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法与和谐社会
华兹华斯的自然观及对构建和谐社会的启示

华兹华斯的自然观及对构建和谐社会的启示[摘要] 人与自然的和谐统一是华兹华斯诗歌的重要主题,他的自然观渗透着一种浓重的尊重自然、回归自然的生态意识。
人与自然的和谐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基础和重要目标,日益严重的生态危机和社会相对薄弱的生态意识是实现这一宏伟目标的主要障碍。
华兹华斯的自然观对构建和谐社会具有很好的参考价值。
[关键词] 华兹华斯自然观和谐社会生态危机生态意识威廉·华兹华斯(1770-1850)是十九世纪英国浪漫主义诗人的代表人物之一,著名的“湖畔派”诗人。
他一生创作了大量的歌咏自然的赞美诗。
透过这些诗歌,诗人意图传达的是一种尊重自然、回归自然的生态意识和主题,抨击工业文明造成的人与自然的对立、异化,发出了人与自然应该和谐统一、互利互惠的吁请。
构建和谐社会是目前中国社会主义建设的重要内容和目标,其基础就是人与自然的和谐。
目前日益恶化的生态危机使人与自然和谐的破坏因素,又是两者不和谐的表现,已严重威胁着人们的生活和国家的持续健康发展。
华兹华斯的自然观对构建和谐社会有重大的参考价值和现实意义。
一华兹华斯的自然观——人与自然的和谐统一华兹华斯生活于1770-1850年间的欧洲资产阶级时代,正值欧洲资本主义工商业迅猛发展的时期。
工业文明的巨大进步造成了对自然环境和人的心灵的双重污染,导致人与自然的对立异化。
由此,诗人产生了对现代文明的极大厌恶之感,遂投身于大自然的怀抱,热情地歌咏自然的纯洁、美好,从中寻找慰籍,寻求一种心灵与自然的交融,并试图建立人与自然亲近、平等、和谐的美好关系。
华氏眼中的自然是人类的欢乐之源,亲近自然,与之亲密无间,人类可以获得思想的支撑和精神的快慰。
大自然的一草一木、一山一水,无论是有生命的还是无生命的,在诗人眼中都生机勃勃,给人带来快乐。
在著名的《咏水仙》中诗人描绘了一大片金黄的水仙花在微风中婆娑起舞,就像一群精灵美丽动人,波光粼粼的湖水衬托出水仙的婀娜多姿;而诗人自己则如同一片浮云,独自漫步在青山翠谷之间,自己也不禁和水仙一起翩翩起舞。
由自然辩证法浅谈人与自然和谐相处

由自然辩证法浅谈人与自然和谐相处摘要:自然辩证法是马克思主义哲学的重要组成部分,自然观是人们对自然界的认识、观点与看法。
辩证的自然观是建立在现代科学技术研究成果基础之上,较为科学、系统、全面、客观地反映自然界发生、发展规律的认识、观点与看法。
人与自然的和谐相处,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基本特征之一,它是指生产发展,生活富裕,生态良好的高度统一状态。
20世纪初,全球人口约有16亿,与此同时,全球经济约增长3倍。
人口激增,经济增长,需求扩大,使人类与自然之间的差距不断扩大,构成人类文明进步的巨大障碍。
能源问题、环境问题、生态平衡已经成为我国乃至全球发展的核心问题。
本文通过研究人与自然的关系,阐述对自然辩证法中辩证唯物主义自然观的认识,并结合新时期出现的问题,进一步说明了人与自然的关系以及如何和谐相处。
关键词:人与自然的关系、资源、环境、生态、和谐相处一、辨证的自然观自然界指统一的客观物质世界,是在意识以外、不依赖意识而存在的客观实在。
它既包括人类已知的也包括人类未知的物质世界,小至粒子,大至宇宙。
它处于永恒运动、变化和发展之中,具有系统性、复杂性和无穷多样性,不断地为人的意识所认识并被人所改造。
[2]从广义上讲,是指整个宇宙,即包括人类社会在内的物质世界及其一切表现的总和;从狭义上讲,是指与人类社会相区别的物质世界,即人类社会赖以生存和发展的自然环境。
1.1自然界的物质性和统一性世界的本质是物质的,物质是标志客观实在的哲学范畴,这种客观实在是人们通过感觉感知的,它不依赖于我们的感觉而存在,为我们的感觉所复写、摄影、反映。
[1]列宁的物质概念指明了自然界物质的根本属性是客观实在性。
自然界的物质形态千姿百态、无限多样。
同时,自然界的物质性决定了物质世界所具有的内在统一性——自然界所发生的一切现象、变化和过程都遵循一定规律。
自然界普遍存在的系统性、物质所表现出来的对称性等则都是物质世界统一性的具体表现。
1.2自然界物质系统的整体性和稳定性所谓整体性,是指物质系统具有的不可还原的整体性质。
法制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手段

维普资讯 ຫໍສະໝຸດ ( 实事求是> 20 年第5 06 期
法学
关键环节, 是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随着市场经济
第五, 社会 的安 定有序 必须用 法制加 以维 护。
的发展, 社会结构的变动, 利益关 系的多元化, 会 和谐社会必定是有序 的社会。社会有序就是经济、 社 公平问题 日益 凸显出来。目前, 国经 济社 会生活 政 治、 我 思想、 文化、 社会生活各个方面有 章可循 。这
益矛盾错综复杂, 集中表现在不同利益群体、 不同社 等 。有序是社会主义民主的题 中应有之义。“ 民主” 会阶层、 不同社会成 员的利益差别上。今 天我们讲
公平正义, 就是要妥善处理和协调 社会各方面 的利 益关系, 正确处理人 民内部矛 盾和其他社会 矛盾。 应该强调, 社会公正” 对“ 不能作狭隘的理解, 它不仅 仅表现为收入分配的公平, 而且表现 为人 们在社会 规则和机制 的公平, 是一个公平发展的体系。公正 是社会永匣的理想, 人类为此创立 了许多道德规范
序, 它迫使人们戒除暴力, 并把争议提交给仲裁者裁
断。柏拉图认为法律是 约束人 们的外在权威, 国 是 家维护社会正义秩序的手段 。亚历士多德把一个以
法律为基础的国家假设为达到“ 善生活” 的唯一的可
行的手段 。托马斯 ・ 阿奎那认 为法律首要 或主要的
目的是为了公共幸福生活的安排。洛克 的 自 然法理 论认为, 人人都是平等和独立的, 因此任何人不得侵 害他人的生命、 健康 、 自由或财产。在中国的思想史
社会 。法制是和谐社 会的必然要求和重 要手段 。 关键词 : 法制 和谐社 会 中图分 类号 :93 1 2 3 文献 标识 码 : A 文章编号 :03 44 1060 — 03 0 10 — 6120 )5 07 — 2
“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与“自由人联合体”的区别与联系

“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与“自由人联合体”的区别与联系摘要:“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2004年我们党在十六届四中全会上提出的建设国家、社会的新理念,而“自由人联合体”是马克思构想的关于未来共产主义社会的一种新型社会组织形式,我们党始终坚持马克思主义的理论指导,那么二者之间就必然有了某种联系。
虽然“生硬”的把二者放到同一基准上进行比较进行分析不尽合理,因为它们提出的历史时期、理论高度、所处的时代特征等有很大的不可比性,但是笔者期望能通过这种横向和纵向的比较,让我们能够更为清晰地把握二者的区别和联系,更好地促进理论的发展并指导当今的实践,明确和解决好如今很多人对“和谐社会”的建设以及社会主义未来发展的方向认识不清的问题。
关键词:和谐社会自由人联合体区别与联系启示一、理论回顾(一)关于“自由人联合体”关于马克思对“自由人联合体”的提出及其内涵的发展有一个过程。
1842年6―7月,马克思在为《莱茵报》所撰写的文章―《第179号社论》中提出,应当“把国家了解为相互教育的自由人的联合体”。
这是马克思首次提出“自由人联合体”的概念。
1948年,马克思和恩格斯在《共产党宣言》中进一步指出,“代替那存在着阶级和阶级对立的资产阶级旧社会的,将是这样一个联合体,在那里,每个人的自由发展是一切人的自由发展的条件。
”在这里,马克思和恩格斯鲜明地表达了他们的政治理想,即实现全人类的最终解放,而人类解放的基本内容就是人获得全面而自由的发展。
1867年,在《资本论》第2卷中,马克思再一次把“自由人联合体”作为历史发展的最高目标,他说:“让他们换一个方面,设想有一个自由人联合体,他们用公共的生产资料进行劳动,并且自觉地把他们许多个人劳动力当作一个社会劳动力来使用。
”接着,在《资本论》第3卷中,马克思又提出,“如果我们设想资本主义的社会形式已经被推翻,社会已被组成一个自觉的、有计划的联合体”,那么,这种“联合体”就是摆脱了被剥削和被奴役地位的、在人身上和经济关系上都自由的劳动者的经济联合体。
自然辩证法论文-浅议科技发展与和谐社会

浅议科技发展与和谐社会摘要:科技的进步对于和谐社会的构建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促进了经济的发展,有助于人类治理环境、保护生态、提高社会生活质量。
但科技本身存在的缺陷和人类的不正当使用或滥用,科技所埋藏的隐患、所产生的问题也日益显露出来,这与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不相和谐。
因此,要转变观念,正确的利用科技的发展来共同来创造和谐社会。
关键词:科技发展和谐社会积极作用消极影响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第一次提出了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崭新命题,反映了建设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内在要求,体现了全党、全国各族人民的共同愿望。
科教兴国和可持续发展战略是我国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两大基本战略,也是我国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战略。
利用科技进步,寻求一条人口、经济、社会、环境和资源相互协调的可持续发展道路,努力构建和谐社会,成为人们的共同愿望。
一、科技进步对于和谐社会构建的积极作用科技是第一生产力,是先进生产力的集中体现和重要标志。
每一次新技术革命,都带来思想的大解放、生产力的大发展、经济的大飞跃,进而推动整个社会的变革与进步,这已被历史所证明。
2 1 世纪,科技将继续取得重大突破,必将推动经济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从而推进和谐社会的构建。
科技的积极作用主要表现为:1、科技进步促进经济发展综观人类文明的发展史,科技的每次重大突破,都会引起生产力的重大变革,带来人类社会巨大进步。
在当今世界各国的经济发展中,科技进步对经济增长的贡献已经逐步超过传统生产要素的贡献。
2 0 世纪初,在一些发达国家经济增长中,科技对国民经济总产值增长速度的贡献率仅占10%~15%,而到中期则上升到40%,70年代后又上升到60% 以上,80 年代后上升到70%~80%以上,90 年代后上升到85% 以上。
科技对经济发展的促进主要通过作用于生产力的诸要素来实现。
科技通过改进生产工具、提高劳动者技能和素质、改变劳动对象的状况、利用科学的管理等途径来提高劳动生产率,并最终促使经济增长方式由粗放型向集约型的转变,以解决经济增长的根本问题。
论我国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制度正义的现实构建

(. 1 中共 日照 市委 党校 , 山东 日照 2 6 2 ;. 7 8 6 2曲阜师范大学 , 东 曲阜 2 3 6 ) 山 7 15
[ 要 】 度 正 义是 实现 社 会 公 平 正 义 的核 心和 根 本 保 障 , 是 我 国构 建社 会 主 义 和 谐社 会 的根 本 着 力 点 和 内在 本 质 摘 制 也 要求。 社会 主 义和 谐 社 会 制度 正 义 的现 实构 建 , 先 应 着 眼 于确 立 与 社 会 主 义 和谐 社 会 要 求 相 适 应 的 正 义观 , 外要 首 此
也必然导致人们对正义概念理解的分歧 , 因此借助正义原则实现多元社会的整合 , 人们必须先要就社会基本 正 义达成 共识 。 比较 中西 方人们 对社 会正 义观 的认识 , 以发现 两者走 的是 两条 方 向正 相反 的路径 。 “ 说 在西方 是 可 如果 基 督教 开启 的超 越 家族精 神最终 导致 了集 团乃 至个人 本位社 会 的展开 , 那么 , 中 国则 是 由于周孔 教化启 发 在 了人心 情理 而最终 导致 了伦理 本位 社会 的走 向 。 ” 其根 源 , 于两者 当时 的社会 结构 不 同。古希 腊 的市 民 究 在 城 邦社 会让柏 拉 图 、 亚里 士多 德等人从 城邦 市 民的立 场 出发 , 导个人 自由 、 倡 平等 和正义 , 要求 统治 者和普 通 民众都 接受这样 的标 准并 以此 充分 尊重每 一个个 体 的人 ,从 而在 西方 逐渐形 成 以正义 为核心 的追求 个人 自 由、平等和解放 的法治观念。中国古代奴隶社会严格的阶级划分让孔孟等本就属于统治阶级成员的思想家 不可能站在普通民众立场上思考 , 其思想必然为奴隶主贵族统治阶级辩护 , 他们宣扬 “ 、 礼 、 、 , 仁 义、 智 信” 要 求人们服从整体和国家利益 , 形成了以“ 为核心的伦理道德观。比较而言 , 仁” 中国传统正义观诉求的是注重 个 人德 性修养 的个 人正 义 , 有鲜 明 的个 体性 、 具 主观性 , 现代社 会正 义 的客观性 、 序性要 求相 背离 , 响 与 程 影 和制约了现代 中国普遍主义社会正义共识的达成。 但是 , 正义 观又具 有社 会历 史性 , 何正 义观都 是 当时社会 现 实的产 物 , 内涵和 实质受 当 时社会 的物 任 其 质生产 所影 响和决 定 , 永恒不 变 的正义观是 不 存在 的 , 它会 随着社 会结 构 的变化 而变迁 , 义观 的变迁 “ 应 正 不 当到人 们 的头脑 中 , 到人 们对 永恒 的真理 和正 义 的 日益增进 的认 识 中去 寻找 , 而应 当到 生产方 式 和交换方 式
法治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基础

法治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基础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基本目标是实现民主政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
和谐社会的形成和维持,都与这个社会的法律制度相关。
特定的社会结构导致了特定的法律治理模式,而法律治理模式同时也强化着特定的社会结构。
从这个意义上说,法治其实是社会结构的一个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
现代中国正处于社会结构的多元和社会关系的多元,因此科学的法律治理模式也就是法治在促进现代中国达到和谐社会将起到基础的作用。
1 法治与和谐社会的概念1.1 何谓法治法治,作为人类一种美好的政治理想和追求,古往今来一直是思想家和法学家探讨和争论的问题。
从古希腊、古罗马思想家,到近代启蒙思想家再到当代各种哲学和法学流派,他们创立的各种法治学说和法治模式极为丰富,但一切法治思想或理论都是基于“何以需要法治”、“何为法治”和“法治何以可能”等问题的解答而创立。
但明确提出法治主张,并系统阐述法治理论的是古希腊的亚里士多德,他最早给法治界定内容,“把一个以法律为基础的国家假定为达到‘善生活'的唯一可行的手段”,并认为“法治应该包含两重含义: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本身是制定的良好的法律”。
1.2 何谓和谐社会和谐社会是“由人参与的社会中,无势均力敌的对抗性矛盾的良好的对立统一状态,体现在人的身心、人与人的关系、人与社会的关系和人与自然的关系运动过程中,具有有序性、协调性和稳定性的成熟表现,是社会发展的美好阶段。
”追求、崇尚和谐,是中国文化的基本精神之一,是中国哲学的根本范畴,也是中国古代重要的社会、政治理念。
在西方,从古希腊时代起,和谐就成为一种最高的社会理想追求。
古希腊哲学家毕达哥拉斯最早提出“整个天是一个和谐”,他认为和谐的内涵包含着对立与统一。
大思想家柏拉图在《理想国》中构想了他的和谐社会,他把国家设想出三个等级组成,即统治阶级、武士阶级和劳动者阶级,这三个等级如同人的灵魂有三个部分一样,不同等级之间的关系亦相当于灵魂(理性、意志、情欲)各部分之间的关系,具有不同的天赋职能。
恩格斯的《自然辩证法》 (1)

在《共产党宣言》中,他们进一步指出:共产主义作为人类社会的最终形态,实际上是一个人与自然、人与人、人与社会高度和谐的社会形态。
在共产主义社会中,“每个人的自由发展是一切人的自由发展的条件”。
人“作为一个完整的人,占有自己的全面的本质”。
[36]也就是说,只有人得到全面而自由的发展,人与自然、人与社会的和谐才有真正的保证。
依据马恩的教导,在我们当前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中,人的发展很重要的一个方面就是树立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的观念,提高保护自然环境的自觉意识。
马克思恩格斯关于人与自然发展关系的思想的要点是:人在自然界中的位置;自然界是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基础;人与自然之间的交互作用和协调发展;人与自然的关系同人与人的关系的内在关联性.从中我们可以得到一些重要启示:人在自然界中要准确定位;牢固地确立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的理念;充分发挥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协调好人们的利益关系,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发展.内容提要:马克思恩格斯对人与自然的和谐关系做出了深刻而富于启发的论述。
这个思想的要点是:人与自然是相互依存的关系;劳动是实现人与自然和谐的中介;人创造环境,环境也创造人。
这个思想带给我们的启示有:摆脱人类中心主义的误区,走可持续发展道路;构建人与人之间公平的社会关系和社会制度;实现人的全面发展。
关键词:马克思恩格斯人与自然和谐可持续发展党的十六大以来,我党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思想逐渐清晰,学术界对和谐社会的研究不断深入。
但是,这些研究多停留在如何建立人与社会之间(包括人与人之间)的和谐关系的思考上,而很少触及人与自然的和谐关系的建立。
从理论逻辑看,人与自然、人与社会的和谐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中的两个相互紧密联系又相互影响的方面。
人与自然的和谐是实现人与社会和谐的前提,人与社会的和谐寓于人与自然和谐之中。
胡锦涛同志鲜明地将“人与自然和谐相处”作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基本特征之一。
事实上,“人与自然的和谐”是有着深厚的马克思主义理论渊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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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塞罗的《法律篇》现存有三卷[3],其结构安排大致是这样的:第一卷是关于法律、正义和善的通论,相当于文章的总论部分,第二卷中,西塞罗在简要回溯了第一卷中关于法律的观点之后,论述了他的理想国家中的宗教法,第三卷则重点阐述了关于国家治理的法律,提及了国家的权力分配和制度安排,第二、三卷可以看作是文章的分论部分。
现在人们最为重视的是第一卷,在这一卷中,西塞罗阐释了他关于自然法、正义、理性、善等这些基本范畴的界定和意义,而这些基本范畴也可以说是西塞罗法律思想体系中的关键词,因此如果能比较清楚地说明这几者之间的关系,也许就比较清楚地表达了西塞罗的法律思想。
一、理性与法律 一般而言,人们认为西塞罗深受古希腊斯多葛学派哲学思想的影响,[4]这一学派推崇理性主义,认为智者的生活必须和自然理性相契合。
在西塞罗那里,理性构成了法律的基础和本源,他对法律的一个基本的界定是“法律是植根于自然的、指挥应然行为并禁止相反行为的最高理性,……这一理性,当它在人类的意识中牢固确定并完全展开后,就是法律。
”[5](law is the highestreason , rooted in nature , which commands things that must be done and prohibits the opposite . When this same reason is secured and established in the human mind , it is law . [6])法律是源于自然的理性,在西塞罗看来,这种理性其实是超越了人类的理性,它首先是自然中本来就具有的,是自然的、是神的理性,因而“(最高的法律)这种法律的产生远远早于任何曾存在过的成文法和任何曾建立过的国家”[7]。
那么自然的理性是什么,西塞罗基于什么样的事实认为理性是法律的基础和来源,在这样的法律中,人的理性又发挥着什么样的作用? 我们知道任何的哲学思考都会有一个不可再探究的前设,这个前设构成了其后思想体系的逻辑起点,西塞罗的前设是整个大自然所呈现出的井然有序、美丽丰富,而自然之所以具有这样的秩序和面貌,他认为应当不得不承认在人类之外存在着某种超凡的、治理着自然中的一切的力量,“只是由于不朽的众神之威力,或者是由于他们的性质、理性、力量、思想、意志,或任何其他可能使我的意思更为清楚的术语,整个大自然才得以治理?”[8]因而说自然是当然具有理性的,这是西塞罗法律思考的前提和起点。
这种自然的理性也就是神的理性和力量的体现。
而人是来源于神的,“经过上天不断的变化和革命,出现了适合撒播人类种子的时刻。
当这种子散落并播遍地球时,种子得到了灵魂这一神的惠赠。
”[9]因此人和神之间存在着一种血缘关系,神是人的创造者,人来源于神,在神创造了人的同时,人也获得了神的理性,人“被赋予了远见和敏锐的智力,他复杂、敏锐、具有记忆力、充满理性和谨慎,创造他的至高无上的神给了他某种突出的地位……”[10]西塞罗注意到了,当时不同的民族有不同的信仰,信奉着不同的神的这一事实,对此他的解释是“他们必须相信一个神,即使他们不懂他们应当相信什么样的神。
”作为罗马人,西塞罗坚持对朱庇特[11]的信仰,但这里的神我们也许可以理解为是抽象的,而非某个民族具体信仰的一个神,或者就可以理解为是抽象的大自然,神和自然是一体的,是同一的。
对于神和人类之间的血缘关系,西塞罗进一步以大自然对人类的种种物质和精神上的馈赠进行了论证,“由于这个原因(指人神之间的密切关系),大自然慷慨地生产出如此丰富的物品适合人类的便利和适用,她所生产的似乎就是要给予我们的馈赠,而不是偶然产生的……”“同样,大自然不仅为人类装备了思想的敏锐,可以说,她还给人类以各种感觉作为人的随从和信使;她展现出许多事物的模糊且并不太[明显的]意义,以此作为我们可以称之为知识的基础……”[12]而西塞罗之所以要进行这样的说明,一方面是为其自然法理论奠定事实的和理论的基础,另一方面也在于当时有些哲学观点认为,神和人其实是无关的,“神自己不为任何事费心,无论是他自己的事还是他人的事”[13] 由于理性主体的不同,又形成了具有不同地位和效力的法律,在西塞罗看来,最高级别的法律是“上天之法”(heavenly law)[14],是根据神的或自然的理性而形成的统治整个宇宙的法律,“那些最有智慧的人一直都有这种看法,即法律并非人的思想的产物,也不是各民族的任何立法,而是一些永恒的东西,以其在指令和禁令中的智慧统治整个宇宙。
因此,这些智慧者一直习惯说,法律是神的首要的和最终的心灵,其理性以强迫或制约而指导万物……”[15],“运用于指令和禁令的真正且首要的法律就是至高无上的朱庇特的正确理性”[16];在“上天之法”之下,是根据神赋予人的理性,也即人的正确的理性,而被所有人的理性所共同认识到的法律,“正如神的心灵是至高无上的法律,因此,当[理性]在人那儿得到完善时,[那也就是法律;而这种完善化的理性存在]于智者的心灵中”[17](just as that divine mind is the highest law , so too when in a human being it is brought to maturity , [it resides] in the mindof wise men .)[18],而这种法律的目的是“为了公民的安全、国家的长存以及人们生活的安宁和幸福”。
以上两种法律是真正的法律,而那些由各个民族自行制定的,并被称作法律的东西,有的其实并不是真正的法律,原因就在于它们不符合自然的理性、不符合人所共有的理性,所以是不正义的,西塞罗认为,正义是法律的本质和目的,法律是正义的标准,无正义也就无法律。
二、正义、善与法律 西塞罗用理性解释法律的起源,用正义诠释法律的目的,二者构成了法律的两端,而这也就形成了西塞罗完整的自然法的理论。
正义是法律的目的,事实上,西塞罗的《法律篇》就是从“探索正义之本源”开端的,他认为“正义的来源就应在法律中发现,因为法律……是衡量正义和非正义的标准”[19](then the beginning of justice is to be sought in law ; law ……distinguishes justice and injustice .)[20]进而西塞罗追溯到了“最高的法律”,而最高的法律也就是自然的理性,所以,从字义上我们可能区分开理性、正义、法律三者的涵义,但实质上,在西塞罗的自然法思想中,这三者在很大程度上是同义的,只不过它们表达的是同一事物的不同方面而已。
“既然正确的理性就是法,我们就必须相信人也与神共同拥有法。
进一步说,那些分享法的也一定分享正义”[21]。
前面提到理性的时候,曾说到西塞罗认为,人的理性是神赋予的,因而人神之间、人与人之间具有共同的理性,同样,对于正义,西塞罗的观点也是如此,他认为大自然所构造的人类具有相似性或者说共同性,“人与人之间没有类的差别”“……尽管人的所学有不同,但至少在具有学习能力这点人没有区别。
因为感官对一些相同事物的感受是不变的,这些刺激感官的事物以同样的方式刺激所有人的感官;而我前面提到的那些被赋予我们心灵的原初智力也同样被赋予所有的心灵……”[22]因此“我们可以同他人共享正义感并将之传播给所有的人”,“正义也将为所有的人所同样地观察到”。
[23]更进一步说是“正义为大自然所固有”[24]。
因为正义是人类社会所共有的,所以“正义只有一个;它对所有的人类社会都有约束力,并且它是基于一个大写的法,这个法是运用于指令和禁令的正确理性。
无论谁,不了解这个大写的法——无论这个法律是否以文字形式记录在什么地方——就是没有正义”[25]。
与正义相对的是善,法律是判断正义的标准,而法律作为正义的标准,其目的自然是为了保护善者,惩罚恶者,“法律是根据与自然——万物中首要的和最古老的——一致而制定的有关事务正义和不正义的区别;在符合自然的标准下,构筑了这样一些人的法律,它对邪恶者施以惩罚,而保卫和保护善者”[26](Law , therefore , is the distinction between just and unjust things ,produced inaccordance with nature , the most ancient and first ofall things , in accordance with which human laws are constructedwhich punish the wicked while defending and protecting the good)[27]。
在西塞罗看来,所谓的善或美德其实也是归结于自然的,善就是善,“善本身是因自然的原因而不是看法的原因而成为善的”[28]。
西塞罗认为“正义为大自然所固有”,也就意味着把正义和善的判断标准还给了自然,因为法律(指自然法)是自然理性的体现,所以法律也就是正义和善的判断标准,而法律是如何判断正义与非正义、善与恶的?西塞罗进而诉诸人类的共同的正义感,因为人类共同的正义感是符合自然的。
这里也许就是我们理解西塞罗法律思想的困难之处,如果用我们今天的观点看,西塞罗把法律的范围限缩得太小了,因为现代社会价值多元,除少部分问题,人们可以达成一个基本的共识外,对于大多数的问题,通常情况下人们从不同的立场和观点出发,常常是仁者见仁、智者见智,因而是不可能只有唯一的一个判断标准的。
我们今天的迷惑是因为我们所处的时代和西塞罗的时代相隔太远了吗? 其实在西塞罗的时代,对于这样的问题已经是有争论的了,尤其是关于正义与不正义、善与恶的观点。
在《法律篇》中,西塞罗也多次提到其他哲学派别的一些观点和看法,比如伊壁鸠鲁学派,他们以快乐和痛苦为标准测定善与恶,这在西塞罗看来,是对善的一无所知,西塞罗也反对用功利的标准来衡量善和正义,因为“如果万物都以功利的标准来衡量,那么只要可能,任何人如果认为对他有利就会无视和违反法律。
”[29]事实上对于西塞罗所说的正义和善,也许我们只能从抽象的意义上去理解,因为要认识和把握人类所共同认可的正义和善,人类首先就需要了解自己,而这是一个没有尽头的、永恒的人类的发展过程,在《法律篇》第一卷的结尾,西塞罗也承认“所有事物中最困难的是——了解我们自己”,只不过与现代人在这方面的悲观主义态度不同的是,西塞罗对此却表现出了十足的乐观和信心。
“……当心灵意识到心灵不能如同某些固定地点的居民那样为[狭窄的]城墙所封闭,而是如同某一城市的居民一样是整个宇宙的公民,那么,在这宏伟的宇宙之中,带着这种对自然和不朽众神的观点和理解,按照波锡奥斯·阿波罗的法令,心灵将会对其自身有何等出色的了解!它将会怎样嘲笑和鄙视那些百姓们称之为显赫的东西,并视其为零!”而这种对人类智慧的信心和信仰,也许才是我们理解西塞罗“永恒、神圣而高贵的自然法”[30]的关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