侨务法律法规知识问答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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侨务法律法规知识问答题《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第三条规定:“归侨、侨眷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公民的权利,并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公民的义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歧视。

”“国家根据实际情况和归侨、侨眷的特点,给予适当照顾,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规定”。

本法对归侨、侨眷实行的这一原则是中国共产党长期以来对归侨、侨眷实行16字方针的法律化和规范化。

中国共产党历来重视侨务工作和维护侨益工作。

1945年在延安召开的中国共产党的“七大”上,毛泽东主席代表中共中央明确提出了“保护华侨正当的权益,扶助归国的华侨”的护侨原则。

这一原则在新中国成立时具有临时宪法意义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中得以确认。

此后,中国的宪法也都明确规定了护侨的原则。

20世纪50年代中期,中共中央提出了对归侨、侨眷,要根据其特点,给予适当照顾的方针。

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中共中央提出对归侨、侨眷要实行“一视同仁,不得歧视,根据特点,适当照顾”的16字方针。

这一原则在长期的侨务工作实践过程中,深得归侨、侨眷和海外侨胞的拥护和社会各方面的认可,并经实践证明是一个正确的、行之有效的、符合侨心民意的原则。

《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将该原则通过立法程序,予以提高与升华,使之成为侨务法律中维护侨益的总原则。

其含义: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

归侨、侨眷是中国公民的一部分,他们与其他中国公民一样,享有中国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公民的一切权利,并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公民的义务。

中国宪法规定的中国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有:年满18岁以上的中国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除非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者外,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有宗教信仰的自由;有人身自由不受侵犯的权利;有人格尊严不受侵犯、住宅不受侵犯的权利;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有休息及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有进行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妇女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家庭生活等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公民有维护国家统一和全国各民族团结的义务;有维护祖国安全、荣誉和利益的义务;有依照法律规定纳税的义务;有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爱护公共财产,遵守劳动纪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的责任以及保卫祖国的神圣职责。

涉侨法律法规知识竞_N89E

涉侨法律法规知识竞_N89E

涉侨法律法规知识竞赛题(岳阳街道侨联分会)一、选择题1、全国各族人民、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事业组织,都必须以D为根本的活动准则。

A、法律B、法规C、章程D、宪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保护华侨的政党的权利和利益,保护C的合法权利和利益。

A、归侨B、侨眷C、归侨和侨眷D、华侨和华人3、华侨是制定居在外国的D。

A、华人B、华裔C、中国留学生D、中国公民4、归侨身份由B确认,并发给《上海市归侨证》。

A、区、县人民政府B、市人民政府侨务部门C、区、县人民政府侨务部门D、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5、侨眷身份由户籍所在地C确认。

A、区、县人民政府B、市人民政府侨务部门C、区、县人民政府侨务部门D、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6、B升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照顾。

A、归侨学生、华侨学生和侨眷子女B、归侨学生、归侨子女和华侨在国内的子女C、归侨学生、归侨子女和华人在国内的子女D、侨属子女、华侨在国内的子女7、华侨子女来本市就读D应当视同当地居民子女办理入学手续。

A、普通高等院校B、中等职业学校C、学前教育学校D、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8、归侨、侨眷B处分其在境外的财产。

A、无权B、有权C、允许D、限制9、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侵害归侨、侨眷的合法权益,造成归侨,侨眷C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A、物质损失B、精神损失C、财产损失或者其他损害D、人身伤害10、各级人民政府核拨给安置归侨的农场、林场等企业的专项经费应当专款专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C。

A、侵占或挪用B、侵占或截留C、挪用、截留或者私分D、侵占、挪用或者截留11、归侨、侨眷按照国家有关探亲规定获准出境探亲的,在批准的假期内,其工作、租住的公房B。

A、暂时保留B、应当保留C、可以保留D、不予保留12、归侨、侨眷对其私有房屋,依法享有C的权利,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

A、出租B、处理C、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D、出让13、依法拆迁归侨、侨眷私有房屋的,拆迁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房屋拆迁管理的规定给予D。

侨务政策问答

侨务政策问答

侨务政策问答1、华侨、华人、归侨、侨眷的概念是什么?(1)华侨:是指定居在国外的中国公民。

(2)归国华侨:是指回国定居的华侨.(3)侨眷:是指华侨、归侨在国内的眷属。

包括:华侨、归侨的配偶,父母,子女及其配偶,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以及同华侨、归侨有长期扶养关系的其他亲属。

(4)外籍华人:指原是华侨或华侨后裔,后已加入或已取得居住国国籍者。

2、对华侨、归侨、华侨学生、归侨学生、侨眷、外籍华人身份如何界定?(1)华侨:指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

(2)归国华侨:指回国定居的的华侨,简称归侨.不论年龄大小和何时回国,都是归侨。

来华定居的的外籍华人,在恢复中国国籍后,也称归侨。

(3)华侨学生:指回国学习未在国内定居的华侨。

(4)归侨学生:指从国外回来定居就学的华侨,简称归侨学生.(5)侨眷:指华侨在国内的眷属。

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含媳妇、女婿)、兄弟姐妹、祖父母、孙儿孙女、外孙儿外孙女、抚养人和生活主要来源依靠华侨的其他亲属。

华侨回国后,其国内眷属仍旧视为侨眷。

外籍华人在华的具有中国国籍的眷属,与侨眷范围相等同(享受同等待遇)。

(6)外籍华人:指原是华侨或华侨后裔,后已加入或已取得居住国国籍者(国内有关优待华侨的政策一般可以适用于外籍华人).3。

有关“三侨生”升学的照顾政策(1)三侨生是指哪些对象?三侨生是指归侨青年、归侨子女、华侨在国内的子女。

(2)三侨生升学有哪些照顾政策?1)报考普通高等院校,在原始分基础上加5分;2)报考成人高校大专、本科,在原始分基础上加30分,大专毕业生报考成人高校本科,在原始分基础上加20分;3)报考高中(包括中专、职校、技校),在原始分基础上加8分.(3)如何出具三侨生省份认定证明?归侨青年和归侨子女的身份证明由市侨联出具,华侨在国内子女的身份证明由申请人户口所在地的区(县)侨办出具,外省市归侨在沪子女的身份证明由市政府侨办出具。

出具证明时,申请人需提供以下证明材料:1)归侨青年需提供本人的归侨证;2)归侨子女需提供父(母)的归侨证以及本人与父(母)的关系证明;3)华侨在国内的子女需提供我国驻外使、领馆出具的父(母)华侨身份证明、及本人在本市的户籍证明。

侨法知识竞赛试题及答案最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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侨法知识竞赛试题及答案最新一、选择题1. 侨法是指哪个国家对海外侨民的法律?A. 美国B. 中国C. 英国D. 法国答案:B2. 根据侨法,海外侨民是否享有选举权?A. 是B. 否答案:B3. 侨民回国投资,根据侨法,他们可以享受哪些优惠政策?A. 税收减免B. 土地使用权C. 优先贷款D. 所有以上答案:D4. 侨法规定,侨民子女在中国接受教育有哪些特殊政策?A. 免费入学B. 优先录取C. 特殊奖学金D. 以上都不是答案:B5. 侨民在遇到法律纠纷时,侨法提供了哪些途径进行解决?A. 向侨务部门申请协助B. 通过法律途径解决C. 向中国驻外使领馆求助D. 所有以上答案:D二、填空题6. 侨法规定,海外侨民在中国境内的_________,应当依法受到保护。

答案:财产权益7. 侨民在中国境内从事经营活动,应当遵守中国的_________。

答案:法律法规8. 侨民在中国境内的_________,应当受到尊重和保护。

答案:文化传统和宗教信仰9. 侨民在中国境内的_________,应当受到同等待遇。

答案:就业机会10. 侨民在中国境内的_________,应当享有同等权利。

答案:社会保障三、简答题11. 简述侨法对侨民在中国境内的居住权有哪些规定?答案:侨法规定侨民在中国境内的居住权应当受到保护,侨民可以在中国境内购买、租赁住房,享受与国内居民同等的居住条件。

12. 侨法对侨民在中国境内的财产权益有哪些保护措施?答案:侨法规定侨民在中国境内的财产权益受到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侨民的财产权益。

侨民的财产可以自由转移,不受限制。

结束语:本次侨法知识竞赛试题及答案旨在帮助侨民更好地了解和掌握侨法的相关知识,以便在海外生活和回国发展时,能够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希望侨民朋友们通过这次竞赛,能够更加深入地了解侨法,增强法律意识,促进侨民与祖国的联系与交流。

侨法知识问答

侨法知识问答

侨法知识问答1.什么是归侨、华侨、侨眷?答:归侨是指回国定居的华侨。

华侨是指定居在国外的中国公民。

侨眷是指华侨、归侨在国内的眷属,包括:华侨、归侨的配偶,父母,子女及其配偶,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以及同华侨、归侨有长期抚养关系的其他亲属。

2.归侨、侨眷在国内的私有房屋法律规定怎样保护?答:国家依法保护归侨、侨眷在国内私有房屋的所有权。

归侨、侨眷对其私有房屋,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

依法征用和拆迁归侨、侨眷私有房屋的,建设单位必需持国家规定的批准文件、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屋拆迁主管部门提出拆迁申请。

经批准并取得房屋拆迁证后,方可拆迁。

依法拆迁归侨、侨眷的私有房屋,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给予相应补偿和妥善安置。

拆迁补偿可以实行产权调换、作价补偿,或者产权调换和作价补偿相结合的形式。

实行产权调换的,建设单位应当偿还相应房屋,调换的房产与原房产之间的价值差额由双方依法协商解决;实行作价补偿的房屋的作价补偿标准应当比当地其他同类房屋增加百分之三十。

因村庄和集镇统一规划建设拆迁归侨、侨眷的私有房屋及其附属物的,应当不低于原建筑面积安排住房或者折算后给予补偿。

归侨、侨眷要求自建住房,应当符合村庄和集镇规划,其宅基地面积按照当地规定的上限标准执行。

华侨出租的房屋需要依法拆迁的,在租赁期限内,承租人的用房由建设单位和承租人协商解决。

3.华侨、归侨的子女入学有什么规定?答:华侨子女回国就读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应当视同当地居民子女办理入学手续;归侨学生、归侨子女和华侨在国内的子女报考国家举办的非义务教育的学校,教育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给予照顾。

4.国家对归侨、侨眷的出境定居有什么规定?答:归侨、侨眷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申请出境定居,经批准出境定居的,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损害其合法权益。

离休、退休、退职的归侨、侨眷职工出境定居的,其离休金、退休金、退职金、养老金照发。

侨法知识问答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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侨法知识,您了解多少?咱今儿就来好好聊聊!
您知道吗,侨法就像一把保护伞,为海外侨胞和归侨侨眷遮风挡雨。

可要是您对侨法一问三不知,那遇到事儿的时候,岂不是抓瞎啦?
比如说,侨胞回国定居,这里面的门道您清楚吗?什么条件能申请?需要准备哪些材料?这可不能稀里糊涂的。

就好比您要出门旅行,总
得搞清楚路线和行李清单吧?
再说说侨胞的财产权益。

在国外打拼多年,积攒下的家业,回国后
能不能得到保障?这可关乎着他们的心血和努力啊!要是这都没个准
信儿,那得多让人心里没底呀!
还有子女教育问题。

侨胞子女回国读书,能享受和国内孩子一样的
待遇吗?入学手续又该咋办?这就好像是孩子在成长路上的一个个关卡,得有明确的规则指引才能顺利通过。

归侨侨眷在国内就业,有没有啥优惠政策?这就好比在市场上买东西,有了优惠能省不少心呢。

再想想,要是侨胞在国内遇到了法律纠纷,该依据啥来维护自己的
合法权益?是不是得对侨法心中有数,才能有理有据地去争取?
咱普通人也得懂点侨法知识呀,万一身边有侨胞朋友咨询,咱能说
上几句有用的,那多有面子!
总之,侨法知识很重要,关乎着侨胞和归侨侨眷的切身利益。

咱们多了解一点,就能多给他们一份支持和保障。

您说是不是这个理儿?所以,别再对侨法一知半解啦,赶紧去多学习学习,说不定哪天就能派上大用场!。

侨务法律法规知识问答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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侨务法律法规知识问答题《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第三条规定:“归侨、侨眷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公民的权利,并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公民的义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歧视。

”“国家根据实际情况和归侨、侨眷的特点,给予适当照顾,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规定”。

本法对归侨、侨眷实行的这一原则是中国共产党长期以来对归侨、侨眷实行16字方针的法律化和规范化。

中国共产党历来重视侨务工作和维护侨益工作。

1945年在延安召开的中国共产党的“七大”上,毛泽东主席代表中共中央明确提出了“保护华侨正当的权益,扶助归国的华侨”的护侨原则。

这一原则在新中国成立时具有临时宪法意义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中得以确认。

此后,中国的宪法也都明确规定了护侨的原则。

20世纪50年代中期,中共中央提出了对归侨、侨眷,要根据其特点,给予适当照顾的方针。

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中共中央提出对归侨、侨眷要实行“一视同仁,不得歧视,根据特点,适当照顾”的16字方针。

这一原则在长期的侨务工作实践过程中,深得归侨、侨眷和海外侨胞的拥护和社会各方面的认可,并经实践证明是一个正确的、行之有效的、符合侨心民意的原则。

《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将该原则通过立法程序,予以提高与升华,使之成为侨务法律中维护侨益的总原则。

其含义: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

归侨、侨眷是中国公民的一部分,他们与其他中国公民一样,享有中国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公民的一切权利,并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公民的义务。

中国宪法规定的中国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有:年满18岁以上的中国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除非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者外,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有宗教信仰的自由;有人身自由不受侵犯的权利;有人格尊严不受侵犯、住宅不受侵犯的权利;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有休息及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有进行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妇女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家庭生活等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公民有维护国家统一和全国各民族团结的义务;有维护祖国安全、荣誉和利益的义务;有依照法律规定纳税的义务;有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爱护公共财产,遵守劳动纪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的责任以及保卫祖国的神圣职责。

侨务知识问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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侨务知识问答一、基本知识1、什么人算华侨学生?答:指回国学习未在国内定居的华侨。

2、归侨学生指哪些人?答:指从国外回国定居就学的华侨,简称归侨学生。

不论年龄大小,就读何种学校,都是归侨学生。

3、留学人员是否是华侨?答:店铺生不是华侨,他们回国后不具有归侨身份。

如已在国外定居或毕业后就业的是华侨,他们回国后经批准可享受归国华侨待遇。

4、什么人算港澳同胞?答:指香港和澳门居民中的中国公民。

即在香港享有居留权的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和虽未取得居留权但系经内地主管部门批准,正式移居香港的中国公民,以及持有澳门正式居民身份证,而不是“临时逗留证”的中国公民。

5、什么人算港澳同胞眷属?答:指港澳同胞在内地的眷属。

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含配偶)、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以及同港澳同胞有长期抚养关系的其他亲属。

6、归侨、侨眷和华侨的身份应由哪个部门确认?答:归侨、侨眷和华侨身份由其户籍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侨务行政主管部门确认。

7、确认归侨身份需提供哪些材料?答:确认归侨身份需提供以下材料:(1)本人向工作单位(在农村者向当地乡镇政府)提出的书面申请(需经单位审核认定);(2)我国驻外使(领)馆出具的申请人在原所在国定居的证明;(3)回国定居所在市、县(市、区)当地派出所的户籍(身份)证明。

8、确认侨眷身份需提供哪些材料?答:确认侨眷身份需提供以下材料:(1)单位人事部门(在农村者由乡镇政府)出具的证明审核认定的有关材料,并提交以下材料之一:国(境)外亲属护照,或其他身份证明的复印件;我国驻外使(领)馆或县以上归国华侨联合会提供的证明;受司法部委托的香港地区律师提供的公证或其他证明材料,澳门有关机构提供的证明;外交部授权的其他驻外机关提供的证明。

(2)由县以上公证部门出具的同华侨、归侨有长期抚养关系的其他亲属(申请人)公证证明。

9、确认华侨身份的主要材料有哪些?答:确认华侨身份需提供以下材料:(1)本人的有效护照和在所在国的定居证正本;(2)我国驻外使(领)馆出具的申请人在所在国定居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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侨务法律法规知识问答题《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第三条规定:“归侨、侨眷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公民的权利,并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公民的义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歧视。

”“国家根据实际情况和归侨、侨眷的特点,给予适当照顾,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规定”。

本法对归侨、侨眷实行的这一原则是中国共产党长期以来对归侨、侨眷实行16字方针的法律化和规范化。

中国共产党历来重视侨务工作和维护侨益工作。

1945年在延安召开的中国共产党的“七大”上,毛泽东主席代表中共中央明确提出了“保护华侨正当的权益,扶助归国的华侨”的护侨原则。

这一原则在新中国成立时具有临时宪法意义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中得以确认。

此后,中国的宪法也都明确规定了护侨的原则。

20世纪50年代中期,中共中央提出了对归侨、侨眷,要根据其特点,给予适当照顾的方针。

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中共中央提出对归侨、侨眷要实行“一视同仁,不得歧视,根据特点,适当照顾”的16字方针。

这一原则在长期的侨务工作实践过程中,深得归侨、侨眷和海外侨胞的拥护和社会各方面的认可,并经实践证明是一个正确的、行之有效的、符合侨心民意的原则。

《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将该原则通过立法程序,予以提高与升华,使之成为侨务法律中维护侨益的总原则。

其含义: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

归侨、侨眷是中国公民的一部分,他们与其他中国公民一样,享有中国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公民的一切权利,并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公民的义务。

中国宪法规定的中国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有:年满18岁以上的中国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除非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者外,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有宗教信仰的自由;有人身自由不受侵犯的权利;有人格尊严不受侵犯、住宅不受侵犯的权利;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有休息及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有进行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妇女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家庭生活等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公民有维护国家统一和全国各民族团结的义务;有维护祖国安全、荣誉和利益的义务;有依照法律规定纳税的义务;有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爱护公共财产,遵守劳动纪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的责任以及保卫祖国的神圣职责。

归侨和侨眷作为中国公民与其他中国公民一样,既享有宪法和法律上的权利,又应承担宪法和法律上的义务,这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的体现。

一、全面理解贯彻党的侨务政策的十六字方针问题首先,要正确把握《保护法》和十六字方针的关系。

党的“一视同仁,不得歧视,根据特点,适当照顾”的十六字方针,是我党建国以后制订的,是我党对侨务工作的一贯政策,和《保护法》的基本精神是一致的。

《保护法》第三条规定“归侨、侨眷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公民的权利,并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公民的义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歧视。

国家根据实际情况和归侨、侨眷的特点,给予适当照顾,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规定”。

这一条的规定把党的侨务政策的十六字方针用法律的形式固定了下来。

在《保护法》第六条、第七条、第九条至第十四条、第二十条至第二十三条又从政治、经济、就业、子女升学、出国定居、出国留学等方面作了具体的规定。

其次,要把握“适当照顾”的度。

国务院有关部门对归侨侨眷“适当照顾”的问题,有的有具体规定,如归侨子女高考录取分数有加分规定。

有的没有规定。

在贯彻《保护法》过程中,各地对有规定的执行比较好,对没有规定的就不一样。

我们觉得对没有规定的,也要“适当照顾”,这个度怎么把握,这就是根据特点,根据每个归侨侨眷的不同特点来把握,在城乡拆迁安置、归侨侨眷子女上学、劳动就业、创办企业等方面都应考虑。

如在城乡拆迁安置中,对侨胞在拆迁房中所占比例不足60平米的,应考虑给其安置60平米拆迁安置房,以体现留根政策。

侨务法律法规知识问答题侨务法律法规知识问答题。

对这个度作硬性规定很难,因为每个归侨侨眷的具体情况不同,有的富裕,有的贫困,有的需要照顾,有的不需要。

这只能由各地灵活掌握,但是总的原则是要给予“适当照顾”。

第三,各地对归侨侨眷“适当照顾”有许多事情可做。

对归侨侨眷政治上要关心,工作、劳动就业上要支持帮助,生活上要照顾,这就有许多事情可做。

我们要主动与归侨侨眷沟通联系,要发挥好侨联的桥梁纽带作用;要积极推进侨务进社区活动;利用好华侨活动中心、侨台服务站、侨属之家等平台,真正做到生活优先照顾,问题优先考虑,事务优先办理,工作优先安排,困难优先解决。

二、切实解决好建国初期归国的老华侨的生活照顾问题建国初期至1960年代初归国的老华侨全市有200多人。

这些人不顾危险,冲破阻挠,归国定居。

现在他们绝大多数已年过花甲,有的经济收入低,生活困难;有的年老体弱,生活无人照顾;有的身边无子女,孤寡独居;有的身患疾病,需人照料。

总之这是一个弱势群体,需要社会各个方面关心他们,照顾他们。

解决对建国初期归国老华侨的生活照顾问题,一是要提高认识。

侨务工作无小事,为他们解决一件小事,在海外会影响一片。

党和政府对华侨的关心关怀,就是通过这样一件一件小事体现出来的。

二是和全市老龄工作结合起来。

各级侨办要与当地的民政部门密切配合,把我市对老龄、高龄人群的各项优惠落实到每一位老华侨,真正做到“一视同仁,不得歧视”。

三是大力推进“侨务进社区”活动。

社区侨务工作已在2006年初被列入《无锡市侨务事业发展“十一五”规划》,目前我市已有200多个社区居委、村委建立了社区侨务工作制度。

这是我们一个大的阵地,一个大的平台,要很好地发挥作用,通过社区居委、村委做好定期走访、志愿者服务、一对一帮扶等工作。

三、侨办如何发挥好统筹、协调、指导、牵头作用的问题侨务工作不是侨办一个部门的工作。

特别是现在提出了“大侨务”的概念,不仅要做好归侨侨眷的工作,而且要做好海归人员创业和海外留学生归国创业的服务工作,这更不是侨办一个部门可做好的。

要落实好《保护法》,必须以各级政府为主体,相关部门齐心协力,形成合力。

侨办作为政府主管侨务的部门,要发挥好统筹、协调、指导、牵头作用。

要切实转变职能,解决以审批代管理、代服务的问题。

不能认为现在侨办没有什么行政审批职能,许多情况无法扎口,事情不好办了。

当前,首要的是政府相关部门,要把涉侨的政策、法律法规认真地进行清理,把没有废止的,仍然可以适用的整理出来,交给侨办,由侨办会同政府法制办审查后,汇编成册,下发给政府相关部门及相关单位,以利于贯彻执行。

其次建立涉侨工作会办和联席会议制度。

对于重大的涉侨事项,要由市政府领导牵头,召集相关部门会办,以便及时予以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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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时建立联席会议制度,由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和侨办领导牵头,定期召开会议,研究贯彻落实《保护法》过程中遇到的疑难复杂问题,制订涉侨优惠政策。

四、侨联当好党和政府联系侨胞、归侨、侨眷的桥梁和纽带的问题侨联作为人民团体,它是党和政府联系侨胞、归侨、侨眷的桥梁和纽带。

一方面,它要了解侨情,把归侨、侨眷的诉求及时反映给政府相关部门,以便政府及时了解和解决归侨、侨眷遇到的问题;另一方面,它要将党和政府涉侨的政策、法律法规及时向侨胞、归侨、侨眷作宣传,使他们掌握党的涉侨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的精神实质。

为此,政府相关部门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要支持各级侨联的工作,使侨联真正发挥好桥梁和纽带作用。

省法院、检察院、公安厅在2006年相继下发文件,要求全省各地与侨联建立涉侨案件通报制度。

这个文件在我市基本没有落实。

因此,有关部门应尽快把这个制度建立起来。

同时,政府行政执法部门也应当与侨联建立涉侨案件通报制度《黄埔报道》2007年10月5日“学习”2000年10月3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修改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2004年6月23日国务院颁布了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实施办法》。

为广泛宣传和深入贯彻《保护法》,增进社会公众对侨务工作及其法律制度的了解,依法维护广大归侨侨眷的合法权益,我们特将有关涉侨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以问答的形式编辑成“涉侨知识16问”,供大家学习和参考。

涉侨知识16问1、对华侨、归侨、华侨学生、归侨学生、侨眷、外籍华人身份如何界定?(1)华侨:指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

(2)归国华侨:指回国定居的华侨,简称归侨。

不论年龄大小和何时回国,都是归侨。

来华定居的外籍华人,在恢复中国国籍后,也称归侨。

(3)华侨学生:指回国学习未在国内定居的华侨。

(4)归国华侨学生:指从国外回来定居就学的华侨,简称归侨学生。

不论年龄大小,就读何种学校,都是归侨学生。

(5)侨眷:指华侨在国内的眷属。

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含媳妇、女婿)、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儿孙女、外孙儿外孙女、抚养人和生活主要来源依靠华侨的其他亲属。

华侨回国后,其国内眷属仍旧视为侨眷。

外籍华人在华的具有中国国籍的眷属,与侨眷范围相等(享受同等待遇)。

(6)外籍华人:指原是华侨或华侨后裔,后已加入或已取得居住国籍者(国内有关优待华侨的政策一般可以适用于外籍华人)。

2、广州市目前处理的属落实侨房政策的华侨房屋是哪些?(1)代管侨房。

是指华侨、港澳同胞解放后因各种原因没有向人民政府进行房产登记,无人管业而被政府代管、接管的房屋。

(2)私改(亦称经租)侨房。

是指1958年对华侨出租的私房实行社会主义改造的侨房。

房屋产权人在1958年前必须已具备华侨、外籍华人、侨眷(指产权人的配偶、父母、子女在私改时已具备华侨、外籍华人身份)、归侨、归国华侨学生身份,或房屋产权人是建国后至私改前国回内地定居的港澳同胞。

其被私改(经租)的房屋可申请发还。

3、出境定居前所购商品房是否属侨房?根据《广东省拆迁城镇华侨房屋规定》第三条,华侨房屋包括:(1)华侨、归侨的私有房屋;(2)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用侨汇购建的私有房屋;(3)依法继承华侨、归侨的私有房屋。

只要具备上述三个条件之一的私有房屋,都可以依法确认为城镇侨房。

对于出境定居人员在取得华侨身份后,其在国内拥有的合法私有房屋,即为华侨私有房屋,亦称侨房。

4、出境“定居”的含义是什么?(1)定居是指中国公民已取得住在国长期或永久居留权。

(2)中国公民虽未取得住在国长期或者永久居留权,但已取得住在国连续5年(含5年)以上合法居留资格,并在国外居住,视同定居。

(3)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被视为定居:①出国留学生(包括公派和自费)在外学习期间;②因公出国人员(包括劳务人员)在外工作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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