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在非必要场所停止再配置哈龙灭火器的通知[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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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在非必要场所停止再配置哈龙灭火器的通知范文]哈龙灭火器

[关于在非必要场所停止再配置哈龙灭火器的通知范文]哈龙灭火器

[关于在非必要场所停止再配置哈龙灭火器的通知范文]哈龙灭火器1994年l1月I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和国家环境保护局于联合下发了《关于在非必要场所停止再配置哈龙灭火器的通知》(公通字[1994]94号文)。

《通知》要求:从1995年10月1日起,在下述非必要使用哈龙场所,一律不准新配置哈龙灭火器。

民用建筑类:1.电影院、剧院、会堂、礼堂、体育馆的观众厅2.医院门诊部、住院部3.学校教学楼、幼儿园与托儿所的活动室4.办公楼5.车站、码头、机场的侯车、侯船、侯机厅6.高级旅馆的公共场所、走廊、客房7.商店8.十层以上的普通住宅9百货楼、营业厅、综合商场10.图书馆一般书库I1.展览厅12.高级住宅13.燃油、燃气锅炉房14.旅馆交通运输:1.火车硬座和卧铺车厢2.客轮的三等舱以及客舱3.客运汽车和小轿车工业建筑类:1.橡胶制品的涂胶和胶浆部位:压延成型和硫化厂房2.橡胶、塑料及其制品库房3.植物油加工厂的浸出厂房;植物油加工精练部位4.黄磷、赤磷制备厂房及其应用部位5.樟脑或松香提练厂房、焦化厂精萘厂房6.煤粉厂房和面粉厂房的碾压部位7.谷物筒仓工作塔、亚麻厂的除尘器和过滤器室8.散装棉花堆场9.稻草、芦苇、麦秸等堆场10.谷物加工厂房I1.饲料加工厂房12.粮食、食品库房13.高锰酸钾、重铬酸钠厂房14.过氧化钠、过氧化钾、次氯酸钙厂房15.可燃材料工棚16.甲、乙类液体贮罐、桶装堆场17.柴油、机器油或变压器油罐桶间18.润滑油再生部位或沥青加工厂房19.闪点>60℃的油品和其它丙类液体贮罐、桶装库房或堆场20.泡沫塑料厂的发泡、成型、印片、压花部位21.化学、人造纤维及其织物和棉、毛、丝、麻及其织物的库房22.酚醛泡沫塑料的加工厂房23.化纤厂后加工润湿部位;印染厂的漂炼部位24.木工厂房和竹、藤加工厂房25.纸张、竹、木及其制品的库房或堆场26.造纸厂或化纤厂的浆粕蒸煮工段27.玻璃原料熔化厂房28.陶瓷制品的烘干、烧成厂房29.金属(镁合金除外)冷加工车间30.钢材库房及堆场31.水泥库房32.搪瓷、陶瓷制品库房33.难燃烧或非燃烧的建筑装饰材料库房34.原木堆场《通知》要求:不得随意扩大哈龙灭火系统的应用范围,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范的规定...。

关于对灭火器配置和使用维护加强监督管理的通知

关于对灭火器配置和使用维护加强监督管理的通知

关于对灭火器配置和使用维护加强监督管理的通知(通知)苏公消[2002]104号各市消防支队、县(市、区)消防大队(科、股):近年来,一些火灾事故暴露出在灭火器配置、使用、维护等环节存在亟待改进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一是部分建筑工程未按《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进行灭火器配置设计,造成配置总量、设置位置不符合规范要求,选择的灭火器类型不适合被保护对象,特别是在应配置ABC类干粉灭火器的场所配置BC类干粉灭火器的问题较为突出;二是使用单位对灭火器维护保养制度不健全,经常性检查和日常维护措施不落实,造成许多配置的灭火器污损严重,甚至失去效能;三是对员工使用维护灭火器的培训不到位,造成一些初起火灾虽被及时发现,但由于员工不会正确使用灭火器或因灭火器失效,致使小火未被控制而酿成大灾;四是部分消防产品维修单位,特别是不具备维修资质的单位不按维修规程进行灭火器维修,维修后的灭火器质量得不到保证。

上述问题在各地都有不同程度的存在,如不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加以纠正,势必造成严重后果。

为了吸取火灾事故教训,确保灭火器完好有效,现就切实加强灭火器配置、使用维护监督管理工作通知如下:一、将灭火器配置设计纳入建筑工程消防监督审核范围,并作为建筑工程消防验收的项目之一。

各地公安消防机构在进行建筑工程消防监督审核时,对缺少灭火器配置设计内容的工程项目,应当告知建设单位予以补充;对公众聚集场所使用或开业前的监督检查要认真检查灭火器配置是否规范。

建设单位必须按照公安消防机构审核同意的设计文件配置灭火器。

公安消防机构在审核、验收和检查时应当注意,民用建筑以及工业厂区内保护对象是固体可燃物的,其场所配置的贮压式干粉灭火器必须是ABC型。

?二、将灭火器使用维护情况纳入日常消防监督。

各地公安消防机构要监督和指导使用单位做好灭火器的维护管理工作。

使用单位要建立灭火器维护管理档案,至少每季度对灭火器进行一次状态检查,并将灭火器检查情况制作成状态卡挂在灭火器筒体上明示;使用单位应当至少每十二个月自行组织或委托维修单位对所有灭火器进行一次功能性检查,对检查发现损坏的、使用过和到维修年限的灭火器必须委托有维修资质的单位进行维修;使用和维修单位必须严格落实灭火器报废制度,凡灭火器达到报废规定年限的均应予以强制报废,重新选配新的灭火器。

关于在非必要场所停止再配置哈龙灭火器的通知

关于在非必要场所停止再配置哈龙灭火器的通知

关于在非必要场所停止再配置哈龙灭火器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环境保护局:了保护人类健康和地球环境,1985年以来,联合国环境规划署先后组织召开了多次国际会议,并通过了多项关于保护臭氧层的国际条约。

我国政府于1989年加入了《关于保护臭氧层的维也纳公约》;1991年加入了《关于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蒙特利尔议定书(修正案)》,并制定了中国削减臭氧耗损物质国家方案,根据方案的要求,公安部中国消防行业哈龙替代转轨工作领导小组已制定《中国淘汰哈龙战略研究》。

在臭氧耗损物质(ODS)中,哈龙的臭氧破坏潜能值(ODP)最高。

美、英、日、德等工业发达国家已于1994年起停止生产、消耗哈龙。

我国现在是发展中国家中生产、使用哈龙最多的国家,并仍呈增长趋势。

为遵守有关国际公约,严格控制哈龙的使用,特作以下通知:一、在非必要使用哈龙的场所,一律不准新配置哈龙灭火器(非必要场所见附件)。

二、任何企业单位凡未取得公安部颁发的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一律不得生产哈龙灭火剂、哈龙灭火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消防监督机构不得办理审批哈龙灭火剂、哈龙灭火器生产维修许可证。

三、现有的哈龙灭火剂、哈龙灭火器生产厂家,要以1991年生产量为基准,不得以任何形式扩大生产量。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和环保部门要共同配合严格监督检查。

附件:非必要配置哈龙灭火器的场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一九九四年十一月十一日附件:非必要配置哈龙灭火器的场所一、民用建筑类:1.电影院、剧院、会堂、礼堂、体育馆的观众厅2.医院门诊部、住院部3.学校教学楼、幼儿园与托儿所的活动室4.办公楼5.车站、码头、机场的候车、候船、候机厅6.高级旅馆的公共场所、走廊、客房7.商店8.十层上的普通住宅9.百货楼、营业厅、综合商场10.图书馆一般书库11.展览厅12.高级住宅13.燃油、燃气锅炉房14.普通旅馆二、交通运输:1.火车硬座和卧铺车厢2.客轮的三等舱以及客舱3.客运汽车和小轿车三、工业建筑类:1.橡胶制品的涂胶和胶浆部位;压延成型和硫化厂房2.橡胶、塑料及其制品库房3.植物油加工厂的浸出厂房;植物油加工精炼部位4.黄磷、赤磷制备厂房及其应用部位5.樟脑或松香提炼厂房、焦化厂精萘厂房6.煤粉厂房和面粉厂的碾磨部位7.谷物筒仓工作塔、亚麻厂的除尘器和过滤器室8.散装棉花堆场9.稻草、芦苇、麦秸等堆场10.谷物加工厂房11.饲料加工厂房12.粮食、食品库房及其粮食堆场13.高锰酸钾、重铬酸钠厂房14.过氧化钠、过氧化钾、次氯酸钙厂房15.可燃材料工棚16.甲、乙类液体贮罐、桶装堆场17.柴油、机器油或变压器油罐桶间18.润滑油再生部位或沥青加工厂房19.闪点≥60℃的油品和其他丙类液体贮罐、桶装库房或堆场20.泡沫塑料厂的发泡、成型、印片、压花部位21.化学、人造纤维及其织物和棉、毛、丝、麻及其织物的库房22.酚醛泡沫塑料的加工厂房23.化纤厂后加工润湿部位;印染厂的漂炼部位24.木工厂房和竹、藤加工厂房25.纸张、竹、木及其制品的库房或堆场26.造纸厂或化纤厂的浆粕蒸煮工段27.玻璃原料熔化厂房28.陶瓷制品的烘干、烧成厂房29.金属(镁合金除外)冷加工车间30.钢材库房及堆场31.水泥库房32.搪瓷、陶瓷制品库房33.难燃烧或非燃烧的建筑装饰材料库房34.原木堆场除上述场所,其他场所也应尽可能选用干粉、泡沫、二氧化碳和水型灭火器。

关于规范建筑灭火器配置的通知

关于规范建筑灭火器配置的通知

关于规范建筑灭火器配置的通知近期我市连续发生二起固体可燃物火灾,由于现场只有手提式二氧化碳灭火器,虽然火灾初期时都有人发现并使用灭火器扑救,但因没有根据火灾特点正确选用灭火器,造成理应能够及时扑灭的初起火灾酿成大火,经济损失巨大。

由此可见目前我们灭火器配置上的突出问题,教训十分深刻。

根据GBJ 140-90《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A 95-1995《灭火器的维修与报废》和公安部公消[2000]423号《关于督促单位落实灭火器配置和定期检查维护职责确保有效扑救初起火灾的通知》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就灭火器的正确选型、配置计算、使用维护等要求再次强调如下:一、灭火器的选型1、二氧化碳灭火器。

适用于扑救各种B类、C类和带电设备的火灾。

2、干粉灭火器。

按其充装灭火剂形式分为磷酸铵盐干粉(又称ABC干粉灭火器)、碳酸氢钠干粉(又称BC干粉灭火器)。

磷酸铵盐干粉灭火器适用于扑救A类、B类、C类火灾和带电设备的火灾。

碳酸氢钠干粉灭火器适用于扑救B类、C类火灾。

干粉灭火器按其驱动形式又可分为贮气瓶式和贮压式二种。

贮气瓶式干粉灭火器由于结构的原因易造成筒体内药剂结块,使用时喷管堵塞筒体受压后发生物理爆炸,因此,在本市不得配置贮气瓶式干粉灭火器。

3、机械泡沫灭火器。

常用的可分为:水成膜泡沫、合成泡沫。

机械泡沫灭火器适用于扑救A 类、B类火灾,同等规格的水成膜泡沫灭火器比合成泡沫灭火器的灭火级别大。

对于化学泡沫灭火器和酸碱灭火器,我局1992年《关于在“八·五”期间逐步淘汰化学泡沫灭火器和酸碱灭火器的通知》文件明确指出截止到1997年1月底所有的化学泡沫和酸碱灭火器都应报废,不再使用。

4、水基型灭火器。

可分为清水灭火器、各种加添加剂的水基型灭火器。

适用于扑救A类火灾,能够喷成雾状水滴的水基型灭火器也可以扑救B类物质,如少量柴油、煤油等物质的初起火灾。

5、1211灭火器。

适用于扑救各种A类、B类、C类火灾和带电设备的火灾。

进一步加强哈龙替代品及其替代技术管理的通知

进一步加强哈龙替代品及其替代技术管理的通知

进一步加强哈龙替代品及其替代技术管理的通知文件排版存档编号:[UYTR-OUPT28-KBNTL98-UYNN208]公安部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哈龙替代品及其替代技术管理的通知》关于进一步加强哈龙替代品及其替代技术管理的通知公消[2001]21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消防局:按照《中国消耗臭氧层物质逐步淘汰国家方案》,我国将于2005年停止生产哈龙1211灭火剂,2010年停止生产哈龙1301灭火剂。

近年来,随着《中国消防行业哈龙整体淘汰计划》的实施,哈龙生产和消费量大幅度削减,哈龙替代品和替代技术迅速发展。

1996年公安部消防局下发的《关于印发“哈龙替代品推广应用的规定”的通知》(公消[1996]169号)等文件,在指导和规范哈龙替代品的使用中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但是,从近几年的执行情况看仍存在一些问题,有的还相当严重。

主要表现在:一是用户对已有的替代品和替代技术还只能做到部分替代的事实缺乏认识,盲目采用哈龙替代品和替代技术,忽视传统灭火技术的采用;二是有的商家对哈龙替代品和替代技术夸大宣传,任意扩大使用范围;三是对一些必要场所仍然可以使用哈龙产品进行保护认识不足,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必要场所的消防保护能力。

针对目前世界上尚没有能够完全替代哈龙的替代品和替代技术的实际情况,哈龙替代工作必须坚持必要场所与非必要场所区别对待,传统灭火技术和哈龙替代技术并举,将发展中的替代技术规范在安全范围内使用的综合替代原则,在确保我国哈龙淘汰工作顺利完成的前提下,做到不因哈龙的淘汰而降低消防保护能力。

为此,现将有关事项进一步明确如下:一、基本原则(一)气体灭火药剂。

根据《中国消耗臭氧层物质逐步淘汰国家方案》对受控物质的要求,禁止使用含氢氯氟烃(HCFC,目前我国出现的主要是NAF S-Ⅲ)、含氢溴氟烃(HBFC)、含全氟烃(PFC)类物质和五氟乙烷(HFC-125,CF3CHF2)作为哈龙替代品,可以使用惰性气体以及含氢氟烃的物质(HFC-23、HFC-227ea、HFC-236fa)做为哈龙替代品(详见附件1)。

灭火器保护距离指灭火器配置场所内任一着火点到最近灭火器设置点的行走距离

灭火器保护距离指灭火器配置场所内任一着火点到最近灭火器设置点的行走距离

灭火器保护距离指灭火器配置场所内任一着火点到最近灭火器设置点的行走距离。

其最大保护距离则是指某类灭火器的最大保护范围,受火灾种类、配置场所危险等级和灭火器型式的制约。

A、B、C类火灾配置场所灭火器的最大保护距离见表1和表2。

系指灭火器的最大保护范围,该范围在空旷的大面积房间内是以灭火器设置点为圆心以灭火器的最大保护距离为半径的一个保护圆,保护圆不得穿越墙壁;在有隔墙阻挡的情况下,灭火器的最大保护距离可以是通过房门的行走路线的各条折线长度之和。

灭火器的最大保护距离仅受火灾种类、危险等级和灭火器型式的制约,而与设置点配置灭火器的规格和数量无关。

1、假如一个中危险级的2、 A类火灾灭火器配置场所,其保护面积1000平方米,在无消火栓和灭火系统时,计算所需8KG磷酸铵盐干粉灭火器多少只。

根据规范有关规定:其S=1000m2,U=15m2/A,K=1.0 则a=KS/U=1.0×1000/15=66.7(A)而一个8KG磷酸铵盐干粉灭火器灭火级别为13A故配置灭火器的数量:N=66.7/13=5(个)假如配置场所为设有消火栓系统的地下建筑。

则N=1/3×0.7×5=4.55=5(个)2.本表计算数值为保护面积1000m2时的计算数据。

使用中保护面积计算规定为:(1)建筑工程按使用面积进行计算;(2)可燃物露天堆垛,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可燃气体储罐按堆垛、储罐的占地面积进行计算。

本表计算数据一般按四舍五入取整数值,在对不同保护面积的灭火器取值时,应尽可能选较大正整数值,以确保实际配置的所有灭火器的灭火级别满足该场所灭火器配置要求。

四、其他说明1.本表数据为同一类型、同一灭火级别灭火器的配置数量,同一类型不同灭火级别的灭火器配置数量应实际计算后参照选用。

2.本表只为提供一个保护面积的配置数量,而对灭火器的设置要求及灭火器的保护距离等方面考虑不够,需要完善和发展。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国家环境保护局公通字〔1994〕94号《关于在非必要场所停止再配置哈龙灭火器的通知》精神,在非必要场所应尽量不选用卤代烷灭火器。

我国将进一步加强哈龙替代品 及其替代技术管理


详见附件 , 指导 替代灭火技术的特性和适用场所 % ! * " # 使用单位科学合理的选择 # 严禁超范围使用 $ 八" 目前尚没有实行型式认可制度管理的哈龙替 % 代 品及其替代技术仍然执行强制检验制度$产品的 企 业% 地方 " 标准应经过国家消 防 标 准 化 技 术 委 员 会 有 关 分 技术委员会组织的评审$产品应通过国家消防产 品 质 量 监 督 检 验 中 心 的 型 式 检 验# 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 格的国内 ! 外产品不得销售和使用 $ 九" 鉴于目前暂无设计! 施工! 验收哈龙替代品及 % 其替代技术的国家规范! 标准的实际情况# 各有关地方 可组织有关专家制定地方性暂行规范# 并报公安部消 防局备案 $ 各地公安消防机构要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上述规 定 要 求# 进一步做好哈龙替代品及其替代技术的监督 管理工作# 确保哈龙替代灭火系统应用在适当的场所 并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 附件 . ) /几种清洁灭火剂在我国的政策允许情况 , /我国用于替代哈龙的几种灭火技术 灭火性能及系统 * /几 种 哈 龙 替 代 品 的 理 化 性 能 ! 性能参数
七氟 丙 烷 气 体 灭 火 剂 不 导 电! 不破坏大气臭氧层# 在 常 温 下 可 加 压 液 化# 在 常 温! 常压条件下能全部挥 发# 灭火 后 无 残 留 物$七 氟 丙 烷 属 于 全 淹 没 系 统# 可以 扑 救 &% 表面火" 可用于保护经常 ! ! ’ (类 和 电 器 火 灾 #
型 贮存容器容积 灭火剂充装量 灭火剂充装率 额定贮存压力 容器设计压力 工作电源 备用电源 功率消耗 使用环境 启动方式 L 瓶 O M N O M N L 4 ! " Q5 R@ B 号 F " J K F " ! P" I 1 ( S # ( # F ! " " ;8! TO 7U F V 8! T 警戒时不大于 # W 报警时不大于 . " W 温度 " XF 0 Q 湿度不大于 0 ( Y # I自动 ! I手动 . I机械紧急操作 ( "GGGGGGGGGGGGGGGGGGGGGGGGGGGGGGG

2024年配置与管理灭火器(三篇)

2024年配置与管理灭火器(1)引言灭火器是扑救初期火灾最常用的消防器材,保障其合理配置、及时检查维护是发挥其效能的关键。

但近年来,在大量的火灾事故中暴露出一些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在灭火器配置、检查维护等环节存在着一系列亟待解决的问题。

本文将按照灭火器的分类着重介绍有关灭火器配置和管理方面的知识,并结合当前一些单位中存在的实际问题提出相应的整改意见。

(2)分类灭火器的分类方式有很多,按其移动方式可分为:手提式和推车式;按所充装的灭火剂则可分为:二氧化碳灭火器、干粉灭火器、机械泡沫灭火器、水基型灭火器、卤代烷灭火器(如常见的1211灭火器)等,下面就灭火器的配置和维护问题分别进行介绍。

1、二氧化碳灭火器二氧化碳灭火器是利用其内部所充装的高压液态二氧化碳本身的蒸气压力作为动力进行灭火的。

由于二氧化碳灭火剂具有灭火不留痕迹,有一定的绝缘性能等特点,因此,适用于扑救600伏以下的带电电器、贵重设备、图书资料、仪器仪表等场所的初起火灾以及一般的液体火灾,不适用扑救轻金属火灾。

二氧化碳灭火器应放置在明显、取用方便的地方,不可放在潮湿、采暖或加热设备附近和阳光强烈照射的地方,存放温度不能超过55℃。

平时,要定期检查灭火器钢瓶内二氧化碳的存量,如果重量减少十分之一时,应及时补充罐装,在搬运过程中,应轻拿轻放,防止撞击。

在寒冷季节使用二氧化碳灭火器时,阀门(开关)开启后,不得时启时闭,以防阀门冻结。

二氧化碳灭火器应每隔5年送专业机构进行一次水压试验,并打上试验年、月的钢印。

2、干粉灭火器干粉灭火器按其充装灭火剂种类分为磷酸铵盐干粉(又称ABC干粉灭火器);碳酸氢钠干粉(又称BC干粉灭火器)。

磷酸铵盐干粉灭火器适用于扑救A类(固体物质)、B类(液体和可熔化的固体物质)、C类(气体)火灾和带电设备的火灾。

碳酸氢钠干粉灭火器适用于扑救B类、C类火灾。

两种都不适宜扑救轻金属燃烧的火灾。

干粉灭火器平时应放置在干燥通风的地方,防止干粉受潮变质;还要避免日光曝晒和强辐射热,以防失效。

关于逐步淘汰哈龙固定灭火系统和哈龙灭火器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逐步淘汰哈龙固定灭火系统和哈龙灭火器有关问题的通知公消[1999]03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消防局公安部和原国家环境保护局于1994年11月下发关于在非必要场所禁止再配置哈龙灭火器的通知公通字[199494号后有效地遏制了哈龙灭火器生产和消费增长的势头为中国哈龙行业淘汰计划的批准和实施打下了基础但是一些地方执行中还存在不少问题一是一些非必要场所仍然配置哈龙灭火器或撤换后灭火器的重新配置不合理二是将限制使用哈龙灭火器的规定引申到了哈龙固定灭火系统上使一些必须安装使用哈龙固定灭火系统的必要场所未能安装使用三是存在盲目引进同外不成熟的哈龙替代固定灭火系统的现象为此1997年6月建设部颁布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CBJ16-87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人民防空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J98-87和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J140—90四个国家标准的局部修订条文明确限定了哈龙固定灭火系统安装使用场所及哈龙灭火器配置场所使我国哈龙淘汰工作纳入法制化轨道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四个国家标准切实解决哈龙淘汰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确保中国哈龙行业淘汰计划的顺利实施确保我国的消防能力不因哈龙淘汰而降低现提出如下要求一各地公安消防机构要严格依照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J140—90及其局部修订条文的要求审核和检查灭火器配置情况非必要场所严禁再配置哈龙灭火器非必要场所在撤换哈龙灭火器时应根据实际可燃物的性质进行合理配置该配置磷酸铵盐ABC干粉灭火器或其它可替代哈龙灭火器的场所禁止配置碳酸氢钠BC干粉灭火器二要严格按照建筑设计防大规范 GBJ16-87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人民防空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J98-87及其局部修订条文进行建筑工程防火监督审核在非必要场所禁止再安装使用哈龙固定灭火系统必要场所可以继续安装使用哈龙固定灭火系统但要考虑哈龙淘汰的时间限制和哈龙淘汰后药剂的可替换因素三哈龙固定灭火系统替代技术的引进应严格按照关于印发<哈龙替代品推广应用的规定>的通知公消[19 9 616 9号的要求进行不得安装使用未经国家消防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型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进口哈龙替代固定灭火系统附1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87 1997年局部修订条文2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规范GB50045-951997年局部修订条文3人民防空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J98-871997年局部修订条文4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 GBJ140-901997年局部修订条文公安部。

中国已经实施的ODS控制政策法规文件

国家环保局
9
1997.1.13
关于全面推行排污申报登记的通知(环控[1997]020号)
国家环保局
10
1997.2.25
关于加强地方环保部门在保护臭氧层工作中监督管理职能的通知(环控[1997]115号)
国家环保局
11
1997.6.5
关于公布第一批严重污染环境(大气)的淘汰工艺与设备名录通知(国经贸资[1997]367号)
国家环保总局、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海关总署
75
2001.4.9
公告(2001年第3号)2001年《2001年受控消耗臭氧层物质CFC和作为清洗剂TCA(1,1,1—三氯乙烷,甲基氯仿)进日配额总量及有关事项的公告》。
外贸部、国家环保总局
替代品
76
2000.1.27
环境标志产品技术要求:消耗臭氧层物质(ODS)替代产品
国家石化局
哈龙
30
1990.9.17
关于暂停新增消防车、灭火器等产品生产厂点的通知(公通字[1990]92号)
公安部、机械电子工业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31
1994.11.11
关于在非必要场所停止再配置哈龙灭火器的通知(公通字[1994]94号)附件:非必要配置哈龙灭火器的场所
公安部、国家环保局
32
关于实施哈龙灭火剂生产配额许可证管理的通知(环发[1997]764号)
国家环保总局、公安部
39
1997.12
哈龙灭火剂生产配额许可证管理实施细则
国家环保局
40
1997.12.29
关于限期拆除哈龙灭火剂生产线的通知(环控发[1997]66号)
国家环保局
41
1997.1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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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在非必要场所停止再配置哈龙灭火器的通知
公通字[1994]9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环境保护局:
为了保护人类健康和地球环境,1985年以来,联合国环境规划署先后组织召开了多次国际会议,并通过了多项关于保护臭氧层的国际条约。

我国政府于1989年加入了《关于保护臭氧层的维也纳公约》; 1991年加入了《关于消耗臭氧层物资的蒙特利尔议定书(修正案)》,并制定了中国削减臭氧耗损物质国家方案,根据方案的要求,公安部中国消防行业哈龙替代转轨工作领导小组已制定《中国淘汰哈龙战略研究》。

在臭氧耗损物质(ODS)中,哈龙的臭氧破坏潜能值(ODP)最高。

美、英、日、德等工业发达国家已于1994年起停止生产、消耗哈龙。

我国现在是发展中国家中生产、使用哈龙最多的国家,并仍呈增长趋势。

为遵守有关国际公约,严格控制哈龙的使用,特作以下通知:
一、在非必要使用哈龙的场所,一律不准新配置哈龙灭火器(非必要场所见附件)。

二、任何企业单位凡未取得公安部颁发的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一律不得生产哈龙灭火剂、哈龙灭火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消防监督机构不得办理审批哈龙灭火剂、哈龙灭火器生产维修许可证。

三、现有的哈龙灭火剂、哈龙灭火器生产厂家,要以1991年生产量为基准,不得以任何形式扩大生产量。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和环保部门要共同配合严格监督检查。

附件:非必要配置哈龙灭火器的场所
非必要配置哈龙灭火器的场所
一、民用建筑类:
l、电影院、剧院、会堂、礼堂、体育馆的观众厅
2、医院门诊部、住院部
3、学校教学楼、幼儿园与托儿所的活动室
4、办公楼
5、车站。

码头、机场的候车、候船、候机厅
6、高级旅馆的公共场所、走廊、客房
7、商店
8、十层以上的普通住宅
9、百货楼、营业厅、综合商场
10、图书馆一般书库
11、展览厅
12、高级住宅
i3、燃油、燃气锅炉房
14.旅馆
二、交通运输:
l、火车硬座和卧铺车厢
2、客轮的三等舱以及客舱
3、客运汽车和小轿车
三、工业建筑类:
l、橡胶制品的涂胶和胶浆部位;压延成型和硫化厂房
2、橡胶、塑料及其制品库房
3、植物油加工厂的浸出厂房;植物油加工精炼部位
4、黄磷、赤磷制备厂房及其应用部位
5、樟脑或松香提炼厂房、焦化厂精萘厂房
6、煤粉厂房和面粉厂房的碾磨部位
7、谷物筒仓工作塔、亚麻厂的除尘器和过滤器室
8、散装棉花堆场
9、稻草、芦苇、麦秸等堆场
10、谷物加工厂房
11、饲料加工厂房
12、粮食、食品库房及其粮食堆场
13、高锰酸钾、重铬酸钠厂房
14、过氧化钠、过氧化钾、次氯酸钙厂房
15、可燃材料工棚
16、甲、乙类液体贮罐、桶装堆场
17、柴油、机器油或变压器油罐桶问
18、润滑油再生部位或沥青加工厂房
19、闪点≥60℃的油品和其它丙类液体贮罐、桶装库房或堆场
20、泡沫塑料厂的发泡、成型、印片、压花部位
21、化学、人造纤维及其织物和棉、毛、丝、麻及其织物的库房
22、酚醛泡沫塑料的加工厂房
23、化纤厂后加工润湿部位;印染厂的漂炼部位
24、木工厂房和竹、藤加工厂房
25、纸张、竹、木及其制品的库房或堆场
26、造纸厂或化纤厂的浆粕蒸煮工段
27、玻璃原料熔化厂房
28、陶瓷制品的烘干、烧成厂房
29、金属(镁合金除外)冷加工车间
30、钢材库房及堆场
31、水泥库房
32、搪瓷、陶瓷制品库房
33、难燃烧或非燃烧的建筑装饰材料库房
34、原木堆场
除上述场所外,其他场所也应尽可能选用干粉、泡沫、二氧化碳和水型灭火器。

(关于哈龙灭火系统应用场所,应严格按照《建筑设计防火规范》、《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和其他有关规范的规定。

不得随意扩大哈龙的应用范围,并鼓励使用对环境保护没有影响的哈龙替代产品。

所谓哈龙(Halon 的音译),就是我们平常说的1211 和1301 的商品名称,它属于一类称为卤代烷的化学品,主要用于灭火药剂。

它通过破坏燃烧或爆炸的复杂的化学链式反应来达到灭火的目的。

消防行业广泛使用的哈龙灭火剂是损耗臭氧的物质。

人们用哈龙灭火器救火或训练时,哈龙气体就自然排放到大气中。

哈龙含有氯和溴,在大气中受到太阳光辐射后,分解出氯、溴的自由基,这些化学活性基团与臭氧结合夺去臭氧分子中的一个氧原子,引发一个破坏性链式反应,使臭氧遭到破坏,从而降低臭氧浓度,产生臭氧洞。

哈龙在大气中的存活寿命长达数十年,它在平流层中对臭氧层的破坏作用将持续几十年甚至更长时间。

因此哈龙对臭氧层的破坏作用是巨大的。

科学研究证明,哈龙是破坏臭氧层的主要元凶之一。

Halon另外也指聚四氟乙烯。

有人认氟利昂-11(泡沫塑料的发泡剂、透平式制冷为国际上禁用氟利昂的同时,也禁用聚四氟机用的制冷剂)的ODP4为1.0,所以ODP乙烯。

其实这是误解,实际上禁用的是哈龙。

值是以氟利昂-11为基准的相对值。

所谓哈龙(Halon的音译),就是指属于卤代烷的化学品,主要用于灭火剂。

1211灭火器利用装在筒内的氮气压力将1211灭火剂喷射出灭火,它属于储压式一类,1211是二氟一氯一溴甲烷的代号,分子式为CF2ClBr,它是我国目前生产和使用最广的一种卤代烷灭火剂,以液态罐装在钢瓶高内。

1211灭火剂是一种低沸点的液化气体,具有灭火效率高、毒性低、腐蚀性小、久储不变质、灭火后不留痕迹、不污染被保护物、绝缘性能好等优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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