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公路建设项目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方案安全管理办法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doc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明确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内容,规范专家论证程序,确保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实施,积极防范和遏制建筑施工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及相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建筑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和拆除等建筑安全生产活动及安全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是指建筑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存在的、可能导致作业人员群死群伤或造成重大不良社会影响的分部分项工程。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范围见附件一。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以下简称“专项方案”),是指施工单位在编制施工组织(总)设计的基础上,针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单独编制的安全技术措施文件。
第四条建设单位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或办理安全监督手续时,应当提供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清单和安全管理措施。
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应当建立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制度。
第五条施工单位应当在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前编制专项方案;对于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单位应当组织专家对专项方案进行论证。
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范围见附件二。
第六条建筑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的,专项方案应当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编制。
其中,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深基坑工程、附着式升降脚手架等专业工程实行分包的,其专项方案可由专业承包单位组织编制。
第七条专项方案编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工程概况: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概况、施工平面布置、施工要求和技术保证条件。
(二)编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标准、规范及图纸(国标图集)、施工组织设计等。
(三)施工计划:包括施工进度计划、材料与设备计划。
(四)施工工艺技术:技术参数、工艺流程、施工方法、检查验收等。
(五)施工安全保证措施:组织保障、技术措施、应急预案、监测监控等。
《云南省,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实施细则》

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文号:云建规〔2018〕3号( 发稿时间:2018-11-08 )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各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滇中新区规划建设管理部,各有关企业:现将《云南省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8年11月8日(此文件主动公开)云南省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房屋市政工程”)施工过程中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以下简称“危大工程”)安全管理,有效防范生产安全事故,根据《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37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实施<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办质[2018]31号),结合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云南省行政区域内房屋市政工程施工过程中危大工程安全管理适用本实施细则。
本细则所称危大工程和超过一定规模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简称“超危大工程”)范围以住房城乡建设部规定的范围为准。
第三条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全省危大工程和超危大工程安全管理的指导监督,州市级和县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危大工程和超危大工程的安全监督管理。
第二章前期保障第四条建设单位应当依法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工程地质、水文地质、市政管线设施和工程周边环境等资料,并办理书面移交手续。
第五条勘察单位应当根据工程实际并充分结合工程周边环境地质条件,在勘察文件中说明因工程地质条件及水文地质条件可能造成的工程建设风险。
第六条设计单位应当在设计文件中注明涉及危大工程的重点部位和环节,提出保障工程周边环境安全和工程施工安全的意见,必要时应进行专项设计。
云南省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实施细则云建规〔2018〕3号

云南省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实施细则云建规〔2018〕3号XXX关于印发《云南省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云建规〔2018〕3号各州、市XXX,XXX,各有关企业:现将《云南省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XXX2018年11月8日(此件主动公开)云南省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房屋市政工程”)施工过程中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以下简称“危大工程”)安全管理,有效防范生产安全事故,根据《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XXX令第37号)、《XXX办公厅关于实施<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办质〔2018〕31号),结合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云南省行政区域内房屋市政工程施工过程中危大工程安全管理适用本实施细则。
本细则所称危大工程和超过一定规模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简称“超危大工程”)范围以XXX规定的范围为准。
第三条XXX负责全省危大工程和超危大工程平安管理的指导监督,州(市)级和县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危大工程和超危大工程的平安监督管理。
第二章前期保障第四条建设单位应当依法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工程地质、水文地质、市政管线设施和工程周边环境等资料,并办理书面移交手续。
第五条勘察单位应当根据工程实际并充分结合工程周边环境地质条件,在勘察文件中说明因工程地质条件及水文地质条件可能造成的工程建设风险。
第六条设计单位应当在设计文件中注明涉及危大工程的重点部位和环节,提出保障工程周边环境安全和工程施工安全的意见,必要时应进行专项设计。
采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以及特殊结构的建设工程,设计单位对涉及危大工程的内容应当在设计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
《云南省-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实施细则》

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文号:云建规〔2018〕3号( 发稿时间:2018-11-08 )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各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滇中新区规划建设管理部,各有关企业:现将《云南省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8年11月8日(此文件主动公开)云南省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房屋市政工程”)施工过程中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以下简称“危大工程”)安全管理,有效防范生产安全事故,根据《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37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实施<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办质[2018]31号),结合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云南省行政区域内房屋市政工程施工过程中危大工程安全管理适用本实施细则。
本细则所称危大工程和超过一定规模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简称“超危大工程”)范围以住房城乡建设部规定的范围为准。
第三条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全省危大工程和超危大工程安全管理的指导监督,州市级和县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危大工程和超危大工程的安全监督管理。
第二章前期保障第四条建设单位应当依法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工程地质、水文地质、市政管线设施和工程周边环境等资料,并办理书面移交手续。
第五条勘察单位应当根据工程实际并充分结合工程周边环境地质条件,在勘察文件中说明因工程地质条件及水文地质条件可能造成的工程建设风险。
第六条设计单位应当在设计文件中注明涉及危大工程的重点部位和环节,提出保障工程周边环境安全和工程施工安全的意见,必要时应进行专项设计。
云南省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实施细则云建规〔2018〕3号

云南省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实施细则云建规〔2018〕3号XXX发布了《云南省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实施细则》,旨在加强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的安全管理,有效防范生产安全事故。
本实施细则结合《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和《XXX办公厅关于实施有关问题的通知》制定而成。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云南省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市政工程施工过程中危大工程安全管理。
危大工程和超危大工程的范围以XXX规定的范围为准。
XXX负责全省危大工程和超危大工程安全管理的指导监督,州(市)级和县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危大工程和超危大工程的安全监督管理。
为保障施工安全,建设单位应当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工程地质、水文地质、市政管线设施和工程周边环境等资料,并办理书面移交手续。
勘察单位应当根据工程实际并充分结合工程周边环境地质条件,在勘察文件中说明因工程地质条件及水文地质条件可能造成的工程建设风险。
设计单位应当在设计文件中注明涉及危大工程的重点部位和环节,并提出保障工程周边环境安全和工程施工安全的意见。
对于采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以及特殊结构的建设工程,设计单位应当在设计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
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勘察、设计等单位在施工招标文件中列出危大工程和超危大工程清单,并要求施工单位在投标时补充完善危大工程和超危大工程清单,并明确相应的安全管理措施。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施工合同约定及时支付危大工程和超危大工程施工技术措施费以及相应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相关支付凭证复印件应留存在施工现场备查。
第九条规定建设单位在申请安全监督手续时,需提交危大工程和超危大工程清单,以及相关安全技术措施费和文明措施费支付计划。
第三章则详细阐述了专项施工方案的编制,施工单位应在施工前根据勘察、设计、施工组织设计和安全技术措施等因素,结合实际情况编制专项施工方案。
公路建设项目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方案安全措施

山西东运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措施本措施所称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是指公路建设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存在的、可能导致人员群死群伤和重大经济损失或造成重大不良社会影响的分部分项工程、临时工程、特殊复杂的工作内容等。
1、施工单位应当在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前编制专项方案。
本措施中专项方案审查论证分为两类,一类为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审查签字批准实施;另一类为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由施工单位组织专家对专项方案进行论证,并按论证修改意见完善后,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实施。
2、专业性较强的分部分项工程实行分包的,其专项方案可由分包单位组织编制,施工单位进行复核,超过一定规模的应当组织专家进行论证。
专项方案编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1)工程概况: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概况、施工平面布置、施工要求和技术保证条件。
(2)编制依据:相关标准、规范及图纸等。
(3)施工计划:进度计划、材料与设备计划。
(4)施工工艺:施工方法、工序流程、工艺控制、工序检查、验收环节等。
(5)施工安全保证措施:组织保障、技术措施、应急预案、监测监控、施工技术管理人员及作业人员专项方案安全培训和技术交底工作等。
(6)劳动力计划: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等。
(7)计算书及相关图纸。
3、不需要专家论证的专项方案应当由项目技术负责人组织本项目技术、安全、质量等相关部门的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内审,内审合格后由项目技术负责人签字报送监理单位,由总监理工程师组织相关专业监理工程师进行评审合格后,由总监理工程师签字批准实施,记录资料中,应当附上参加审查专项方案会议人员的签到表。
4、需要专家论证的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方案,由项目技术负责人组织本项目技术、安全、质量等相关部门的专业技术人员完成专项方案的编制、复核,并由项目负责人签字后上报本单位。
再由施工单位(法人)技术负责人组织本单位技术、安全、质量等部门的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审核。
《云南省,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实施细则》

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文号:云建规〔2018〕3号( 发稿时间:2018-11-08 )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各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滇中新区规划建设管理部,各有关企业:现将《云南省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8年11月8日(此文件主动公开)云南省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房屋市政工程”)施工过程中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以下简称“危大工程”)安全管理,有效防范生产安全事故,根据《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37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实施<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办质[2018]31号),结合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云南省行政区域内房屋市政工程施工过程中危大工程安全管理适用本实施细则。
本细则所称危大工程和超过一定规模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简称“超危大工程”)范围以住房城乡建设部规定的范围为准。
第三条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全省危大工程和超危大工程安全管理的指导监督,州市级和县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危大工程和超危大工程的安全监督管理。
第二章前期保障第四条建设单位应当依法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工程地质、水文地质、市政管线设施和工程周边环境等资料,并办理书面移交手续。
第五条勘察单位应当根据工程实际并充分结合工程周边环境地质条件,在勘察文件中说明因工程地质条件及水文地质条件可能造成的工程建设风险。
第六条设计单位应当在设计文件中注明涉及危大工程的重点部位和环节,提出保障工程周边环境安全和工程施工安全的意见,必要时应进行专项设计。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建质[2009]87号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明确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内容,规范专家论证程序,确保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实施,积极防范和遏制建筑施工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及相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建筑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和拆除等建筑安全生产活动及安全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是指建筑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存在的、可能导致作业人员群死群伤或造成重大不良社会影响的分部分项工程。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范围见附件一。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以下简称“专项方案”),是指施工单位在编制施工组织(总)设计的基础上,针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单独编制的安全技术措施文件。
第四条建设单位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或办理安全监督手续时,应当提供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清单和安全管理措施。
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应当建立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制度。
第五条施工单位应当在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前编制专项方案;对于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单位应当组织专家对专项方案进行论证。
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范围见附件二。
第六条建筑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的,专项方案应当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编制。
其中,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深基坑工程、附着式升降脚手架等专业工程实行分包的,其专项方案可由专业承包单位组织编制。
第七条专项方案编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工程概况: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概况、施工平面布置、施工要求和技术保证条件。
(二)编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标准、规范及图纸(国标图集)、施工组织设计等。
(三)施工计划:包括施工进度计划、材料与设备计划。
(四)施工工艺技术:技术参数、工艺流程、施工方法、检查验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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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公路建设项目危险性较大的分部
分项工程专项方案安全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条为加强对云南省公路建设项目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进一步明确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内容,规范专家论证程序,把好工程安全源头关,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及相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结合云南省公路建设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省境内列入国家和地方交通基本建设计划的公路建设新建、扩建、改建工程,以及拆除、加固等建设项目。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是指公路建设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存在的、可能导致人员群死群伤和重大经济损失或造成重大不良社会影响的分部分项工程、临时工程、特殊复杂的工作内容等。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参考《云南省公路建设项目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指导目录》,见附件。
第四条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以下简称“专项方案”)是指施工单位在编制施工组织(总)设计的基础上,除所编制的安全技术措施和施工临时用电方案之外,针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应当单独编制专项施工方案。
第五条施工单位应当在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前编制专项方案。
本办法中专项方案审查论证分为两类,一类为项目总监理工
程师审查签字批准实施;另一类为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见参考指导目录),由施工单位组织专家对专项方案进行论证,并按论证修改意见完善后,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实施。
第六条专业性较强的分部分项工程实行分包的,其专项方案可由分包单位组织编制,施工单位进行复核,超过一定规模的应当组织专家进行论证。
第七条专项方案编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工程概况: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概况、施工平面布置、施工要求和技术保证条件。
(二)编制依据:相关标准、规范及图纸等。
(三)施工计划:进度计划、材料与设备计划。
(四)施工工艺:施工方法、工序流程、工艺控制、工序检查、验收环节等。
(五)施工安全保证措施:组织保障、技术措施、应急预案、监测监控、施工技术管理人员及作业人员专项方案安全培训和技术交底工作等。
(六)劳动力计划: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等。
(七)计算书及相关图纸。
第八条不需要专家论证的专项方案应当由项目技术负责人组织本项目技术、安全、质量等相关部门的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内审,内审合格后由项目技术负责人签字报送监理单位,由总监理工程师组织相关专
业监理工程师进行评审合格后,由总监理工程师签字批准实施,记录资料中,应当附上参加审查专项方案会议人员的签到表。
第九条需要专家论证的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方案,由项目技术负责人组织本项目技术、安全、质量等相关部门的专业技术人员完成专项方案的编制、复核,并由项目负责人签字后上报本单位(母体单位)。
再由施工单位(法人)技术负责人组织本单位技术、安全、质量等部门的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审核。
经审核合格后,由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字后报送(专业工程进行分包的,由专业分包单位及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共同签字)监理或建设指挥部。
专家论证会议由施工单位组织,专家组成员由建设指挥部负责选定或在云南省交通运输厅(局)安全技术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由专家组成员推荐其中一名担任组长并主持专家论证会。
特殊情况,可由该建设项目总工程师或总监理工程师主持。
下列人员应当参加专家论证会。
(一)随机抽取的云南省交通运输厅(局)安全技术专家;
(二)建设项目从业单位中相关有经验的技术人员;
(三)建设指挥部总工程师或分管安全副指挥长,以及指挥部技术、质量、安全部门负责人;
(四)监理单位技术负责人、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及相关人员;
(五)施工单位分管安全的负责人、技术负责人、项目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专项方案编制人员、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六)勘察、设计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及相关人员。
第十条专家组成员应当由5名或5名以上符合相关专业要求的专家组成。
(一般情况与论证项目有利害关系的施工、监理单位人员不得以专家身份参加专家论证会)。
第十一条专家论证的主要内容:
(一)专项方案内容是否完整、可行;
(二)专项方案计算书和验算依据是否符合有关标准规范;
(三)安全施工的基本条件及措施是否满足现场实际情况。
专项方案经论证后,专家组应当提交论证报告,对论证的内容提出明确的意见,并在论证报告上签字。
该报告作为专项方案修改完善或实施的指导意见。
第十二条施工单位应当根据论证报告修改完善专项方案,并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方可组织实施,专职安全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
第十三条专项方案经论证后需做重大修改的,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论证报告进行修改,并重新组织专家进行论证。
第十四条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专项方案组织施工,不得擅自修改、调整专项方案。
如因设计、结构、外部环境等因素发生变化确需修改的,修改后的专项方案应当按本办法第八、九条重新审核。
第十五条专项方案实施前,编制人员或项目技术负责人应当向现场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
第十六条施工单位应当指定专人对专项方案实施情况进行现场监督和按规定进行监测。
发现不按照专项方案施工的,应当要求其立即
整改;发现有危及人身安全紧急情况的,应当立即组织作业人员撤离危险区域,并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撤离现场。
第十七条对于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应当组织有关人员进行验收。
验收合格的,经施工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及总监理工程师或授权的专业监理工程师签字后,方可进入下一道工序。
第十八条监理单位应将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列入监理规划和监理实施细则,应当针对工程特点、周边环境和施工工艺等,制定安全监理工作流程、方法和措施。
第十九条监理单位应当对专项方案实施情况进行跟踪监理;对不按专项方案实施的,应当责令整改,施工单位拒不整改的,应当及时向建设单位报告;建设单位接到监理单位报告后,应当立即责令施工单位停工整改;施工单位仍不停工整改的,建设单位应当及时向主管部门报告。
第二十条云南省交通运输厅安全技术专家库见《云南省交通行业首届安全技术专家委员组成名单》(云交安委〔2007〕2号)。
各州(市)交通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维护安全技术专家库。
专家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学风正派、学术严谨、有良好的学术道德、廉洁奉公、遵纪守法、责任心强;诚实守信;
(二)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具备坚实的专业基础知识,有较丰富的工作实践经验,有较强的工作能力;
(三)获得过相应的国家、省级优秀项目奖和科学技术进步奖。
(四)身体健康,年龄适宜。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由云南省交通运输厅负责解释。
附件:云南省公路建设项目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指导目录。
云南省公路建设项目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指导目录
注:建设、监理、施工单位应根据国家和交通运输部《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07年1号)中规定对分部分项工程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和审查论证,对未提及但具有一定危险性程度的亦应编制专项
施工方案和审查论证,涉及本指导目录中的内容必须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严格执行审查论证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