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等权的内涵探讨
论平等权在我国的实现

论平等权在我国的实现[摘要]平等权是一种以公民为主体的请求权。
平等权是一项概括性、原则性的权利。
平等权具有相对性。
在我国目前还存在着侵犯公民平等权的现象。
平等权的实现还需要有效的救济渠道。
针对立法侵犯公民平等权问题,主要通过宪法救济渠道予以解决;针对在法律适用和其他领域侵犯公民平等权的问题,主要通过司法和制度救济的渠道予以解决。
[关键词]平等权;宪法;救济一、平等权的涵义平等权是各国宪法普遍确认的一项基本权利。
平等权既是人权保护的法律起点,也是人权保护的最终目标。
早在近代资产阶级革命时期,西方的思想家们就提出了有关平等的思想,并在宪法中确认了“人人生而平等”的内容,使其正式成为一项公民的基本权利。
因此,平等权的产生可以看作是资产阶级革命的一项重要成果。
《世界人权宣言》就明确规定:“ 人人有资格享受法律所规定的一切权利自由。
不分种族、肤色、性别、语言、家教、政治或其它见解、社会出身、财产、出生或其它身份等任何区别,享有平等的人格尊严和权利、平等的法律保护,不受任何歧视。
”传统观点通常认为平等权包括三个方面:“其一,任何公民均平等地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平等地履行法定义务;其二,在法律适用方面,平等的进行保护或惩罚;其三、任何组织或个人均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宪法和法律面前无特殊公民。
”〔1〕而当前我们对于平等权涵义的理解则主要是指公民为实现自身的平等,使自己与他人在相等条件下能够享受同等待遇而要求国家同等保护的一种请求权。
具体包括以下方面:(一)平等权是一种以公民为主体的请求权。
从内容上看,平等权的主体是公民,它表明公民地位的平等。
公民有权要求国家平等的保护,不因公民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出身、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宗教信仰等原因给予差别对待。
任何公民均平等地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平等地履行法定义务。
反对歧视、反对特权,任何组织或个人均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另外,平等权权利主张的对象是国家,强调公民个体要求国家平等对待的权利,即在同等条件下人人均应得到国家的同等对待,而并非指要求他人的平等对待。
论平等权的法律保护

论平等权的法律保护一、平等权的内涵和表现形态平等权是公民的一项基本人权,它意指公民同等地依法享有权利和履行义务的自由度。
它既是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实体性的权利,同时又是现实中实际运行的权利。
我国《宪法》第33条第2款、第4款分别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
”具体来说,平等权在法律上主要表现为如下几个方面:一是国家保障公民平等地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不得因为公民的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等个体差异而区别对待。
二是所有的公民都平等地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
三是国家机关在适用法律时,对于所有的公民都是平等的。
四是任何公民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五是平等权是公民实现其基本权利的方法或手段。
平等权的形态主要表现为形式上的平等、结果上的平等与实质上的平等。
形式上的平等是指机会平等,即在各种社会生活和活动中,每个公民的起点或者说起跑线都是一样的。
结果上的平等也称之为绝对平等,是指无论公民的能力大小如何,在社会生活和社会活动中的表现怎样,他们在社会中获得的权利或待遇都是一样的,即结果是相同的。
实质上的平等又称合理的差别待遇,是指为了在一定程度上纠正由于保障形式上的平等所招致的事实上的不平等,依据每个人的不同属性分别采取不同的方式,对作为各个人的人格发展所必须的前提条件进行实质意义上的平等保障。
实质平等从两个方面对形式平等进行修正,一方面是限制强者的自由,另一方面是保障社会弱者生活和劳动的机会。
两者从不同的角度努力实现同一个目的,缩小以至消除形式平等下的不平等和不公正。
因此,实质上的平等是相对的而非绝对的。
如前所述,形式上的平等旨在反对“不合理的差别”,而实质上的平等则必须承认“合理的差别”,也就是“相同情况相同对待,不同情况区别对待”,这才是合乎正义的真正的平等。
然而,由于“合理”与否的判断处于一种不断变化的状态当中,因而无法确定一个非常精确的标准,所以关于“合理的依据”与“合理的程度”的考量就成为司法实践中一个颇为费解的技术难题,也就导致了对一些“部门规章”、“红头文件”、“标准”等设置的“差别”是否“合理”的追问。
关于平等权的学理解释

平等权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它的学理解释是指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享有同等的权利和义务,不受歧视。
具体来说,平等权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法律适用平等:即国家在适用法律时,对所有公民的合法权益都应平等地予以保护,不得有任何的歧视或特权。
法律内容平等:即法律规定的内容要平等,不能给予某些公民更多的权利和自由,或者对某些公民进行不合理的限制。
法律保护平等:即对于一切公民的合法权益,国家都应给予平等的保护;对于受到侵害的公民,国家应给予平等的救济;对于违法犯罪行为,国家应平等地予以追究和处罚。
平等机会:即国家应为每个公民提供平等的竞争机会,让每个公民都能够享有平等的权利和机会去实现自己的利益和价值。
总之,平等权是一项基本权利,是社会公正、公平、和谐稳定的基础。
国家应该通过法律保障公民的平等权利,反对任何形式的歧视和特权,实现社会的公正、公平、和谐稳定。
平等权的理解

平等权的理解
平等权是指公民依法享有权利和履行义务,不受任何差别对待,要求国家同等保护的权利。
它不仅是公民的基本权利,也是现代法治的基本原则之一。
平等权主要包含两层含义:一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即公民在法律面前平等地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二是机会均等,即公民在追求利益和机会时,应平等对待,不得因种族、性别、宗教信仰、年龄、财产状况、社会地位等方面的差异而有所歧视。
在实践中,平等权可以通过立法、行政和司法等方面得到保障。
立法方面,国家制定相关法律法规,保障公民的平等权利。
行政方面,政府应依法行政,平等地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司法方面,法院应依法审理案件,保障公民的平等权利不受侵犯。
总之,平等权是现代法治的基本原则之一,也是社会公正和正义的重要体现。
只有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才能真正实现公民的自由和平等权利,促进社会的和谐与进步。
专题15 平等权

意义和影响——之前的案例是对政府机构 包括公立学校的种族隔离政策被宣布为 违宪,但并未涉及私人领域的种族歧视 与隔离。本案的判决,也未对私人领域 的种族歧视作出判断,但却指出维护这 种私人领域的种族隔离的法律违宪,从 而使私人领域的种族歧视失去了保护, 这使黑人民权运动获得了突破性进展。
• 将入座运动带往公路——长途公共汽车 (灰狗)上的入座运动
• 2002年初蒋韬诉中国人民银行成都分行 • 2003年12月芜湖“乙肝歧视”第一案(诉人事 局) • 2003年3月浙江大学毕业生周一超参加嘉兴市 秀洲区公务员考试,因在体检时被查出乙肝“ 小三阳”未被录取,周一超一怒之下将区人事 局一名工作人员杀死,刺伤一人。最终周一超 被法院判处死刑。
合理差别: ①由于年龄上的差异所采取的责任、权利等方面的合理 差别。如选举权对年龄的要求。 ②依据人的生理差异所采取的合理差别。如妇女生理上 的特殊状况在工作中的特殊照顾和保护。 ③根据民族差异所采取的合理差异。如我国在政治、经 济、文化等领域对少数民族的优惠政策。 ④依据经济上的能力以及所得的差异所采取的纳税上的 轻重不同的合理差别。如高收入高税收。 ⑤对从事特定职业的权利主体的特殊义务的加重(财产 状况公开)和特定权利的限制。如对国家公务人员的 隐私权以及名誉权的某种合理程度上的限制。
• 1954年布朗诉堪萨斯州托皮卡教育局案 堪萨斯州托皮卡镇的黑人学生家长布朗夫妇要求当地学 校当局允许他们的孩子在专为白人子弟开办的学校上 学,但被拒绝。布朗夫妇遂根据第14条宪法修正案关 于平等保护的原则,向地区法院提起诉讼。地区法院 以“隔离但平等”原则为依据,判决布朗夫妇败诉。 1954年布朗夫妇上诉至联邦最高法院,控告堪萨斯州 托皮卡教育局在学校实行公开隔离的种族歧视的做法 违宪。 类似的案件在另外四个州都有所发生,因为这些案件涉 及到一个共同的法律问题:黑白分校能否维持教育机 会的平等,是否与宪法的平等保护条款相违背,所以 联邦最高法院将这些案件合并考虑,并作出判决:公 立学校黑白隔离违宪。
平等权的内容

平等权的内容平等权是人类社会发展的必然要求,是现代社会的核心价值观之一。
它是指每个人在法律、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都应该享有平等的权利和机会,不受种族、性别、宗教、地域等因素的限制。
平等权的内容涵盖了很多方面,本文将从法律、政治、经济、文化等角度来探讨平等权的内容。
一、法律方面的平等权法律是保障平等权的重要手段,法律的平等原则是保障公民权利和自由的基础。
在法律方面,平等权的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平等的法律地位:每个人在法律面前都应该平等,不受种族、性别、宗教、地域等因素的影响。
法律应该保障每个人的基本权利,如生命权、财产权、自由权等。
2. 平等的司法保障:司法机关应该对每个人都平等对待,不受种族、性别、宗教、地域等因素的影响。
司法机关应该保障每个人的公正审判权和合法权益,并严厉打击各种违法犯罪行为。
3. 平等的法律程序:每个人在法律程序中都应该平等,不受种族、性别、宗教、地域等因素的影响。
法律程序应该公正、透明、公开,保障每个人的合法权益。
二、政治方面的平等权政治方面的平等权是指每个人在政治生活中都应该享有平等的权利和机会,不受种族、性别、宗教、地域等因素的限制。
政治方面的平等权的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平等的选举权:每个公民都应该享有平等的选举权,不受种族、性别、宗教、地域等因素的影响。
政府应该保障每个人的选举权,并严格执行选举法规。
2. 平等的参政权:每个公民都应该享有平等的参政权,不受种族、性别、宗教、地域等因素的影响。
政府应该保障每个人的参政权,并且为每个人提供平等的政治机会。
3. 平等的表达权:每个人都应该享有平等的表达权,不受种族、性别、宗教、地域等因素的影响。
政府应该保障每个人的表达权,并且为每个人提供平等的表达机会。
三、经济方面的平等权经济方面的平等权是指每个人在经济生活中都应该享有平等的机会和权利,不受种族、性别、宗教、地域等因素的限制。
经济方面的平等权的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平等的就业机会:每个人都应该享有平等的就业机会,不受种族、性别、宗教、地域等因素的影响。
浅析平等权的内涵

2005年第4期 辽宁行政学院学报No.4,2005 (第7卷第4期) Journal of L iaoning Adm inistrati on College(Vol.7.No.4)理论探讨浅析平等权的内涵张 瑜 钟菁华(四川大学,四川成都610067)[摘 要] 平等价值理念必然导致权利上的制度设计,由此产生了平等权内涵的确定问题,本文旨在阐明平等既是原则又是基本权利,平等权的本质是权利平等而不是结果平等,以及平等权与特权和歧视的关系。
[关键词] 平等思想;平等权;歧视[中图分类号]A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8—4053(2005)04—0077—02 一、平等的理念任何一种权利的诞生和存在的背后都都一种思想和理念支撑,而且这种思想和理念往往先于权利产生并促成权利保护的实现。
要研究平等权必须先回到它的“初始”状态———平等思想。
从平等的词源上考证,“平等”一词,是梵文“UPEKS A”的意译,简称“等”。
在佛教经典中,平等作为一个术语,是指无高下浅深等级之别,即指一切现象在共性或空性、唯识性、心真如性等上没有差别。
佛教认为,宇宙本质皆同一体,一切法、一切众生本无差别,故称“平等”。
平等,在英语中用Equality表达,意为均等、等同、均一、平等。
意大利语的Equale,法语的Eqal和德语的Gle ich,不仅指“平等”,而且严格地说,它们还带有英语中的“相同”(Sa me)之意。
用意大利语、法语和德语来表达两物是平等的,就等于说它们是相同的。
在这方面,英语国家和人民比较幸运,即很少显得含糊其辞。
平等是人们普遍追求的一大理想,美国《独立宣言》宣称“所有人生而平等”为不言自明的真理。
其实,人们在许多方面,如体力、智力、道德判断、自制力和行为等方面,都是有差别,那么,“法律平等”的基础到底是什么呢?众说纷纭,没有定论。
博登海默注重平等的心理根源:如果一个群体得到了在法律上不平等的待遇时,他们就会产生一种自己的人格和共同的人性遭到贬损的感觉,于是奋起抗争,促进法律朝平等方向发展。
浅谈平等权及其保障

浅谈平等权及其保障【摘要】现代社会中发生的诸多案例,无论是四川的身高歧视案,或者是安徽的乙肝案,无不牵扯到一个平等权的问题。
我们心中有了这样一个疑问:我们每天高呼平等,到底什么是平等?我们为什么要平等?平等权该如何保障?本文也主要从这传统的三段式结构进行探讨。
【关键词】平等权;含义;保障一、平等权的含义界定平等的观念自有社会以来一直环绕着人类,是人类所希冀却又难以达到的一种美好,其渊源可追溯至古亚里士多德的平等正义和分配正义。
卢梭指出:平等绝不是权力与财富的程度应当绝对得相等,就权力而言,它应该不能为任何暴力并且只有凭职位与法律才能加以行使;就财富而言,则没有一个公民可以富的足以购买一个人,也没有一个公民穷的不得不出卖自身。
从卢梭的解释中,只能知道哪些是不平等。
经过发展演变,各国将平等权通过法律予以实证化,平等权是法治国家所保障的公民基本权利之一。
纵观国外,对平等权含义的理解不尽相同,但具有代表性的资本主义国家美德均将平等权的基本含义理解为“同样情况相同对待和不同情况差别对待。
”即所谓的“同同,异异。
”二、平等的意义1、平等权对国家和社会存在和稳定发展的价值。
(1)平等对社会影响重大。
勒鲁指出:“平等是社会的基础。
” 托克维尔认为平等能带来观念的变化。
因为随着等级的消失,各阶级的接近和人们的日益混合,人是有能力完善自己的。
受挫的认为,任何人不可以自吹达到绝对的善;成功的人在兴奋之余继续努力。
人人都咋不断追求,跌倒后再爬起来,但不绝望,不停止得沿着尚待跋涉的漫长人生道路,走到他们只能渺茫地看到终点的伟大目标。
这说明平等是我们追求理想的巨大精神动力。
(2)平等权有助于拓宽政权合法性基础。
合法性是国家权力的根本属性,它不同于合法化,这里的法不是指法律,而是指公理,正义等。
合法化来自于上层,而合法性则是下层的馈赠。
这说明合法性的基础是同意,源于人们深层次内在的价值观和服从认同的情感。
如何让才能获得这种认同,服从和同意呢?这就需要找到能触及人们内在深层的情感的东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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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等权的内涵探讨
[摘要]平等以及平等权的思想源远流长,在今天看来,平等权的内涵是人权,即人人自由、平等地生存和发展的权利。
为了实现平等权,应在机会平等的前提下实行差异原则,法律应该为所有参与市场竞争者创造最基本的平等机会,并给予弱势群体一定的差别对待。
[关键词]平等;平等权;内涵
一、平等权的起源及其发展
(一)西方平等权的发展
西方的平等观念源于古希腊,当时智者派根据自然法则,首先提出了平等的思想。
斯多葛学派将理性(reason)与平等结合起来为平等奠定了自然法(law of nature)基础,西塞罗则继承并超越了斯多葛学派的思想,他把平等原则的主体范围拓宽至奴隶和被罗马征服地区的各民族的人们。
斯多葛学派的平等思想对当时罗马的具体法律制度产生了深远影响。
罗马法的诸多立法都体现了这样的平等思想,如意思自治、诚实信用等法律原则及具体制度的确立。
同时这种思想也蕴含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这样一个重要的层面,平等理念由此开始普及并被越来越多的人信仰。
14至16世纪相继在欧洲大陆国家出现的文艺复兴(Renaissance)、宗教改革(Religion Reform)和罗马法复兴(Recovery of Roman Law)的“三R”现象标志着人文主义取得了巨大的胜利,人们开始承认并解放了人的权利和自由、人的尊严和价值。
托马斯·霍布斯第一次对这种平等观从哲学上作出了系统的表述。
他认为自然法,是理性所发现的诫条或一般法则。
这种诫条或一般法则禁止人们去做损毁自己的生命或剥夺保全自己的生命的手段的事情,并禁止人们不去做自己认为最有利于生命保全的事情。
霍布斯通过个人利益把平等的基础从外在的客观法则转移到了人的身上。
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在此基础上提出“天赋人权”的学说,并对此作出了更为精辟和深入的分析和论述。
洛克在《政府论》中指出,“人们既然都是平等和独立的,任何人就不得侵害他人的生命、健康、自由和财产。
”[1]卢梭认为,“每个人都生而自由、平等”,[2]孟德斯鸠认为“爱民主政治就是爱平等。
每一个人既然都应该有同样的幸福和同样的利益,那么也就应该享有同样的欢乐,抱有同样希望。
”[3]启蒙思想家的平等理念都建立在自然人和自然状态的前提下,认为人的自由平等是“天赋人权”,这种从人本身出发构建的体系确立了西方现代平等观的基础。
(二)中国平等权的发展
在中国,平等思想也有着深厚的传统。
中国先秦的各家,几乎都有平等的思想。
孔子因“不患寡而患不均”,[4]从而提出“仁者爱人”的主张,孟子以性善论基础上的人格平等思想。
墨子主张“兼爱”、“尚同”,在墨子那里,不分远近亲疏地爱一切人是因为人生来平等是上苍赋予人的一种不可被剥夺的权利。
法家的平等思想则主要体现在法律方面,如李悝提出的“食有劳而禄有功”,商鞅提出的“刑无等级”,更是将法律的平等性认为是天下公正的准据。
道家更是从既肯定人的主体地位又反对以人灭天的辩证思维中确立了天人平等的理念。
中国古代留下来的平等思想既是人们的理想,更是人们的现实要求。
由于土地兼并导致的不平等引发了中国两千年的封建社会中无数次的农民起义,在这种
解决社会矛盾的极端方式中,平等成为一个激动人心的口号和斗争目标。
从陈胜、吴广起义到汉朝末年的张角,唐末的黄巢,北宋的王小波、李顺,明末的李自成起义,都是以平等相号召,其中尤以王小波、李顺的“等贵贱,均贫富”最为明了。
这种均平的口号到洪秀全的太平天国起义达到了顶峰。
中国的革命思想也离不开平等这一内容。
近代资产阶级改良派思想家康有为,从自然人性论出发,提出了“人性平等”的观点。
梁启超在对中国古代“君主责任”进行考察的基础上得出结论“天者也,统君民而并治之也。
”[5]沿着这个逻辑,既然君主和臣民均受制于“天”,故在人格上是平等的,由此建立了“民权”的理论基础。
几千年来,可以说人们认为最理想的社会就是平等的社会,以至于一旦生活中遇到了不平等,就会去追求平等,甚至采取极端的暴力方式。
二、平等权的内涵是人权
前文考察了平等的起源,初步认识了平等权。
那么在现代法治语境里,在中国目前平等权的内涵又是什么呢?在笔者看来,平等权的灵魂是人权。
所谓人权,就其完整的意义而言,就是人人自由、平等地生存和发展的权利。
故对平等权的实施,一是要尊重与显示人权,特别是基本人权的普适性;二是法律统治下的国家要致力于人权实现。
平等与不平等,按照卢梭的看法,一种是自然上的不平等,有年龄、健康、体力以及智慧或心灵的性质的不同引起;一种是精神上的或政治上的不平等。
就前者而言,自然上的平等与不平等,虽与利益也有关系,但它起源于自然,因此不具有选择性和道德评价,无所谓应该与不应该;而后者因人的自觉活动引起,是人与人之间的利益关系,具有选择性和道德评价,有应该与不应该的问题。
每个人不仅应该享有人权、基本人权,而且应该平等的享有,在具体权利出现不平等的时候,有要求平等的权利。
平等权既然作为一种权利,一种基本人权,在法律上的设立,意味着国家负有保障与救济的义务,当平等权利受到侵害或不能实现时,平等保护措施的采取是国家的应尽之责。
一个国家的宪法和法律有没有平等权的确立和平等保护条款的设立,反映了一个国家的人民在人权和基本人权上的平等享有程度,也反映了一个国家法治和文明的程度。
没有平等权利,法治失去灵魂;没有平等权利,人民也就无法保护自己应该享有的人权不受侵害,也无法得到国家的平等保护。
所以,作为保障人权的国家法律,必须体现平等、保护平等。
三、平等权中的“差异原则”与“比例平等”
美国当代著名哲学家罗尔斯曾提出了两个正义原则,第一个原则是:“每个人对与所有人所拥有的最广泛平等的基本自由体系相容的类似自由体系都应有一种平等的权利”。
第二个原则是:“社会的和经济的不平等应这样安排,使它们:(1)在与正义的储存原则一致的情况下,适合于最少受惠者的最大利益;(2)依系于在机会公平平等的条件下职务和地位向所有人开放。
[6]罗尔斯把上述第一个原则称为“最大的均等自由原则”(principle of greateste qualliberty),它涉及基本自由的分配问题。
按照这一原则,公民的基本自由,包括政治上的自由,良心的自由和思想的自由,个人的自由和保障财产的权利,依法不受任意逮捕和剥夺财产的自由,都要求是一律平等的,因为一个正义社会中的公民拥有同样的基本权利。
罗尔斯把第二个原则称为“差异原则”(diference principle),它涉及物质和社会地位的分配问题,它要求在进行社会财富分配时,如果不得不产生某种不平等的话,这种不平等应该有利于最少受惠者。
它要求政府、社会采取措施给予天生不利者以某种补偿,使天生不利者与有利者一样可以同等地利用各种机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