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税收业务处理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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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证合一办理流程

三证合一办理流程

三证合一办理流程'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后续管理办法2022年10月1日'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启动以来,总体进展顺利,效果良好,但由于改革涉及部门多,管理层级跨度大,顶层设计复杂,在系统规范衔接、部门细化管理、软件升级改造等方面还存在诸多问题。

为进一步统一思想,规范管理,提高办税效率,降低纳税成本,化解税务风险,优化纳税服务,扎实做好'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工作,现制定《'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后续管理办法》如下:信息共享与税源预分配第一条省三证合一信息共享交换平台已开通,各地可在金税三期系统:'综合查询“””'定制查询(省局)“””'省局征管处“””'三证合一工商登记信息“模块,查询本地新办三证合一管户及共享信息。

第二条各县(市、区)局应确定本地新办企业税源分配方案,明确各税源管理单位对新办三证合一管户的管辖权,定期查询本地新办三证合一管户信息,对新办企业进行税源分配预处理。

第三条各级地税机关对纳税人确定主管税务机关存在争议,由其上一级地税机关进行指定管辖。

管户巡查第四条各基层税源管理单位根据查询结果和税源分配方案制定实地巡查计划并安排实施。

巡查时一次性告知纳税人信息补录、应纳税事项及税收违法应负的相关法律责任等涉税事项。

信息补录第七条纳税人首次办理涉税事宜或进行信息补录时,填报《纳税人首次办税补充信息表》。

第九条税(费)种认定后,纳税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连续按期申报。

随增值税、消费税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免于零申报。

第十条对于领取营业执照后30日内未到税务局办理涉税事宜的纳税人,不予进行'逾期办理税务登记“的处罚。

(...。

《税收征管法及实施细则》

《税收征管法及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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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细则)
❖ 纳税人发生解散、破产、撤销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纳 税义务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 销登记前,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 登记;按照规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 理注册登记的,应当自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宣告终止之日起1 5日内,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 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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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纳税义务人、扣缴义务人
1、纳税人: 第四条:法律、行政法规规 定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纳税人。
2、扣缴义务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 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 人为扣缴义务人。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必须依照法律、行 政法规规定缴纳税款、代扣代缴、代收代缴 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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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其他涉税信息
11、拒绝检查权 12、税收法律救济权
13、依法要求听证的权利
14、索取有关税收凭证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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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行为准则
❖ 税务机关应当加强队伍建设,提高税务 人员的政治业务素质。
❖ 税务机关、税务人员必须秉公执法,忠 于职守,清正廉洁,礼貌待人,文明服务, 尊重和保护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权利,依 法接受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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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税收信息化建设的规定
国家有计划地用现代信息技术装备各 级税务机关,加强税收征收管理信息系统 的现代化建设,建立、健全税务机关与政 府其他管理机关的信息共享制度。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其他有关单位 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如实向税务机关提 供与纳税和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 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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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14条)
❖ 本章是《税收征管法》的总括,提纲挈 领地对立法依据、目的、宗旨予以明确, 对法的适用范围和税收征收管理的基本概 念、基本活动进行明确和界定。确定了税 收征收管理的立法权限,执法权限和各级 地方政府,各有关部门、单位的权利和职 责,规定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应 履行 的基本义务和权利,明确了税务机关在税 收执法过程中应尽的义务和职责。

全国税收征管规范(简版)

全国税收征管规范(简版)

全国税收征管规范(简版)序言2015年,国家税务总局在做好纳税服务规范推行工作的同时,着力在各级税务机关内部,使前后台有机衔接、相互咬合、互促互进,制定了《全国税收征管规范(1.0)》并于5月1日起试行,以最大限度规范税务人、最大限度便利纳税人。

制定和推行全国税收征管规范,是加强征管制度创新,推进税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举措;是落实依法行政要求,规范税收执法行为,深入推进依法治税的重要途径;是全面统一征管标准,建设科学严密的税收征管体系的必要基础。

全国税收征管规范根据税收征管业务的属性,将各项征管具体业务归类到税务登记、认定管理、申报纳税、税收优惠、税额确认、税款追征、税务检查、违法处置、争议处理、凭证管理、信息披露等11个业务类别,每一项具体业务包括事项类别、业务概述、业务流程、资料处理、办理规范、创新处理等6个部分,对税收征管基础性和事务性工作进行了规范,形成了税收征管业务的基本体系架构。

规范实现了三个涵盖、三个规范、三个对接:三个涵盖,即涵盖税收征管各项法律法规、涵盖税收征管各项业务、涵盖国地税各级机关;三个规范,即规范税收征管基本流程、规范税收征管基本行为、规范税收征管基本资料;三个对接,即对接前后台业务、对接征管各环节实务、对接内部管理机制与应用信息系统。

全国税收征管规范具有五个鲜明特点。

一是执行政策规范化。

所有规范事项坚持依法依规,以国家税收法律法规和总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为政策依据,将税收法律法规条文细化为可操作的流程、环节和文书。

二是办理业务标准化。

明确了所有征管事项的实体性和程序性要求及标准,以标准化规范税务机关履行职能。

三是业务流程简约化。

减少表证单书,简化工作程序,把每一业务事项按照“启动—处理—结束”三个环节有机串联起来,做到精简、高效。

四是指导工作实用化。

使各项征管业务便于操作、便于执行、便于落实,力求检索简单、脉络清晰、示范直观、提示明确。

五是具体应用可扩展化。

未纳入三证合一的纳税人税务登记需做好三点

未纳入三证合一的纳税人税务登记需做好三点

未纳入三证合一的纳税人税务登记需做好三点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税收作为国家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深化改革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为了规范纳税人的税务行为,我国税务局对纳税人的税务登记进行了一系列的规定和要求。

然而,一些纳税人由于各种原因未能纳入三证合一的范围内,导致其税务登记工作存在一些问题。

为此,未纳入三证合一的纳税人需要做好以下三点来完善税务登记。

首先,未纳入三证合一的纳税人应加强信息的汇总和整理工作。

税务登记作为纳税人的重要法律义务,需要纳税人提供详细准确的基本信息和相关资料。

未纳入三证合一的纳税人可能由于历史原因或其他特殊情况,其注册登记信息可能存在不完整或不准确的情况。

在这种情况下,纳税人应该主动积极地查找、整理和更新不完整或不准确的信息,确保税务登记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同时,未纳入三证合一的纳税人还应当注意保管相关证照和资料,以备备案和审查使用。

其次,未纳入三证合一的纳税人应主动了解并遵守税法规定的纳税义务。

税收是国家的重要财政收入来源,纳税义务是每个纳税人应尽的法定责任。

未纳入三证合一的纳税人在进行税务登记的同时,应当了解自身纳税义务的具体要求,并按照税法规定的期限和方式履行纳税义务。

具体来说,纳税人需要定期进行税款申报和缴纳,并及时完善相关纳税申报表和缴款凭证,确保申报信息的准确性和合法性。

同时,未纳入三证合一的纳税人还应当主动了解税收优惠政策的具体内容,并合理利用相关优惠政策,以降低税收负担。

最后,未纳入三证合一的纳税人需要加强与税务部门的沟通和合作。

纳税人与税务部门之间的沟通和合作是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的重要环节。

未纳入三证合一的纳税人应当积极主动地与税务部门保持联系,并及时了解税务政策和法规的变动情况。

纳税人还可以通过电话咨询、网上办税等渠道向税务部门咨询和求助,以解决自身纳税问题和困难。

此外,未纳入三证合一的纳税人还可以参加税务部门组织的各类培训和宣传活动,加强自身纳税知识的学习和掌握。

税务法规解读三证合一后不容忽视的三个涉税风险

税务法规解读三证合一后不容忽视的三个涉税风险

税务法规解读三证合一后不容忽视的三个涉税风险随着中国经济的发展和税收制度的改革,税务法规在过去几年中发生了许多重大的变化。

其中一个重要的变化是三证合一政策的实施,这一政策将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合并为一张证书,简化了企业的登记手续,提高了企业的办事效率。

然而,这一政策的实施也带来了一些新的涉税风险,企业需要高度重视并采取相应的措施应对。

首先,企业在三证合一后需要关注的一个涉税风险是纳税报告的准确性和一致性。

原来,工商部门、税务部门和统计部门分别管理着企业的登记信息,这导致了信息的不一致和错误。

而现在,由于三证合一,这些信息集中在税务部门管理,企业在纳税申报时必须确保所填写的信息准确无误。

如果企业报告的数据与实际情况不符或存在错误,将会面临税务部门的处罚和调查,甚至面临企业信用受损的风险。

其次,税务法规解读三证合一后,企业需要关注的第二个涉税风险是避税和逃税行为的查处。

三证合一后,税务部门拥有了更加完整和详细的企业信息,这使得他们能够更好地对企业的税收行为进行监督和检查。

任何企图通过操纵账务、虚报收入或其他手段逃避税收的行为都将面临更高的风险。

税务部门将通过查账、抽查和数据比对等方式来发现和打击违法的避税和逃税行为。

因此,企业应当遵守税收法规,切实履行纳税义务,确保自身合法合规的经营。

最后,税务法规解读三证合一后,企业还需要关注的一个涉税风险是税务争议的增加。

由于税务部门拥有更加详细和准确的企业信息,税务检查的效率和严格程度都得到提高。

这可能会导致更多的纳税人受到税务部门的调查和审计,从而增加了税务争议的可能性。

税务争议不仅会带来经济损失,还会耗费企业的时间和资源,给企业的正常经营造成不利影响。

因此,企业在三证合一后应当加强税务风险的预防和控制,避免出现纳税纠纷。

针对这些税务风险,企业可以采取一系列措施来进行规避和应对。

首先,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确保财务和税务的准确性和合规性。

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政策解读

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政策解读

一.什么是“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是指将企业登记时依次申请,分别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工商营业执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核发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部门核发税务登记证,改为一次申请、通过“一窗受理、互联互通、信息共享”,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一个加载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实现“一照一码”的登记模式。

二.武汉市什么时候实施“三证合一”改革?按照工商总局等六部门的改革部署,全国将从2015年10月1日起,在新设企业和变更企业中,全面推开“三证合一”改革。

湖北省决定从2015年9月10日起在全省先行全面推开此项改革。

按照省市同步推进的思路,武汉市同步启动“三证合一”改革。

三.武汉市哪些市场主体适用“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根据规定,武汉市“三证合一”改革,适用于全市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等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分支机构。

个体工商户和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暂时未纳入改革范围,待国家有关部门进一步明确相关事项后再组织实施。

四.“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有哪些新亮点?“三证合一”改革的核心是便利市场准入,简化手续、缩短时限、便民利民。

其亮点体现在“六个一”:1.一套材料、一表登记:按照“保留必需、合并同类、优化简化”的原则,对工商、质检、税务部门的申请文书及提交材料规范进行整合优化,实行“一套材料”和“一表登记”申请。

2.一窗受理:企业只需到工商部门“一个窗口”申请即可,方便企业办照。

3.一个部门审批:工商部门统一受理企业申请并审核后,申请材料和审核信息在部门之间共享,减少重复性审查。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予以受理和办理,3日内发照。

4.一照通用:各相关部门要在各自的领域认可、使用、推广“一照一码”营业执照,对已领取“一照一码”营业执照的企业在办理相关事务时,不再要求企业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

5.一码管终身:营业执照上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从源头上赋予企业全国统一的主体识别号,使企业拥有全国唯一的“身份证号”,企业主体注销后,该代码将被保存,保留回溯查询功能。

税总发[2014]85号-关于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创新税收服务和管理的意见》的解读-财税法规解读获奖文档

税总发[2014]85号-关于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创新税收服务和管理的意见》的解读-财税法规解读获奖文档

税总发[2014]85号:关于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创新税收服务和管理的意见》的解读-财税法规解读获奖文档关于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创新税收服务和管理的意见》的解读2014年07月11日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为进一步完善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后的税收管理制度,国家税务总局决定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创新税收服务和管理的意见》(税总发[2014]85号)。

现将税总发[2014]85号有关内容解读如下:一、税总发[2014]85号的背景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是党中央、国务院在新形势下全面深化改革的重大举措,对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创新政府监管方式、进一步释放改革红利、增强经济发展内生动力具有重要意义。

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对以工商登记为前置的税务登记制度及以税务登记为基础的税收征管工作带来深刻影响。

(一)对税务登记的影响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再核实市场主体的注册资本、住所及经营场所等信息。

先照后证意味着经济活动组织已经取得单位主体资格,但还不一定具备从事某项经济活动的经营资格,纳税义务也就尚未发生,这些变化给税务部门以工商营业执照发放时间为办理税务登记的时间起点以及依赖工商登记信息的管理方式也带来不确定性。

工商登记户数与税务登记户数严重不符。

如深圳市商事登记制度的前6个月,每月约有超过1万户商事主体未办理税务登记(包含未按期办理),其中以个人工商户为主。

税务登记信息失真。

新增市场主体存在法定代表人不实、企业不在注册地经营、无法联系等现象。

据调查,一些地方新增税务登记户中借用或盗用他人身份证办理登记的约占10%-15%.税收管理员人均管户激增压力加大。

以深圳市为例,新办税务登记户数月均近2万户,同比增长1.82倍,而深圳市国税局人均管户已达700多户,按照现有税收征管制度,税收管理员无法核实纳税人税务登记事项真实性。

(二)对发票管理的影响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后,套领发票风险加大。

通过欺诈手段(如提供假营业执照、假个人身份证明等)骗取税务登记证后套领发票的情况有所增加。

苏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实行“三证合一”登记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苏府[2015]89号

苏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实行“三证合一”登记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苏府[2015]89号

苏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实行“三证合一”登记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正文:----------------------------------------------------------------------------------------------------------------------------------------------------市政府印发关于实行“三证合一”登记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苏府[2015]89号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太仓港口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关于实行“三证合一”登记制度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第39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苏州市人民政府2015年6月2日关于实行“三证合一”登记制度的实施意见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20号)和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实行“三证合一”登记制度的实施意见(试行)》(苏政办发〔2014〕102号)等文件要求,现就在全市实行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三证合一”(以下简称“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提出以下实施意见:一、目标要求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以简政放权、加快政府职能转变为目标,按照国务院决策部署和省政府工作要求,积极贯彻落实“三证合一”登记制度,力争实现“一照一码”;简化准入程序,改进审批流程,缩短办理时限,提高市场准入便利化程度,优化营商环境,激发社会投资创业活力,促进市场主体快速发展。

二、基本原则(一)便捷高效,规范统一。

按照材料简化、程序简便的要求,通过优化整合审批流程,建立联办工作机制,方便申请人快速通过市场准入环节。

对纳入“三证合一”范围的企业,以依法行政为前提,在统一的工作标准下,实现“统一受理、数据共享、并联审批、核发一照”。

(二)统筹协调,同步推进。

各级政府要建立健全“三证合一”协调推进工作机构,确保“三证合一”工作落实到位,苏州市级层面“三证合一”工作由市工商登记制度改革领导小组统筹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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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税收业务处理规范
(1.0版)
一、设立登记
(一)设立登记模式
“三证合一”登记改革后,通过“一窗受理、互联互通、信息共享”的方式,将原来由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税务三个部门分别核发不同证照,改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税务机关不再单独发放税务登记证。

(二)办理流程
1.企业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完成登记,领取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税务机关完成补充信息采集后,凭加载统一代码的营业执照可代替税务登记证使用。

2.企业第一次到税务机关办理涉税事宜时,受理税务机关在核心征管系统录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查询出企业登记信息进行验证,确认该纳税人是否属于管辖范围。

如不属于管辖范围,一次性告知纳税人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相关事宜。

3.如验证属于受理税务机关管辖范围的,根据纳税人提供的资料,补录并完成纳税人登记事项。

二、变更登记
(一)变更登记模式
“三证合一”登记改革后,企业若发生生产经营地、财务负责人、核算方式信息变更的,由主管税务机关受理并变更税务登记。

(二)变更流程
1.2015年10月1日起,已登记企业申请变更登记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换发载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

原税务登记证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收缴、存档。

如果企业遗失税务登记证,申请人应当提交刊登遗失公告的报纸报样。

2.企业生产经营地、财务负责人、核算方式发生变化的,由企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变更。

三、注销登记
(一)注销模式
已实行“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模式的企业办理注销登记,须先向税务主管机关申报清税,填写《清税申报表》。

(二)注销流程
1.企业可向国税、地税任何一方税务主管机关提出清税申报。

如向国税机关提出清税申报,国税机关受理后应将企业清税申报信息(《清税申报表》其中一份)同时传递给地税机关,并按照职责进行清税,限时办理。

2.清税完毕后,国税机关应及时与地税机关联系取得地税机关清税结果,由国税机关根据国税、地税清税结果向纳税人统一出具《清税证明》。

3.2017年12月31日前未换发“三证合一、一照一码”营业执照的企业申请注销,税务机关按照原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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