迟来的正义不是正义
迟来的正义即非正义

被认为超 越 了一 切历史 经验 . 际 即时正义 的祈求 。但对 正义的质 的 在 一定 时限 内及 时地体 现 出来 了 。 实
上为一空 洞 的公 式 . 它们也不 存 在 要 求 以及对 正义深 刻 内涵 的理 解 .
什么优先 规则 。这些原则 只是 在形
问题是 . 上例 中该抢 劫犯 在较 长 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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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是不存 在 的 . 正义是 真理 在法 律 领域 的体 现 。 们渴 求 正义 , 如 人 正
人们追求 真理 一样 。“ 人不 能两 次 下展现 内容 ,才具有 含义 和顺 序 。
凶抢劫过 程 中无人 敢去制 止 . 害 受
踏入 同一 条河流 ” 映了真理 和谬 我 们必 须 从历 史 中把握 和完 成 我 人 孤立无 援 . 反 得不 到及 时 的社 会救 误的对立 统一关 系 我们 同样 可以 们 今天的使命 。” 说 。 义就 是 正 义 。 正 多走 一 步 的正
度 已无从考证 但 它在 西方世界人 义 救 治 .这 是 即时 正 义 的 典 型 彰
正 义 的概 念 是 人们 争 议 较 多 们 的生 活 中被 广为 流传 . 常被 引为 显 。又 以此为 例 , 上述抢 劫犯 在抢 的一个话 题 。正如阿 图尔 ・ 夫 曼 论 述和辩论 的依据 考 教授 所 言 : 正 义 的 许 多 原则—— “ 劫 后 .一 段 时 期 内被 及 时 抓 捕 归
“ 见不 平 .拔 刀相 助 ”的豪 案 . 被人举 报受 到 了法律 应有 的 路 或
各得其所 、 黄金 规则 、 绝对命 令 、 公 言 . 映 了平 民百 姓对生 活正 义 的 惩 罚 . 反 这种 情况对 于受 害人 来说 依
迟到的正义是否是正义辩论赛观后感

迟到的正义是否是正义辩论赛观后感示例文章篇一:《迟到的正义是否是正义辩论赛观后感》哇塞!前几天我去看了一场超级精彩的辩论赛,主题是“迟到的正义是否是正义”。
那场面,简直太激烈啦!正方辩手一开场就气势汹汹地说:“迟到的正义当然是正义!就好比迷路的孩子,最终找到了回家的路,难道因为回家晚了,就说这不是家了吗?” 反方也不甘示弱,立刻反驳道:“如果正义总是迟到,那受害者遭受的痛苦谁来弥补?这难道不是一种无法挽回的损失吗?”正方又举例说:“很多冤假错案,经过多年后终于平反,这难道不是正义的到来吗?” 反方则回应:“可是在这漫长的等待中,那些被冤枉的人失去的青春、名誉和家庭的温暖,又该怎么算?”听着他们你来我往的辩论,我在台下心里也跟着七上八下的。
我就想啊,要是我在台上,我能说些啥?正方强调:“迟到的正义总比没有正义要好啊!就像久旱之后的甘霖,虽然来得晚,但总归是来了。
” 反方马上喊道:“那早干嘛去了?非要等到一切都无法挽回了才来?”这时,反方的一位辩手激动地说:“如果迟到的正义算是正义,那是不是意味着我们可以对正义不那么着急,可以慢慢来?那社会的公平和公正又从何谈起?” 正方也毫不退缩:“那难道因为可能会迟到,我们就放弃追求正义了吗?”我旁边的小伙伴都忍不住小声和我讨论起来。
他说:“我觉得反方说得对,迟到的正义都造成伤害了。
” 我摇摇头说:“可要是没有最后迟到的正义,那不是更糟糕?”这场辩论赛真的太精彩啦,双方辩手都特别厉害,论据一个接一个,让我都有点应接不暇了。
到最后,我自己也在心里琢磨了好久。
我觉得吧,迟到的正义,它确实也是正义。
就像黑暗中的一丝曙光,虽然来得晚,但终究是带来了希望。
可是,它又不是完全完美的正义。
因为在等待的过程中,已经造成了很多无法弥补的伤害。
所以啊,我们应该努力让正义不要迟到,早早地来到需要它的人身边,这样才能真正实现公平和公正!这就是我看完这场辩论赛最大的感受,你们觉得呢?示例文章篇二:《迟到的正义是否是正义辩论赛观后感》哇塞!前几天我去看了一场超级精彩的辩论赛,主题是“迟到的正义是否是正义”。
正义也许会迟到,但永远不会缺席

正义也许会迟到,但永远不会缺席
正义也许会迟到,但绝不会缺席是美国大法官休尼特的名言。
这句话的原句是:正义从来不会缺席,只会迟到。
其意义是对迟到的正义的批评,对低效率的法庭审判的不满,表示迟来的正义对每个人来说都不是真正的正义。
正义会迟到但不会缺席的意思是正义可能当时没有实现,但最终还是会实现的,强调了法律的公平公正。
任何犯下罪恶的人最终都会受到法律的审判和仲裁,即使一时侥幸逃过,但天网恢恢,疏而不漏,最终一定会被制裁但现在很多人对于这句话的看法的不可置否的,许多人认为迟到的正义已经不算是正义了。
因此,现在的法律要追求的是让正义不会迟到。
人间正道是沧桑。
正道曾经是无数仁人志士的追求。
为了追求真理,追求光明的道路,矢志不渝。
但现在很多人对于这句话的看法的不可置否的,许多人认为迟到的正义已经不算是正义了。
因此,现在的法律要追求的是让正义不会迟到。
历史会雄辩地证明,正义必将战胜邪恶。
正义也许会迟到,但绝不会缺席。
迟到的正义是否是正义辩论赛观后感

迟到的正义是否是正义辩论赛观后感篇一:《迟到的正义是否是正义辩论赛观后感》哇塞!前几天我去看了一场超级精彩的辩论赛,主题是“迟到的正义是否是正义”。
那场面,简直比我看的动画片还精彩!正方的同学一开口就说:“迟到的正义当然是正义!就好比你迷路了很久,最后还是找到了回家的路,这难道不是好事吗?”反方立刻反驳:“要是迷路的时候你遇到了很多危险,受了很多伤,就算最后找到了家,那些伤害能消失吗?迟到的正义也无法弥补已经造成的损失!”正方又说:“可是,总比一直找不到家好吧?迟到总比不到强啊!”我在台下听得那叫一个入迷,心里也在不停地思考。
正方接着举例:“就像一个被冤枉的人,多年后终于沉冤得雪,这不就是正义吗?”反方毫不示弱:“那他被冤枉的那些年呢?他失去的自由、名誉和时光,怎么算?”我身边的小伙伴也忍不住小声讨论起来。
“我觉得反方说得有道理,迟到的正义还是有遗憾的。
”“可是正方也没错呀,能有个结果总比没有好。
”这时候,正方一位同学激动地说:“那如果因为没有迟到的正义,坏人一直逍遥法外,继续作恶,那不是更可怕吗?”反方回应:“可迟到的正义让受害者承受了太多痛苦,这能算真正的正义吗?”他们争得面红耳赤,我也紧张得手心出汗。
比赛结束后,我一直在想,迟到的正义到底是不是正义呢?我觉得吧,迟到的正义它有好的一面,毕竟最终还是有了一个结果,让真相大白于天下。
就像黑暗中的一束光,虽然来得晚,但还是带来了希望。
可它也有不好的地方,那些在等待中受到的伤害,可能永远都无法抹去。
所以啊,我们应该努力让正义不要迟到,早早地来到需要它的人身边,这样才能真正地保护大家,让世界变得更美好!你们觉得呢?篇二:哇塞!前几天我看了一场超级精彩的辩论赛,主题是“迟到的正义是否是正义”,这可把我激动坏啦!比赛一开始,正方选手就迫不及待地站起来,声音洪亮地说:“迟到的正义当然是正义!就像迷路的孩子最终找到了回家的路,虽然过程曲折,但结果是美好的呀!”反方选手也不甘示弱,反驳道:“那要是这个孩子在迷路的过程中受了好多好多的苦,甚至留下了一辈子的心理阴影,这还算正义吗?”正方又说:“虽然过程中有痛苦,可最终正义得到了伸张,这不就给了人们希望吗?这就像黑暗中的一束光,虽然来得晚,但总归是光啊!”反方摇摇头,提高了音量:“那这束光要是来得太晚,已经造成了无法挽回的损失,又怎么能算是真正的正义呢?”这时,台下的观众们也忍不住交头接耳起来。
司法考试法理学——迟来的正义非正义

司法考试法理学——迟来的正义非正义一般说来,正义和非正义是人们评价法律制度正当与否的两个对立的价值标准。
但是,相对于过于理性、抽象、含混的正义标准而言,非正义具有较为明显的确定性和可感受性。
一项法律制度设计得再合乎正义的要求,人们往往也会熟视无睹,或者认为“本来就应当这样”。
但是,某一制度或者司法实践一旦明显背离了正义的基本标准,形成一种为人们所公认的非正义,那么直接遭受这种非正义的人就会产生深深的被忽视、被贬低、被看轻甚至被侮辱的感觉。
这种感觉经常会促使受伤害者奋起抗争,去“讨个说法”,甚至直接造成冲突的升级。
因此,如果说人们对正义并不十分关注的话,那么非正义却会引起人们的重视,尤其是那些直接受到不公对待的人。
什么是非正义?长期以来,人们一直以为非正义主要是指实体裁判上的不公正。
例如,法院对无罪者判决有罪,或者对罪轻者判处了过于苛厉的刑罚。
当然,近一段时间以来,程序的正义受到较为广泛的重视,一项法律决定的制作过程如果使人受到无视或者轻视,那么一种程序或者过程上的非正义也就随之发生了。
程序上的不公正有各种各样的表现形式,如裁判结论在制作中不允许利害关系人直接参与,控辩双方受到明显的不平等对待,裁判者对控辩双方中的某一方有所偏袒,裁判者随意地作出裁决,而不明确告知裁判的理由,等等。
但笔者这里所要分析的是一种特殊的程序非正义,也就是由于正义来得过于迟缓或者不及时而造成的非正义。
为了便于说明问题,我们首先来看一个实际发生过的案例。
1984年7月,河南某县发生了一起凶杀案,幼童王某被他人杀死在离家不远的玉米地里,凶器是他割草用的镰刀。
县公安局经过摸底排查,村民吴留索被列为重点怀疑对象。
同年9月,吴因涉嫌故意杀人罪被县检察院批准逮捕。
1984年12月8日,某中级人民法院认定吴留索故意杀人罪成立。
认定的依据有三个:一是吴在公安机关预审中对其犯罪事实所作的供认;二是河南省公安厅对杀人现场的脚印所作的司法鉴定书,结论是脚印为吴留索所留;三是吴有犯罪的前科,曾因奸淫幼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迟到的正义是不是正义辩论赛正方辩词一辩、二辩、三辩、四辩发言稿

迟到的正义是不是正义辩论赛正方辩词一辩、二辩、三辩、四辩发言稿《迟到的正义是不是正义》辩论赛正方一辩发言稿:尊敬的评委,亲爱的同学们:我方坚持的观点是,迟到的正义依然是正义。
正义的本质是公平和公正,它的实现可能受到时间、环境等多种因素的影响,但并不能因此否定其正义性。
首先,迟到的正义是对过去错误的纠正,是对受害者权益的维护。
尽管正义的实现有所延迟,但它仍然具有补救的作用,使受害者得到应有的公正和尊重。
正义并非只存在于瞬间,它的价值在于长期的公平和公正。
其次,迟到的正义是对社会公正的推动。
正义的实现往往需要经历复杂的法律程序和社会努力,这需要时间。
即使正义的实现有所延迟,但它能够促使社会更加关注公正和公平,推动社会的进步和发展。
最后,迟到的正义也是对未来的警示和预防。
通过纠正过去的错误,我们可以防止类似的问题再次发生,为社会的发展提供更为坚实的法治基础。
正义的实现不仅是对过去的总结,更是对未来的启示。
因此,我方坚持认为,迟到的正义依然是正义。
它虽然有所延迟,但并不能否定其正义性。
我们应该尊重和维护正义的实现,推动社会的进步和发展。
谢谢大家!正方二辩发言稿:尊敬的评委,各位同学:我方继续坚持迟到的正义依然是正义的观点,并愿意进一步阐述我方观点。
首先,正义的本质是公平和公正,它并不受时间的限制。
正义的实现需要经历各种复杂的过程,包括调查、审判、执行等多个环节,这些都需要时间。
我们不能因为正义的实现有所延迟,就否定其正义性。
相反,我们应该看到,正义的实现往往需要付出巨大的努力和代价,这种努力和代价正是正义的体现。
其次,迟到的正义对于受害者和社会来说,都具有重要的意义。
对于受害者来说,迟到的正义可以给予他们应有的尊重和公正,帮助他们走出心理阴影,重新面对生活。
对于社会来说,迟到的正义可以维护社会的公平和公正,推动社会的进步和发展。
正义的实现,不仅是对个人的尊重,更是对整个社会的尊重。
最后,我们要看到,正义的实现是一个持续的过程,而非一蹴而就的事情。
迟来的正义是不是正义——反方立论

谢谢主席,感谢对方辩友精彩立论:纵观今日之中国,正处于关键的社会转型期,社会矛盾还处于一个上升阶段,作为社会正义最后一道防线的司法也正经历着严峻考验。
社会矛盾日益突出,群体事件逐渐增多,而今天针对迟来的正义是否为正义的讨论正是我们面对司法程序的滞后,司法正义的疲软所引发的又一次思考与拷问。
对此,我方的观点是,迟来的正义不是正义。
古语有云,公道自在人心,正义在每个人心中就像一把标尺,在善与恶之间做着评判和权衡。
而迟来的正义,是指正义在本应该被伸张的时候没有出现,而在之后出现的情况。
迟来不是时间序列上的后一步,而是指因为程序上的瑕疵,意识的缺陷,个人的偏见导致的正义没有按照应有的脚步来到我们的面前。
正义维护的是一种标准和理念。
正义是一种持续的状态,而不仅仅是一个结果。
如果仅仅追求结果而忽略过程和手段的非正义,就像我们能够容忍杀人犯杀人一样,因为他最后的结果是被绳之以法,而这种容忍显然不是正义之道。
首先,迟来的正义仅仅是维护了一种结果。
无论是文革时期含冤多年被平反的文人,还是冤假错判数十年得以沉冤昭雪的案例,其能做仅仅是还原事实真相,做一种事后的补救。
在赵作海的案件中,赵作海含冤被关押11年,妻离子散,家破人亡,付出着本不应该承担的代价;相反,真正的杀人凶手却逍遥法外,并没有为自己行为的承担任何责任。
所以,即使最后真相揭晓也远远无法掩盖过程和手段不公平所带来的伤害。
其次,只追求结果正义而忽视程序正义制约了司法制度的完善。
随着司法程序的日益健全,我们追求的不仅仅是实体正义,程序正义更是不可或缺。
我们无法忍受案件久拖不结,更无法接受数十年冤狱最终无罪释放。
所以不合理、拖沓的诉讼制度和司法效率观念的淡漠只会成为制约司法正义的瓶颈,迟来的正义难以根除司法制度的顽疾。
我们并不否认,正义即使迟到也依然有其存在的必要性,但迟来的正义已然违背我们对正义本身的诉求,仅仅是对既往错误和流逝时光的一种纠正和补救,这种事后补救只是给伤者一个安慰,还历史一个真相。
迟到的正义不是正义资料 及知网内容节选

迟到:在规定或者约定的时间(准确说是时刻)之前没有到达指定地点的正义:在“印度国父”甘地看来,正义就是“非暴力”,就是社会平等理性正义:使用国家指定的实体法律作为正义的标准,相信可以获得最多数人的认同。
根据马克思主义理论,国家以及法律是都是阶级矛盾调和的产物,具有阶级调和的作用——这一作用主要体现在,其体现的价值标准在与其相适应的历史时期,为最多人所接受。
在实际操作中,我们无法用国家作为正义的标准,但是我们使用国家指定的实体法律作为正义的标准,相信可以获得最多数人的认同。
道德正义:正义是一种价值标准。
但是,人与人的不同、群体与群体的不同,以及相互利益的冲突,导致相互之间的价值标准是迥然不同的。
实体正义:实体正义是刑事诉讼法的专有名词。
是指通过刑事诉讼过程而实现的结果上的实体公正和结果正义。
具体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1、犯罪的人受到刑罚;2、无罪的人不被定罪;3、罪刑相适应。
程序正义:即“看得见的正义”,实质上就是指裁判过程的公平,法律程序(相对于实体结论而言)的正义。
当事人的诉讼权利是否受到剥夺或限制、与法院审判是否违反法律程序有关。
抛开感性世界,走进理性世界。
正义被归结为法律的灵魂。
正义,当我们指人的时候,正义是一种德行,一种美德;当我们说一件事情的时候,正义又是一种形式上的平等,一种理想的关系;当我们指整个社会的时候,正义又可以看作为一个公正的体制运转模式,通俗来讲就是付出了有回报、有能力的人得到社会的承认、收到冤屈能得到弥补等等社会基本结构的问题得到解决。
因此,当你没有看清在何种语境下使用正义的时候,正义就如一张普洛透斯的脸,千变万化。
形式:《刑事诉讼法》在我国已颁布多年,但在司法领域内没有真正发挥其相应的作用,常出现理论与实践脱节的现象。
根本原因在于我国重实体,轻程序的传统,使得诉讼程序的研究未能深入。
实践中往往忽略了程序法的独立性、优先性。
人们评判某一诉讼结果正义的标准一般是按实体正义的规定来确定,很少关注程序正义这一重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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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在于对“正义”的定义,楼主找一个对你有利的定义吧,这可真是个说不明道不清的辩题哟
作为正方:迟来的正义也是正义
正义:对政治、法律、道德等领域中的是非、善恶作出的肯定判断
正义的英文为justice 兼有审判的意思
如何做出判断?如何做出审判?
都要在事情发生之后才能判断的,任何事件,都要有发生,经过,结果之后才能作为一个完整评判的标准,所以,所有的正义,都是迟来的,是在事件发生之后才能评判的。
反方观点,迟来的正义不是正义,19世纪英国政治家威廉·格拉德斯通有句名言:迟到的正义是非正义。
迟来的正义是残缺的,不完整的,是在对人造成伤害之后的补偿。
这种正义就像是拔下墙上的钉子,即使在后期给予了公正,但给人造成的伤害是无法弥补的。
正方观点:对方引用为威廉·格拉德斯通的言论来作为论据是荒谬的,格拉德斯通家族因十九世纪英国废除奴隶占有制“金钱换奴隶”而发家,金钱换奴隶给了奴隶们迟来的正义,虽然这自由来得肮脏龌蹉,但成千上万的奴隶因此获得自由。
任何事件的评判,都要是事件发生之后,事件发生的过程中,总会有人受到伤害,正义的意义,就是在一定程度上安抚受害者,威廉一边无耻的拿着用奴隶换来的金钱稳坐高位,一边道貌岸然的高呼“迟来的正义不是正义”,肉食者鄙,此之谓也。
正义的意义,是做出判断,而不是恢复原状,时间倒流谁也不可能做到,以弥补伤害的程度来评判正义存在与否是幼稚的。
反方是说,迟到的正义如果无法完全弥补受害者,那是不是意味着正义不该到来?
反方:首先,金钱换奴隶并非是正义的而是英政府为美化自己而作出的作秀行为,可以说当初的“以黑奴换金钱”的丑恶交易贯穿了英国各个阶层。
第二,迟来的正义是指在过迟做出裁判,或者过迟告知当事人之后所做出的补偿行为,而不是对方辩友所说伤害之后的裁决行为。
而我方认为因为为了此“正义”所付出的代价实在是太大了,在牺牲很多人的幸福之后,再将其做“正义审判”,那对于牺牲的人及其家人又有何安慰与幸福可言?
插嘴
1、对面的观点是所有的正义都是迟来的,否定迟来的正义就是否认所有正义,要针对这个观点反驳啊,否则对方对辩论的自由性将会很高啊。
2、白马非马,楼主搞懂了就能上场了。
3、看了LZ和Ta的辩论,总觉得你们对迟来的这个词的定义不同啊。
Ta说所有的正义都是迟来的,说明Ta所认为的迟来是事件发生后开始计时的,而LZ说迟来的正义是一种补偿,说明LZ所认为的迟来正义是指有关部门错判时开始计时的,两者的定义并不相同啊。
4、这是最基本的定义问题,如果你们不确定它的定义,那么你们的辩题就还不确定,你们如何辩论一个不确定的辩题?首先应该辩论它的定义吧。
反方说一下迟来的正义不是正义:比方说现在有个人在抢劫我的朋友,那么,此时我打他算不算是正义的呢?如果这样做是正义的话那我再问对方辩友;当抢劫我朋友的人和我朋友已经冰释前嫌,洗心革面,那么这个时候我再去打他是不是正义呢?
插嘴;
5、感觉不错,楼上的争论至少我懂你意思了。
lz(0.0我的个人理解)大意是:迟来的正义,这个正义由于迟到了,所以不如正点到达的正义效果好,其效果的滞后延时导致疗效不佳无法补偿“受伤的心理”和“脆弱的小身板”。
具体以你们高端的奴隶例子看,迟来的正义其实是看对谁的,就按着你的定义走
迟来的正义是指在过迟做出裁判,或者过迟告知当事人之后所做出的补偿行为,而不是对方辩友所说伤害之后的裁决行为。
而我方认为因为为了此“正义”所付出的代价实在是太大了。
如此现在正被拯救的黑人勉强算是正当其实,或者刚刚被抓正准备被卖还没被卖的时候被拯救算是正点的正义吧。
这正义还只是对当事人。
如果对当事人的子女,父亲的正义虽然晚了点,但对他刚刚好,可能大儿子还会被称为小偷的儿子,但小儿子出生的时候也许又是正点。
延伸开去,对于周围的人一个案子可能当年没能伸张正义,甚至正义的伸张只在“家祭无望告乃翁”中实现。
受了冤枉的人只要能平反,死了也不觉得晚。
这一段的价值在于,如果迟到的正义就不是正义,那么你让一个20多年后才抓住杀死自己儿子凶手的老警察如何告慰儿子,又如何面对生活,甚至他需要什么才能支撑着他找出真凶的信念?(更宏大的是,是什么支撑那仁人志士为了那迟到的废除奴隶的正义实现,而这种迟到的正义的价值)
相反的价值也许在于:这让我们警醒,迟来的正义当然有其价值,但是遗憾毕竟让他残缺,而我们的追求总是希望一切善的能及时得到伸张,一切恶的能及时得到制裁。
6、只有抓迟来……这是个破题点……也是你们杀对方的关键地方……
7、当然算正义啊。
就是达到的效果不同而已。
就好像一张人民币,无论是新的票子还是被人在地上踩过几脚,都可以拿来买东西,本质上没有区别。
迟来的正义不是正义 ---justice delayer is justice denied
一句古老的西方法谚---迟来的正义不是正义(justice delayer is justice denied)。
法谚反映了正义的时效问题,也就是说正义本身具有时效的内涵。
迟来的正义没有实际意义,对于渴求正义的人们来说实际上是不正义的东西。
正义的概念是主观的,但正义与否的事实却是客观的。
二次正义是不存在的,正义是真理在法律领域的体现,人们渴求正义,正如人们追求真理一样。
“人不能两次踏入同一条河流”反映了真理和谬误的对立统一关系。
我们同样可以说,正义就是正义,多走一步的正义就超出了正义的范围,失去了正义的本来内涵。
迟来的正义超出了正义的范围,因而是非正义的。
所谓迟来的正义,是指在发生违背人们的正义理念的事件时,受害人不能在合理的时限内得到正义的及时救治,或者说在人们的一般认识中,正义没有得到应有的及时的维护所引发的一种社会心理状态。
从这个意义上说,迟来的正义缺失了正义的完整内涵,是残损的,不具备正义的实际价值。
所谓即时正义,是指在人们期望正义救治的时限内或在传统、习惯、法律规制所认可的正义给付期内,接受正义扶助和安抚的人们获得了充分、完整的正义价值内涵。
正义的给付应是周全的,及时的。
救济机制根据是否启动诉讼程序而分为诉讼纠纷解决机制和非诉讼解决机制(也可译为代替性纠纷解决机制,Alternative Dispute Resolution,ADR)。
实际上诉讼救济是权利保护的最终手段,但并不一定是最佳选择,非诉讼解决机制已经逐渐成为许多发达国家和地区解决民事纠纷的一大趋势
我们亟待完善我们的技术鉴定体制、亟待加强行政调解的救济作用、亟待提高司法审判的效率。
相信只有这些方面完善了,真正的正义才能得以充分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