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克思分配正义思想及几点启示-2019年文档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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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克思分配正义思想及几点启示

当前,我国正处于社会、经济全面转型的重要时期。一方面,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推进下,生产力得到了长足的发展,人民生活水平也从整体上得到了很大提高;另一方面,经济的发展也带来许多难以忽视的问题,城乡差距、地区差距、行业差距的日趋加大,收入分配不合理所引起的社会纠纷,贫富差距凸显所造成的仇富心理,都使得人们不得不开始思考,究竟什么才是正义?而要达到这种正义,我们该如何做是好?同时,随着罗尔斯的《正义论》在我国学术界影响的逐渐扩大,以此讨论分配正义的论著也开始明显增多,然而,从马克思的角度出发研究这一问题的论著不但很少,而且学术影响和社会影响都不大。

一、马克思分配正义思想的理论演进

马克思的分配正义思想的产生,是基于空想社会主义者的研究成果,通过历史唯物主义的方法构建起来的。它的出现,是对前人分配正义思想的一次变革,也是分配正义思想史上的一次飞跃。马克思的分配正义思想形成发展大概经历三个阶段。第一阶段是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一书中,马克思批判了圣西门等人“按能力计报酬”的观点。他指出“共产主义最重要的不同于一切反动的社会主义的原则之一就是下面这个以研究人的本性为基础

的实际信念,即人们的头脑和智力差别,根本不应该引起胃和肉体需要的差别;由此可见,‘按能力计报酬’这个以我们目前的

制度为基础的不正确的原理应当――因为这个原理仅就狭义上

的消费而言――变为‘按需分配’这样一个原理,换句话说:活动上,劳动上的差别不会引起在占有和消费方面的任何不平等,任何特权。”这其中的“按能力计报酬”,可被理解为“按劳分配”的意思,也就是说,圣西门等人所提倡的“公平”,就在于以同一尺度(劳动)来计量所得。但在马克思看来,这种按照同一尺度对待本来就在体力和智力方面都俱差别的劳动者的分配

正义,只是一种表面上的正义罢了。

第二个阶段是1857年,马克思在《导言》中,科学地说明了生产和分配的关系,并且理清了分配方式的逻辑结构。这一时期,也是马克思分配正义思想形成的重要时期。他提出,“分配的结构完全决定于生产的结构。分配本身是生产的产物,不仅就对象说是如此,而且就形式说也是如此。就对象说,能分配的只是生产的成果,就形式说,参与生产的一定方式决定分配的特定形式,决定参与分配的形式。”于此同时,他还进一步分析了生产与产品分配的逻辑关系,“在分配是产品的分配之前,它是(1)生产工具的分配(2)社会成员在各类生产之间的分配(个人从属于一定的生产关系)――这是同一关系的进一步规定。这种分配包含在生产过程本身中并且决定生产的结构,产品的分配显然只是这种分配的结果。如果在考察生产时把包含在其中的这种分配撇开,生产显然是一个空洞的抽象;相反,有了这种本来构成生产的一个要素的分配,产品的分配自然也就确定了。”

第三个阶段是1875年,随着《哥达纲领批判》的发表,标志着马克思分配正义思想的最终形成。在这部著作中,他批判了《哥达纲领》中提出的劳动的解放要求把劳动资料提高为公共财产,要求机体调节总劳动并公平分配劳动所得的论述。他看到“公平分配”的字眼,就马上发问道:“难道资产者不是断言今天的分配是‘公平的’分配吗?难道它事实上不是在现今的生产方式基础上唯一‘公平的’分配吗?难道经济关系是由法的概念来调节,而不是相反,从经济关系中产生出法的关系吗?难道各种社会主义宗派分子关于‘公平的’分配不是也有各种极不相同的观念吗?”在这里,马克思强调,《哥达纲领》所推崇的那种“分配正义”实际上正是当时资产者所推行的那种分配,而资产阶级同样声称这种分配是正义的,并且,这种分配的原则也是现今生产方式基础上,唯一能够建立起来的“正义的”分配原则。这种正义具有阶级性和暂时性,只能说是一种“形式上的公平”。

二、马克思分配正义思想的科学内涵

在这里需要界定的是,分配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分配是指对社会全部资源的安排和配置,其对象涉及财富、权利、资源等各个方面。狭义的分配是指在经济活动中财富和收入的分配,本文主要是从狭义的角度来探讨分配的。而要厘清马克思分配正义思想的脉络,首先要了解分配在其整个体系中的地位和作用。马克思认为,“我们得到的结论并不是说,生产、分配、交

换、消费是同一的东西,而是说,它们构成一个总体的各个环节,一个统一体内部的差别。生产既支配着与其他要素相对而言的生产自身,也支配着其他要素……交换和消费不能是起支配作用的东西,这是不言而喻的。分配,作为产品的分配,也是这样,而作为生产要素的分配,它本身就是生产的一个要素。因此,一定的生产决定一定的消费、分配、交换和这些不同要素相互间的关系。”由此可以看出,从根源上来说,生产决定了分配,一定的分配关系只是历史规定的生产关系的表现,它既表现生产关系的结果,又反作用于生产关系。因此,分配正义与否与生产方式有着密切的联系,也可以说,生产正义是分配正义的前提。

而后,马克思又对建立在当时生产方式基础上的“分配正义”进行了分析。他强调,在这里所说的正义的原则是指“资产阶级法权”,虽然这种权利比起封建社会的等级制度来说,即从历史发展的角度来说是“进步的”,但是仍然逃不脱资产阶级的局限性。这种局限性的原因之一,就在于他用同一尺度即劳动来计量。他接着说道:“这种平等的权利,对不同的劳动来说是不平等的权利。他不承认任何阶级差别,因为每个人都像其他人一样只是劳动者;但是它默认,劳动者的不同等的个人天赋,从而不同等的工作能力,是天然特权。所以就它的内容来讲,它想一切权利一样是一种不平等的权利。权利,就它的本性来讲,只在于使用同一尺度;但是不同等的个人(而如果他们不是不同等的,他们就不成其为不同的个人)要用同一尺度去计量,就只有从同

一个角度去看待他们,从一个特定的方面去对待他们,例如在现在所讲的这个场合,把他们只当做劳动者,再不把他们看作别的什么,把其他一切都撇开了。”马克思在这里想强调的是,这种按照劳动者的劳动来相应的进行“公平的”分配,实际上只是一种形式上的“正义”,但即使是这种形式上的“正义”,在资本主义社会中也不可能真正做到,这是因为资产阶级的“原则”与其“实践”有着尖锐的矛盾。

除此之外,马克思并不将这种“形式正义”视为人类的最高精神追求,他所期待的是“实质正义”,即将个人体力与智力差异,个人环境家庭状况差异都考虑在内的真正的正义,“在共产主义社会的高级阶段上,在迫使人们奴隶般地服从分工的情形已经消失,从而脑力劳动和体力劳动的对立也随之消失之后;在劳动已经不仅仅是谋生的手段,而且本身成了生活的第一需要之后;在随着个人的全面发展生产力也增长起来,而集体财富的一切源泉都充分涌流之后,――只有在那个时候,才能完全超出资产阶级法权的狭隘眼界,社会才能在自己的旗帜上写上:各尽所能,按需分配!”

三、几点启示

我国正处于并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在这种阶段当中,也不可避免的还要实施这种用同一尺度来衡量天赋本来就有差异的个人的分配原则,也不可避免的承受着这一原则所带来的弊端。但是,马克思的论述也给我们提供了重新剖析这些弊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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