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过100米的高层建筑规范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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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度大于100米的建筑特殊规范要求总结

高度大于100米的建筑特殊规范要求总结

高度大于100米的建筑设计中特殊规范要求总结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中1.0.6 建筑高度大于250m的建筑,除应符合本规范的要求外,尚应结合实际情况采取更加严格的防火措施,其防火设计应提交国家消防主管部门组织专题研究、论证。

建筑高度大于100米的建筑特殊规范要求总结包括:耐火等级、防火间距、安全疏散与避难、消防设施、装修与保温、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等要求都有很大的提高。

总结如下:5.1.4 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民用建筑,其楼板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2.00h。

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的上人平屋顶,其屋面板的耐火极限分别不应低于1.50h和1.00h。

5.2.6 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民用建筑与相邻建筑的防火间距,当符合本规范第3.4.5条、第3.5.3条、第4.2.1条和第5.2.2条允许减小的条件时,仍不应减小。

5.5.23 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公共建筑,应设置避难层(间)。

避难层(间)应符合下列规定:1 第一个避难层(间)的楼地面至灭火救援场地地面的高度不应大于50m,两个避难层(间)之间的高度不宜大于50m。

2 通向避难层(间)的疏散楼梯应在避难层分隔、同层错位或上下层断开。

3 避难层(间)的净面积应能满足设计避难人数避难的要求,并宜按5.0人/m²计算。

4 避难层可兼作设备层。

设备管道宜集中布置,其中的易燃、可燃液体或气体管道应集中布置,设备管道区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的防火隔墙与避难区分隔。

管道井和设备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与避难区分隔,管道井和设备间的门不应直接开向避难区;确需直接开向避难区时,与避难层区出入口的距离不应小于5m,且应采用甲级防火门。

避难间内不应设置易燃、可燃液体或气体管道,不应开设除外窗、疏散门之外的其他开口。

5 避难层应设置消防电梯出口。

6 应设置消火栓和消防软管卷盘。

7 应设置消防专线电话和应急广播。

住宅楼高度不同消防设计要求标准

住宅楼高度不同消防设计要求标准

一、概述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高层住宅楼的建设日益增多。

高层住宅楼在建筑设计和消防安全上有着特殊的要求,尤其是在火灾发生时,如何保障居民的生命和财产安全成为了亟待解决的问题。

针对不同高度的住宅楼,消防设计也有相应的标准和要求。

二、低层住宅楼(小于24米)1. 建筑结构低层住宅楼一般采用砖混结构或框架结构。

消防设计要求建筑结构要具有一定的防火性能,避免火势蔓延。

2. 防火设施在低层住宅楼内,应当建设消防设备间、疏散通道、消防水源等,以保障火灾时居民的疏散和灭火。

3. 防火材料低层住宅楼的材料应当选用具有较好的防火性能,避免火灾时火势扩散过快。

4. 疏散通道低层住宅楼的疏散通道应当设置合理、通畅,方便居民疏散。

三、中层住宅楼(24米-100米)1. 建筑结构中层住宅楼一般采用框架结构或钢筋混凝土结构。

消防设计要求建筑结构要具有较好的耐火性,防止火势蔓延。

2. 防火设施在中层住宅楼内,应当建设消防设备间、消防电梯、消防水池等,以确保火灾时的防护和灭火。

3. 防火材料中层住宅楼的材料应当选用高防火性能的材料,防止火灾时火势扩散。

4. 疏散通道中层住宅楼的疏散通道应当设置合理,具有防火分隔功能,确保居民疏散的通畅性。

四、高层住宅楼(大于100米)1. 建筑结构高层住宅楼一般采用钢筋混凝土结构或钢结构。

消防设计要求建筑结构要具有极强的防火性能,防止火灾时的火势蔓延。

2. 防火设施在高层住宅楼内,应当建设消防设备间、自动喷水灭火系统、高空救援设备等,以确保灭火和疏散的有效性。

3. 防火材料高层住宅楼的材料应当选用超高防火性能的材料,确保火灾发生时的控制和扑救。

4. 疏散通道高层住宅楼的疏散通道应当设置多个,且具有耐火分隔功能,确保居民疏散的快速和安全性。

五、结论不同高度的住宅楼在消防设计上有着不同的要求和标准,这些要求和标准是为了保障居民在火灾发生时的安全和有效疏散。

在住宅楼的设计和施工过程中,需要严格遵守相关的消防设计规范和标准,确保建筑的消防安全性。

高度大于100米的建筑特殊规范要求总结

高度大于100米的建筑特殊规范要求总结

高度大于100米的建筑特殊规范要求总结.pdf 范本一:正文:一、背景介绍高度大于100米的建筑属于高层建筑,具有特殊性和复杂性。

为了确保高层建筑的安全和可靠,制定了一系列特殊规范要求。

本文档旨在总结和介绍这些特殊规范要求,以供相关人员参考。

二、建筑结构要求1. 基础设计:高度大于100米的建筑基础设计应符合土壤条件、地震要求等特殊规范要求。

2. 结构设计:建筑结构设计应满足承受风荷载、地震力、温度变化等特殊要求。

3. 建筑高度控制:高度大于100米的建筑应满足国家相关规范要求的高度控制要求。

三、消防安全要求1.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高层建筑应配备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并按照相关要求设置火灾报警设备。

2. 防火分区与防火门窗:建筑内部应划分为不同的防火分区,并设置符合要求的防火门窗。

3. 紧急疏散通道:高层建筑应配备紧急疏散通道,并设置应急照明设备及逃生指示标志。

四、电力供应要求1. 电缆降温:高层建筑电缆应采取降温措施,确保电力供应的安全可靠。

2. 电力配电系统:建筑内部的电力配电系统应满足负荷要求和电力质量要求。

五、维护与管理要求1. 建筑维护计划:高层建筑应制定定期维护计划,并进行定期检查和维护。

2. 检测与监测设备:建筑应安装相应的设备,对结构和安全进行检测和监测。

3. 管理人员培训:建筑管理人员应具备相关技术知识,接受培训并持证上岗。

六、本文所涉及的法律名词及注释1. 高层建筑:根据《建筑法》,高层建筑是指高度大于100米的建筑物。

2. 土壤条件:指建筑基础所处的土壤物理和力学性质。

3. 地震要求:指建筑在地震力作用下所需满足的要求。

4. 风荷载:指建筑所承受的风力作用。

5.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指能自动发现火灾并发出警报信号的系统。

6. 防火分区:指将建筑内部划分为不同的区域,以防止火灾蔓延。

7. 紧急疏散通道:指供人员疏散使用的通道。

8. 电缆降温:指通过某种方法使电缆温度降低。

9. 电力质量:指电力供应的各项参数和性能。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旨在规定高层民用建筑的防火要求。

以下是该标准的部分修订条文。

建筑分类和耐火等级是本标准的基础。

根据建筑的用途和高度,将其分为不同的建筑分类,并规定了相应的耐火等级。

总平面布局和平面布置是建筑设计中非常重要的一环。

本标准规定了一些基本要求,包括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和消防车道的设置等。

安全疏散和消防电梯也是本标准关注的重点。

为了确保人员在火灾发生时能够安全疏散,本标准规定了相关要求,包括疏散楼梯和安全出口的独立设置等。

消防给水和灭火设备是防火工作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本标准规定了室内外消防给水管道、消火栓和消防水箱等设备的要求,以及灭火设备的种类和数量等。

防烟、排烟和通风、空气调节也是本标准要求的内容。

为了减少火灾时的烟雾和有害气体对人员造成的伤害,本标准规定了相应的防烟、排烟和通风要求。

电气设备在防火工作中也有着重要的作用。

本标准规定了消防电源及其配电、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火灾应急广播和消防操纵室等电气设备的要求。

商业服务网点是本标准中的一个术语,指的是住宅底部(地上)设置的小型商业服务用房。

为了确保其防火安全,该用房的建筑面积不超过300平方米,采用耐火极限大于1.50小时的楼板和耐火极限大于2.00小时且不开门窗洞口的隔墙与住宅和其他用房完全分隔,该用房和住宅的疏散楼梯和安全出口应分别独立设置。

商业服务网点规范是指在住宅底部(地上)设置的小型商业服务用房,包括百货店、副食店、粮店、邮政所、储蓄所、理发店等。

这些用房的层数不得超过二层,建筑面积也不能超过300平方米。

如果地上二层是小型商业服务用房,则地上一层必须也是小型商业服务用房。

一层和二层的小型商业服务用房建筑面积之和不能超过300平方米。

此外,这些用房的楼板应该具备耐火极限大于1.50小时的特性,隔墙应该具备耐火极限大于2.00小时、不开门窗洞口的特性,以确保住宅和其他用房完全分隔,同时,这些用房和安全出口应分别独立设置,不能交叉或直接连通。

超高层豪宅设计的精细要点

超高层豪宅设计的精细要点

其中消防梯的前室可以与电梯厅合并。

如图1-4图1.核心筒平面一图2.核心筒平面二案例一超高层标准层筑高度为150米,其中三到十一层是平层,以上至49层中间户型是复式。

案例二住宅塔楼标准层案例三:住宅塔楼标准层建筑高度为124米,其中12层和25层包含避难层。

如图(注意,超高层住宅和超高层公建不同,不用设置避难层)3、最适宜的进深综合考虑城市规划管理条例,日照情况和房型,超高层住宅的进深从20米至25米不等。

例如案例1住宅板楼的进深为19.5米, 案例2塔楼进深25米,案例3塔楼进深24.6米。

4、最适宜的户型配比、户数户型配比一般是由业主方销售方面提供的资料来确定的,通常根据既定地块进行全盘权衡,根据楼盘档次的定位综合考虑。

5、通用形式(一梯四户、一梯六户)除去跃层户型的考虑,我们可以采取一梯四户、一梯五户(为了满足小户型的需求将户型拆分成一梯十户)、一梯六户和一梯八户的形式三、楼梯间的消防设计1、消防疏散要求因为我们国家没有相应的超高层建筑的防火规范,所以我们在设计的时候只能参照《高层民用建筑防火规范》,根据《高规》第6.1.5条规定住宅户门到楼梯间疏散口的疏散距离≦20米。

(其中6.1.6条规定跃廊式住宅的安全疏散距离,应从户门算起,小楼梯的一段距离按其 1.50倍水平投影计算)。

户内房间内最远一点至房门的直线距离不超过15米。

2 、需征询项目当地消防局,确定建筑核心筒的要求及消防设备的要求。

例如案例1超高层住宅这个项目经与当地消防局沟通,超高层住宅交通的楼梯间前室必须独立,消防电梯前室只可与一部楼梯间的前室合用。

而高层住宅两部防烟楼梯间的前室和消防电梯的前室可以三室合一。

上海市也遵循相同的规定3、通风、喷淋、报警要求(规范条文、消防要求)1)建筑高度超过100米的居住建筑,防烟楼梯间不论有无外窗,均应设机械加压送风防烟。

2)建筑高度超过100米,消防系统需要分区,建筑高度超过120米,自动喷淋系统需要分区设置。

关于超限高层建筑工程主要范围

关于超限高层建筑工程主要范围

超限高层建筑工程主要范围发布者:admin 来源:发布时间:2010-10-28 11:13:57下列工程属于超限高层建筑工程:(一)房屋高度超过规定,包括超过《建筑抗震设计规范》(以下简称《抗震规范》)第6章钢筋混凝土结构和第8章钢结构最大适用高度、超过《高层建筑混凝土结构技术规程》(以下简称《高层混凝土结构规程》)第7章中有较多短肢墙的剪力墙结构、第10章中错层结构和第11章混合结构最大适用高度的高层建筑工程。

(二)房屋高度不超过规定,但建筑结构布置属于《抗震规范》、《高层混凝土结构规程》规定的特别不规则的高层建筑工程。

(三)房屋高度大于24米且屋盖结构超出《网架结构设计与施工规程》和《网壳结构技术规程》规定的常用形式的大型公共建筑工程(暂不含轻型的膜结构)。

附录一:超限高层建筑工程主要范围的参照简表表一房屋高度(m)超过下列规定的高层建筑工程注:当平面和竖向均不规则(部分框支结构指框支层以上的楼层不规则)时,其高度应比表内数值降低至少10%;表二、同时具有下列三项及以上不规则的高层建筑工程(不论高度是否大于表一)注:深凹进平面在凹口设置连梁,其两侧的变形不同时仍视为凹凸不规则,不按楼板不连续中的开洞对待;序号a、b不重复计算不规则项;局部的不规则,视其位置、数量等对整个结构影响的大小判断是否计入不规则的一项。

表三、具有下列某一项不规则的高层建筑工程(不论高度是否大于表一)注:仅前后错层或左右错层属于表二中的一项不规则,多数楼层同时前后、左右错层属于本表的复杂连接;表四、其他高层建筑附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技术要点》的通知(建质〔2010〕109号).doc 注:表中大型建筑工程的范围,参见《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GB 50223说明:1、当规范、规程修订后,最大适用高度等数据相应调整。

2、具体工程的界定遇到问题时,可从严考虑或向全国、工程所在地省级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委员会咨。

高层建筑设计规范

高层建筑设计规范

高层建筑设计规范8.1 通常规定8.1.1高层建筑的防烟设施应分为机械加压送风的防烟设施与可开启外窗的自然排烟设施。

8.1.2高层建筑的排烟设施应分为机械排烟设施与可开启外窗的自然排烟设施。

8.1.3一类高层建筑与建筑高度超过32m的二类高层建筑的下列部位应设排烟设施:8.1.3.1长度超过20m的内走道。

8.1.3.2面积超过100m2,且经常有人停留或者可燃物较多的房间。

8.1.3.3高层建筑的中庭与经常有人停留或者可燃物较多的地下室。

8.1.4通风、空气调节系统应采取防火、防烟措施。

8.1.5机械加压送风与机械排烟的风速,应符合下列规定:8.1.5.1使用金属风道时,不应大于20m/s。

8.1.5.2使用内表面光滑的混凝土等非金属材料风道时,不应大于15m/s。

8.1.5.3送风口的风速不宜大于7m/s;排烟口的风速不宜大于10m/s。

8.2 自然排烟8.2.1除建筑高度超过50m的一类公共建筑与建筑高度超过100m的居住建筑外,靠外墙的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消防电梯间前室与合用前室,宜使用自然排烟方式。

8.2.2使用自然排烟的开窗面积应符合下列规定:8.2.2.1防烟楼梯间前室、消防电梯间前室可开启外窗面积不应小于2.00m2,合用前室不应小于3.00m2。

8.2.2.2靠外墙的防烟楼梯间每五层内可开启外窗总面积之与不应小于2.00m2。

8.2.2.3长度不超过60m的内走道可开启外窗面积不应小于走道面积的2%。

8.2.2.4需要排烟的房间可开启外窗面积不应小于该房间面积的2%。

8.2.2.5净空高度小于12m的中庭可开启的天窗或者高侧窗的面积不应小于该中庭地面积的5%。

8.2.3防烟楼梯间前室或者合用前室,利用敞开的阳台、凹廊或者前室内有不一致朝向的可开启外窗自然排烟时,该楼梯间可不设防烟设施。

8.2.4排烟窗宜设置在上方,并应有方便开启的装置。

8.3 机械防烟8.3.1下列部位应设置独立的机械加压送风的防烟设施:8.3.1.1不具备自然排烟条件的防烟楼梯间、消防电梯间前室或者合用前室。

消防一类二类高层建筑分类

消防一类二类高层建筑分类

消防一类二类高层建筑分类1、对于住宅,建筑高度大于54米为一类高层、建筑高度大于27米小于等于54米为二类高层。

2、对于公共建筑,建筑高度大于50米的二层及二层以上建筑为一类高层,建筑高度大于24米小于等于50米的非单层建筑为二类高层。

3、建筑高度大于24米的医疗建筑、独立建造的老年人照料设施、重要的公共建筑为一类高层。

4、藏书量超过100万册的图书馆、省级以上的防灾,指挥调度楼(广播电视楼、网局级及省级电力调度建筑)超过24米非单层建筑为一类高层。

5、建筑高度24米以上部分任一楼层的建筑面积大于1000平方米的展览、商店、邮政、电信、财贸金融建筑和多种功能组合的建筑为一类高层。

一类高层和二类高层的区别是什么?1、公建上的区别一类高层和二类高层的区别在于楼梯,一类高层采用防烟楼梯间,二类高层采用封闭楼梯间,而且疏散距离要求不同,在《建筑防火规范》里有详细要求和说明。

2、住宅上的区别如果住宅超过54米,属于一类高层,否则属于二类高层,一类高层要比二楼高层高出很多。

3、公共建筑的区别对于高楼医疗建筑都属于一类高层,比如省级电视台、财贸、金融等都是一类高层,建筑面积超过1000平方米,也属于一类高层。

高层建筑划分的标准是什么?我国划分高层建筑的标准是根据(消防车喷水高度)来划分的,其标准是: 住在建筑的层数大于(10)层,其也民用建筑和工业建筑的高度大于(24)米主要包括下面几种超过一定层数或高度的建筑将成为高层建筑,高层建筑的起点高度或层数,各国规定不一,且多无绝对、严格的标准。

在中国,旧规范规定:8层以上的建筑都被称为高层建筑,而目前,接近20层的称为中高层,30层左右接近100m称为高层建筑,而50层左右200m以上称为超高层。

在新《高规》即《高层建筑混凝士结构技术规程》(JGJ3-2002)里规定: 10层及10层以上或高度超过28m的钢筋混凝士结构称为高层建筑结构。

当建筑高度超过100m时,称为超高层建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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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过100米的高层建筑规范汇总
5.3.3 建筑高度不超过100m的高层建筑,其电缆井、管道井应每隔2~3 层在楼板处用相当于地楼板耐火极限的不燃烧体作防火分隔;建筑高度超过100m的高层建筑,应在每层楼板处用相当于楼板耐火极限的不燃烧体作防火分隔。

6.1.13 建筑高度超过100m的公共建筑,应设置避难层(间),并应符合下列规定:6.1.13.1 避难层的设置,自高层建筑首层至第一个避难层或两个避难层之间,不宜超过15 层。

6.1.13.2 通向避难层的防烟楼梯应在避难层分隔、同层错位或上下层断开,但人员均必须经避难层方能上下。

6.1.13.3 避难层的净面积应能满足设计避难人员避难的要求,并宜按 5.00人/㎡计算。

6.1.13.4 避难层可兼作设备层,但设备管道宜集中布置。

6.1.13.5 避难层应设消防电梯出口。

6.1.13.6 避难层应设消防专线电话,并应设有消火栓和消防卷盘。

6.1.13.7 封闭式避难层应设独立的防烟设施。

6.1.13.8 避难层应设有应急广播和应急照明,其供电时间不应小于1.00h照度不应低于1.00lx。

6.1.14 建筑高度超过100m,且标准层建筑面积超过1000㎡的公共建筑,宜设置屋顶直升机停机坪或供直升机救助的设施,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6.1.14.1 设在屋顶平台上的停机坪,距设备机房、电梯机房、水箱间、共用天线等突出物的距离,不应小于5.00m。

6.1.14.2 出口不应少于两个,每个出口宽度不宜小于0.90m。

6.1.14.3 在停机坪的适当位置应设置消火栓。

6.1.14.4 停机坪四周应设置航空障碍灯,并应设置应急照明。

7.2.4 高级旅馆、重要的办公楼、一类建筑的商业楼、展览楼、综合楼等和建筑高度超过100m 的其它高层建筑,应设消防卷盘,其用水量可不计入消防用水总量。

7.4.6 除无可燃物的设备层外,高层建筑和裙房的各层均应设室内消火栓,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7.4.6.1 消火栓应设在走道、楼梯附近等明显易于取用的地点,消火栓的间距应保证同层任何部位有两个消火栓的水枪充实水柱同时到达。

7.4.6.2 消火栓的水枪充实水柱应通过水力计算确定,且建筑高度不超过100m 的高层建筑不应小于10m;建筑高度超过100m 的高层建筑不应小于13m。

7.4.7 采用高压给水系统时,可不设高位消防水箱。

当采用临时高压给水系统时,应设高位消防水箱,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7.4.7.1 高位消防水箱的消防储水量,一类公共建筑不应小于18m3 ;二类公共建筑和一类居住建筑不应小于12m3 ;二类居住建筑不应小于6.00m3。

7.4.7.2 高位消防水箱的设置高度应保证最不利点消火栓静水压力。

当建筑高度不超过100m 时,高层建筑最不利点消火栓静水压力不应低于0.07MPa;当建筑高度超过100m 时,高层建筑最不利点消火栓静水压力不应低于0.15 MPa。

当高位消防水箱不能满足上述静压要求时,应设增压设施。

7.4.7.3 并联给水方式的分区消防水箱容量应与高位消防水箱相同。

7.4.7.4 消防用水与其它用水合用的水箱,应采取确保消防用水不作他用的技术措施。

7.4.7.5 除串联消防给水系统外,发生火灾时由消防水泵供给的消防用水不应进入高位消防水箱。

7.6.1 建筑高度超过100m 的高层建筑及其裙房,除游泳池、溜冰场、建筑面积小于5.00㎡的卫生间、不设集中空调且户门为甲级防火门的住宅户内用房和不宜用水扑救的部位外,均应设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8.2.1 除建筑高度超过50m的一类公共建筑和建筑高度超过100m的居住建筑外,靠外墙的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消防电梯间前室和合用前室,宜采用自然排烟方式。

9.2.6 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可采用蓄电池作备用电源,且连续供电时间不应少于20min;高度超过100m的高层建筑连续供电时间不应少于30min。

9.4.1 建筑高度超过100m的高层建筑,除游泳池、溜冰场、卫生间外,均应设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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