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公司延期办理产权证是否构成违约
房地产公司延期办理产权证是否构成违约

房地产公司延期办理产权证是否构成违约[要点提示]房屋预售合同纠纷常常涉及到所有权属登记义务的实际履行问题,办案中一方面必须正确理解合同约定内容,另一方面应当全面掌握一时性债权与继续性债权的运用规则,以便准确判断当事人是否存在违约及是否超过诉讼时效。
[案情]原告(被上诉人):张艳霞被告(上诉人):湖北大都置业有限公司2003年1月23日,原告张艳霞与被告大都置业公司签订了一份《商品房买卖合同》,其主要内容为:原告购买被告开发的位于宜昌市东山开发区深圳二路18—8号A幢三单元3501号房屋一套,房屋价款为152962元。
合同第十五条约定“出卖人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后60日内,将办理权属登记需由出卖人提供的资料报产权登记机关备案。
如因出卖人的责任,买受人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取得房地产权属证书的,由出卖人按已付房价款的日万分之三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
被告于2003年9月30日向原告交付了房屋,交付房屋时原告已依约给被告支付了购房款148372.66元。
房屋交付一年内,原告给被告支付了购房总价款3%的质保金共计4589.34元。
2004年9月2日,宜昌市房地产权监理处向被告出具了该幢房屋的产权证明单。
2004年11月4日,宜昌市房地产管理部门受理了原告房屋产权登记申请。
原告于2006年2月28日向法院起诉,认为被告迟延于2004年11月4日履行义务,导致其比规定的期限超过374天才取得房地产权属证书,请求判令由被告给其支付违约金17162.30元。
被告答辩认为:第一、被告在商品房交易中已经办理了整栋商品楼房的大产权证,有了大产权证就具备了办理各商品套房小产权证的条件,而办理小产权证是买受方原告个人的事情,被告作为开发商只是协助办理,能提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法人委托书即行,故被告不存在违约。
第二、合同约定被告递交相关资料报有关部门备案的时间为交房后60天,据此原告应当于房屋交付后90天之内取得房产证,即2003年12月29日之前,故原告向法院请求保护的诉讼时效已过。
开发商不办房产证业主怎么办

开发商不办房产证业主怎么办⼀、案情简介:2009年4⽉份,张⼥⼠210万元的价格购买了位于北京市通州区的某⼩区楼房,签订合同后,张⼥⼠就向某开发商交付了房款、共维修基⾦、以及税费等费⽤。
合同约定开发商应该于2009年7⽉5⽇向张⼥⼠交房,并于交房后90⽇内办理房产证权属证明,否则,每逾期⼀天按照购房款总额的万分之五向张⼥⼠承担违约责任。
2009年7⽉1⽇,开发商让张⼥⼠办理了房屋⼊住⼿续,张⼥⼠缴纳了物业管理费等相关的费⽤,并对房屋进⾏了装修,于2009年11⽉12⽇实际⼊住了该房屋。
开发商并没有按照合同约定于⼊住后90⽇内给张⼥⼠办理房产证,张⼥⼠多次催促开发商办理⾃⼰的房产证书,但开发商⽼是推脱,让张⼥⼠再等等,说马上就办理下来了。
直到2011年3⽉5⽇,开发商还是没有给张⼥⼠办理下来房产证。
张⼥⼠⾮常⽓愤和着急,慕名找到北京房地产律师⽹⾸席律师万⽅亮律师,委托万⽅亮律师(联系电话186****9185)代理此案,向开发商讨要说法,并要求开发商办理房产证并对⾃⼰承担违约责任,依法维护⾃⼰的合法权益。
⼆、案例分析:万⽅亮律师接受委托后,仔细阅读了合同,查看了张⼥⼠的相关证据材料。
对此案分析如下:1、开发商逾期办理房产证的原因。
万⽅亮律师根据⾃⼰多年的房产诉讼经验,发现开发商逾期办理房产证并不是开发商故意不予办理,⽽是有以下原因,导致其不能按照合同约定办理房产证,该问题如果不能解决,开发商是办理不了房产证的。
a、因前期⼿续不全⽽导致⼤产权证⽆法办理。
b、如果已办理了⼤产权证,那么问题可能是办证时开发商要缴纳此前代收的契税和公共维修基⾦,这部分资⾦总额很⼤,开发商资⾦可能⼀时周转不过来。
c、开发商在楼盘建设过程中,还有可能抵押⼟地或项⽬来融资,这也会影响办理⼤产权证和业主的分割产权证。
d、验收不合格、未缴纳配套费等都可能是房产证办不下来的原因。
综合到本案,根据张⼥⼠的了解情况,张⼥⼠的房产证迟迟没有办下来的原因可能是第三种情况,由于开发商资⾦周转出现问题,迟迟不能办理银⾏解压⼿续,所以才出现了本案的情况。
论商品房买卖逾期办理权属证书的违约责任

办理商品房初始登记与协助办证的义务, 该义务 同时具有约定与法定属性 。从 出卖人承担 义务的约 定 属性 来看 , 买受人 对 出卖人 的请 求权 应 当适 用诉讼 时效 的规 定 , 买受人 可 以在 诉讼 时效 内请 求 出卖
人 承担 继续履 行 、 采取 补救措 施 、 赔偿损 失 或 支付 违 约金 的违 约 责任 ; 而从 出卖人 承 担 义务 的 法 定属
21 0 0年 5月
云南大学学 报法学版
J u n l fYu n n U i e st a d t n o r a n a n v ri L w E ii o y o
Ma 2 0 y, 01
第2 3卷
第 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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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章 编 号 : N 3—14 / 2 1 ) 3— 5一o C5 13 D(00 0 6 4
说 的一手 房买 卖 , 不包 括买 受人 将所购 买 的商 品房 并 再 次转让 的二 手房买 卖 , 因而有关 逾期办 理房 屋权 属
证书 的违 约责任 也是 指 产 生 于 一 手房 买 卖 中的 违 约
属 登 记 的资料 报送房 屋所 在地 房地 产行 政主 管部 门 。 出卖人 依 法办 理初 始登 记是 买 受 人 按期 办 理 房 屋 权 属 证 书 的前 提 条件 , 否则 买受人 将无 法办 理房 屋权 属 证 书 。出卖 人 的第二 项 义 务 为 协助 买 受 人 办 理 房 屋 权 属证 书 的义务 。在 商 品房买 卖 中 , 办理 房屋权 属证 书 的义 务 由买受人 而 非 出卖 人 承担 , 者 只承担 协 助 后 办证 的义 务 。但在 实践 中 , 大多数 误认 为 出卖 人 应 当 承担 为买 受人 办理 房屋 权 属 证 书 的义 务 。 造成 这 一
开发商逾期办理房产证是违约吗

遇到房屋土地纠纷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开发商逾期办理房产证是违约吗日常生活中,逾期办理房产证纠纷屡见不鲜,通常都是由于开发商房屋未完善或是其他原因,导致了逾期办理房产证的情况。
那么,开发商逾期办理房产证是违约的吗?为了方便您了解相关的知识,接下来,赢了网小编就为您整理了“逾期办理房产证纠纷是否违约”的相关法律知识,欢迎阅读。
逾期办理房产证纠纷是否违约1、开发商在产权证办理中承担的义务在我国,房屋变动采取的是“交付+登记”模式,也就是要将房屋所有权转移合同进行登记然后领取所有权证。
在房产领域,所有权证是证明所有权最重要的凭证。
在房屋交易中,即使买受人付清了房屋全部价款,如果没有取得所有权证,从法律上讲仍然没有取得所有权。
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和《城市房地产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开发商应当承担产权证办理的协助义务。
内容包括:(1)办备移转登记前应由开发商先行取得的文件,如测绘、权属登记;(2)在购房人申请办证时,提供上述文件;(3)依房管部门要求或合同约定,协助购房人递交办证资料、代缴税费;(4)为实现登记办证,应当由开发商配合或履行的其他事项以及合同约定的应由开发商承担的其他办证义务。
2、逾期办证违约责任的举证责任分配规则开发商承担逾期办证违约责任,其责任构成要件之一是由于开发商的原因造成的迟延。
非属开发商一方原因造成的迟延,即使存在损失,开发商也无需赔偿。
但在司法实践中,购房人主张开发商承担逾期办证违约责任,却不需要证明是开发商一方的原因造成的迟延这一责任构成要件,而只需要证明从收楼至取得房产证这一期间超过合同约定或法定的办证期限,就可以推定是开发商一方的原因造成的迟延。
此时,举证证明非开发商一方的原因的责任转移到开发商一方,由开发商举证证明在这一期间存在免责事由。
这是逾期办证违约责任纠纷案件较为特殊的举证责任分配规则,这样的举证责任分配主要是考虑,登记办证期间开发商对登记办证各环节具有全局性的了解,对于是否存在非开发商原因的免责事由更为清楚,相较购房人而言也更有举证能力。
由于政策原因导致逾期办证开发商不承担违约责任

合同约定 的时间, 并非 A公司的过错造成 , 而是 政府 行 政 法 规 的变 化 造 成 , 于 不 可抗 力 , 属 因此 A公 司不 应 当承 担 违 约 责任 , 不 同意谢 某 之 诉 故
讼请求。
受 人 的名 下 , 出卖 人 自入 住 后 第 2 1天 起 , 日 4 每 按照总房款 的 01支付给 买受人作为违 约金 , .% 直至 该房 屋 产权 过户 登 记在 买 受人 名下 为 止 。 合
金 1 7 8 元 之请 求 。 092
办证, 以, 所 开发 商 是 否 承 担 由于政 策 原 因导 致 的逾 期 办证 的违 约 责 任 就 成 为 审理 该 案 的争 议
焦 点 。引 申出的 问题是 : 品 房买卖 合 同中买 卖 商
双 方办 理产 权转 移 手续 中各 自义 务 的界定 、 司法 实 践 中对 ‘ 由于开 发商 的原 因 ” 如何 界定 等 。
不 具有 过错 的观 点 , 持异 议 。本 院对 于上 诉 人 不
谢某 要 求 A公 司支 付违 约金 的 诉讼请 求 , 予 支 不
规 划验 收手 续 。 某及 A公司对 该证 据真 实性 无 谢
异 议 。 院在审理 本案 期 间 , 法 应谢 某 的 申请 , 北 到 京 市规 划 局海 淀分 局监 督 检查科 调 查 , 该监 督 检 查 科 证 实 : 司在 某 小 区 C座 的项 目上 ,积 极 A公 向该 科 提 交 相 关 文 件 资 料 , A公 司 在 规 划 验 收 中 , 有违 法 违 规 的 问题 。A公 司对 此 调 查 笔录 没 无 异 议 , 某对 该 笔录 所 证 明 内容有 异 议 , 未 谢 但 向法 院提 交充 分有 效 的反证 。 上 述 事 实 , 商 品房 买卖 合 同 、 方 当 事人 有 双 陈述 、海淀 房 管局权 属 管理 科 出具 的情 况说 明、 北 京 市 规划 局 海 淀 分 局监 督检 查 科 的 调查 笔录
开发商拖延办房产证咋办

开发商拖延办房产证咋办开发商是开发商品房的单位,开发商建好房屋后,就会销售房屋,⽽销售房屋时就需要办理房产证,业主往往会委托开发商代为办理,但开发商往往会存在拖延办理的情形,那么开发商拖延办房产证咋办?下⾯由店铺⼩编为读者进⾏相关知识的解答。
⼀、开发商拖延办房产证如何处理有些购房者在⼊住交付使⽤房屋后,并没有按时拿到开发商给予的商品房房地产权证。
这种现象在楼市中⾮常普遍,虽然屡见报端,仍有许多购房者为此苦恼。
这种情况主要是由于开发商⾃⾝的种种问题,⽽导致房产证没能及时办出的。
虽然,有不少购房者的确意识到了这个问题,不过⼤多数⼈都会直接找到⼩区的物业,要求给予解决。
甚⾄有⼀部分购房者直到2-3年后才会想到通过法律⼿段来解决。
在这个问题上购房者应该特别注意⼀下:⾸先,关于房屋预售合同中交付房产证的时间,如果有明确约定,那么便应该按照约定施⾏;如果没有明确约定,那么⼀般来说,应该是⾃交房后90天内,开发商就必须将房产证交予购房者。
其次,如果在规定时间内,购房者没有拿到房产证,也应该及时寻求法律的帮助。
⼀般在购房合同中都应标明办房产证的具体期限,常有开发商在这⼀点上含糊其辞,⽽购房者⼜苦于没有依据。
现在有不少的购房者拖了⼏年后才来要求对房产商延期办理房产证的问题提起诉讼,可这个时间⼤多⽐较长,不少已经过了诉讼时效期,如此⼀来,业主的权益就⽆法得到有效保障。
⼀般⽽⾔,在住宅交付时,开发商应该给予购房者住宅交付使⽤许可证或是商品房房地产权证,如果缺少,购房者有权拒绝接受房屋。
此后过了⼀定的期限,房产商还是没有办理完善产权证,购房者可以要求退房。
如果已经⼊住房屋,却没有在规定时限内拿到产权证的业主,应该及时寻求帮助,避免因为诉讼的时效过期(2年),⽽不能保障⾃⼰应有的权益。
⼆、如何认定开发商逾期办证责任逾期办证主要是对买卖合同的标的物——房屋所有权转移过程中出卖⼈与买受⼈责任承担的认定问题。
买卖合同的出卖⼈不仅负有向买受⼈交付标的物的义务,还要承担移转标的物所有权的义务。
购房合同无约定办证时间

购房合同是购房者和开发商之间签订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明确了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然而,在实际操作过程中,部分购房合同中未对办理房产证的时间进行约定,这给购房者和开发商带来了诸多困扰。
本文将从法律角度分析购房合同无约定办证时间的法律后果及应对措施。
二、法律后果1. 办理房产证期限未明确根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11条规定,房地产建设企业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内,向购房者提供办理房产证的资料。
如果购房合同中未约定办理房产证的时间,开发商应当在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内为购房者办理房产证。
2. 违约责任如果开发商未在规定时间内为购房者办理房产证,则构成违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0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3. 退房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94条规定,因开发商原因导致购房者无法办理房产证,购房者有权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退还已支付的购房款及利息。
三、应对措施1. 明确约定办证时间购房者在签订购房合同时,应与开发商明确约定办理房产证的时间,并在合同中予以注明。
如合同中未约定,可协商补充协议。
2. 了解相关政策法规购房者应了解相关政策法规,了解办理房产证的流程和所需材料,以便在开发商未按时办理房产证时,能够及时采取措施维护自身权益。
3. 寻求法律援助如果开发商未按时办理房产证,购房者可以寻求法律援助,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开发商承担违约责任。
购房合同无约定办证时间,对购房者和开发商均存在一定风险。
购房者应在签订合同时,与开发商明确约定办证时间,并了解相关政策法规,以便在遇到问题时,能够及时采取措施维护自身权益。
同时,开发商也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按时为购房者办理房产证,以免承担违约责任。
购买商品房开发商不按时办理产权证如何处理

购买商品房开发商不按时办理产权证如何处理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房地产市场也得到了快速发展。
购房走向了商品化,越来越多的人选择购买商品房,这也意味着购房人拿到房屋产权证的时间变得更加重要。
然而,在购房人已经付款购买房屋的情况下,开发商不按时办理产权证,这样的情况该怎么处理呢?首先,我们需要明确的是,开发商应该承担办理产权证的责任。
按照《物权法》的规定,商品房交付后,开发商应当在90日内为购房人办理房屋所有权证书。
因此,如果开发商没有按照规定时间为购房人办理相关手续,购房人有权要求开发商承担违约责任,并可以要求开发商承担相应的违约金。
如果开发商没有按照约定时间为购房人办理产权证,购房人可以先通过书面形式向开发商提出申请,要求开发商在规定时间内为其办理产权证。
如果开发商不予理睬,则购房人可以向有关部门投诉或者诉讼解决,也可以咨询相关律师,寻求法律帮助。
另外,购房人还可以采取其他措施来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
一是可以通过媒体曝光开发商未能及时办理产权证的违规行为,引起社会关注。
二是可以联合其他购房人,共同向开发商提出要求,增加购房人的集体力量。
三是可以探讨购房人维权协会的建立,强化购房人的维权多年。
不过,我们在处理此类问题时,也需要注意一些问题。
首先,要注意保护自己合法的权益,不要轻易签署放弃产权证的协议。
其次,购房人在购房时需要详细阅读合同,了解开发商提供的保障措施,尽可能在购房前对开发商进行调查,了解其信用等记录,选择信誉良好的开发商。
最后,购房人在办理产权证过程中需要保留好相关证据,包括合同、付款凭证、购房发票等,以备后续维权之用。
总的来说,开发商不按时办理产权证是违约行为,购房人有权利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在处理此类问题时需要注意保护自己的权利、选择正规开发商,购房前详细阅读合同条款以及保留好相关证据。
探讨建立购房人维权协会等,强化购房人的维权多年,是亟待解决的问题。
购房人应该行使自己的权利,让开发商更好地服务客户,共同推动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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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公司延期办理产权证是否构成违约
[ 要点提示]
房屋预售合同纠纷常常涉及到所有权属登记义务的实际履行问题,办案中一方面必须正确理解合同约定内容,另一方面应当全面掌握一时性债权与继续性债权的运用规则,以便准确判断当事人是否存在违约及是否超过诉讼时效。
[ 案情]
原告(被上诉人):张艳霞
被告(上诉人):湖北大都置业有限公司
2003年1月23日,原告张艳霞与被告大都置业公司签订了一份《商品房买卖合同》,其
主要内容为:原告购买被告开发的位于宜昌市东山开发区深圳二路18—8号A幢三单元3501
号房屋一套,房屋价款为152962 元。
合同第十五条约定“出卖人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后60
日内,将办理权属登记需由出卖人提供的资料报产权登记机关备案。
如因出卖人的责任,买受人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取得房地产权属证书的,由出卖人按已付房价款的日万分之三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
被告于2003年9月30日向原告交付了房屋,交付房屋时原告已依约给被告支付了购房款148372.66 元。
房屋交付一年内,原告给被告支付了购房总价款3%的质保金共计4589.34 元。
2004年9月2日,宜昌市房地产权监理处向被告出具了该幢房屋的产权证明单。
2004年11 月 4 日,宜昌市房地产管理部门受理了原告房屋产权登记申请。
原告于2006年2月28日向法院起诉,认为被告迟延于2004年11 月4日履行义务,导致其比规定的期限超过374天才取得房地产权属证书,请求判令由被告给其支付违约金17162.30 元。
被告答辩认为:第一、被告在商品房交易中已经办理了整栋商品楼房的大产权证,有了大产权证就具备了办理各商品套房小产权证的条件,而办理小产权证是买受方原告个人的事情,被告作为开发商只是协助办理,能提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法人委托书即行,故被告不存在违约。
第二、合同约定被告递交相关资料报有关部门备案的时间为交房后60 天,据此原告应当于房屋交付后90天之内取得房产证,即2003年12月29日之前,故原告向法院请求保护的诉讼时效已过。
[ 审判]
宜昌市三峡坝区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认为:原告张艳霞与被告大都置业公司于2003 年1
月23日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有效。
被告应在交付房屋后60日内即在2003年11月30日前将
由被告提供的资料报产权登记机关备案。
被告在2004年11月 4 日才将应由其提供的资料交房地产管理部门备案,被告履行义务逾期338 天,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原告主张的被告违约逾期374 天有误,应据实计算。
因本案原告主张的是因被告迟延履行义务所承担的违约责任,被告履行其合同义务的时间是2004年11月4日,相应违约责任的时效应从次日即2004年11 月5日开始起算,故原告于2006年2月28日向法院起诉并没有超过诉讼时效。
因此,被告辩称原告诉请已过诉讼时效的理由不能成立。
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的规定,作出判决:被告大都置业公司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给原告张艳霞支付违约金15044.99 元。
一审宣判后,被告不服,提出上诉。
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上诉人大都置业公司与被上诉人张艳霞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约履行。
合同签订后,被上诉人按约支付了购房款,上诉人却未按约于交付房屋后60 日内将办理权属登记需由其提供的资料报产权登记机关备案,导致被上诉人未能及时取得房屋权属证,侵害了被上诉人的合法权益,应按约承担违约责任。
上诉人最终提供完备房屋交易
资料的时间应以房屋产权登记机关出具《房地产业务受理单》的时间为依据,原审据此判决本案未过诉讼时效并无不当。
因此,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原判认定事实清楚,实用法律正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 评析]
本案当事人原告张艳霞与被告大都置业公司所签订的《商品房买卖(预售)合同》,因双方当事人都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 签约经平等协商,合同内容具体明确,充分考虑了各种情况,如约定支付购房质保金等,这些预见充分说明双方是基于各自真实的意思表示; 合同内容不违背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且不违反社会公共利益,故认定有效无可争议。
笔者仅就本案中原、被告当事人诉辩的违约是否构成和原告的诉请是否超过诉讼时效的争议作如下评析。
(一)认定报送登记资料为合同内容是判断被告违约的关键。
原告张艳霞与被告大都置业公司签订的《商品房买卖(预售)合同》中第十五条约定“大都置业公司应在商品房交付给张艳霞使用后60 日内将办理权属登记资料报产权登记机关备案”,而事实上是:2003年9月30日双方交房付款,2004年9月2日房地产权监理部门出具产权证明,2004年11月4日房地产管理机构受理(张艳霞)房屋产权登记申请。
原告诉称被告迟延了374天,于2004年11 月4日才履行将办理房产权属登记资料交登记机关的义务,被告辩称因已办理了整栋商品楼房的大产权证,有了该大产权证就已经完全具备办理各商品套房小产权证的条件,而办理各个商品套房的小产权证是原告等买受方个人的事情,被告作为开发商只是协助办理,能够为其提供法人代表身份证明及法人委托书即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精神,我国现行商品房开发买
卖必须持有房屋所有权证书,即被告大都置业公司所称的大产权证。
开发商取得该大产权证后在销售过程中再分户办理买受人各自的房地产权属证,即被告大都置业公司所称的小产权证。
由此可知,开发商办理大产权证是买受人取得小产权证的前提。
笔者认为大产权证办理结束后开发商的义务谈不上结束,而仅仅是售房行为的开始。
本案中,被告大都置业公司作为开发商必须将小产权证提供给买受人原告张艳霞后其义务才视为结束。
其间,被告不仅要承担配合、协助职责,而且还应当积极承担报送需由其提供备案资料的义务,而不应当拖延至房屋交付使用60 日以后。
况且被告在签订合同后已经接受了原告的书面委托,承诺为其办理小产权证(笔者认为此举多余)。
所以,被告大都置业公司未在房屋交付给原告张艳霞使用后的60日内向产权部门报送办理房产权属登记资料,而是迟延于2004年11月4日才履行,其行为违背了与原告张艳霞签订的《商品房买卖(预售)合同》约定,构成了违约。
(二)把握继续性债权,是认定案件是否超过诉讼时效的核心内容。
被告大都置业公司应当于交付房屋后60日内即在2003年11月30日前将由其提供的办理房产权属登记资料报产权登记机关备案,而事实上是在其违约后的2004年11月4日才履行该
合同义务。
那么,原告张艳霞于2006年2月28 日向法院起诉有没有超过诉讼时效?审理中,原、被告诉辩主张完全对立。
一、二审法院肯定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点为2004年11月4日,支持
张艳霞主张,批驳大都置业公司关于2003年11月30日为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点的抗辩,是正确的(违约期和违约金额值得商榷),这是因为:
从被告大都置业公司与原告张艳霞在合同中约定的按日计算违约金来看,该违约金是继续性债权,而非一时性债权。
一时性债权和继续性债权在适用诉讼时效上存在着区别。
一时性债权的内容在合同订立时就已经确定,其内容和范围不因时间改变而发生变化,诉讼时效的起算点为债权的清偿期限届满的次日。
而继续性债权适用时效相对复杂一些:一方面我们可以把继续性债权作为一个整体来理解,如本案中原告张艳霞交付了购房款,已经占有并使用被告大都置业公司预售的商品房,按照合同约定履行预售商品房所有权登记为原、被告双方共同的义务。
被告大都置业公司延期向产权部门报送办理房产权属登记资料构成违约。
在违约期间(2003 年11月29日—2004年11月 4 日),被告大都置业公司的违约行为是持续发生的,原告张艳霞获得违约金额是不断增加的。
所以,原告张艳霞要求被告大都置业公司支付违约金的请求权是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
故从被告大都置业公司提交资料到产权部门登记的次日即2004年11月 5 日起计算,本案原告张艳霞于2006年2月28日向法院起诉没有超过法律规定的两年诉讼时效。
另一方面,在诉讼时效的适用上我们可以根据继续性债权的结构特点将其区分为若干个小债权,每个小债权具有某种程度的经济上和法律上的独立性。
如本案中按日计算违约金,只要逾期 1 日,那么就存在 1 日的违约金之债。
如果按周计算则逾期 1 周即产生 1 周的违约金之债; 如果按月计算则逾期 1 月即产生 1 月的违约金之债。
故随着时间的推移,债权人享有的一个个的小债权就连续不断地到达清偿期,相应地,债务人负担的一个个的小债务接踵而至进入应当实际履行的状态。
当债务人适当地清偿某个小债务时,债权人相应的小债权就得以实现。
当债务人履行最后一项小债务之时,债权人的整个债权就完全得到了实现。
所以,我们对继续性债权的每一个小债权可以分别适用诉讼时效,这样能够兼顾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利益平衡。
本案中,原告张艳霞享有的从2003 年
11月29日至2004年2月27日期间的违约金诉权,已经罹于两年期间的诉讼时效,被告大都置业公司有权抗辩原告张艳霞的履行请求权,也有权拒绝支付此间的违约金。
原告张艳霞享有的从2004年2月28日至2004年11月4日期间的违约金诉权,到原告张艳霞于2006年2月28 日主张时尚未超过两年的时效期间,被告大都置业公司对此必须承担违约责任,依照《商品房买卖(预售)合同》的约定给原告张艳霞支付违约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