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法理学——迟来的正义非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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迟到的正义非正义案例

迟到的正义非正义案例

迟到的正义非正义案例
12月,数起婴儿接种深圳康泰乙肝疫苗后死亡的案例引发公众不安,这究竟是偶合症,还是异常反应,抑或疫苗质量出了问题?安全起见,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已宣布暂停使用康泰全部批次乙肝疫苗。

事实上,国内疫苗生产环节乱象频出。

2004年,江苏省宿迁市药监局暗访查出,宿迁市妇幼保健所以现金结算方式从不具备药品经营资格的安徽人张鹏处购进九种疫苗共6000余支。

药监局称“这批药品质量无法保证。

”2009年,国家食品药品监督局公布,大连金港安迪生物制品有限公司在2008年生产11批冻干人用狂犬病疫苗元月6日检查出违法添加的核酸物质。

此后,这家企业生产的两种人用狂犬病疫苗被全部召回。

2010年,有媒体报道称山西近百名儿童注射疫苗后或死或残,引起了政府部门和社会的广泛关注。

2012年,山东潍坊警方破获一起涉及全国价值过亿元的非法经营疫苗大案,这些疫苗通过非法渠道流出,有的还流向了医院和药店,运输和储存环节都存在重大隐患。

而康泰生物董事长杜伟民也在网上遭到“人肉”,其在2009年生产的狂犬疫苗被查出存在造假嫌疑,国家药监局当时勒令其停产整顿。

律法规要求的企业能够抵御违规的不正当竞争手段。

只有这样才能使得企业不再依靠非法手段获取利润,才能使具有社会责任感的企业文化得到培养和发展,迟到的正义非正义。

迟到的正义是正义结辩稿

迟到的正义是正义结辩稿

谢谢主席:观历史,当正义没有在该出现的时候出现,在所难免的给,社会中的人因此戴上沉重的枷锁,无时不刻寻找灵魂的释然和精神的解放,时时刻刻期盼正义的到来。

当正义迟迟不来,无论于社会本身,还是肉体灵魂,都会出现不公的现象,或是给予沉痛的打击。

而在现实里,并不是每一次的非正义最终都会迎来正义,多少扭曲的社会事实在时间的年轮里淹没,又有多少冤死的灵魂就算在地下也没有得到申诉的机会。

然而可以肯定的是,无论社会还是个体,当遭遇到不公正对待,都会希望正义最终能够到来。

当反法西斯战争取得胜利,世界法西斯得到了彻底压制,饱受迫害的世人不再受到法西斯非人的迫害,因为正义到来了,即使迟到了,在受迫害群体眼中,难道说,这样迟到的正义没有意义吗?正义的迟到,延误,甚至不复存在于那个年代,但当迟到的正义最终来临时,能说这不是正义吗?在中国,当文革的烟火燃尽,刘少奇的冤案最终能够平复,改革开放的到来,举国上下为之焕然一新,这难道也不是正义到来吗?无论个人还是社会,在一切冤案面前,当正义来临,它虽然迟到,但它仍然万众期待,所以迟到不能影响正义的本质,迟到的正义还是正义。

正如我方所言,我方承认迟到的正义对于个人造成的一定伤害在所难免。

然而,在一些非正义的事件中,我们只是一个旁观者,无法自己去体会经历者所受的苦难,只是依靠着自己的所见所想。

当美国参议院全票通过法案,为19世纪末、20世纪初的排华法案等歧视华人法律表达歉意时,不是亲历者的我们会或许会看过即忘,任何的物质补偿都已经没有意义。

但是,正是这迟到了130年的正义,让一位华人如此感叹:如今我们可以告慰来美先辈的英灵,他们遭受的歧视和苦难成为后代成长和进步的精神食粮,历史和心灵的伤痛从此可以开始愈合。

”由此可知,迟到的正义依旧是正义。

法理学选择题判断体

法理学选择题判断体

1宪法规定的公民的基本权利中没有以下哪种权利?A、言论自由权B、宗教信仰自由权C、知情权D、正确答案:C2法律作用的直接对象是?A、社会关系参加者的意志行为B、社会民众C、违反法律的人D、正确答案:A3汉朝废除肉刑的根本原因是?A、缇萦上书B、汉朝皇帝以德治国C、汉朝官员吸取前朝教训D、正确答案:D4在哪一年代就出现了“法治”这个词?A、古印度文明时期B、新石器时代时期C、蒙昧时期D、正确答案:D5关于法律规则与原则的说法错误的是?A、规则更为具体B、原则适用面较广C、规则适用面较广D、正确答案:C6法的适用的基本原则不包括?A、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B、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C、违法行为要严格追究D、正确答案:C7最终决定法的因素是A、国家权力B、人类理性C、文化传统D、正确答案:D8根据一定标准和原则划分的同类法律规范的总和,称之为A、法规体系B、立法体系C、法律部门D、正确答案:C9古希腊哲学家普罗泰戈拉认为,()人是万物的尺度,是存在者存在的尺度,也是不存在者不存在的尺度。

A、理B、法C、情D、正确答案:D10民主的意思是A、专指国家的形式B、永恒存在的现象C、人民管理一切事务D、正确答案:D11判断是否为法律行为要看?A、法条B、行为C、主体D、正确答案:B12“密如凝脂,繁似秋荼”是形容那个朝代的法律的?A、秦朝B、汉朝C、明朝D、正确答案:A13普通法法系的特点之一是A、制定法是法律渊源之一B、判例是法的渊源之一C、道德是法的渊源之一D、正确答案:B14司法过程启动的前提是:A、案件发生B、民主法治C、依法治国D、正确答案:A15法律事实分为A、法律事件B、法律后果C、法律责任D、正确答案:A16法律虚无主义的主要观点是?A、法律是无形的,很难掌握。

B、法律是有形的,但只能被统治阶级掌握C、法律是没有用途的。

D、正确答案:C17法律实施的有效程度与规则和制度的正当性的关系是A、二者成正比B、成反比C、有时成正比,有时成反比D、正确答案:A18狭义的法律是由什么机关制定的A、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B、国务院C、地方权力机关D、正确答案:A19“律”在古代的适用意思是?A、普遍适用B、公平C、正义D、正确答案:A20《哲学的童年》作者是?A、王朔B、顾准C、杨适D、正确答案:C21在中国古代“法治”一词最早出现在?A、商末B、先秦C、后齐D、正确答案:B22属于我国法律体系的是?A、《美国统一商法典》B、《WTO关税总协定》C、《大清民法律例》D、正确答案:D23法的体系与法的要素之间的关系是?A、完全没有关系B、体系包容要素C、一个是主观一个是客观D、正确答案:D24司法活动的第一个阶段是?A、确认主体B、确认法律只用C、确定事实D、正确答案:C25一般来讲,国家的象征是:A、领土B、军事机构C、国家行政管理当局D、正确答案:C26社会主义法律秩序是指A、有法可依B、党员守法C、干部守法D、正确答案:D27关于法的产生、消亡问题的正确看法是A、法自古以来存在B、法是与人类共始终C、法将会永恒存在D、正确答案:D28公法与私法的划分来源于A、古希腊B、古罗马C、英国D、正确答案:B29判例是哪个法系的主要渊源?A、大陆法系B、英美法系C、社会主义法系D、正确答案:B30法律关系的要素不包括?A、主体B、客体C、适用D、正确答案:C31法的强制力表现在A、约束人们的思想B、以思想教育为保障C、来自人们的内心反省D、正确答案:D32法的科学性是指A、法是社会发展规律的反映B、法是客观规律的正确反映C、法能够反映客观规律D、正确答案:C33“任何人不能凌驾于法律之上,任何人不能超脱于法律之外”这是形容法律的什么原则?A、男女平等原则B、诚实守信原则C、罪刑法定原则D、正确答案:D34英美法系国家中法官的小木槌的作用不包括?A、示意哪一方发言B、标志法庭审判进入下一阶段C、发言完毕后示意作用D、正确答案:D35法和国家一般关系是A、法高于国家B、国家权力大于法C、二者相互依存,互相支持D、正确答案:C36属于民法法系的国家有A、英国B、法国C、美国D、正确答案:B37法的形成到法的实现需要的三步不包括?A、法的创制B、法律规范C、法的实施D、正确答案:D38法的最基本特性是?A、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行为准则B、至高无上性C、社会基本行为准则D、正确答案:A39不属于宪法体系的是?A、《全国人大组织法》B、《选举法》C、《公务员法》D、正确答案:C40罗马法是什么性质的法?A、原始社会法B、奴隶制法C、封建制法D、正确答案:B41伯利克里改革最主要涉及的方面是?A、政治制度B、社会制度C、法律制度D、正确答案:C42“审判委员会”在法院中是什么机构?A、执行机构B、审判机构C、权力机构D、正确答案:B43我国的立法体制是指A、立法技术水平B、立法的规划C、立法的分工D、正确答案:D44法学研究的根本方法A、社会调查的方法B、历史考察的方法C、语义分析的方法D、正确答案:D45以下哪个国家不是大陆法系国家?A、德国B、日本C、中国D、正确答案:C46法的实施环节不包括?A、法的遵守B、法的适用C、纠纷解决D、正确答案:C47社会主义法同一切剥削阶级法的一个根本区别就在于社会主义法体现了A、阶级性与人民性的统一B、阶级性与强制性的统一C、阶级性与社会性的统一D、正确答案:A48社会主义法律在司法活动中的具体体现是:A、司法法治B、独立行使C、司法平等D、正确答案:C49在古代“按手模”代表的环节是?A、法律文书的制作B、纠纷裁决权的授予C、庭审的结束D、正确答案:A50关于实然之法和应然之法是哪个学科的研究范畴?A、法社会学B、法经济学C、法哲学D、正确答案:C1“离开城邦,非神即兽”是亚里士多德的话。

考公必刷题目-法理学习题

考公必刷题目-法理学习题

$#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人的自由不能被剥削
%#迟来的正义不是正义效率是法的价值目标
&#民若不告则官必不究诉权只能由个人行使
!*"下列关于法律关系主体的说法正确的是 !! 易错 "#在我国法律关系主体的地位具有平等性
$#没有行为能力的人不能成为法律关系主体
道$并据此作出裁决
$!"法律和道德都具有规范社会行为%维护社会秩序的作用# 下列关于二者关系的说法中$
不正确的是! !!" #
"#凡是道德所反对和谴责的行为$必定是法律所制裁的行为
$#道德的调节更具有广泛性$能够渗透到法律不能调节的领域
%#凡是法律所禁止和制裁的行为$通常也是道德所反对和谴责的行为
&#道德是法律的基础$法律是道德的保障
的是! !!" #
"#某市在棚户区改造时张贴告示$广泛43; 制定时$立法部门召开听证会听取建议
%#某地环保局在一家企业决定投资建厂时$邀请周边居民参与环境影响评价
&#某省为制定一部地方性法规$先进行了为期两年的试点$到时机成熟后才出台法规
$%"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是! !!" #
%#野生动物可以成为我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律关系的主体
&#法律关系主体应当具有权利能力
#+"甲发明了一种新型的刺绣工艺并可用于工业生产 "公司就此项发明与甲达成了转让
协议 这一法律关系的客体是!!
"#甲和 "公司
$#甲的发明
%#转让发明的协议
&#转让发明的价款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规定本科学历才有资格参加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 小王想参

对迟到的正义的理解

对迟到的正义的理解

对迟到的正义的理解
迟到的正义,是指正义在时间上的延迟。

在法律和道德领域,迟到的正义通常指的是在犯罪行为发生后,经过一段时间才得以实现的正义。

对于迟到的正义的理解,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探讨:
1.正义的必要性:迟到的正义仍然是一种正义,它意味着犯罪行为得到了应有的惩罚。

即使这种惩罚是在犯罪行为发生后一段时间才实现的,但它仍然是对犯罪行为的回应和纠正。

2.时间的价值:迟到的正义可能会带来一些负面影响,例如犯罪嫌疑人的自由被剥夺的时间过长,或者受害者的痛苦被延长。

因此,我们需要权衡时间的价值和正义的必要性。

3.预防的重要性:迟到的正义虽然可以惩罚犯罪行为,但更重要的是预防犯罪的发生。

通过加强法律制度、提高公众的法律意识、改善社会环境等方式,可以减少犯罪行为的发生,从而避免迟到的正义的出现。

总之,迟到的正义是一种无奈的选择,它既是对犯罪行为的惩罚,也是对受害者的安慰。

我们应该努力预防犯罪的发生,减少迟到的正义的出现,让正义在第一时间得到实现。

法理学名言

法理学名言
——阿克顿爵士(19世纪)
法理名言
自由就是做法律所许可的 一切事的权利。
——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
法理名言
法乃善与正义之科学。
——塞尔苏斯(罗马法学家)
法理名言
国无常强,无常弱。奉 法强则国强,奉法弱则 国弱。
——韩非子
法理名言
在法学家眼中没有法律只有法 理,在执法者手中没有法理只 有法律。法学家的使命就在于 将法律的理性变成理性的法律 交到执法者手中。
法理名言
善良的心是最好的法律。
——麦克莱
法理名言
法律是显露的道德,道德是 隐藏的法律。
——林 肯
法理名言
正义有可能迟到,但从来不 会缺席。
——休尼特
立法必当求其公, 执法必当务其平
法理名言
法律的制订是为了惩罚人类 的凶恶背谬,所以法律本身 必须最为纯洁无垢。
[法]孟德斯鸠
天下之事, 不难于立法, 而难于法之必行
法理名言
法律吸吮穷人的膏血,而富 人却掌握着权柄。
——[英国作家]哥尔德斯密斯
法理名言
法律的力量应当跟随着公民, 就象影子跟随着身体 一样。
——[意]贝卡利亚
法理名言
法官是法律世界的国王,除 了法律就没有别的上司。
——卡尔·马克思
法理名言
若是没有公众舆论的支持, 法律是丝毫没有力量的。
——菲力普斯
法理名言
一次不公的裁判比多次不平的 举动为祸尤烈。因为这些不平 的举动不过弄脏了水流,而不 公的裁判则把水源败坏了。
——【英】培根《论司法。
——斯宾诺莎
任何人不得从错误行为中获利
法理名言
法律是最优良的统治者。
———亚里士多德
法理名言

迟到的正义还是不是正义作文

迟到的正义还是不是正义作文

迟到的正义还是不是正义作文在我们的生活中,常常会听到“正义或许会迟到,但永远不会缺席”这句话。

可这迟到的正义,它到底还算不算正义呢?这就像是一场激烈的辩论赛题目,让人忍不住要好好琢磨琢磨。

咱先来说说,要是正义迟到了,那造成的伤害可就已经实实在在地发生啦。

比如说,有人被冤枉进了监狱,大好的青春就这么在铁窗里度过了。

等到多年
以后,真相大白,正义终于来了,可那些失去的岁月能回来吗?那些心灵上的
创伤能一下子抹平吗?这就好比你错过了一班车,虽然下一班车最终还是来了,但你之前等待的焦急和浪费的时间,那可都是无法挽回的呀。

再想想,如果正义总是迟到,那是不是会让坏人觉得有机可乘呢?他们可
能会想,“就算被发现了,也没啥大不了的,反正正义来得晚。

”这样一来,
社会的秩序不就乱套了吗?大家都不把规矩当回事,那还怎么和谐共处呢?
不过呢,也有人会说,迟到的正义总比没有正义好。

就像迷路的孩子最终
还是找到了回家的路,虽然晚了点,但好歹是回来了。

哪怕是迟到的正义,也
能给受害者一个交代,让他们心里能稍微舒坦点,让公众知道善恶终有报。

但我觉得吧,正义最好还是别迟到。

就像我们点外卖,要是饭迟迟不来,
都饿得前胸贴后背了,就算最后饭到了,那种难受的感觉也忘不了。

正义也一样,及时到达才能真正让人感到安心和公平。

所以啊,对于迟到的正义到底还是不是正义这个问题,还真不好简单地给
出一个是或不是的答案。

但我们都希望,正义能像个守时的好孩子,准时出现,不让任何人受委屈,这样的世界才会更加美好,不是吗?。

迟到的正义法律规定(3篇)

迟到的正义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正义是人类社会的永恒追求,是社会秩序和谐稳定的重要保障。

然而,在现实生活中,由于种种原因,正义的实现往往并非一帆风顺。

迟到的正义,虽然不如即时正义那样令人满意,但仍然具有其不可替代的价值。

为了确保迟到的正义得到法律的保障,各国纷纷制定了相应的法律规定。

本文将探讨迟到的正义法律规定,分析其内涵、意义及在我国的具体体现。

二、迟到的正义法律规定的内涵1. 迟到的正义迟到的正义,即指在案件发生后,由于种种原因导致审判延迟,使得受害者最终得到公正的裁判。

迟到的正义并非完全意义上的正义,但它能够弥补受害者因等待而产生的心理创伤,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2. 迟到的正义法律规定迟到的正义法律规定,是指国家为保障迟到的正义得到实现,对案件审理期限、证据收集、法律程序等方面进行规范,确保案件在合理的时间内得到公正审理的法律规定。

三、迟到的正义法律规定的意义1. 维护社会公平正义迟到的正义法律规定,有助于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确保受害者得到应有的权益。

通过对案件审理期限、证据收集、法律程序等方面的规范,防止案件久拖不决,避免受害者权益受损。

2. 增强司法公信力迟到的正义法律规定,有助于增强司法公信力。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遵循法律规定,确保案件在合理的时间内得到公正审理,有助于提高人民群众对司法公正的信任。

3. 促进法治建设迟到的正义法律规定,有助于促进法治建设。

通过规范案件审理程序,提高案件审理效率,有助于树立法治权威,推动社会全面依法治国。

四、我国迟到的正义法律规定1. 案件审理期限规定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一审普通程序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公诉案件一审普通程序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一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一个月。

2. 证据收集规定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当事人应当依法提供证据,人民法院应当依法收集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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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法理学——迟来的正义非正义
一般说来,正义和非正义是人们评价法律制度正当与否的两个对立的价值标准。

但是,相对于过于理性、抽象、含混的正义标准而言,非正义具有较为明显的确定性和可感受性。

一项法律制度设计得再合乎正义的要求,人们往往也会熟视无睹,或者认为“本来就应当这样”。

但是,某一制度或者司法实践一旦明显背离了正义的基本标准,形成一种为人们所公认的非正义,那么直接遭受这种非正义的人就会产生深深的被忽视、被贬低、被看轻甚至被侮辱的感觉。

这种感觉经常会促使受伤害者奋起抗争,去“讨个说法”,甚至直接造成冲突的升级。

因此,如果说人们对正义并不十分关注的话,那么非正义却会引起人们的重视,尤其是那些直接受到不公对待的人。

什么是非正义?长期以来,人们一直以为非正义主要是指实体裁判上的不公正。

例如,法院对无罪者判决有罪,或者对罪轻者判处了过于苛厉的刑罚。

当然,近一段时间以来,程序的正义受到较为广泛的重视,一项法律决定的制作过程如果使人受到无视或者轻视,那么一种程序或者过程上的非正义也就随之发生了。

程序上的不公正有各种各样的表现形式,如裁判结论在制作中不允许利害关系人直接参与,控辩双方受到明显的不平等对待,裁判者对控辩双方中的某一方有所偏袒,裁判者随意地作出裁决,而不明确告知裁判的理由,等等。

但笔者这里所要分析的是一种特殊的程序非正义,也就是由于正义来
得过于迟缓或者不及时而造成的非正义。

为了便于说明问题,我们首先来看一个实际发生过的案例。

1984年7月,河南某县发生了一起凶杀案,幼童王某被他人杀死在离家不远的玉米地里,凶器是他割草用的镰刀。

县公安局经过摸底排查,村民吴留索被列为重点怀疑对象。

同年9月,吴因涉嫌故意杀人罪被县检察院批准逮捕。

1984年12月8日,某中级人民法院认定吴留索故意杀人罪成立。

认定的依据有三个:一是吴在公安机关预审中对其犯罪事实所作的供认;二是河南省公安厅对杀人现场的脚印所作的司法鉴定书,结论是脚印为吴留索所留;三是吴有犯罪的前科,曾因奸淫幼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随后,中级法院展开公审大会,对吴进行公开宣判,判处死刑。

在公判大会上,吴留索当场喊冤并提出上诉。

1985年4月,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不开庭审理认为,作案工具上并无吴留索的指纹,现场的勘验材料与吴的口供存有出入,因此认定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撤销原判,发回原审法院重新审判。

原审中级法院则将案件退回检察机关补充侦查。

1986年,市检察院再次以故意杀人罪对吴留索提起公诉。

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重新审理,再次以证据不足为由将案件退回补充侦查。

由于一直无法补充新的证据,此案久拖不决,吴留索则长期被羁押在县公安局看守所。

案件久押不决的情况经新闻媒介披露后,在社会引起强烈反响。

在各界压力下,1998年11月,市中级人民法院在案发所在地的县法
院审判庭重新开庭审理。

在法庭上,吴留索否决了所有的证据,并声称自己无罪,当时所作的口供系刑讯逼供的结果。

一个多月以后,一审法院认定吴留索故意杀人罪成立,并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

在这一案件中,犯罪嫌疑人吴留索在法院未曾作出生效法律裁判的情况下,一直连续被羁押了长达14年多的时间。

如此长的未决羁押时间在建国以来确属十分罕见。

对于这一案件,当地的“公检法”很可能有各种各样的说法和解释。

例如,犯罪人作案手段极其凶残,案件在当地引起强烈的反响:“公检法三机关”都面临着来自各方面的破案压力;吴留索有明显的作案动机和嫌疑,只是定罪的这句还不充足;在当地群众群情激愤的情况下,将吴留索改为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强制措施会带来十分消极的社会影响……吴留索一直被关押在公安局的看守所,一来可以对他实施“保护性拘禁”,二来有助于获取准确的口供,以便查明真相,不枉不纵。

但是,谁来关心吴留索的命运呢?“公检法三机关”仅凭着一些显然既不充分也不十分可靠的证据,就将他关押在看守所,并且一直把他从青年关押到人近中年。

他还要不要置地造房,娶妻生子,要不要为父母养老送终呢?假如“公检法三机关”因为过于自信而把案件搞错了,那么14多年的羁押期间岂不就将吴留索的一生都给毁掉了吗?作出这一假设绝非空穴来风,因为我们的“公检法”经常认为自己“掌握了真理”,但又不时地“有错必纠”。

而河南当地的法院在定罪问题上之所以再三犹豫不决,也不过是因为案件还有其他的可
能性。

又假定这一案件“确实”象法院屡次判决认定的那样,吴留索在1984年杀害了王某,那么在长达14年的时间里,法院一直不作出生效裁判,吴留索一直作为嫌疑犯被剥夺了人身自由,其前途、命运甚至生命一直处于不确定和待判定的状态。

换句话说,吴留索等待“政府”处理一直等了14年,这对他公平吗?
很明显,这一案件令人想起了那句源自英国的法律格言:“迟来的正义为非正义”(Justice delayed is justice denied)!
有人可能对此辩驳:迟来的正义也是正义,只不过这种正义晚到一步而已。

实际上,迟来的正义之所以为非正义,倒不是因为实体结论发生了错误或者造成了实体上的不公正,而是由于实体结论的过迟产生而造成了程序过程上的不公正。

这种正义的迟到现象所损害的是司法裁判的及时性(timeliness)。

这种司法裁判的及时性一般有两个看似矛盾的要求:一是裁判的形成不得过于迟缓,二是司法程序的运作不得过于急速。

换言之,及时性讲求的是一种典型的“中庸之道”,是在过于迟缓和过于急速之间确定的一种中间状态。

在司法裁判过程中,过慢和过快构成了与程序正义直接背离的两种极端。

首先看过慢所带来的后果。

一般来说,裁判结论形成得过于迟缓会导致结案周期的任意延长,与案件有关的证据可能大量地流失,了
解案情的证人可能出现记忆的模糊或者丧失,甚至死亡。

即使是那些“当年”直接负责办理案件的“公检法”人员,也会因事过境迁而无力提供有关案件的一些必要线索。

这些都会导致案件的事实真相会随着时间的流逝而变得越来越难以查明,判决结果出现错误的机率在增加。

可见裁判过程的迟缓和低效率,所带来的很可能不是公正的裁判结论。

退一步说,即使迟来的裁判仍然是正义的结论,但有关各方却因为这种结论的迟到而受到直接的伤害。

对于被告人而言,案件的久押不决会使他长时间地处于未决羁押状态,人身自由受到长时间的限制,其自由、财产甚至生命等实体性权利也因此一直处于待判定的状态,其法律身份和地位也一直处于不确定的局面。

而对于被害人而言,案件一直不能形成生效的裁判结论,“真正”的凶手无法被及时地绳之以法,其随犯罪的发生而来的报复的欲望得不到及时的实现,其权益也得不到及时的恢复和补偿。

这种迟来的裁判所造成的非正义对于不同的被告人、被害人所带来的影响有所不同。

但事实上,被告人、被害人往往对此都较为敏感。

这种非正义感经常使被告人、被害人以及其他与案件结局有着直接利害关系的人,产生一种受歧视甚至被抛弃的感觉。

他们会据此认为,司法裁判机构并没有将他们“当回事”,他们只不过是国家用来维护治安的手段或者工具,其人格尊严和应得的权益受到了深深的忽略和无视。

因此,毫不奇怪的是,很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不满的往往
不是自己最终被判处什么罪,科处多少刑罚,而是在裁判过程中所受到的对待方式。

同时值得注意的是,一种在西方犯罪学界广为流行的被害人“第二次伤害”(the second harm)理论,说的就是被害人因为在司法程序中受到忽视和慢待而产生了被伤害、不公正的感觉,这里的“加害者”可能是代表国家行使刑事追诉权的警察、检察官,也可能是代表国家行使司法权的法官。

过于迟缓的裁判是形成非正义的一种源泉。

但是,司法裁判是不是形成得越快越好呢?答案同样也是否定的。

如果说裁判过迟、久拖不决会使被裁判者产生被慢待的感觉的话,那么,过于急速的裁判则容易使被裁判者无法充分而有效地参与裁判的制作过程,其权益也同样会受到忽视。

在以前强调“从重从快”地惩治犯罪的时期,很多地方经常发生在短时间内使犯罪嫌疑人受到侦查、起诉、第一审、第二审、死刑复核直至执行死刑的情况,民间甚至有案发7天后被告人被定罪并被剥夺生命的传言。

这就是典型的裁判过于快速的例证。

裁判过快会大大限制被裁判者参与裁判制作过程的机会。

毕竟,程序正义的维护是需要有一定的时间加以保证的。

没有必要的时间投入,被告人、被害人及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在调查证据、准备防御和有效影响裁判结论方面,就很难有所作为。

没有必要的时间保证,诉讼各方在法庭上也难以展开充分的举证、质证和辩论,使得法庭审判往往因此而流于形式。

裁判的急速进行对裁判者的公正形象也会造成严重的损害。

因为裁判者在极短的时间里无法从容不迫地审查证据、听取各方的意见和辩论,也难以冷静地对案件存在争议的问题进行细致的评议。

根据人类生活的基本经验,过于快速的裁判往往是在外部压力下造成的,因此快速裁判经常与裁判不独立如影相随。

这种情况一旦发生,那么法庭审理过程就将彻底失去决定裁判结论的能力,这种裁判往往与各方的参与甚至法庭审理过程毫无关系,而成为外部权威强加而来的非理性结论。

到了这种地步,司法裁判的公正性也就随之丧失殆尽了。

归根结底,司法裁判活动不应过于迟缓,否则,“迟来的正义为非正义”;裁判也不应过于急速,否则,“急速而来的正义”会走向正义的反面。

裁判制作过程无论是过于迟缓还是过于急速,所造成的都是程序上的非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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