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社会保障制度
社会保障:北京市建立城乡统一养老保障制度

的 产 业 投 资 平 台 , 以 市 场 方 式进 行 资 单 位 向 全 国 发 出 了成 立 新 能 源 汽 车 产 位 招 用 本 市 农 村 就 业 困 难 人 员。 二 、 本 运 作 的 融 资 平 台 ,推 动 国 企 改 革 重 业联 盟 倡 议 , 产 业 联 盟 是 实 现 产 学 研
工信部 :做好缓解中小企业
经 营 困难 工 作
工业 和 信 息化 部 近 日发 出通知 ,
从 而 使 本 市 养 老 保 障 制 度 在 全 国率 先 万 人 测 算 ,预 计 失 业 保 险 基 金 年 支 出 7 0万 元 。 形 成 企业 职 工 基 本 养 老 保 险 、 城 乡居 金额 将 增 加 2 5
0 今 后 ,北 京 市 居 民将 全部 纳 入 到 创 业 培 训 补 贴 标 准 由人 均 4 0元 提 高
3 9元 , 以 上 两项 补 贴 全 额 由 失 业 养老 保障 的 范围 当中来 ,打破 过去 养 到 l 2 老 保 障 按 城 镇 和 农 村 分 类 的 两 线格 局 , 保 险 基金 支 出 。按 照年 职 业技 能培 训 5
民 养 老 保 险 、 机 关 事 业 单 位 退 休 金 制
截 至 20 0 8年 1 0月 底 , 全 市 共 有
要 求各 级 中 小 企 业 管 理 部 门做 好 缓 解 度 和 老 年 保 障 制度 的新 格 局 。
当前 生 产 经 营 困 难 保 持 中 小 企 业 平 稳 较 快 发展 有 关 工 作 ,缓 解 中 小 企 业 生 绍 , 本 市 在 新 农保 制 度 框 架 的 基 础 上 , 出 台 了城 乡居 民 养 老 保 险 制 度 , 将 已 产 经 营 困难现 状 。 1 通 知 内 容 包括 八 个 方 面 : 、 充 参 加 新 农 保 的 10多 万 人 和 还 没 有 被 一 5岁 以 分 认 识 当前 做 好 中 小 企 业 工 作 的 紧 迫 制 度 覆 盖 的 两部 分人 员 中, 女 5
北京社会保险政策

北京社会保险政策北京社会保险政策是指北京市政府为了保障和改善全体市民的基本生活福利,制定并实施的社会保险制度。
这一政策包括了医疗保险、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五项基本保险。
下面将详细介绍北京社会保险政策。
首先,北京的医疗保险政策为市民提供了全方位的医疗保障。
根据政策规定,所有在北京市常住的人员都应当参加基本医疗保险。
在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同时,市民还可以选择参加商业医疗保险以提升自己的医疗保障水平。
北京医疗保险政策不仅覆盖了基本的医疗费用,还包括了一些大病和重大疾病的保障,并设立了相应的补充保险机制,以减轻市民的负担。
其次,北京的养老保险政策是为了确保市民在老年阶段的生活安全和尊严。
根据政策规定,北京市内的劳动者和非劳动者都应该参加养老保险,并缴纳一定的个人和单位比例的社会保险费。
参保人员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就可以享受到相应的养老金待遇。
北京市还建立了养老保险基金管理中心,负责管理和运营养老保险基金,并进一步完善了养老保险制度,以适应老龄化社会的需求。
再次,北京的失业保险政策为失业人员提供了一定的经济帮助和就业援助。
根据政策规定,参保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缴纳失业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的缴纳额度由参保单位和个人各承担一部分。
失业人员可以在失业期间获得一定的生活补贴,同时享受就业创业服务和职业培训等扶持政策,以便尽快重新就业。
另外,北京的工伤保险政策是为劳动者提供在工作过程中受到伤害或患病时的医疗和经济保障。
根据相关政策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一定的比例向工伤保险基金缴纳费用,并确保职工在工作期间遭受事故伤害或因工作患病时能够享受到相应的医疗和补偿待遇。
工伤保险政策是为了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提高劳动环境的安全性。
最后,北京的生育保险政策是为了保障妇女在生育过程中的医疗和经济保障。
根据政策规定,参加生育保险的女性可以享受到一定的生育津贴和产前、产后的医疗保障。
生育保险政策的实施有助于鼓励夫妻合理生育,并保护妇女的生育权益。
北京市社会保险

北京市社会保险北京市社会保险:构建全面保障体系北京市社会保险是保障公民基本权益的重要组成部分,通过建立完善的社会保障体系,助力城市发展,提升人民生活水平。
本文将探讨北京市社会保险的相关政策和措施,以及其对居民和社会经济的影响。
一、社会保险政策北京市制定了一系列社会保险政策来保障居民的基本权益。
首先,医疗保险政策覆盖广泛,包括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及大额医疗费用补充保险。
此外,还建立了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制度,确保劳动者在工作中意外受伤和生育过程中得到合理的补偿和保护。
最后,还设立了养老保险,为老年人提供基本生活保障。
二、社会保险体系北京市社会保险体系由多个部门协同运作,构建了覆盖广泛、保障全面的保险体系。
首先是北京市医保局,负责医疗保险的管理和监督,保障医保基金的合理使用。
其次是北京市人社局,负责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的管理和监督,确保相关保险金的支付和福利的发放。
此外,还有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负责社保基金的运作和资金投资,保障基金的安全性和收益性。
三、社会保险的影响1. 促进居民生活水平的提高:社会保险政策的实施,使居民在面对医疗、养老、工伤和生育等风险时能够享受到相应的保障,减轻了居民的负担,提高了生活品质。
2. 保护劳动者权益:社会保险体系为劳动者提供了全方位的保障,减少了工作中可能发生的安全事故和意外伤害对劳动者本人和家庭造成的损失,保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3. 促进经济稳定发展:社会保险的实施有助于提高劳动力就业的稳定性和流动性,减少了劳动力在面对各种风险时的恐慌心理,从而为经济的稳定发展提供了保障。
4. 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社会保险体系的建立和健全为社会稳定和谐发展提供了保障。
它可以减少社会矛盾和冲突的发生,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促进社会团结和谐。
四、问题与建议尽管北京市社会保险取得了一定的成就,但也面临一些问题和挑战。
首先,社会保险基金的可持续性问题需要引起重视。
北京社保参保报告

北京社保参保报告一、背景介绍北京市是中国的首都,也是人口密集的大城市之一。
作为一个现代化大都市,北京市的社会保障制度十分健全。
社会保障是指通过政府和社会的共同努力,为社会成员提供保障和福利的一种制度。
社会保障的形式有很多,如社会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等。
二、北京社保参保情况根据相关数据显示,截至2021年底,北京市参保率达到了99.7%,几乎实现了全覆盖。
北京市的社保参保人数也在不断增长,截至目前已经超过1300万人。
这说明北京市的社会保障制度得到了广大市民的认可和支持。
具体来说,北京市的社会保障制度主要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
这些保险制度的参保方式和缴费标准不尽相同,但都需要个人和单位共同缴纳。
1. 养老保险北京市的养老保险制度是为退休人员提供生活保障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
养老保险的参保范围包括城镇职工、城乡居民等。
个人和单位都需要按照一定的缴费比例缴纳养老保险费。
退休人员在缴满规定的养老保险年限后,享受退休金的待遇。
2. 医疗保险北京市的医疗保险制度是为参保人员提供医疗保障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
根据不同的参保身份,医疗保险的参保范围包括城镇职工、农村居民、城市居民等。
个人和单位都需要按照一定的缴费比例缴纳医疗保险费。
参保人员在就医时可以享受医疗保险的报销待遇。
3. 失业保险北京市的失业保险制度是为失业人员提供生活保障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
失业保险的参保范围包括城镇职工等。
个人和单位都需要按照一定的缴费比例缴纳失业保险费。
失业人员可以在失业期间领取一定的失业救济金。
4. 工伤保险北京市的工伤保险制度是为因工作受伤或患职业病的人员提供医疗和经济补偿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
工伤保险的参保范围包括在京工作的本市职工、农民工等。
个人和单位都需要按照一定的缴费比例缴纳工伤保险费。
工伤保险可以为工伤人员提供医疗费用的报销和一定的经济补偿。
三、北京社保参保的优势北京市的社会保障制度相比其他城市具有一些明显的优势。
北京市社会保障制度

北京市社会保障制度北京市社会保障制度是指北京市政府为保障市民基本生活需求、提高社会公平和民生福祉而建立起来的一套制度。
该制度包括基本医疗保险、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等五项社会保障制度。
下面将从各个方面详细介绍北京市社会保障制度。
一、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是指通过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现全民健康保障,提供基本的医疗保障服务。
该制度由政府主导,采取公立医院为主导的多学科综合保障模式,将居民纳入统一管理,实现参保人员享受相对公平和可持续的医疗保障。
二、养老保险制度:三、失业保险制度:北京市失业保险制度是指为实现就业优先、防止和减轻失业人员就业困难而建立的一套保障制度。
该制度通过建立失业保险基金,为失业人员提供一定时期的失业救济金,帮助他们渡过失业难关,并提供培训和再就业指导等服务。
四、工伤保险制度:北京市工伤保险制度是为保障职工在工作中发生事故或患职业病时的合法权益而建立的制度。
该制度通过建立工伤保险基金,为受伤职工提供一定的医疗和经济补偿,同时推动企事业单位加强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护。
五、生育保险制度:北京市生育保险制度是为保障妇女的生育权益和提高生育率而建立的制度。
该制度通过建立生育保险基金,为参保妇女提供生育津贴和产前、产后医疗费用报销的服务,鼓励妇女顺利生育,并提供相关保健指导。
可以看出,北京市社会保障制度是一套完备的制度体系,为市民提供了全方位的保障。
这些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旨在保障市民的基本权益,提高社会公平和福祉水平。
然而,目前北京市社会保障制度仍存在一些问题,如就业保障不平衡、待遇标准不够统一等。
因此,北京市政府应该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障制度,提高覆盖面和保障水平,确保市民享受到更加充分和优质的社会保障服务。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城乡就业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城乡就业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17.02.09•【字号】京人社就发〔2017〕32号•【施行日期】2017.03.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市场正文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城乡就业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京人社就发〔2017〕32号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为贯彻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加强和改进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领域公共服务的意见》(人社部发〔2016〕44号)和《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简化优化公共服务流程方便基层群众办事创业工作方案〉的通知》(京政办发〔2016〕15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对城乡就业制度部分证明材料进行调整,进一步简化优化公共服务流程,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调整的相关内容。
(一)《关于印发〈北京市就业失业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京人社就发〔2011〕79号,以下简称“79号文件”)第六条第(一)项中规定的“社区(村)出具的灵活就业证明材料”调整为《实现灵活就业人员个人声明》(附件1);第十三条第(四)项中规定的“社区(村)出具的中止灵活就业的书面证明”调整为《中止灵活就业人员个人声明》(附件2)。
(二)《关于促进“零就业家庭”劳动力就业的通知》(京劳社就发〔2007〕53号)中规定的居住地社区(村)或社会保障事务所出具的“关于‘零就业家庭’的证明”调整为街道(乡镇)社会保障事务所调查核实。
(三)《关于印发〈北京市“纯农就业家庭”转移就业援助工作意见〉的通知》(京人社就发〔2010〕97号)中规定的“《纯农就业家庭转移就业援助申请认定表》的审核意见”调整为街道(乡镇)社会保障事务所调查核实,签署核实意见。
二、上述工作调整后,相应的业务按照以下规定办理,办理结果应及时告知申请人。
北京社保新规定

北京社保新规定近日,北京市人社局发布了一项新的社保新规定,引起了广泛关注和讨论。
新规定主要涉及北京市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职工失业保险的相关内容,对职工权益保护和社保制度的完善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该新规定明确规定了职工的社保缴纳标准。
根据新规定,职工的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的缴费基数设定为职工本人上年度工资的三倍,上限为22779元。
这一调整将有效提高参保人员的社保待遇水平,保障了职工在退休和失业等关键时刻的基本生活需求。
其次,新规定还规定了职工个人缴费比例的变化。
根据新规定,职工的养老保险个人缴费比例将从8%逐年增加至10%,失业保险个人缴费比例将从2%逐年增加至3%。
职工个人缴费比例的提高意味着职工需要承担更多的社保负担,但这也可以帮助提高社保基金的可持续性,更好地满足广大职工的养老和失业保障需求。
此外,新规定还加大了对欠费缴纳的处罚力度。
对于拖欠社保费用的用人单位,将按照欠费金额的1%计算罚息,并在未缴清的情况下暂停享受相关社保待遇,直至欠费补缴完毕。
此举可以有效遏制用人单位拖欠社保费用的现象,保障职工权益的同时也维护了社保制度的稳定运行。
最后,新规定还对职工养老保险待遇的发放进行了调整。
根据新规定,职工在退休时将根据个人缴费年限和缴费金额确定退休待遇水平,提高了个人缴费的权益体现。
此外,新规定还规定,职工退休后的养老金将按照购买力指数动态调整,以保障养老金的实际购买力。
总之,北京社保新规定的发布是为了进一步完善社保制度,保障职工权益,提高社保待遇水平。
通过调整缴费标准和个人缴费比例,并加大对欠费单位的处罚力度,新规定旨在在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领域建立起更为健全的制度体系,为职工提供更加稳定和可靠的社会保障。
希望这一新规定能够为广大职工带来更多的福利,同时也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发展。
北京社会保险政策

北京社会保险政策
北京市社会保险政策是为了保障社会公共利益、提高社会保障水
平而制定的。
北京市实行社会保险制度,包括城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等五项
社会保险。
其中,城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实行个人
账户制度。
北京市实行“一卡通”管理模式,实现社会保险电子化服务,方
便缴费、查询、职工退休和权益使用等事项。
职工可以通过北京市人
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官网或北京市社会保险网上服务大厅等渠道进行
办理,实现“不见面”办理的便捷服务。
此外,北京市还推行“两百元返还政策”,提高低收入职工的社
会保险保障水平,同时实行社会保险费率优惠政策,鼓励企业缴纳社
会保险,并对入选“北京市社会保险诚信示范企业”进行表彰和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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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社会保障制度摘要:社会保障制度是国家通过立法而制定的社会保险、救助、补贴等一系列制度的总称,是现代国家最重要的社会经济制度之一。
作用在于保障全社会成员基本生存与生活需求,特别是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伤残、失业、生育、死亡、遭遇灾害、面临生活困难时的特殊需要。
由国家通过国民收入分配和再分配实现。
由社会福利、社会保险、社会救济、社会抚恤等各项不同性质、作用和形式的社会保障制度构成整个社会保障体系。
北京市社会保障制度:一:社会保险(一)养老保险城镇职工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工资基数,按照8%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企业以全部城镇职工缴费工资基数之和作为企业缴费工资基数,按照20%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目前用人单位和职工缴费基数低于本市上年职工平均工资40%的,按本市上年职工平均工资的40%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基数高于本市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00%部分, 不作为计发养老金的基数。
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在区职业介绍服务中心、人才服务中心存档人员)缴费基数统一调整为本市上一年职工平均工资,缴费比例为20%。
对于缴费有困难的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可以提出书面申请,选择本市上年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为缴费基数。
如果仍然有困难,目前还可选择40%的缴费基数。
农民工的缴费基数是固定的,根据2001年市局125号文件规定,农民工以上一年本市职工月最低工资标准为基数。
单位按20%的比例缴纳保险费,个人按8%的比例缴费。
城镇职工:1998年7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被保险人,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帐户养老金组成;1998年7月1日以前参中工作的被保险人,退休时还要加发过渡性养老金。
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以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和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为基数,缴费每满1年发给1%。
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为个人帐户储存额除以国家规定的计发月数(56个月至233个月)。
过渡性养老金月标准为:按视同缴费年限计算的过渡性养老金与按实际缴费年限计算的过渡性养老金之和,其中:按视同缴费年限计算的过渡性养老金为:以被保险人退休时上年本市职工月均工资为基数,按被保险人的视同缴费年限,每满一年发给1%;按实际缴费年限计算的过渡性养老金为:以被保险人退休时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与本人缴费工资指数的乘积为基数,按1998年6月30日前被保险人的实际缴费年限,每满一年发给1%。
农民工:农民工达到国家规定的养老年龄(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周岁),享受一次性养老待遇:第一部分:个人帐户存储额及利息一次性全额支付给本人。
第二部分:按其累计缴费年限,累计缴费满12个月(第1个缴费年度),发给1个月相应缴费年度的本市职工最低工资的平均数,以后累计缴费年限每满一年(按满12个月计),以此为基数,增发0.1个月相应缴费年度的本市职工最低工资的平均数(计算到月,保留一位小数)。
按照《关于本市转移就业的农村劳动力参加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劳社养发〔2009〕24号)自2009年起,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及其招用的本市农村劳动力,可以按照183号令的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按月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本市农村劳动力累计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满15年,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条件并办理相关手续的,自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核准后的次月起,和城镇职工一样,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二)医疗保险1、城镇职工的缴费基数及比例(单位与职工共同缴费):根据市政府158号令和市社保中心2008年237号文件规定,城镇职工按本人上一年月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基数,其本人工资低于市平60%的,以60%为基数缴费;其本人工资高于市平300%的,以300%为基数缴费;按“12%﹢3元”的标准缴费:单位缴10%,个人缴2%﹢3元。
2、存档人员的医疗保险缴费基数及比例:存档人员以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70%作为缴费基数,缴费比例7%。
3、农民工的缴费基数及比例(单位缴费且农民工个人不缴费):农民工的缴费标准由单位自主选择,可以按上述“12%﹢3元”的标准缴费,也可以按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60%为基数、按1%的比例按月缴费。
按1%比例缴费人员,不建立医保个人帐户、不计算缴费年限、不报销门诊医疗费用。
4、参保人员医疗费用报销:(一)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职工和退休人员医疗费用,应当符合三个目录(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
1、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可支付费用:(3类)住院治疗的医疗费用;急诊抢救留观并收入住院治疗的,其住院前留观7日内的医疗费用;恶性肿瘤放射治疗和化学治疗、肾透析、肾移植后服抗排异药的门诊医疗费用。
2、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的医疗费用:(8类)在非本人定点医疗机构就诊的,急诊除外;在非定点零售药店购药的;因交通事故、医疗事故或者其他责任事故造成伤害的;因本人吸毒、打架斗殴或者因其他违法行为造成伤害的;因自杀、自残、酗酒等原因进行治疗的;在国外或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以及台湾地区治疗的;按照国家和本市规定应当由个人自付的。
(二)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标准: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在一个年度内支付职工和退休人员的医疗费用累计最高支付限额按上一年本市职工平均工资的4倍左右确定。
(按现标准计算,最高支付17万元,明年支付限额将提高到27万元)在一个结算期内(参保人员连续住院治疗,每90天为一个结算期;三特病人及精神病人的结算期为360天。
(三特病指:放化疗、肾透析、肾移植后服抗排异药))职工和退休人员发生的医疗费用,按医院等级和费用数额采取分段计算,累加支付的办法,由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和个人按照以下比例分担:见表:三级医院二级医院一级医院在职退休在职退休在职退休起付线----3万 85% 91% 87% 92.20% 90% 94% 3万----4万 90% 94% 92% 95.20% 95% 97%4万----封顶线 95% 97% 97% 98.20% 97% 98.20% 在一个年度内支付职工和退休人员的住院医疗费用累计最高支付额为7万元。
(三)失业保险失业保险缴费基数核定方法,城镇户口职工和养老保险一致(本市上年职工平均工资的40%至300%)。
农民工统一按北京市上年最低工资标准为缴费基数。
城镇户口职工用人单位按1%缴费,个人按0.2%缴费。
农民工的失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按1%的比例缴费,农民工个人不缴费。
失业保险待遇:具备下列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一)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三)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待遇标准:(一)累计缴费时间1年以上不满2年的,可以领取3个月失业保险金;(二)累计缴费时间2年以上不满3年的,可以领取6个月失业保险金;(三)累计缴费时间3年以上不满4年的,可以领取9个月失业保险金;(四)累计缴费时间4年以上不满5年的,可以领取12个月失业保险金;(五)累计缴费时间5年以上的,按每满一年增发一个月失业保险的办法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不超过24个月。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从事个体经营、兴办企业,凭其营业执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将其应领取的失业保险金一次性发给本人。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患病(不含因打架斗殴或交通事故等行为致伤、致残的)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指定的医院就诊的,可以补助本人应领取失业保险金总额60%至80%的医疗补助金。
用人单位招用的农民合同制工人,劳动合同期满未续订或者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缴费每满1年发给1个月生活补助费,最长不超过12个月。
(四)工伤保险工伤保险实行浮动费率,全部由用人单位负担,个人不缴费。
费率根据行业特点来定,餐饮业、批发零售业、金融保险业包括科研单位的费率一般在0.2%至0.5%之间; 制造业、建筑业、运输业在1%到时1.5%之间。
矿山和石油加工开采行业在1%到3%之间。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 30 日内,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用人单位未按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注册地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超过一年提出申请的不予受理。
(五)生育保险根据市政府2005年154号令规定,生育保险费由企业按月缴纳。
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企业按照其缴费基数的0.8%缴纳生育保险费。
职工(包括农民工)缴费基数按照本人上一年月平均工资计算;低于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照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计算;高于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按照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计算。
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范围(4种):生育津贴;生育医疗费用;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用;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其他费用。
生育津贴为女职工产假期间的工资。
生育津贴低于本人工资标准的,差额部分由企业补足。
计算方法:生育津贴按照女职工本人生育当月的缴费工资基数除以30再乘以产假天数计算。
女职工正常生育的产假为90天;难产的增加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15天,晚育的增加30天。
生育医疗费用包括女职工因怀孕、生育发生的医疗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和药品费。
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用包括职工因计划生育实施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流产术、引产术、绝育及复通手术所发生的医疗费用。
二:社会救济制度2015年1月起,北京分类救助标准调整,北京60岁以上困难人群分类救助标准将提高20%。
同时,此次调整将罹患重大疾病、丧失劳动能力及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以及单亲家庭纳入了分类救助救助人群。
同时将享受分类救助的老年人群从过去的70岁降低到60岁。
根据2015年1月起正式施行的《关于规范和统筹我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分类救助制度的通知》,此次分类救助主要包括:1、收入核减申请低保家庭中有罹患重大疾病、重度残疾人的,其家庭收入按照城乡低保标准的100%进行核减;其中,法定抚养人达到60周岁的,家庭收入还可按照城乡低保标准的50%再次进行核减。
单亲家庭中法定抚养人单独抚养16周岁及以下未成年人的,家庭收入也可按照城乡低保标准的100%进行核减。
2、标准上浮对于已经纳入救助范围的下列人员, 综合考虑其家庭困难程度实施救助标准上浮,其中:分散供养的城乡特困人员(城市特困人员和农村五保对象),按照城乡低保标准的40%上浮救助标准,按月发放生活费;罹患重大疾病人员按照城市低保标准的35%上浮救助标准;重度残疾人按照城市低保标准的30%上浮救助标准;民政部门管理的传统救济对象和经户籍政府侨务部门认定的归国华侨和侨眷,按照城市低保标准的25%上浮救助标准;60周岁(含)以上老年人、16周岁及以下未成年人,按照城市低保标准的20%上浮救助标准;60周岁以下达到退休年龄人员,以及完全丧失或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人员,按照城市低保标准的15%上浮救助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