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理学第二十四章 法与正义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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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学知识点整理(4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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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学(整理)第一编法学导论第一章法学的研究对象(了解)第一节:法学的概念1.法学:是以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的各种科学活动及其认识成果的总称。

包括对法的历时性研究、共时性研究;既要研究法的内在方面,又要研究外部方面;既要研究法律规范、法律关系和法律体系的内容和结构以及法律关系的要素,又要研究法的实际效力、效果、作用和价值。

2.凡属于与法有关问题和现象都在法学的研究范围内。

法律意识、法律关系、法律行为等都是法律现象,都是法学的研究对象。

作为整体的法学以整个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

第二节:法学与其他学科的关系1.根据研究对象的不同,科学可以分为若干大类,每一类都包括一系列科学部门。

2.①法学与哲学:哲学是关于自然、社会和思维知识的总结和概括。

法理学(法哲学)是对法的本质基础的哲学反思,或者说是根据哲学的观点和方法进行的法律分析。

②法学与政治学:政治学是以政治现象及其发展规律作为研究对象的一门科学。

所以,有人形象地说法学和政治学是一枚硬币的两面。

③法学与经济学:经济学是研究各种经济关系和经济活动规律的科学。

(看书有四点:P6)④法学与社会学:社会学是一门重要的具有综合意义的社会科学。

原因:1.法学要研究社会中的法。

(把法作为社会现象的一部分研究)2.社会学要通过法律研究社会(把法律作为社会内容的形式)⑤法学与历史学:历史学是研究和阐述人类社会发展的具体过程及其规律性的科学。

法学与历史学其中联系(P7到P8有四点)⑥法学与逻辑学:逻辑学是关于思维及其规律和规则的科学。

(p9第二三句)第三节:法学的体系与分科从我国现阶段法学教育和法学研究的实践需要,我们可以从以下两个角度来划分:①:从法律部门的划分:由于法被划分为宪法、行政法、民法、刑法、诉讼法等不同部门与之相应就有宪法学、行政法学、民法学、刑法学、诉讼法学等。

②:从认识论角度:分为理论法学(侧重理论研究)+应用法学(解决法律实践问题)第四节:法理学在法学体系中的地位1.法理学是法学的一般理论(含义:即整体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基础理论和方法论。

第二十四章 法与正义

第二十四章   法与正义

课堂练习
二、多项选择题 1.从正义发生和实现的领域的角度,正义可以分为( )。 A.道德正义 B.经济正义 C.政治正义 D.法律正义 2.从正义与主体利益的关系,正义可分为( )。 A.个人正义 B.社会正义 C.实体正义 D.形式正义 3.人类历史上实行过的分配原则有( )。 A.无差别分配原则 B.按照优点分配原则 C.按照劳动分配原则 D.按照需要分配原则
课堂练习
参考答案 一、单项选择题 1.C;2.B;3.D 二、多项选择题 1.ABCD;2.CD;3.ABCD
课堂讨论
1.古往今来的思想家提出了哪几种关于正义的 定义模式? 2.正义对于法律精神的发展与法律制度的变迁 能够起到什么样的推动作用? 3.“正义只有通过良好的法律才能实现”,这 是为什么?

四、法促进和保障国际正义
法律与国际正义产生关联是人类社会进步与法律 进化的产物。现在,进步人类已经提出了建立世 界法治社会的任务,这就对法律在实现国际正义 中的作用提出了更高的期望,同时也提供了更好 的观念条件。
课堂练习
一、单项选择题 1.“正义具有一张普洛透斯的脸,变幻无穷,随时可呈不同形状, 并具有极不相同的面貌。”这是哪位法学家的话( )。 A.苏格拉底 B.亚里士多德 C.博登海默 D.卢梭 2.坚持将法分为分配正义和矫正正义的是( )。 A.苏格拉底 B.亚里士多德 C.博登海默 D.罗尔斯 3.从法律的角度,正义并不是指个人的德行,也不是指人们之间 的理想关系。它意味着一种体制,意味着对关系的调整和对行 为的安排,以使人们生活得更好,满足人类对享有某些东西、 实现各种主张的手段,使大家尽可能地在最少阻碍和浪费的条 件下得到满足。这一观点是下列哪位法学家提出的( )。 A.罗尔斯 B.霍姆斯 C.托克维尔 D.庞德

葛洪义《法理学》笔记和课后习题(含考研真题)详解-法的价值【圣才出品】

葛洪义《法理学》笔记和课后习题(含考研真题)详解-法的价值【圣才出品】

第三章法的价值3.1复习笔记【知识框架】【重点难点归纳】一、法的价值概述1.价值的概念价值,是指人在实践一认识活动中建立起来的,以主体尺度为尺度的一种客观的、主客体关系,是客体的存在、性质及运动是否与主体本性、目的和需要等相一致、相适合、相接近的关系。

价值的特征有:(1)它是一种主、客体之间的关系,这意味着,价值存在于主体、客体的关系之中。

这意味着,价值是一种关系范围的界定,但它不代表主体之间的关系,也不表示客体之间的关系,而是存在于主体、客体之中。

(2)它是一种主体性意识,以主体的尺度作为尺度的,具有明显的主体性。

就是说,价值之所以存在,是因为它是作为主体的人进行认识、评价的结果,同时也表明价值是依主体的不同而不同、变化而变化的,具有明显的主体性。

(3)它是体现了客体与主体的契合程度。

就是说,价值之所以存在,是因为客体的存在、性质及运动与主体的本性、目的和需要等相一致、相适合、相接近。

2.法的价值的概念法的价值,是指法这种规范体系(客体)有哪些为人(主体)所重视、珍视的性状、属性和作用。

具体而言,法的价值包含以下几层含义:(1)同价值一样,法的价值也体现了一种主、客体之间的关系,它必须符合人的需要,这是法的价值概念存立的基础。

就是说,它是由主体的人对作为客体的法律的认识,从这个意义上而言,法的价值不是以人受制于法律,而是以人作为法律的本体这一关系而得以存在的。

(2)法的价值表明法律对于人们而言所拥有的正面意义。

它体现了其属性中最为人们所重视、珍惜的部分。

(3)法的价值既包括对实然法的认识,更包括对应然法的追求。

就是说,法的价值的研究不能以现行的实在法为限,它还必须采用价值分析、价值判断的方法,来追寻什么样的法律才最符合人的需要。

3.法的价值的确定法的价值的内容可以是多方面的,但这些价值内容应该是有层次性的,并非处于同一层次。

处于第一层次的应该是法律的两大基本价值,即秩序和正义,它们代表了人类最为本质的价值观念。

法与正义法与正义关系

法与正义法与正义关系

法与正义法与正义关系法与正义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的,反映着统治阶级(即掌握国家政权的阶级)意志的规范系统,这一意志的内容是由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决定的,它通过规定人们在相互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确认、保护和发展对统治阶级有利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

正义,通常又可称公平、公正、正直、合理等。

仅从字面上看,正义一词泛指具有公正性、合理性的观点、行为以至事业、关系、制度等。

从实质上看,正义是一种观念形态,是一定经济基础之上的上层建筑。

一.从法的词源看法与正义的联系据我国历史上第一部字书- -一东汉许慎著《说文解字》记载,“法”的古体字是“涯”。

“憑,刑也,平之如水,从水;鷹,所以触不直者去之,从去。

”“法”以水作偏旁,比喻“平之如水”,代表公平,是衡量人们行为是否符合“公平”这个准绳。

法字中的“薦”,传说是一种头长独角,秉性公正的奇兽,故而“古者决讼,令触不值”,这反应了上古时代相信法是正直、正义的准则。

因此,“法”就词义而言,是“公平”地判断行为的是非、制裁违法行为的依据。

“律”据《说文解字》解释:“律,均布也。

”清段玉裁著《说文解字注》说:“律者,所以范天下之不一而归于一,故曰均布也”……意指是要求人们普遍遵守的行为规范,以使行为协调一致。

法和律皆因有公平、正义、统一的行为准则这个含义,所以二者“文虽有殊,其义一也”(《唐律疏议》)。

在西方国家的词汇中,除“law"同汉语中的“法律''相对应外,在欧洲大陆各主要民族语言中,广义的法律(法)与狭义的法律分别用两个不同的词汇来表达,如拉丁文中的jus和lex,法文中的droit 和Loi,德文中的Recht和gesetz,俄文中的II p a B o和a K o II,等等。

特别值得注意的是jus,droit, n p a B o等词语不仅有“法”的语义,而且都兼有权利、公平、正义等的内涵。

从以上诸述可以看出,法本身就包含有正义的意思。

第22章 法与正义

第22章 法与正义
第22章 法与正义
一、正义的概念 二、正义的种类和内容 三、法与正义的关系 四、正义对于法律的重要意义 五、法律对于正义的重要作用 Nhomakorabea、正义的概念

第一,正义意味着一种关系,即在一定关系中,关系双方是 否均衡。
第二,正义还被纳入到一个更广泛的“善”的概念中。 第三,正义所包含的权利,又可引申出正义所要维护的什么 样的权利,根据什么标准来判断权利保障的正义与非正义。
五、法律对于正义的重要作用

(一)通过立法分配权力、权利以确立正义,使正 义的要求规范化、明确化。 (二)通过法律实施,惩罚违法犯罪行为,以促进 和伸张正义。 (三)法律通过公正地解决冲突、裁决纠纷、补偿 损失,以恢复正义。


2、程序正义,也称形式正义,是指如何实施制定出
来的规则以及当这些规则被违反的时候如何加以处 置的问题。 ——法律领域中的程序正义主要是指执法、司法环 节的正义。

三、法与正义的关系 (一)法为正义奠定了原则和基础,提供了正义的 标准和尺度 (二)正义为法奠定了原则和基础,是衡量法的好 坏的标准 (三)法与正义无关,至少没有必然的联系 四、正义对于法律的重要意义 (一)正义表现为一种法律的价值目标 (二)正义是一种现实的可操作的法律原则,也是 衡量法律优劣的尺度和标准。


二、正义的种类和内容


(一)传统的正义理论
1、客观正义 2、主观正义 3、理性正义 4、神学正义 5、法规正义 6、社会正义 7、形式正义 8、程序正义


(二)当代中国法的正义的内容 1、实体正义,即关于制定什么样的规则来公正地分 配社会资源的问题。 ——法律领域中,实体正义的中心环节是立法正义。

法理学3正义

法理学3正义
• ——[古希腊]亚里士多德:《尼各马可伦理学》
1.法律要求或法治要求旳应该旳行为是能够行为旳准 则;
2.类似情况类似处理旳准则; 3.法无明文要求不为罪旳准则; 4.要求自然正义观旳准则。
程序正义论:
• 这种学说以为,程序正义是法律所固有旳,检验 司法活动公正是否旳原则。它支配着审判旳全过 程。
• 较之形式正义论,程序正义论愈加强调司法过程 旳正义问题,而且它基本上是与实体正义论相相 应旳,而不是与详细正义论相相应旳。所以,程 序正义论也还有一定旳独立地位。
赫拉克里特
• 以为世间万物变动不居 ,人旳正当行为也是没 有明确原则旳,法只能 是权力旳象征,无所谓 正义是否。
• 人不能两次踏入同一条 河流。(人一次也不能 踏入同一条河流)
2、根据正义旳起源不同可分为 神学正义论 理性正义论 规范正义论
神学正义论:
强调正义旳原则是超经验、超历史旳永恒旳 完美旳上帝旳意志。
• 在英文中,justice一词,具有正义、正当、公平 、公正等意思。
• 在经验上人们可能很轻易体会到什么是公正, 什么是不公正。但是,就像我们每天在时间中 生活却难以给时间下定义一样,我们虽能在经 验上说出正义不正义、公道不公道,却难以给 正义(公道、公正)下一种大家都能接受旳定 义。所以,在中外学术著作中,正义才有那么
• 代表人物是戈尔丁。
二、中国正义学说旳演变
• 从根源上讲,中国老式法旳正义价值与西方老
式旳法旳正义旳价值并无两样,它都是人类社会 发展到一定时期旳产物。 • 中国老式法旳正义价值能够古体“法”字进行过 分析。在探寻旳历史进程中,人类最终需要以自 己旳认识来判明事理旳公正是否,于是“什么是 公正”,就是法不得不回答旳问题。
• 上述老式埋下了悠远旳文化基因,致使长久以来 我国占主导地位旳观点以为:

《法理学期末复习》第二十四章法律行为.doc

《法理学期末复习》第二十四章法律行为.doc

第二十四章法律行为第一节法律行为概念一、行为的含义法律行为作为人类行为的特殊形式有其特定的范畴,是法律对人类行为的界定和规范。

因此,要认识法律行为的含义,就必须分析行为的基本含义。

关于行为的含义,历史上各种学派定义各异。

古希腊哲学家亚里士多德认为行为是人类的特征,是人所具有的特殊功能。

即人的行为是根据理性原则而具有的理性生活。

德国哲学家黑格尔在《法哲学原理》中简明扼要地指出:意志作为主观或道德的意志表现于外时,就是行为。

英国分析法学家约翰•奥斯丁认为:“人类的行为,包括上帝命令约束的人类行为,不可避免地是由规则所指引的。

或者是由原则或公理所指引的。

”①中国古代哲学思想是用“行”來表示行为。

例如,行必果,行则思义等。

中国古代哲学家一般认为,“行”就是表示人的有意思、有目的、有情感的行为。

在社会科学不同领域,由于研究出发点或观察立足点不同,各学科专家对行为的定义也众说纷纭。

心理学专家认为,行为是有机体在环境影响下所引起的内在生理和心理变化的外在反应,并依据该定义建立了一套“刺激一反应一行为”的模式。

这个行为定义非常宽泛,它包括自然界所有的有机体的反应,不仅包括人类的行为,也包括动物有机体的行为。

伦理学专家认为,行为是指人类在日常生活中所表现的一切动作,有时泛指各种自然现彖和社会现彖的运动。

社会学专家认为,人类行为具有社会性特征,是指两人或两人以上的交往与互动行为。

人类行为具有下列特点:首先是具有客观能动性,因为人类是社会的产物,受到社会环境和社会关系的制约;但人类行为又有主观能动性,能克服坏境造成的困难,达到人类追求的目标。

其次是具有创造性,人类行为不同于有机体的本能反应,它能利用一切有利条件和资源创造各种社会财富,造福于人类本身。

最后是具有价值性,人类行为都是为了实现一定利益和目的而进行的,每个人的行为都会存在某种价值判断,人类行为的规律是趋利避害,有所选择。

行为科学专家认为,行为是为了满足个人和社会的需要,人们进行的一定的活动。

16法理学 法与正义

16法理学  法与正义

罗尔斯的方法论
契约、无知之幕和反思的平衡 (不断 地自我设问、自我驳斥)
罗尔斯的方法论是规范的、反思的、实 验的和假设性的
22
罗尔斯理论的前提
由于社会合作,存在着一种利益的一致,它使所 有人有可能过一种比他们仅靠自己的努力独自生 存所过的生活更好的生活; 另一方面,由于这些人对他们协力产生的较大利 益怎样分配并不是无动于衷的,这样就产生了一 种利益的冲突,就需要一系列原则来指导在各种 不同的决定利益分配的社会安排之间进行选择, 达到一种有恰当的分配份额的契约。这些所需要 的原则就是社会正义的原则,它们提供了一种在 社会的基本制度中分配权利和义务的办法,确定 了社会合作的利益和负担的适当分配。
32
法律与正义的关系
1.正义是法律的基本价值、目标和目 的。 某些法律和制度,不管它们如何有效率, 只要它不正义,就必须加以改造或废除。 ------罗尔斯 ------罗尔斯
33
2.法律是正义的保障机制,是实现正 义的基本形式和手段。
“正义只有通过良好的法律才能实现” “法是善良和正义的艺术”
24
罗尔斯反对功利主义(谋取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 正义否认使一些人享受较大利益而剥夺另一些人的自 由是正当的,政治交易和社会利益不能成为妨碍基本 权利的理由. 间接地批评了西方社会存在的各种不公正现象,如分 配不平等,欲望至上,种族歧视,贫困问题等。
25
如何使正义原则演化为具体的制度,罗尔斯提出了“ 四个阶段的顺序” 。 第一阶段人们接受两个正义原则的选择; 第二阶段召开制宪会议,确定政治结构的正义并选择 一部宪法,设定制度,这个阶段主要是确定平等的公 民权和各种自由权; 第三阶段为立法阶段,在这个阶段正义的第二个原则 发挥主要作用; 第四阶段是具体运用规范的阶段,法官和行政官员把 制定的规范用于具体的事务,公民则普遍遵循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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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章法与正义一. 名词解释1个人正义2社会正义3实体正义4形式正义5社会体制二. 单项选择1.“正义具有一张普洛透斯的脸,变幻无穷,随时可呈不同形状,并具有极不相同的面貌。

”这是哪位法学家的话()。

A.苏格拉底B.亚里士多德 C.博登海默 D.卢梭2.坚持将法分为分配正义和矫正正义的是()。

A.苏格拉底 B.亚里士多德 C.博登海默 D.罗尔斯3.从法律的角度,正义并不是指个人的德行,也不是指人们之间的理想关系。

它意味着一种体制,意味着对关系的调整和对行为的安排,以使人们生活得更好,满足人类对享有某些东西、实现各种主张的手段,使大家尽可能地在最少阻碍和浪费的条件下得到满足。

这一观点是下列哪位法学家提出的()。

A.罗尔斯 B.霍姆斯 C.托克维尔 D.庞德4.法律必须建立在道德基础之上,两者不可分离,强调“法的正义性”和“合目的性”优先,法律的权威和效力来自于法律之外;人们在现实生活中对那些“不法的法律”、那些“恶法”有温和抵抗的权利,至少人们能够根据自己的理性判断来选择自己的行为,可以不按照恶法去从事那些反人类、反人道的“非法”行为。

这一观点应属于哪一学派()。

A.自然法学 B.实证主义法学 C.马克思主义法学 D.社会法学5.在现代社会,人类对正义的共识性程度大大提高,()构成正义的底线。

A.尊长扶幼 B.对人的尊严的尊重 C.自由、平等、博爱 D追求幸福的权利三.多项选择1.从正义发生和实现的领域的角度,正义可以分为()A.道德正义 B.经济正义 C.政治正义 D.法律正义2.从正义与主体利益的关系,正义可分为()A.个人正义 B.社会正义 C.实体正义 D.形式正义3.人类历史上实行过的分配原则有()A.无差别分配原则 B.按照优点分配原则C.按照劳动分配原则 D.按照需要分配原则4.公正地解决冲突的主要标志有()A.无偏见地适用公开的原则 B.类似案件类似处理C.同样的情况同样对待 D.对弱势群体予以照顾5.社会基本结构的正义包括( )A.符合统治阶级利益的正义B.社会各种资源、利益以及负担之分配上的正义C.符合被统治阶级的利益D.社会利益冲突之解决上的正义四.简答题1简述法对全社会正义的促进和保障。

2简述社会主义国家的分配制度。

3简述在现代社会法律为保障冲突的公正解决所提供的规则和程序。

五.论述题1试论正义在法律生活中的作用。

2 试论法促进和保障国际正义。

六.案例分析28岁的甘肃打工者王斌余,因急需钱给父亲治病,并且自己因身体原因不想继续打工,和弟弟一起准备向包工头吴新国处要回当年的工钱。

2005年5月11日晚,兄弟俩到吴新国住处讨要工资时,吴新国一直没有开门。

住在旁边的苏文才、苏志刚、苏香兰、吴华还有吴新国的老婆过来让他俩走。

吴华骂哥俩像条狗,用拳头打王斌余,还用脚踢他。

苏氏父子也对兄弟二人连踢带打。

“为什么我活着总是让人欺负?!”愤怒的王斌余拿出随身携带的折叠刀,将苏志刚、苏文才、吴华、苏香兰相继捅倒在地,又见吴新国之妻汤晓琴扶着被捅伤的苏志刚蹲在墙根处,王斌余持刀又将汤晓琴捅伤,最终酿成四死一伤的惨案。

王斌余杀了人后没有逃跑,而是投案自首。

“他们这样欺压民工,却受不到法律的制裁,我就是要杀了他们。

我杀了他们,并不是我想的,这是命运的安排吧。

”对于自己的所为,王斌余没有后悔,“反正我也不想活了,我这样活着太累了!”问题:民工王斌余只是想要讨回工钱,找回属于自己的“正义”,但却酿成了重大血案,等待他的必然是法律的制裁。

在这起案件中,法律和正义冲突了吗?为什么?第二十四章法与正义一. 名词解释、1 “个人正义”是从主体的角度对正义所作划分的种类之一,适用于个人及其在特殊环境中的行动,指个人在处理与他人的关系中应公平地对待他人的那种道德态度和行为准则。

2“社会正义"是从主体的角度对正义所作划分的与个人正义相对应的另一种类,适用于社会及其基本的经济制度、政治制度和法律制度,指一个社会基本制度及其所含规则和原则的合理性和公正性。

3“实体正义“是关于制定什么样的原则和规则(包括道德原则和规则、法律原则和规则等)来公正地分配社会资源的问题,可以说是法律创制中的正义。

4 “形式正义”是怎样实施实体正义中的各种原则和规则以及当这些原则和规则被违反的时候如何加以处置的问题,可说是法律执行和适用中的正义。

5“社会体制”又称基本结构,是指分配基本权利义务的经济制度、政治制度和法律制度。

二. 单项选择 1C2B3D4A5B三.多项选择(ABCD)(CD)(ABCD)(ABC)(BD)四.简答题1 答:法对全社会正义的促进和保障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以法律规定各种社会资源的分配与社会负担之承担,提高它的确定性与规范性程度,以防止权力对资源的垄断,防止权力对负担的无理分配。

第二,以法律保障公民公平地参与竞争的社会环境。

第三,为公民参与社会竞争的能力提供必要的社会保障,特别是保障公民平等地享有教育资源的权利;为各种处于社会劣势地位的公民提供必要的社会保障,以使他们能过有尊严的生活。

2答:社会主义国家实行的是一种以按劳分配原则为主体的混合分配制度,即五种分配原则在不同程度上、不同分配领域分别被采用了。

例如,在实行承包制的农村中耕地使用权的分配,城市居民副食品补贴的分配,贯彻的是无差别分配原则。

在这些方面,不考虑接受分配者的年龄、性别、社会地位等的差别。

高等学校录取、特种工作任务的分配等,贯彻的是按照优点分配的原则,即在高等学校设施有限的情况下,把接受高等教育的权利优先分配给那些有天资并已发挥其天资的人。

大部分消费品的分配实行的是按劳分配的原则,或者说消费品的分配基本上是按照劳动的数量和质量进行的。

在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实行的医疗补贴等基本上是按照需要分配的。

而对于具有特殊身份的人实习的特殊待遇,则是按照身份进行的分配。

在这些分配原则中,占主导地位的是按劳分配原则。

3答:在现代社会,为了保障冲突和纠纷的公正解决,法律所提供的规则和程序主要有:(1)司法独立,即司法机关和法官个人在行使司法职能有不受组织和任何长官干涉的自由(如果没有这种自由,就不可能有公正的司法);法官在其任期内行使权利时,不应不利于他的调动。

(2)回避制度,即任何人不应审理与自己有利害关系的案件。

换言之,法律纠纷应由超然于当事人的第三方来审理。

(3)审判公开,即案件的审理必须公开,接受社会的监督和法律监督,但不受舆论所左右。

审判公开隐含“不仅要主持正义,而且应当昭示天下”的格言。

为了让人们信赖法律,司法机关必须公开执法并让所有的当事人看到法律机构是如何工作的。

如果秘密审判,就难以保证当事人的基本权利得到尊重。

(4)当事人的权利平等,即当事人享有平等的诉权。

冲突和纠纷双方均应得到有关程序的公平通告,并有公平的机会去出示证据,进行抗辩。

(5)判决的内容应当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并为公认的正义观所支持。

(6)案件的审理应当及时高效,不得迟误。

(7)应有上诉和申诉制度,容许对初审判决不服的当事人把初审法院的法官置于“被告”的地位,由上级法院审查下级法院判决的公正性和合法性。

(8)律师自由,律师能够没有顾虑地为当事人提供必要的法律帮助。

五.论述题1答:正义在法律生活中发挥着各种积极作用。

(1)正义对法律有积极的评价和推动作用。

正义作为社会的道德价值,对法律具有评价作用。

在民主法治国家,无论是在权力层面还是在社会层面,正义都发挥着强有力的评价作用,不正义的法律被拒绝认可为法就是典型的表现。

正义被吸纳为法源的一部分,正义可以填补法律空白,正义可以作为纠正法律失误的力量,正义可以作为法律解释的标准。

事实上,任何长期存在的法律制度都有一个坚定的正义基础,并接受它们评价,因为人们无法单凭暴力长久维持非正义的法律制度。

(2)正义对法律的进化有极大的推动作用。

法律进化是在一定的社会中实现的,是社会进化的表现和动力(也可能是阻力)。

这并不是说作为观念的正义对法律的进化不起作用。

相反,社会对法律的推进主要是通过正义得以实现的。

法律的形式方面和实质方面的进步都离不开正义的推动,主要表现在:第一,正义推动了法律精神的进化。

法律的根本进步在于法律总体精神的进化,同样的法律话语在不同的法律精神下面会产生完全不同的含义和社会效果。

法律精神进化的主要动力在正义。

这一方面最典型的例证是法律现代化。

正是正义推动了法律内在价值的转换;由前现代的特权、压制、国家本位走向现代的平等、自由、个人本位(人权)。

自由、平等、权利的精神家园正是正义。

第二,正义促进了法律地位的提高。

法律在社会控制系统中的地位大致有两种形态:人治型和法治型。

在人治社会中,法律的控制能力不足,它从属于统治者的权力意志;在法治社会中,统治者的权力意志服从法律,正是正义观念推进了法律由人治型法向法治型法转换。

亚里士多德当年提倡法治反对人治的第一条理由就是法治比人治公平。

第三,正义推动了法律内部结构的完善。

这里最突出的表现是控权立法的产生与完备。

正义与自由、平等不可分,政治正义要求一个产生于民众、服从民意、保障基本人权的政府。

正是在正义的推动下,法律内部结构发生了很大的变化,使法律更适合于保障人权和防治社会弊害。

首先,正义观推动了宪法的产生。

宪法是权利法,也可以叫正义法(真正的宪法,不是钦定宪法),宪法是权利宣言,它的作用是通过宣示一组权利作为政府的边界以限制政府,通过规定政府的结构与权力限制政府妄为。

其次,正义推动了控权行政法的产生与完善。

再次,正义推动了程序法质与量的提高。

正义的不变内容主要是程序性的,严格的程序可以排斥重要的不正义,所以程序法的完善、程序法成为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应当归功于正义。

最后,正义提高了法律的实效。

正义的重要内容之一是对社会的一致、公正的管理。

对法律来说,就是法律应当得到良好的实施,官方行为应与法律保持一致。

2答:法促进和保障国际正义体现在如下方面:负责任的法学家的正义关怀历来是超越单一社会的,他们不仅寻求不同社会之间的正义,也关怀处于不同社会之中的人之间的正义。

前者是一个传统的“国际法”问题,而后者的实质则是一个“超国家法”问题或世界法问题。

法律与国际正义产生关联是人类社会进步与法律进化的产物。

早期的法律作用通常局限于单一社会之中,对不同社会中的人的关系的处理是高度或然的,或不在法律规范之下。

当然,我们这样说,并不是说古代社会不存在不同社会之中的人的正义,而是说这种正义是没有可以预期的规范保障的。

国际关系的法律化是现代社会的产物。

现在,进步人类已经提出了建立世界法治社会的任务。

这就对法律在实现国际正义中的作用提出了更高的期望,同时也提供了更好的观念条件。

法律起码在以下几方面促进国际正义:(1)促进国家之间的平等相处,废除不人道的殖民主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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