思修课结课论文-《看得见的正义》读后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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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修课结课论文-《看得见的正义》读后感

思修课结课论文-《看得见的正义》读后感

思修课结课论文-《看得见的正义》读后感
《看得见的正义》是一本关于正义与道德的书籍。

读完这本书,我深刻地感受到正义的重要性和道德的价值。

在本书中,作者逐步阐述了正义是什么,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为什么必须追求正义,以及我们应该如何争取正义。

首先,正义是一种道德的基础。

正义是一种可以被认可和维护的标准,是一种可以被遵守和实施的准则。

正义与道德是密不可分的,因为在我们的生活中,每个人都应该有一定的道德观念和准则。

正义的价值在于它能够帮助人们认清什么是正确的、什么是不正确的,从而进一步去实施道德准则,追求更高的道德。

其次,正义对于一个社会的持续而稳定发展非常重要。

一个社会如果没有正义,那么它的发展就会受到严重的限制和问题。

在社会中,笃行正义是建立信任和稳定基础的必要条件。

正义让人民信任政府、司法机关,东西方社会没有正义就不可能存在。

最后,本书中提到了一些争取正义的方法,例如聚集一群志同道合的人互相支持,重视媒体的力量,发挥新技术的作用等。

这些方法都突出了互相合作、反对不公,让社会变成一个更加美好的环境。

总之,《看得见的正义》这本书给我留下了深刻的印象。

在这个充满着许多道德和价值问题的时代,我们应该把握机会,学
会向正义和道德作斗争,追求更高的目标——一个公正和平等的社会。

看得见的正义读后感

看得见的正义读后感

看得见的正义读后感《看得见的正义》是一本引人深思的书籍,作者以其深刻的洞察力和敏锐的观察力,揭示了现代社会中存在的不公正和不公平现象。

通过一系列真实案例和细致的分析,作者呼吁人们关注和追求正义,让正义之光照亮每一个角落。

这本书中最引人深思的部分莫过于作者对于正义的定义和追求。

作者认为,正义不仅仅是法律所能定义的,更是一种内心的责任和担当。

正义不是空洞的口号,而是需要每个人用行动去诠释和实践的。

在当今社会,我们常常会看到一些不公正的现象,比如贫富差距悬殊、歧视现象严重等等。

而这些现象正是因为人们对于正义的追求不够,对于不公正的现象的默认和放任。

在读完这本书后,我深深地反思了自己对于正义的理解和追求。

作者通过一系列真实案例向我们展示了一种不同的世界,一个充满正义和公平的世界。

在这个世界里,每个人都能够享有平等的权利和机会,不再受到任何形式的歧视和压迫。

而这样的世界,正是我们每个人应该努力追求的。

在我看来,正义不仅仅是一种理念,更是一种行动。

每个人都应该从自身做起,从小事做起,用自己的行动去诠释和实践正义。

比如,我们可以关心贫困地区的孩子,帮助他们获得更好的教育和生活条件;我们可以关注环境保护,从自己做起,减少能源消耗,保护环境;我们可以关注弱势群体,给予他们更多的关爱和帮助。

这些看似微不足道的行动,却能够汇聚成一股强大的力量,让正义之光照亮整个社会。

除了个人的努力,政府和社会组织也应该加大对于正义的追求和实践。

政府应该加大对于贫困地区和弱势群体的扶持力度,让每个人都能够享有平等的权利和机会;社会组织应该加大对于环境保护和公益事业的投入,让整个社会都能够受益。

只有政府、社会组织和个人共同努力,才能够建立一个真正公正和平等的社会。

总的来说,这本书给了我很多启发和感悟。

正义不是一句口号,更不是一种空洞的理念,而是需要每个人用行动去诠释和实践的。

只有每个人都能够从自身做起,从小事做起,才能够让正义之光照亮整个社会。

[《看得见的正义》读后感WORD版] 看得见的正义读后感

[《看得见的正义》读后感WORD版] 看得见的正义读后感

[《看得见的正义》读后感WORD版] 看得见的正义读后感看得见的正义读后感翻开看得见的正义一书,感觉像是法学著作中的一股清流。

这是一本有着深厚法学理论积淀的书,却又有着文学书籍般曼妙的文采流出;这是一部凝聚着经典法学理论的专著之作,却又深入浅出读起来朗朗上口。

看得见的正义是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陈瑞华所写的一本法学随笔,本书是因作者有感于“司法实践不仅不排斥理论,而且极其欢迎那些能够对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给予解释、对司法界的改革探索具有指导作用的理论”,旨在让学者提出的不少理论、学说、观点走出‘象牙塔’,让法官、检察官、警察、律师等从事法律事务的人士有所了解。

这是一本值得所有法律人认真品读的一本好书。

适合于对法律专业学生进行程序正义意识启蒙,也适合于普通民众了解司法改革进程树立法治意识,更值得法官、检察官、警察等执法者认真研读。

因为对于以执法为业的国家权力行使者,每天的工作内容就是运用国家现行法律,惩治犯罪,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公民合法权利。

在每日面对了太多繁琐的矛盾撕扯之后,更需要一本这样的小书,有专业深度,也有触及灵魂的温度,让人不忘初心,对法律规则、国家权力、公民权利心存敬畏,秉公执法。

作者在书中对中国长期存在着的“重实体、轻程序”的传统文化呼吁引进程序正义观念,以求对中国人的思维定势和价值追求形成强烈冲击,促进中国法治进程良性发展。

“正义不仅要实现,而且要以人们看得见的方式实现”,“不做自己案件的法官”,“实现正义,哪怕天崩地裂”,“迟来的正义为非正义”,“如果原告就是法官,那只有上帝才能充当辩护人”等二十多条法律格言,共同勾勒出程序正义的精髓所在。

其所反映的保护被告人申诉权、回避、司法权独立行使、司法效率、司法公开、疑罪从无、非法证据排除、防止刑讯逼供等程序事项,已经通过司法改革变成司法实践谨遵的规则。

作为一名司法从业者,真切感受到了人民群众对公平正义的期盼,当事人在希望得到一份公正的判决结果之外,更希望在参与诉讼过程中能够得到尊重,可以自由参与、表达自己。

看得见的正义读后感

看得见的正义读后感

看得见的正义读后感《看得见的正义》读后感。

《看得见的正义》是美国作家麦克斯·韦伯的代表作之一,也是一部深刻揭示社会问题的小说。

这部小说以美国南部一个小镇为背景,通过描写主人公的一系列遭遇和奋斗,展现了当时美国社会的种种不公和不义。

读完这部小说,我深深地感受到了正义的重要性,也对社会问题有了更深刻的认识。

小说的主人公是一个叫托尼的黑人青年,他在小镇上经历了种种不公和歧视。

在小说中,托尼被冤枉为谋杀犯,遭受了警察的虐待和社会的歧视。

他为了自己的清白和正义,不顾一切地奋斗和抗争。

小说通过托尼的命运展现了美国南部种族歧视和社会不公的现实,也让读者深刻地感受到了社会问题对个人命运的影响。

在小说中,正义的力量被赋予了一种看得见的形式。

托尼虽然遭受了不公和歧视,但他始终坚信自己的清白和正义,不断地努力和奋斗。

即使在最绝望的时刻,他也没有放弃对正义的追求。

这种对正义的不屈不挠的追求,让人深受感动。

正义在小说中不再是一种抽象的概念,而是具体的行动和奋斗。

这种看得见的正义,让人感受到了正义的力量和价值。

通过《看得见的正义》,我深刻地认识到了正义的重要性。

在当今社会,不公和不义依然存在,种种社会问题也依然困扰着人们的生活。

但是,正义的力量是不可忽视的。

正义可以给人们带来希望和力量,让人们不断地奋斗和努力。

正义也可以让社会变得更加公平和和谐。

正义是我们共同的责任,每个人都应该为正义而努力。

在读完《看得见的正义》之后,我更加坚定了对正义的追求。

我愿意为了正义不断地奋斗和努力,也愿意与更多的人一起,为正义事业贡献自己的力量。

正义的力量是无穷的,只要我们坚定信念,不断努力,就一定能够改变社会,让世界变得更加美好。

总的来说,《看得见的正义》是一部深刻揭示社会问题的小说,通过主人公的命运展现了正义的重要性和力量。

读完这部小说,我对正义有了更加深刻的认识,也更加坚定了对正义的追求。

希望更多的人能够读到这部小说,感受到正义的力量,也愿意为了正义的事业不断地努力。

《看得见的正义》读书笔记与读后感心得体会

《看得见的正义》读书笔记与读后感心得体会

《看得见的正义》读书笔记与读后感心得体会《看得见的正义》读书笔记与读后感心得体会《看得见的正义》读书笔记与读后感心得体会范文,欢迎阅读点评!“看得见的正义”这一说法来自一著名的格言:“正义不仅要被实现,而且要以看得见的方式实现!(Justice must not only be done,but also seen to be done!)正义有实体正义和程序正义之分,可看得见的正义就是指程序正义。

英美法中有“正当法律程序”(dueproces soflaw)之说,dueprocess在普通法中占有很重要的位置,它往往是保障人们权利的最后一道重要屏障!美国中很多脍炙人口的答案都涉及dueprocess,就连我们蔡老师推荐的《法庭风暴》也有涉及的——难民在遣返前有获得律师帮助的权利!还有比如“米兰达案”的沉默权,“布朗诉拖皮卡教育管理委员会”一案的种族隔离是不平等的,“西尔维斯特?蓝博公司诉合众国”的毒树之果理论,“本顿诉马里兰州”的“禁止双重危险原则”,“吉迪恩诉温赖特”的辩护权;最后是法学院人人皆知的O.J辛普森案……等等。

正当程序的概念普遍被认为起源于英国《大宪章》:“非经正当法律程序,国王不得征税、剥夺人民自由、生命、财产等权利。

”后来,在美国宪法第四、十四修正案(权利法案)得到了发展:“除非各州依据法律规定的正当程序,否则不能剥夺任何公民的生命、财产和自由。

”正义为什么要以看得见的方式实现呢?首先正义的概念是模糊的。

正义毋庸说是法律追求的终极目标。

但是什么是正义?自古以来,人类对于正义的理解和认识向来是仁者见仁智者见智,不同时代有不同的理解,从来就没有一个恒定的解释,谁也没有想对它下一个经年流传的标准、或者精确的定义。

博登海默说:“正义有着一张普洛透斯的脸,变化无常,随时可呈不同形状,读书笔记.具有不同面貌。

”如:杀人偿命历来被看作普世正义,但在现代社会废除死刑则正成为法治潮流。

在中国,这种历史根基甚深的正义观也正在动摇。

看得见的正义

看得见的正义

《看得见的正义》读后感-------浅谈程序正义在英美人的一种法律传统中,将程序正义视为“看得见的正义”。

这源于一句著名的法律格言:“正义不仅应得到实现,而且要以人们看得见的方式加以实现。

”前一句讲的是法庭是一个伸张正义的地方,后一句讲的是,法庭不但要伸张正义,而且还要人们能够看得见的形式来伸张正义——这就是判决结果!这句话贯穿到立法上就是说:法律是为了伸张正义的载体,法律的条文就是要让正义能够很容易地在判决当中的体现出来。

要讲程序正义,首先就要谈及一下实体正义了。

程序正义和实体正义分别作为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的关键词,一般人可能不甚了了。

对于初学法律的我,是这样理解的:程序正义:讲证据,重细节。

认为每个正确的链条相扣导致一个正确的结果。

实体正义:相对更重结果,不冤枉无罪之人,使有罪之人获应得之罪,就是正确。

当然最完美的是程序正义和实体正义都能得到实现。

在不能做到完美的时候,这两者是矛盾统一的关系。

专家学者多有论述,我不多说。

只说个人看法:程序正义看似精准,但对程序本身要求很高。

如果程序本身有漏洞,则很可能运算出一个有偏差的结果。

所以就算在讲求程序正义的英国美国,最后判决还是要参考陪审团意见。

陪审团其实就是民意对程序的一个监督和对程序漏洞的一种纠偏。

程序正义与实体正义具有内在的一致性。

首先,程序正义与实体正义的终极目标是一致的,都是追求纠纷的公正解决。

其次,实体正义的实现依赖于程序正义的保障。

程序正义相对于实体正义又具有独立性。

第一,程序正义有自己独立的评判标准。

第二,程序正义的实现不依赖于实体正义。

第三,程序正义与实体正义可能发生价值冲突。

学生刚拜读完陈瑞华教授的《看得见的正义》,书中涉及到对“正义不仅应得到实现,而且要以人们看得见的方式加以实现”的通俗解释:案件不仅要判得正确、公平,并完全符合实体法的规定和精神,而且还应当使人感受到判决过程的公平性和合理性。

陈教授主要谈到的就是——程序正义,在英国的古典描述为“自然正义”,而在美国则被描述为“正当的法律程序”。

《看得见的正义》读后感

《看得见的正义》读后感

《看得见的正义》读后感-读后感大全陈瑞华老师的《看得见的正义》,为我心中法律这座宫殿重新开了一道门,他的文章短小精悍,却字字珠玑,使我遨游其中,流连忘返;他的语言改变了我很多固有的思维,令人悠然难忘。

“正义不但要实现,还要以人们看得见的方式实现。

——看得见的正义”初读这本书,印象最深刻的就是这句话。

很多时候,在我们国家的法律大背景下,法律工作者往往更加重视程序正义,而忽略了实体正义。

程序正义和实体正义是正义实现的两种形式,程序正义主要体现在司法制度方面,有具体明确可操作的标准;实体正义就是在审理案件的过程中,对待双方当事人要一视同仁,要给被告同样表达自己的权利。

本书的第一篇小文章就是“听取另一方的陈述”。

读完这篇文章,我想起了一则新闻。

张志超的代理律师向临沂中院提交申请,申请国家赔偿780万元,其中包括精神损害费600万元。

事情是这样的,2022年,不满16岁的中学生张志超因被指控奸杀同校女生而被判处无期徒刑。

2022年1月13日,宣布改判无罪释放。

一个误判,让青春年少的他在狱中度过整整15个年头,即使国家赔付他780万元,又怎能买回他青春的大好时光呢?一个又一个的误判案例,令人发指,如果在司法审判过程中,能多给嫌疑人一个机会,让他们有为自己辩护的权利,放弃宁肯抓错不肯放过的思想,就不会这么多好人被冤枉,也不会有真正坏人逍遥法外了。

读书是我众多爱好中的最爱,而就这本书而言,它不仅仅从根本上拓宽了我的思维,也让我意识到自己所学的局限性,同时更加惠于我的是知识的增广和精神的感化。

它非常适合正在学习法学专业的学生或者从事法律工作者来读,同时也让为人师者的我们深有感触,您感兴趣吗,也来读一读吧。

(王鸿婧)。

看得见的正义读后感

看得见的正义读后感

看得见的正义读后感《看得见的正义》是一部让人深思的小说,它讲述了一个小人物在面对社会不公和权力压迫时,勇敢地站出来,为正义而战的故事。

通过阅读这本书,我深刻地体会到了正义的重要性和力量,也让我对自己的人生和社会的发展有了更深刻的思考。

小说的主人公是一个普通的农民,他叫王二。

王二一生都在农村过着平凡的生活,直到有一天,他被一个富有的地主陷害,被迫成为了一个冤假错案的罪犯。

在狱中,王二目睹了无数的冤屈和不公,他深刻地感受到了社会的黑暗和无奈。

然而,正是在这样的环境下,王二并没有被打败,相反,他更加坚定了自己的信念,决心要为自己和其他受害者争取正义。

在狱中,王二结识了很多志同道合的人,他们一起讨论、一起学习,一起为自己的权益而奋斗。

通过他们的努力,最终得到了一些公正的对待,也为其他人树立了榜样。

王二的坚持和努力,让我深受感动。

他没有因为自己的困境而沮丧,相反,他用自己的行动向世人证明了正义的力量。

这让我想起了一句话,“正义是站在强者一边,而是站在真理一边。

”。

通过王二的故事,我深刻地感受到了正义的重要性。

在现实生活中,我们经常会遇到各种各样的不公和不义,有时候我们可能会因为自己的无力感到沮丧。

然而,正是在这样的时候,我们更应该像王二一样,坚持自己的信念,为正义而战。

正义不仅仅是一种理念,更是一种力量,它可以改变世界,也可以改变我们自己。

除了对正义的思考,这本书还让我对社会的发展有了更深刻的思考。

在小说中,作者通过王二的故事,揭示了社会中的种种不公和黑暗,也让我对社会的现状有了更深刻的认识。

我们生活的社会中,有很多不公和不义,有很多人在默默地受苦,这让我感到非常心痛。

然而,正是在这样的时候,我们更应该像王二一样,勇敢地站出来,为那些受苦的人争取正义。

通过阅读《看得见的正义》,我深刻地感受到了正义的力量,也让我对自己的人生和社会的发展有了更深刻的思考。

正义不仅仅是一种理念,更是一种力量,它可以改变世界,也可以改变我们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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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得见的正义》读后感
前言:作为一部学术著作——尽管作者一再声明这是一本随笔集、“富有趣味的小册子”,然而各种旁征博引和精彩的论述都使得阅读《看得见的正义》不能说是一个轻松的事,更不是能浏览一遍便能对全书了然于胸并写出高屋建瓴的读后感的事,故而我在通读全书后,仅选择了部分章节进行了资料查阅和反复研读,与要求不符之处,望老师海涵。

但我终究认为,不能以一篇东拼西凑、不知所云的读后感来作为这堂课的终点。

全书作者一共引用了以下23道法学格言进行分篇阐释:
1.正义不仅要实现,而且要以人们看得见的方式实现
2.听取另一方的陈述
3.不做自己案件的法官
4.实现正义,哪怕天崩地裂
5.迟来的正义为非正义
6.正义根植于信赖
7.既听取隆著者也听取卑微者
8.一事不再理
9.没有原告,就没有法官
10.无救济则无权利
11.如果原告就是法官,那只有上帝才能充当辩护人
12.疑义时,作有利于被告人的解释
13.任何人不得从其非法行为中获得利益
14.谁主张,谁举证
15.不能证明的事实就等于是不存在的
16.任何人均无义务指控自己
17.行使其权力的人,得视为不损害任何人
18.任何人在自己的案件里都不被视为可靠的证人
19.人的外部行为反映其内心秘密
20.谁来监督监督者
21.刑律不善不足以害良民,刑事诉讼律不备,即良民亦罹其害
22.公平游戏
23.刑事诉讼法是被告人权力的大宪章
正如书名一样,本书中的每一篇,无一不是围绕“正义的司法程序”这一主题来写的。

文章大多短小精悍,但却不乏案例的介绍和深入的剖析。

同时,文风随性自然,没有采用学术论文的表达方式,也就避免了与普通读者之间的隔阂;但同时又不乏严谨与专业精神,旁征博引,分析可谓鞭辟入里。

全书二十四章题目直接就是核心引用的23条法律格言,这样一来,揭示主题的同时又带我们领略了一番世界各地的法律思想。

而这其中最令我印象深刻的,便是《迟来的正义为非正义》和《一事不再理》两篇文章。

《迟来的正义为非正义》所讨论的是司法裁判活动的速度,而《一事不再理》则是讨论了再审程序的问题。

两个话题似乎相互分离,但又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司法裁判活动过快,往往会引发冤假错案,而此时只有启动再审才能纠正之前错误的审判结果;而根据当
代大陆法国家的刑事诉讼制度中“一事不再理”的原则,对于已经生效的判决一般不再重新启动追诉或裁判制度,那么这就需要裁判的正确性得到保障,而保障正确性的一个前提条件便是司法裁判的速度决不能过快。

这两篇文章相互包含,相互呼应,共同构成了本书最主要的观点之一:再审程序的启动应该受到严格的限制,同时为了避免冤假错案的发生,司法裁判的程序同样需要充分的保证。

或许曾有许多人有过这样的疑惑:为什么我们要拒绝再审制度?陈瑞华教授在这里给了我们明确的答案:一方面,再审的结果往往会受到上级的内部指令或社会舆论的影响,司法的独立性遭到了破坏;另一方面,法院自行启动再审,相当于法院代行了检察机关的职能;除此以外,再审制度的存在违背了司法裁判的终结性原则,可能存在的无休止的刑事追诉将对被告人带来不必要的“双重危险”。

对于司法裁判速度的问题,教授同样给出了他鲜明的观点:司法裁判过慢,会使被裁判者产生被慢待的感觉;司法裁判过快,往往又会导致被裁判者无法充分而有效地参与裁判的制作过程,其权益也同样会受到忽视。

所以,就像上面说到的那样,“再审程序的启动应该受到严格的限制,同时为了避免冤假错案的发生,司法裁判的程序同样需要充分的保证”。

经过查资料得知,北洋军阀政府于1921年编成的《刑事诉讼法条例》及《民事诉讼法条例》规定了再审制度。

这是我国最早建立并付诸实施的再审制度。

也就是说,再审制度在我国已有近百年的历史。

在如
此长时间的发展中,我国的再审制度经历了很大的变化,才形成了今天我们看到的形态。

然而读完这本书之后,不得不说,我们如今的再审制度,确实是有着许多缺陷的。

《民事诉讼法》规定了本院院长通过本院审委会就本院生效裁判、最高人民法院对各级人民法院生效裁判以及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生效裁判的决定再审权力。

这项规定确定了三类主体提起再审的权力,而且不难发现,这三类主体,竟然都来自于法院,而非检察院,这不禁令我们不解。

法院既是再审的发起人,又是司法裁判的决定者,这严重伤害了法院的中立性,很难想象法院会有多大可能驳回自己的诉讼请求。

正如本书中一篇的名字一样:“如果原告就是法官,那只有上帝才能充当辩护人。

”查阅一下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的职权,很容易发现有这样一条:“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确有错误的判决和裁定,依法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抗诉。

”这岂不是从法律上就已经确认了最高检发起再审的权力吗?既然最高检本身就具有监督司法过程的权力,那么将发起再审的权力又给予法院似乎就显得不那么合理了。

毕竟,法院作为检察机关监督的对象,自身又拥有检察机关才拥有的权力,容易让人产生法院失去中立性而“为了判罪而审判”的担忧。

所以,限制法院的再审权,是保证公正审理的最基本要求。

进一步来看,无论是检察机关的再审权还是法院的再审权,都不仅仅是纠正错误的一种手段。

在我看来,正是再审权的滥用,给了法院在审理过程中草率行事、匆匆审判的行为一个绝佳的机会。

因为有再审,
所以只要不判决被告死刑,一切错误都是可以挽回的,而这也正是如今的司法审判趋向于“中庸之道”的关键原因——先判罪,不重判,有错再改,这样一来带来的直接后果便是司法审判的反复无常与错案频发。

这对于我国尚未十分成熟的司法体制有百害而无一利,不仅伤害了无数无辜的当事人,更损害了公众对于司法机构,乃至对我国法律体系的信心。

当然,再审制度的存在有其积极的意义,在司法实践中,通过再审获得平凡的人不在少数。

然而这并不能成为司法机构滥用再审权力的理由。

取消法院的再审权,严格限制检察机关的再审权,把改革的重心转移到如何保证司法裁判的公平性上来,只有这样,才能够真正减少错案冤案,赢得更多民众对于我国法律体系的信任。

毕竟,正义的伸张,靠的不是亡羊补牢的再审,而是未雨绸缪的司法裁判制度的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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