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汉朝的法律制度
法制史汉朝的法律制度.pptx

原因: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
2)改革的内容:①文帝时;②景帝时
3)改革的意义:
①顺应历史发展的趋势,有利于社会经济的
发展;
②中国古代刑罚由野蛮向文明转变;
③奴隶制五刑向封建制五刑过渡的标志。
3、罪名
(1)危害政权罪:
①首匿罪
②通行饮食罪
③见知故纵罪
(2)侵害皇权和危害皇帝人身安全罪:
①不敬、大不敬罪 ②欺谩、诋欺、诬罔罪
春秋决狱:原❤定罪 儒学在司法领域的介入,并由此而深入至于立 法领域,开启法律指导思想的儒家化进程(案例见下页)
《太平御览》六百四十引中讲:乙与丙争吵打架,丙 用佩刀刺乙,乙的儿子甲(见此情况)用棍子打丙, 却误伤其父。对甲应如何处理?有人说甲应该因殴父 论罪。董仲舒认为:父子是至亲,儿子看见别人与父 亲打架十分担心,(在情急之下)拿着棍子去帮忙, 他并非有意要伤到父亲。《春秋》大义中有许止进药 的故事,许止的父亲病了,许止给父亲喂药,父亲却 死了。审案的君子原心定罪,赦免了许止死罪。甲并 非法律上所谓殴父,不应依此定罪处罚。
经学:经学是指中国古代,研究儒家经典,解释其字面意义、 阐明其蕴含义理的学问。经学是中国古代学术的主体,仅《四 库全书》经部就收录了经学著作一千七百七十三部、二万零四 百二十七卷。经学中蕴藏了丰富而深刻的思想,保存了大量珍 贵的史料,是儒家学说的核心组成部分。
汉朝是经学最为昌盛的时代,朝野内外诵读经书蔚然成风, 《汉书·韦贤传》引民间谚语说“遗子黄金满赢,不如一经”。 汉朝的“以经义决狱”是汉朝经学与王朝政治相结合的一大特 色,也是汉朝经学繁盛的一大标志。儒生通过司法实践并官学 私学教育,移风易俗,把经学思想深深的植入了普通民众之中。
第二节、汉朝的主要立法与法律形式
第5章 汉代法律制度

《韩非子·五蠹》: 韩非子·五蠹》
直躬, 其父窃羊,而谒之吏。令尹曰: 直躬,“其父窃羊,而谒之吏。令尹曰:‘杀 以为直于君而曲于父,报而罪之” 之。’以为直于君而曲于父,报而罪之”; 鲁人从君战,三战三北。仲尼问其故,对曰: “鲁人从君战,三战三北。仲尼问其故,对曰: 吾有老父,身死莫之养也。 仲尼以为孝, ‘吾有老父,身死莫之养也。’仲尼以为孝, 举而上之” 举而上之”。 结论: 结论: 以是观之,夫君之直臣,父之暴子也…… ……父 “以是观之,夫君之直臣,父之暴子也……父 之孝子,君之背臣也。 之孝子,君之背臣也。
四、汉律的特点 汉律是中国古代法律儒家化的开端。 汉律是中国古代法律儒家化的开端。 一些法律内容体现了儒家思想。 1、一些法律内容体现了儒家思想。 司法中以儒家理论为指导,实行“ 2、司法中以儒家理论为指导,实行“春秋 决狱” 决狱”。 以儒家经典解释法律。 3、以儒家经典解释法律。
第五章要点内容的理解与思考 1.基本概念: 德主刑辅;《九章律》; 上请制度; 亲亲得相首匿; 秋冬行刑;《春秋》决狱 2.汉初法制思想及其对封建时代的重大影响。 3.汉文景时期的刑制改革及其意义。 4.汉代法律儒家化特点的表现。 5.汉代诉讼审判制度的发展。 6.引经决狱制度评析。
张咏知杭州。杭有富民,病将死,其子三岁, 张咏知杭州。杭有富民,病将死,其子三岁,富民命 其婿主家赀,而遗以书曰: 他日分财, 其婿主家赀,而遗以书曰:‘他日分财,以十之三与 而七与婿。 其后子讼之官,婿持父书诣府。 子,而七与婿。’其后子讼之官,婿持父书诣府。咏 阅之,以酒酬地曰: 汝之妇翁,智人也!时子幼, 阅之,以酒酬地曰:‘汝之妇翁,智人也!时子幼, 故以子属汝,不然,子死汝手矣! 故以子属汝,不然,子死汝手矣!’乃命三分其财与 而子与七。 婿,而子与七。
第五章 汉代的法律制度

廷尉的主要职责是负责审理皇帝交办的诏狱, 同时审理地方上报的疑难案件。
(二)地方司法机关
地方司法机关基本是郡县两级,郡守、县令兼理 司法 。
二、诉讼审判制度
(一)告和劾 (二)录囚
三、春秋决狱
(一)春秋决狱的概念和兴起 1、概念。
春秋决狱又称“春秋折狱”、“引经断狱”、 “引经决狱”、“经义断狱”。它是西汉武帝 时期儒家学者董仲舒等人提倡的一种判案断狱 的方法。就是以儒家思想作为审判案件的指导 思想要求司法官吏在审理案件的过程中,用儒 家经典作为分析案情、认定犯罪的根据。
御史府系统 丞相司直系统 司隶校尉系统
2、地方监察机关
全国分为十三州部,即十三个监察区,每个 州部设“刺史”一人。刺史可“以六条问 事” 。 在郡一级设置督邮,负责对县级官员的监察 。 在县一级设置了地方最低级监察官员廷掾, 廷掾负责监察各乡吏员。
第三节 汉代的司法制度
一、司法机关
(一)中央司法机关
《左官律》、《沈命法》等单行法规。
(二)法律形式
律 令 科 比
第二节 汉代法律制度的主要内容
一、刑事法律制度
(一)刑罚原则
1、关于贵族官僚有罪先请原则
2、关于长幼减免刑罚原则 3、关于亲属相隐原则(亲亲得相首匿)
(二)刑罚制度及改革
1、汉代的刑罚制度
死刑:弃市、腰斩、枭首。 肉刑:墨、劓、剕、笞、宫等 。 徒刑:髡钳城旦舂;完城旦舂;鬼薪、白粲;司 寇、作如司寇;罚作、复作。 财产刑:罚金、赎刑。 徙边刑: 禁锢:
2、春秋决狱的作用
对中国古代法律的儒家化有重大推动作用。 有利于维护国家的统一。 对封建法律中有悖人情之处有所纠正。 在量刑上改重为轻,有利于缓和社会矛盾。 是儒家学派试图限制皇权膨胀的一种努力。 对中国古代犯罪构成理论的完善起到推动作用。
第五章汉代的法律制度

春秋决狱典型判例一则:假冒太子刘据一案 汉召帝,名弗陵,汉武帝少子。公元前95~前 74年。亲贤臣,远小人,内修德政,外和匈。 史称“昭宣中兴”。 首先,春秋决狱使得原来的刑法处理人道化, 蕴含对人性的关爱,消解汉律的残酷和冷峻。 其次,春秋决狱弥补了成文法的不足,是判例 法灵活运用的一种形式。 再次,春秋决狱提供了法律解释的途径,给予 司法官一定的自由裁量权。
第一节 汉代法律指导思想的变化
一、汉初的政治形势与道家黄老学派“无为 而治”的思想。
秦王朝在“灭诸侯,成帝业,为天下一统”时, 令行禁止,风行万里,法制虽有严酷,但在社会承受 的范围内运行。 但实现统一的秦王朝,违背了“礼法以时而定, 制令各顺其宜”,“法与时转则治,治与世宜则有功” 的法家精神,违背社会经济发展规律。
第五节 汉代的司法制度
一、主要司法机关
中央审判机构由皇帝、丞相、御史大夫和廷尉 组成。 廷尉设卿一人为长官,属官有正、左右监。汉 武帝曾赋予尚书以司法审判权。
地方司法机关基本上是郡、县二级,郡守、县 令兼理司法,郡设决曹掾,是专职的司法官吏, 审理一般案件,最后由郡守裁决。
二、诉讼制度 1、告劾 “告劾”即起诉,一是当事人直接到官府 告诉;一是由政府官吏察举非法、举劾犯罪。 在汉代,一般应按司法管辖逐及告劾,但蒙受 冤狱,也可越级上书中央司法机关申冤,这叫 “诣阙上书”。阙:宫阙,中央司法机关所在 地。
第四节 汉代的行政、民事、经济制度
一、行政制度
汉代与行政有关的法律有:《附益律》 》—系 抑制诸侯势力的法律;抑制《尚方律》—系抑制官 吏私自提高品级待遇的法律;《史律》—系规范史 官撰写 史书的法律;《上计律》—系考核官吏的法 律;《汉官旧议》—系规定官制的法律,等等。
第五章 汉代的法律制度1

第二节 两汉的主要立法及法律形式
二、东汉对西汉法律的继承与改造
东汉王朝继承汉律,改变主要在两个方面: 一是释放奴婢: 光武帝刘秀出于恢复社会生产力的需要,多次 颁布释奴法令。 二是减轻刑罚。东汉时期各代皇帝发布减刑诏 书50余件。 东汉后期,法令日渐严苛,激化矛盾,导致其 统治的灭亡。
背景4:黄老学派和道家的关系
黄老道家是道家的两大分支之一。在战国秦汉 时期,是道家思想的主要形式。 魏晋玄学崛起后,它的地位才被老庄派取代。 而且它与老庄派关系非常密切。今本《道德经》 就是老子原始思想和黄老思想共同融合的结果, 即使是老庄派的代表作——《庄子》,也深深 的打上了黄老思想的烙印。
第五章
第一讲
第一节
第二节
汉代的法律制度
汉代法律指导思想的变化 两汉的主要立法及法律形式
第一节 汉代法律指导思想的变化
一、汉初的政治形势与黄老学派“无为而治”的 思想
无为:顺从人民的意愿,遵从自然的发展。 汉初统治者总结了秦朝灭亡的教训,认识到必须轻徭 薄赋、省减刑罚、与民休息(即政府尽量不干预百姓 的生产和生活,减轻剥削和压迫,让百姓能在相对平 静的社会环境中休养生息)。 汉初推崇黄老之学,主张治国应德刑并用,但须以德 为主,以刑为辅,先德后刑,刑罚要轻缓,法令要省 减,即“无为而治”。 陆贾《新语·无为》:“设刑者不厌轻,为德者不厌 重,行罚者不患薄,布赏者不患厚,所以亲近而致远也。” 刘安《淮南子》:“省事”、“节欲”,“反于无 为”,德主刑辅,以求取得民心,天下大治。
第二节 两汉的主要立法及法律形式
三、汉代的主要法律形式及其相互关系
(四)法律注释著作: 对“律”的解释,使之合乎儒家道德精神,若 得到皇帝认可,便成为司法审判的依据,如 “郑玄章句” (五)《春秋》经: 在遇到律无正条或虽有正条却不合乎儒家道德 的案子, 司法官依《春秋》经义断案。其具有 凌驾于各种法律形式之上的最高法律效力。
第五章 汉朝的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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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厩律》(主要规定牛马畜牧和驿传之事)三章, 合为九章。《九章律》是汉代法律体系的主干, 不仅两汉承用,对后世也有很大的影响。
➢(三)《傍章》
《傍章》,又称《汉仪》,是叔孙通参照先秦 和秦朝礼仪而制定的维护皇帝尊严和权威的 礼仪制度。
➢(四)《越宫律》和《朝律》
《越宫律》是有关宫廷警卫的法律,《朝律》 是有关朝贺制度的法律。
做 一 枚 螺 丝 钉,那 里需要 那里上 。21.1.603:07:4003:07Jan-216-Jan-21
第五章汉朝的法律制度

(公元前223年—223年)
学习要点:本章要点在于两汉法制革故鼎新,开创封建法 律儒家化旳新局面旳发展走向和特点。详细体 现为汉朝前后不同旳法律指导思想;汉朝法制 旳变化等。
一、汉朝立法指导思想旳演变 二、汉朝旳立法概况 三、汉朝时律学旳发展 四、汉朝法制旳主要内容 五、汉朝旳司法制度
五、司法制度(二)
(二)诉讼判制度旳发展
6、《春秋》决狱
1)产生背景:①受“祖宗之法不可变”观念所囿,汉
代旳法律极难推倒重订;②完备旳法典不可能在短期内制定
出来。
2)定义:
3)原则:①原心定罪 ②利弊分析
4)影响:①对律学旳推动 ②对审判原则旳修正 ③
增进了法律儒家化旳 。
②通行饮食罪
③见知故纵罪
(2)侵害皇权和危害皇帝人身安全罪:
①不敬、大不敬罪 ②欺谩、诋欺、诬罔罪
③左道
(3)危害中央集权罪
①左官罪 ②漏泄省中语 ③王侯逾制罪
(4)思想言论罪
①非所宜言罪 ②腹诽罪
四、汉朝法制旳主要内容(四)
(二)民事法制
继承制度;王位继承仍实施嫡长子继承制
财产继承上实施诸子均分。
1)改革旳背景原因:背景:缇萦上书。
原因:社会经济发展旳需要
2)改革旳内容:①文帝时;②景帝时
3)改革旳意义:
①顺应历史发展旳趋势,有利于社会经济旳发展;
②中国古代刑罚由横蛮向文明转变;
③奴隶制五刑向封建制五刑过渡旳标志。
(2)女徒顾山
四、汉朝法制旳主要内容(三)
3、罪名
(1)危害政权罪:
①首匿罪
汉朝旳疆域
一、汉朝立法指导思想旳演变
第一阶段:汉初到汉武帝亲政前,以黄老思想为 主,辅之以儒、法思想,体现为“与民休息”、 “约法省刑”、“无为而治”。
第五章汉朝法律制度

董仲舒
郑玄
郑玄注论语残简 5
第三、徇私枉法趋势的必然 英美判例法——思维之因 个别,归纳 中国古判例——政治之因 德>法,政治>法律,行政>司法
6
认识论 对象
方法论 政治
近代英国经验论 感性
(五官) 个别
(确实可靠性)
归纳
(个别→一般)
个人主义
近代大陆唯理论 理性
(人脑) 一般
(普遍必然性)
演绎
26
要案报皇帝裁决后 第四、执行
均由郡县执行
一般案件不必上报
其中,死刑:秋冬行刑(霜降前冬至后不可处决)
(乡骂:砍秋头的)
27
三、春秋决狱
律无明文规定时,引经决狱(《春秋》为代表的儒 典)
董仲舒:《春秋决狱》(232篇) 应劭: 《春秋断狱》(250篇) 缘由: a、司法理论上,独尊儒术的结果 b、司法实践上,引经注律的先声 c、司法心理上,崇敬先圣的情结
国家抑制土地兼并,并要求“依律占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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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债权 买卖契约(“券书”) 租佃契约(“租契”) 双方各执一份 借贷契约
注意:合同条款详细; 地租、借贷利率高,赔偿不 了者,沦为奴婢
21
三、婚姻家庭
结婚:一夫一妻多妾, 女先30(西汉)后(东汉)20,男30不婚, 五倍纳税
离婚(休妻):“七出”,但“三不去”
景帝(刘启)
13
第一、废除肉刑、保留宫刑、减少死刑
肉刑:黥、劓、剕(刖、膑)、宫
文帝废肉刑:
黥
髡钳城旦舂(5年徒刑)
劓
笞(300)
斩左趾 剕 斩右趾
笞(500) 弃市
结果:死得更多
宫:未改
死:减少,
改“磔”为“弃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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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汉朝的法律制度(公元前206年——公元220年)第一节汉朝法律指导思想的变化:掌握学习重点1 .了解汉代立法指导思想的历史性转变; 2.“独尊儒术”的原因一、立法指导思想(一)西汉初期黄老思想的盛行黄,指传说中的黄帝;老,指老子。
黄老思想的特点是“无为而治”。
“汉兴,扫除烦苛,与民休息。
至于孝文,加之以恭俭,孝景遵业,五六十载之间,至于移风易俗,黎民醇厚。
”(汉书·景帝纪》)。
(二)西汉中期封建正统法律思想的确立以天人感应为哲学基础,以德主刑辅、三纲五常为主要内容的儒家学说自此成为我国封建社会的正统思想二、“独尊儒术”的原因一方面,统治集团内部的争权夺利的事件时有发生;诸侯王的势力不断膨胀,称霸一方,甚至对抗中央。
最为激烈的时候上演了“七国之乱”的内战。
另一方面,漠北不断强盛和霸道的匈奴攻势凌厉,行动飘忽不定,严重威胁着汉边疆的安全,而汉朝和亲政策的功效也日益趋于淡化,汉匈之间的矛盾已经严重威胁到汉帝国的进一步发展。
三、法律的儒家化(一)立法领域“三纲”成为立法原则,而“五常”则成为社会行为准则。
所谓“三纲”是指“君为臣纲”、“父为子纲”、“夫为妻纲”,它以严格的封建等级秩序调整社会,是社会成为一个等级鲜明、秩序井然的稳态可控体系。
它知道了汉律的修订并成为汉律的基本内容,诸如“不孝”、“大不敬”、“禽兽行”等罪名无不体现了“三纲”的要求。
所谓“五常”则指仁、义、礼、智、信五种儒家要求的品行。
(二)儒家思想也开始渗透到司法领域中董仲舒,他以“天人感应”理论为基础,将以往的学说加以阐发,认为“天有四时,王有四……天人所同有也。
庆为春,赏为夏,罚为秋,刑为冬”。
董仲舒的学说为“秋冬行刑”奠定了理论基础,而且随着儒家正统地位的确立,“秋冬行刑”也被制度化;再就是“春秋决狱”第二节两汉的主要立法及法律形式学习重点:汉朝的主要法律形式一、汉初的主要立法及其成果(一)刘邦与民“约法三章”“杀人者死,伤人及盗者抵罪”(二)《九章律》的制订汉律的核心,《法经》六篇的基础上,又增加《户律》、《兴律》、《厩律》(三)“汉律六十篇”的形成《九章律》《傍章》《越宫律》《朝律》二、法律形式(一)律是汉朝经常适用的就法律形式,即通常所说的的“法典”。
它不是针对某一事项颁布的,也不是随时修订的,所以具有相对的稳定性和适用的普遍性。
(二)令即皇帝的命令,是根据需要,随时颁布的单行法规。
它的法律效力高于律,可以变更或替代律的有关规定。
(三)科是针对某类事的一个方面制定的单行法规。
(四)比用来比照断案的典型判例,也叫“决事比”。
(五)《春秋》经《春秋》在汉代被尊为经典,在遇到律无正条或虽有正条却不合乎儒家道德的案子,司法官依《春秋》经义断案,这样《春秋》经也就成了一种凌驾于现行法律之上的独特法律形式。
(六)法律解释著作。
法律注释之风起于西汉,盛于东汉。
第三节汉朝的刑法制度及刑罚改革学习重点:1、西汉中期的刑罚改革2、西汉法律原则的发展一、西汉初年对秦朝刑罚的继承与发展西汉初年,基本采用秦朝的刑罚制度,继续使用黥、劓、斩左右趾等肉刑;对死刑也仍保留了残酷的执行方法,如夷三族、具五刑、枭首、腰斩、弃市等。
文帝刑制改革之前,汉初统治者也曾在立法中采取过系列措施,逐步“除秦苛法”,但这些措施并没有使汉初的刑罚体制发生本质性的改变。
二、汉朝中期的刑罚改革淳于缇萦上书救父淳于意淳于缇萦汉文帝淳于意:“生女不生男,缓急非有益”淳于缇萦:“妾父为吏,齐中皆称其廉平,今坐法当刑。
妾伤夫死者不可复生,刑者不可复属,虽后欲改过自新,其道亡由也。
妾愿没入官婢,以赎父刑罪,使得自新。
”汉文帝:“今人有过,教未施而刑已加焉,或欲改行为善,而道亡由至,朕甚怜之。
夫刑至断肢体,刻肌肤,终身不息,何其刑之痛而不德也!岂称为民父母之意哉?”把黥(脸上刻墨并服无期刑)改为髡钳城旦(有期刑附加头发剃光、脖子上套铁圈),把劓(割鼻子并服无期刑)改为笞三百(有期刑附加打三百板子),把斩左趾(斩去左脚并服无期刑)改为笞五百(有期刑附加打五百板子),把斩右趾(斩去右脚并服无期刑)改为弃市(死刑)。
,一是把原先斩右趾的刑罚上升为死刑,这是从轻改重;二是斩左趾及劓刑分别改处笞五百和笞三百,笞数既多,也难保活命,往往是笞未毕而人已死。
因而班固评论说:"有轻刑之名,内实杀人。
"(二)汉景帝时期汉景帝时期曾两次下诏减少笞数,第一次把笞五百减为笞三百,笞三百减为笞二百。
第二次把笞三百减为笞二百,笞二百减成笞一百。
还规定:竹板长五尺,宽一寸,末稍薄半寸,并削平竹节;笞打的部分是臀部,笞打过程中不得换人。
这样就减轻了笞刑对身体的伤害程度,也减少了受笞刑而死者的数量。
从而使这一新的刑制逐渐完善。
意义:1、顺应了历史发展的潮流,有利于保护社会生产力。
2、废除肉刑使我国古代的刑罚手段由野蛮残酷变得相对文明。
改革后的汉朝刑罚,除死刑外,主要是劳役刑和笞刑,这就为封建制五刑(笞、杖、徒、流、死)的形成奠定了基础。
因此,文景二帝改革刑制,是我国古代法制史上具有历史意义的事件,是由奴隶制五刑向封建制五刑过渡的重要标志。
三、刑事法律原则的发展(一)尊老怜幼的恤刑原则如汉律规定:“年未满八岁,八十以上,非手杀人,他皆不坐。
”以生刑代替死刑,或以轻刑代替重刑。
汉朝在监狱期间对老幼、孕妇等人给予免戴刑具的优遇。
"(二) "亲亲得相首匿""亲亲得相首匿"是指在直系三代血亲之间和夫妻之间,除犯谋反、大逆外,均可互相隐匿犯罪行为,而且减免刑罚。
最早提出这一原则的是孔子。
他主张"父为子隐,子为父隐"。
汉朝儒家思想定为一尊之后,“亲亲得相首匿”便成为法律中定罪量刑的一项原则。
汉宣帝曾下诏:"自今子自匿父母,妻匿夫,孙匿大父母,皆勿坐。
其父母匿子,夫匿妻,大父母匿孙,罪殊死,皆上请延尉以闻。
"根据这一原则,卑幼首匿尊亲长,不负刑事责任;尊亲长首匿卑幼,除死罪上请减免外,其他也不负刑事责任。
这一原则为此后封建法律所继承。
由此可见,孔子的道德观念已经被转化为法律原则了(三)上请所谓上请制度,创于西汉,即对犯了法的贵族官僚,必须首先向皇帝报告,"请"其作出减免的决定,以保护贵族官僚的特权。
这也是对儒家所提倡的宗法道德的一种维护。
"先请"所导致的结果是贵族官僚犯法并不与百姓同罪同罚,这显然与法家"刑无等级"的主张相悖,而与儒家肯定等级伦理的"礼"观念相一致。
第五节汉朝的司法制度学习重点:1、汉朝的诉讼制度2、春秋决狱3、秋冬行刑4、录囚制度一、汉朝的诉讼程序1.告劾告劾即起诉,它包括两种情况:其一为当事人直接到官府起诉,称为“告”,相当于今天的“自诉”;其二为有关官员(主要是监察御史和司隶校尉等)代表国家纠举犯罪启动诉讼,称为“劾”,相当于今天的“公诉”。
2、逮捕司法机关在受理告劾之后,就必须立即依法逮捕嫌疑人。
3、鞠狱鞠狱即审讯和判决,秦律称之为“治狱”。
4.覆案覆案又称“覆治”、“覆考”,或单称“覆”,指对案件的复审。
5.执行关于判决的执行,值得注意的是汉代死刑的执行情况。
二、春秋决狱1 产生原因:促进法律儒家化2 定罪量刑的标准“原心定罪”“春秋之听狱也,必本其事而原其志。
志邪者,不待成;首恶者,罪特重;本直者,其论轻。
”(《春秋繁露》)3代表人物董仲舒《春秋》是孔子修订过的一部鲁国编年史。
据说孔子作《春秋》的目的,在于讨伐“乱臣贼子”,恢复《周礼》所规定的社会等级秩序与伦理道德关系。
《春秋》决狱是由董仲舒首倡,在汉武帝时期法律制度开始儒家化的过程中产生的,是汉朝司法制度开始儒家化的典型标志。
春秋决狱是指在审理和判决案件时,不是根据法律,而是根据儒家经典《春秋》一书中所表达的儒家经义为准绳故称"春秋决狱"。
《春秋》一书是"礼义之大宗",包含着礼的基本原则和主要内容,故以此书作为定罪量刑的依据。
董仲舒在《春秋繁露·精华》篇中曾对"春秋决狱"基本原则作了解说:"春秋之听狱也,必本其事而原其志:志邪者不待成,首恶者罪特重,本直者其论轻。
“《盐铁论·刑德》中认为:"春秋之治狱,论心定罪。
志善而违于法者免,志恶而合于法者诛。
"甲父乙与丙争言相斗,丙以佩刀刺乙,甲即以杖击丙,误伤乙,甲当何论?或曰:殴父也,当枭首。
论曰:臣愚以父子至亲也,闻其斗,莫不有怵怅之心,扶杖而救之,非所以欲诟父也。
……甲非律所谓殴父,不当坐。
(程树德《九朝律考》)1、谈谈你对此案的看法2、你如何看待春秋决狱?影响:积极方面:以《春秋》经义决狱不失为司法原则的发展和审判上的一种积极的补充。
消极方面:如果专以主观动机"心、志"的"善恶",判断有罪无罪或罪行轻重,也往往会成为司法官吏主观臆断和陷害无辜的口实。
可见春秋决狱这一审判原则从道德上至上的立场出发,过分强调了犯罪者的主观动机而忽视了犯罪的客观事实,从而为酷吏任意出入人罪打开了方便之门,颇多流弊。
三、录囚制度录囚是封建时代皇帝或上级司法机关通过对罪囚的复核审录,监督和检查下级司法机关的决狱情况,平反冤狱及督办久悬未决案件的一项制度。
西汉时尚限于州刺史或郡太守每年定期巡视自己所管辖地区的狱囚,以平理冤狱为主要任务。
从东汉开始,皇帝亦亲录囚徒。
东汉明帝时,侍御史寒朗在巡视楚狱中,发现冤狱,上奏皇帝。
于是,明帝"东驾自幸洛阳狱录囚狱,理出千余人"。
录囚制度对平反冤狱、改善狱政和统一法律的适用起了一定作用,也是古代实行审判监督一个途径,因而被后世所沿用,对司法实践产生了积极的影响。
四、秋冬行刑秋冬行刑的观念由来已久。
早在春秋时期,就有人提出了"赏以春夏,刑以秋冬"的主张。
战国中期的《黄帝四经》是道家黄老学派的代表作,该书系统探讨德刑与春夏秋之间的关系,主张"春夏为德,秋冬为刑,先德后刑以养生",并认为"先德后刑,顺于天"。
否则若逆天道而在春夏行刑,就会给国家带来灾难。
董仲舒也受黄老之学中的德刑观的影响,提出了"庆为春,赏为夏,罚为秋,刑为冬"的主张,这种主张受到统治者的重视,并被转化为可以操作的具体制度。
根据汉律规定,冬季执行重刑,而春季则赦免罪犯或允许罪犯出钱赎罪。
秋冬行刑的司法制度对后世封建法制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思考题]1.文景时期的刑制改革及其意义。
2.春秋决狱制度评析。
史凤仪:《中国古代的家族与身份》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1999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