告,也应当向社会公开。

为保障预算信息的有效公开,新预算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对于“未依照本法规定对有关预算事项进行公开和说明的”,将“对有关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追究行政责任”。

因此,通过预算法来规范与推进有关政府预算的运行过程以及审查监督情况的公开,是保障人民的知情权和监督权的有效体现,充分表明我国预算管理民主化的进程进一步加快,体现出社会主义国家人民当家作主的本质内涵。

新预算法的第二个亮点是:首次提出预算绩效的概念,并将绩效的思维贯穿于预算编制、预算执行、决算以及预算审查的各个环节之中。

第一章总则中,将“讲求绩效”列入各级预算所要遵循的五原则之中;第四章预算编制中,将上年度预算支出绩效的评价结果作为各级预算编制的重要依据之一;第六章预算执行中,要求各级政府及预算部门与单位,必须对预算执行情况进行绩效评价;在有关预决算审查的章节中,明确要求人大负责审查年度预算如何提高绩效以及重点项目支出结果绩效的情况。

经济法作业

经济法作业

1.简述2014年预算法修订后的亮点及其意义。

(800字以内)
答:新预算法的亮点有:第一:它全面,它把收入分成6大类,51个条款,345个项,504
个目,支出分成25大类,203款,1313项。

第二:它透明,在过去预算是国家机密,暗箱操作。

这样就为腐败创造了一定的条件。

而新预算法它加强上级对下级的监督,也使得社会的监督参与加强起来。

在过去国家的预算是没有公开出来的,现在新预算法规定,2015年1月1日开始,人大,各级人大通过的预算必须在20天内公布,这新预算法透明性,强调了公开原则。

第三:它权威,在过去地方干部或政府人员在财政上花多了钱,最多收到警告,记过处分,这惩罚措施根本起不到作用。

现在新预算法采用欧美最严格的标准,分别是降级。

撤职,开除,刑事处分这四个处分。

除此之外,它的亮点还有地方债,明确规定地方举债与偿还能力相匹配的关系,转移支付,只有经过中央批准,财政才会拨钱。

这样就不会有一大推来历不明的钱。

厉行节约,对地方三公经费,各项支出起到一定的作用和规范。

意义:正如李克强总理所说,新预算法最大的意义是首先触动的是中央国家机关和地方政府部门的利益。

其次,我觉得新预算法的意义还有就是对腐败起到一定的加强作用,可以有效遏制腐败的发生。

最后,新预算法的出台是国家法律制度建设的一项重要成果,更是财政制度建设具有里程碑意义的一件大事,标志着我国加快建立全面规范、公开透明的现代预算制度迈出了坚实的一步。

最新 《预算法》修订的时代背景与重要突破-精品

最新 《预算法》修订的时代背景与重要突破-精品

《预算法》修订的时代背景与重要突破2014 年 8 月 31 日,历经两届全国人大四次审议的《预算法》修正案由全国人大常委会以 161 票赞成、2 票反对、7 票弃权的高票通过,翻开了预算法律制度建设的新篇章。

一、《预算法》修订的时代背景自 1995 年以来,原《预算法》已实施了 20 年。

20 年间,我国完成了从中央政府财力薄弱,到“两个比重”显着提高的历史性跨越。

(一)政府预算规模不断扩张1994 年分税制改革以来,政府财力不断增强。

从绝对规模来看,我国财政收入实现了 1999 年过“1 万亿元”、2003 年过“2万亿元”、2005 年过“3 万亿元”、2011 年过“10 万亿元”的历史性飞跃。

与此同时,我国的财政支出规模也随经济增长不断扩张。

2013 年,全国财政支出规模达到 14.02 万亿元①。

我国 1994 年到 2013 年的全国财政收支情况如图 1 所示。

从相对规模来看,如图 2 所示,财政收入占的 GDP 比重,即财政依存度不断增加。

2013 年,全国财政收入达到 12.92 万亿元,占当年 GDP总量的22.71%。

此外,1994 年分税制改革后,中央财政收入占全国财政收入的比重也在不断提高。

1993 年这一比重仅为 22%,1994 年上升为 55.7%,尔后基本上维持在 50%左右。

这意味着财力分配格局中,中央财政掌握了更大的主动权。

预算规模的扩张对预算管理水平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然而,伴随着财政支出规模的不断膨胀,年底突击花钱,地方政府无节制举债,专项转移支付项目过多、资金分散等问题日益突出。

另外,分税制改革后,财权上收、事权下放,中央与地方政府的财力与事权不匹配,也要求《预算法》对中央地方财政关系进行清晰的划分与界定。

(二)公民的民主意识日益提高近年来,我国公众受程度显着提高。

国际上通常认为,毛入学率在 15%以下时,属于精英教育阶段,15%~50%为高等教育大众化阶段,50%以上为高等教育普及化阶段。

试论新《预算法》的创新之处

试论新《预算法》的创新之处

试论新《预算法》的创新之处作者:姚晓君来源:《财经界·学术版》2015年第06期摘要:2014年8月我国的新预算法经过十余载修订之后终于尘埃落定,于8月31日正式出台,本次预算法的修订是经过多次讨论的,相较原预算法有了较大改变。

原预算法主要是从行政管理的角度出发,对于权力制衡以及民主政治的方面较少,本次修订对此作了一些修改,在土地收入、国有企业利润上缴方面有了一些变化。

本文主要对新预算法的创新之处做出了一些讨论。

关键词:预算法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创新一、新预算法的修订背景及必要性分析原预算法是在1995年正式开始实施的,在实施之后国家还制定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当时,我国的市场经济体制还不够完善,预算法存在着一些计划经济体制的特征。

此后,我国历经十余载对此法做出修订,在2014年8月正式出台。

原预算法的出台对于我国的社会经济发展起到了很大的促进作用,但是,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以及公共财政体制逐步健全,原有的预算法逐渐不能适应社会经济的发展需求,在预算内容、预算编制、预算执行、预算监督以及预算活动公开等方面都存在着不足,缺乏明确的规定。

预算作为财政的核心,是我国国家治理体系的重要内容,是现代财政制度的基础,因此,修改预算法,规范预算行为对于我国社会经济有巨大作用的,在事业单位、行政单位以及国有企业中都有着深远的影响,是提高国家治理能力的重要保障。

原预算法应用在市场经济当中,暴露出了许多问题,主要包括预算原则的欠缺、预算审批权限及内容不具体、预算编制的口径不全面、预算编制的标准不明确、预算编制审批时间安排不合理、地方政府举债规定不健全、预算公开原则缺失以及问责条款失效等,新预算法在这些方面都做出了一些改变。

二、新预算法的创新之处(一)确定了预算口径新预算法将全口径预算体系的建立确立下来,主要包括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一般公共预算以及社会保险基金预算四本,并对这四本预算之间的关系以及功能进行了规范的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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亮点一:政府全部收支入预算接受人民监督
新预算法一大亮点是实行全口径预算管理实行全口径预算管理,是建立现代财政制度的基本前提。

同时,将地方政府债务纳入预算管理,避免地方政府债务游离于预算之外、脱离人大监督。

亮点二:避免“过头税”预算审核重点转向支出预算和政策
新预算法旨将审核预算的重点由平衡状态、赤字规模向支出预算和政策拓展。

同时,收入预算从约束性转向预期性,通过建立跨年度预算平衡机制,解决预算执行中的超收或短收问题,允许增列赤字并在下一年度预算中弥补等。

这些规定强调依法征收、应收尽收,有助于避免收“过头税”等行为,增强政府“逆周期”调控政策效果。

亮点三:规范专项转移支付减少“跑部钱进”
新预算法重点规范了专项转移支付,有利于减少“跑部钱进”现象和中央部门对地方事权的不适当干预,也有利于地方统筹安排预算。

亮点四:“预算公开”入法从源头防治腐败
将预算公开实践成果总结入法,形成刚性的法律约束,是预算法修改的重要进步,有利于确保人民群众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提升财政管理水平,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

而对于预算不够细化问题,按功能分类能明确反映政府职能活动,按经济分类则明确反映。

亮点五:严格债务管理防范债务风险
“开前门、堵后门、筑围墙”的改革思路,新预算法第35条和第94条,从举债主体、用途、规模、方式、监督制约机制和法律责任等多方面做了规定,从法律上解决了地方政府债务怎么借、怎么管、怎么还等问题。

亮点六:“勤俭节约”入法违纪铁腕追责
新预算法重新梳理了违法违纪情形,加大了责任追究力度。

意义:修订预算法意在——使政府由管理主体变为管理对象,用法律约束行政权力,让人民监督政府花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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