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国际法上的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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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法第二章国际法上的国家

国际法第二章国际法上的国家

第二章 国际法上的国家
❖ 第一节 国家概述 ❖ 一、国家的概念 ❖ 〔四〕主权 ❖ “与他国交往的能力〞可以理解为主权和独立的意思。
因为如果没有主权和独立,国家就没有与别国进行交往的 能力,不能承担国际法上的权利和义务,而与别国的交往 能力正是主权和独立的表现。 ❖ Possessing an effective government enforcing control throughout its territory is also a vital element for statehood. ❖ The government must be sovereign and independent, so that within its territory it is not subject to the authority of another state. The corollary is that the state thus has full capacity to enter into relations with other state.
第二章 国际法上的国家
❖ 第一节 国家概述 ❖ 二、国家的类型(The types of the States) ❖ 〔一〕单一国和复合国 ❖ 1.单一国(unitary/Single state):对内是一个中央集权制
国家,有统一的宪法和法律,在国际上是一个统一的主权 体,只有一个中央最高权力机关在对外关系上代表国家全 体,全国人民有统一的国籍。 ❖ 2.复合国(composite states) :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依 协议组成联合的国家或国家的联合体。它们或构成全部的 国际法主体或具有局部国际交往能力。目前,这类国家的 联合形式有联邦和邦联。

国际法中的国家责任

国际法中的国家责任
此种资格执行职务内事项时的越权或不法行为。 5、国家当局暂不存在或缺席时实施的行为。如果一个人或一群人在正式国
家暂不存在或缺席而需要行使政府权力要素的情况下,实际上行使政治权力 要素,则其行为应视为该国的行为。 6、别国或国际组织交与一国支配的机关的行为。由另一国交由已过支配的 机关,若为行使支配国的国家权力而行事,则其行为依国际法应视为支配国 的行为。 7、叛乱运动机关的行为。 8、一个行为可以归因于几个国家时,相关国家对于其各自相关的行为承担 单独或共同的责任。
(二)特征
责任主体主要是国家。在某些情形下也 包括国际组织、争取独立的民族、法人 和个人等。
性质是不法行为。
(三)国家不法行为的构成要件
在一般国际关系中,国际不法行为时有 发生。凡违反条约义务或国际法义务的行为 都是国际不法行为,国家须为此承担法律上 的后果。
1. 主观要件 2. 客观要件
1. 主观要件
2. 对抗和自卫:对抗的对方必须是首先有对对抗国违背义务的 行为;对抗措施必要和适度,其结果要与对方造成的侵害成比 例。自卫是国家的基本权利之一,即使自卫行为本身违反了行 使自卫权的国家承担的国际义务,但由于它是为了对抗另一国 的国际不法行为而采取的,因此,其不法性应予以排除。 除自卫外,对抗不能使用武力。
违反了国家承担的有效的国际义务的行为包括作 为和不作为,前者指国家以积极的行为直接地破 坏了国际法的规定;后者指国家以消极的不行为 未有效地履行自己承担的国际义务。
这两种行为都构成国际不法行为,国家应承担由 此产生的国际责任。
(四)归责原则
法律上的归责原则一般有过错责任和无过错责任两 种。
传统国际法中,国家的国际责任主要限于对外国人 造成损害所引起的国家赔偿责任,一般是采用过错 责任原则。

国际法上

国际法上

国际法上的国家(国际法学习笔记第2章)一、国家的概念和类型1、国际法上的国家是指法由固定的居民和特定的领土组成的、有一定的政府组织和对外独立交往能力的政治实体。

作为国际法意义上的国家,必须具备一些必要的条件:定居的居民;确定的领土;一定的政权组织;主权。

2、国家的类型⑴按国家的结构形成,分单一国和复合国单一国(单一制国家),是指由于若干行政区域构成的单一主权的国家。

复合国(复合制国家)是两上或两个以上的成员邦组合起来形成复合结构的国家或国家联合体。

复合国家有邦联和联邦两种形式:邦联是由若干个主权国家根据条约组成的国家联合体。

联邦是由若干个成员单位根据联邦宪法组成的国家。

⑵按国家行使主权的状况,分为主权完全国家和主权受限制的国家。

主权受限制的国家分两种情况:一是该国自愿放弃部分主权,如永久中立国自愿放弃放诸战争权;二是一国因成为他国的附属国,丧失或部分丧失了主权,如附属国和被保护国。

3、永久中立国,是指根据国际条约和国际承认,在对外关系中承担永久中立义务的国家。

具备的条件:自愿承担永久中立义务;永久中立地位由国际条约加以保证。

4、附属国是指对他国居于从属地位的国家,其对外交往权不同程度地受到他国的控制。

包括附庸国和被保护国两种。

附庸国是指在对内事务上有自主权,但对外关系完全或主要地由宗主国行使的国家。

被保护国是指根据条约将自己重要的国际事务由交一个强国(保护国)处理而自己处于被保护地位的国家。

二、国家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国家的基本权利为:独立权、平等权、自卫权和管辖权。

1、独立权,是指国家按照自己的意志处理本国事务而不受他国干涉的权利。

⑴依据独立权,在对内事务上,国家可以独立自主地选择本国的社会制度、政治制度、经济制度和文化制度,采取立法、司法和行政措施,制订本国的各项政策和法律;⑵在对外事务上,国家可以独立自主地实行本国的对外政策,处理它的国际关系。

2、平等权,是指各个国家在国际上的地位平等的权利。

第2章国际法上的国家

第2章国际法上的国家
国际法学
属地管辖原则的主观适用: 对开始于本国境内但终止于他国的活动行使管 辖权。 属地管辖原则的客观适用: 适用于终止于本国但并非从本国开始的活动。 以效果为基础的属地管辖:犯罪效果发生在本 国或犯罪目的在本国达成。
国际法学
(2)属人管辖权(Personal Jurisdiction ) 国家有权对一切具有本国国籍的人实行管辖, 而不论其身居何处。 国家只有在自己的领土内而不能在他国领土 上行使属人管辖权(有关公民返回或被引渡或 有相关财产在本国境内)。 各国对属人管辖权的规定不同。(例如中国 刑法第七条:中国人在国外犯罪的情形) 属地管辖与属人管辖的冲突:一般是后者服 从前者,前者是基本的,后者是辅助的。
国际法学
平等权(Equality)(讨论)
(1)概念 平等:指国家主权平等,国家不论大小 强弱或其政治、经济、社会制度如何,在 国际法上的地位是完全平等的,不仅指形 式上的平等,更重要的是指实质上的平等。 (2)依据 国家主权原则:主权国家之间的平等是 国际法的基础,并得到《联合国宪章》等 一系列国际法律文件的确认。
一、国家的概念 1、定义 国际法上的国家是指定居在特定的领土 之上,并结合在一个独立自主的权力之下 的人的集合体。 “当人民在他们自己的主权政府下定居 在一块土地之上时,一个真正意义的国家 就存在了。” ——《奥本海国际法》
国际法学
第一节 国家概述
2、国家的构成要素 1933年《美洲国家间关于国家权利和义务的 公约》第一条。 “国家与旧氏族组织相比,第一个不同点, 是它按地区来划分它的国民;第二个不同点, 是公共权力的设立。”——《马恩选集》 一般认为,构成国家的四个要素为: ①定居的居民;②确定的领土; ③政权组织(政府);④主权。

第二章国际法上的国家

第二章国际法上的国家

思考题
国有或国营企业能否在外国法院主 张豁免?
第三节 国际法上的承认(recognition) )
一、概念与性质
1.概念
❒现存国家以一定方式对新国家、新政府或 某一情势的存在予以确认,并表示愿意与之建立某 种关系的国家行为。 单方面政治行为,非法律义务 ❒ 特征 具有法律后果
二、承认的对象
1.国家承认
❒独立 ❒合并:1990年东德和西德合并 ❒分离(secession):母国存在 ☆孟加拉国--巴基斯坦 ❒分立(dissolution):母国不存在 ☆前苏联—15国 ☆前南斯拉夫—5国
在国际法上,本案主要是关于国家财产的 继承问题。京都地方法院1977年的判决称中华 人民共和国有权继承“台湾当局”在日本的财 产是完全正确的。但是该法院1986年的复判及 大阪高等法院1987年驳回被告上诉的判决是错 误的。在本案中,日本法院侵犯了中华人民共 和国对国家财产的继承权利,而日本以国家三 权分立、政府不能干预控制立法和司法机关为 由,拒绝承担立法或司法机关作出的不法行为 的责任,这是不能接受的。正如李浩培先生指 出的:“一个国家所作出的非法判决,如果不 加纠正,而对另一个国家造成损害时,依照国 际法,就发生非法判决作出国对受害国的国际 责任。”
(四)管辖权


1.属地管辖权(territorial jurisdiction)
❒ 刑法第6条
域 外 绑 架
2.属人管辖权(personal jurisdiction)
❒ 刑法第7、10条
3.保护性管辖权(protective jurisdiction)
❒ 刑法第8条
.
管辖权(universal jurisdiction)

国际法上的国家

国际法上的国家

第二章:国际法上的国家♦国家的要素和类型♦国家的基本权利♦国家和政府的承认♦国家和政府的继承♦国家责任第一节:国家的要素和类型State in International Law♦一、国际法上国家的概念♦国际法上的国家是指具有定居的居民、确定的领土、一定的政权组织和拥有主权的政治法律实体。

♦“国家是定居在特定的领土之上,并结合在一个独立自主权力之下的人的集合体。

”——邵津主编《国际法》第35页♦“当人民在他们自己的主权政府下定居在一块土地之上时,一个正当意义的国家就存在了。

”——詹宁斯、瓦茨修订《奥本海国际法》(第九版)第1卷第1分册92页。

♦“蛮夷流徙无定所,往来无定规,亦不为国。

盖为国之正义,无他,庶人行事,常服君上,居住必有定所,且有地土、疆界,归其自主。

此三者缺一,即不为国矣。

”——丁韪良译《万国公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中国近代法学译丛》。

♦国家作为一个国际人格者必须具备下列条件:(1)固定的居民;(2)确定的领土;(3)政府;(4)与他国交往的能力。

——1933年《美洲国家间关于国家权利和义务的公约》第1条。

二、国家的类型♦(一)单一国和复合国(国家结构形式)♦1.单一国(unitary state)是指对内对外权力高度统一的国家。

表现在对内有统一的宪法和法律、有统一的国籍、统一的最高立法、行政和司法机关等;对外是统一的主权国家,其属下的地方政府未经中央权力授权,不能进行国际交往活动。

♦2.复合国(composite states)是指两个以上的邦和国家依协议组成的国家联合体,包括联邦和邦联两种形式。

♦(1)联邦(federation)是指两个以上的国家组成的永久联合体,对内在统一的前提下依宪法适当分立,对外高度统一。

♦(2)邦联(confederation)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通过签订条约而建立的国家联合体,其特征是对内对外高度分立,邦联本身不是国际法的主体,而其成员邦是国际法主体。

2、第二章 国际法上的国家(双) 国际法课件

2、第二章 国际法上的国家(双) 国际法课件

四、国家管辖豁免的放弃
自愿 明示 默示(不包括强制执行的豁免)
五、国家管辖豁免的有关理论和实践 ●19世纪初期提倡一种“绝对豁免主
义”。如“比利时国会号案”P68 ●到了19世纪中后期,欧洲大陆学者开
始主张“有限豁免主义”。 1972年,欧洲 国家签订了《关于国家豁免权的欧洲公约》。 国家行为 主权行为(享有豁免)
非主权行为(不享有豁免) 国家财产 非商业性财产(享有豁免)
商业性财产(不享有豁免)
●美国的立场转变 1948年“俄罗斯号案” →1952年“泰特
公函” →1976年《外国主权豁免法》 ●2004年召开的第59届联合国大会通过了
《联合国国家及其财产管辖豁免公约》,于 2005年向各国开放签字。
公约的第三部分“不得援引国家豁免的诉讼” 中规定了8种情形: 商业交易 雇用合同 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害 财产的所有、占有和使用 知识产权和工业产权 参加公司或其他集体机构 国家拥有或经营的船舶 仲裁协定的效果
关国家承认来确立永久中立的法律地位。 永久中立义务: (1)不参与战争,除非自卫。 (2)不缔结损害中立地位的条约,不参加损害中立
地位的组织。 (3)不从事卷入战争的行为。
第二节 国家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一、国家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的概念 基本权利——国家固有的或当然享有的权利。 基本义务——一国对其他国家基本权利所承担
力之行为) ●以国家代表身份行事的自然人
三、国家管辖豁免的内容
1、司法管辖的豁免——未经某一外国同意, 一国法院不得受理以该国国家为被告或以 该国国家财产为诉讼标的的案件。
2、诉讼保全的豁免——即使外国国家自愿 参加诉讼,未经该国同意,不得查封、扣 押外国国家财产。
3、强制执行的豁免——即使法院判决外国 国家败诉,未经该国同意,不得强制执行 判决。

第二章 国际法上的国家

第二章 国际法上的国家

国际法学
梵蒂冈的大教堂 (Vatican City State)
国际法学
南太平洋的岛国---瑙鲁
瑙鲁(Naura) 全称瑙鲁共
和国。位于太平洋西南,地 处东经166°56′、南纬 0°31′之间。北距赤道约60 公里,东北离夏威夷约 4160公里,东隔基里巴斯 巴纳巴岛约300公里。海岸 线全长19公里。国土面积 24平方公里,为世界上最 小的岛国。人口1万余人, 人口密度为平均每平方公里 约416人,是大洋洲人口密 度最高的国家之一。基督教 为主要宗教,教徒占人口总 国际法学 数的50%,另有24%的国

第二章 国际法上的国家
第一节 国家概述
一、国家的概念 1、定义 国际法上的国家是指定居在特定的领土 之上,并结合在一个独立自主的权力之下的 人的集合体。 当人民在他们自己的主权政府下定居在一 块土地之上时,一个真正意义的国家就存 在。” —— -----《奥本海国际法》 国际法学
国际法学
单一国和联邦国家
unitary state and composite states
单一国是由若干行政区域构成的具有统一
主权的国家,它实行统一的中央集权。国 家只有一部宪法和统一的国籍、一个最高 立法、司法和行政机关。在国家内部划分 行政区域,各行政区域的地方政府都受中 央政府的统一领导。
国际法学
联邦国家(federation)
联邦,又称联邦国家,指两个或两个以上
的联邦成员国组成的国家联合体,是联合 国家中最典型、最主要的形式。联邦有统 一的宪法和法律。有统一的武装力量。设 有统一的最高权力机关和行政机关,在联 邦与成员邦关系上依宪法划分权限。
国际法学
邦联 (confeder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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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专题思考题一 • 1、国际豁免与管辖豁免的联系与区别 • 2、结合2004年联合国大会通过的《联合国 国家及其财产管辖豁免公约》,谈谈你对 国家及其财产管辖豁免的理解? 我国的立 场如何?
• (二)国家豁免的内容 • (1)一国法院不得受理以外国国家为被告或以外 国财产为标的的诉讼,即外国国家不能被诉讼, 除非经过后者同意。 • (2)国家可以作为原告在另一国法院起诉,在这 种情况下,该法院可以受理被告提出的同本诉讼 有直接关系的反诉. • (3)即使国家在外国法院败诉,该国也不受强制 执行的约束,即国家财产不受所在国法院的扣押 和强制执行。
第二章 国际法上的国家
案例一、“湖广铁路债券案”
• “湖广铁路债券案”: 湖广铁路债券是清朝末年为了修建 一条便于镇压南方各省的革命运动的铁路而发行的债券。 1979年11月,就在中美正式建立外交关系不久,美国公 民杰克逊等9名湖广铁路债券持有人,向美国阿拉巴玛州 北区地方法院东部分庭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提起诉讼,要求 偿还他们所持有的湖广铁路债券本金1亿美元外加利息和 诉讼费。法庭受理了他们的诉讼,于同年11月13日向中国 发出传票,指名由当时的外交部长黄华收,并要求被告方 于收到传票后的20天内提出答辩,否则将做出缺席判决。 中国政府外交部断然拒绝接受传票,将其退回。但是在遭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拒绝后,美国地方法院关于湖广铁路 债券案的审理法庭竟然于1982年9月1日对该案做出了缺 席裁判,判决中华人民共和国赔偿原告41,313, 038美元, 另付利息和诉讼费。后来,在美国政府的干预下,法庭重 新审理了此案,做出新的决定,撤销了原来的判决,驳回 了原告的诉讼。此案于1987年3月9日告终。
案例二、荷花号案
• 1926年8月2日,法国油船“荷花号”在地中海的公海上, 与土耳其策一艘名为“”波茨-库特号”船舶相撞,导致 土耳其船舶沉入海底,并使8人丧生。事故是由两艘船舶 的船长玩忽职守造成的。土耳其当局以杀人罪为由,逮捕 了法国船长戴门和土耳其船长哈森.贝,并根据土耳其刑 法分别对两名船长判刑。法国政府向土耳其政府提出抗议, 认为案件发生在公海上,应该由作为船旗国的法国来管辖 戴门的刑罚问题。1926年10月12日,两国达成协议将案 件提交国际常设法院来解决。 • 1、两国的争议问题为:土耳其对法国船长形式管辖权是 否具有国际法依据? • 2、如果有国际法依据,那么目前有哪些国际条约对此项 权利进行了限制?
• 4、国家承认的法律后果
• (1)既存国家给予新国家法律上的承认就奠定了 两国全面交往的基础,因此,两国通常都会签订 各种条约,进行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的交流 与合作。但事实上的承认不产生两国的政治关系、 也没有外交关系和领事关系的建立。 • (2)承认国承认被承认国的立法、司法和行政权 力 • (3)承认国承认被承认国的财产权、诉讼权和行 政权力。


三、政府继承
1、政府继承与国家的继承不同
• (1)发生继承原因不同。国家继承是由于领土变 更的事实所引起,而发生政府继承的原因则是政 府的更迭。 • (2)参加继承的主体。国家继承关系的参加者是 两个不同的国际法主体,而政府继承发生在同一 国际法主体内部的新旧政府之间。 • (3)国家继承因领土变更的情况不同而在范围内 有全部继承和部分继承之分,而政府继承一般是 全部继承。
• (四)国家豁免的发展 • 从绝对豁免到相对豁免
20世纪尤其二战以后 19世纪逐渐成为国际习惯法 2005《联合国国家豁免及财产豁免公约》
商业交易、雇用合同、人生伤害和财产伤害、财产的所有、占有和使用、知识产权、 和工业产权、参加公司或其他集体机构、国家拥有或经营的船舶
• (五)豁免的主体 • 主体:国家(国家,但也包括其他非国家实体) 可以代表国家主张的机关有四类: • 1、国家及其政府各种机关 • 2、有权行使主权权力并以该身份行事的联邦国家 的组成单位或国家政治区分单位 • 3、国家机构、部门和其他实体,但须它们有权力 行使并且实际在行使国家的主权权力 • 4、以国家代表身份行事的国家代表。
• • • • • • •
三、国家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基本权利和派生权利 基本权利包括: 1、独立权 2、平等权 3、自卫权(自卫权行使的四个限制条件)
• (1)自卫权行使的前提条件必须是“受到 武力攻击” • (2)自卫的时间应在安理会“采取必要的 办法以维持国际和平与安全之前” • (3)联合国会员国行使自卫权所采取的行 动应向安理会报告 • (4)自卫权行使的武力限度是须遵守必要 性和对称性原则
• (六) 管辖豁免的放弃 • 1、明示(国际协定、书面合同、声明或函 件) • 2、默示(主动提诉、介入诉讼、反诉) • 关于对主权豁免的放弃应注意:国家对于 管辖豁免的放弃并不意味着对执行豁免的 放弃,执行豁免的放弃必须另行明示作出。
• 3、在以下情况下,一国的行为不应解释为 同意另一国的法院对其行使管辖权 (1)一国同意适用另一国法律 • (2)一国仅为援引豁免或对诉讼中有待裁 决的财产主张一项权利或利益的目的而介 入诉讼或采取任何其他步骤 • (3)一国代表在另一国法院出庭作证 • (4)一国未在另一国法院的诉讼中出庭
• (三)国家豁免与管辖豁免的区别 • 1、国家豁免与管辖豁免并不完全相同,管 辖豁免一词的范围更为宽泛,它包括国家 豁免、国家行为学说、国家代表的豁免即 外交豁免权及国际组织及其代表、官员和 被邀请者的豁免等。
• 2、国家行为学说: • (1)国家行为学说是关于一国国内法院无 权判断另一国在其领土内所采取的主权行 为的合法性的一种理论。根据该理论,国 家的专政府行为不可以受到另一个国家的 政府机构包括法院的裁决,而只能认定其 有效。
• 3、档案的继承 • (1)在部分继承场合,按档案所涉及的领土及内 容公平分配,或按双边土地协定划分 (2)在全部继承场合则完全继承 (3)对于新独立国家,按部分继承情况处理,但 不应有损两国人民在历史保护与文化发展方面的 权利 •
• 4、国家债务的继承(国家债务、地方化债 务) • (1)对非法债务不予继承 (恶债) (2)对于合法债务继承
• (4)国家解体时,即被继承国不复存在大 的情况下,位于被继承国的国家不动产, 应按照公平比例转属继承国。如果无法按 照有关标准解决转属问题,只能将有关不 动产转属其中一个继承国,但继承国i应对 其他继承国给予补偿。 • (5)特殊规则 • 同上,兼顾各国人民对其财富和自然资源 享有永久主权的原则
• c.保护管辖权:外国人在领土外的行为侵害该国 或其公民的重大利益(人身与财产)构成该国刑 法规定之罪行或规定应处一定刑罚以上的罪行 ; 属地管辖权的限制,通过司法协助方式。 • 消极国籍原则:基于受害者国籍行使管辖 • 我国刑法第8条规定,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 域外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或公民犯罪,而按照 本法规定的最低刑为3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以适 用本法,但是按照犯罪地的法律不受追究的除外。
• (2)国家行为学说和国家豁免的区别 • A 国家行为学说主要是在英美法院判例的基础上 形成的,它不是一项国际法的规则,而国家豁免 则是一项国家习惯法规则。 • B 国家豁免旨在限制法院的管辖权,而国家行为 学说的作用更像法律选择规则,法院通过该理论 而服从或不审查外国在其领土内所做的有效行为。 • C 国家豁免只能由外国国家所采用,而国家行为 学说可以被私人诉讼者所援引。
• 2、财产继承 • 不动产 随领土转移 • 动产 实际生存原则
• (1)部分领土转移时,应按照被继承国与 继承国之间的协议解决。 • (2)国家合并时,被继承国的国家财产, 包括动产和不动产都应转入继承国。 • (3)国家分离时,除非双方另订协议,位 于所涉领土内的被继承国不动产应转属继 承国,那些与所涉领土活动有关的被继承 国的动产,也应转属继承国;其他的国家 财产应按照公平比例转属继承国。
• • • •
三、政府承认 1、概念(社会革命、叛乱) 国家承认与政府承认区别:国际法律人格 2、条件:有效统治(法统主义、托巴主义、 威尔逊主义、艾斯特拉达主义(默示))
• 3、政府承认的法律效果 • 和国际承认基本相同 • 残余政府
第五节 国际法上继承
• • • • • 一、国际法上的继承概念 类别:国家继承和政府继承 主体:国家、政府、国际组织 对象:国际法上的权利和义务 原因:领土变更、政府更迭、国际组织的 改组与解散
• • • • • •
二、国家承认 1、概念 2、国家承认的法律性质的作用 (1) 构成说 (2) 宣告说(普遍) 核心区别家承认的情形和条件 (1)情形:和并、分离、分立和独立 (2)条件: A承认的对象必须是一个国家实体,而不是 其他实体 • B 被承认的新国家建立的政治基础必须符合 国际法的原则
第二节、国际法上承认
• • • • • • • 一、概念与方式 1、承认的主体:国家和国际组织 承认的对象:新国家、政府、反叛团体等 单方行为 政治行为 一旦承认即转化为法律行为 承认不等于建交
• 2、承认的方式 • (1)明示方式:通过照会、函电、声明或通知被 承认者;通过条约宣告等 (2)默示方式:正式建立或维持外交关系、建立 领事关系并发给证书、与新国家或新政府订立有 关双边条约、在国际组织中投赞成票接纳该国成 为会员国或新政府具有代表本国的资格。 不构成默示承认的行为:共同参加多边国际会议 或国际条约;建立非官方或非完全外交性质某种 机构;某些级别和范围的官员接触
• 4.承认的效果:分为法律承认和事实承认 (1)法律承认通过正式文书表达,直接导致两国 间产生全部的关系,是正式和不可撤消的。 (2)事实承认通过具体行为而非正式文书表达, 是非正式和可撤消的,只导致两国政治、军事、 外交以外的关系 事实上的承认不发生政治、军事、外交关系。事 实上的承认→法律上的承认 • 法律上的承认属于全面的承认。(永久、不可撤 销) • 史汀生不承认主义(以武力原则)
第一节 国家概说
• • • • • 一、国家的概念 永久的人口 确定领土 政府 主权(最主要特征和最本质属性,表现为 对内最高统治权和对外独立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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