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理学第三十章 法与和谐社会 A

法理学第三十章 法与和谐社会 A
法理学第三十章 法与和谐社会 A

第三十章法与和谐社会

一. 名词解释

1环境权 2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二. 单项选择

1.《吕氏春秋》中讲道"正六律,和五声,杂八音,养耳之道也"这是(A)范畴的和谐。 A.美学 B.科学 C.哲学 D.法学

2.提出“君子和而不同,小人同而不和”这一观点是下列哪一位思想?(B)

A.老子 B.孔子 C.孟子 D.荀子

3.在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内涵和基本特征中,最重要的一条是(A)。

A.民主法治 B.诚信友爱 C.安定有序 D.人与自然和谐相处

4.环境权是一项(B)。

A.普通权利 B.基本人权 C.宪法权利 D.经济法上的权利

5.当前,尊重和保障人权的一个现实问题是(D)。

A.国企下岗职工的保障 B.农民工的权利维护

C.公民个体的权利保护 D.社会弱者的权利保护

三.多项选择

1.和谐一般存在以下范畴中

A.美学 B.科学C.哲学 D.社会科学

2.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科学内涵包括

A.民主法治、公平正义 B.诚信友爱、充满活力

C.安定有序 D.人与自然和谐相处

3.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主要是由构成的。

A.人与人的和谐 B.人与社会的和谐

C.人与自然的和谐 D.中国与世界的和谐

4.引导和维护人与人和谐的法律机制包括

A.明确个体身分及其权利和义务的法律机制

B.确保人与人之间诚实信用的法律机制

C.加强社会自治的法律机制

D.化解矛盾和纠纷的法律机制

5.在我国的环境法律体系中确立环境权的核心和支点地位所具有的意义是

A.这将使环境法成为由核心价值构筑和统一起来的规范体系,共同服务于人民的环境利益

B.这有助于提高广大人民群众的环境保护意识

C.这将增强政府保护环境的责任意识

D.这将为公民或团体提起环境诉讼提供维权动力

四.简答题

1简述作为社会科学范畴的“和谐”。

2简述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公平正义的社会。

3简述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

4简述民主法治在和谐社会的全部内涵和基本特征中的作用。

五.论述题

1 试论引导和维护中国与世界和谐的法律机制。

2试论引导和维护人与社会和谐的法律机制。

六.案例分析

王斌余,宁夏一名普通的农民工,17岁开始到城市打工,在艰辛的生活中挣扎,备受欺侮。数次讨要工钱无果,愤怒之下连杀4人,重伤1人,后投案自首,被法院判处死刑。王斌余的故事被披露后,引起轩然大波,许多人为他打抱不平。杀人偿命,古以有训;但法外亦有人情在,学者认为“处以极刑违背人性”。这桩案子不仅引起法律上的争议,更重要的是,它让人们把目光更多的投向那些挣扎在社会底层的人们。

问题:结合案例谈谈我国构建和谐社会的必要性。

答案

第三十章法与和谐社会

一. 名词解释

1 环境权的一般定义是享受良好环境并进行支配的权利,具体内容包括:(l)健康、舒适、安全的环境保证;(2)当代人传给子孙后代的是不被污染、受破坏的自然资源要素;(3)当代人负有保护资源和改善环境的庄严义务,包括阻止环境破坏、排除侵害、恢复环境、采取良好措施预防环境破坏,等等。

2 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主要是由人与人的和谐、人与社会的和谐、人与自然的和谐、中国与世界的和谐构成的。

二. 单项选择(A)(B)(A)(B)(D)。

三.多项选择(ACD)。(ABCD)。(ABCD)(ABD)。(ABCD)。

四.简答题

1答:在社会科学领域,和谐通常指:(1)社会理念:和谐几乎承载和容纳了所有人对人类美好生活所寄托的愿望。(2)高级的、文明的社会生活方式和生存方式。文明的生活方式应当是高度和谐的,和谐的社会应该是人人享有幸福和自由的社会。(3)结构性社会平衡。

2答: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公平正义的社会。公平正义,就是社会各方面的利益关系得到妥善协调,人民内部矛盾和其他社会矛盾得到正确处理,社会公平和正义得到切实维护和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的根基在于作为执政党的中国共产党立党为公、执政为民,作为人民行使权力的机关的人民代表大会反映民意、集中民智、立法为公、监督为民,作为人民政府的国务院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为公、执法为民、科学理政、民主理政,作为司法机关的法院和检察院以维护公平正义为工作主题,民主司法、公正司法。总之,一切国家机关以人为本,为人民服务,是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的根本保证,也是构建和谐社会的根本保证。当然,公平正义的社会也表现为全体人民树立有理性精神支撑的平等观、公平观、正义观,富有正义感和公平心,并以公正的态度和行为方式对待他人和社会。

3答: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人与自然和谐相处,就是生产发展,生活富裕,生态良好。人是自然的一部分。人来自于自然,不仅集万物精华于一身,而且与万物一体,人的生存价值就在于融合自然存在、开发自然潜能。然而,人类经常忘记这一点,总是以人定胜天的姿态对待大自然,无情地搅乱自然秩序,打破自然平衡,破坏生态环境,结果导致物种大量灭绝,环境急剧恶化,资源日渐枯竭,人口迅速膨胀,地球的供养能力直逼临界,最终可能导致整个生态系统崩溃,从而加速地球的毁灭进程。人与自然失调必然影响到人类社会,资源和生态危机不仅导致大量自然灾害,而且有可能导致严重的社会冲突甚至战争。所以,和谐社会必然以人与自然和谐相处为前提。强调人与自然和谐,

并把人与自然和谐作为社会和谐的基本内容,就是要求人类善待自然,尊重自然,保护自然,正确理解自然,合理利用自然,建立人与自然相互依存的良性循环关系,建立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人口优化型社会,确保社会系统与自然生态系统协调发展,把和谐社会建立在稳定和平衡的生态环境之中。

4答: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上述科学内涵和基本特征是相互联系、相互作用的,需要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进程中全面把握和体现。在上述内涵和基本特征中,第一条也是最重要的一条,就是民主法治。民主法治在和谐社会的全部内涵和基本特征中具有统揽全局、支撑全局的作用,而不仅仅是其中的某一方面、某一部分。和谐社会与法治社会是互为表征的,和谐社会必然是法治社会,法治社会当然是和谐社会;只有在一个崇信民主,奉行法治的社会,构建和谐社会的其他要素才能够得到真正的实现;和谐社会的其它要素特征都包含着对法治的需求和依赖,人与社会、人与自然的许多问题最终都归结于法治问题,需要通过法治来解决。法律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因而必须依靠法律来推动和谐社会的构建,依靠法律来引导社会和谐的发展,依靠法律来保障和谐社会的实现。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了在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指导思想、目标任务、工作原则和重大部署等方面必须坚持民主法治,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实施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增强全社会法律意识,推进国家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活法制化、规范化,逐步形成社会公平保障体系,促进社会公平正义,进而实现和完成:到2020年,社会主义民主法制更加完善,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得到全面落实,人民的权益得到切实尊重和保障的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目标和主要任务。总之,可以说“民主是和谐之源,法治是和谐保障”。

五.论述题

1 答:我们的和谐社会是与和谐世界融为一体的。没有世界的和谐,难以有中国的持续和谐。在全球化时代,国际社会的矛盾必然转化为国内的社会矛盾。一国内部的和谐有利于世界和谐,世界和谐也会加强和巩固国内和谐。进入21世纪之后,以经济全球化为核心,包括公共事务全球化、人权全球化、环境全球化、法律全球化在内的全球化的程度越来越高,人类的交往增多,活动空间增大,国家间的相互依存关系大大加强,彼此协调、选择和实现共同利益的机会和余地空前增多。在这种情况下,实现双赢、共赢不仅是必要的,而且是可能的。现代的思维方式往往不追求以弱化或损害对方来达到自己的目的,这种冷战式的思维方式代价太大,损害了别人,自己也未必获得成功。相反,在对立面发展的同时实现自身的发展,这种双赢的发展模式风险最小,成功的几率最大。所以,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同时,要关心并致力于和谐世界的建设,为在平等、维护主权、互相尊重、互利和确保子孙后代发展前景的条件下实现全面协调发展做出贡献。

进入新世纪之后,和谐成为世界性话题。人类社会在20世纪经历了两次世界大战和战后的冷战时期。对战争和冷战的回观和反思,使各国人民和负责任的政治领导人不约而同地提出了共建和谐世界的问题。中国共产党和中国政府更是以“和谐外交”为主题,致力于世界和谐。世界媒体注意到,中国在对内倡导科学发展观,努力构建和谐社会的同时,对外也发出了共建和谐世界的倡议。

2005年6月30日至7月3日,胡锦涛主席对俄罗斯联邦进行国事访问期间,两国国家元首发表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俄罗斯联邦关于21世纪国际秩序的联合声明,提出“建设发展与和谐的世界”,并对“发展与和谐的世界”这一命题进行了全面的表述。“和谐地区”、“和谐亚洲”是“和谐世界”思想的重要组成部分。在胡锦涛主席建设和谐社会和和谐世界理念的指引下,在北京召开的第22届世界法律大会也把“法治与国际和谐社会”作为主题。

“和谐世界”理念体现了中华民族“和为贵”、“和而不同”、协和万邦的文化传统,体现了中国共产党的全球视野、全球意识和全球战略;强调尊重文化多样性和发展模式多样化,尊重各国独立自主选择发展道路的权利,尊重各国平等参与国际事务的权利;坚持国与国之间和平、民主、平等的原则,强调以合作共赢为目标,以合作谋和平,以合作促发展。尽管建设和谐世界会面临一系列困难和挑战,但是和谐世界这一人类文明的愿景是光明的,经过持续的努力是可以实现的。

推进国际社会和谐,建设和谐世界,关键是实现国际关系民主化,全球治理法治化。国际关系的民

主化首先指各国的事情应由各国人民自己决定,世界上的事情应由各国平等协商;其次指政治多极化和文化多元化,以及政治、文化领域的开放包容,尊重文明、宗教、价值观的多样性,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内政,尊重和维护各国自主选择社会制度和发展道路的权利,推动国家之间、区域之间的广泛对话与合作。国际关系的民主化是世界格局多极化的必然要求,也是民主这种处理公共事务的程序、技术、制度的延伸和普及,构建和谐世界必然要求通过民主的方式而不是强权的方式、和平的方式而不是战争的方式解决国家之间、地区之间的争端和纠纷。

2答:人与社会的和谐包括公民与国家的和谐,个体与集体的和谐,居民与社区的和谐,群体(阶层)与群体(阶层)的和谐等。

第一,公民与国家的和谐。公民与国家都是政治范畴,公民与国家的关系属于社会的政治关系。运用法律在权利与权力之间形成理性平衡,特别需要建立公民权利对国家权力的制约关系。国家的权力来自人民,或者是由人民让渡,或者是由人民代表大会授予。应当扩大公民有序地参与政治程序和公共生活的机会和渠道,以便行使管理国家事务和公共事务的权利,或表达利益诉求,或宣泄某种不满情绪,或维护自身利益;把公民与国家的关系建立在人民民主的基础上,依法保障公民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进一步加强对权力的制约监督。引导和维护公民与国家的和谐,要求建立健全权利救济制度,使被忽视的权利、被稀释的权利、被侵害的权利均能得到救济。要加强法律援助和司法救助,法律援助和司法救助是帮助弱势群体获得权利救济的方式之一。

第二,个体与集体的和谐。在自然和社会中,每个人既是个体,具有个体性;同时又是作为集体的成员而存在,因此具有集体性。既然集体是由个体构成的,那么,每个个体相对于集体而言具有优先性,集体应当为个体提供足够的独立而自由的活动空间,保障个体的物质利益和精神利益;然而,由于个体归根到底只是集体的一部分,是作为类存在的,他(她)的利益是集体利益的一部分,因此他(她)的独立、自由和利益总是要受到集体的共同规则的制约。不顾集体所固有的规则,个体就不能生活于集体之中,而不能生活于集体之中,也就等于丧失了独立和自由,最终也会失去个体的利益。进入21世纪后,各种思想文化相互激荡,人们受各种思想观念影响的渠道明显增多,程度明显加深,人们思想活动的独立性、选择性、多变性、差异性明显增强。在这种情况下,如何调节个人独立和自由与集体统一和整合、个体利益与集体利益的关系,尤为重要。

第三,居民与社区的和谐。社区是居民生活的场所,人们“八小时”之外的大部分时间是在社区度过的。因而,社区和谐对于所有居民来说都是极其重要的。构建和谐社区,使居民相安无事,友爱互助,人身财产安全,是实现和谐社会的基础。而良好的社会治安环境是和谐社区的关键因素。如果老百姓缺乏安全感,那就没有和谐可言。

第四,群体与群体、阶层与阶层的和谐。改革开放以来,随着我国经济从单一的国有经济和集体经济转变为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成分共同存在和共同发展,不同的利益群体和社会阶层开始出现;同时,随着社会治理模式和管理方式的多样化以及社会自治领域和事务的扩大,各种各样全国性、地方性、行业性的非政府组织纷纷出现。可以说,我国社会已经进入了利益多样化和利益主体多元化的时代。如果各种利益关系和矛盾不能及时有效地得到公正调整和解决,就会在各个社会阶层和群体之间造成对立,甚至引发社会不稳定。

面对利益和利益主体多元化的格局,首先要建立正确、及时反映各方利益的法律机制,让不同社会利益群体和社会阶层都能有平等的机会和渠道充分表达自己的利益诉求。在利益表达和民主协商过程中,政府要尽可能保持“政府中立”。“政府中立”意味着:(1)政府必须代表全体公众的利益,并且通过政治决策和公共政策使社会的利益格局达于均衡;(2)在各种利益的矛盾和冲突面前,依据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不偏不倚地处理矛盾和冲突;(3)认真听取社会各方面、各利益集团的意见和诉求,当某一利益群体没有代言人的时候为其指定代言人。

六.案例分析

(1)从这个案例以及诸多与之类似的案件我们可以看到建立和谐社会的必要性。1979年到2004年,我国经济高速发展,GDP总量增长了10倍,年平均发展速度达到9.4%,是世界上发展速度最快的

国家之一。然而,人民群众的生活水平和质量的提高并没有与经济增长同步,一些穷人仍然居住在贫民窟中甚至根本无房可居,不少人有病看不起,子女上不起学,这使得很多人、包括一些经济学家和社会学家对经济发展的目的产生怀疑。在利益表达方面,弱势群体的利益表达已经成为一个无法回避的问题。现在弱势群体尽管人数很多,但没有发言权,他们没有代言人,其自身利益受到强势阶层侵害时,往往束手无策。长此下去,在他们心中就会积淀“仇富”、“厌世”、“恨世”等消极思想,进而对执政党和政府产生离心倾向,少数激进分子可能会采取极端手段来寻求利益表达,形成社会动乱源。目前,“三农”、农民工、流动人口、城市拆迁户等社会问题之所以迟迟得不到解决,很大程度上和这些群体没有一个真正能为自己说话、争取自身利益的“代言人”,进而造成他们在公共政策决策中缺失话语权有关。由于弱势群体的资源有限,合法渠道不通,不得不采取施压型群体行动(例如静坐、集体上访、非法举行集会游行、围堵和冲击党政机关)来宣泄利益诉求。这样的利益诉求方式必然导致社会的不稳定、不和谐。

(2)和谐社会是以人为本的社会。用法律语言表述,以人为本,就是以人的权利为本,以人权为本。尊重和保障权利和人权是和谐社会的基本特征,也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前提。只有充分尊重和保护公民权利和人权,使人民群众意识到自己在国家和社会中的主人和主体地位,切实感受到自己是人,有做人的权利,才能增强对国家的认同,才能满腔热情、扎扎实实的去学习、工作和创造,为构建和谐社会做出贡献。当前,尊重和保障人权的一个现实问题是社会弱者的权利保护。在经济改革和社会转型过程中,不可避免地出现了社会弱者以及由他们构成的弱势群体,例如,国企下岗职工、城镇农民工、失业或待业者、残疾人以及其他在经济上、文化上、政治上、心理上处于弱势地位或不利状态的人。如何对待和改善弱势群体的生存状况和发展环境,是构建和谐社会必需解决的紧迫问题。弱势群体的利益本质上属于人权范畴。尊重和保障人权首先想到的应该是社会弱势群体的人权。当我们把弱势群体的利益上升到人权的高度时,就会倍加关注和重视他们的处境,增强改善他们处境的法律意识和宪法责任。在宪法面前,关注和保护弱势群体的人权,不仅是我们应有的道德关怀和福利救济,更是各级党委、政府和社会组织肩负的宪法责任,是我们每一个公民应尽的社会责任。同时,也要清醒地认识到,如果我们现在还不重视解决社会弱势群体的切身利益,到头来就要承担巨大的社会风险,甚至要用更大的代价去平息动乱和反社会的暴乱。

自然法与和谐社会

西塞罗的《法律篇》现存有三卷[3],其结构安排大致是这样的:第一卷是关于法律、正义和善的通论,相当于文章的总论部分,第二卷中,西塞罗在简要回溯了第一卷中关于法律的观点之后,论述了他的理想国家中的宗教法,第三卷则重点阐述了关于国家治理的法律,提及了国家的权力分配和制度安排,第二、三卷可以看作是文章的分论部分。现在人们最为重视的是第一卷,在这一卷中,西塞罗阐释了他关于自然法、正义、理性、善等这些基本范畴的界定和意义,而这些基本范畴也可以说是西塞罗法律思想体系中的关键词,因此如果能比较清楚地说明这几者之间的关系,也许就比较清楚地表达了西塞罗的法律思想。 一、理性与法律 一般而言,人们认为西塞罗深受古希腊斯多葛学派哲学思想的影响,[4]这一学派推崇理性主义,认为智者的生活必须和自然理性相契合。在西塞罗那里,理性构成了法律的基础和本源,他对法律的一个基本的界定是“法律是植根于自然的、指挥应然行为并禁止相反行为的最高理性,……这一理性,当它在人类的意识中牢固确定并完全展开后,就是法律。”[5](law is the highestreason , rooted in nature , which commands things that must be done and prohibits the opposite . When this same reason is secured and established in the human mind , it is law . [6])法律是源于自然的理性,在西塞罗看来,这种理性其实是超越了人类的理性,它首先是自然中本来就具有的,是自然的、是神的理性,因而“(最高的法律)这种法律的产生远远早于任何曾存在过的成文法和任何曾建立过的国家”[7]。那么自然的理性是什么,西塞罗基于什么样的事实认为理性是法律的基础和来源,在这样的法律中,人的理性又发挥着什么样的作用? 我们知道任何的哲学思考都会有一个不可再探究的前设,这个前设构成了其后思想体系的逻辑起点,西塞罗的前设是整个大自然所呈现出的井然有序、美丽丰富,而自然之所以具有这样的秩序和面貌,他认为应当不得不承认在人类之外存在着某种超凡的、治理着自然中的一切的力量,“只是由于不朽的众神之威力,或者是由于他们的性质、理性、力量、思想、意志,或任何其他可能使我的意思更为清楚的术语,整个大自然才得以治理?”[8]因而说自然是当然具有理性的,这是西塞罗法律思考的前提和起点。这种自然的理性也就是神的理性和力量的体现。而人是来源于神的,“经过上天不断的变化和革命,出现了适合撒播人类种子的时刻。当这种子散落并播遍地球时,种子得到了灵魂这一神的惠赠。”[9]因此人和神之间存在着一种血缘关系,神是人的创造者,人来源于神,在神创造了人的同时,人也获得了神的理性,人“被赋予

2020版新教材高中政治课堂检测素养达标1.1.1从原始社会到奴隶社会含解析新人教版必修1

从原始社会到奴隶社会 1.原始社会生产关系从根本上来说,是由决定的。( ) A.低下的生产力水平 B.原始的公有制 C.共同参加劳动 D.人们在生产中的地位和相互关系 【解析】选A。生产力决定生产关系,原始社会生产关系是由低下的生产力水平决定的,选A;B、 C、D都属于生产关系内容。 2.达尔文在环球考察中记述这样一个故事:一个欧洲人来到美洲的火地岛,送给岛上居民一条被子。不料接受赠物的居民把被子撕成一块块布片,分给当地的每一个人。好端端的被子变成没有用的碎布片。这分送布片的举动主要说明 ( ) A.当时居民不需要被子 B.当地居民仍然保持着平均分配的原始习俗 C.当地人实行生产资料归集体所有 D.当地居民把被子撕成布片更好用 【解析】选B。分送布片的举动属于平均分配产品,选B。A、C、D材料未体现。 3.原始社会后期,标志着生产力发展到一个新的水平的是( ) A.新石器的出现 B.畜牧农耕的出现 C.私有制的出现 D.金属工具的出现 【解析】选D。生产力发展水平的标志是生产工具,注意时间是原始社会后期,因此选D;A不符合时间,B不是标志,C是生产关系范畴。 【补偿训练】 “石斧凿洪荒,弓箭穿林莽”形容的是( ) A.原始社会生产力的状况 B.原始社会生产关系的状况 C.原始社会氏族组织的状况 D.阶级社会生产力的状况 【解析】选A。生产力发展水平的标志是生产工具,石斧、弓箭都是生产工具,反映的是生产力

水平,选A。 4.约公元前2070年,我国历史上第一个王朝建立,原始社会结束了。我国原始社会结束的主要原因是 ( ) A.社会生产力的发展 B.生活水平的提高 C.夏朝的建立 D.贫富分化出现 【解析】选A。在原始社会后期,随着社会生产力的发展,禹的儿子启已有强大势力,禹死后,启继承父位,建立了夏朝,原始社会结束。可见,原始社会结束的主要原因在于社会生产力的发展。 5.原始社会解体和国家产生的标志是( ) A.阶级的产生和阶级矛盾的出现 B.私有制的产生 C.私有制度和奴隶制度的发展 D.军队、法庭、监狱等一系列国家机器的出现 【解析】选D。私有制的产生到阶级的出现有一定的过程,题干要求是决定原始社会解体和国家产生的标志。出现军队、法庭、监狱等一系列国家机器,意味着原始社会解体和国家产生,选D。 【补偿训练】 原始社会没有人剥削人的现象,其根本原因在于( ) A.生产资料归集体所有 B.人们没有私有观念 C.生产力水平极其低下 D.脑力劳动和体力劳动的分工 【解析】选C。把握题干中“根本原因在于”的要求,是生产力决定生产关系,所以选C;A、B 不是根本原因,D不是原因。 6.人类进入文明时代的重要标志是( ) A.金属工具的使用 B.城市的繁荣和文字的发明 C.奴隶制国家的形成 D.实行平均分配产品 【解析】选B。城市的繁荣和文字的发明是人类进入文明时代的两个重要标志,选B。金属工

浅谈法治与和谐社会的关系

浅谈法治与和谐社会的关系 发表时间:2008-12-17T11:34:46.153Z 来源:《中小企业管理与科技》供稿作者:谢连华 [导读] 胡锦涛同志指出:“我们所要建设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应该是民主法制、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和谐社会以“民主法制、公平正义、”为首,这就清楚地表明了法制对于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作用。 胡锦涛同志指出:“我们所要建设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应该是民主法制、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和谐社会以“民主法制、公平正义、”为首,这就清楚地表明了法制对于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作用。 一、法制与和谐社会的概念 法制是指在某一社会中,任何人都必须遵守法律,包括制定者和执行者本身。政府及个人的行为必须是法律许可的,即法律是社会最高的规则,没有任何人或机构可以凌驾法律之上。和谐社会就是社会系统中的各个部分、各种要素都处于一种相互协调的状态。和谐社会就是全体人民各尽其能、各得其所而又和谐相处的社会,是民主法制、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因此法制即是和谐社会的必备要素,又对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形成发挥着重要作用。 二、法制与和谐社会的关系 (一)、法制所维系的“秩序”是和谐社会形成的标志 在最广泛的意义上,“秩序”是指自然界和人类社会发展和变化的规律性现象,包括自然秩序和社会秩序。法制所维护的秩序主要是指社会秩序,它意味着一种有序的社会状态,这种有序性是通过正常的社会关系的稳定性、社会结构的有序性、事物运行的规范性、事物发展的程序性、事件的可预测性等表现出来。 和谐是一种有序的状态,和谐社会必定是运行有序的社会,社会运行有序体现在经济、政治、思想、文化、社会生活等各个方面都有章可循,社会纠偏机制能够及时发挥作用。一个社会安定有序,本身就是不同利益群体各尽所能,各得其所,而又和谐相处的表现。社会的和谐除了要有稳定安宁的政治环境,还要有运行良好的社会秩序。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所需要的秩序是建立在“现代的稳定”(动态的稳定)之上,即在现代的市场经济和民主政治的条件下,把稳定理解为过程中的平衡,并通过持续不断的调整来维持新的平衡。 法制是维持社会秩序的重要手段。良好的秩序是和谐社会的基本标志,法制的功能和使命就是通过有效地解决纠纷、防止纠纷来形成和维持秩序。第一,法制能有效地解决纠纷。在社会生活中,不同的群体有不同的利益追求,这种差异在丰富社会生活内容的同时,也容易造成人们之间的冲突和混乱,如果有大量的社会冲突不能得到有效解决,社会秩序无法形成,更谈不上社会和谐。第二、法制能有效地预防纠纷的发生。法制不是万能的,因为它不可能防止任何具体纠纷的发生。 (二)、法制所保障的人权是和谐社会的基础 人权概念是个十分广泛的概念,也是一个历史的不断发展的概念。它的深刻内涵可以从三个层次去理解:人权,作为一种道德权利,它表达一种正当合理的要求,即作为人应该享有的权利;作为一种法律权利,它描述以种制度安排,其中利益得到法律的保护,选择受到法律效力的保障,商品和机遇在有保障的基础上提供给个人;人权更是一种实有权利,即实实在在的实现权利,它的实现除了依赖于一定的经济基础和社会条件,还要有法律的确认和保障。 尊重和保障人权是和谐社会形成的基础。社会是由不同个人、群体、阶层构成的,在这个共存共生的过程中,人与人之间会产生矛盾和冲突。但为了生存和发展,必须学会协调、合作和互助,这是人类共同生存的基本原则。人类能够更好地同生共存的基础在于人们享有其应当享有的基本权利,比如尊重人性、保障人权、捍卫自由、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等,这些对每个人都是有利的,因而能够得到普遍的认同和遵守,社会通过自由、平等与竞争使人们各得其所、各安其位,从而促进了社会的和谐发展。一个社会只有尊重和保障人权,使社会中的大多数成员成为社会的积极主体,每个人就能够充分发挥主动性和创造性,从而使整个社会具有和谐发展的生机与活力。 法制是实现人权的可靠形式。实现充分的人权是人类长期以来追求的理想,而它作为法制的价值取向,只有在社会主义国家才可能有理论变成现实。首先,法制为人权的实现提供法律依据。人权在本质上属于国家内部管辖问题,如果得不到法制的确认与保障,人权便无法实现。只有通过一国法律的确认和保障,在人权受到侵犯的时候,才能依法受到保护,才能依法对侵犯人权的行为予以制裁;法制规定的一套严格、完备、科学合理的司法救济程序,为人权的实现提供了明确的方法和途径。其次,法制为人权的实现提供了相关的体制、机制保障。人权的实现必然要求建立保障人权的体制,必然要求有一个实现人权的运行机制,而这种体制、机制,也只有依靠法治才能予以建立。 (三)、法制所维护的正义是和谐社会形成的前提 正义,同公平、公正、合理等所表达的意思基本相同,都是人类所追求的一种理想状态。在伦理学意义上,正义要求人们各得其所,满足其合理的、公正的需要和要求;在政治、经济上,正义指一种与社会发展的理想相符合、足以保证人们的合理需要和利益的制度,他的实现与否取决于社会制度的保障。 维护公平与正义是和谐社会形成的前提条件。人类社会是一个利益互动的社会,《史记》云:“天下熙熙,皆为利来;天下攘攘,皆为利忘。”马克思说:“人们奋斗所争取的一切,都同他们的利益有关。”利益使我们人类社会既存在着利益的一致,又充满着冲突。一旦社会的尖锐利益冲突演化成剧烈的政治冲突,社会和谐就随之失去了制度的保障。所以,没有社会的公平正义,就没有社会的和谐稳定。 法治是实现正义的有效方式。正义作为法制的宗旨和目的,其本身就蕴藏于法制的丰富内涵之中,法制只能实现全面正义才能找到其合理的位置。和谐社会的基本形式是人与人的和谐,其核心的问题是要协调好人与人之间的利益关系,公平地分配社会权益,使每个人都各得其所,各得其力。 (四)、法制所追求的效益是和谐社会形成的目的 从经济学的观点来看,效益的基本含义是:从一个给定的投入量中获得最大的产出,即以最少的资源消耗取得同样多的效果,或以同样的资源消耗取得最大的效果。一个有效益的社会,就是能够以同样的投入取得比别的社会更多的有用产品,创造更多财富和价值社会,亦即自然、社会和人文资源优化的社会。法治,作为一种治国方略或调控方式,责无旁贷的富有这样的经济与社会宗旨:有利于人的解放与发展,有利于生产力的进步与提高,有利于社会资源的保护、合理的配置及高效利用。 追求效益是和谐社会形成的目的。和谐社会必然是物质财富相对宽裕的社会。人类社会发展的历史表明,物质财富匮乏所造成的贫困,是造成社会发展不和谐的根本原因。物质财富的生产是人类社会赖以存在和发展的基础。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社会主义的本质是解放和发

法理学简答题(附答案)

法理学简答题(附答案) 1.为什么说马克思主义法学的出现为法学领域带来了根本变革 2.法有哪些的基本特征 3、法的产生有哪些共同规律 4、当代中国法律适用的原则 5、当代中国法学应在哪些方面作出努力。 6、法的规范性作用可分为哪几种作用 7、如何理解法的作用的局限性 8、学习法理学有哪三个方面的意义 9、我国法律在调节各种利益关系矛盾时应遵循哪些准则 10、执行社会公共事务方面的法律大体上有哪几种 11、法制一词大体上有哪三种含义 12、西方法律思想史中法与正义的关系问题有哪些重要观点 13、当代中国法的社会作用主要有哪些 14、简述法产生的条件和原因 15、简述社会主义法制对人权的作用 16.划分部门法的原则 17.法的适用的特点 18、广义违法行为的概念及构成因素 19、法律关系客体和分类 20.科技进步为什么需要法律的保障和推进 21.法的执行的特点 22、立法的特征 23、简述社会主义法与经济的相互作用 24、法律与道德的联系与区别 25、权利与义务的关系 26、法律与宗教的区别 27、权利本位法的特点 28、法产生的一般规律 28、法产生的一般规律 29、社会主义法与共产党政策的异同点 30、法的价值的特征 参考答案:1答:首先,马克思主义法学是以唯物史观为基础,法是国家意志的体现,归根到底是由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科学地阐明了法的本质及其发展规律。(2分) 其次,马克思主义法学认为,法不是超阶级的,它是由掌握国家权力的阶级制定出来的,是为一定阶级的利益服务的。(2分) 再次,马克思主义法学认为,法是随着私有制、阶级和国家的出现而出现的,到了共产主义社会,法将趋向于灭亡。(2分) 2答:1、法是调节人们行为的规范。(2分) 2、法是国家制定或认可的。(2分) 3、法规定人们的权利、义务、权力。(2分) 4、法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2分) 3答:1、对人的行为的个别调整逐步发展到规范性调整,即不是对特定的人和事的调整,而是对一般人和事的调整。(2分) 2、由习惯演变为习惯法再发展到成文法。(2分) 3、从法律、道德和宗教三种规范混为一体逐渐转化为各个相互独立的不同社会规范。(2分) 4答:1、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1.5分) 2、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1.5分) 3、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1.5分) 4、国家赔偿与司法责任(1.5分) 5答:1、必须坚持邓小平理论和党的基本路线的指引。(1分) 2、着重研究我国社会主义法律的理论和实践。(1分) 3、贯彻执行理论联系实际的原则。(1分) 4、贯彻双百方针。(1分) 5、借鉴一切有用的知识。(1分) 6、专业法学工作者对法学所作的努力。(1分) 6答:1、指引作用。又对本人行为的指引,确定的指引和有选择的指引。(2分) 2、评价作用。(1分) 3、教育作用。(1分) 4、预测作用。(1分) 5、强制作用。(1分) 7答:1、法并不是调整社会关系的唯一手段。(1.5分) 2、徒善不足以为政,徒法不足以自行。(1.5分) 3、法律的抽象性、稳定性与现实性的矛盾。(1.5分) 4、法律所要适用的事实无法确定。(1.5分) 8答、1、对学习其他法学学科或课程具有普遍指导意义。(2分) 2、有助于提高自己的法律意识,增强民主与法制观念。(2分) 3、有助于我们进一步理解马克思主义法学,划清马克思主义法学和资产阶级法学的原则区别。(2分) 9答、1、兼顾国家、集体、个人三者利益。(1.5分)2、兼顾多数利益与少数利益、长远利益与眼前利益、整体利益与局部利益。(1.5分) 3、效率优先,兼顾公平。(1.5分) 4、善于选择最佳方案。(1.5分) 10答、1、为维护人类社会基本生活条件的法律,如有关自然资源、医疗卫生、环境保护已经基本社会秩序的法律。(1.5分) 2、有关生产力和科学技术的法律。(1.5分) 3、有关技术规范方面的法律,如使用设备工序、执行工艺过程等方面的法律。(1.5分) 4、有关一般文化事务的法律。(1.5分) 11答、1、静态意义的法律和制度,简称法律制度。(2分) 2、动态意义的法律,即立法、执法、守法、对法律实施的监督等改革环节构成的系统。(2分) 3、“依法办事”的原则,即“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2分) 12答:1、法本身代表正义,法与正义是等同的。(2分)2、正义是衡量法(指实在法)是否符合法的目的及正义的准则。(2分) 3、法与正义(道德)是无关的,至少没有必然的联系,一个不正义、不道德的法律,只要合法地制定,仍然具有法律效力。(2分) 13答:1、维护秩序,促进建设和改革开放,实现富强、民主与文明。(1分) 2、根据一定的价值准则分配利益,确认和维护社会成员的权利义务。(1分) 3、为国家机关和国家公职人员执行公务的行为提供法律依据,并对他们滥用权力或不尽职责行为实行制约。(1分) 4、预防和解决社会成员之间以及他们与国家机关之间或国家机关之间的争端。(1分) 5、预防和制裁违法行为。(1分) 6、为法律本身的运作和发展提供制度和程序。(1分)14答:1、经济原因:法的产生是由多种社会因素相互 作用的产物,但这些因素又是在阶级因素最终起决定作 用的条件下相互作用而产生的,法是商品生产和交换的 产物。(2分) 2、阶级原因:是当时阶级划分、阶级斗争的结果,产 生了私有制、国家和阶级,作为统治阶级的奴隶主,利 用国家和法律来维护自己的统治。(2分) 3、其他原因:随之社会的发展,社会公共事务比以往 的原始社会复杂,为了处理这些事务,原始社会中的简 单的习惯不能适应,因而需要一种新的行为规则即法 律。还有人的独立意识的成长也促进了法的产生,人文、 地理等因素也有影响。(2分) 15答:1、社会主义立法直接确认和保障人权(1.5分) 2、社会主义法的实施直接维护和保障人权(1.5分) 3、社会主义法制对人权得以实现的环境发生作用(1.5 分) 4、参加国际人权条约,维护和保障人权(1.5分) 16答:1、合目的性原则(1分) 2、从实际出发的原则(1分) 3、适当平衡的原则(1分) 4、相对稳定的原则(1分) 5、重点论原则(1分) 6、辩证发展的原则(1分) 17答:1、由特定的国家机关及其公职人员根据法定职 权和法定程序,具体应用法律处理案件的活动,具有国 家权威性。(1.5分) 2、是司法机关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实施法律的活动, 具有国家强制性。(1.5分) 3、是司法机关依照法定程序、运用法律处理案件的活 动,具有严格的程序性和合法性。(1.5分) 4、必须有表明法的适用结果的法律文书,这些法律文 书具有法律约束力。(1.5分) 18答:违法行为指所有违反法律的行为,包括犯罪行 为和狭义的违法行为。(1分) 由五个构成因素: 1、以违反法律为前提(1分) 2、必须是某种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1分) 3、必须是在不同程度上侵犯法律上所保护的社会关系 的行为(1分) 4、一般必须有行为人的故意或过失(1分) 5、违法者必须具有法定的责任能力或法定行为能力(1 分) 19答: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3 分) 分类:物、精神财富和法律关系主体的行为(3分) 20答:1、科技优先发展的战略地位需要法律加以确认 (1.5分) 2、科技活动引起的社会关系需要法律调整(1.5分) 3、参加国际科技经济的竞争与合作需要法律的保障 (1.5分) 4、对科技成果的非道德使用可能造成的社会危机需要 法律加以防治(1.5分) 21答:1、以国家的名义对社会进行全面管理,具有国 家权威性(1.5分) 2、法的执行的主体是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职人员(1.5 分) 3、法的执行具有国家强制性(1.5分) 4、法的执行具有主动性和单方面性(1.5分) 22答:1、是一项国家机关的活动,是同国家权力紧密 联系的活动(1.5分) 2、是国家机关的法定职权活动,是宪法和法律规定的 专门国家机关的职权活动(1.5分) 3、是依照法定程序进行的活动(1.5分) 4、是一项具有专业性和技术性的活动。(1.5分) 23答:1、经济对社会主义法具有决定作用(1分) 立法应考虑是否有利于生产力的发展。(1分) 立法应正确处理各种物质利益关系。(1分) 2、社会主义法对经济具有服务作用(1分) 法体现社会主义经济建设的战略部署并保障其顺利实 现,维护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和促进经济体制改革。 (1分)法直接促进生产力的发展。(1分) 24答:法律与道德的一致性: 观念层面,法律观念和道德观念基本是同一的。(1分) 从秩序层次来看,法律秩序和道德秩序是很难区分的。 (1分)从阶级本质看,阶级本质相同的法律与道德的 功能是一致的。(1分) 法律与道德的区别:产生的社会条件不同。(1分)表 现形式不同。(1分)体系和结构不同。(1分)作用范 围不同。(1分)作用机制不同。(1分)保障实施力量 和制裁方式不同。(1分) 25答:权利与义务的关系 结构上的相关关系。(2分)数量上的等值关系。(2分) 功能上的互补关系。价值意义上的主次关系。(1分) 26答:法律与宗教的区别 产生的条件不同。(1分)创制的主体不同。(1分)调 整的范围不同。(1分)适用的对象不同。规范的内容 不同。(1分)实施的方式不同。(1分) 27答:权利本位法的特点 第一,社会成员皆为法律上平等的权利主体。(2分) 第二,在权利和义务的关系上,权利是目的,义务是手 段。(2分)第三,在法律没有明确禁止或强制的情况 下,可以作出权利推定。(2分)第四,权利主体在行 使其权利的过程中,只受法律所规定的限制。(2分) 28答:法产生的一般规律 第一,法律制度是在私有制和阶级逐渐形成的社会 背景下孕育、萌芽,并与国家组织相伴发展和确立起来 的。(2分)第二,法律制度形成过程是一个行为的调 整方式从个别调整发展为一般调整的过程。(2分)第 三,法律制度的形成经历了由习惯演变为习惯法再发展 成为成文法的长期过程。(2分)第四,法律、道德和 宗教等社会规范从混饨一体逐渐分化为各自相对独立 的规范系统。(2分) 29答:社会主义法与共产党政策的异同点 社会主义法与共产党政策的一致性: 经济基础相同。(1分)阶级本质相同。(1分)指导思 想相同。(1分)历史使命相同。(1分) 社会主义法与共产党的政策的区别: 体现的意志不同。(1分)实施的方式来不同。(1分) 表现形式不同。(1分)调整的范围不同。(1分)稳定 程度不同。(1分) 30答:法的价值的特征 社会性与阶级性的统一。(1分)主观性与客观性的统 一。(1分)相对性与绝对性的统一。(1分)目的性与 手段性的统一。(1分)特殊性和普遍性的统一。(1分) 1

法理学知识点总结之法与社会

法理学知识点总结之法与社会 导语:笔者对国家统一法律资格考试的八大部门法的重要知识点和经典例题进行了汇总,希望能够给小伙伴们提供一点帮助。由于内容太多,所以每篇文章只有一两个知识点,如有需要可以关注笔者系列文章。 一、法以社会为基础 二、法对社会的调整 【真题示例】 奥地利法学家埃利希在《法社会学原理》中指出:"在当代以及任何其他的时代,法的发展

的重心既不在立法,也不在法学或司法判决,而在于社会本身。"关于这句话涵义的阐释,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2009/1/7,单选) A.法是社会的产物,也是时代的产物 B.国家的法以社会的法为基础 C.法的变迁受社会发展进程的影响 D.任何时代,法只要以社会为基础,就可以脱离立法、法学和司法判决而独立发展【分析】埃利希的这句话表明法律是要以社会为基础的,并随着社会变化而变化,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在归根结底的意义上最终决定着法律的本质,法律是社会的产物。选项A、B、C 都是正确的。法只要以社会为基础,就可以脱离立法、法学和司法判决而独立发展的说法太过绝对。选项D错误。 二、法与经济的一般关系 二、法与科学技术

【真题示例】 生物科技和医疗技术的不断发展,使器官移植成为延续人的生命的一种手段。近年来,我国一些专家呼吁对器官移植进行立法,对器官捐献和移植进行规范。对此,下列哪种说法是正确的?(2006/1/6,单选) A.科技作为第一生产力,其发展、变化能够直接改变法律 B.法律的发展和变化也能够直接影响和改变科技的发展 C.法律既能促进科技发展,也能抑制科技发展所导致的不良后果 D.科技立法具有国际性和普适性,可以不考虑具体国家的伦理道德和风俗习惯 【分析】法律与科技相互作用、相互影响。一方面科技为立法提出了新问题,为司法提供了新技术,科技促进法律观念的更新,促使法律方法的进步,但是科技的发展变化并不能直接

法理学重点整理

法理学重点整理 1.法学研究对象的认识论(了解分析法学派、自然法学派、社会法学派及本书观点) 2.法学的研究方法(了解有哪几种) 3.法理学的性质 4.马克思主义法理学中国化的进程(了解三次飞跃,重点是第三次飞跃) 5.马克思主义关于法的本质的基本观点 6.法的基本特征 7.法的作用及其分类(学会区分法的作用的分类,重点法的规范作用) 8.法的局限性 9.法的定义(了解各种学说,重点是马克思主义的法定义) 10.法的渊源的内涵及类别(注意区分成文法和不成文法,习惯法和习惯) 11.当代中国法的正式渊源和非正式渊源 12.法的分类(了解划分方法,注意一般法和特别法的效力位阶) 13.法的效力范围(掌握法的对象效力遵循的原则;法的时间效力中最重要的是法的溯及力及原则;了解法的空间效力) 14.法的效力冲突及处理原则 15.法律体系的概念及特点 16.法律部门的概念及特点 17.法律部门的划分标准 18.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注意已经形成了,注意和法治体系不要混淆;了解当前九个主要法律部门) 19.法律概念的分类 20.法律规则(了解三要素说、二要素说,重点法律规则的三大特点) 21.法律规则的分类 22.法律原则的概念及作用(了解) 23.法律原则与法律规则的区别 24.法律原则的分类(了解) 25.法律原则的适用

26.权利和义务的概念(了解各种学说,重点是P131页) 27.权利和义务的分类(了解不同的分类,重点应有权利和义务,现实权利和义务,法定权利和义务;一般权利和义务与特殊权利与义务;第一性权利和义务与第二性权利和义务) 28.权利和义务的关系(了解关系,重点是权利本位的四个法律特征) 29.法律行为的概念及基本特征 30.法律行为的结构(了解内在方面与外在方面包含哪些) 31.法律行为的分类(了解即可,注意合法行为与违法行为;公法行为与私法行为;主行为与从行为) 32.法律关系的概念与特征 33.法律关系的分类(了解有哪几种分类,重点是调整性法律关系与创设性法律关系;纵向法律关系和横向法律关系;第一性法律关系和第二性法律关系) 34.法律关系的主体(了解有哪几种) 35.法律关系主体的资格(重点是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36.法律关系客体的概念和特征及种类 37.法律规范的概念 38.法律事实的概念和种类(注意区分法律事件和法律行为) 39.法律责任的概念 40.法律责任的构成 41.法律责任的种类(了解即可) 42.法律责任的原则概念及种类 43.法律责任的认定与规则原则 44.法律责任的承担(了解有哪些方式,注意违宪制裁) 45.法律责任减轻的情形 46.法律责任免除的条件和方式 47.法的起源的一般规律 48.法和原始习惯的区别 49.法的历史类型(了解有哪几种) 50.法律演进的概念及基本规律

法理学第三十章 法与和谐社会 A

第三十章法与和谐社会 一. 名词解释 1环境权 2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二. 单项选择 1.《吕氏春秋》中讲道"正六律,和五声,杂八音,养耳之道也"这是(A)范畴的和谐。 A.美学 B.科学 C.哲学 D.法学 2.提出“君子和而不同,小人同而不和”这一观点是下列哪一位思想?(B) A.老子 B.孔子 C.孟子 D.荀子 3.在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内涵和基本特征中,最重要的一条是(A)。 A.民主法治 B.诚信友爱 C.安定有序 D.人与自然和谐相处 4.环境权是一项(B)。 A.普通权利 B.基本人权 C.宪法权利 D.经济法上的权利 5.当前,尊重和保障人权的一个现实问题是(D)。 A.国企下岗职工的保障 B.农民工的权利维护 C.公民个体的权利保护 D.社会弱者的权利保护 三.多项选择 1.和谐一般存在以下范畴中 A.美学 B.科学C.哲学 D.社会科学 2.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科学内涵包括 A.民主法治、公平正义 B.诚信友爱、充满活力 C.安定有序 D.人与自然和谐相处 3.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主要是由构成的。 A.人与人的和谐 B.人与社会的和谐 C.人与自然的和谐 D.中国与世界的和谐 4.引导和维护人与人和谐的法律机制包括 A.明确个体身分及其权利和义务的法律机制 B.确保人与人之间诚实信用的法律机制 C.加强社会自治的法律机制 D.化解矛盾和纠纷的法律机制 5.在我国的环境法律体系中确立环境权的核心和支点地位所具有的意义是 A.这将使环境法成为由核心价值构筑和统一起来的规范体系,共同服务于人民的环境利益 B.这有助于提高广大人民群众的环境保护意识 C.这将增强政府保护环境的责任意识 D.这将为公民或团体提起环境诉讼提供维权动力 四.简答题 1简述作为社会科学范畴的“和谐”。 2简述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公平正义的社会。 3简述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

同等学力法理学

第一编 法理学 一、 法理学在法学体系中的地位如何? 1、 法理学是法学的基础理论。法理学不同于其他法学学科之处在于,法理学提供的不 是法的具体、 实 用的知识, 而是法的抽象的、 基础的理论, 是一定时代的法的精神、 理念的表达。 2、 法理学是法学的方法论。首先,法理学的理论对法学研究具有方法论意义。法理学 所提供的科学理 论往往构成人们进一步认识与理解法律现象的科学思路和方法。其 次,法学方法论是法理学的重要 研究内容。 研究方法正确与否对法学研究至关重要。 3、 法理学是法学的意识形态。首先,法理学深受一定意识形态的影响。其次,法理学 是法学的意识形 态。法理学提出的法的一般理论,是对法的基本理论的本质性理解 和导向性阐释,体现了法学的总 体性精神结构和独立自主的挂念特征,是整个法学 的根基和灵魂。 二、 简述资产阶级法理学的特征。 近代资产阶级法学世界观的核心是自由、 平等、 人权和法治, 其典型的表达形式是自然 法学派的“社会契约论”和“天赋人权论” ,以及契约自由、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罪刑法定 主义等现代法律制度的基本原则。 第二次世界大战前后, 自然法学派、 社会法学派和分析法学派成为西方法理学的三大主 流学派。 三、 简述马克思主义法理学的世界观和方法论。 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是马克思主义法理学的世界观和方法论, 对法理学的作用不是 在个别问题和具体的细枝末节上, 于 法律现象及其规律性的全局性、 他学 派的根本特征。 意义: 而是表现在如何认识法律现象的世界观和方法论, 涉及关 整体性、 根本性的问题, 这是马克思主义法理学不同于其 1、 马克思主义关于思维和存在, 社会意识和社会存在的关系的理论对于认识法律现象的性 质具有认识论的 根本意义。 2、 马克思主义关于生产力和生产关系, 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的理论为理解法律现象的历史 发展,剖析法律 现象在社会结构中的地位和功能奠定了理论框架。 3、 马克思主义关于阶级和阶级斗争的理论和阶级分析的方法为认识法律现象的本质和发 展规律提供了基本 线索。 4、 马克思主义关于普遍联系的辩证法为认识法律现象和社会现象的关系, 以及认识法律现 象之间的关系给 出了整体思路。 具体研究方法:价值分析方法、实证分析方法。 同等学力法学综合复习考点精要之 法理学 第一章法的概念与本质 06,不定, 8 ):自然法学派、社会法学派和分析法学派。 第二章法的要素 08,不定, 10)表现在两个方面:一,认知功能;二,构成功能。 法律概念的种类 ( 07,简答, 1): 法律概念是对各种法律现象或法律事实加以描述、 概括的概念。 法律概念, 其本身不是法律 规则或法律原则, 而是表述规则和原则之内容的工具。 从这个意义上说, 法律概念不是完全 独立的法的要素,它总是依附于法律规则或法律原则。 根据其内容可以分为: 基本的法律概念和非基本的法律概念, 根据其所描述的对象, 可以分 为时间概念、空间概念、 涉人概念、 涉事概念和涉物概念等。 按照规则所调整的关系是否发 生于该规则产生之前,可以把法律规则区分为确认性规则与构成性规则。 ( 05,不定, 18)。 法律规则与法律条文的关系 ( 08,判断, 1):法律规则与法律条文不同。法律条文只是法 律规则的表述形式, 二者不是一对一的关系。 一个法律规则的全部要素是通过数个法律条文 加以表述的, 有时, 法律规西方法理学的三大主流学派( 法律概念的功能

原始社会奴隶社会封建社会的区分

在下写一自己的点愚见,供你参考,希望能对你有用,就不去网上大规模复制 摘抄了,相信那样对你也是一种敷衍,因此我就用自己的话说一说。由于本人 学识浅薄了一点,请允许我就用中国来举例子吧,这样也许还便于我解释,也 好理解。当然,如果你都知道的话,那就采纳更好的答案吧,因为我对外国的 三种社会制度的发展还是很了解。 从生产方式和生产资料占有制度来区别的话,原始社会是最低级,最原始初 等的社会,此时期生产活动和生产资料的占有以及分工是处于一种相对平衡和 自由的阶段,大家共同干活,共同吃饭,收获的多,就多吃,收获的少,大家 就一起挨饿,简单的可以这样说;奴隶社会就不同了,奴隶制社会的主要的就 是人可以占有人,说白了就是奴隶就是奴隶主的私人物品,生杀死活由奴隶主 决定,奴隶人身自由被剥夺;封建社会就比较有意思了,因为,奴隶的人身自 由得到了保证,土地却是作为最重要的生产资料,地主占有并瓜土地,同时农 民为了生活不得不依附土地,同时贵族地主阶级就可以名正言顺的占有和剥削 农民了。 时代划分。在下以为,夏朝的建标志着立奴隶社会的开始,西周灭商标志着 封建社会的开始。在这里,我想原始社会和奴隶社会相比应该比较好理解,因 此我就对封建社会稍微做一点详细说明,因为封建社会比较复杂,而且经历的 时期和阶段又比较多,同时封建制度从世界来开从中国来看都是存在时间很长 的一种社会制度,所以,说一说这个比较合适,然后请你再查一查相关的资料 自己作为弥补,如果我有什么错误和遗漏,也好及时纠正。我在下面就用自己 的白话解释了。 首先,要先解释一下封建的概念。封建,顾名思义就是两重意思,第一:分封;第二:建国。过去,人们认为天圆地方,天是圆的,地是方的,因此我们 的土地就叫做天下,天下的主人,就叫天子,天子是上天的孩子,由此得名。 于是,上天要派自己的孩子来治理自己的天下,天子就成了天下的主人,但是,天下那么大,天子一个人无法从容治理,于是天子就把天下划分为若干份,然 后封给他的宗族亲戚或者血缘亲戚去治理,把这些地方交给那些他任命的人, 这些人就叫诸侯,“封”的意思简单的说就是划定界限,因此这些地方就叫做“国”,也可以叫“封国”;然后诸侯来到了各自的封国治理,同时拥有各自的主权,就 是对这个国的军队财政生产享有的绝对治理权利,因此国与国之间的地位和权 利基本是相对持平的。但是国很大,诸侯一个人也不好治理,于是诸侯就把国 再次划分为若干份,分别再由诸侯自己任命他的人去治理这些地方,于是这些 地方就叫做“家”(国家这个词就是这么来的),这些人就叫做“大夫”。然后,大夫下边还有好多人,但是地方也都分差不多了,就没地方封了,于是这些人就 叫做“士”,士往往都是各自有各自的本领,他们分别依附于各自的主人大夫。

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的核心观点

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的核心观点 作者:付子堂《光明日报》( 2014年12月08日 11 版) 1845年秋至1846年5月左右,马克思恩格斯共同撰写《德意志意识形态》书稿,第一次系统阐述了马克思主义法学基本原理。1848年1月,《共产党宣言》写作完成,并于次月在伦敦以德文出版。于是,三十而立的卡尔·马克思和年仅二十八岁的弗里德里希·恩格斯奉献出了“目前为止人类世界独有的一部开创历史的著作”,为马克思主义法学奠定了科学的理论基础。应该说,《德意志意识形态》标志着马克思主义法律观的形成,而《共产党宣言》则是将马克思主义法律观作正式“宣告”或“公之于世”。这一时期,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的一些核心观点得到了鲜明显现。 法律以现实物质生活关系为基础。马克思恩格斯指出:“在现实的历史中,那些认为权力是法的基础的理论家和那些认为意志是法的基础的理论家是直接对立的……那些决不依个人‘意志’为转移的个人的物质生活,即他们的相互制约的生产方式和交往形式,是国家的现实基础,而且在一切还必需有分工和私有制的阶段上,都是完全不依个人的意志为转移的。这些现实的关系决不是国家政权创造出来的,相反地,它们本身就是创造国家政权的力量。在这种关系中占统治地位的个人除了必须以国家的形式组织自己的力量外,他们还必须给予他们自己的由这些特定关系所决定的意志以国家意志即法律的一般表现形式。”这说明,物质生活即生产方式和交往形式是第一性的、基础的东西,国家与法律是第二性的;后者由前者决定,而非相反。

法律既不能创造也不能废除客观的经济规律。马克思在《哲学的贫困》一书中写道:“其实,只有毫无历史知识的人才不知道:君主们在任何时候都不得不服从经济条件,并且从来不能向经济条件发号施令。无论是政治的立法或市民的立法,都只是表明和记载经济关系的要求而已。”马克思认为,经济并不是按照王室的法令来发展的,法律不能创造或废除经济规律,而只能适应和反映经济规律。这是对历史唯物主义法律观的进一步深化和发展。 法律是统治阶级共同利益决定的具有国家形式的共同意志的表现。马克思恩格斯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中第一次揭示了法律的内涵:“个人除了必须以国家的形式组织自己的力量外,他们还必须给予他们自己的由这些特定关系所决定的意志以国家意志即法律的一般表现形式。这种表现形式的内容总是决定于这个阶级的关系,这是由例如私法和刑法非常清楚地证明了的。这些个人通过法律形式来实现自己的意志,同时使其不受他们之中任何一个单个人的任性所左右,这一点之不取决于他们的意志,如同他们的体重不取决于他们的唯心主义的意志或任性一样。他们的个人统治必须同时是一个一般的统治。他们个人的权力的基础就是他们的生活条件,这些条件是作为对许多个人共同的条件而发展起来的,为了维护这些条件,他们作为统治者,与其他的个人相对立,而同时却主张这些条件对所有的人都有效。由他们的共同利益所决定的这种意志的表现,就是法律。”如果使法脱离它的实在基础,而仅仅将它看作是统治者的一时灵感,就会“经常发现法律在世界的‘硬绷绷的东西’上碰得头破血流”。

高一政治第一课 从原始社会到奴隶社会 导学案设计

第一课 社会主义从空想到科学、从理论到实践的发展 第一框 原始社会的解体和阶级社会的演进 第一课时 从原始社会到奴隶社会 学习目标 : 1.知道原始社会发展的两个阶段。 2.理解原始社会生产关系的特点 (重点、难点) 3. 理解私有制产生的原因(重点)4.认识奴隶社会代替原始社会是历史发展的必然趋势(重点难点) 自主学习 (一)原始社会----人类社会发展的最初阶段、最低阶段 ( 旧石器 )时代 1.两个阶段 ( 新石器 )时代 共同( )共同( ) 2.生产关系的特点 平等( ) 平均分配( ) 3.社会组织形式:部落、部落联盟(没有人压迫人的现象) 原因:( )的发展 4. 解 体 过程:( )劳动盛行,生产资料转归( ),私有制确立(标志是 )

(二)奴隶社会 ( )阶级 出现两大对立阶级 (含义 ) ( )阶级 奴隶主( ) 生产关系的特点: ( ) 主要矛盾: 含义: 国 家: 成立的目的: 积极意义: 当堂检测 1.在原始社会,人们一起劳动,相互协作,结成平等互助的关系,平均分配所获得的劳动成果。由此可知,在原始社会 ( ) ①生产资料归劳动者共同所有 ②人们在社会生活中的地位是平等的 ③产品的极大丰富为平均分配提供了可能 ④生产工具的简陋决定了人们的分配关系 A ①② B ①④ C ②③ D ③④ 2.原始社会末期,伴随着犁的发明和犁耕技术的使用,农业生产效率大幅提升,产品不断丰富。伴随着农业生产力的发展,原始社会也慢慢解体。原始社会解体过程( )

①是个体劳动取代共同劳动的过程②是生产发展基础上贫富差距缩小的过程 ③是私有制基础上阶级分化的过程④是社会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相适应的过程 A ①② B ①③ C ②④ D ③④ 3.国家是伴随奴隶的反抗,以及奴隶主对自身利益的维护而建立的。这表明奴隶制国家() ①是奴隶主与奴隶之间阶级斗争的产物②是奴隶主与奴隶共同利益的维护者③是奴隶主与奴隶阶级利益的调和者④是奴隶主维护其阶级利益进行阶级统治的工具 A ①③ B ①④ C ②③ D ②④

法律与和谐社会

法律与和谐社会 近一个时期以来,“和谐社会”已经成为全国范围内的流行用语。“和谐”意味着安宁有序,蕴涵着富足安康,是数千年积淀起来的中国文化的精髓,也是普通平民百姓的最深层的内心诉求。特别是经历了“文化大革命”以及形式多样、花样翻新的政治运动的中国人,对和谐自然有着一种他样的感受。相当长一个时期,凡是以和谐、平安为主题的文艺作品,例如歌曲《祝你平安》、《常回家看看》等,都能被广泛传播和传唱,就是明证。在这个意义上,“和谐社会”这个词组代表着一个时代的中国人的共识和美好期待。 真正需要考虑的问题是:如何才能够实现祖辈们孜孜以求的“和谐”?历朝历代的政府和百姓,鲜有不希望“和谐”的;而千百年的历史则又告诉我们,“和谐社会”并非唾手可得。数年前,我们还经常可以听到类似“要珍惜来之不易的安定团结的大好局面”的话。为了和谐,中国人付出了血的代价。和谐是一种融洽团结的生活秩序,它是实实在在的,来不得半点虚假。团结是一种现实的团结,真诚的团结,只有如此,才可能形成真正的和谐。所以,我个人以为,诸多情况表明,“和谐社会”在中国在几乎所有人眼里,都不是一个是否需要的问题,而是一个如何实现的问题;我们需要由和谐的理想转化为和谐的现实;需要从和谐的口号变为和谐的生活。而如何才能够转化呢? “和谐”意味着安宁有序,蕴涵着富足安康,是数千年积淀起来的中国文化的精髓,也是普通平民百姓的最深层的内心诉求。现实的东西总是需要借助一种现实的力量才能实现,即法律。人们不仅必须在行动上服从统一的法律,而且必须在思想上发自内心地认同统一的法律。法律是一个以多元利益并存为基础的社会调整机制,是市场机制下国家权力调节经济社会的重要形式。只有运用法律手段,才能够充分保护市场主体追逐自身利益的权利,才能够平衡社会矛盾,也才能够激励市场主体创造出更多的社会财富,进而从根本上消灭社会不和谐的根源——贫困。法律作为现代和谐社会基础的另外一个原因在于,和谐的社会需要人们真诚地交流和沟通,特别是在政治领域,只有理性的交流,才可能达到交流的目的。封闭时代,短暂的和谐几乎都是与愚昧不可分离的,建立在对政治权力的盲从的基础上。现代社会中,人们已经摆脱了盲从心理,开始普遍依靠自己的理性思考来解决问题。这是理性时代的特征,是不可逆转的,人们需要自己思考和解决问题,需要在文明的政治机制中通过话语的形式参与政治事务,因此,需要通过法律建立和完善民主政治制度并且在这个制度中充分表达意见。 现实的东西总是需要借助一种现实的力量才能实现。 我们的祖辈在追求和谐的历史过程中留给了我们一份宝贵的精神遗产,即和谐社会是不可能建立在道德说教的基础上的。鲁迅先生对封建礼教的批评并没有过时。在漫长的封建时期,“和谐”是以社会不公和奴役为内容的,是建立在不平等基础上的表面上的和谐,所以,没有真正的和谐。更何况现实社会是一个利益严重分化的社会。与我们的祖先相比,现代中国人面对的社会是一个以市场为资源配置基础的社会,个体利益受到了空前的尊重和保护。改革开放以来的最大成效之一,就在于我们开始承认个体谋求自身利益的行为有助于社会的进步与和谐。由于个体谋求自身利益的行为必然导致贫富差距和利益多元,进而产生明显的道德分歧,因此,我们面对的“和谐社会”问题必然是一个现实中的多维利益冲突和道德冲突基础上的和谐问题,这远比单一利益背景和单一价值观的社会存在更为复杂的和谐问题。这当然不是说“和谐社会”在这种社会条件下是不可求的,事实上,正如法国社会学家涂尔干所描述和分析的,现代社会是建立在一种新型的以广泛的社会分工为基础的社会团结背景下;我希望强调的是,现代社会的“和谐”需要我们立足于现实。在一个利益严重分化的社会,必须由一种可以主导和控制利益对立关系的力量来推动、维系与保障和谐。这就是法律,且只能是法律。 社会和谐的基本标准就是行为的和谐,即人们之间可以保留思想上的多样性,但是在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