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州市古蔺县“2013.2.1”重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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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我国重特大交通事故全纪录

2013年我国重特大交通事故全纪录

2013年我国重特大交通事故全纪录 (更新中......)3月2013.3.18云南保山发生死亡13人重大道路交通事故>>>3月18日16时25分许,一客运车在云南省保山市境内冲出高速公路造成重大交通事故,13人死亡,15人受伤,其中2人危重,9人重伤。

事故发生在大理至保山高速公路上的老营乡境内K2688处,距保山约30公里。

乘客系云南省楚雄州南华县一村子组织外出旅游的村民。

车辆为楚雄州汽车运输公司大型普通客车,车牌号是云E10598,连上驾驶员车上共计有29人。

初步调查,在暴雨天气中,客车驾驶员单方责任造成了事故。

事故发生后,保山市领导和有关部门及时组织了救援和善后工作。

2013.3.12湖北荆州发生死亡14人重大道路交通事故>>>中国驾驶员学习网讯,3月12日19时左右,一辆双层卧铺车途经湖北荆州长江大桥时,因爆胎冲破大桥护栏掉落江滩。

目前事故已造成14人死亡、9人受伤。

相关部门正在进行紧急救援中。

当日19时许,一辆由恩施开往广州的双层卧铺车途经荆州长江大桥南段时,因爆胎冲破护栏掉下桥去。

车辆距离护栏约有七八米,所幸没有掉入江水中。

据了解,乘客大多数为外出务工人员,共有三四十人。

多部门正在救援,目前已经救出四五人,仍有20多人被困。

据了解,事故车是一辆恩施到广州的双层卧铺车,车牌号为鄂Q69888。

车上乘客大多是打工者,共有三四十人,目前已救出四五个人。

车辆从桥上距离坠落地点七八米,所幸没有掉入江水中。

目前长江大桥暂时实行交通管制2月2013.2.8湖南常德发生死亡15人重大道路交通事故>>>据湖南省公安厅交警总队发布消息,2月8日凌晨4时至5时,常(德)张(家界)高速常德境内善卷垸路段,因冻雨致桥面、路面结冰,导致发生4起道路交通事故,共造成13人死亡,4人重伤,多人轻伤。

2月8日晚在湖南常德召开的事故会商会上了解到,在湖南常(德)张(家界)高速常德段发生的交通事故已致15人死亡,另有60余人受伤,其中2人重伤。

沪昆高速“9·25”重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沪昆高速“9·25”重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沪昆⾼速“9·25”重⼤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沪昆⾼速“9·25”重⼤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12⽉7⽇,湖南省安监局对外公布了沪昆⾼速“9·25”重⼤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报告认定,事故直接原因为驾驶⼈王邧璟驾驶存在重⼤安全隐患的商品运输车,未按操作规范安全驾驶,造成重⼤事故的发⽣。

⽬前,已有13⼈被依法批捕。

2015年9⽉25⽇,沪昆⾼速公路湘潭段发⽣⼀起重⼤道路交通事故,造成21⼈死亡、11⼈受伤,直接经济损失1800余万元。

事故当⽇,湖南省⽴即成⽴了沪昆⾼速公路湘潭段“9·25”重⼤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依法开展事故调查⼯作。

事故调查组通过现场勘查、调查取证、检验鉴定、模拟实验、专家论证和综合分析,查明了事故发⽣的经过、原因、⼈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事故责任⼈和责任单位的处理意见,并针对事故原因及暴露出的问题,提出了加强和改进⼯作的措施建议。

经事故调查组调查认定,造成事故的直接原因为:驾驶⼈王邧璟驾驶存在重⼤安全隐患(⾮法⽣产、⾮法改装的.挂车,牵引车与挂车不匹配、车辆操纵性下降,车辆制动性能不合格)的桂B36177(赣E3651挂)商品运输车,以70公⾥/⼩时左右的车速在主车道⾏驶⾄事发路段时,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车辆突然向左偏离驶⼊超车道,其车辆左侧中后部与后⽅同向正在超车的湘B6RC98轻型厢式货车发⽣刮擦、挤压、碰撞;王邧璟没有采取有效控制措施,车辆冲破中央分隔带护栏,侵占对向车道路⾯,与对向正常⾏驶的湘E96959⼤型普通客车、湘E96555⼩型轿车发⽣碰撞;碰撞导致桂B36177(赣E3651挂)半挂列车、湘E96959⼤型普通客车油箱变形、破裂,柴油⼤量泄漏,引发两车起⽕燃烧,造成重⼤⼈员伤亡和车辆损失。

调查认定,4名事故相关驾驶⼈均排除毒驾和酒驾⾏为,但存在运输企业安全⽣产主体责任不落实,及桂B36177牵引车、赣E3651挂车所属的车辆管理职能部门履⾏职责不到位等问题。

古蔺县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汇报材料(待修改)

古蔺县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汇报材料(待修改)

古蔺县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汇报材料(2011年10月18日)首先,我谨代表县人民政府向莅临古蔺检查指导工作的李局长xxx一行表示最热烈的欢迎和最衷心的感谢!下面,我就古蔺县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作如下汇报。

一、基本情况古蔺地处四川盆地南缘,幅员面积3184平方公里,辖26个乡镇,总人口85万,境内居住有汉、苗、彝、回等26个民族,是国家扶贫开发重点县、红色革命老区和全省杂散居少数民族人口较多县之一。

今年以来,我县始终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紧紧围绕全年目标,抢抓机遇,奋力攻坚,全县经济社会健康快速发展。

1-9月,全县实现生产总值(GDP)62.5亿元,同比增长16.8%;完成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39.8亿元,同比增长32.6%;实现财政总收入22.18亿元,同比增长64%,其中地方财政一般预算收入6.9亿元,同比增长68.7%;在抓好县域经济发展的同时,我县高度重视安全生产特别是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加强组织领导,健全管理机制,狠抓基础建设,强化执法服务,全力确保县域道路交通秩序安全有序。

截至目前,全县公路总里程2510公里,其中国道1条35公里、省道1条128公里、县道10条526公里、乡道及专用公路61条671公里、村道374条1150公里,登记在册机动车6万余辆,其中摩托车占九成以上。

今年1-9月,全县共发生农村道路交通安全事故513起、死亡10人、受伤5人、直接经济损失5.4万元,同比事故起数下降21%、受伤人数下降15.1%、死亡人数上升20%、直接经济损失下降3.8%。

二、主要工作及取得成效省、市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会后,我县政府高度重视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认真学习借鉴广安、泸县等地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经验,结合实际,整合资源,积极探索,创新管理,着力破解我县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无人管、管不了、无权管、管不好、基础不牢五大难题。

(一)整合资源、组建机构、配备人员,确保有人管。

罗伦富不服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案

罗伦富不服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案

原告:罗伦富,女,1955年5月22日出生,四川省泸县人。

被告:四川省泸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三大队。

原告罗伦富因不服被告四川省泸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三大队(以下简称交警队)对其子康忠华(已亡)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向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原告诉称:被告交警队未将事故路面施工单位追加为交通事故的责任人,就以第2000—279号《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驾驶员康忠华负交通事故全部责任。

这个责任认定与被告的现场勘查笔录、询问笔录中载明的事故路面施工现场上无任何标志牌、防围设施、值勤人员提前下班等事实相矛盾,该认定书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是违法的具体行政行为。

请求撤销被告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判令被告重新认定此次道路交通事故的责任。

原告向法庭提交的证据有:1、证人肖安良、梁开基、陈延喜的《证言笔录》,证明施工过程中施工路段实行车辆单行道通行,采取的措施是定人定点,从早上6点到晚上10点执勤,但事故时已无人执勤。

2、《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证明事故发生地段的施工路面堆放有大量炭渣。

被告辩称:原告对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不服,只能在法定的15日内向上一级交警部门申请重新认定。

原告不申请重新认定,而且还同意被告就该事故的损害赔偿进行调解,并达成了调解协议。

原告现在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不服的只能是“调解协议”。

根据自2000年3月10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法释〔2000〕8号《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行诉法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第(三)项的规定,调解行为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因此,应当驳回原告的起诉。

被告向法庭提交的证据有:1、《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道路交通事故调解笔录》、《泸州市交警三大队送达凭证》,用以证明原告对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已认可,并就损害赔偿达成了调解协议。

2、第2000-279号《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交通事故现场勘查草图》、《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用以证明事故现场路面宽11.90米,堆放物约占路面宽6.45米,剩余路面宽5.45米,车辆能安全通过。

2013年我国重特大交通事故全纪录

2013年我国重特大交通事故全纪录

2013年我国重特大交通事故全纪录 (更新中......)3月2013.3.18云南保山发生死亡13人重大道路交通事故>>>3月18日16时25分许,一客运车在云南省保山市境内冲出高速公路造成重大交通事故,13人死亡,15人受伤,其中2人危重,9人重伤。

事故发生在大理至保山高速公路上的老营乡境内K2688处,距保山约30公里。

乘客系云南省楚雄州南华县一村子组织外出旅游的村民。

车辆为楚雄州汽车运输公司大型普通客车,车牌号是云E10598,连上驾驶员车上共计有29人。

初步调查,在暴雨天气中,客车驾驶员单方责任造成了事故。

事故发生后,保山市领导和有关部门及时组织了救援和善后工作。

2013.3.12湖北荆州发生死亡14人重大道路交通事故>>>中国驾驶员学习网讯,3月12日19时左右,一辆双层卧铺车途经湖北荆州长江大桥时,因爆胎冲破大桥护栏掉落江滩。

目前事故已造成14人死亡、9人受伤。

相关部门正在进行紧急救援中。

当日19时许,一辆由恩施开往广州的双层卧铺车途经荆州长江大桥南段时,因爆胎冲破护栏掉下桥去。

车辆距离护栏约有七八米,所幸没有掉入江水中。

据了解,乘客大多数为外出务工人员,共有三四十人。

多部门正在救援,目前已经救出四五人,仍有20多人被困。

据了解,事故车是一辆恩施到广州的双层卧铺车,车牌号为鄂Q69888。

车上乘客大多是打工者,共有三四十人,目前已救出四五个人。

车辆从桥上距离坠落地点七八米,所幸没有掉入江水中。

目前长江大桥暂时实行交通管制2月2013.2.8湖南常德发生死亡15人重大道路交通事故>>>据湖南省公安厅交警总队发布消息,2月8日凌晨4时至5时,常(德)张(家界)高速常德境内善卷垸路段,因冻雨致桥面、路面结冰,导致发生4起道路交通事故,共造成13人死亡,4人重伤,多人轻伤。

2月8日晚在湖南常德召开的事故会商会上了解到,在湖南常(德)张(家界)高速常德段发生的交通事故已致15人死亡,另有60余人受伤,其中2人重伤。

事故调查报告(优秀8篇)

事故调查报告(优秀8篇)

事故调查报告(优秀8篇)事故调查报告篇一7.14事故调查报告20xx年7月14日晚22:00点钟左右,x单位砼工在进行dk216+900右侧挡墙施工过程中不慎从高4.7米作业平台坠落,经抢救医治无效于当晚22:壹五分死亡。

事故发生后项目领导高度重视,立即将事故报告xx县安监局,xx县安监局工作人员及相关人员组成的事故调查小组,对本次事故原因进行调查,现将调查情况汇报如下:一、事故经过:据现场技术人员、工班长和在场操作人员介绍,7月14日晚20:00时经现场监理检验,作业现场具备作业条件,准予施工后开始砼浇筑,作业进行至21:53分死者与工友协同进行最后一节砼浇筑,负责操作混凝土震动棒,协助作业,因振动棒被操作平台脚手架钢管拌住,见状急忙前往协助,不慎失足自操作平台坠落。

事故发生后,现场技术员立即电话报告工区负责人,同时拨打120急救电话,21:56工区负责人及相关人员抵达事故现场,此时工人已经在对伤者进行紧急救治。

22:00救护车抵达事故现场,22:10,救护车抵达安图县人民医院,经抢救,22:壹五分医生宣告伤者抢救无效死亡。

二、当晚相关人员调查:1、标八工区值班领导:因施工需要,当天安排夜间进行混凝土浇筑,作业前已要求相关人员按照安全技术规程做好现场防护和照明后方可作业,经自检和现场监理检验和具备安全作业条件已按要求搭设作业平台及防护栏杆,作业人员安全帽佩戴齐全,现场设置照明碘钨灯两只。

于20:00准时开始作业,作业开始半小时后我因故离开现场,约21:50接到现场技术员事故报告电话,我立即赶往事故现场,约五分钟后抵达事故现场,此时已经在对伤者进行人工呼吸和心脏起搏等急救措施。

几分钟后120急救车到了现场,我立马安排人员将伤者抬上车,跟车前往医院,二十分钟后工班长打电话告诉我伤者医治无效的噩耗,我向安质部人员询问事故报告程序和报告电话后打电话给安图县安监局,报告了事故。

2、安全员:事故当天我们要求施工班组一定要做好安全防护措施,不然不得作业。

古蔺火灾案例分析总结汇报

古蔺火灾案例分析总结汇报

古蔺火灾案例分析总结汇报近日,四川省古蔺县发生了一起严重的火灾事故,造成了重大损失和人员伤亡。

在这起火灾案例中,我们可以得出一些重要的教训和经验,对于今后的火灾防范工作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首先,在这起火灾中,我们可以看到火灾发生的大多数原因是人为疏忽或违规操作。

例如,火灾起源于一家家具厂,据调查显示,该厂在生产过程中存在火源不明确、明火使用不规范等违规行为,导致了火灾的发生。

这就提醒我们,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必须要加强对火灾防范知识的宣传和培训,确保员工明确火灾隐患和防范措施,并加强监管,落实违规操作的追责制度。

其次,火灾发生后,及时的火灾报警和应急救援措施的实施,对于降低火灾损失和人员伤亡具有重要作用。

在古蔺火灾案例中,由于火灾发生时没有及时报警,致使火势迅速蔓延,最终造成了严重的后果。

这一点提醒我们,每个人都应该掌握基本的火灾报警方法和应急逃生知识,以及灭火器材的使用方法,确保在火灾发生时能够迅速行动,有效地控制火势,并通过报警系统通知消防部门。

此外,在火灾事故中,古蔺县的消防力量和装备也暴露出一定的问题。

由于消防队伍规模较小,装备不足,导致火灾扑灭工作困难重重。

因此,我们要加强消防力量的建设和装备更新,提高灭火救援的能力和水平,确保能够在最短的时间内对火灾进行有效扑救,减少损失。

最后,针对这起火灾,我们要加强对企事业单位的日常火灾防范工作。

当前,很多企业和单位对火灾防范意识的重视程度还不够,防火措施的完善和执行存在一定的问题。

因此,我们要进一步加强对企业和单位的防火检查和督促,确保防火设施的完好和使用规范,健全火灾应急预案,加强对员工的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火灾防范和应急处理的能力。

总之,古蔺火灾案例给我们敲响了警钟,火灾防范工作任重道远。

我们要从这起火灾事故中吸取教训,加强火灾防范知识的宣传普及,加大对火灾隐患和违规行为的惩治力度,提高防火设施和装备的配备水平,加强消防力量的建设,完善火灾应急预案,确保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

李邦银、刘世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李邦银、刘世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李邦银、刘世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侵权责任纠纷侵权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审理法院】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3.10【案件字号】(2021)川05民终120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蒲卫东胡艳刘静【审理法官】蒲卫东胡艳刘静【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李邦银;刘世英;钟江;陈明琴【当事人】李邦银刘世英钟江陈明琴【当事人-个人】李邦银刘世英钟江陈明琴【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原告】李邦银;刘世英【被告】钟江;陈明琴【本院观点】伤者李邦银、刘世英二人户口均为农村居民,二人均不能提供长期在城镇居住、务工收入的相关证据。

【权责关键词】撤销代理过错无过错证据不足自认新证据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二审期间,各方当事人均未向本院提交新证据。

本院二审查明的案件事实与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一致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987元,由上诉人李邦银、刘世英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2-09-23 03:41:34【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20年6月4日上午12时13分许,钟江驾驶号牌为川15E××××号大型拖拉机在312省道(水口至蒿坝)91KM+800M处掉头时,与从古蔺县古蔺镇头道河方向沿古蔺县S312线往古蔺县古蔺镇城区方向行驶,由李邦银驾驶号牌为川EL××××号普通两轮摩托车(搭乘刘世英)发生碰撞,造成李邦银、刘世英受伤、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

经古蔺县交警大队现场勘查后作出第5105251202000000902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该认定书认定,钟江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李邦银、刘世英无责任。

李邦银、刘世英受伤后被送往西南医科大学附属中医院救治,李邦银、刘世英各住院14天好转出院疗养,垫付医疗费近6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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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州市古蔺县“2013.2.1”重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字体:大中小】分享到:日前,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已函复《泸州市古蔺县“2.1”重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审核意见》,经省政府同意,已经批复结案,现予发布。

泸州市古蔺县“2013.2.1”重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2013年2月1日,泸州市古蔺县石宝镇境内省道S309线发生一起客运车辆坠崖重大道路交通事故,造成11人死亡、18人受伤、车辆毁损,直接经济损失550万元。

事故发生后,省委副书记、省长魏宏,副省长、省政府安委会主任刘捷作出重要批示,省政府安委会副主任、副秘书长蔡竞庚即率省政府应急办、省安全监管局、公安厅、交通运输厅、监察厅、卫生厅、省总工会等部门负责同志连夜赶到事故现场,指导事故抢救和善后处理工作。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和《四川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省政府令第225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省政府成立了古蔺县“2.1”重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调查组),由省安全监管局牵头,监察厅、公安厅、交通运输厅和省总工会组成,并邀请省检察院参加事故调查。

调查组由省政府安委会副主任、安办主任、省安全监管局局长孙建军任组长。

调查组通过现场勘察、技术鉴定、调查取证、综合分析,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事故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认定了事故性质及责任,提出了对事故相关责任单位及责任人的处理建议意见和整改防范措施。

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一、事故基本情况(一)事故车辆情况。

川E44303号车为金龙牌大型普通客车,行驶证核定载客30人,车身颜色为红色,车辆使用性质为公路客运;车辆检验合格至2014年1月,该车于2013年1月4日新车入户,1月8日投入运营;机动车所有人为畅通公司;所投保险公司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责任有限公司,保险终止日期2013年12月30日。

川EM2986号车为长安牌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证上核定核载8人(事故发生时实载4人,其中乘客3人,驾驶员1人),车身颜色灰色,车辆使用性质为非运营;车辆检验合格至2013年10月;机动车所有人为驾驶员蒋伟本人;所投保险公司为中国民安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保险终止日期2013年11月13日。

事故发生后,交警部门委托四川菲斯特司法鉴定所对川E44303号车进行车辆技术鉴定(川菲司鉴所〔2013〕车鉴字第80号),鉴定结论为:经检验,未发现川E44303号客车事故前转向、行车制动系统及喇叭存在安全隐患;对川EM2986号车进行车辆技术鉴定(川菲司鉴所〔2013〕车鉴字第81号)鉴定结论为:经检验,未发现川EM2986号车的事故前转向、行车制动系统及喇叭存在安全隐患。

(二)驾驶人情况王勇,男,汉族,41岁,住古蔺县古蔺镇,持A1A2型准驾车型驾驶证和泸州市公路运输管理处发放的道路旅客运输从业资格证,两证均在有效期内。

事故发生后,经检验检测,王勇未吸食毒品,血液内无乙醇含量。

据查,王勇于2013年1月4日向畅通公司提出驾驶客运车辆申请,1月5日、6日参加畅通公司组织的岗前培训,1月8日开始单独驾驶川E44303号车,1月13日签订正式的劳务用工合同。

交警部门提供的资料显示,在2012年1月12日至2013年1月13日期间,王勇有4次超速行驶行为,其中:2012年1月12日有超速50%行为;2012年1月12日、8月17日、9月7日有超速20%但低于50%的行为。

蒋伟,男,汉族,25岁,现住古蔺县丹桂镇,持C1型准驾车型驾驶证,该驾驶证在有效期内并符合准驾记录。

(三)事故路段情况事故发生地点位于古蔺县石宝镇境内省道S309线29Km+100m处,古蔺县城往石宝镇方向,沥青路面,道路等级四级,道路全宽7.75米,事故现场道路为连续S型弯道,事故地点左弯、上坡(坡度为9.09%),右侧临崖,左侧靠山,路面无其他障碍物及异常情况。

道路右侧设有两段混凝土防撞墙,两段防撞墙之间有52米缺口为不规则土坎,高35cm至130cm不等。

客车在此段缺口处冲出公路坠崖,翻坠山崖高82.5米,坡度72.3度。

S309 线鱼化乡至石宝镇段公路改建工程路线全长27.38Km,2009年4月开工,2010年12月主体工程完工,并于2010年12月进行交工检测,检测结果为合格。

2011年6月通过交工验收。

由于未到两年的竣工验收时间,目前项目还未竣工验收。

事故发生时天气晴好,路面干燥。

(四)古蔺县畅通公司情况古蔺县畅通公司是2002年由原古蔺县第二汽车运输公司改制后组建的股份制民营企业,注册资本80万元,共13位自然人股东,具备一类客运班线经营资质。

2012年9月28日取得省交通运输厅道路运输管理局颁发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有效期至2015年3月21日。

目前,公司有从业人员180人,客运车辆125台,经营线路有广东、贵州、隆昌、泸州、叙永以及全县各乡镇线路共44条。

工商营业执照有效期至2014年4月6日。

(五)交警部门责任认定情况川E44303号车驾驶员王勇应承担本次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川EM2986号车驾驶员蒋伟不承担本次交通事故的责任。

二、事故发生经过及救援情况(一)事故经过2013年2月1日下午3时许,古蔺畅通公司驾驶人王勇驾驶川E44303号金龙牌大客车(核载30人,实载30人)从古蔺县城驶往古蔺县水口镇庙林村。

16时58分,王勇驾驶该车行驶至省道S309线29Km+100m(古蔺县石宝镇境内)处,在长上坡、弯道上超越一辆运载木材的大型货车时,发现蒋伟驾驶的川EM2986号长安面包车相向驶来,于是向右猛打方向盘,大客车向右避让和长安面包车发生擦挂后冲出道路右侧防撞墙缺口,在缺口处土坎上停滞20秒,随后翻于山崖下扶贫煤矿厂区内,造成大客车上乘客当场死亡7人、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4人、18人受伤,车辆毁损。

(二)事故救援及善后情况事故发生后,泸州市、古蔺县立即启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市、县主要领导率相关部门负责人第一时间赶赴现场指挥抢险救援工作。

目前,伤员救治和遇难者善后处理工作已结束,当地社会秩序稳定。

三、事故原因(一)直接原因川E44303号车驾驶员王勇安全意识淡漠,在行驶途中与人闲谈,精力不集中,在行驶至长上坡、连续弯道的事发路段时,在弯道处强行超车;在超车过程中发现对向来车时,处置措施不当,向右猛打方向,导致客车与对向来车擦挂后,冲出公路右侧土坎,翻坠于山崖下。

(二)间接原因、古蔺县畅通公司对安全工作重视不够,未有效履行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未认真落实安全生产相关制度。

违反驾驶人聘用制度将有超速50%违法记录的王勇聘用为川E44303号客车驾驶人;对聘用驾驶人王勇的岗前安全教育培训流于形式,理论培训学习时间不够、内容不全,未组织王勇进行道路实际驾驶操作考核和应班线路随车实习;安全科长未取得安全资格证,无证上岗;未严格实行公司化管理,未按照“五统一”要求对驾驶人统一发放工资;未有效利用3G视频对营运车辆及驾驶人进行适时动态监管。

1 2 、古蔺县公路运输管理所未正确履行对客运企业的安全源头监管职责,执行《古蔺县公路运输管理所2013年道路运输安全隐患排查工作计划》(古运管〔2013〕5号)中“要根据交通运输部《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的要求,严格排查从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的规定不力,对畅通公司驾驶员违法记录的清理工作监督检查不力,对畅通公司违规聘用王勇驾驶川E44303的问题失察;督促畅通公司加强驾驶人安全教育培训和执行驾驶人管理“五统一”规定不力。

3 、古蔺县交通运输局对道路交通安全工作重视不够,在S309线改建工程中,仅考虑方便处理事故路段左侧山崖滑坡体土石方(2年内已滑坡4次),将该路段原设计的部分防撞墙变更为路缘和土坎,致使该路段的安全防护能力下降;未有效督促县公路运输管理所从严监督检查客运企业对驾驶人的安全教育培训工作。

4 、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对客运车辆驾驶人管理工作重视不够,执行《古蔺县公安局交警大队2013年春运道路交通管理工作方案》中“车辆管理所对营运驾驶人违法记分情况要进行一次集中清理,在春运开始前处理完毕。

对交通违法记满12分以及有酒后驾驶、超员20%以上、超速50%(高速公路超速20%)以上,或者12个月内有3次以上超速违法记录的,要督促客运企业一律予以解聘,严禁参加春运”的相关规定不力,对畅通公司客运汽车驾驶人违法记录信息排查不到位,督促畅通公司做好客运车辆驾驶人的安全管理、教育工作不到位。

5、古蔺县人民政府对道路交通安全工作重视程度不够,未有效督促有关职能部门加强对辖区内道路交通安全的监督管理。

四、事故性质调查认定,古蔺县“2.1”重大道路交通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五、事故责任划分及处理建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监察部、安监总局令第11号)、《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监察部令第18号)和《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等规定,本着教育和惩处相结合的原则,在认真分析事故原因、性质的基础上,对相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提出如下处理意见。

(一)对企业有关责任人员的处理意见1 、王勇,川E44303金龙牌大客车驾驶人。

在行驶至长上坡、连续弯道处强行超车,加之在超车过程中发现对方来车时处置措施不当,致车辆失控冲坡坠崖。

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43条第(四)项之规定,对此次事故负有直接责任,涉嫌犯罪,建议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张洪琴,古蔺县畅通公司安全科工作人员,负责新聘驾驶人资质审查、岗前理论培训考试和档案管理工作。

在建立王勇的驾驶人档案时,未严格按照驾驶人聘用制度相关规定审查其原服务单位(叙永县腾飞运输公司)的工作经历和交通违法情况,致使有超速50%违法行为的王勇聘用为川E44303号客车驾驶人,且对王勇进行岗前理论培训时间不足、内容不全,对此次事故负有直接管理责任。

因涉嫌犯罪,建议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并吊销其安全资格证。

2 3、何建武,古蔺县畅通公司安全科工作人员,负责公司新聘驾驶人岗前实际操作培训考核和随车实习。

未按照规定组织王勇进行道路实际驾驶操作考核和应班线路随车实习,对此次事故负有直接管理责任。

因涉嫌犯罪,建议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并吊销其安全资格证。

、邱绍伦,古蔺县畅通公司副经理,负责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安全生产第二责任人。

对公司安全工作重视不够,未有效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未认真落实安全生产相关制度,对川E44303号客车驾驶人王勇聘用把关不严,对违反聘用制度将有超速50%违法行为的王勇聘用为川E44303号客车驾驶人失察,未督促有关人员对王勇进行道路实际驾驶操作考核和随车实习,未有效利用3G视频等监管手段对营运车辆及驾驶人进行有效管理,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管理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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