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朝的法律制度(pdf 40页)
第五章 汉代的法律制度

廷尉的主要职责是负责审理皇帝交办的诏狱, 同时审理地方上报的疑难案件。
(二)地方司法机关
地方司法机关基本是郡县两级,郡守、县令兼理 司法 。
二、诉讼审判制度
(一)告和劾 (二)录囚
三、春秋决狱
(一)春秋决狱的概念和兴起 1、概念。
春秋决狱又称“春秋折狱”、“引经断狱”、 “引经决狱”、“经义断狱”。它是西汉武帝 时期儒家学者董仲舒等人提倡的一种判案断狱 的方法。就是以儒家思想作为审判案件的指导 思想要求司法官吏在审理案件的过程中,用儒 家经典作为分析案情、认定犯罪的根据。
御史府系统 丞相司直系统 司隶校尉系统
2、地方监察机关
全国分为十三州部,即十三个监察区,每个 州部设“刺史”一人。刺史可“以六条问 事” 。 在郡一级设置督邮,负责对县级官员的监察 。 在县一级设置了地方最低级监察官员廷掾, 廷掾负责监察各乡吏员。
第三节 汉代的司法制度
一、司法机关
(一)中央司法机关
《左官律》、《沈命法》等单行法规。
(二)法律形式
律 令 科 比
第二节 汉代法律制度的主要内容
一、刑事法律制度
(一)刑罚原则
1、关于贵族官僚有罪先请原则
2、关于长幼减免刑罚原则 3、关于亲属相隐原则(亲亲得相首匿)
(二)刑罚制度及改革
1、汉代的刑罚制度
死刑:弃市、腰斩、枭首。 肉刑:墨、劓、剕、笞、宫等 。 徒刑:髡钳城旦舂;完城旦舂;鬼薪、白粲;司 寇、作如司寇;罚作、复作。 财产刑:罚金、赎刑。 徙边刑: 禁锢:
2、春秋决狱的作用
对中国古代法律的儒家化有重大推动作用。 有利于维护国家的统一。 对封建法律中有悖人情之处有所纠正。 在量刑上改重为轻,有利于缓和社会矛盾。 是儒家学派试图限制皇权膨胀的一种努力。 对中国古代犯罪构成理论的完善起到推动作用。
第四章汉朝法律制度

第四章汉朝法律制度第一节概述一、汉朝法制的特点★(一)德主刑辅和春秋决狱(二)以律为主,多种法律形式并用(三)刑制改革(四)重农抑商第二节儒法合流与封建法制的发展一、立法思想(一)黄老思想(初期):轻徭薄赋、约法省刑(二)儒家思想(中期)——封建正统法律思想★1、“天人感应”的国家法律观2、大一统3、德主刑辅4、三纲五常(1)三纲:君为臣纲;父为子纲;夫为妻纲(2)五常:仁、义、礼、智、信【参考资料】第一、五常的含义仁者:仁爱,仁慈,仁义之师之仁。
义:义务,大义,义举之义。
礼者:礼貌,礼让,礼义之邦之礼。
智者:智慧,智力,睿智之智。
信者:诚信,信誉,公信之信也。
第二、五常的关系仁义礼智信它们也呈相生、相克的关系:仁(木)-生-礼(火)-生-信(土)-生-义(金)-生-智(水)。
信-克-智-克-礼-克-义-克-仁。
这样一来古代伦理道德的脉络就清楚了。
为什么夫子强调归仁?因为仁是恻隐之心,发端之气。
归仁就是一个善的开端,以后就是自然的发展。
(三)章句律学的兴起(东汉)二、立法概况(一)汉律六十篇1、萧何制《九章律》:《法经》六篇加《户》(婚姻、赋税);《兴》(徭役);《厩》(畜牧)★2、叔孙通编《傍章律》18篇3、张汤编《越宫律》27篇4、赵禹编《朝律》6篇(二)文景时期的刑制改革★1、改革契机:缇萦上书2、内容:(1)汉文帝:髡钳城旦舂代黥刑;笞三百代劓刑;笞五百代斩左趾;弃市代斩右趾↓↓(2)汉景帝:笞二百笞三百↓↓笞一百笞二百3、意义:瓦解奴隶制五刑,为封建制五刑制度的确立奠定了基础三、法律形式(一)律【参考资料】汉《贼律》逸文无故入人室宅庐舍、上人车船牵引人欲犯法者,其时格杀之,无罪。
译文:对于毫无理由而企图进入他人的房屋居室,或者登上他人的车辆船只拉扯他人企图进行违法侵害的,可以当场杀死,不算犯罪。
评论:这一条汉律颇有现代刑法中“正当防卫”的意思。
以后的各代法律仅规定无故入人家者杀之无罪。
第五章汉朝的法律制度

(公元前223年—223年)
学习要点:本章要点在于两汉法制革故鼎新,开创封建法 律儒家化旳新局面旳发展走向和特点。详细体 现为汉朝前后不同旳法律指导思想;汉朝法制 旳变化等。
一、汉朝立法指导思想旳演变 二、汉朝旳立法概况 三、汉朝时律学旳发展 四、汉朝法制旳主要内容 五、汉朝旳司法制度
五、司法制度(二)
(二)诉讼判制度旳发展
6、《春秋》决狱
1)产生背景:①受“祖宗之法不可变”观念所囿,汉
代旳法律极难推倒重订;②完备旳法典不可能在短期内制定
出来。
2)定义:
3)原则:①原心定罪 ②利弊分析
4)影响:①对律学旳推动 ②对审判原则旳修正 ③
增进了法律儒家化旳 。
②通行饮食罪
③见知故纵罪
(2)侵害皇权和危害皇帝人身安全罪:
①不敬、大不敬罪 ②欺谩、诋欺、诬罔罪
③左道
(3)危害中央集权罪
①左官罪 ②漏泄省中语 ③王侯逾制罪
(4)思想言论罪
①非所宜言罪 ②腹诽罪
四、汉朝法制旳主要内容(四)
(二)民事法制
继承制度;王位继承仍实施嫡长子继承制
财产继承上实施诸子均分。
1)改革旳背景原因:背景:缇萦上书。
原因:社会经济发展旳需要
2)改革旳内容:①文帝时;②景帝时
3)改革旳意义:
①顺应历史发展旳趋势,有利于社会经济旳发展;
②中国古代刑罚由横蛮向文明转变;
③奴隶制五刑向封建制五刑过渡旳标志。
(2)女徒顾山
四、汉朝法制旳主要内容(三)
3、罪名
(1)危害政权罪:
①首匿罪
汉朝旳疆域
一、汉朝立法指导思想旳演变
第一阶段:汉初到汉武帝亲政前,以黄老思想为 主,辅之以儒、法思想,体现为“与民休息”、 “约法省刑”、“无为而治”。
第四章 汉朝的法律制度

第四章汉朝的法律制度(公元前206年——公元220年)教学时数:4学时教学目的与要求:了解汉朝的立法活动、法律形式、罪名、民事立法,掌握汉朝封建正统立法思想的确立、文景时期刑罚制度的改革内容及意义、汉朝刑罚原则的发展变化、汉朝的刑罚种类、汉朝的司法制度---- 春秋决狱录囚。
教学重点:汉朝封建正统立法思想的确立、文景时期刑罚制度的改革内容及意义、汉朝刑罚原则的发展变化、汉朝的司法制度----春秋决狱教学难点:汉朝封建正统立法思想的确立---法律的儒家化、春秋决狱的概念及原则。
本章主要阅读文献资料:1、张晋藩主编:《中国法制通史》(多卷本,共10卷),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
2、张晋藩著:《中华法制文明的演进》,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3、武树臣著:《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北京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
4、瞿同祖著:《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
5、范忠信著:《中国法律传统的基本精神》,山东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
一、汉朝法制的指导思想-----封建正统法律思想的确立汉朝法制思想的发展和演变,可分三个时期:(一)汉初自汉高祖至汉武帝的70年内奉行黄老(黄帝、老子)的“清静无为”思想作为治为之策,统治者的法律思想是“与民休息”“宽省刑法”,轻徭薄赋,安定百姓,以缓和社会矛盾,发展封建经济。
黄老思想在西汉初期的兴盛,究其原因,一方面是由汉初特定的社会客观经济条件决定的;另一方面是统治者总结历史教训,探索治国之道的结果。
汉初的统治者,大都亲自参加或经历过秦末农民大起义(如刘邦、肖何、曹参),比较了解社会下层的疾苦,深知秦末农民大起义的根本原因是秦王朝的残酷的经济剥削与政治压迫,是由于秦朝专任刑罚,暴政虐待人民。
所以在夺取政权以后,面临国家经济凋敝,百姓流离失所的严峻局面,他们特别注意总结秦朝短促灭亡的教训。
为了巩固汉王朝的统治,避免重蹈秦王朝的覆辙,特别注意缓和当时的社会矛盾,在政治上对农民阶级作出一定让步。
汉代法律制度

汉代法律制度汉代法律制度⽴法概况⽴法指导思想1、汉初以黄⽼思想为主、儒家思想为辅的⽴法指导思想汉⾼祖刘邦登基后,⼀⽅⾯他亲眼⽬睹了秦末农民起义的巨⼤威⼒,以及秦王朝⼆世⽽亡的悲惨结局,另⼀⽅⾯久经战乱后必须恢复社会经济,所以从长治久安考虑,确⽴了以黄⽼思想为主、儒家思想为辅的⽴法指导思想。
实⾏⽆为⽽治的⽅针,同时强调封建伦理道德预防犯罪的功能效应。
2、“德主刑辅”的⽴法指导思想经过汉初⼏⼗年的休养⽣息,社会经济得到长⾜的发展,统治阶级逐步完成了思想上的更化,由黄⽼“⽆为⽽治”的思想,逐渐向“德刑并⽤”、“以德为主”思想转化。
董仲舒系统阐述了“德主刑辅”、“礼法并⽤”的⽴法指导思想,即先⽤德礼进⾏教化,教化⽆效再辅之以刑罚,把德、刑结合起来。
这⼀思想成为贯穿两汉的重要的⽴法指导思想,并影响封建后世两千余年。
⽴法状况1、汉律六⼗篇的制定包括《九章律》九篇,《傍章律》⼗⼋篇、《越宫律》⼆⼗七篇、《朝律》六篇,组成了汉朝主⼲法律,构成汉朝法律制度的基本内容。
2、西汉武帝以后⽴法的重要变化⼀改汉初省刑减赋的做法,制定了⼀系列强化国家镇压职能的法律。
出现了删繁就简到由简到繁的复杂变化。
3、东汉⽴法的重要变化东汉政权初,多次下诏释奴减刑。
光武帝以后各朝,重新⾛上繁刑峻法的⽼路。
法律形式1、律:刑律⼀直为秦汉时期最主要的法律形式,起到了国家⼤法的作⽤。
2、令:是皇帝诏令,是皇帝针对特定事项特定⼈物发布的临时命令,灵活⽽有效能。
3、科:是⼀种单⾏的刑事条例。
4、⽐:与近代的类推相似,即出现法律⽆明⽂规定的案件时,须⽐照最接近的律令条⽂,经过推理最后作出判决。
⾏政法律⾏政管理体制1、中央⾏政管理体制汉承秦制,将丞相、太尉、御史⼤夫位列“三公”,使之掌握国家中枢⼤权。
汉武帝后开始有所变化,⾄成帝、哀帝时,被⼤司徒、⼤司马、⼤司空所替代。
2、地⽅⾏政管理体制郡为汉朝地⽅最⾼⼀级⾏政机构,以郡守为长官。
县是郡下⼀层⾏政机构,也是封建国家基本⾏政单位,以县令为长官,由朝廷直接任命。
汉朝的法律制度

五、汉朝的司法制度
• (一)司法机关 1. 中央:廷尉 2. 地方:州、郡、县三级
• (二)诉讼审判制度的发展 1. 告劾:①严禁越诉 ②严禁卑幼控告尊长 ③诬告反坐 2. 审判:①辩告 ②讯 ③读鞫、乞鞫:复审 3. 报和奏谳:①报 ②奏谳 4. 录囚:封建时代皇帝或上级司法机关通过对罪囚的复核审录,监 督和检查下级司法机关的决狱情况,平反冤狱及督办久系未决案 件的一项制度。 5. 秋冬行刑与春秋决狱
• 恤刑制度。对老人、小孩、妇女、残疾人等有特殊情 况的人,在定罪处刑时给予特别宽宥的做法。汉朝统 治者以儒家宣扬的“仁政”思想为指导,标榜“以仁 孝治天下”。
• 亲亲得相首匿:直系三代血亲及夫妻之间,相互隐匿
罪行,不予告发和作证,法律不加制裁或减轻处罚。
这一刑罚原则,源于儒家伦理道德观念。孔子曾明确
• 客观上,汉文帝继位以后,经济发展,人 民生活比较稳定 ;
• 引发事件——缇萦上书
刑制改革
• 内容: • 文帝时:废肉刑,把黥刑(墨刑)改为髡钳城旦舂;
改劓刑为笞刑三百,改斩左趾为笞刑五百,斩右 趾为弃市刑。 • 武帝时:减少笞数,改革刑具,行刑时不得换人 等。 • 改革的意义: • ①顺应历史发展的趋势,有利于社会经济的发展; • ②中国古代刑罚由野蛮向文明转变; • ③奴隶制五刑向封建制五刑过渡的标志。
春秋决狱的影响
• 1、推动了律学的发展。 • 2、对审案原则的修正: • 在一定程度上纠正酷吏横行的现象; • 定罪量刑时强调分析行为人的主观动机有
其合理的因素 • 但容易造成司法的随意性。 • 3、促进了法律儒家化的过程。
秋冬行刑
汉朝法律制度

汉朝法律制度汉朝是中国历史上的一个重要朝代,其法律制度也相对完善。
汉朝法律制度遵循了“以礼为法”的原则,并通过《汉律》进行规范和制定。
汉朝法律制度的基础是礼法制度,即以尊重礼仪和家族道德为依据的法律制度。
汉朝尊重礼仪和家族道德,认为对于人们的行为规范应该是以道德与伦理为基础的。
因此,在法律制度中,礼仪规范被广泛应用,特别是在刑事、民事和家族制度中。
刑事法律制度是汉朝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刑法主要依赖于礼法制度,并以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为目标。
刑罚种类繁多,包括罚金、禁锢、杖刑、流放等。
汉朝刑法实行的原则是“中庸之道”,即刑罚应该适当,切不可过于严厉或过于宽松。
民事法律制度是汉朝法律制度的另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民事法律制度主要涉及土地、财产、婚姻、继承、契约等方面。
在土地和财产方面,汉朝实行公有制,鼓励土地充分利用,并对土地和财产进行严格保护。
在婚姻和继承方面,汉朝遵循礼法制度,注重家族道德和传统,在婚姻和继承方面进行规范和保护。
在契约方面,汉朝实行宽严相济的原则,保障契约的平等和公平。
家族制度是汉朝法律制度的又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家族制度在社会生活中占据重要地位,并受到法律的保护。
汉朝注重家族的地位和权利,家族成员有相应的权力和义务。
家族制度鼓励家族成员团结互助,传承家族传统和道德,维护家族利益。
总的来说,汉朝法律制度相对完善,秉持以礼为法的原则,并体现在刑事、民事和家族制度中。
刑事法律制度重视适度和中庸之道,民事法律制度保护土地、财产和个人权益,家族制度强调家族的地位和权利。
这些法律制度为汉朝的社会稳定和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也为后来的法律制度奠定了基础。
第五章汉朝法律制度

董仲舒
郑玄
郑玄注论语残简 5
第三、徇私枉法趋势的必然 英美判例法——思维之因 个别,归纳 中国古判例——政治之因 德>法,政治>法律,行政>司法
6
认识论 对象
方法论 政治
近代英国经验论 感性
(五官) 个别
(确实可靠性)
归纳
(个别→一般)
个人主义
近代大陆唯理论 理性
(人脑) 一般
(普遍必然性)
演绎
26
要案报皇帝裁决后 第四、执行
均由郡县执行
一般案件不必上报
其中,死刑:秋冬行刑(霜降前冬至后不可处决)
(乡骂:砍秋头的)
27
三、春秋决狱
律无明文规定时,引经决狱(《春秋》为代表的儒 典)
董仲舒:《春秋决狱》(232篇) 应劭: 《春秋断狱》(250篇) 缘由: a、司法理论上,独尊儒术的结果 b、司法实践上,引经注律的先声 c、司法心理上,崇敬先圣的情结
国家抑制土地兼并,并要求“依律占租”
20
2、债权 买卖契约(“券书”) 租佃契约(“租契”) 双方各执一份 借贷契约
注意:合同条款详细; 地租、借贷利率高,赔偿不 了者,沦为奴婢
21
三、婚姻家庭
结婚:一夫一妻多妾, 女先30(西汉)后(东汉)20,男30不婚, 五倍纳税
离婚(休妻):“七出”,但“三不去”
景帝(刘启)
13
第一、废除肉刑、保留宫刑、减少死刑
肉刑:黥、劓、剕(刖、膑)、宫
文帝废肉刑:
黥
髡钳城旦舂(5年徒刑)
劓
笞(300)
斩左趾 剕 斩右趾
笞(500) 弃市
结果:死得更多
宫:未改
死:减少,
改“磔”为“弃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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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傅籍制度 (二)所有权制度 (三)债权制度 (四)封建婚姻家庭制度 (五)封建继承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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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债权制度
1、土地买卖关系 2、奴婢买卖 3、外交贸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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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封建婚姻家庭制度
1、婚姻关系的建立 实行一夫一妻制,以纳妾为补充。 但是妾不得超越妻,否则受法律制 裁。
2、离婚 以“七去”、“三不去”为基本原 则。
1、左官罪 2、附益罪 3、阿党罪 4、“酌金”违例罪 5、“事国人过”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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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镇压敌对阶级反抗的各类犯罪
• 1、首匿与通行饮食罪 • 2、篡囚罪 • 3、盗窃与盗商罪 • 4、持质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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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惩治官吏渎职犯罪
• 1、沈命罪 • 2、见知故纵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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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刑罚制度
• (一)死刑
• (二)徒刑
1、告诉:指当事人或其亲属直接到官 府控告。
2、举劾:官吏代表国家纠举犯罪并提 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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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拘捕制度
官府接到告劾,就要立即进行逮捕。 对普通人犯罪,随时予以逮捕; 对封建官僚的犯罪,则“上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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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审判制度
对被告的审讯,称为“鞫狱”。 实行“传复”制度。
二、春秋决狱
(一)概念 是指在审判案件时,如果法律无
包括《九章律》九篇,《傍章律》 十八篇,《越宫律》二十七篇, 《朝贺律》六篇。 《九章律》 《傍章律》 《越宫律》 《朝贺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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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九章律》
西汉初期,相国萧何以《法经》中 盗、贼、囚、捕、杂、具六篇为基 础,增加户、兴、厩三篇,合为九 篇,故称为《九章律》,它是整个 汉律的核心和主干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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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徙边
• (四)禁锢
• (五)罚金
• (六)赎刑
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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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死刑
• 1、夷三族 • 2、枭首 • 3、腰斩 • 4、弃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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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页(二Βιβλιοθήκη 徒刑• 1、髡钳城旦舂• 2、完城旦舂
• 3、鬼薪白粲
• 4、司寇
• 5、罚作、复作
特点:废除肉刑
缇萦上书救父
后世的评价及历史意义
第四节 民商法律
一、民事法律
明文规定,则以儒家的经义,特别 是《春秋》作为定罪量刑的依据。
(二)要旨
1、必须依据案情事实,追究行为人的 动机 2、动机邪恶者,即使犯罪未遂也不免 刑责 3、首恶者从重惩治 4、主观上无恶念者从轻处理 “春秋之决狱,论心定罪。志善而违 于法者免,志恶而合于法者诛”。
一个软弱的人不可能找到坚强的理由,只 能找到软弱的理由;而一个坚强的人不需 要坚强的理由。有一点压力,就感觉天塌 下来了;有一点不开心,就觉得自己是世 上最可怜的人。你如此脆弱,都是曾经有 人宠溺,有人替你撑着,有人替你坚强。 累了,蹲下来抱抱自己,告诉自己:也不 过如此,我们还可继续前进。在你为自己 未来踏踏实实地努力时,那些你感觉从来 不会看到的景色,那些你觉得终身不会遇 到的人,你要的一切,正一步步向你走来 没有人天生是工作狂,只因为不想落人后
大司徒 大司马 大司空
太常 光禄勋 卫尉 太仆 廷尉 宗正 大鸿鲈 大司空 少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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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地方行政管理体制
州(州牧) 郡(郡守、郡尉) 县(县令、县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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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监督与弹劾制度
1、监督 汉武帝时期,把全国划分为十三个监
察区,每处派刺史一人,作为国家监察 官。 2、弹劾
御史大夫总领弹劾之权。丞相等与御 史大夫要在朝堂之上,皇帝面前拒理争 辩,是否处理,最后听由皇帝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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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刑事法律
一、刑法原则
(一)关于刑事责任年龄 (二)亲亲得相首匿 (三)先自告除其罪 (四)贵族官员有罪“先请”(上 请)
(三)先自告除其罪
1、数罪并发,只免除其自首之罪, 其未自首之罪,仍予追究。 2、对犯罪集团中的出谋划策者,自 首也不免其罪。
二、主要罪名
(一)侵犯皇帝安全与尊严方面的犯罪 (二)危害专制集权方面的犯罪 (三)镇压敌对阶级反抗的各类犯罪 (四)惩治官吏渎职犯罪
第四章 汉朝的法律制度
第一节 汉朝的立法
一、汉朝的立法指导思想 二、汉朝的立法活动 三、法律形式
一、汉朝的立法指导思想
(一)约法省刑,无为而治 (二)德主刑辅,礼法结合
二、汉朝的立法活动
(一)约法三章 (二)汉律六十篇
(一)约法三章
• 杀人者死 • 伤人及盗抵罪 • 余悉除去秦法
(二)汉律六十篇
2、《傍章律》
• 侧重于制定规范性的礼仪法度, 用以维护皇帝的权威和朝廷上下 有别的等级特权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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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越宫律》
主要规定宫廷警卫方面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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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朝贺律》
主要规定了朝贺方面的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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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法律形式
• 1、律 • 2、令 • 3、科 • 4、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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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行政法律制度
一、中央行政管理体制 皇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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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封建继承制度
嫡长子才能封爵,对于财产继承 上,采取诸子均分的形式,同时规 定女子也有继承遗产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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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商事法律
(一)对公私财物,也严禁盗窃 (二)实行均输平准 (三)更赋
第五节 司法制度
一、诉讼与审判制度
• (一)起诉制度 • (二)拘捕制度 • (三)审判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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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诉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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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侵犯皇帝安全与尊严方面的犯罪
1、侵犯皇帝权利方面的犯罪 (1)矫制矫诏罪 (2)废格诏令罪 2、侵犯皇帝安全方面的犯罪 (1)阑入和失阑罪 (2)犯跸罪 3、侵犯皇帝尊严方面的犯罪 (1)不道罪 (2)不敬、大不敬罪 (3)僭越罪、逾制罪(4)祝诅、巫贾罪 (5)腹诽罪
(二)危害专制集权方面的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