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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学第四章 法与社会(2020司法考试)

法理学第四章  法与社会(2020司法考试)

第二节 法与经济
法与经济的一般关系 法与科学技术
法与经济的一般关系
马克思主义法学认为,法律与经济的联系是最根本的联系,法与生产方式之间的关系 也就是法与生产力、生产关系之间的关系。特定社会的生产关系的综合被称为经济基 础。 经济基础对法具有决定作用
法对经济基础具有反作用
法与科学技术
生产力通过生产关系间接决定法及其发展变化 科技进步对法的影响
法对宗教的影响
法律的宗教化
宗教的法律化 现代法律对宗教的影响
我国的规定
社会主义社会为法与道德的有机结合提供了广泛的社会基础
法与道德的区别
产生方式不同
表现形式不同
调整范围不同 内容结构不同
实施方式不同
第五节 法与宗教
宗教对法的影响 法对宗教的影响
宗教对法的影响
宗教是一种社会意识形态 宗教可以推动立法 宗教可以影响司法程序
宗教信仰有助于提高守法的自觉性 宗教对法律也有消极影响
政治意义上的国家指国家政权或国家权力 法与国家权力相互依存、相互支撑
法与国家权力也存在紧张或冲突关系
第四节 法与道德
法与道德的关系 法与道德的区别
法与道德的联系
道德是人们关于善与恶、正义与非正义、公正与偏私、光荣与耻辱等观念以及与这些 观念相适应之行为规范的总和。 在概念上的联系
在内容上的联系 在功能上的联系
第四章 法与社会
法与社会的一般理论 法与经济 法与政治 法与道德 法与宗教
第一节 法与社会的一般理论
法以社会为基础 法对社会的调整
法以社会为基础
法是社会的产物
社会是法的基础
法对社会的调整
社会需要通过法来调和社会冲突,分配社会资源,维持社会秩序。

法理学知识点总结之法与社会

法理学知识点总结之法与社会

法理学知识点总结之法与社会导语:笔者对国家统一法律资格考试的八大部门法的重要知识点和经典例题进行了汇总,希望能够给小伙伴们提供一点帮助。

由于内容太多,所以每篇文章只有一两个知识点,如有需要可以关注笔者系列文章。

一、法以社会为基础二、法对社会的调整【真题示例】奥地利法学家埃利希在《法社会学原理》中指出:"在当代以及任何其他的时代,法的发展的重心既不在立法,也不在法学或司法判决,而在于社会本身。

"关于这句话涵义的阐释,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2009/1/7,单选)A.法是社会的产物,也是时代的产物B.国家的法以社会的法为基础C.法的变迁受社会发展进程的影响D.任何时代,法只要以社会为基础,就可以脱离立法、法学和司法判决而独立发展【分析】埃利希的这句话表明法律是要以社会为基础的,并随着社会变化而变化,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在归根结底的意义上最终决定着法律的本质,法律是社会的产物。

选项A、B、C 都是正确的。

法只要以社会为基础,就可以脱离立法、法学和司法判决而独立发展的说法太过绝对。

选项D错误。

二、法与经济的一般关系二、法与科学技术【真题示例】生物科技和医疗技术的不断发展,使器官移植成为延续人的生命的一种手段。

近年来,我国一些专家呼吁对器官移植进行立法,对器官捐献和移植进行规范。

对此,下列哪种说法是正确的?(2006/1/6,单选)A.科技作为第一生产力,其发展、变化能够直接改变法律B.法律的发展和变化也能够直接影响和改变科技的发展C.法律既能促进科技发展,也能抑制科技发展所导致的不良后果D.科技立法具有国际性和普适性,可以不考虑具体国家的伦理道德和风俗习惯【分析】法律与科技相互作用、相互影响。

一方面科技为立法提出了新问题,为司法提供了新技术,科技促进法律观念的更新,促使法律方法的进步,但是科技的发展变化并不能直接改变法律本身,法律的变化需要立法者进行废改立。

故A错。

另一方面,法律也规范管理着科技活动,调整着科技竞争,促进科技成果的商品化,并抑制科技可能带来的消极作用,但法律的发展变化也并不能直接影响改变科技的发展。

法理学(4.3.3)--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三)

法理学(4.3.3)--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三)

基本视角♦1.民法学案例分析(能与不能)♦2.法社会学分析(场景、话语与知识)法社会学分析视角场景话语知识场景:“炕上开庭”♦1.上炕脱鞋:身份的仪式网络结构:♦2.权力关系的网络结构♦BW之间的法律关系♦BAGC之间的协作互惠关系♦BAGC与W之间的官民关系♦BAGC与S之间的上下级关系♦S与W之间的庇护关系♦BAGCWS与调查者之间的想象与被想象氛围:空间布置、语言风格、行动举♦3.权力运作的氛围止、服饰和成员表情等。

♦“我们的法律、我们的审判就是在这散发着浓郁的茶香和做饭香的陕北窑洞中,在上炕脱鞋,礼让座位,端茶敬酒,寒暄聊天这样的场景中,在这一片紧张而又不失融洽、争吵而又不失礼让、威胁而又不失亲切的氛围中运作的。

”(强世功:1997,496.)话语:人情、道理、法律♦摆事实与讲道理♦人情与面子♦依法收贷知识:法律与情理♦现代化是一次由合法性转变为合法律性的总体战(阵地战)。

♦基层司法:阵地战与游击战的结合。

初步结论:既要利用法律的制度性优势,又要结合乡村社会日常权力技术;既要有法律强制的一面,又要有乡村社会温情脉脉的一面。

而乡村法官既要具有依法律产生的法律权力技术,又要具有依乡村社会之情理产生的日常权力技术。

♦消极地说,可以是乡土社会中法律与秩序处处脱节、断裂与不和谐的现状的延续,♦积极地说,却可能是一种具有建设意义的把冲突减至最低程度的法律多元格局。

♦要达致这一目标,需要的将不仅是高超的法律实践技艺,而且是一种新的更合理的法律观和秩序观。

结论:一、超越移植视角♦“纯粹的‘法律移植’最多只能进至法律规则领域,无法与法律规则一同进至交往行为领域,并进而取得人们的心理认同”。

超越法律规范内在证成(分析实证)与法律规制的强制优位(制度理性)这两个常见认识层面。

二、重视乡土创造♦在认识中国乡村社会内部构造及其当下格局的“新乡土中国”基础上,重视但不迷信乡民的“创造性智慧”,在此前提下真正有效营造“智慧与制度”之间合理衔接的媒介,这也是开放当代中国法治与法学视野的必然选择。

法理学第十讲:法律与社会

法理学第十讲:法律与社会

涂尔干:社会分化就是职业分化
异质性增长,个人 意识得以发展;成 员之间的相互依赖 性增强。
传统社会走向现代 社会,机械团结变 为有机团结。
机械的团结——压制型法
绝大多数法律都具有刑事的压制性的特点。有些法律基本 上是要带给人痛苦,至少是要人有损失,它剥夺人的财富、 名誉、生命或自由,并且夺走他享有的一些东西。
组织与法律的关系
一、组织内部,组织性越强,法律越如何变 化?
法律量的变化
法律质的变化
组织与法律的关系
二、法律的变化与组织性成正比
1. 战争期间,组织性增大,法律增多 2. 社会间交往增多,组织性增多,法律也增多 3.社会内部集体行动增多,组织性增多,法律也增
多 ——魏特夫的“东方专制主义”
上——档案保存着原始文件和草案——和建立在一个各种各样的常设 官员和文书班子的基础上的; (4)专业化,职务工作,至少是一切专门化的职务工作——这是现 代职务工作的特点——一般是以深入的专业培训为前提的。 (5)职业化,职务工作要求官员要投入他门的整个劳动力。 (6)合理化(科学化),官员职务的执行,是根据一般的、或多或 少固定的、或多或少详尽说明的、可以学会的规则进行的,因此,这 些规则的知识就是一种特殊的学问(根据不同的情况:法学、行政管 理理论、商务科学,官员们拥有这种学位)。 具有上述特征的组织在协调其成员的活动和达到其特殊目的方面具有高 效率的特点。
第十讲 法与社会 法与现代化
一、社会、现代化与法律 二、社会分层与法律 三、社会组织与法律
一、社会、现代化与 法律
“社会”之前
一、古希腊时期:公共领域与私人领域 公共领域——城邦,自由,理性商讨公共事
务 私人领域——家庭,必然,履行生存所必需

04第四章 法与社会

04第四章 法与社会

第四章法与社会第一节法与社会的一般理论一、法与社会的一般关系法与社会的关系问题,是法理学研究的一个主要领域。

学习法律,从法律本身来理解法律是很难的,是理解不了法律的。

从这个意义上讲,法之理在法外。

认识法律,必先认识社会;掌握了社会的存在机理,才能了解法律的结构及其运行的规律。

(一)法以社会为基础法是社会的产物。

社会性质决定法律性质,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在归根结底的意义上最终决定着法律的本质。

不同的社会就有不同的法律。

即使是同一性质或历史形态的社会,在其不同的发展阶段上,法律的内容、特点和表现形式也往往不尽相同。

中国当前正处于一个社会迅速变革的时期,这一伟大变革必然带来对于新法律制度的巨大需求。

但是,法律也像上层建筑的其他组成部分一样,并不仅仅消极地反映社会,而且对社会具有强大的反作用,它要么表现为对社会发展的促进作用,要么表现为对社会发展的阻碍作用。

社会是法的基础;如果相反,以法为社会的基础,那么,实质上就可能强迫社会接受那些已经被这一社会生活条件及物质生产本身宣判无效的法律,把法律看成了永恒不变的东西。

新的法律不可能产生于旧的社会基础之上,旧的法律也不可能长期在新的社会基础上生存和延续。

旧的法律是从旧的社会关系中产生的,它不可避免地要随着生活条件的变化而变化,也必然同旧的社会关系一起消亡。

因此,旧的法律不可能成为新社会发展的基础。

如果保存那些属于前一个社会时代的,由已经消失或正在消失的社会利益的代表人物所创立的法律,这种法律肯定会同新的社会共同利益发生矛盾,因此会导致滥用国家权力去强迫大多数人的利益服从少数人的利益。

马克思说:“社会不是以法律为基础的,那是法学家的幻想。

相反,法律应该以社会为基础。

法律应该是社会共同的,由一定的物质生产方式所产生的利益需要的表现,而不是单个人的恣意横行。

”法的社会基础的另外一层含义,就是制定、认可法律的国家以社会为基础,国家权力以社会力量为基础;同时还可以说,国家法以社会法为基础,“纸上的法”以“活法”为基础。

法理学-第四章-法与社会

法理学-第四章-法与社会

法理学第四章法与社会第二节法与经济一、法与经济的一般关系(一)什么是经济(二)法是由经济基础决定的1.法作为上层建筑的一部分,是由经济基础决定。

2.法不仅随着经济基础的根本变革而发生本质的变化,即使是在同一社会形态里,当经济基础发生局部变化时,也会引起法律的相应的变化。

(三)法对经济的作用1.法对于经济基础具有能动的反作用,并且通过生产关系反作用于生产力。

法的这种反作用并不是自发实现的,而是在人们的自觉活动过程中进行和实现的,要受到生产关系适合生产力这一客观规律的制约和支配。

2.法对经济作用的主要表现:(1)确认经济关系;(2)规范经济行为;(3)维护经济秩序;(4)服务经济活动。

(二)我国法律对市场经济建设的作用1.由于中国的市场经济是自上而下由国家直接启动的,法的经济功能主要表现为安排改革进程并重构社会。

2.市场经济外部法律环境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1)维护政治稳定,建设政治文明;;(2)发展科学教育事业,促进文化建设;(3)加强社会公共事务的管理等,从而为市场经济建设提供良好的外部基础和条件。

3.我国法律在建设市场经济内部法律环境方面的功能,是法律直接作用于社会经济关系,发挥其经济功能的主体方面。

主要体现在:(1)确立市场经济的基本走向和基本原则;(2)确认和维护各种市场主体的法律地位,规范市场主体微观经济行为;(3)通过法律培育市场体系,维护市场秩序;(4)运用法律解决社会保障问题;(5)运用法律对市场经济进行宏观调控,矫正市场经济的弊端,引起市场经济良性运行。

法理学第四章法与社会第三节法与政治一、法与政治的一般关系1。

法与政治都属於上层建筑,都受约和反作用于一定的经济关系。

但二者仍具不同:(1)政治通过把利益关系集中、上升为政治关系来反映经济关系,法以规则、程序和技术形式对经济关系作制度化表现;(2)政治突出体现社会生活的组织性,法突出体现社会生活的规则性和秩序性;(3)政治的控制和调整功能通过政治行为和过程实现,法通过对主体权力义务的确认和保障实现对社会的控制和调整。

法理学Word版

法理学Word版

一、法的概念法是表现为国家意志的,以权利和义务为主要内容的,具有普遍约束力和国家强制性的社会行为规范。

马克思认为,法是自由的肯定存在,是具有普遍的、理性的,不取决于个别人的任性的性质。

广义的法与人类社会共始终,是一种社会秩序。

而狭义的法才是被国家制定和认可的法,即广义的法律。

马克思主义对法的定义:法是由国家制定、认可并依靠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以权利和义务为调整机制,以人的行为及行为关系为调整对象,反映由特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统治阶级或人民意志,以确认、保护和发展统治阶级所期望的社会关系和价值目标为目的的行为规范体系广义的法律是指享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制定或认可的,以权利和义务为主要内容的,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则。

狭义的法律仅指具有最高立法权的国家机关制定或认可的,以权利和义务为主要内容的,具有国家强制性的行为规则。

法律是法的表现,肯定的明确的普遍的规范,事物的法的本质不应该去迁就法律,恰恰相反,法律倒应该去适应事物的法的本质。

立法不是在制造法律,不是在发明法律,而仅仅是在表述法律。

法与法律在一般的使用中,是可以相互混用的,但严格的说,法的外延比法律广泛,法具有一定程度的模糊性和概括性,比法律更具有涵盖力,并且不必都有严格的程序作为必要的过程。

二、法的基本特征1、法是调整人们行为的社会规范,具有规范性2、法是国家制定、认可或解释的社会规范,具有国家意志性3、法是以权利和义务为主要内容的社会规范,具有利导性4、法依靠国家强制力、通过一定程序予以实施,具有强制性三、法的渊源:(尤其是中国法的渊源)法的渊源一词源于欧洲大陆,但更多见于英美法系,其基本含义是指法的来源。

法的形成总是基于某种资源、进路或动因,根据这三个标准,法的渊源可以分为:资源性要素、进路性要素和动因性要素。

1、资源性要素:这是通常意义上法的渊源的含义,是指形成法的最初的原料,大体范围包括:习惯、判例、道德、正义、宗教、礼仪、乡规民约、社团规章、契约;先前法、外国法、国际法、法的解释;政策、决策、决定或行政命令;司法判决;法学著作、哲学观念等。

法理学第二十三章 法与社会文化

法理学第二十三章 法与社会文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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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从二者的体系和结构来看,法律是统一 的国家意志的体现,它是一个由不同法律部门的法 律规范按不同的效力位阶有机组成的逻辑严谨的体 系;而道德则无此特征,它可能因为阶级、阶层或 民族、种族的不同而形成不同的体系,每个体系中 的道德规范也不可能有明确的部门划分和效力等级 划分。 (4)从二者的调整范围来看,法律调整的是 那些要求并可能有国家评价和保证的社会关系,有 些关系如友谊关系就不需要也不应该由法律来调整 ;而道德调整的范围远远超过法律,可以说几乎一 切社会关系都会或多或少地受到道德的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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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从二者产生的社会条件看,法律的产 生以利益多元化和利益冲突普遍化为必要条件, 这种条件形成于原始氏族制度解体和私有制与阶 级出现之时,显然,法律的产生要晚于道德。道 德的产生与人类社会的形成是同步的。 (2)从二者的表现形式看,法律是国家意 志的升华,通常由国家立法机关依照立法程序制 定,它具有明确的内容、正式的表现形式,比如 法典、单行法规、文字记载的判例。法律必须使 用特定的法律渊源来表现自己,其存在的形式是 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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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在制裁形式方面,法律的存在必然就要 求司法机构的存在,司法机构的作用就在于依照法 定职权和法定程序认定一个人的行为是否违法,应 当负什么样的法律责任,同时,法律对违法行为的 制裁是以国家强制力为保障的;而宗教规范对违反 教规的行为则一般由宗教组织内部的专门机构对教 徒进行惩罚,并且主要依靠教徒内心的忏悔来清除 内心的罪恶,以换取神的赦免和自身灵魂的安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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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从二者评价行为的标准看,法强调的是 人的外部行为的合法性,而不论其是否出于良好的 动机,单纯的思想不是法律调整的对象;而道德所 要求的不仅仅是人们的外部行为,还注重人们行为 动机的高尚、善良和纯洁性。 (6)从二者的制裁方式看,法律不仅规定权 利和义务及违反义务的不利后果,而且当违法行为 引起惩罚性责任时,国家强制力就会出现,并按明 确的标准对责任者予以相应的制裁;而道德仅存在 于社会舆论、习俗和人们内心的信念中,缺乏明确 的表现形式,当人们对道德上的权利义务发生争执 时,其制裁方式也仅限于舆论谴责,缺乏像法律那 样的国家强制力作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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