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层建筑消防设计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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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层住宅设计消防规范

高层住宅设计消防规范

高层住宅设计消防规范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和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高层住宅已经成为现代城市中常见的住宅形态。

由于其独特的建筑结构和人员密集的特点,高层住宅设计时需要特别注意消防安全。

本文将从消防规范的要求、消防设计的内容和建筑材料的选择等方面进行说明,以确保高层住宅的消防安全。

一、消防规范的要求1.建筑结构:建筑结构应具有一定的耐火性能,能够在火灾发生时保持稳定,并且不会引发大面积的火灾蔓延。

高层住宅通常采用钢结构或混凝土结构,这些结构可以在火灾发生时保持一定的稳定性。

2.防火分隔:高层住宅应设置防火分隔,将建筑内部划分为多个相互独立的火灾防控区域。

防火分隔的设计应符合相关的消防标准,能够有效阻止火势的传播和蔓延。

3.疏散通道:高层住宅宜设置多个疏散通道,确保人员在火灾发生时能够迅速、安全地撤离。

疏散通道的朝向、宽度和疏散距离等都需要符合消防规范的要求。

4.灭火设施:高层住宅应配备灭火设施,如灭火器、消防栓、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等。

这些设施应设置在易燃易爆物质存放区或易发生火灾的场所,以快速控制火势。

二、消防设计的内容高层住宅的消防设计应包括以下内容:1.火灾场景模拟:通过火灾场景模拟,确定火灾可能发生的地点和火势的蔓延情况,从而制定相应的消防预案。

2.疏散设计:根据高层住宅的平面布局和湿式、干式疏散通道的位置,确定疏散通道的宽度、数量和朝向等。

3.防火分隔设计:根据高层住宅的功能分区和使用性质,确定不同防火分隔的要求,如防火墙、防火门等。

4.灭火设施布置:根据高层住宅的使用性质和火灾风险,确定适当的灭火设备的种类、数量和布置位置。

5.消防控制室设计:高层住宅应设置消防控制室,对火灾报警、灭火系统等进行实时监控和控制。

三、建筑材料的选择高层住宅的建筑材料选择也是消防设计的重要内容之一、以下是几个常见建筑材料的消防性能要求:1.外墙材料:外墙应采用不燃材料或阻燃材料,以防止外墙火灾的蔓延。

2.楼梯和走廊:楼梯和走廊的地板、墙面和天花板应采用防火材料,以延缓火势的蔓延。

高层建筑消防设计规范

高层建筑消防设计规范

高层建筑消防设计规范高层建筑消防设计是指在高层建筑中设置消防设备和控制措施,以保证火灾发生时能够及时发现、报警和灭火,并确保人员疏散通道畅通,最大程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以下是高层建筑消防设计规范的一些主要内容。

首先,高层建筑需采用防火材料和结构,包括防火墙、防火门、防火窗等。

建筑结构及材料应满足耐火极限要求,尽量减少火灾蔓延的可能性。

其次,高层建筑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包括烟感、温感、可燃气体传感器等,确保火灾发生时能及时报警。

同时,应设置火灾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包括自动喷水灭火装置、干式灭火装置、泡沫灭火装置等,以便在火灾初期即可开始灭火。

同时,高层建筑应设置人工报警按钮和应急广播系统,方便人员在发生火灾时能够迅速报警,并通过广播系统向人员发出撤离指示。

建筑物内应设置足够数量的灭火器并定期检查和维护。

高层建筑的疏散通道设计也至关重要。

疏散通道应设置在建筑物的两侧,并保持通畅。

楼梯间应具备防烟和耐火功能,以保证人员在火灾发生时能够安全疏散。

同时,高层建筑应设置避难层,用于人员疏散和等待救援。

此外,高层建筑消防设计规范还包括对电气设备、燃气设备、厨房和垃圾处理设备的安全要求。

电气设备应具备过载、短路和漏电保护装置,以避免因电气设备故障引发火灾。

燃气设备和厨房应设置火灾自动关闭阀门和通风装置,以减少火灾发生的可能性。

总而言之,高层建筑消防设计规范应确保建筑物在发生火灾时能够及时发现、报警和灭火,并保证人员的疏散通道通畅,最大限度地减少火灾损失。

这些规范包括建筑材料和结构的要求、火灾自动报警和自动灭火系统的安装、疏散通道和避难层的设计、以及电气设备和燃气设备的安全要求等。

高层建筑消防设计的合理性与可行性对于保护人员生命安全、防范火灾事故具有重要意义。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一,高层民用建筑的设计应符合建筑法规的要求。

这包括对建筑的设计、施工、使用、维护和管理等方面的规定。

例如,建筑的结构和耐火性能应符合相关国家标准,建筑内部的消防设施要满足国家消防部门的要求。

第二,高层民用建筑的设计要考虑建筑的消防逃生通道。

每层建筑应该设置足够数量的疏散通道,以保证人员能够迅速、安全地逃离火灾现场。

通道的设计应满足相关的规定,通道的宽度、高度和长度等都需要符合相应标准。

第三,高层民用建筑的设计要考虑建筑的消防设备。

每层建筑应设置相应的灭火设备,如灭火器、消防栓、喷淋系统等。

这些设备应布置在易燃、易爆和易烟的场所,并定期检查和维护。

第四,高层民用建筑的设计要考虑建筑的防烟措施。

防烟通道应设置在建筑内的关键位置,如楼梯间、走廊和公共区域等。

这些通道应具有良好的防烟性能,以确保被困人员能够安全地逃生。

第五,高层民用建筑的设计要考虑建筑的火灾监测系统和报警系统。

建筑应设置火灾报警器、烟雾探测器等系统,以便及时发现火灾并采取相应的措施。

这些系统应与当地的消防部门和相关机构联网,以便及时报警和调度。

第六,高层民用建筑的设计要考虑建筑的电气安全。

建筑的电路设计和安装应符合相关安全标准,电气设备应定期检测和维护,以减少电气火灾的发生。

总之,高层民用建筑的设计防火规范是确保建筑在火灾发生时能够及时发现、迅速疏散和有效灭火的关键。

这需要考虑建筑的结构、消防设备、防烟措施、火灾监测系统、报警系统和电气安全等方面,以确保建筑的消防安全。

同时,建筑的设计也应符合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标准,以确保建筑的合法性和安全性。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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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度规范«高层民用修树立计防火规范»GB50045-95局部修订条文目录2 术语………………………………………………………………………………………………3 修建分类和耐火等级……………………………………………………………………………4 总平面规划战争面布置…………………………………………………………………………4.1 普通规则……………………………………………………………………………………4.2 防火间距……………………………………………………………………………………4.3 消防车道……………………………………………………………………………………6 平安疏散和消防电梯………………………………………………………………………………6.1 普通规则……………………………………………………………………………………7 消防给水和灭火设备………………………………………………………………………………7.3 室外消防给水管道、消防水池和室外消火栓………………………………………………7.4 室内消防给水管道、室内消火栓和消防水箱………………………………………………7.6 灭火设备………………………………………………………………………………………8 防烟、排烟和通风、空气调理……………………………………………………………………8.4 机械排烟………………………………………………………………………………………9 电气…………………………………………………………………………………………………9.1 消防电源及其配电……………………………………………………………………………9.4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火灾应急广播和消防控制室…………………………………………9.5 漏电火灾报警系统……………………………………………………………………………2 术语2.1.07 商业效劳网点commercial serving cubby住宅底部〔地上〕设置的百货店、副食店、粮店、邮政所、储蓄所、理发店等小型商业效劳用房。

高层住宅消防规范

高层住宅消防规范

一、总平面布局和平面布置4.1.7 高层建筑的底边至少有一个长边或周边长度的1/4且不小于一个长边长度,不应布置高度大于5.00m、进深大于4.00m的裙房,且在此范围内必须设有直通室外的楼梯或直通楼梯间的出口。

4.2.1高层建筑之间及高层建筑与其它民用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 4.2.1的规定。

高层建筑之间及高层建筑与其它民用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m) 表4.2.1注:防火间距应按相邻建筑外墙的最近距离计算;当外墙有突出可燃构件时,应从其突出的部分外缘算起。

4.1.8设在高层建筑内的汽车停车库,其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汽车库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

4.3 消防车道4.3.1高层建筑的周围,应设环形消防车道。

当设环形车道有困难时,可沿高层建筑的两个长边设置消防车道。

当高层建筑的沿街长度超过150m或总长度超过220m时,应在适中位置设置穿过高层建筑的消防车道。

穿过高层建筑的消防车道,其净宽和净空高度均不应小于4.00m。

高层建筑应设有连通街道和内院的人行通道,通道之间的距离不宜超过80m。

4.3.2高层建筑的内院或天井,当其短边长度超过24m时,宜设有进入内院或天井的消防车道。

4.3.4消防车道的宽度不应小于4.00m。

消防车道距高层建筑外墙宜大于5.00m,消防车道上空4.00m以下范围内不应有障碍物。

4.3.5尽头式消防车道应设有回车道或回车场,回车场不宜小于15m×15m。

大型消防车的回车场不宜小于18m×18m。

4.3.6穿过高层建筑的消防车道,其净宽和净空高度均不应小于4.00m。

4.3.7消防车道与高层建筑之间,不应设置妨碍登高消防车操作的树木、架空管线等。

安全疏散和消防电梯6.1 一般规定6.1.1高层建筑每个防火分区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两个。

但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设一个安全出口:6.1.1.1十八层及十八层以下,每层不超过8户、建筑面积不超过650m2,且设有一座防烟楼梯间和消防电梯的塔式住宅。

最新版:高层民用建筑防火设计规范

最新版:高层民用建筑防火设计规范

最新版:高层民用建筑防火设计规范1. 总则1.1 适用范围本规范适用于我国境内新建、扩建和改建的高层民用建筑防火设计。

对于已建的高层民用建筑,可根据本规范进行防火设计改造。

1.2 规范依据本规范依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建筑火灾危险性评估规范》(GB)等国家标准和行业规定制定。

1.3 防火设计原则1. 预防为主,防消结合。

2. 全面规划,合理布局。

3. 保障人员安全,减少财产损失。

4. 科学先进,易于操作。

2. 高层民用建筑定义及分类2.1 高层民用建筑定义本规范所称高层民用建筑,是指建筑高度大于24m的住宅建筑和建筑高度大于24m的非住宅类民用建筑。

2.2 高层民用建筑分类高层民用建筑分为一类和二类。

一类高层民用建筑指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建筑;二类高层民用建筑指建筑高度大于24m,但不大于100m的建筑。

3. 防火分区与防火间距3.1 防火分区高层民用建筑应根据建筑的使用功能、火灾危险性、建筑高度等因素,合理划分防火分区。

防火分区应符合下列规定:1. 防火分区面积应根据建筑的使用功能、火灾危险性、建筑高度等因素确定。

2. 防火分区应采用防火墙、防火门等防火分隔设施进行分隔。

3. 防火分区之间的防火分隔设施应具有足够的防火性能和耐火极限。

3.2 防火间距高层民用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应根据建筑的使用功能、火灾危险性、建筑高度等因素确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 防火间距应不小于表3.2.1的规定。

2. 防火间距应采用实体防火墙进行分隔。

3. 防火间距内的空地应设置消防车道、消防水源等消防设施。

4. 防火构造要求4.1 防火墙防火墙应符合下列要求:1. 防火墙应采用不燃材料建造,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3.00h。

2. 防火墙应具有足够的强度和稳定性。

3. 防火墙应严密,不应有裂缝、空洞等缺陷。

4.2 防火门防火门应符合下列要求:1. 防火门应采用不燃材料制作,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1.00h。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2005版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2005版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一章总则1.0.1 为了防止和减少高层民用建筑(以下简称高层建筑)火灾的危害,保护人身和财产的安全,制定本规范。

1.0.2 高层建筑的防火设计,必须遵循“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针对高层建筑发生火灾的特点,立足自防自救,采用可靠的防火措施,做到安全适用、技术先进、经济合理。

1.0.3 本规范适用于下列新建、扩建和改建的高层建筑及其裙房:1.0.3.1 十层及十层以上的居住建筑(包括首层设置商业服务网点的住宅);1.0.3.2 建筑高度超过24m的公共建筑。

1.0.4 本规范不适用于单层主体建筑高度超过24m的体育馆、会堂、剧院等公共建筑以及高层建筑中的人民防空地下室。

1.0.5 当高层建筑的建筑高度超过250m时,建筑设计采取的特殊的防火措施,应提交国家消防主管部门组织专题研究、论证。

1.0.6 高层建筑的防火设计,除执行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现行的有关国家标准的规定。

第二章术语2.0.1 裙房skirtbuilding与高层建筑相连的建筑高度不超过24m的附属建筑。

2.0.2 建筑高度buildingaltitude 建筑物室外地面到其檐口或屋面面层的高度,屋顶上的水箱间、电梯机房、排烟机房和楼梯出口小间等不计入建筑高度。

2.0.3 耐火极限durationoffireresistance 建筑构件按时间—温度标准曲线进行耐火试验,从受到火的作用时起,到失去支持能力或完整性被破坏或失去隔火作用时止的这段时间,用小时表示。

2.0.4 不燃烧体non/combustiblecomponent 用不燃烧材料做成的建筑构件。

2.0.5 难燃烧体hard/combustiblecomponent 用难燃烧材料做成的建筑构件或用燃烧材料做成而用不燃烧材料做保护层的建筑构件。

2.0.6 燃烧体combustiblecomponent 用燃烧材料做成的建筑构件。

2.0.7 综合楼multiple/usebuilding 由二种及二种以上用途的楼层组成的公共建筑。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pdf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pdf1、引言1.1 目的1.2 适用范围1.3 定义1.4 基本原则2、建筑分类与防火等级2.1 建筑分类2.2 防火等级3、结构设计与防护3.1 结构设计原则3.2 材料选择3.3 防火涂料与防火涂层3.4 防火隔断与防火间距4、电气设计与防火安全4.1 电气线路布置4.2 电气设备选择与安装4.3 防火墙与电气配线4.4 火灾报警与自动灭火系统5、疏散通道设计与安全5.1 疏散通道布置原则5.2 疏散通道宽度与安全出口5.3 疏散标志与应急照明设备5.4 防烟措施与防烟排烟系统6、火灾应急预案与消防设施6.1 火灾应急预案编制6.2 灭火器与灭火系统6.3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6.4 防火门与防排烟门7、室内装饰与装修材料7.1 室内装修材料选择7.2 室内装饰设计与防火要求7.3 低烟无毒材料使用8、其他防火设施与要求8.1 炊事与燃气设备布置8.2 安全疏散演练8.3 高层建筑火灾风险评估8.4 建筑防火管理责任制度9、附则9.1 防火技术评估9.2 施工期间防火安全9.3 监督检查与责任追究10、附件附件1:高层民用建筑防火设计规范示意图附件2:高层民用建筑防火设施清单附件3:高层民用建筑防火排烟系统示意图11、法律名词及注释1. 建筑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2. 消防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12、本文档涉及附件。

请参见附件部分。

13、本文所涉及的法律名词及注释。

请参见法律名词及注释部分。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消防规范.pdf1、前言1.1 目的1.2 适用范围1.3 定义和缩写词2、建筑分类及消防等级2.1 建筑分类2.2 消防等级划分3、建筑结构与材料3.1 结构设计原则3.2 材料选择3.3 防火涂料与防火涂层3.4 防火隔断与防火间距4、电气系统与防火安全4.1 电气线路布置4.2 电气设备选择与安装4.3 防火墙与电气配线4.4 火灾报警与自动灭火系统5、疏散通道与安全出口5.1 疏散通道布置原则5.2 疏散通道宽度与安全出口5.3 疏散标志与应急照明设备5.4 防烟措施与排烟系统6、灭火与消防设施6.1 消防器材配置6.2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6.3 防火门与防排烟门6.4 室内消防栓与灭火器7、室内装饰与装修材料7.1 室内装修材料选择7.2 室内装饰设计与防火要求7.3 低烟无毒材料使用8、其他防火措施与要求8.1 炊事与燃气设备布置8.2 安全疏散演练8.3 高层建筑火灾风险评估8.4 建筑消防管理责任制度9、附则9.1 火灾风险评估9.2 监督检查与责任追究10、附件附件1:高层民用建筑消防设计规范示意图附件2:高层民用建筑消防设施清单附件3:高层民用建筑消防排烟系统示意图11、法律名词及注释1. 建筑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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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层建筑消防设计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 45-82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经济委员会试行日期: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试行日期:一九八三年六月一日关于颁发《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通知经基〔1982) 585号根据原国家建委(78)建发设字第562号文的通知,由北京市公安局会同有关单位共同编制的《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已经有关部门会审。

现批准《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45-82为国家标准,自一九八三年六月一日起试行。

本规范由建设、设计单位负责贯彻实施。

各有关主管部门、公安机关负有检查监督之责。

在执行本规范个别规定如确有困难时,应在地方基建主管部门的主持下,由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和当地公安机关协商解决。

鉴于本规范适用于十层及十层以上的住宅和建筑高度超过二十四米的其他民用建筑,对于七、八、九层的非单元式住宅和层数超过六层且建筑高度不超过二十四米的其他民用建筑的防火设计要求,可参照《建筑设计防火规范》TJ16-74的有关规定执行。

本规范只规定了高层民用建筑的一般防火要求,各省、市、自治区可根据本规范的原则,结合本地区的具体情况制订补充规定,并送国家经委和公安部备案。

本规范由公安部负责管理和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经济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一九八二年十二月八日编制说明本规范是根据原国家建委(78)建发设字第562号文的通知,由北京市公安局会同北京市建筑设计院、上海工业建筑设计院、天津市建筑设计院、广州市设计院、东北建筑设计院、上海、广州市公安局及公安部民警干校、四川消防科学研究所等十个单位共同编制的。

在编制过程中,遵照国家基本建设的有关方针政策和“以防为主,以消为辅”的消防工作方针,进行了调查研究,总结高层民用建筑防火设计的实践经验,吸取了有关这方面的科研成果,参考国外有关资料,并征求了各省、市、自治区和有关部、委所属设计、科研、高等院校和公安消防等单位的意见,最后经有关部门会审定稿。

本规范共分八章和三个附录。

其内容包括:总则,建筑分类和耐火等级,总平面布局和平面布置,防火、防烟分区和建筑构造,安全疏散和消防电梯,消防给水和固定灭火装置,防烟、排烟和通风、空气调节,电气等。

鉴于高层民用建筑建设的经验还不够多,加上编制工作受到条件的限制,有一定局限性。

因此,请各单位在试行本规范时,进一步注意积累资料,总结经验,如发现有需要修改和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寄给我部第七局,以供下次修订时参考。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一九八二年十月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建筑分类和耐火等级第三章总平面布局和平面布置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防火间距第三节消防车道第四章防火、防烟分区和建筑构造第一节防火和防烟分区第二节防火墙和隔墙第三节电梯井和管道井第四节防火门和防火卷帘第五节屋顶金属承重构件和变形缝第五章安全疏散和消防电梯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疏散楼梯间和楼梯第三节消防电梯第六章消防给水和固定灭火装置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消防用水量第三节室外消防给水管进、消防水池和室外消火栓第四节室内消防给水管道、室内消火栓和消防水箱第五节消防水泵房第六节固定灭火装置第七章防烟、排烟和通风、空气调节第一节防烟、排烟第二节通风和空气调节第八章电气第一节消防电源及其配电第二节火灾事故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第三节灯具第四节火灾自动报警装置和消防控制室附录一名词解释附录二建筑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附录三本规范用词说明第一章总则第1.0.1条为了保卫社会主义建设和公民生命财产的安全,防止和减少高层民用建筑火灾的危害,特制定本规范。

第1.0.2条高层民用建筑的防火设计,必须遵循国家有关方针、政策,针对高层建筑发生火灾时的特点,采用可靠的防火措施,做到保障安全、方便使用、技术先进、经济合理。

第1.0.3条本规范适用于下列新建、扩建和改建的高层民用建筑及与其相连的附属建筑:一、十层及十层以上的住宅建筑(包括底层设置商业服务网点的住宅);二、建筑高度超过24米的其他民用建筑。

本规范不适用于建筑高度超过100米的民用建筑和单层主体建筑高度超过24米的体育馆、会堂、剧院等公共建筑以及高层民用建筑中的人民防空地下室。

注:建筑高度为建筑物室外地面到其檐口或女儿墙的高度。

屋顶上的了望塔、水箱间、电梯机房、排烟机房和楼梯出口小间等不计入建筑高度和层数内;住宅建筑的地下室、半地下室的顶板面高出室外地面不超过1.5米者,不计入层数内。

第1.0.4条高层民用建筑的防火设计,除执行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设计标准、规范的要求。

第二章建筑分类和耐火等级第2.0.1条高层民用建筑应根据其使用性质、火灾危险性、疏散和扑救难度等进行分类。

一般可按表2.0.1分类。

建筑物分类表2.0.1注:①高级旅馆系指建筑标准高、功能复杂、可燃装修多、没有空气调节系统的旅馆;②高级住宅系指建筑标准高、可燃装修多、设有空气调节系统或空气调节设备的住宅;③重要的办公楼、科研棱、图书楼、档案楼系指性质重要,建筑标准高,设备、图书、资料贵重,火灾危险性大,发生火灾后损失大、影响大的办公楼、科研楼、图书楼、档案楼。

第2.0.2条高层民用建筑的耐火等级分为一、二两级。

其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不应低于表2.0.2的规定。

建筑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表2.0.2第2.0.3条一类建筑物的耐火等级应为一级,二类建筑物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与高层主体建筑相连的附属建筑,其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建筑物的地下室,其耐火等级应为一级。

第2.0.4条建筑物内存放图书、资料、纺织品等可燃物的平均重量超过200公斤/米^2的房间,如不设自动灭火设备时,其梁、楼板和隔墙的耐火极限应按本规范第2.0.2条的规定提高0.50小时。

第三章总平面布局和平面布置@@& 第一节一般规定第3.l.1条在进行总平面设计时,应根据城市规划,合理确定高层民用建筑的位置、防火间距、消防车道和消防水源等。

高层民用建筑不宜布置在火灾危险性为甲、乙类厂(库)房,易燃、可燃液体和可燃气体贮罐以及可燃材料堆场附近。

注:厂房、库房的火灾危险性分类和易燃、可燃液体的划分应按规行的《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3.1.2条燃油、燃气的锅炉,可燃油油浸电力变压器,充有可燃油的高压电容器和多油开关等应设在专用的房间内。

上述房间不宜布置在高层主体建筑内,如受条件限制必须布置时,应采取下列防火措施:一、不应布置在人员密集场所的上面、下面或贴邻,并应采用无门窗洞口的耐火极限不低于3.00小时的隔墙(包括变压器室之间的隔墙)和2.00小时的楼板与其它部位隔开;如必须开门时,应设甲级防火门;二、锅炉房、变压器室应布置在底层靠外墙部位,并应在外墙上开门。

外墙开口部位的上方均应设置宽度不小于1米的防火挑檐;三、变压器下面应有贮存变压器全部油量的事故贮油设施。

多油开关室、高压电容器室均应设有防止油品流散的设施。

四、宜设置火灾自动报警和固定灭火装置。

注:上述房间如布置在与高层主体建筑相连的附属建筑内,应符合木条第一、二、三款的要求。

第3.1.3条消防控制室宜设在建筑物的底层或地下一层,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00小时的隔墙和2.00小时的楼板与其它部位隔开,并应设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

第3.1.4条建筑物内如附设观众厅、会议厅等人员密集的场所,宜设在底层或二、三层;如附设托儿所、幼儿园时,应设置在建筑物的底层或二、三层靠近安全出口的部位。

第3.1.5条建筑物的地下室不宜设置人员密集的厅、室。

如必须设置时,其面积不应超过300平方米。

第3.1.6条高层主体建筑的底部至少有一长边或有三分之一的周边长度不应布置与其相连的高度在5米、进深在4米以上的附属建筑,且在此范围内必须设有直通室外的楼梯或直通楼梯间的出口。

第3.1.7条附设在建筑物内的汽车停车库,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00小时的隔墙和2.00小时的楼板与其它部位隔开,井应设单独的出口。

第3.1.8条在高层民用建筑内使用可燃气体时,应采用管道供气。

使用可燃气体的部位宜设在靠外墙且通风良好的房间内。

& 第二节防火间距第3.2.1条高层民用建筑之间及高层民用建筑与其它民用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均不应小于表3.2.1的规定。

建筑物的防火间距表3.2.1注:①防火间距应按相邻建筑外墙的最近距离计算。

如外墙有突出的可燃构件时,则应从其突出的部分外缘算起;②其它民用建筑耐火等级的划分,应按规行的《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执行;③两座建筑物相邻较高一面的外墙为防火墙时,其防火间距不限;④相邻的两座建筑物,较低一座的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屋顶不设天窗、屋顶承重构件的耐火极限不低于1.00小时且相邻较低一面的外墙为防火临时,其防火间距可适当减少,但不宜小于4米;⑤相邻的两座建筑物,较低一座的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当相邻较高一面外墙的开口部位设有防火门窗或防火卷帘和水幕时,其防火间距可适当减少,但不宜小于4米。

第3.2.2条高层民用建筑与小型的易燃、可燃液体贮罐,可燃气体贮罐和化学易燃物品库房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3.2.2的规定。

建筑物与贮罐、易燃物品库房的防火间距表3.2.2注:贮罐的防火间距应从距建筑物最近的贮罐外壁算起。

第3.2.3条高层民用建筑与厂(库)房、煤气调压站、液化石油气气化站、混气站和城市液化石油气供应站瓶库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3.2.3的规定。

建筑物与厂房、库房、调压站等的防火间距表3.2.3注:液化石油气气化站、混气站的贮藏,其单罐的容积不宜超过10立方米.第三节消防车道第3.3.1条建筑物周围应设环形消防车道(可利用交通道路)。

如设环形车道有困难时,可沿建筑物的两个长边设置消防车道。

当建筑物的总长度超过220米时,并应设置穿过建筑物的消防车道。

建筑物应设有连通街道和内院的人行通道(可利用前后穿通的楼梯间),通道之间的距离不宜超过80米。

第3.3.2条建筑物的内院或天井,当其短边长度超过24米时,宜设有进入内院或天井的消防车道。

第3.3.3条供消防车取水的天然水源和消防水池,应设消防车道。

第3.3.4条消防车道的宽度不应小于3.5米,其路边距建筑物外墙宜大于5米。

道路上空如遇有障碍物时,路面与障碍物之间的净空不应小于4米。

尽头式消防车道应设有回车道或回车场,回车场的尺寸不宜小于15米X15米。

消防车道下的管道和暗沟等应能承受大型消防车辆的压力。

第3.3.5条穿过建筑物的消防车道,其净宽和净高均不应小于4米;如穿过门垛时,其净宽不应小于3.5米。

第3.3.6条消防车道靠建筑物一侧不应布置妨碍登高消防车辆操作的绿化、架空管线等。

第四章防火、防烟分区和建筑构造@@& 第一节防火和防烟分区第4.1.1条高层民用建筑内应设防火墙划分防火分区,每个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不应超过表4.1.1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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