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一步加强贷款贷后检查管理的规定
农商银行贷后检查实施细则模版

xx农商银行贷后检查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贷后管理,防范和化解信贷风险,确保信贷资产安全,根据《贷款通则》、《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指引》以及《xx农商银行贷款操作规程》等有关制度的规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贷后检查是指贷款发放之后对客户经营状况和贷款形态的变化分析,对各级管贷人员操作规范性的事后检查。
它以贷款风险管理为核心,包括客户检查和信贷业务检查两个方面。
第三条贷后检查遵循职责明确、循环检查、及时预警、快速处理的原则。
第二章贷后检查的基本方式第四条贷后检查的基本方式包括日常监控、客户检查、风险分类和总行抽查等。
第五条日常监控。
管贷客户经理可通过查看借款人账户资金往来、电话联系等多种途径进行了解,如发现客户有重大变化,则须上门拜访。
第六条客户检查。
包括首贷检查、常规检查和到期检查,管贷客户经理在检查的同时做好信贷管理系统中“贷后业务管理”的“贷款到期催收”和“法律事务管理”信息维护。
(一)首贷检查。
客户经理对所管贷款必须在贷后15个工作日内进行首贷检查,其中对个人50万元(含)以上、企业300万元(含)以上的贷款必须在贷后7个工作日内作跟踪检查,并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记录。
(二)常规检查。
贷款发放后,应定期不定期地去客户的主要办公、生产或经营场所实地检查。
重点掌握客户的基本情况、内部管理及财务状况等方面是否发生较大变化,如发现较大信贷风险隐患的,应按规定及时上报隐性风险贷款,落实风险化解措施。
(三)到期检查。
各类信贷业务到期前至少30天,管贷客户经理应进行到期检查,重点落实第一还款来源的充足性。
原则上对短期贷款要按期回收,不予展期;对确需展期的,应进行深入调查后,按照规定程序尽早进行申报。
第七条风险分类。
管贷客户经理应根据借款人的经营状况、财务状况、职业状况及其偿还能力、偿还保证、偿还意愿等方面及时、全面、准确地评价贷款的风险状况,进行信贷资产风险分类初分,并按本行相关规定执行。
贷款贷后检查规章制度

贷款贷后检查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贷款贷后管理的监督,保护金融机构和借款人的合法权益,维护金融市场秩序,特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各类金融机构发放贷款后的贷后检查工作,包括但不限于银行、信用社、担保公司等金融机构。
第三条贷款贷后检查应坚持公平、公正、透明的原则,确保贷款使用合法、规范,尽最大努力保障借款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金融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贷后检查机制,完善内部控制,加强业务管理,规范操作流程,确保风险可控。
第五条贷后检查工作应当坚持风险导向,加强对不良贷款的管理,及时发现问题、解决问题,确保金融机构的正常运营。
第六条各级金融监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金融机构的监督,监测金融市场风险动态,及时发出风险预警,防范金融风险。
第二章贷后检查的程序第七条贷款贷后检查分为定期检查和不定期检查两种,由金融机构的内部审查部门负责具体实施。
第八条定期检查应在借款人还款之后的一个月内进行,主要检查贷款资金的使用情况、还款情况、资产状况等。
第九条不定期检查主要是针对风险较大、逾期较多或有其他异常情况的借款人进行检查,需要提前通知借款人。
第十条借款人应当配合金融机构的贷后检查工作,如实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接受检查人员的询问。
第十一条贷后检查应当建立相关档案,详细记录检查时间、对象、内容、结果等信息,形成检查报告并存档备查。
第三章贷后检查的内容第十二条贷后检查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一)贷款资金的使用情况,是否符合借款用途;(二)还款情况,是否按期、足额还款;(三)资产状况,是否存在财务风险;(四)担保情况,是否担保物品存在问题;(五)其他需要检查的事项。
第十三条贷款资金使用情况检查应当核实借款人的用款申请、资金用途、支出凭证等资料,确保贷款资金的合法使用。
第十四条还款情况检查应当核实借款人的还款记录、还款来源、还款金额等情况,确保还款按期足额。
第十五条资产状况检查应当核实借款人的资产情况,包括不限于房产、车辆、存款、证券等资产情况,确保资产价值充足。
关于进一步加强贷款管理的通知2

关于进一步加强贷款管理的通知(讨论稿)各信用社:按照组建农村商业银行相关要求,不良贷款率必须控制在3%以内,但是我社目前不良贷款率远远高于控制要求,压缩不良贷款任务十分艰巨。
为实现不良贷款“双降”目标,早日达到组建农商行条件,我社必须进一步加强信贷管理,防范贷款风险,提高信贷资产质量,现将有关具体要求通知如下:一、明确“双降”目标,分类处置不良贷款。
联社在对现有不良贷款进行全面彻底清理的基础上,逐笔分析形成不良的原因,采取有针对性的具体措施:(一)集中清收。
从2011年11月份起,各社所有表外科目贷款及信用社自己认为不能清收本息的表内科目贷款,一律逐步上划移交不良资产处置中心集中清收。
不良资产处置中心根据接收的贷款实际余额分配清收任务,并对接收的不良贷款只采取利随本清方式清偿贷款。
在明年分配收息时,各社保留的贷款项余额乘以联社规定的执行利率即为其收息任务的基础数。
(二)责任清收。
联社风险管理部对上划的所有不良贷款将逐笔明确包收责任人,按责任人每月分配清收任务。
凡未完成清收任务的,联社将按贷款管理规定启动责任追究措施,全面强化责任清收力度。
(三)招标清收。
对2006年以前已逾期的不良贷款,联社根据审核确定的底价公开招标清收。
(四)中介清收。
依靠自身力量短期内难以清收到位的“赖债户”不良贷款,联社委托给资产管公司清收,由中介资产管理公司增加清收力量,采取非常措施收回贷款。
(五)诉讼清收。
对有偿还能力的“钉子户”不良贷款及时移送法院起诉,借助法院力量收回贷款,坚决打击赖债行为。
(六)公示催收。
在清收不良贷款过程中,各社要适时对辖内各村、组的不良贷款户进行公示催收,以社会舆论压力促欠贷户早日还贷。
二、营销贷款与防范风险并举,切实提高信贷资产质量。
贷款质量是农村信用社的生命线,关系到我社筹建农商行的成败,也关系到我社可持续发展的问题,为追求最大利润,我们必须增加贷款来增加利息收入,因此,我们必须在防范好风险的前提下营销好贷款,把贷款风险降到最低,力争贷款风险损失为零。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贷款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1998]19号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贷款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1998]19号](https://img.taocdn.com/s3/m/ba862bf36394dd88d0d233d4b14e852458fb393f.png)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贷款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贷款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一九九八年一月十二日银发〔1998〕19号)中国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深圳经济特区分行;各国有商业银行,其它商业银行(城市合作银行由当地人民银行转发):为加强信贷管理,提高贷款质量,防止大案要案的发生,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组织有关干部学习,内部掌握执行。
一、深化对新形势下贷款风险特点的认识,进一步强化贷款防范意识。
当前,以借款为名非法骗取金融机构巨额贷款资金的大案要案问题比较突出。
一些不法分子采用各种手段骗取贷款后,或挥霍浪费,或携款潜逃,使金融机构蒙受巨大损失。
造成这些问题的重要原因在于,一些金融机构的贷款对象从过去比较单一的国营、集体经济扩展到个体私营经济,信贷从业人员大量增加而其基本素质不适应需要,贷款风险因素增多等。
因此,各金融机构在严格执行信贷管理规章制度,认真总结防范信贷风险经验的同时,要进一步提高防范贷款风险的警觉性,针对新形势下贷款风险的特点,采取更加科学、严密的防范措施。
二、各金融机构在发放贷款时,除了审查借款人的资格、条件、经营状况等情况,还要对企业的法人代表及主要管理者的个人品质加强审查。
对董事长、总经理、厂长、经理等主要管理人员有赌博、吸毒、嫖娼、包养情妇,经常出入歌舞厅、桑拿场所,大操大办婚丧红白喜事,购买与其经济实力不相称的高级轿车、经常租住高级宾馆等行为的,其企业贷款必须从严控制。
三、对家族式的集团或公司的贷款必须从严控制。
所谓家族式集团或公司,是指集团及其子公司或分公司的主要负责人、企业内部的主要领导岗位全部或主要由有血缘关系的人员及其家属、亲属担任的企业。
关于进一步加强贷款贷后检查管理的通知(尚).doc

中共乌鲁木齐市商业银行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信贷管理严格实施责任追究的规定营业部、各一类支行、直属支行:信贷管理工作是商业银行各项资产业务中最重要的一项管理工作,它既是全行风险控制的重要关口,又是确保全行资产质量能否进一步改善、盈利水平能否不断提高的关键环节。
近年来,总部在加强信贷管理方面采取了不少措施,信贷管理工作在逐步规范和加强。
全行大多数支行总的来讲都能够按照总部的要求,认真做好信贷管理工作,但同时有少数支行负责人责任心差,管理松懈,甚至违规操作,造成很多严重问题。
其中,最突出的问题是:一些支行重贷轻管,贷后检查制度形同虚设;工作极不负责任,有意无意造成借款、担保合同丧失诉讼时效,最终丧失我行债权追索权;擅自越权违规办理贷款展期,擅自对借款人实行贷款利息挂账,减收或缓收利息;甚至极个别私自隐匿、篡改信贷资料、数据和凭证,私自变更担保、抵押条件、内容,等等。
这些问题,一方面反映了我行信贷管理工作的薄弱和混乱,另一方面也造成了我行贷款的大量损失,形成了新的信贷风险。
对此,必须引起全行上下的高度重视。
最近,行党委针对信贷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进行了专题讨论。
为进一步加强信贷管理工作,切实解决好这些突出问题,经行党委研究,决定对各支行实行严格的信贷管理责任追究制度,重点是强化对各支行行长和主管信贷负责人、主管信贷员的责任考核、监督和追究。
具体规定如下:一、各支行负责人要高度重视信贷管理工作,亲自抓、负总责。
按照乌商银〔2002〕56号文件《乌鲁木齐市商业银行贷款风险责任管理办法》的规定,贷款经营管理具体包括贷款的日常管理,贷后检查及贷款本息的收回,贷款经营管理责任人为各支行行长(一类支行行长、直属支行行长、营业部经理)。
因此,各一类支行行长、直属支行行长、营业部经理,既是本支行信贷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也是实施信贷管理责任追究的主要对象。
二、按照《乌鲁木齐市商业银行贷款风险责任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今后在信贷管理工作中凡出现下列情形的,一律严格实施责任追究,并从严处罚:1.对于未按我行制度要求和规定及时向借款人和担保人主张权利,有意造成借款和担保合同丧失诉讼时效的,支行行长和主管信贷负责人一律就地撤职,主管信贷员立即下岗,并由行纪检监察室立案查处。
贷后管理实施细则(三篇)

贷后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贷后管理,防范贷款风险,根据《贷款通则》和有关法律、法规及万年县农村信用社(以下称本社)有关规定,结合本社实际情况和特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贷后管理是指从贷款发放之日起到贷款收回之时止的各个环节的信贷管理工作。
它是以贷款风险管理为核心,通过对贷款跟踪检查,企业经营状况和贷款形态的变化分析,达到防范和降低贷款风险,清收、化解不良贷款,提高贷款资产质量和效益的目的。
第三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本社各基层信用社、营业部(以下称各分支机构)在县联社授权范围内和经联社审批发放的贷款管理。
第二章贷后管理的基本程序第四条广义的贷后管理应包括六个基本步骤:1、贷款检查。
这是贷后管理最经常的工作,是指在贷款发放以后,定期或不定期地对贷款的运行情况,包括对贷款使用、借款人及担保等进行检查分析。
贷款本身是借贷双方的一种契约行为,双方有义务遵守事先的约定,因此,贷款检查的主要依据是贷款合同,即检查借款人是否按照合同约定正确合理地使用贷款,是否按照合同约定定期还本付息或有____力还本付息等。
通过对贷款的检查,可以发现借款人在资金运用能力、经营管理水平、经营中存在的问题和潜在风险,以及履行合同义务的资信状况。
贷款检查要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1)要密切跟踪贷款资金的流向,确保贷款按照约定的用途使用。
(2)要加强对贷款资金运动的监督,适时检查和分析借款企业资金运动变化情况及存在的问题。
了解掌握客户及其担保人生产经营、财务状况是否正常,主要产品的市场变化和经济效益;(3)对于我社贷款所形成的资金回流、货款回笼等情况要密切跟踪,督促企业按时还贷,防止挪作它用,增大贷款的回收风险。
(4)要加强对贷款本息的催收工作,在贷款到期前向借款人发出“贷款还本付息通知书”。
(5)借款人不按期支付利息、不按期归还到期本金的,要依合同约定直接从借款人或保证人帐户上划收贷款本息。
对企业的贷后检查还应注意以____面:①企业领导班子的综合素质及其变动情况。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加强贷后管理意见

中国农业银行文件农银发〔2011〕9号关于加强贷后管理工作的意见贷后管理是信贷业务全流程风险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做好贷后管理工作,是实现我行信贷业务又好又快发展的重要保障。
目前,我行贷后管理制度日趋完善,但制度执行不到位、工作流于形式、风险防控效能未充分发挥的局面尚未得到根本性改观。
为进一步推进贷后管理工作,提高制度执行力,有效防控信贷风险,现提出以下指导意见:一、营造有利于贷后管理的工作环境(一)深刻理解贷后管理的战略作用,为加强贷后管理提供强大的思想驱动力。
各级行要充分认识到,贷后管理是信贷全流程风险管理的重要一环,只有贷后管理做到位,信贷业务的全流程风险管理才能落实到位。
强化贷后管理,在贷款发放后主动防范风险,提早发现风险和及时处理风险,有利于改善信贷资产质量,减少风险成本占用,充分发挥信贷资金的使用效能,增加价值创造。
各级行要牢固树立科学发展观念,增强贷后管理也能创造效益的意识,切实转变重投放轻管理的发展方式,从思想和行动上把贷后管理工作放到重要位置,在研究和安排业务发展和业务经营时,将贷后管理作为重要内容,认真进行分析研究,重点进行部署。
(二)信贷前中后台密切配合,为贷后管理创造有利条件。
各级行要把贷后管理工作放在全流程风险管理中去把握,强化其他环节工作,促进贷后管理工作的提高。
要前移信贷风险管理关口,在贷前严格准入,主动屏蔽风险客户,提高客户质量,减少贷后风险管控的压力。
在营销和调查环节,要充分了解和掌握客户的真实情况,为后续环节提供全面准确的决策依据,与客户建立平等互信的合作关系,为贷后管理提供良好的工作基础。
在审查和审批环节,要严格把握授信条件,审慎核定授信额度,针对客户风险特征,根据我行可接受的风险控制程度,制订差异化的授信方案和贷后管理要求。
(三)加大资源配置力度,为贷后管理提供必要的物质条件。
各级行要根据贷后管理对全行业务的重要程度和贡献度配置相应资源。
要优化人力资源配置,充实客户经理队伍,保证客户经理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完成贷后管理工作。
关于进一步加强贷款贷后检查管理的规定

关于进一步加强贷款贷后检查管理的规定一、背景随着金融市场的不断发展,贷款业务发展迅速。
然而,贷款风险也在不断增加。
为了保障金融机构的资产安全,加强对贷款放款和贷后管理的监管变得愈发重要。
贷款贷后检查作为一项重要的监管工作,对于保证金融机构安全经营、维护金融市场的稳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二、现状目前,在国内金融市场监管的背景下,贷后检查工作已成为金融监管工作的基本内容之一。
但是,由于金融监管标准和要求的不断提高,贷款贷后监管工作还存在一些问题:1. 贷后检查侧重点过于突出: 目前,许多金融机构贷后检查的侧重点主要在还款、催债、逾期等方面,忽略了风险识别和规避工作,导致贷款项目风险控制难度增加;2. 检查制度不完善: 目前,各银行、金融机构在贷后检查工作上缺少一定的制度建设,导致检查工作表面化、重复检查较多、检查方式单一等问题,使得贷后检查结果存在局限性;3. 检查频率不足: 当前,一些金融机构贷后检查只是在固定的日期进行,而缺乏持续性和全面性。
这使得贷后检查的效果和价值存在限制。
以上问题不仅影响了金融机构风险管理水平,也影响金融市场的稳定和健康发展。
三、建议针对以上问题,有必要进一步加强贷款贷后检查的管理。
建议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1. 积极开展银行风险评估: 银行应在每年评估阶段分析客户信用评级是否有效,以把握贷后监管工作效果;同时,加强对贷前风险评估的质量控制,实现贷款分类、评估和风险控制全面、连续的管理;2. 完善检查制度: 建立完备、规范的检查制度体系,将检查对象、检查部门、具体内容和频率做到科学合理分配,保障检查和监管的全面性和系统性;3. 加强检查频率: 强化日常检查监管工作,使检查变得更有持续性和全面性,提高监管效果。
此外,应加强紧急检查的处置,对出现的风险进行及时处理,避免风险扩大;4. 加强信息共享: 银行等金融机构应加强内部信息共享和协作,不仅可以解决监管局关注的监管问题,还可以提高风险识别和控制的准确性和及时性,并加强对违规行为的惩戒和预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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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贷款贷后检查管理的规定
(讨论稿)
近来,总部对部分贷款的贷后管理工作进行了深入调查,发现许多贷款贷后管理松懈,责任心极差,以致造成诉讼时效、担保时效过期、抵(质)押物流失,且笔数众多、金额巨大、涉及面广,已使我行信贷资金蒙受重大损失,突出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一、重放轻收,责任意识淡漠,贷后检查制度形同虚设,未按制度要求对借款人、担保人进行风险跟踪和监测,导致贷款出现风险后无法及时采取有效措施,造成贷款风险。
二、有令不行,未按总部贷审会审批的内容办理信贷业务,对总部审批贷款时所附相关条款未能认真落实,造成贷款风险。
三、不负责任,未按我行制度要求和规定及时向借款人和担保人主张权利,造成借款、担保合同超过诉讼时效,最终丧失我行债权追索权,造成贷款损失。
四、未坚持“面签”制度,未按规定程序和要求“核押”、“核保”,核实和确认抵(质)押物价值及保证人资信情况,造成“空押”、“空保”,致使我行上当受骗,导致担保合同无效,造成贷款损失。
五、无视总部有关规定,贷款到期后,擅自越权办理贷款展期,掩盖贷款风险,致使错过清收贷款的有利时机,造成贷款损失。
六、内部管理混乱,使已有的抵(质)押物大量流失,造成贷款损失。
七、对已发现的风险预警信号(如产权变动、抵(质)押物价值减损、法定代表人变更、逃废债务等)未及时报告,或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或未按照总部指令及时处理,放任自流,造成贷款损失。
八、擅自对借款人实行贷款停息挂帐、减收或缓收利息,造成信贷资金流失。
九、为吸收存款有意放松贷款条件,帮助客户编造虚假材料,对发现的重大问题故意隐瞒,误导贷款审查,导致信贷决策失误,造成贷款损失。
十、信贷档案管理混乱,交接不清,使原有的信贷档案中的关键资料流失,造成清收贷款采取法律措施时,形成非常被动的局面,无法适时有效地主张权利,造成贷款损失。
针对上述问题,我们向行党委建议,立即在全行范围内进行全面的信贷检查和整改,具体要求和措施如下:
一、各支行在接文之日起,到6月20日,对本行的贷款进行全面大检查,主要以自查为主,自查的范围为:除已经上划到总部的不良贷款外的所有贷款,包括银行承兑汇票、商业承兑汇票、贴现、保函。
特别是对2002年1月1日至今发放的贷款,严格按照《贷款通则》、《担保法》和《乌鲁木齐市商业银行企业法人客户授信业务基本操作规程》等有关制度、办法以及总部贷审会对每笔贷款的批复和指示进行自查,对查出的问题全力以赴予以补救和整改。
二、各支行在信贷管理的整改过程中,要严格按照人民银行制定的《贷款五类划分管理办法》及我行《贷款五类划分实施细则》对每笔贷款进行动态监测和考评,并进行五级分类,对已经出现风险预警信号,划入次级以下(含次级)的不良贷款必须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加大清收力度,确保贷款本息安全收回。
三、对于各支行本年度新发生的不良贷款,将按照贷款五类划分标准,对次级以下贷款年末提取相应的贷款呆帐准备,具体标准如下:次级25%、可疑50%、损失100%.
四、各支行在自查完毕后,要对所发现问题、采取措施及整改效果(包括每笔贷款的五类划分情况)写出全面详细的汇报材料上报总部,总部将于6月20日后对各家支行整改情况的真实性进行全面复查。
五、总部复查后,将按规定划分责任,对已查出的违反制度、违反法规、法纪行为仍然熟视无睹,且未采取有力措施予以整改和补救的支行主要领导,将给予降职处分。
六、为严肃行规行纪,彻底杜绝上述现象的再次发生,建议对今后新发生的违规、违纪行为给予严厉处罚,具体如下:
1、对于未按我行制度要求和规定及时向借款人和担保人主张权利,再次造成借款和担保合同超过诉讼时效的行为,给予支行主要领导及主管信贷的负责人撤职、主管信贷员下岗处分。
2、对于为本部门利益放松贷款条件、对贷款调查中发现的重大问题故意隐瞒,误导贷款审查,致使担保无效的行为,给予支行主要领导撤职、主管信贷员下岗处分。
3、不负责任,无视总部对贷后管理的有关规定,漠视贷后管理,甚至对已发现的风险预警信号既不深入调查,也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加以清收,给予支行主要领导及主管信贷的负责人降职、主管信贷员下岗处分。
4、对于超越授权权限擅自发放贷款或擅自对已到期贷款展期以及未按总部贷审会审批内容及附加条件办理信贷业务,明知故犯的违规违纪行为,给予支行主要领导降职、主管信贷员下岗处分。
5、对于内部管理混乱,贷后管理松懈,造成关键信贷档案丢失,或使已有的抵(质)押物流失或严重贬值,而未采取有效措施的行为,给予支行主要领导降职、主管信贷员下岗处分。
七、对于自2002年1月1日起新发放的贷款,如不良贷款比例超过1%,将按照有关规定给予总部贷审会和信贷管理部相应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