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执法人员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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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管管理人员管理制度

城-管管理人员管理制度

城-管管理人员管理制度城-管管理人员管理制度城-管协管员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管执法协管员队伍建设,规范城-管协管员招聘、使用和管理,充分发挥协管员在城市管理中的作用,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本局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管协管员,是指由市城-管执法局聘用,协助城-管执法人员在城市规划区内开展城-管执管执法工作的人员,是城市管理执法工作的补充力量和辅助队伍,属编外劳务人员,编入城-管队伍,接受统一管理。

第三条城-管协管员的主要职责是:(一)向市民宣传城市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二)对违反城市管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进行巡查、报告、劝阻、制止,督促其改正;(三)协助城市管理执法队员开展城市管理执法工作(不行使行政执法权);(四)完成市局、城-管执法大队交办的其他相关工作。

第二章聘用第四条招聘城-管协管员必须经市编办核批。

第五条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是城-管协管员队伍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公开招考、开展岗前培训、制定管理规定、核发工作证件等工作,履行对城-管协管员队伍的监督管理职责。

第六条按照“谁聘用、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市城-管执法大队是城-管协管员日常管理的责任单位,具体负责城-管协管员的合同签订、学习培训、日常管理、考核奖惩等工作。

第七条城-管协管员聘用期限为两年,首次聘用的城-管协管员试用期为两个月。

实行两年一聘,一年一考核。

市局根据工作需要和考核结果予以续聘或解聘。

第八条新招聘的城-管协管员必须接受法律和城-管业务培训,考核合格取得工作证件后方可上岗。

城-管协管员的工作证件由市局统一印制。

第三章待遇第九条城-管协管员的待遇按上级有关规定和本局实际确定。

(一)工资。

月基本工资600元+绩效工资200元。

试用期月工资为500元。

(二)加班工资。

除参加、市政府统一组织的应急抢险、公益性活动外,城-管协管员法定节假日加班的,按本人日工资的300%支付加班工资;公休日加班的,由所在执法大队安排补休,不能补休的,按本人日工资的200%支付加班工资。

执法人员行政管理制度范本

执法人员行政管理制度范本

一、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执法人员队伍建设,规范执法行为,提高执法水平,保障执法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地区所有依法从事行政执法工作的执法人员。

第三条执法人员应当坚持依法行政,廉洁奉公,忠于职守,严格执法,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二、执法人员资格管理第四条执法人员必须具备以下资格条件:1. 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遵守宪法和法律;2. 具有良好的品行,身体健康,具备履行执法职责的身体条件;3. 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具备的其他条件;4. 通过行政执法资格考试,取得行政执法资格证。

第五条执法人员资格证的取得、年审、吊销、注销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三、执法人员培训与考核第六条执法人员培训分为岗前培训、在职培训和专项培训。

1. 岗前培训:新任执法人员必须参加岗前培训,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2. 在职培训:执法人员每年必须参加一定学时的在职培训,提高执法能力和水平;3. 专项培训:针对执法工作中的重点、难点问题,开展专项培训。

第七条执法人员考核分为年度考核、专项考核和执法案卷考核。

1. 年度考核:对执法人员一年来的工作表现、业务能力、职业道德等方面进行全面考核;2. 专项考核:针对执法工作中的重点、难点问题,开展专项考核;3. 执法案卷考核:对执法人员的执法案卷进行定期检查,确保执法质量。

四、执法行为规范第八条执法人员在执法活动中应当遵守以下规定:1. 依法行使职权,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2. 严格依法办事,不得违反法定程序;3. 公正、公平、公开执法,不得偏袒一方;4. 不得索贿、受贿,不得接受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请客送礼;5. 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五、执法监督与责任追究第九条对执法人员的执法行为,实行内部监督和外部监督相结合。

1. 内部监督:由上级机关、执法部门对执法人员的执法行为进行监督检查;2. 外部监督:接受社会各界对执法人员的投诉、举报,及时查处违法违纪行为。

执法人员日常管理监督制度

执法人员日常管理监督制度

执法人员日常管理监督制度1、执法人员是指在编在岗,有行政执法工作岗位和具体的行政执法职责,持有合法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针对特定的人员和生产经营单位行使权力、履行职责的工作人员。

2、执法人员应当以法律、法规和规章为活动准则,并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忠于职守、纪律严明、依法行政、文明执法。

3、经过行政执法综合法律知识或专业法律知识培训,并考试合格,取得省政府统一制发的行政执法资格证人员,方能持证上岗。

4、执法人员应做到爱岗敬业、秉公执法;不谋私利、裁量公正;优质服务、礼貌待人。

5、执法人员执法时应当着装整洁,仪表端庄,举止文明,用语规范;必须二人以上,并向当事人出示行政执法证件。

6、执法人员执法时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履行职责,依法行政。

执法人员应当按照规定检查和处罚违法行为。

检查时,应当做到全面检查,全过程记录,客观评价;处罚时,应当做到认定事实清楚,取证合法充分,适用依据准确,程序合法完整,文书制作规范。

7、执法人员执法时,不准利用职务之便,为行政相对人从事行政违法活动提供便利或保护。

不得利用执法证件谋私,在不执行公务的情况下,不得随意出示执法证件。

8、执法人员应积极参加各级政府法制部门和系统内组织的执法业务培训,每年至少参加一次。

对因工作岗位变化的执法人员以及执法证到期人员,予以收回原执法证件。

9、执法人员执法时应当接受纪检机关、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和司法法制部门的检查和监督,接受社会组织、人民群众、新闻舆论的建议、监督和批评。

10、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追究有关行政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责任:(1)对符合行政处罚立案标准的案件不立案或者不及时立案的。

(2)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或者未依照法定条件作出准予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对监督检查中已经发现的违法行为和事故隐患,未依法予以处罚或者未依法采取处理措施的。

(4)涂改、隐匿、伪造、偷换、故意损毁有关记录或者证据,妨碍作证,或者指使、支持、授意他人做伪证,或者以欺骗、利诱等方式调取证据的。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制度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制度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管理,规范综合行政执法行为,保护城市管理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与国行政处罚法》、《国务院关于进(国发〔2002〕17号)、一步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决定》《XX省人民政府关于在XX市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批复》(辽政〔2006〕251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规定的对城市规划管理方面的行政处罚权适用于城市规划区(包含市政府确定的城市要紧出入口、城乡结合部);对其他方面的行政处罚权适用于城市建成区。

第三条XX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下列简称市综合执法局)是行使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行政主管部门。

城市管理行政处罚权相对集中后,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不得再行使由市综合执法局集中行使的行政处罚权;仍然行使的,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一律无效。

第四条城市管理领域处罚权范围包含。

行使城市规划、市容环境卫生、园林绿化、房产与市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行使公安交通、环境保护、工商行政、民政殡葬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部分行政处罚权;行使省、市政府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五条任何单位与个人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违法行为,有权向市综合执法局举报。

第二章市容与环境卫生管理第六条违反市容管理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并限期拆除违法设施,或者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对非经营性行为,处以100元以上1000元下列罚款;对经营性行为且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下列罚款,罚款额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对经营性行为但无违法所得的,处以100元以上1000元下列罚款:(一)擅自对临街建筑物进行装修、改建的;(二)擅自在道路两侧与公共场所搭建建筑物、构筑物的;(三)擅自在道路上从事维修与清洗车辆等经营活动的;(四)擅自在人行天桥、立交桥、要紧街道两侧、交通路口派发、悬挂经营性宣传物品的;(五)擅自占用城市道路开办集贸市场、摆摊设点、堆放物品的;(六)在建筑物、构筑物的外墙及市政公用设施、树木上涂写、刻划及张贴宣传品的;(七)未经批准设置雕塑,经批准设置的雕塑品破旧或者者污染的;(八)擅自占用城市道路、广场设置候车亭、岗亭、书报亭、电话亭、停车场的。

永城市行政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和资格管理制度

永城市行政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和资格管理制度

永城市行政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和资格管理制度【最新版3篇】篇1 目录1.永城市行政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和资格管理制度的背景和意义2.永城市行政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和资格管理制度的具体内容3.永城市行政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和资格管理制度的实施效果4.永城市行政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和资格管理制度的不足和建议篇1正文一、背景和意义永城市行政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和资格管理制度是为了提高行政执法人员的专业素质和能力,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政府依法行政而制定的一项重要制度。

该制度旨在加强对行政执法人员的培训和管理,确保行政执法人员具备相应的法律知识和专业技能,从而提高行政执法的质量和效率。

二、具体内容1.行政执法人员的资格管理:行政执法人员必须具备相应的法律知识和专业技能,取得相应的执法证件后方可从事行政执法工作。

2.行政执法人员的培训:行政执法人员必须参加相关的法律知识和专业技能培训,取得相应的培训合格证书后方可从事行政执法工作。

3.行政执法人员的监督:政府相关部门对行政执法人员进行监督和管理,对违法违规的行政执法行为进行处罚。

三、实施效果永城市行政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和资格管理制度的实施,提高了行政执法人员的专业素质和能力,规范了行政执法行为,保障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了政府依法行政。

同时,该制度的实施也加强了对行政执法人员的监督和管理,提高了行政执法的质量和效率。

四、不足和建议1.加强对行政执法人员的培训和管理,提高其专业素质和能力。

篇2 目录1.永城市行政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和资格管理制度的背景和意义2.永城市行政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和资格管理制度的内容和特点3.永城市行政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和资格管理制度的实施效果4.永城市行政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和资格管理制度的不足和建议篇2正文一、背景和意义永城市行政执法人员是城市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负责维护城市的秩序和安全。

为了提高行政执法人员的专业水平和职业素养,永城市行政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和资格管理制度应运而生。

行政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和资格管理制度

行政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和资格管理制度

我非常荣幸能成为您的文章写手,根据您提供的主题,我会按照您的要求撰写一篇深度和广度兼具的中文文章。

让我们从简到繁,由浅入深地探讨行政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和资格管理制度这一主题。

1. 行政执法人员持证上岗行政执法人员持证上岗是指在执法工作中,必须持有相应的执法证书或资格证书方可进行执法活动。

这一制度的实施,能够有效规范执法行为,提高执法水平,增强执法人员的职业素养和专业能力,从而更好地为社会公众服务。

关于行政执法人员持证上岗,个人认为其意义重大,既体现了执法人员的专业化水平,又有利于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平正义。

2. 资格管理制度在行政执法中,资格管理制度是指对执法人员进行资格认定和管理的规定和制度。

这一制度的建立,能够有效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促进执法队伍的专业化建设,提升执法工作的合法性和公信力。

资格管理制度的实施,有助于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的稳定和安全。

3. 行政执法人员持证上岗与资格管理制度的关系行政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和资格管理制度是相辅相成的。

持证上岗要求执法人员具备相应的执法证书或资格证书,而资格管理制度则是对执法人员资格的认定和管理。

这两者共同构成了行政执法人员的专业化管理体系,为执法工作提供了有力的保障。

4. 深度评估与广度探讨对于行政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和资格管理制度这一主题,需要进行深度评估和广度探讨。

我们可以从行政执法的必要性和现实问题出发,分析持证上岗和资格管理制度的重要性和现实意义。

我们可以对不同行政执法领域的具体情况进行分析和比较,探讨不同领域下持证上岗和资格管理制度的差异和共性。

我们还可以结合国际经验和发展趋势,展望行政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和资格管理制度的未来发展方向和挑战。

5. 个人观点和理解在个人看来,行政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和资格管理制度是行政执法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规范执法行为,提升执法水平,增强社会公信力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进步,行政执法工作也面临着新的挑战和机遇,因此有必要不断完善和发展行政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和资格管理制度,以适应新的形势和要求。

执法大队管理办法10篇

执法大队管理办法10篇

执法大队管理办法10篇执法大队管理办法 (1)一、外贸业务员在电子商务平台上借接来的订单或通过其他渠道自费开发的订单,一律按实际销售回款进行提成。

二、报价统一由董事长制定报价单,若有新款没有报价单时,应先报董事长核定价格之后再报,若确实有特殊情况,则外贸人员应在报完价后汇报董事长。

三、提成比例采取浮动制原则,销售合同款100万人民币以下(含),按1%提;100万—300万,按1.5%提;300万—500万,按2%提;500万—1000万,按2.5%提;1000万以上按3%提,并且公司另行额外奖励。

提成的发放以货款回收后三个月内予以兑付。

四、公司领导开发的客源及其他业务员并非关联中介所获得的客户下单,交由业务员跟单时,业务员享有比例提成,提成比例为0.5%。

五、订单/合同在执行中,非业务员因素造成的损失,业务员不承担任何比例赔偿责任,因业务员操作失误和工作不到位造成的损失,依失误大小和关联程度进行赔偿,原则上不高于业务员年度提成累计总额的80%。

六、如果客户要求寄样品,可以在向董事长申请后不要客户付样品费和快递费。

七、工资发放条例:外贸业务员工资1200元保底基数,每个业务员的考核基数是6万人民币/季,三个月内销售额不能达到6万人民币的,公司考虑将其换岗位。

八、货款回收条例:资金流转是公司的命脉,货款回收关系公司职工的切身利益和企业的正常运转,业务员应该负起对所做订单的销售回款的催收责任,国际业务订单订的付款方式必须严格按照30%的预付款,余款在拿到提单传真给客户后付清。

需特殊处理的客户,必须由董事长批准。

执法大队管理办法 (2)一、政治坚定。

对党忠诚,听从指挥,热爱祖国,忠于宪法。

二、勤政为民。

热爱人民,甘当公仆,忠于职守,业精技强。

三、依法行政。

遵守法律,依法办事,严格执法,文明执法。

四、清正廉明。

艰苦奋斗,克已奉公,防腐拒贿,不徇私情。

五、团结协作。

顾全大局,通力协作,相互尊重,相互支持。

六、严守纪律。

公司10人管理制度

公司10人管理制度

公司10人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内部管理,提高管理效率,保障公司正常运营,根据《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公司管理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员工,所有员工都应遵守和执行本管理制度。

第三条公司的管理目标是建设一个高效、和谐、公平、透明的管理体系,推动公司持续健康发展。

第二章公司组织架构与职责分工第四条公司设立总经理一职,负责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工作,直接下设部门经理、项目经理等职务。

第五条公司设立董事会,董事会由董事长、董事等组成,负责公司的重大决策和监督工作。

第六条公司设立监事会,监事会由监事长、监事等组成,负责监督公司财务行为、保障公司利益。

第七条公司员工在公司内部按照职能划分工作,各自承担相应的工作职责和义务。

第三章公司管理体系第八条公司实行“总经理负责制”,总经理对公司的经营管理活动负全面责任。

第九条公司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明确各级管理人员的职责和权限,建立明确的工作流程。

第十条公司制定并不断完善各项管理制度,保障公司的正常运营和发展。

第四章公司管理规范第十一条公司要求全体员工工作认真负责,服从公司管理,不得违反公司规定。

第十二条公司要求全体员工勤奋工作,诚实守信,维护公司形象,遵守公司的各项制度规定。

第十三条公司要求全体员工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不得从事违法活动。

第五章公司管理人员职责第十四条公司管理人员要以身作则,模范遵守公司规定,维护公司利益。

第十五条公司管理人员要协调各部门工作,推动公司发展,完成公司下达的各项任务。

第六章公司管理监督第十六条公司设立监督机制,对公司内部各项管理活动加以监督。

第十七条公司要求内部员工互相监督,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并提出改进建议。

第七章公司管理奖惩第十八条公司实行奖惩并举管理机制,对工作出色的员工给予表扬和奖励,对工作不力的员工给予批评和处罚。

第十九条公司对于严重违反公司规定的员工,有权给以停职、降职、甚至开除的处罚。

第八章公司管理改革第二十条公司会根据实际情况不断改进和完善公司的管理制度,以适应市场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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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执法人员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加强安全生产行政执法队伍建设,提高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素质,推进依法行政,根据《扬州市行政执法人员管理办法》,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以下简称执法人员)的录用和管理。

第三条执法人员是指在编在岗,持有合法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针对特定的事项代表国家行使权力、履行职责的工作人员。

第四条执法人员应当以宪法和法律为活动准则,忠于职守,纪律严明,依法行政,文明执法。

第五条录用执法人员,应当贯彻公开、公平、竞争、择优的原则,在核定的编制员额内,按照德才兼备的标准和行政执法岗位的要求,以公开考试、考核的程序进行。

第六条报考执法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享有公民的政治权利。

(二)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三)坚持为人民服务的宗旨。

(四)遵纪守法、品行端正。

(五)十八周岁以上三十五周岁以下,身体健康。

(六)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

(七)具有录用主管机关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新录用的人员,试用期为一年。

试用期满合格的,正式上岗执法;不合格的,取消录用资格。

第八条培训工作应当按照年度培训计划和培训大纲实施,以学校培训为主。

培训学校和师资由省、市安全生产主管部门及其相关业务机构审查确定。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机构自行组织培训的,除符合年度培训计划、培训大纲外,师资应当报市安监局认可。

第九条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机构应当将培训经费列入年度支出计划,并保证培训经费的落实。

第十条培训主要分为以下几类:
(一)岗前培训
新录用人员在试用期内,应当接受岗前培训。

培训的内容应当包括:执法岗位业务知识、基本法律知识、相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职业道德规范和军训。

培训时间不少于360学时,其中基本法律知识的培训时间不少于90学时。

(二)更新知识培训
执法人员每年应当参加不少于15天的更新知识培训。

其中法律知识的培训时间累计不少于60学时。

(三)转岗培训
执法人员跨门类调换执法岗位的,应当接受新的业务知识和专业法律知识的培训。

培训时间不少于60学时。

(四)考评不称职者培训
执法人员考评不合格的,应当参加培训。

培训时间不少于60学时,培训费用由执法人员个人承担百分之五十。

第十一条新录用人员和考评不称职执法人员的培训由省安监局组织。

更新知识、转岗培训,由市、县级市(区)安监局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执法人员应当做到爱岗敬业、秉公执法;不谋私利、裁量公正;优质服务、礼貌待人。

第十三条执法人员执法时应当着装整洁,执法标志齐全,佩带执法证,仪表端庄,举止文明,语言规范。

第十四条执法人员在执法时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履行职责,依法行政。

受理行政管理相对人的行政许可申请或者办理其他行政事项时,应当按照法定条件、标准、程序等,在法定期限内按规定办理。

执法人员应当按照规定检查;处罚、处理违法行为时,应当做到认定事实清楚,取证合法充分,适用依据准确,程序合法完整,文书制作规范。

第十五条执法人员应当接受国家权力机关、司法机关、监察机关、主管部门和业务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接受社会组织、人民群众、新闻舆论的建议、监督和批评。

第十六条执法人员的考评与所在单位年度人事考核工作结合进行。

考评的主要内容包括执法工作实绩、职业道德、执法业务和理论水平、执法风纪,重点考评执法工作实绩。

第十七条考评等次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种。

各等次的基本标准是:
优秀:工作实绩突出,熟悉法律、精通业务,执法行为规范,职业道德良好,风纪严明,执法无差错。

合格:能够完成工作任务,熟悉或者比较熟悉法律、业务知识,执法行为基本规范,职业道德良好,遵章守纪,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引起的执法错案。

不合格:法律、业务素质差,难以胜任执法工作或者不能完成当年工作任务;职业道德差,违反行为管理规定并造威严重后果。

第十八条年度考评等次为不合格的,执法证件予以暂扣,并离岗接受培训。

连续两年考评等次为不合格的,报司法部门批准吊销其执法证件,予以辞退。

第十九条执法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给予奖励。

(一)在执法中查获重大违法案件,成绩显著的。

(二)使国家财产、利益免受重大损失的。

(三)总结执法实践经验成果突出,对执法工作有重要指导作用的。

(四)对执法工作提出改革建议被采纳,效果显著的。

(五)执法人员年度考评等次被确定为优秀的。

(六)有其他显著执法成绩的。

对执法人员的奖励,实行精神鼓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十条执法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暂停执法,暂扣执法
证件;情节严重的,可以调离执法岗位,吊销执法证件,并给予行政处分:
(一)不履行法定职责,玩忽职守的。

(二)越权执法,造成后果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或者适用法律依据错误,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仪容不整,酒后执法,态度粗暴,或者具有其他不文明执法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的。

(五)滥用职权,吃拿卡要,或者具有其他徇私舞弊行为的。

(六)有其他严重影响安全生产执法形象行为的。

第二十一条执法人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行政管理相对人造成损失的,执法人员所在单位赔偿损失后,应当向该执法人员追偿部分或者全部损失。

第二十二条对执法人员给予行政处分的权限和程序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执法人员的行为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二○一六年三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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