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仓库保管员安全生产责任制_1》

《仓库保管员安全生产责任制_1》
《仓库保管员安全生产责任制_1》

仓库保管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仓库保管员是仓库存储材料的管理责任制,必须熟悉物质管理的相关业务知识。

一、岗位职责

第1条认真学习政治和业务知识,不断提高政治和业务素质,严格执行各项管理制度。

第2条在监狱和本单位领导的带领下,按照规定程序认真做好收、发料工作,遵守劳动纪律和工作制度。

第3条端正服务态度,坚守岗位,尽职尽责,干好本职工作,不准刁难客户或领料人员,对所管物资器材达到熟悉名称、性能、规格型号和用途。

第4条对所管物资器材定期保养,定期核对,达到“三清两齐、三一致、四定位、五五摆放”的要求,并保持仓库清洁卫生。

第5条严格把关,对所验物资器材严格检验、过磅、计量、不准估计或推算。验收时,必须由质检员、保管员和有关部门共同验收、签字,缺一不可。

第6条严格计划管理,对无计划又无领导安排的物资器材一律不准验收。严格执行A、B、C管理制度,不准超计划验收,造成库存量上升或物资积压。

第7条物资器材入库、发放时严格手续、认真审核,对数量、名称、规格型号、价格不相符的单据一律不准办理,杜绝串户现象。

第8条要定期盘点、定期对帐,达到日清月结,准确无误。按规定编制报表,认真做好物资核库,按照物资储备定额标准及时提供物资购进计划。

第9条严禁打白条或私自外借库存物资,确因工作急需,须经领导批准。

第10条严格交接班制度,对物资器材谁保管谁验收、谁签字谁负责,不准代收代发。

第11条严禁私自为其他人员代管或存放非监狱所属物资器材,确保所管物资器材无鼠害,无损坏,无流失。

第12条不准和客户或领料人员拉拉扯扯,不准为客户提供物资计划情报。第13条认真做好库房安全工作,非本库人员禁止进入库房,禁止在库房内会客。

二、责任追究

第14条未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行业标准、技术规范,负直接责任。第15条在库存物资的储存、保管、发放工作中违背职责的,负直接责任。第16条未严格执行物资入库验收制度的,负直接责任。物资管理账目不建全、管理混乱、帐物不符的,负重要责任。

第17条库房物资管理混乱、分类、标志不明,负直接责任。

第18条对于常用、易耗物资未及时提出备用量计划,影响生产的,负重要责任。

第19条产品出库未做好记录或发出不合格产品的,负直接或重要责任。

第20条库房物资出现或报废,负重要责任。

第21条发生库房物资失窃、火灾等事故的,负直接或间接责任。

第22条违规操作,导致伤害事故的,负直接或重要责任。

第23条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重要责任、间接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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