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代的法律制度
第五章汉代的法律制度

春秋决狱典型判例一则:假冒太子刘据一案 汉召帝,名弗陵,汉武帝少子。公元前95~前 74年。亲贤臣,远小人,内修德政,外和匈。 史称“昭宣中兴”。 首先,春秋决狱使得原来的刑法处理人道化, 蕴含对人性的关爱,消解汉律的残酷和冷峻。 其次,春秋决狱弥补了成文法的不足,是判例 法灵活运用的一种形式。 再次,春秋决狱提供了法律解释的途径,给予 司法官一定的自由裁量权。
第一节 汉代法律指导思想的变化
一、汉初的政治形势与道家黄老学派“无为 而治”的思想。
秦王朝在“灭诸侯,成帝业,为天下一统”时, 令行禁止,风行万里,法制虽有严酷,但在社会承受 的范围内运行。 但实现统一的秦王朝,违背了“礼法以时而定, 制令各顺其宜”,“法与时转则治,治与世宜则有功” 的法家精神,违背社会经济发展规律。
第五节 汉代的司法制度
一、主要司法机关
中央审判机构由皇帝、丞相、御史大夫和廷尉 组成。 廷尉设卿一人为长官,属官有正、左右监。汉 武帝曾赋予尚书以司法审判权。
地方司法机关基本上是郡、县二级,郡守、县 令兼理司法,郡设决曹掾,是专职的司法官吏, 审理一般案件,最后由郡守裁决。
二、诉讼制度 1、告劾 “告劾”即起诉,一是当事人直接到官府 告诉;一是由政府官吏察举非法、举劾犯罪。 在汉代,一般应按司法管辖逐及告劾,但蒙受 冤狱,也可越级上书中央司法机关申冤,这叫 “诣阙上书”。阙:宫阙,中央司法机关所在 地。
第四节 汉代的行政、民事、经济制度
一、行政制度
汉代与行政有关的法律有:《附益律》 》—系 抑制诸侯势力的法律;抑制《尚方律》—系抑制官 吏私自提高品级待遇的法律;《史律》—系规范史 官撰写 史书的法律;《上计律》—系考核官吏的法 律;《汉官旧议》—系规定官制的法律,等等。
5第五章 汉代的法律制度

(二)地方行政体制
1、郡国并行制(汉初) 郡国并行制(汉初) 2、削藩 汉景帝:晁错“削藩” (1)汉景帝:晁错“削藩” 汉武帝: 推恩令” (2)汉武帝:“推恩令” 附益律》 阿党附益之法) 左官律》 《附益律》(阿党附益之法)、《左官律》 —基本解除封国对中央的威胁 由郡、县两级到州、 县三级制(东汉) 3、由郡、县两级到州、郡、县三级制(东汉)
25
亲亲得相首匿 首匿: 首匿:首谋隐匿 在直系三代血亲和夫妻之间,除犯谋反、大逆罪外, 直系三代血亲和夫妻之间,除犯谋反、大逆罪外, 之间 均可互相隐匿犯罪行为,而且减免刑罚。 均可互相隐匿犯罪行为,而且减免刑罚。 其中: 其中: 卑幼首匿尊长,不负刑事责任; 卑幼首匿尊长,不负刑事责任; 尊长首匿卑幼,除死罪上请减免外, 尊长首匿卑幼,除死罪上请减免外,其他也不负刑 事责任。 事责任。
第五章 汉代的法律制度
本章重点 第一节 概述 第二节 儒法合流与封建法制的发展 第三节 汉代法律的主要内容 第四节 汉代的司法制度 思考题
1
本章重点
汉代主要法律形式 及相互关系 汉代法律的儒家化 汉代的刑罚改革 汉代的司法制度
2
第一节 概
述
汉代法制的特点: 汉代法制的特点: 西汉统治者从杂用各家学说到独尊儒术, 一、西汉统治者从杂用各家学说到独尊儒术,逐步 确立了“德主刑辅” 确立了“德主刑辅”的法制指导思想 形成了以律为主体、 二、形成了以律为主体、多种法律形式并存的法律 体系, 体系,开创了中国古代法律体系的基本模式 文景时期的刑罚改革, 三、文景时期的刑罚改革,是中国古代法律超越野 蛮、走向文明的里程碑 推行重农抑商政策, 四、推行重农抑商政策,从根本上满足了农业社会 的稳定需要, 的稳定需要,同时也遏制了商品经济和法制发展的 生机 3
汉代的法律制度与法治建设

汉代的法律制度与法治建设汉代(公元前202年-公元220年)是中国历史上的一个重要时期,也是中国古代法律制度与法治建设发展的关键时期之一。
汉代在法律制度上取得了重要的进展,奠定了后代法律制度的基础,同时也推动了法治社会的进步。
本文将以汉代的法律制度和法治建设为主题进行分析和论述。
一、汉代的法律制度1. 修订法律汉代建立了严格的法律制度,对前秦时期的法律进行了修订和完善。
代表性的法典是《汉律》和《汉赋》。
《汉律》是一部组织严密的刑法典,规范了犯罪行为以及相应的惩罚措施。
《汉赋》则是一部赋税法典,详细规定了赋税的种类、税率和征收程序。
2. 律令司为了实施法律制度,汉武帝设立了律令司,专门负责律令制度的管理和运行。
律令司负责制定、修订和解释法律,并监督各级官员的执法情况。
这一举措有效地加强了法律的执行力度,维护了社会的稳定和秩序。
3. 颁布法令汉代采取了颁布法令的方式,通过帝王的诏令将法律规定传达给全国各地。
这种方式确保了法律能够及时有效地传达到各级行政机关、地方政府和人民群众,提高了法律的适用性和可操作性。
二、汉代的法治建设1. 官员选拔制度汉代建立了严格的官员选拔制度,推行了科举制度。
科举制度通过考试选拔人才,使得官员能够具备执法、司法和管理事务的能力。
这有助于保障法律的公正执行和社会秩序的稳定。
2. 司法机构汉代设立了司法机构,如御史台、廷尉署等,负责审理案件和裁决争议。
司法机构的建立加强了法律的实施力度,保障了司法的公正性和权威性。
3. 法治观念的普及汉代大力普及法治观念,强调法律的权威性和普遍适用性。
通过宣传教育、编纂法学著作等方式,让人民群众了解和遵守法律,加强法治的社会基础。
4. 土地制度改革汉代进行了重要的土地制度改革,实行“井田制”。
这种制度规定了土地的使用和分配方式,减少了土地纷争,提升了法治社会的稳定性。
结语:汉代的法律制度和法治建设为后世的法律制度奠定了基础。
修订法律、设立律令司、颁布法令等措施有效提高了法律的适用性和执行力度;官员选拔制度、司法机构的建立以及普及法治观念等措施则有助于维护社会的公正和稳定。
第六章汉代的法制

汉代的法律制度
(前206-25-220)
第一节两汉的立法 第二节法制内容
第三节司法制度
第一页,编辑于星期五:十八点 四十八分。
第一节 两汉的立法
一、立法指导思想 二、主要立法活动 三、法律形式
第二页,编辑于星期五:十八点 四十八分。
一、立法指导思想
❖ 1、汉初70年间总结秦亡教训,认识到治国必须轻徭薄 赋、省减刑罚。以黄老思想为主,辅之以儒、法思想,无为而治。 表现:①德刑并用,重德轻刑,约法省刑②清静无为,与民休息。
二、主要立法活动
1、西汉早期的立法
2、汉武帝及西汉中后期的立法 3、东汉时期的立法 附:汉简
第六页,编辑于星期五:十八点 四十八分。
1、西汉早期的立法
❖ ①刘邦在攻进咸阳后,与关中父老约法三章:“杀人
者死,伤人及盗抵罪”。(罪罚相当)
❖ ②西汉建立后,“三章之法,不足以御奸”,命丞相
萧何“捃摭秦法,取其宜于时者,作律九章”。
❖ 对此,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
❖ A.近亲属之间相互首谋隐匿一般犯罪行为,不负刑事责任 ❖ B.近亲属之间相互首谋隐匿所有犯罪行为,不负刑事责任 ❖ C.“亲亲得相首匿”的本意在于尊崇伦理亲情 ❖ D.“亲亲得相首匿”的法旨在于宽宥缘自亲情发生的隐匿犯罪
亲属的行为
❖ 答案:B
第十四页,编辑于星期五:十八点 四十八分。
不得参与土地交易、农民多为佃客。
❖ ②责任能力:汉初限于15岁以上的成年人,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汉高祖四年开征算赋(人头税)“民年15
以上至56岁出赋钱,人百二十为一算”,后增至20岁,还曾男子二十三 傅之畴官。
❖ 女子15—30岁不嫁五算。(百二十为一算)
汉朝的法律制度中国历史上的刑法体系

汉朝的法律制度中国历史上的刑法体系汉朝是中国历史上一个重要的朝代,其法律制度在中国法律史上具有重要的地位。
汉朝的刑法体系也是中国历史上的一个里程碑,对后来的刑法发展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一、汉朝法律制度的特点汉朝的法律制度相对于前秦和逃亡政权的混乱时期,得到了很大的改善和发展。
汉朝的法律制度具有以下特点:1. 面向大众:汉朝承袭了秦朝的法律文化,但与秦朝不同的是,汉朝的法律更关注普通百姓的生活,法律的适用对象更加广泛。
2. 分类清晰:汉朝的法律根据不同的犯罪行为进行分类,并制定了相应的刑法条文。
这种分类清晰的特点体现了对于罪行的界定和刑罚的合理性。
3. 严明清晰:汉朝的法律体系注重“法者,功罪之序也”,法律条文中对于罪行的界定十分严明,使人民能够清楚地了解何谓罪行、何谓违法。
4. 重视法律的公平性:汉朝注重依法治国,不以私心私意来制定和执行法律。
汉朝法律的初衷是以实现社会公正和人民利益为出发点,这也是汉代法律取得成功的重要原因之一。
二、汉朝刑法体系的构建汉朝的刑法体系主要包括刑律制度、刑罚执行制度和刑罚恢复制度。
1. 刑律制度刑律制度是刑法的核心,也是汉代刑法体系的基石。
汉朝制定了一系列刑律,例如《律历》等,对犯罪行为进行了明确的界定,并规定了相应的刑罚。
在刑律制度中,汉朝主要采取的是“杀、徒、宥、罚”等惩罚方式。
杀,即死刑,是对于重大罪行的惩罚。
徒,即流放,将犯人流放远地,进行劳役。
宥,即减轻刑罚,对于情节较轻的犯罪或者一些可被法律宽恕的犯罪行为,可予以宽恕。
罚,即罚款、责罚等方式,对于一些轻微的违法行为进行惩罚。
2. 刑罚执行制度刑罚执行制度是指对于犯人进行刑罚执行的规定和程序。
汉朝设立了专门的刑罚执行机构,例如刑罚监狱和执行官等,用来负责对犯人进行刑罚的执行。
刑罚执行制度的目的是保证刑罚能够得到有效执行,同时也确保对犯人的人权和尊严得到尊重。
此外,汉朝还制定了一系列规定,例如关于刑罚的执行时间、执行地点和执行方式等。
汉代法律制度

总结:因此,终汉之世,虽自武帝以降,法律几经删减,但其繁密状况未能 改变。在汉朝四百多年的立法活动中,基本上遵循着由简到繁,由繁到简再 恢复到由简到繁的路径运行。
(三)法律形式 两汉时期的法律形式主要有律、令、科、比四种。 1、律 律是汉朝最基本、最主要的法律形式,即通常所说的“法典”。律既包括 以《九章律》为核心的基本法典,也包括《越宫律》、《傍章律》、《朝 律》、《左官律》、《酎金律》、《上计律》、《田租税律》等各方面的 单行法律。汉律体系比较庞杂,内容也比较齐全。它以刑法为主,兼有民 事、经济、行政、诉讼等各方面的法律规范。 2、令 令是皇帝于律之外根据形势的需要随时所发布的命令、文告,是汉朝法律 的又一种重要形式,也是对律的重要补充和完善。由于令是皇帝直接发布 的命令,因而法律效力最高,往往可以取代律。 3、科 科来自于秦代的“课”,是律以外关于犯罪与刑罚的一种单行禁令,也称 “事条”或“科条”。科的原意为依律定罪。汉朝的科有两层含义:①对 犯罪处以刑罚,故又称“科刑”;②规定犯罪与刑罚的条文。 4、比 比即比附,又称“决事比”,是指在律无正条的情况下,司法官吏比附律 令、援引判例断罪量刑,是属于司法类推的行为。由于“比”具有灵活性 和针对性,可以补充律令之不足,所以被广泛适用。
(二)立法活动 1、西汉初期的立法活动 “约法三章”。刘邦为了争取民心,与关中父老“约法三章”,即“杀人者死, 伤人及盗抵罪。余悉除去秦法”。这一举措顺应了民心,受到了秦人的欢迎,对 刘邦统一全国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九章律》。汉高祖统一中国后,简单的“约法三章”显然不能适应管理国家、 调节社会的需要。为了适应新形势,刘邦命丞相萧何编写《九章律》,《九章律》 是以《法经》中盗、贼、囚、捕、杂、具六篇为基础,增加了《户律》(户籍、 赋税及婚姻之事)、《兴律》(徭役、征发、城防、守备、工程建造事)、 《厩律》(牛马畜牧和驿传之事)。《九章律》是汉律的核心和基础,通常所说 的汉律,主要指《九章律》。 《傍章律》。《九章律》制定后,汉高祖指令叔孙通制定《傍章律》,总共十 八篇,是依据先秦古礼及秦仪所制定的,又称《礼仪》,主要是朝觐、宗庙、婚 丧等方面的礼仪制度及法律规定。 2、西汉中期的立法活动 《越宫律》。汉武帝命张汤所作,是关于宫廷事务及警卫方面的专门法律,以 维护皇帝的尊严和保护皇帝的人身安全。 《朝律》汉武帝命赵禹所作,是诸侯百官朝贺制度方面的专门法律,目的是为 了进一步规范臣子朝见君主的礼仪。
汉朝的法律制度刑罚土地制度与奴隶制度
汉朝的法律制度刑罚土地制度与奴隶制度汉朝的法律制度、刑罚制度、土地制度与奴隶制度汉朝是中国历史上重要的一朝,其法律制度、刑罚制度、土地制度与奴隶制度对于中国历史的演进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本文将探讨汉朝时期这几个方面的特点与演变。
一、法律制度汉朝是一个法制完备的朝代,其法律制度包含了许多重要的法律文书。
其中最重要的是《汉律》和《汉官律》。
《汉律》是一部法典,内容详尽,包括了刑法、民法、婚姻法等方面的规定。
《汉官律》则是面向官员的法律,规定了官员的行为准则和责任。
汉朝的法律体现了实事求是的特点,注重实际情况的考量。
法律文书的制定过程往往会征求各方面意见,以保证公正与合理。
此外,汉朝法律还注重以德治国,强调尊重人伦关系和道德风尚。
二、刑罚制度汉朝的刑罚制度多样,包括笞刑、杖刑、徒刑、流刑、剐刑、烹刑等。
刑罚的轻重取决于犯罪行为的严重程度。
刑罚执行的关键原则是“刑不上大夫”,即高级官员不受普通刑法制裁。
汉朝的刑罚制度也有一些演进与改革。
汉武帝时期,刑罚更加重视惩罚犯罪,加强了对反政府罪行的打击。
而后汉光武帝实施轻刑政策,强调法律的人道性和尊重个体权益。
三、土地制度汉朝的土地制度主要是基于封建制度,并受到封建礼法的约束。
高祖刘邦时期,实行了均田制,旨在实现平均分配土地,减轻负担。
西汉的土地制度逐渐演变为“流民典籍制度”,通过典籍以及户籍的调整,实现土地的合理分配和收回。
此外,汉朝还大力发展农业生产,制定了一系列有关耕作、灌溉和水利设施等的法律法规,推动了农业生产的发展和社会的稳定。
四、奴隶制度汉朝时期,奴隶制度仍然存在,但相对于夏商周时期,奴隶地位有所上升。
一方面,汉朝的奴隶数量相对有限,奴隶身份在社会地位上已经不如从前了。
另一方面,汉代采用“辞赋”制度,即通过诗词等方式表达对主人的不满,以寻求解放的可能。
在汉朝的后期,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国家政权的压制力度的增强,奴隶制度逐渐式微。
汉武帝时期废除了奴隶制度中对主人有损害的规定,并实行了减租政策,减轻了农民的负担。
《汉代法律制度》课件
刑罚制度
汉代刑罚制度包括死刑、肉刑、 徒刑、流刑和罚金等,其中死刑
和肉刑较为常见。
审判程序
汉代审判程序分为普通程序和特 别程序,普通程序适用于一般案 件,特别程序适用于重大、疑难
案件。
民法
土地制度
汉代实行土地私有制,国家对土 地的管理和控制较为严格,土地 买卖和租赁是常见的民事法律关
系。
婚姻制度
汉代法律制度在程序正义方面存在不足,一些案件的处理缺乏必要的程 序保障,导致冤假错案的发生。现代法律应更加注重程序正义,保障当 事人的合法权益。
过于依赖刑罚
汉代法律制度过于依赖刑罚来维护社会秩序,这种做法容易造成人权的 侵犯和社会的不满。现代法律应更加注重预防和教育,减少对刑罚的依 赖。
05
汉代法律制度的案例分析
后世的法律意识和法治观念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对现代法律的启尊重和关怀,现代法律应借鉴 这一思想,更加注重人文关怀,关注人的权利和利益。
强化法律的道德约束力
汉代法律制度注重道德与法律的结合,现代法律可以借鉴 这一做法,强化法律的道德约束力,提高法律的公信力和 执行力。
BIG DATA EMPOWERS TO CREATE A NEW
ERA
典型案例一:张汤审鼠
总结词
展现汉代法律制度的灵活性和公正性
详细描述
张汤审鼠案例展示了汉代法律制度在处理案件时的灵活性和公正性。在这个案例中,张汤通过观察老鼠的行动和 反应,成功推断出犯罪嫌疑人的罪行,并依法进行了公正的审判。这个案例表明,汉代法律制度不仅注重事实和 证据,而且注重灵活运用法律,以实现公正的审判结果。
BIG DATA EMPOWERS TO CREATE A NEW
ERA
汉代的法律制度
科 决事比
春秋决狱 法律解释
科条无限
引经注律
1、律
汉朝经常适用的法律形式,即通常所说的“法典”。它不是 针对某一事项颁布的,也不是随时修订的,所以具有相对的稳定 性和适用的普遍性。
2、令
即皇帝的命令,是根据需要,随时颁布的单行法规。它的 法律效力高于律,可以变更或替代律的有关规定。 汉宣帝时,廷尉杜周在回答对他办案“不循三尺法,专以人主 意指为狱”的指责时说:“三尺安出哉?前主所是著为律,后主所 是疏为令;当时为是,何古之法乎!”《汉书•杜周传》。
由于律缺乏变通,令成为具有重要作用和独立体 系的法律形式,在实践中的实际地位要高于律典。
3、科 是针对某类事的一个方面制定的单行法规。 4、比 谓之类例。即是可以用来比照断案的典型判例,也叫“决事 比”。 腹诽之比。汉武帝时进行币制改革,大司农颜异曾经公开表示反 对朝廷造白鹿皮币,但当听到别人对此事不满时,却不明确表态, 而是轻微动了一下嘴唇。张汤认为,作为大臣这样做,说明其内心 对皇帝的决策有诽谤之意。于是以腹诽罪论死。“自是之后,有 腹诽之法比。”这里说的“有腹诽之法比”也许混淆了“法”和 “比”的界限,不够确切,下述如淳的解释更能说明问题。如淳 曰:“诽谓非上所行,若颜异反唇之比也。”①总之是这个案件后来 成了判例,凡是类似的案件都据此比照论罪。
春 秋 决 狱 的 意 义
积极性:《春秋》决狱是中国古代法制发展史中的一 个特殊现象,它依托醇厚的文化背景而产生,是汉儒 “通经致用”的一个重要的价值取向,也是经义向法 律渗透的必然结果。在司法实践中,它往往以缜密而 又符合人情的理念析理辨义,推本溯源,努力展现人 们的动机、心理,强调“心”、“志”的善恶,从而 对法律的不当运用及无序泛滥起到一定的抑制作用。 如《春秋》决狱主张“罪止首恶”、“恶恶止其身”, 在刑法原理上不失其合理积极的一面。
中国法制史汉代法律制
刑法原则旳进一步发展
• ⒉ “亲亲得相首匿” • “亲亲得相首匿”,指在直系三代血亲之间和夫妻之间,
除犯谋反、大逆外,均可相互隐匿犯罪行为,而且减免刑 罚。最早提出这一原则旳是孔子。他主张“父为子隐,子 为父隐”。根据这一原则,卑幼首匿尊亲长,不负刑事责 任;尊亲长首匿卑幼,除死罪上请减免外,其他也不负刑 事责任。这一原则为今后封建法典所继承。
地方,为了保障皇帝旳人身安全,门禁森严。守卫宫门旳 官吏失职为“失阑”或“不卫宫”,也要受法律制裁。
危害封建统治旳犯罪
• ⒈ 大逆不道 • 汉统治者把对抗封建统治旳农民诬为“盗贼”、“群盗”,
以大逆无道罪加以严厉镇压。 • ⒉ 群饮酒罪 • 为预防农民聚众造反,汉律要求:“三人以上无故群饮,
罚金四两。” • ⒊ 首匿罪 • 首匿,指主谋藏匿罪人。 • ⒋ 通行饮食 • 即为起义农民通情报、当向导、供给饮食。 • ⒌ 见知故纵 • 不论是民众与官吏,见知有人犯法,尤其是“盗贼”,必
须举告,不然就是“故纵”,依律与犯法者同罪。
第四节 汉代民事立法
行为能力旳拟定
• 汉代还没有近代意义上民法中行为能力旳要求,只能从当 初法律要求旳人们承担徭役旳年龄来推定。
• 汉初,法律要求男子年“二十三傅之畴官”。男子从二十 三岁起便要在政府登记,开始为公家服徭役。“未二十三 为弱,过五十六为老”。把开始服徭役年龄由二十三岁改 为二十岁。
劓、剕刑开始发生了变化,从而也变化了原来旳“五刑” 制度。 • 但是又出现了新问题:第一,斩右趾,改为弃市,扩大了 死刑范围;第二,以笞替代劓刑、斩左趾,成果受刑者 “率多死”。 • “外有轻刑之名,内实杀人”。 • 景帝曾两次下诏降低笞数,而且还要求了刑具规格、受刑 部位以及施行时半途不得换人。改革之后,除死刑以外, 还有笞刑,而宫刑未改。 • 东汉初,明帝诏中有提到斩右趾,阐明又以此刑替代弃市, 把文帝时由轻入重旳一项又改回来,至此,两汉肉刑有宫 和斩右趾。 • 刑制旳改革,是中国古代刑制由横蛮阶段进入较为文明阶 段旳转折点。这一改革,愈加适应了封建经济基础需要, 同步为封建刑制向新“五刑”旳过渡奠定了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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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汉代的法律制度一、填空题1、黄老学派的基本特点是。
2、独尊儒术始于时期。
3、春秋决狱由开创,是指。
4、《九章律》的篇目分别是。
5、汉律六十篇指的是。
6、汉代的法律形式包括。
7、决事比指。
8、巫蛊罪指。
9、汉文帝刑制改革的内容:。
10、亲亲得相首匿指的是。
11、先请之制创于时期。
12、西汉诉讼制度中,告劾指的是。
13、乞鞫是指。
14、秋冬行刑是指。
15、录囚是指。
16、汉武帝时设,负责监察京师及临近各郡。
17、刺史依据对所属郡国进行监督。
二、名词解释1.约法三章秦末农民战争时期,汉高祖刘邦进入关中地区后,为笼络人心,宣布废除秦代苛法,与父老约法三章,即杀人者死,伤人及盗抵罪,余悉除去秦法。
三章之法是刘邦为了战争需要所进行的临时性立法。
2.九章律刘邦统一全国建立汉朝后,感到“三章之法不足以御奸”,于是命令相国萧何根据秦律制订了九章律。
九章律是汉朝的基本法典,共九篇。
前六篇沿袭《法经》的体例,篇目为盗、贼、囚、捕、杂、具,内容以刑为主,兼有审判、囚禁等规定;后三篇篇目为户、厩、兴,是有关徭役、户籍、赋税、畜牧等方面的法规,亦称为事律。
可见,九章律已经将刑、事两类法律统一于一部法典之中,成为“诸法合体”的封建法典的雏形,从而反映了汉律在立法体例上的重大变化。
3.傍章18篇汉高祖时,叔孙通为补九章律之不足,制定了有关朝廷制度和宗庙礼仪的法规,共18篇,是为傍章18篇。
4.越宫律汉武帝时由张汤制定的有关宫廷警卫、关津要塞制度的法律,共27篇。
5.朝律有关诸侯朝贺制度的法律,汉武帝时赵禹制定,共六篇。
6.令即国王或皇帝发布的诏令,是中国古代法律的重要渊源之一。
汉朝的法律形式,除律之外还有令,“前主所是著为律,后主所是疏为令”,令是皇帝的个人意志,其效力高于律。
7.科原意指依律定罪,即科刑。
法律中规定犯罪与刑罚的条文称为科条,汉朝为了扩大某些法律条文的适用范围,常在一条文下增加若干科条,从而使科成为了汉朝法律的一种形式。
8.比也称决事比,即经朝廷认可、具有法律效力的断事成例或断案叛例。
汉比起源于秦的廷行事,是汉朝法律形式之一。
9.亲亲得相首匿是指直系三代血亲之间和夫妻之间,除了犯谋反、大逆外,均可以互相隐匿犯罪行为,而且减免刑罚。
最早提出这一原则的是孔子,他主张“父为子隐,子为父隐”。
汉朝儒家思想定为一尊后,亲亲得相首匿便成为汉律中一项定罪量刑原则。
根据这一原则,卑幼首匿尊亲长,不负刑事责任;尊亲长首匿卑幼,除了死罪上请减免外,其他也不负刑事责任。
该原则的推行,其目的就是在于维护封建伦常和家庭制度,从而巩固君主专制统治。
其后的封建王朝均对其加以承袭并予以发展。
10.上请贵族官僚犯罪之后,一般司法官员无权审判,必须奏请皇帝裁断,黄顶可以根据犯罪者的具体情况-----如和皇室的亲疏关系、现任官职的大小以及功劳大小等,来决定如何减免刑罚。
这一原则来自于儒家提倡的礼之等级名分制度,是尊尊、亲亲原则的具体体现,也是封建特权在法律上的具体表现。
11. 乞鞫被判二年徒刑以上的罪犯,在判决公布后三个月之内可以要求重审或上诉的制度。
超过三个月则不可以再要求重审。
12. 录囚是封建时代皇帝或上级司法机关通过对罪囚的复核审录,监督和检查下级司法机关的决狱情况,平反冤狱及督办久系未决案件的一项制度。
录囚是古代皇帝监督审判的一个有效途径,被后世长期沿用,直到明清时期才由秋审、朝审等制度代替。
13. 春秋决狱又叫引经决狱,它是汉武帝时期董仲舒等人提倡的一种断狱方式,就是以儒家思想为断狱指导思想,要求司法官吏在审理案件过程中,用儒家经典,特别是《春秋》一书的“微言大义”作为分析案情、认定犯罪的根据,并按经义的精神解释和施用法律。
贯彻的原则是原心定罪。
“春秋之听狱,必本其事原其志。
”“志善而违于法者免,志恶而合于法者诛。
”过分强调犯罪的主观动机,无疑扩大和纵容了司法审判的任意性。
14.诸儒章句由于西汉盛行春秋决狱,一些著名儒家学者如许慎、叔孙宣、马融、郑玄等竞相以儒家经典来解释法律,以《春秋》的精神来阐述决狱的原则。
诸儒的章句只要得到皇帝的认可便具有法律效力,从而对汉朝的司法审判造成了巨大的影响。
三、简答1.两汉有哪些立法活动?(1)两汉的法律渊源有律令科比。
律是比较稳定的基本法律规范;令是对律的补充或修改手段;科是律以外的关于定罪科刑的法条,又叫科比,即有效的判案成例。
(2)刘邦初入关中时,与民约法三章,即杀人者死,伤人及盗者抵罪。
但它仅仅是争取民心的策略手段,而非正式的立法。
(3)西汉前期的立法活动高祖时,相国萧何奉命从实际出发,制成九章律,即盗、贼、囚、捕、杂、具、户、厩、兴律九章,前6章称为刑律,后3章称为事律,开创了基本法典诸法合体的先例。
叔孙通制傍章18篇。
汉武帝时,张汤制越宫律27篇,赵禹制朝律6篇。
为加强中央集权,严密控制、督促官吏,曾制酬金律、左官律、上计律等,汉武帝还制订了沈命法和见知故纵法。
(4)东汉初,光武帝为缓和阶级矛盾,标榜“解王莽之繁密,还汉世之轻法”,采取的措施中,较为突出的是颁布了一系列关于“释奴”及“弛刑”的法令。
2.汉朝的立法思想有何重大调整?对法制有何明显影响?(1)汉初,刘邦迷信武力,漠视礼义,虽然陆贾力主采用“文武兼用”的策略,但未受重视。
文帝本好刑名之言,景帝任儒者,萧何、曹参于法治下“填以无为”,然窦太后崇尚黄老之术。
所以,汉初的立法思想是以法家为主,以道家纠偏,体现了道、法合流的倾向。
(2)随着封建经济的恢复,发展和巩固封建政权,汉武帝时“罢黜百家,独尊儒术”。
统治思想有了较大调整,以德主刑辅、礼刑并用为中心的封建正统法律思想开始形成。
与此相适应,法制上的变化主要有:汉宣帝曾发布亲亲得相首匿的法令、矜老恤幼的法令等。
汉武帝时,儒家大师董仲舒倡导春秋决狱,得到武帝大力支持,西汉盛行不衰。
春秋决狱又叫引经决狱,它是汉武帝时期董仲舒等人提倡的一种断狱方式,就是以儒家思想为断狱指导思想,要求司法官吏在审理案件过程中,用儒家经典,特别是《春秋》一书的“微言大义”作为分析案情、认定犯罪的根据,并按经义的精神解释和施用法律。
贯彻的原则是原心定罪。
“春秋之听狱,必本其事原其志。
”“志善而违于法者免,志恶而合于法者诛。
”过分强调犯罪的主观动机,无疑扩大和纵容了司法审判的任意性。
这是儒家思想占据统治地位从而在司法方面影响汉代法制的主要表现。
以后,许多儒家学者纷纷以儒家理论为指导来注解汉律,这些注解得到皇帝认可,成为法律的有效渊源,这就是引经注律,有关解释称为诸儒章句。
这是儒家学者改造汉律的重要手段。
3.西汉刑制改革。
(1)刑制改革的背景西汉初年所采用的刑罚制度基本上都是秦朝的刑罚制度,那些严酷的肉刑都被保留并继续使用。
在当时,由于是建立在秦帝国的废墟之上,在开国之初面临重重社会矛盾,因此,统治者无暇顾及变动刑罚,再者,这种严酷的刑罚在一定程度上也起到了一定的维护社会秩序的作用。
经过几十年的休养生息,汉朝社会经济有了极大的恢复与发展,严刑峻罚的做法开始招致众多的批评。
特别是肉刑,不仅是对社会生产力的一种极大破坏,同时也阻塞了犯罪人的自新。
(2)刑制改革的直接原因汉文帝13年,“缇萦上书”深深地感动了汉文帝,立刻下令御史提出废除肉刑的办法。
(3)刑制改革的内容汉朝刑制改革进行了两次:①汉文帝时“诸当完者,完为城旦舂;当黥者,髡钳城旦舂;当劓者,笞三百;当斩左止者,笞五百;当斩右止者,弃市。
”这实际上就是用徒刑、笞刑和死刑代替黥、劓、斩左右止三种肉刑。
这次改革的本意是要废除肉刑,宽缓刑罚,但是实行起来却有明显的缺陷:一是把原来的斩右止的刑罚上升为死刑,这是从轻改重;而是斩左止及劓刑分别改处笞五百和三百,笞数太多,往往是还没打完人就死了。
因此,班固评论说:外有轻刑之名,内实杀人。
因此又有了第二次改革。
②汉景帝时将斩左止的笞五百改为笞三百,后来又改为笞二百;将劓刑的笞三百改为笞二百,后来又改为笞一百。
至此,中国刑法史上存在了两千年的肉刑在法律上基本为其他刑罚所取代。
③棰令汉景帝时制定:棰长五尺,根头一寸,末梢半寸,材料用竹制,皆削平竹节;打的部位是臀部,行刑过程中不得换人。
(4)刑制改革的意义汉文帝和景帝的改革,基本上废除了伤害犯人肢体的肉刑,进一步消除了奴隶制法制的残余,为中国古代旧五刑向新五刑的过度奠定了基础,在中国法制史学上具有划时代的历史意义。
4. 两汉司法监察制度有何特点?(1)皇帝握有最高的立法、司法和监察权,经常出现亲自听讼的事例。
(2)中央司法官仍称廷尉。
下设正、监等,地方为郡县两级,东汉末年设州、郡、县三级。
(3)监察机关中央有御史台,先由御史大主管,后由御史中丞负责。
掌管中央百官及京师监察的官员为司隶校尉。
东汉时,朝会时唯尚书令、御史中丞令及司隶校尉有专席而坐,号称三独坐,可见其地位之隆。
汉武帝时划全国为13部州,为监察区域,每州委派刺史一人掌管监察,刺史以六条问事。
(4)在司法审判上,有读鞠、乞鞠、录囚等制度。
自主练习1.何为阿党附益?何为酬金律?何为左官律?何为见知故纵?何为《沈命法》?2. 汉代定罪量刑的原则?3. 汉代的法律形式?4. 汉代刑制改革述评。
5. 春秋决狱述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