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法规知识问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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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语言文字政策法规知识问答

2、语言文字政策法规知识问答

语言文字政策法规知识问答年(班)级:姓名:分数:1. 2000年10月31日,九届全国人大第十八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从起实施。

2. 普通话和规范字是。

3. 国家推广普通话,推行。

4. 公民有学习和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5. 国家为公民学习和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提供。

6. 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使用应当有利于维护国家主权和民族尊严,有利于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有利于社会主义。

7. 国家奖励为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事业做出的组织和个人。

8.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的规定,各民族都有自己的语言文字的自由。

9. 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使用依据及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

10. 国家机关以为公务用语用字。

11.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通过教授普通话和规范汉字。

12. 汉语文出版物以及信息处理和信息技术产品中使用的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应当符合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

13. 广播电台、电视台以普通话为基本的播音用语。

需要使用外国语言为播音用语的,须经批准。

14.公共服务行业以为基本服务用字。

15.提倡公共服务行业以为服务用语。

16.因公共服务需要,招牌、广告、告示、标志牌等使用外国文字并同时使用中文的,应当使用。

17. 在需要使用方言时可以使用方言。

18.在书法、篆刻等艺术作品中可以保留或使用。

19.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以作为拼写和注音工具。

20.异体字在中可以保留或使用。

21.凡以普通话作为工作语言的岗位,其工作人员应当。

22.以普通话作为工作语言的播音员、节目主持人、影视话剧演员和的普通话水平应当分别达到国家规定的等级标准。

23.广播电台、电视台以普通话为基本播音用语,但可以使用方言.24.城市公共场所的设施和招牌、广告用字违反《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规定的,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

25.国务院部门颁布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标准。

26. 依法对企业名称、商品名称以及广告的用语用字进行监督和管理。

组织工作政策法规知识问答

组织工作政策法规知识问答

干部人事工作政策法规知识问答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进一步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加强和改进干部人事工作宣传,扩大干部群众对干部人事工作政策法规的知晓度,现将干部人事工作政策法规知识整理摘要如下,供广大干部职工学习参考。

(一)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规定,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必须坚持哪些原则?答:1.党管干部原则;2.任人唯贤、德才兼备原则;3.群众公认、注重实绩原则;4.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5.民主集中制原则;6.依法办事原则。

(二)问:提拔担任党政领导职务的,应当具备哪些资格?答:应当具备7项资格:1.提任县(处)级领导职务的,应当具有5年以上工龄和2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2.提任县(处)级以上领导职务的,一般应当具有在下一级2个以上职位任职的经历;3.提任县(处)级以上领导职务,由副职提任正职的,应当在副职岗位工作2年以上,由下级正职提任上级副职的,应当在下级正职岗位工作3年以上;4.一般应当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其中地(厅)、司(局)级以上领导干部一般应当具有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5.应当经过党校、行政院校或者组织(人事)部门认可的其他培训机构5年内累计3个月以上的培训,确因特殊情况在提任前未达到培训要求的,应当在提任后1年内完成培训;6.身体健康;7.提任党的领导职务的,应当符合《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的党龄要求。

特别优秀的年轻干部或者工作特殊需要的,可以破格提拔。

(三)问:特别优秀的年轻干部或者工作特殊需要的,可以破格提拔;党政领导干部应当逐级提拔。

破格提拔和越级提拔的,应当如何处理?答:应当报经上级组织(人事)部门同意。

(四)问:提任县(处)级以上领导职务,在任职时间上有什么要求?答:由副职提任正职的,应当在副职岗位工作两年以上,由下级正职提任上级副职的,应当在下级正职岗位工作三年以上。

(五)问:人民群众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有哪“四权”?答:知情权、参与权、选择权和监督权。

语言文字政策法规百题知识问答

语言文字政策法规百题知识问答

语言文字政策法规百题知识问答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是什么时间颁布的?于何时实施?答:2000年10月31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2001年1月1日起实施。

2.《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办法》何时通过?何时施行?答:该办法由福建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于2006年5月26日通过,自2006年7月1日起施行。

3.什么是“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答: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是普通话和规范汉字。

国家推广普通话,推行规范汉字。

4.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应当遵循哪三个“有利于”?答: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使用应当有利于维护国家主权和民族尊严,有利于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有利于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

5.我国对“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实施怎样的政策?答:国家颁布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规范和标准,管理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社会应用,支持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教学研究,促进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规范、丰富和发展。

6.国家对各民族语言实施怎样的政策?答:各民族有使用和发展自己的语言文字的自由。

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使用依据宪法、民族区域自治法及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实施。

7.在我国56个民族中,解放前后使用文字的民族各有多少种?答:解放前在我国56个民族中,使用文字的民族有21个,文字24种。

解放后,以汉语拼音为少数民族创制和改革文字的基础,使我国各民族现行文字增加到40种。

8.实现语言文字的规范化、标准化的意义?答:语言文字的运用是否合乎规范、标准,往往反映一个国家、一个民族的文明程度。

语言文字是人们的交际工具,是信息的载体。

加强语言文字的规范化、标准化,对社会的发展,科学的进步与交流和文化教育水平的提高,都有重要意义。

9.哪些特定对象的汉字应用水平应当符合国家相应的规定?答: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教师、医务人员、编辑、记者、汉字字幕制作人员、校对人员、学生以及从事印章、牌匾、广告制作等工作的文案人员的汉字应用水平应当符合国家相应的规定。

综合治理法律知识100问

综合治理法律知识100问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法律法规知识问答100题1、什么是公民道德建设十要十不要?答:一是要遵纪守法,不要违法乱纪;二是要崇尚科学,不要相信邪教;三是要彼此谦让,不要斤斤计较;四是要邻里和睦,不要针锋相对;五是要艰苦创业,不要好逸恶劳;六是要尊老爱幼,不要恃强凌弱;七是要礼貌待人,不要横行霸道;八是要团结群众,不要惟我独尊;九是要男女平等,不要重男轻女;十是要文明饮酒,不要酗酒闹事。

2、公民基本道德规范有哪些?答:爱国守法、明礼诚信、团结友善、勤俭自强、敬业奉献。

3、社会公德规范有哪些?答:文明礼貌、助人为乐、爱护公物、保护环境、遵纪守法。

4、职业道德规范有哪些?答:爱岗敬业、诚实守信、办事公道、服务群众、奉献社会。

5、家庭美德规范有哪些?答:尊老爱幼、男女平等、夫妻和睦、勤俭持家、邻里团结。

6、什么是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答:综合治理,是党中央和国务院整顿社会治安秩序,预防和减少犯罪的方针政策。

就是在党和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我们特有的政治优势,动员全社会的力量,各部门齐抓共管,各条战线通力合作,依靠广大人民群众,运用政治的、经济的、法律的、文化的、教育的等多种手段,整治社会治安,从根本上预防和减少违法犯罪,保障社会稳定,这是一条具有中国特色的搞好社会治安的新路子,也是社会主义优越性在治安工作中的体现。

7、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总体上包括哪些内容?答: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第一,在综合治理的主体方面,明确了不是一个部门或一个团体,而是全党动手,全民动员,齐抓共管。

第二,就治理方法和手段来说,要充分运用政治、经济、行政、法律、文化、教育等多种手段来整治社会治安。

第三,就通过治理所要达到的目标来说,不但要打击犯罪,而且要改造犯罪,挽救失足者,控制和减少犯罪的因素和条件,预防犯罪,减少犯罪,争取社会风气、社会治安的稳定好转。

8、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工作范围包括哪些方面?答:主要包括“打击、防范、教育、管理、建设、改造”六个方面。

水利政策法规知识问答

水利政策法规知识问答

水利政策法规知识问答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哪些活动?答: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开发、利用、节约、保护、管理水资源,防治水害。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规定国家对水资源依法实行什么制度?答:取水许可制度和有偿使用制度。

但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水塘、水库中的水的除外。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规定国家对水资源实行什么管理体制?答:流域管理与行政区域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的水资源规划包括哪些规划?答:分为流域规划和区域规划。

流域规划包括流域综合规划和流域专业规划;区域规划包括区域综合规划和区域专业规划。

5.《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的综合规划、专业规划各指什么?答:综合规划是指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水资源开发利用现状编制的开发、利用、节约、保护水资源和防治水害的总体部署。

专业规划,是指防洪、治涝、灌溉、航运、供水、水力发电、竹木流放、渔业、水资源保护、水土保持、防沙治沙、节约用水等规划。

6.《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是什么时间由哪个机关修订通过,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自什么时间起施行?答:《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于2002年8月29日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修订通过,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自2002年10月1日起施行。

7.《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规定国家对河道采砂实行什么制度?答:实行河道采砂许可制度。

8.《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规定国家对国家所有的水工程实施保护措施是什么?答:应当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划定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

9.《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规定,不同行政区域之间发生水事纠纷的,应当怎样处理?答:应当协商处理;协商不成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裁决,有关各方必须遵照执行。

在水事纠纷解决前,未经各方达成协议或者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在行政区域交界线两侧一定范围内,任何一方不得修建排水、阻水、取水和截(蓄)水工程,不得单方面改变水的现状。

科技政策知识问答

科技政策知识问答

科技政策知识问答全文共四篇示例,供读者参考第一篇示例:科技政策知识问答科技政策是指国家或地方政府在科技领域所制定的政策和措施,旨在促进科技创新、推动科技进步和发展,提升国家科技实力和竞争力。

下面是一些关于科技政策的常见问题和答案,希望能帮助大家更好地了解和认识科技政策。

问:什么是科技政策?答:科技政策可以引导和支持科技创新,激发和调动科技人才的创造力和活力,提升国家的科技实力和竞争力,促进经济社会的发展和进步。

答:科技政策的核心内容包括科技发展规划、科技投资、科技创新奖励、科技人才培养等方面。

科技发展规划是指明确国家科技发展的战略目标和重点领域;科技投资是指国家对科技领域的投资支持;科技创新奖励是指对科技创新和发明的奖励措施;科技人才培养是指培养和引进高层次科技人才。

答:科技政策的执行主体主要包括政府部门、科研院所、企业和高校等。

政府部门负责制定和实施科技政策,科研院所和高校负责开展科技研究和技术创新,企业负责将科技成果转化为生产力。

问:科技政策的评估和监督是如何进行的?答:科技政策的评估和监督主要通过科技统计和科技评估来完成。

科技统计是通过调查和统计科技活动的数据和指标,评估科技政策的实施效果;科技评估是通过专家评审和审核机构来评估和监督科技项目和成果。

答:科技政策的发展趋势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注重以人为本,强调科技创新的主体作用,加强科技创新人才培养和引进;二是注重产学研结合,加强科技研发的协同和合作;三是注重国际合作,加强科技交流和合作,推动全球科技治理。

答:推动科技政策的落实需要政府、企业、高校和科研机构共同努力。

政府应加强政策宣传和宣传,鼓励企业加大科技投入和创新,推动高校和科研机构加强科技研究和人才培养。

问:科技政策的成功案例有哪些?答:世界各国都有不少成功的科技政策案例。

比如中国推出的“科技强国”战略,“双一流”高校建设,韩国推出的“国家科技创新计划”,新加坡推出的“研究与发展创新基金”等。

社会工作者考试:我国社会救助法规与政策必看题库知识点(题库版)

社会工作者考试:我国社会救助法规与政策必看题库知识点(题库版)

社会工作者考试:我国社会救助法规与政策必看题库知识点(题库版)1、问答题下列项目可以不计入家庭收入。

正确答案:(1)优抚对象按规定享受的抚恤金、补助金、立功荣誉金和护理费。

(2)义务兵家庭优待金。

(3)各级人民政府(江南博哥)给予的奖励金、见义勇为奖金、劳动模范退休后享受的荣誉津贴。

(4)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计划生育家庭所获政府奖励扶助资金。

(5)在校学生的各类助学金、奖学金。

(6)老年人按政策规定享受的高龄老人长寿补贴。

(7)因公(工)负伤职工的护理费,死亡职工的丧葬费。

(8)因病、因就学困难接受政府补助和社会捐赠中用于治病、学业支出的部分,以及因突发性灾难接受的临时性救(资)助款物。

(9)由单位按期统一扣缴的应由个人负担的社会保险费用和个人领取的一次性补偿金中用于缴纳社会保险费用的部分。

(10)以自谋职业者名义,按最低缴费标准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需提供社会保险缴费凭证,以本人当月收入为限)。

(11)由单位按期统一扣缴的应由个人承担的住房公积金。

(12)因拆迁获得的一次性拆迁补偿款中,用于购买安置房实际支出的部分(超标部分除外)。

(13)以赚取租金差价为目的,承租他人住房实际支付的租金费用(从出租原有住房的租金收入中扣除)。

(14)政府给予的廉租房补贴。

(15)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参加社区组织公益性劳动所得的奖励。

(16)其他按照规定不应计入家庭收入或允许从家庭收入中抵扣的费用。

2、问答题2010年度相城区医疗救助定点机构有哪几家?正确答案:根据《苏州市相城区城乡一体化社会医疗救助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按照合理布局、方便就医、服务优质的原则,本区医疗救助机构为:相城区人民医院、元和街道卫生院、黄桥街道卫生院、渭塘镇卫生院、黄埭镇卫生院(东桥除外)、太平街道卫生院、北桥街道卫生院、阳澄湖镇卫生院、度假区卫生院、望亭镇卫生院;苏州市区医疗救助机构为:苏大附属第一医院、苏大附属儿童医院、苏州市立医院(北区)、苏州市第五人民医院、苏州市广济医院。

文旅法律法规小知识法律问答题(150道)

文旅法律法规小知识法律问答题(150道)

文旅游主管部门有权对哪些事项实施监督检查?旅游者与旅游经营者发生纠纷,有哪些途径解决?旅行社出现哪些行为会受到处罚?设立公共图书馆应当具备哪些条件?国家图书馆有哪些功能?公共图书馆如何收集文献信息?公共图书馆为公众免费提供哪些服务?公共图书馆及工作人员有哪些行为将收到处罚?公共图书馆章程有哪些?哪些部门主管非物质遗产保护工作?非遗保护的宣传工作由哪些部门执行?哪些部门主管电影管理工作?电影不得含有哪些内容?电影审查有哪些程序?准?电影院应当遵守哪些法规,肩负哪些责任?电影行业存在违法行为,将受到哪些处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电影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有哪些行为, 依法给予处分?那些文物归国家所有?文物保护范围由谁负责划分?考古发掘需要履行哪些手续?在我国境内,哪些文物受国家保护?馆藏文物如何进行保护管理?文物处境管理办法有哪些?文物保护方面哪些行为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旅游政策与旅游法规的关系是什么?民间收藏文物有哪些渠道?文旅法律问小知识答题(150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三章第二十七条规定,一切考古发掘工作,必须履行报批手续;从事考古发掘的单位,应当经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批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四章三十七条规定,有以下四种方式可取得文物。

1.购买;2.接受捐赠;3.依法交换;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四章第二十八条规定,提供旅游服务应当取得旅游主管部门的许可,依法办理工商登记,并具备以下条件:1.有固定的经营场所;2.有必要的营业设置;3.有符合规定的注册资本;4.有必要的经营管理人员和导游;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四章第四十二条规定,景区开放须听取旅游主管部门的意见并具备以下条件:1.有必要的旅游配套服务和辅助设施;2.有必要的安全设施及制度,经过安全风险评估,满足安全条件;3.有必要的环境保护设施和生态保护措施;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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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产权类1、什么叫房地产登记?答:房地产登记,是指由法律规定的机构将申请人的房地产权利登记于政府特定的簿册上,并颁发房地产权利证书的一种法律制度。

它是加强房地产管理、保障房地产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一项基本制度。

2、房地产登记主要记载哪些内容?答:房地产登记的内容包括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的所有权与他项权利的登记,包括对房地产权利人、房地产权利性质、房地产权利来源、取得时间、变化情况和房地产的面积、结构、用途、价值、登记、坐标、形状等进行专门的记载。

3、房地产登记发证工作由哪个部门负责,如何受理?答:根据《深圳经济特区房地产登记条例》的规定,深圳市房地产主管部门即深圳市规划与国土资源局是特区房地产登记机关。

登记发证工作具体由该局房地产业管理处及属下各分局房地产登记科负责,登记申请文件由各分局的产权办文窗口按规定进行受理。

4、有哪些情形的房地产不予或暂缓登记?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机关可作出暂缓登记的决定:(一)产权纠纷尚未解决的;(二)涉及违法用地、违章建筑事项,未经处理或正在处理之中的;(三)受理申请后发现申请文件需要修正或补正的;(四)发生《深圳经济特区房地产登记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二)、(三)、(四)、(五)项情形而需暂缓登记的(即房地产权利受到司法机关或市政府没收、查封等限制的);(五)法律、法规、市政府规章规定应暂缓登记的其它事由。

5、房地产转让时,同时转让的有哪些权益?答:根据《深圳经济特区房地产转让条例》的规定,房地产转让时,转让人对同宗土地上的道路、绿地、休憩地、空余地、电梯、楼梯、连廊、走廊、天台或其他公用设施所拥有的权益同时转移;房地产首次转让合同对停车场、广告权益没有特别约定的,停车场、广告权益随房地产同时转移;有特别约定的,经房地产登记机关初始登记,由登记的权利人拥有。

6、怎样申请房地产登记?答:申请房地产登记,应当按照《深圳经济特区房地产登记条例》规定的时间向房地产所在地规划国土分局提交申请书及有关文件,经审查,申请人的申请符合规定的,登记机关应在规定时间内核准登记,并发给房地产权利证书。

7、房地产登记的权利人名称是如何确定的?答:房地产登记的权利人名称根据如下办法确定:(1)企业法人,为该企业法人工商登记时的法定名称;(2)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为该机关、单位的法定名称或政府确认的名称;(3)非法人组织,为该组织依法登记的名称或政府批准的名称;(4)个人,为合法身份证明上的姓名;(5)共有人,为各权利人的名称或姓名。

8、申请房地产登记,可否委托他人办理?答:申请房地产登记,申请人可以委托他人代理。

由代理人办理申请的,应向登记机关提交经公证的委托书。

9、哪些房地产登记需由有关当事人共同申请?答:根据《深圳经济特区房地产登记条例》规定,房地产的买卖、抵押、分割、交换、赠与等房地产登记由有关当事人共同申请。

10、哪些房地产登记可由当事人单独申请?答:下列情形的房地产登记,当事人可以单独申请:(1)土地使用权或建筑物、附着物所有权的初始登记;(2)因继承或遗赠取得房地产的转移登记;(3)因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和调解而取得房地产权利的有关登记;(4)变更登记;(5)因土地使用年期届满的注销登记;(6)因房地产权利证书灭失、破损而重新申领、换领房地产证书等其他登记。

11、法律规定共同申请,一方当事人不配合,另一当事人该怎么办?答:根据《深圳经济特区房地产登记条例》的规定,应由当事人共同申请登记的,一方申请,另一方不申请或虽申请但不提供登记文件的,登记机关可责成不申请登记或不提供登记文件的一方限期办理登记手续。

限期内仍不办理的,可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登记机关经审查认为符合登记条件,可迳为登记。

12、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房地产登记的,应承担什么责任?答:根据《深圳经济特区房地产登记条例》的规定,利用欺骗手段获得核准登记的,由登记机关撤消核准登记,没收其非法所得,并处以非法所得一倍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他人损失的,应负赔偿责任。

13、什么情况下登记机关可以决定撤销全部或部分核准登记事项?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机关可以决定撤销全部或部份核准登记事项:(一)当事人对房地产不拥有合法权利的;(二)当事人在申请登记时隐瞒真实情况或伪造有关证件、文件,采取欺骗手段获准登记的;(三)登记机关审查有疏忽,核准登记不当的。

14、房地产登记中,土地的使用年期是怎样确定的?答:(一)1988年1月3日之前政府无偿划拔用地仍按原规定执行:(1)住宅 50年;(2)教育、科技、医疗卫生、市政、公共建筑、交通、特殊用地 50年;(3)工业、仓储 30年;(4)商业、金融业用地 20年;(5)种植、畜牧、养殖业用地 20年。

(二)1988年1月3日之后、凡通过有偿方式与国土局签订了《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的土地,其土地使用最高年期按国家规定执行:(1)居住用地 70年;(2)工业用地 50年;(3)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 50年;(4)商业、旅游、娱乐用地 40年;(5)综合或者其他用地 50年。

15、什么叫“确权”?答:确权就是房地产登记机关对房地产权利的确认。

即是依照法律、政策的规定,经过房地产申报、权属调查、地籍勘丈、审核批准、登记注册、发放权利证书等登记规定程序,确认某一房地产权利归属的过程。

16、《房地产证》主要记载哪些内容?答:现在所发的《房地产证》,主要记载业主所购房地产的房产与土地的有关内容。

如权利人名称、身份证号;土地的权属来源、宗地号、土地等级、用途、使用年限;房地产的名称、栋号、房号、建筑面积、建购价款等。

17、未成年人是否可以作为权利人办理《房地产证》?答:未成年人可以作为权利人办理《房地产证》,但办理时须提交其监护关系证明和监护人身份证明,并在《房地产证》上备注其法定监护人姓名。

由于未成年人为没有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因此在处分该房地产时必须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18、什么叫房地产初始登记?答:房地产初始登记是指对未经登记机关确认其房地产权利,领取房地产权利证书的土地使用权及其建筑物、附着物的所有权进行的第一次登记。

19、哪些情况应申请初始登记?答:(1)通过行政划拨或出让手续取得土地的,应在完成用地手续后三十日内申请土地使用权初始登记;(2)在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上建造房地产和建筑物、附着物的,自取得建筑物、附着物竣工证明之日起六十日内应申请房地产初始登记。

已办理初始登记的房地产增加面积的,增加部分应在竣工后六十日申请初始登记。

20、如何查证《房地产证》的真实性?答:可通过以下两种方法进行查证:(1)拿《房地产证》到市规划与国土资源局产权档案室(深南中路档案大厦10楼)查询,看是否已有登记记录,《房地产证》号、房地产坐落位置是否属实;(2)注意识别《房地产证》上所盖印章的真伪。

自我市发放《房地产证》以来,共使用过以下几种印章:“深圳市人民政府房地产证专用章”(1989年10月20日前);“深圳市房地产权登记处”印章(1989年10月21日—1991年8月16日);“深圳市房地产权管理处”印章(1991年8月17日—1992年1月20日);“深圳市房地产权管理处”钢印及“深圳市规划国土局房地产证专用章”。

要注意印章的使用日期及字体。

21、查阅产权档案有什么规定?答:可以查阅房地产权档案的组织或个人为:(1)产权证书上记载的权利人;(2)依法行使有关权力的司法机关、行政机关工作人员;(3)受权利人委托代理房地产有关事务的律师及有关人员;(4)作为抵押权人的银行、拍卖行授权的工作人员。

房地产权档案查阅地点:深南中路档案大厦九楼房地产权档案部。

22、什么情形属于房地产变更登记?答:下列情形属于房地产变更登记:(1)房地产使用用途改变的;(2)权利人姓名或名称发生变化的;(3)房地产座落名称或房地产名称发生变化的;(4)建筑物、附着物倒塌、拆除的。

23、哪些情况下需办理二级市场房地产转移登记?答:(1)向发展商购买的商品房(包括合法的合作建房、集资建房、拆迁赔偿房);(2)企事业单位房改出售给本单位职工的福利房、微利房;(3)市、区住宅局出售的福利房、微利房。

24、购买二级市场商品房后,何时可以申请办理《房地产证》?答:根据《深圳经济特区房地产登记条例》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只有商品房项目办理了房地产初始登记后,小业主才能顺利地领取《房地产证》。

也就是说,只有发展商按要求将商品房项目有关初始登记材料上报登记部门,按规定交纳有关税费并经登记部门按程序审批核准后,初始登记才算结束,小业主才能办证。

因此,并不是发展商一提交商品房项目的资料后,小业主就可以申请办理《房地产证》。

25、什么情况属于三级市场转移登记?答:凡房地产已办理二级市场产权登记并领取产权证后又发生转移的,称为三级市场转移登记。

如房地产买卖、赠与、交换、继承,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的强制性转移等等。

26、什么叫房地产交换?答:房地产交换是指当事人将各自拥有的房地产相互转移给对方的法律行为。

27、什么叫房地产赠与?答:房地产赠与是指当事人一方将自己拥有的房地产无偿地转让给他人的法律行为。

28、什么叫房地产抵押?答:房地产抵押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抵押人)以其合法拥有的房地产作为担保物向债权人(抵押权人)提供债务履行担保的行为。

房地产按揭属于房地产抵押的一种形式,一般特指用所购房屋作为担保贷款购房的行为。

29、办理房地产抵押登记需缴纳哪些费用?答:抵押登记费按抵押价值的万分之一交纳,但每项最低不少于一百元。

收费的币种原则上与抵押贷款的币种一致,但可按当天的外牌价结算成人民币计收。

30、为什么抵押登记要先缴纳土地使用费?答:根据深府[1997]136号文的规定,抵押人在办理房地产抵押登记之前应先向规划国土部门交纳土地使用费后方可办理。

具体要求是:(1)抵押人属单位的,所有用途的抵押物都应交纳土地使用费后才办理抵押登记;(2)抵押人属个人的,其自用性质的住宅可以暂不交纳土地使用费,其它用途的抵押物亦必须先交纳土地使用费后方可办理抵押登记。

31、已办理楼花按揭登记的房地产能不能办理《房地产证》?答:可以。

已办理楼花抵押登记的房地产,原抵押(按揭)合同中如规定有楼花转现楼登记的条款,在完成初始登记后,并在已办理楼花转现楼抵押登记的前提下,可由银行代业主统一申办《房地产证》,并由银行领取。

32、哪些房地产不能办理抵押登记?答:(1)权属来源是限制抵押的(包括福利房、微利房、私人建房等);(2)根据城市规划,市区政府决定收回土地使用权的;(3)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4)共有房地产,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的;(5)权属有争议的;(6)法律、法规或市政府规定禁止抵押的;(7)除乡(镇)、村企业厂房等建筑物占用范围的集体土地使用权利依法承包并经发包方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荒地的集体土地使用权之外的其它集体土地使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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