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器械召回管理程序(含表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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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器械召回管理办法

医疗器械召回管理办法

医疗器械召回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医疗器械召回活动,保障医疗器械安全、有效,保护公众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和《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的医疗器械的召回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医疗器械召回,是指医疗器械生产企业按照规定的程序对其已上市销售的存在缺陷的某一类别、型号或者批次的产品,采取警示、检查、修理、重新标签、修改并完善说明书、软件升级、替换、收回、销毁等方式消除缺陷的过程。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缺陷,是指医疗器械在正常使用情况下存在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不合理的风险。

第五条医疗器械生产企业是控制与消除产品缺陷的主体,应当对其生产的产品安全负责,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建立和完善医疗器械召回制度,收集医疗器械安全的相关信息,对可能存在缺陷的医疗器械进行调查、评估,及时召回存在缺陷的医疗器械。

第二章召回定义第六条医疗器械召回分为:(一)一级召回:使用该医疗器械可能或者已经引起严重健康危害的;(二)二级召回:使用该医疗器械可能或者已经引起暂时的或者可逆的健康危害的;(三)三级召回:使用该医疗器械引起危害的可能性较小但仍需要召回的。

第三章召回范围第七条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应当主动召回医疗器械:(一)已上市销售的医疗器械,在正常使用情况下存在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不合理的风险;(二)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经注册或者备案的产品技术要求的;(三)不符合医疗器械生产、经营质量管理有关规定导致可能存在不合理风险的;(四)其他需要召回的情形。

第四章生产企业责任第八条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应当按照规定建立健全医疗器械质量管理体系和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系统,收集、记录医疗器械的质量问题与医疗器械不良事件信息,对收集的信息进行分析,对可能存在的缺陷进行调查和评估。

第九条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发现其生产的医疗器械存在缺陷的,应当立即暂停生产、销售、进口和使用,并及时向所在地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医疗器械召回管理程序(含表格)

医疗器械召回管理程序(含表格)

医疗器械召回管理程序(ISO13485-2016/ISO9001-2015)1.0目的:为加强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控制存在缺陷的医疗器械产品,消除医疗器械安全隐患,保证医疗器械的安全、有效,保障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依据国家《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医疗器械医疗器械召回管理办法》制定本程序。

2.0范围适用于本公司所有需要召回的医疗器械的管理。

医疗器械生产企业是其生产医疗器械质量安全的负责主体,是召回的实施方,企业应当对存在缺陷的医疗器械产品实施积极主动的召回。

3.0定义:医疗器械召回,是指医疗器械生产企业按照规定的程序对其已上市销售的某一类别、型号或者批次的存在缺陷的医疗器械产品,采取警示、检查、修理、重新标签、修改并完善说明书、软件更新、替换、收回、销毁等方式进行处理的行为。

存在缺陷的医疗器械产品包括:(一)正常使用情况下存在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不合理风险的产品;(二)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经注册或者备案的产品技术要求的产品;(三)不符合医疗器械生产、经营质量管理有关规定导致可能存在不合理风险的产品;(四)其他需要召回的产品。

4.0职责4.1综合部负责已交付的产品的信息收集传递、发布《召回通知》并实施,以及相关档案归档。

4.2技术部、质量部负责组织产品缺陷的调查评估、判定。

4.3总经理负责产品召回的批准,负责召回方案的审批。

5.0医疗器械召回程序5.1产品召回条件发生以下情况时可能涉及产品的召回:(a) 顾客投诉;(b) 主管部门检查的不合格产品或责令召回;(c) 媒体报道的不合格产品或事件;(d) 公司内部检查或发现受不合格产品影响的批次产品已经交付的;(e) 不符合国家强制标准、产品技术要求或法规要求生产的产品,且已经交付的;(f)其他的改变(包括技术、法规、行规和突发事件)影响到已交付的产品质量或安全。

5.2 缺陷的调查评估由技术部、质管部对产品缺陷进行评估,形成报告并交付公司总经理,评估报告应包含以下内容:(一)产品是否符合强制性标准、经注册或者备案的产品技术要求;(二)在使用医疗器械过程中是否发生过故障或者伤害;(三)在现有使用环境下是否会造成伤害,是否有科学文献、研究、相关试验或者验证能够解释伤害发生的原因;(四)伤害所涉及的地区范围和人群特点;(五)对人体健康造成的伤害程度;(六)伤害发生的概率;(七)发生伤害的短期和长期后果;(八)其他可能对人体造成伤害的因素。

医疗器械召回管理办法(试行)

医疗器械召回管理办法(试行)

医疗器械召回管理办法(试行)目录一、前言二、定义与术语三、召回分类与程序四、召回责任与义务五、召回通知与报告六、召回产品的处理七、召回的监督与管理八、法律责任九、附则正文医疗器械召回管理办法(试行)一、前言为了加强医疗器械召回管理,保障公众用械安全,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二、定义与术语(一)医疗器械召回:指医疗器械生产企业按照本办法规定,对其已上市销售的存在缺陷的医疗器械采取措施,消除或者减少缺陷,防止或者降低危害的活动。

(二)医疗器械生产企业:指取得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或者备案凭证,负责医疗器械生产的企业。

(三)医疗器械经营企业:指取得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或者备案凭证,负责医疗器械经营的企业。

(四)医疗器械使用单位:指使用医疗器械的医疗机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等。

三、召回分类与程序(一)召回分类1. 一级召回:存在严重缺陷,可能导致严重健康危害的医疗器械。

2. 二级召回:存在较重缺陷,可能导致暂时或者可逆的健康危害的医疗器械。

3. 三级召回:存在一般缺陷,可能导致轻度健康危害或者产品质量不符合规定的医疗器械。

(二)召回程序1. 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发现其生产的医疗器械存在缺陷时,应当立即停止生产、销售,并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2.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医疗器械生产企业提交的召回计划,对召回工作进行监督。

3. 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应当制定召回计划,明确召回的范围、措施、期限等内容,并向社会公布。

4. 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和使用单位应当协助生产企业实施召回,并按照召回计划的要求采取相应措施。

四、召回责任与义务(一)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应当对其生产的医疗器械承担召回责任。

(二)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和使用单位应当协助生产企业实施召回,并按照召回计划的要求采取相应措施。

(三)医疗器械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和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医疗器械召回管理制度,确保医疗器械召回工作的有效实施。

产品召回流程及表格

产品召回流程及表格

产品召回流程1、目的:为确保不安全的终产品能够及时、完全地召回而制定。

2、范围:当发现产品有安全、卫生问题时,对该批次产品进行紧急召回。

3、职责:3.1品管部负责对成品批次标识管理,销售部负责做好产品的分销记录;3.2销售部负责与顾客联系并且对需召回的产品实施召回;3.3 综合管理部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分析原因,防止再发生。

4、程序4.1标识与可追溯性本公司的终产品标识方法,见“产品标识、追溯控制程序”。

4.2 建立质量追踪和产品召回计划4.2.1 产生质量问题可依据标识、检验记录等原始记录,提出纠正和预防措施,以召回产品。

4.2.2总经理指定有权启动召回的人员为组长,负责执行召回的人员由销售部、综合管理部、品管部人员组成,并对其分工明确职责和联系方式。

4.2.3产品的标识必须有生产企业名称、生产批号、生产日期等,以便召回时易于识别。

4.2.4销售部做好产品分销记录,并建立健全顾客档案,以便需召回某一批次产品时,以最快的速度和方式通知到顾客,以尽量减少所造成的危害。

4.2.4建立顾客的投诉档案,对所有投诉的联系方式和处理都要做好详细记录。

4.3召回程序:a)当产品检验或顾客投诉或主管部门检查或媒体报道等渠道获得需召回信息时,品管部应对该批次的产品留样,甚至相邻批次产品的留样进行复查,以证实不安全的原因;同时由“产品召回小组”实施召回程序;b)召回产品计划经总经理批准后立即通知相关方,包括主管部门,相关产品的顾客,可通过电话、现场回收等途径进行召回;c)召回时应确定该批次的产品加工的总数量,进入销售环节的数量,退回的数量和企业库存数量,并做好产品召回记录;d)采取措施:制订召回计划→批准→媒体等召回→数量汇总→按召回产品的类别确定处置→综合管理部原因分析→采取纠正措施→评审召回程序适宜性;e)被召回的产品在被销毁,改变预期用途,确定按原有(或其它)预期用途使用是安全的或重新加工以确保安全之前,应在质检人员监督下予以保留;f)综合管理部负责组织有关部门针对召回该批次产品、分析原因,采取相应的纠正控制措施,以防止再发生。

医疗器械产品召回的法律程序

医疗器械产品召回的法律程序

医疗器械产品召回的法律程序医疗器械产品召回是指当某个医疗器械产品存在质量问题、安全隐患或其他缺陷,可能对人体健康产生不良影响时,制造企业或负责售后服务的单位需要主动采取措施,将该产品从市场中召回,并对召回过程进行监管和管理。

召回的目的是确保患者和公众的安全,并保护市场的健康和持续发展。

针对医疗器械产品召回,法律程序非常重要。

本文将详细介绍医疗器械产品召回的法律程序。

1. 法律依据医疗器械产品召回的法律依据主要包括《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医疗器械产品召回管理办法》等法规文件。

这些法规文件规定了医疗器械产品召回的定义、范围、程序和责任主体等方面的内容。

2. 召回程序(1)发现问题:当企业或相关部门发现医疗器械产品存在质量问题、安全隐患或其他缺陷时,应立即启动召回程序。

(2)召回计划制定:企业需要制定召回计划,明确召回的范围、原因、风险级别以及召回的方式和期限等。

(3)召回公告发布:制造企业需要通过官方渠道发布召回公告,向患者、医疗机构和经销商等公开发布召回信息。

(4)召回核查:制造企业必须核实已召回的产品数量,确保召回工作的有效性;通过与相关单位的沟通和协商,收集有关召回情况的数据。

(5)召回结果报告:制造企业需按要求向药监部门提交召回结果报告,报告中应包含召回的具体情况、召回率、受影响的患者人数等信息。

(6)患者赔偿:对于因医疗器械产品缺陷引发的患者伤害,制造企业应承担赔偿责任,并及时赔偿受害者。

3. 责任主体医疗器械产品召回的责任主体主要包括制造企业、经销商和监管部门。

(1)制造企业:制造企业是医疗器械产品召回的责任主体,其需要主动采取措施进行召回并承担相关责任。

(2)经销商:经销商在召回过程中需要积极配合制造企业的工作,及时通知和回收已经售出的召回产品。

(3)监管部门:监管部门负责对医疗器械产品召回进行监督和管理,同时对制造企业的召回程序进行评估和审核。

4. 处罚措施对于未按照法律程序进行医疗器械产品召回的企业,监管部门将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

医疗器械召回管理制度

医疗器械召回管理制度

医疗器械召回管理制度医疗器械召回管理制度是一种规范医疗器械企业在发现产品存在安全隐患或者不合格等问题时,进行召回处理的管理制度。

该制度旨在保障广大患者和医疗机构的安全,防止不合格产品对人体健康造成损害,并加强对医疗器械的监管和管理。

下面是一份医疗器械召回管理制度的范文,供参考。

一、召回管理的目的和原则(一)目的:1.保障患者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2.维护医疗器械行业的良好形象;3.加强医疗器械的质量管理和监督。

(二)原则:1.安全第一原则:患者的安全与健康始终放在首位,对存在安全风险的医疗器械必须及时召回;2.勒令召回原则:一旦发现医疗器械存在质量问题,相关企业应立即采取召回措施,禁止继续生产和销售;3.主动公开原则:相关企业应主动向监管部门、经销商、医疗机构和公众公开召回信息,提供相关技术和安全培训,并积极回应相关问题;4.追责问责原则:对于造成重大损害或违法行为的企业和个人,要严格追究责任,并依法给予处罚;5.效果监测原则:对召回行动的效果进行监测和评估,确保召回行动取得预期效果。

二、召回的范围和程序(一)召回的范围:1.检测出质量问题的医疗器械;2.患者反映出不良反应的医疗器械;3.国内外同类产品发生重大质量问题的医疗器械;4.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召回的医疗器械。

(二)召回的程序:1.发现问题:企业应建立健全的质量控制体系,加强对生产过程的监测,及时发现存在质量问题的产品;2.确认问题:经过初步检验和验证后,企业应及时向相关部门报告问题,并进行进一步的调查和分析,确保问题的准确性和严重性;3.制定召回计划:企业应根据问题的类型和严重程度,制定召回计划,明确召回的范围、召回的程序和时间表;4.召回执行:企业应按照召回计划的要求,及时向相关部门、经销商和医疗机构通报召回信息,并采取相应的措施,确保召回工作顺利进行;5.效果监测:召回行动结束后,企业应对召回的效果进行监测和评估,及时汇总和反馈相关信息,完善召回制度。

GMP-26医疗器械召回控制程序

GMP-26医疗器械召回控制程序
3.召回信息的公布途径与范围;
4.召回的预期效果;
5.医疗器械召回后的处理措施。
4.2.5.4业务部根据品管部调查评估报告中涉及的产品名称、数量、流通范围、受影响程度等制定召回方案,并报管理者代表批准;
4.2.5.5产品召回方案由业务部通知经销商或业务部直接实施,并填写《召回计划实施情况报告》。
4.2.5.6公司在实施召回的过程中,应当根据召回计划定期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召回计划实施情况报告。
5.相关文件
1.《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2.《医疗器械生产管理规范》
3.《医疗器械召回管理办法》4.《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和再评价管理办法》
5.《不合格品控制程序》
6.质量记录
1.《医疗器械召回通知单》2.《医疗器械销售产品召回记录》
3.《医疗器械召回事件报告表》4.《召回计划实施情况报告》
附录:产品召回管理工作程序示意图
2.适用范围
适用于对本公司已按照规定的程序对其已上市销售的某一类别、型号或者批次的存在缺陷的医疗器械产品,采取警示、检查、修理、重新标签、修改并完善说明书、软件更新、替换、收回、销毁等方式进行处理的行为。
3.职责
3.1企业负责人
负责产品召回行为的决策、审批《医疗器械召回通知单》、《医疗器械召回事件报告表》 及其《召回计划实施情况报告》。并确保提供场地、设备、人力等适当的资源以适应产品召回的需求,确保产品召回行为的顺利实施。
1.召回医疗器械名称、型号规格、批次等基本信息;
2.召回的原因;
3.召回的要求,如立即暂停销售和使用该产品、将召回通知转发到相关经营企业或者使用单位等;
4.召回医疗器械的处理方式。
4.2.4.3召回评审内容应包括:召回原因、信息来源可信度、产品销售发货记录、生产日期、批次,明确召回方法,途径和召回产品的处理。

医疗器械召回管理办法(带)

医疗器械召回管理办法(带)

医疗器械召回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医疗器械召回管理,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和《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和再评价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医疗器械的召回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医疗器械生产企业(以下简称生产企业)是控制与消除产品缺陷的责任主体,应当主动建立并完善产品召回制度,收集产品使用相关信息,对可能存在缺陷的医疗器械进行调查、评估,及时召回存在缺陷的医疗器械。

第四条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全国医疗器械召回的监督管理工作。

省级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器械召回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医疗器械召回的范围与程序第五条医疗器械召回分为三类:(一)一级召回:使用该医疗器械可能引起严重健康危害的;(二)二级召回:使用该医疗器械可能引起暂时或者可逆的健康危害的;(三)三级召回:使用该医疗器械一般不会引起健康危害,但由于其他原因需要收回的。

第六条生产企业发现其生产的医疗器械存在缺陷,可能对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严重危害的,应当立即停止生产、销售,通知使用单位停止使用,并向所在地省级药品监督管理局报告。

第七条生产企业应当制定召回计划,明确召回的范围、原因、措施、时限等内容,并报所在地省级药品监督管理局备案。

第八条生产企业应当按照召回计划实施召回,并向所在地省级药品监督管理局报告召回进展情况。

第九条生产企业应当在召回过程中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召回的医疗器械不再投入使用。

第十条召回结束后,生产企业应当向所在地省级药品监督管理局提交召回报告。

第三章监督管理第十一条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生产企业的召回活动进行监督,必要时可以派员现场监督。

第十二条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现生产企业未按照本办法实施召回的,应当责令其立即改正;情节严重的,可以依法采取暂停生产、销售、使用等控制措施。

第十三条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医疗器械召回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向社会公布医疗器械召回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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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器械召回管理程序
(ISO13485-2016/ISO9001-2015)
1.0目的:
为加强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控制存在缺陷的医疗器械产品,消除医疗器械安全隐患,保证医疗器械的安全、有效,保障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依据国家《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医疗器械医疗器械召回管理办法》制定本程序。

2.0范围
适用于本公司所有需要召回的医疗器械的管理。

医疗器械生产企业是其生产医疗器械质量安全的负责主体,是召回的实施方,企业应当对存在缺陷的医疗器械产品实施积极主动的召回。

3.0定义:
医疗器械召回,是指医疗器械生产企业按照规定的程序对其已上市销售的某一类别、型号或者批次的存在缺陷的医疗器械产品,采取警示、检查、修理、重新标签、修改并完善说明书、软件更新、替换、收回、销毁等方式进行处理的行为。

存在缺陷的医疗器械产品包括:
(一)正常使用情况下存在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不合理风险的产品;(二)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经注册或者备案的产品技术要求的产品;
(三)不符合医疗器械生产、经营质量管理有关规定导致可能存在不合理风险的产品;
(四)其他需要召回的产品。

4.0职责
4.1综合部负责已交付的产品的信息收集传递、发布《召回通知》并实施,以及相关档案归档。

4.2技术部、质量部负责组织产品缺陷的调查评估、判定。

4.3总经理负责产品召回的批准,负责召回方案的审批。

5.0医疗器械召回程序
5.1产品召回条件
发生以下情况时可能涉及产品的召回:
(a) 顾客投诉;
(b) 主管部门检查的不合格产品或责令召回;
(c) 媒体报道的不合格产品或事件;
(d) 公司内部检查或发现受不合格产品影响的批次产品已经交付的;
(e) 不符合国家强制标准、产品技术要求或法规要求生产的产品,且已经交付的;
(f)其他的改变(包括技术、法规、行规和突发事件)影响到已交付的产品质量或安全。

5.2 缺陷的调查评估
由技术部、质管部对产品缺陷进行评估,形成报告并交付公司总经理,评估报告应包含以下内容:
(一)产品是否符合强制性标准、经注册或者备案的产品技术要求;
(二)在使用医疗器械过程中是否发生过故障或者伤害;
(三)在现有使用环境下是否会造成伤害,是否有科学文献、研究、相关试验
或者验证能够解释伤害发生的原因;
(四)伤害所涉及的地区范围和人群特点;
(五)对人体健康造成的伤害程度;
(六)伤害发生的概率;
(七)发生伤害的短期和长期后果;
(八)其他可能对人体造成伤害的因素。

5.3召回等级
技术部、质管部根据缺陷的的严重程度,确定召回等级:
(一)一级召回:使用该医疗器械可能或者已经引起严重健康危害的;
(二)二级召回:使用该医疗器械可能或者已经引起暂时的或者可逆的健康危害的;
(三)三级召回:使用该医疗器械引起危害的可能性较小但仍需要召回的。

5.4产品召回的批准
5.4.1在信息明确的情况下,召回评审不应该超过24小时,并由总经理批准并启动召回。

5.4.2召回评审内容应包括:召回原因、信息来源可信度、产品销售发货记录、生产日期、批次,明确召回方法,途径和召回产品的处理。

5.4.3技术、质量部经判定,确认不合格存在于已交付的产品中时,必须以书面报告的形式向综合部提出“产品召回的处理要求”,填写《医疗器械召回事件报告表》同时向总经理及其他相关部门通告。

经总经理批准,实施产品召回程序。

5.4.4综合部应当根据确定的召回级别与医疗器械的销售和使用情况,科学设
计召回计划并组织实施,同时向社会发布产品召回信息。

实施一级召回的,医疗器械召回公告应当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网站和中央主要媒体上发布;实施二级、三级召回的,医疗器械召回公告应当在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网站发布,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网站发布的召回公告应当与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网站链接。

5.5产品召回的实施
5.5.1综合部在作出医疗器械召回决定的,一级召回应当在1日内,二级召回应当在3日内,三级召回应当在7日内,通知到有关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使用单位或者告知使用者。

《召回通知》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召回医疗器械名称、型号规格、批次等基本信息;
(二)召回的原因;
(三)召回的要求,如立即暂停销售和使用该产品、将召回通知转发到相关经营企业或者使用单位等;
(四)召回医疗器械的处理方式。

5.5.2质管部在作出医疗器械召回决定后,应当立即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批准该产品注册或者办理备案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医疗器械召回事件报告表》,并在5个工作日内将《调查评估报告》和《召回计划》提交至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批准注册或者办理备案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调查评估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召回医疗器械的具体情况,包括名称、型号规格、批次等基本信息;(二)实施召回的原因;
(三)调查评估结果;
(四)召回分级。

召回计划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医疗器械生产销售情况及拟召回的数量;
(二)召回措施的具体内容,包括实施的组织、范围和时限等;
(三)召回信息的公布途径与范围;
(四)召回的预期效果;
(五)医疗器械召回后的处理措施。

5.5.3质管部在实施召回的过程中,应当根据《召回计划》定期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召回计划实施情况报告》。

5.5.4质管部对召回医疗器械的处理应当记录,并向医疗器械生产企业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记录应当保存至医疗器械注册证失效后5年,第一类医疗器械召回的处理记录应当保存5年。

对通过警示、检查、修理、重新标签、修改并完善说明书、软件更新、替换、销毁等方式能够消除产品缺陷的,可以在产品所在地完成上述行为。

需要销毁的,应当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监督下销毁。

5.5.5质管部应当在召回完成后10个工作日内对召回效果进行评估,并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医疗器械召回总结评估报告》。

5.6责令召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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