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地质灾害防治条例(2019修订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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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规程-重庆市地方标准DB50 139-2003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规程-重庆市地方标准DB50 139-2003

ICS 13.340.99P13备案号:14128-2003DB 重庆市地方标准DB50/139-2003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规程2003-10-10 2004-01-01实施重庆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前言本标准为新编标准。

本标准中的附录A、附录B和附录c为规范性附录,附录D和附录E为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由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提出。

本标准由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重庆市地质环境检测总站、中国人民解放军后勤工程学院、重庆市煤炭学会、重庆时乐浦地质灾害防治咨询设计事务所、重庆市地质矿产勘查开发总公司、重庆市设计院。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彭先孚、任幼蓉、黄家愉、方玉树、吴庆璞、黎力、江景雄。

目次前言l 范围……………….2 规范性引用文件….3 术语、定义和符号3.1 术语和定义……3.2 符号……………4 总则………………4.1 地质环境复杂程度划分…………………4.2 不良地质现象及斜(边)坡的调查分析5 规划用地地质灾害调查评价………………5.l 一般规定…………………………………5.2 地质灾害易发程度分区…………………5.3 分区评价…………………………………6 建设工程用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6.1 一般规定…………………………………6.2 评估分级…………………………………6.3 评估要求…………………………………6.4 现状评估、预测评估及综合评估………7 矿山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7.1 一般规定………………………………7.2 评估分级………………………………7.3 评估要求………………………………7.4 现状评估、预测评估及综合评估………8 评估(评价)成果整理…………………8.1 一般规定………………………………8.2 规划用地地质灾害调查评价报告……8.3 建设工程用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8.4 矿山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附录A(规范性附录) 评估(评价)工作程序附录B(规范性附录) 建设项目重要性分类附录C(规范性附录) 矿山生产规模划分附录D(资料性附录) 矿山开采地表移动变形参数求取方法附录E(资料陛附录) 地质灾害登记表……………………本标准条款表述所用助动词说明………………………………图A.1规划用地地质灾害调查评价工作程序框图图A.2建设工程用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程序框图图A.3矿山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程序框图…………表1 地质环境复杂程度划分……………表3 降水量指数取值表………………………………表4 地质灾害易发程度级别与易发程度指数对照表表5 用地规划建议……………………………………表6 建设工程用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分级………表7 建设工程用地地质灾害危险性划分……………表8 地质灾害发生后可能造成的损失大小划分……表9 建设工程用地适宜性……………………………表l0 矿山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初步分级…………表11 矿山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最终分级…………表12 采矿影响程度划分……………………………表13 地质灾害发生的可能性大小…………………表14 地质灾害发生后可能造成的损失大小划分…表15 矿山开采适宜性………………………………表16 地质灾害调查评价分区图中各区代号和面色表B.1 建设项目重要性分类…………………………表C.1 矿山生产规模划分表…………………………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规程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的技术规则。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隆盛镇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清单的通知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隆盛镇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清单的通知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隆盛镇综合行
政执法事项清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綦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公布日期】2023.10.30
•【字号】綦江府办〔2023〕59号
•【施行日期】2023.10.3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隆盛镇综合行政执法
事项清单的通知
綦江府办〔2023〕59号各街道办事处、各镇人民政府,区政府有关部门,在綦市属机构,有关单位: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实施意见》(渝府办发〔2023〕74号)要求,隆盛镇被确定为全市首批实施综合行政执法改革乡镇。

经区政府同意,现将隆盛镇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清单(包括法定行政执法事项清单、赋权行政执法事项清单)印发,于2023年10月31日起正式实施。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10月30日附件
綦江区隆盛镇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清单法定行政执法事项清单。

2019-地质灾害防治条例word版本 (12页)

2019-地质灾害防治条例word版本 (12页)

2019-地质灾害防治条例word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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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质灾害防治条例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
(201X年11月19日国务院第29次常务会议通过 201X年11月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4号公布自201X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防治地质灾害,避免和减轻地质灾害造成的损失,维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地质灾害,包括自然因素或者人为活动引发的危害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的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地面沉降等与地质作用有关的灾害。

第三条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应当坚持预防为主、避让与治理相结合和全面规划、突出重点的原则。

第四条地质灾害按照人员伤亡、经济损失的大小,分为四个等级:
(一)特大型:因灾死亡30人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的;
(二)大型:因灾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或者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
(三)中型:因灾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
(四)小型:因灾死亡3人以下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下的。

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加强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管理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通知

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加强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管理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通知

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加强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管理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公布日期】2008.04.17•【字号】渝国土房管发[2008]24号•【施行日期】2008.04.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枪支弹药、危险物品管理正文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加强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管理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通知(渝国土房管发〔2008〕24号)各区县(自治县)国土房管局、国土资源局,各分局,市地质环境监测总站:为了促进地方经济发展,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预防人为活动引发地质灾害,提高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质量,根据《重庆市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经请示市政府同意,现就加强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管理通知如下:一、将地质灾害防治贯彻到项目建设全过程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是按照国家和重庆市的规定,由有资质的专业机构对拟实施项目遭受地质灾害威胁和项目实施过程中引发地质灾害的可能性进行分析预测,确定拟实施项目的用地适宜性。

其目的是查明评估区域不良地质情况,对适宜建设的项目,为建设项目的工程勘察、设计、施工提出地质灾害防治指导意见,是工程建设活动的前期工作内容之一,也是预防人为活动引发地质灾害的最重要的手段之一。

区县国土资源部门应高度重视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积极向本级政府汇报该项工作的重要性和意义,争取本级政府的支持,加强监督管理,按照《重庆市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的要求,将地质灾害防治工作贯彻到建设项目的规划、立项、设计、施工许可、验收等建设全过程中。

一是规划编制时充分考虑地质灾害预防工作。

政府所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村庄集镇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根据在规划阶段所作的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已将地质灾害极易发区、直接威胁区和危险区规划为防护绿地等禁建区;将地质灾害高易发区规划为慎建区,禁止规划人群集中及可能导致高切坡、高填方、深开挖的建设项目;地质灾害中易发区内一般不规划可能导致高切坡、高填方、深开挖的建设项目。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北碚区深化镇街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北碚区深化镇街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北碚区深化镇街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碚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3.10.30•【字号】北碚府办发〔2023〕105号•【施行日期】2023.10.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其他规定正文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北碚区深化镇街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北碚府办发〔2023〕105号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各园城管委会,各在碚市属部门,有关单位:《北碚区深化镇街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实施方案》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政府办公室2023年10月30日北碚区深化镇街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实施方案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基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推进基层整合审批服务执法力量的决策部署,认真落实《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实施意见》(渝府办发〔2023〕74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二十届二中全会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贯彻落实市委六届二次、三次全会部署要求,坚持党建统领、便民利民、综合集成、数字赋能,推动镇街执法事项综合、执法力量综合、执法方式综合,加快形成职责清晰、协同高效、机制健全、行为规范、监督有力的镇街综合行政执法新格局。

到2023年底,将高频率、高综合、高需求、易发现、易处置的执法事项纳入镇街综合行政执法范围,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拓展到40%以上的执法领域,“执法+监督”一体化数字集成应用投入运行,执法监管“一件事”场景应用推广到1—2件,实现“一支队伍管执法”。

到2025年底,镇街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机制更加完善,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拓展到70%以上的执法领域,“执法+监督”一体化数字集成应用迭代升级,执法监管“一件事”场景应用推广到5件以上,镇街综合执法能力水平主城领先。

(0)重庆地质灾害防治工程勘查规范DB50T143-2018

(0)重庆地质灾害防治工程勘查规范DB50T143-2018

2018-07-15 发布
2018-10-1 实施
重庆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 布
DB50/ T 143—2018


前 言 ............................................................................................................................................................. I 引 言 ............................................................................................................................................................ II 1 范围 ................................................................................................................................................................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 1 3 术语和符号 .................................................................

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管理工作的通知-渝规资规范〔2019〕25号

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管理工作的通知-渝规资规范〔2019〕25号

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管理工作的通知正文:----------------------------------------------------------------------------------------------------------------------------------------------------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管理工作的通知市地勘局,各区县(自治县)局、两江新区规划自然资源局、万盛经开区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市地环总站、市地防中心,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规范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避免因不当人为活动引发地质灾害,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务院《地质灾害防治条例》《重庆市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9〕11号)有关规定,现就进一步加强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监督管理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评估类别按实施阶段,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可分为区域用地、建设场地、规划用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其中,区域用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适用于各类高新区、开发区、产业园区和其它有条件的区域。

区域用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由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委托开展,应在立项用地规划阶段前完成。

单个建设项目所在区域已开展区域用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可不再进行建设用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建设场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适用于在本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地质灾害易发区内的工程建设项目。

建设场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由建设单位委托开展,应在建设用地审批之前完成,作为该建设项目建设用地审批要件之一。

规划用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适用于在编制地质灾害易发区内的国土空间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时开展。

规划用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由当地政府委托开展,应在规划成果出台之前完成,并作为规划编制的依据。

DB50 143-2019 地质灾害防治工程勘察规范77页

DB50 143-2019 地质灾害防治工程勘察规范77页

地质灾害防治工程勘察规范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地质灾害防治工程勘察工作的技术规则。

本标准适用于重庆市因人身财产和环境保护、城镇规划及工程建设等需要而进行的滑坡、危岩崩塌、泥石流、塌岸等地质灾害防治工程勘察,不适用于其它工程勘察。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50026-93 工程测量规范GB/T50266-99 工程岩体试验方法标准GB/T50123-99 土工试验方法标准GB50021-2001 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50330-2002 建筑边坡工程技术规范DL5013-92 水利水电工程钻探规程JTJ064-98 公路工程地质勘察规范SL251-2000 水利水电工程天然建筑材料勘察规范DB50/139-2003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规程3 术语和符号3.1 术语地质作用造成的灾害。

3.1.2 滑坡斜坡上的岩土体沿某一界面发生剪切破坏向坡下运动的现象。

3.1.3 滑体沿滑动面作整体滑动的岩土体。

3.1.4滑带滑体与滑床间的软弱岩土夹层。

3.1.5滑床滑带下的不动岩土体。

3.1.6 危岩陡坡或悬崖上被裂隙分割可能失稳的岩体。

3.1.7崩塌危岩体离开母岩下落的现象。

3.1.8 泥石流挟带大量泥沙、石块的间歇性洪流。

3.1.9塌岸河流、水库岸坡在水动力作用下后退的现象。

3.1.10 致灾地质体可能导致灾害发生的地质体。

3.1.11致灾地质作用可能导致灾害发生的地质作用。

与水圈、气圈和生物圈相互作用并与人类社会发展紧密联系的岩石圈的上部空间。

3.1.13 地质灾害防治工程为防止地质灾害的发生而对致灾地质作用或致灾地质体进行控制和整治的活动。

3.1.14 地质灾害防治工程勘察因防治地质灾害的需要采用各种勘察手段和方法对致灾地质体或致灾地质作用及所处地质环境进行调查研究和分析评价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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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大型:受灾害威胁,需搬迁 转移人员在五百人以上一千人以下,或 可能造成经济损失五千万元以上一亿 元以下的;
(三)中型:受灾害威胁,需搬迁 转移人员在一百人以上五百人以下,或 可能造成经济损失五百万元以上五千 万元以下的;
(四)小型:受灾害威胁,需搬迁 转移人员在一百人以下,或可能造成经 济损失五百万元以下的。
七款,推动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社会文明、生态文明协 调发展,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美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
发事件应对法》;
国,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2018 年 3 月 11 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
4、《陕西省地质灾害防 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修正)首次
法》和国务院《地质灾害防治条 治条例》。
附件 1 《重庆市地质灾害防治条例》(修订讨论稿)
原条文
修改后
修改依据
修改说明
第一章 总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防治地质灾
第一条 〔目的及依据〕为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宪
本条增加了“生态文明建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
害,避免和减轻地质灾害造成的 了防治地质灾害,避免和减轻地
损失,保障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 质灾害造成的损失,保障人民生
(四)小型:受灾害威胁,需搬迁
转移人员在不满一百人,或可能造成经
济损失不满五百万元的。
—3—
原条文
修改后
修改依据
修改说明
第四条 地质灾害防治应当
第四条 〔基本原则〕地质灾
坚持预防为主、避让与治理相结 害防治应当坚持预防为主、避让
合和全面规划、突出重点的原则。 与治理相结合,全面规划、综合
地质灾害防治管理工作坚持 防治的原则。
以上一千万元以下的;
不满三十人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五百万
(三)中型:因灾死亡三人以上十 元以上且不满一千万元的;
人以下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一百万元以
(三)中型:因灾死亡三人以上且
满,超过的规定:规范年龄、期限、尺度、重量等数量关系,涉及以 上、以下、以内、不满、超过的规定时,“以上、以下、以内”均含本 数,“不满、超过”均不含本数。对条文中存在个别数字对灾情、险情 分类有歧义的进行重新修改。
地质灾害灾情按照人员伤亡、经济
地质灾害灾情按照人员伤亡、经济
损失的大小,分为四个等级:
损失的大小,分为四个等级:
(一)特大型:因灾死亡三十人以
(一)特大型:因灾死亡三十人以
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一千万元以上的; (二)大型:因灾死亡十人以上三
十人以下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五百万元
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一千万元以上的; (二)大型:因灾死亡十人以上且
行政区域内地质灾害的调查评价、监测 预警、综合治理、应急救援等防治工作 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地质灾害,包括因自 然因素或人为活动引发的,危害人民生
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 设的意见》
建设的意见》(十四):保护和修复自然生态系统。加快灾害调查评价、 监测预警、防治和应急等防灾减灾体系建设。
命和财产安全的山体崩塌、滑坡、泥石
上五百万元以下的;
不满十人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一百万元
(四)小型:因灾死亡三人以下或 以上且不满五百万元的;
者直接经济损失一百万元以下的。
(四)小型:因灾死亡不满三人或
地质灾害险情按照威胁程度分为 者直接经济损失不满一百万元的。
四个等级:
地质灾害险情按照威胁程度分为
(一)特大型:受灾害威胁,需搬 迁转移人员在一千人以上或者可能造 成经济损失一亿元以上的;
质灾害防治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地质灾害,包
第二条〔适用范围及概念〕本市 《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 增加条例的适用范围,依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
括因自然因素或人为活动引发的,危害 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的山体崩塌、滑 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地面 沉降等与地质作用有关的灾害。
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 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可
国务院《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结 持续发展和生态文明建设,根据
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
法》;
法”内容。依据如下:
2、《中共十九大报告》;
1、增加“生态文明建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序言第
3、《中华人民共和国突
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
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地质灾害属于
突发事件。
3、参考《陕西省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一条 为了防治地质灾害,
避免和减轻地质灾害造成的损失,保障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生
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和国务院《地
“谁主管、谁负责”、分级管理与
地质灾害防治管理工作坚持
属地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谁主管、谁负责,分级管理与属
地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市、区县(自治县)
第五条 〔政府职责〕市、区
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地质灾害防 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
治工作的领导,将地质灾害防治 对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领导,将
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 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纳入国民经济
划,并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采取 和社会发展规划 和国土空间规
四个等级: (一)特大型:受灾害威胁,需搬
迁转移人员在一千人以上,或可能造成 经济损失一亿元以上的;
(二)大型:受灾害威胁,需搬迁 转移人员在五百人以上且不满一千人, 或可能造成经济损失五千万元以上且 不满一亿元的;
(三)中型:受灾害威胁,需搬迁 转移人员在一百人以上且不满五百人, 或可能造成经济损失五百万元以上且 不满五千万元的;
将生态文明建设写入宪法。《中共十九大报告》提出要加大生态系统保
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护力度。开展国土绿化行动,推进荒漠化、石漠化、水土流失综合治 理,强化湿地保护和恢复,加强地质灾害防治。
2、增加“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依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三条,本法所称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
流、地面塌陷、地裂缝、地面沉降等与
地质作用有关的灾害。
—2—
原条文
修改后
修改依据
修改说明
第三条 地质灾害的分级包括灾
第三条 〔灾情和险情分级〕地质 立法技术规范(试行)
根据《全国人大立法技术规范(一)》24.以上,以下,以内,不
情分级和险情分级。
灾害的分级包括灾情分级和险情分级。 (一)第 24 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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