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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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破产法

第四章 破产法

管理人的职责与责任2
2.管理人职责的限制 管理人实施下列行为,应当及时报告债权人委员会(未设立







债权人委员会的,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人民法院): (1)涉及土地、房屋等不动产权益的转让; (2)探矿权、采矿权、知识产权等财产权的转让; (3)全部库存或者营业的转让; (4)借款; (5)设定财产担保; (6)债权和有价证券的转让; (7)履行债务人和对方当事人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 (8)放弃权利; (9)担保物的取回; (10)对债权人的利益有重大影响的其他财产处分行为。
第四章
破产法
破产与破产法
破产(bankrupt):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
时,由法院通过法定程序,将债务人全部财产 强制向全体债权人公平清偿并使债务人丧失其 主体资格的事件。
破产法:调整破产债权人和债务人、法院、管
理人以及其他破产参加人相互之间在破产过程 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②管理人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解除合同的,
对方当事人以因合同解除产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 申报债权。
管理人制度

破产管理人,是指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接管债务
人并处理债务人经营管理和破产事务的个人和组织。 **管理人的报酬由人民法院确定,债权人会议对管 理人的报酬有异议的,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 **管理人向人民法院报告工作,并接受债权人会议 和债权人委员会的监督; **管理人应列席债权人会议,向债权人会议报告职 务执行情况,并回答询问; **管理人没有正当理由不得辞去职务,管理人辞去 职务应当经人民法院许可。
破产撤销权与无效行为制度
③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的;
④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的;

经济法 第八章 破产法

经济法 第八章 破产法

• 五、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
– 破产费用:
• (1)破产案件的诉讼费用; • (2)管理、变价和分配债务人财产的费用; • (3)管理人执行职务的费用、报酬和聘用工作人员的 费用
– 共益债务:
• (1)因管理人或者债务人请求对方当事人履行双方均 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所产生的债务; • (2)债务人财产受无因管理所产生的债务; • (3)因债务人不当得利所产生的债务; • (4)为债务人继续营业而应支付的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 费用以及由此产生的其他债务; • (5)管理人或者相关人员执行职务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 务 • (6)债务人财产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
★个人担任管理人:事实清楚、债权债务关系简 单、债务人财产相对集中的企业破产案件 ★管理人的回避
二、管理人的指定
《指定管理人规定》设置了管理人名册制度
指定管理人有随机、竞争、接受推荐三种方式
(2009年考题)根据企业破产法律制度的有关 规定,下列选项中,属于人民法院可以指定 管理人名册中的个人作为管理人的企业破产 案件应同时具备的条件有( ) A.事实清楚 B.标的额较小 C.债权债务关系简单 D.债务人财产相对集中 答案:ACD
二、破产申请的提出 1、提出破产申请的当事人:
– 债务人--可以提出重整、和解或破产清算申请 – 债权人—可以提出重整或破产清算申请 – 税务机关、社会保险机构—可以提出破产清算申 请 – 企业职工(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2/3以上 多数同意)—可以提出破产清算申请
2、破产案件的管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债 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
第八章 破产法
第一节 破产法概述
一、破产的概念 对丧失清偿能力的债务人,经法院审理,强 制清算其全部财产,公平清偿全体债权人的 制度。

第六章 破产法

第六章 破产法

2、管理人的任职资格
管理人一般由社会中介机构担任。若以个人名义担任管理 人的,依法应当参加执业责任保险。
3、管理人的职责
二、债权人会议
1、债权人会议的组成
由已申报债权的债权人组成。
2、债权人会议的职权和议事规则
3、债权人委员会
成员不超过9人,由债权人代表和一名债务人的职工代表或
工会代表组成。
第四节 破产重整与和解
一、重整
重整制度是指不对无偿付能力债务人的财产立即进行清算, 而是在人民法院主持下制定重整计划,规定在一定期限内,债 务人按一定方式全部或部分清偿债务,同时债务人可以继续经 营其业务。
二、和解
和解制度是指在法院的主持下,债务人与债权人团体就有 关债务减免、延期清偿、分期付款等事项达成协议,以求暂时 缓解债务人的偿债压力,一次性地清理其债权债务关系。
第六章 破产法
第一节 破产法概述 第二节 破产申请与受理 第三节 管理人与债权人会议
第四节 破产重整与和解
第五节 破产清算
三大破产程序
三大破产程序:和解、重整、清算
和解是预防中小型企业破产的有效措施。
重整制度是预防大型企业破产最为积极有效的制
度。
清算是债权实现和债权消灭的终极途径。
第一节 破产法概述
产人所负的债务相互抵销的权利。 为防止利用抵销权非法谋利,规定某些情形不得 抵销。
撤销权(否认权):
债权人于债务人实施减少其财产的法律行为危及
债权时,可以请求法院予以撤销的权利。
撤销权行使的几种情形。
追回权:
对违反公平清偿原则并有损于债权人共同利益而
处分的财产,由管理人依法予以追回该财产的一种权
要求: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1)管理人是否有权请求人民法院对甲公司将厂房抵押给 乙公司的行为予以撤销?并说明理由。 (2)A银行能否将尚未得到清偿的20万元欠款向管理人申 报普通债权,由甲公司继续偿还?并说明理由。 (3)如果管理人决定解除甲公司与丁公司之间的广告代理 合同,并由此给丁公司造成实际损失5万元,则丁公司可以向管 理人申报的债权额应为多少?并说明理由。 (4)戊公司向管理人提出以19万元债权抵销其所欠甲公司 相应债务的主张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5)甲公司所欠本公司职工工资和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 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共计37.9万元应当如何受 偿?

第11章 破产法

第11章 破产法

第三节 管理人
• 一、管理人的概念及产生方式 • 管理人,是指破产程序启动以后依法成立
的,在法院的指挥和监督之下全面接管债 务人企业并负责债务人财产的保管、清理、 估价、处理和分配等事务的专门机构。 •
• 二、 管理人的任职条件与权利、义务 • 1. 管理人的权利 • (1) 经人民法院许可,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
• 三、破产法的适用范围
• 1. 企业法人
• 2. 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金融 机构
• 四、破产原因
• 破产原因,也称破产界限,破产原因是申 请债务人破产的事实根据,是对债务人依 法进行破产清算和破产预防的法律事实。
• 五、破产案件的管辖 • (一)地域管辖 • (二)级别管辖
第二节破产申请与受理
占有和管理的债务人财产中,取回原本不属于债务人财产的权 利。 • 别除权是指不依破产程序而能从破产企业的特定财产得到单独 优先受偿的权利。 • 撤销权,也称为否认权,是指在破产程序中管理人对于债务人 在破产申请受理前的法定期间内,与他人进行的欺诈债权人利 益的行为或者损害对全体债权人公平清偿的行为,有请求人民 法院撤销其效力的权利。 • 破产法上的抵消权,是指破产企业的债权人对破产企业负有债 务时,可以不按照破产程序,以自己的债权与自己所负的债务 的相应数额相互抵销的权利。 • 追回权是指破产企业在破产申请受理后,管理人应当将那些属 于债务人所有但却不在管理人支配下的财产予以追回。
第五节 破产财产的构成和破产清算
• 一、破产宣告 • 破产宣告,是人民法院依当事人的申请或
依职权对已经具备破产条件的债务人作出 的宣告其为破产人的司法裁定。 •
• 二、破产财产的变价与分配
• 破产财产的变价,目的是将破产财产中的 非现金财产经过法定程序变卖,转化为现 金,以便进行破产分配。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护企业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金融稳定,鼓励企业恢复经营,维护社会、民间资本和劳动者的正当权益,规范企业破产程序,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的破产宣布和破产程序处理,以及其他破产活动。

第二章企业破产
第三条根据本法,企业破产是指当债务人无力偿还其债务,勘定法庭依法宣布其破产的,企业及其有关经营的全部或部分财产由管理法庭接管,适用企业破产法实施的破产程序的行为。

第四条企业诉讼破产的,应当向相关法院提出诉讼申请,受理法院由破产管理人展开破产活动。

第三章破产管理人
第五条破产管理人由人民法院任命,实施破产活动,包括组织、核查并完整调查破产企业的资产、债务、权利义务等;收取、兑现、清算破产企业财产并诚信处分之;优先清偿维护债权人合法权益外,还可以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充分利用破产企业的资产,竭力恢复破产企业的经营状况;代表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抗辩法律诉讼;代表债权人作出关于破产处理的决定,划定准确合理的债权清偿比例;实施补救预防措施,决定哪些债务可以支付,哪些应当撤销。

第六条破产管理人应当按照本法和法律规定的原则、程序、程序,依照诚信原则,如实计算破产企业的债务,实施破产程序,将破产企业的债权人和债务人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平等保护。

以上就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全文内容。

破产法

破产法

代表 权
方案 制订
2.管理人报告职责: 一般报告债权人委员会;未设立的,及时报告法 院,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前,应征得法院许可。 3.对管理人的监督: 管理人依法执行职务,向人民法院报告工作, 并接受债权人会议和债权人委员会的监督。管 理人应当列席债权人会议。
(二)管理人的报酬 1.管理人的报酬由人民法院确定。债权人会 议对管理人的报酬有异议的,应当向人民法 院书面提出具体的请求和理由。 2.管理人的报酬应列入破产财产分配方案, 从债务人财产中优先支付。债务人财产不足 以支付管理人报酬和管理人执行职务费用, 管理人应当提请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
下列属于破产债权的有( )。 A.破产申请受理前成立的未到期的债权 B.无财产担保的债权在破产申请受理后产生的 利息债权 C.破产申请受理后管理人为管理破产财产而进 行的必要民事活动所产生的债权 D.破产申请受理前成立的无财产担保的债权 E.在债权申报期内向管理人申报并经其确认的 债权
(二)破产申请受理的法律后果 1.破产案件相关人员的义务
2.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的处理:
3.保全措施的解除和执行程序的中止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财产 的保全措施应当解除,执行程序应当中止。 4.民事诉讼或者仲裁的中止与继续 (1)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已经开始而尚 未终结的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或者仲裁应当 中止;在管理人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后,该诉讼或 者仲裁继续进行。 (2)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的 民事诉讼,只能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 出。
5.连带债务: (1)债务人的保证人或者其他连带债务人已 经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的,以其对债务人的 求偿权申报债权。 (2)债务人的保证人或者其他连带债务人尚 未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的,以其对债务人的 将来求偿权申报债权。但是,债权人已经向 管理人申报全部债权的除外。

关于破产法的适用范围

关于破产法的适用范围破产法是一种法律制度,它是对企业及其债务问题进行处理的一种方式。

当企业状况下滑、负债累累无法继续经营时,便可以向破产法院申请破产清算,以便尽快解决企业的债务问题,维护经济正常秩序。

破产法的适用范围涉及广泛,包括个人、企业以及金融机构等多个领域,本文将对破产法的适用范围进行深入探讨。

一、适用范围1. 企业破产企业破产是破产法最常见的适用范围,无论是国企、私企还是外企,只要面临负债累累、运营困难或经营不善等问题,就可以依法申请破产清算。

破产清算的目的是彻底清算企业债权和债务,以便让企业能够马上停业歇业或清算资产,让债务人及早走出负债危机,同时维护债权人的利益。

2. 个人破产个人破产是指当个人因经济欠佳、生意亏损等原因导致无法偿还债务,就可以申请个人破产清算。

个人破产法的适用对象主要是自然人,包括个体户、自雇人士、独资企业主及普通民众等。

个人申请破产清算具有降低债务人负担、维护消费者利益的作用。

3. 金融机构破产金融机构破产是指当金融机构面临负债危机时,可以向破产法院申请破产清算,以便进行优化重组或启动破产清算程序,以便及时合理的处理破产财产。

金融机构破产主要是指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的破产。

二、适用原则1. 破产清算的原则破产清算是破产法适用的核心原则,它是指破产财产的清算和分配。

破产清算的目的是对破产财产进行清算、评估并返还给债权人。

在破产清算的过程中,法院会指定破产管理人,合理处理破产财产,确定债权人权益,并尽快结束破产程序。

2. 公正公平的原则破产法的适用要求法院要公正、公平的处理破产案件,确保债权人的利益得到充分保护。

对于不当行为、虚假债权、破产财产非法转移等问题,法院要依法进行惩罚,并保护债务人的合法权益,防止恶意侵占债务人财产。

3. 整体债务原则破产法的适用要求对于破产企业的债务要进行整体处理,尽量扩大破产企业的财产规模,以便更好地分配债权人的利益,并加速解决破产案件。

经济法-第五章-破产法


第二节 破产申请和受理
(二)破产申请受理的效力
6、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已经开始而 尚未终结的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或者仲裁应 当中止,在管理人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后,该诉 讼或者仲裁继续进行。
7、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只能向受理破 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 。
第二节 破产申请和受理
债务人的有关人员应当承担以下义务: (1)妥善保管其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印章和 帐簿、文书等资料; (2)根据人民法院、管理人的要求进行工作, 并如实回答询问; (3)列席债权人会议并如实回答债权人的询 问; (4)未经人民法院许可,不得离开住所地; (5)不得新任其他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
4、如果“3”中火烈鸟公司的欠款尚未到 期,赵、钱获悉火破产,可否申报债权?
5、火烈鸟公司和丙公司签订一笔买卖合 同,向丙公司购买50万的上等布料,管理人解 除了该合同,丙公司可否申报债权?可以什么 理由申报债权?违约金是否也可申报?(5)
1、火烈鸟公司在一年前向甲银行贷款100万, 约定2年后归还,现甲知道火破产,可否申报债 权?(1)
2、火烈鸟公司从戊公司购进一批纽扣,签 给对方一张20万的支票,随后进入破产程序, 而银行不知情,仍把20万划给了戊。现在银行 该怎么保护自己权益?(7)
3、火烈鸟公司向乙银行贷款200万,由赵 某、钱某做保证人,到期后因火烈鸟公司无力还 债,乙向赵、钱分别追回了50万和80万,还有70 万债务未追回,乙可否申报债权?赵和钱如何保 护自己权益?(3)
第二节 破产申请和受理 2、若受理: (1)5日内送达申请人-债务人15日内提交 相关材料 (2)受理同时指定管理人 (3)受理后25日内通知已知债权人 3、若不受理: 5日内送达申请人并说明理由-不服10日内 向上一法院上诉

破产法


• 二、破产的申请与受理 • 1、破产原因(破产界限):认定债务人丧失偿债 能力,法院据以启动破产程序、宣告债务人破产 的法律标准,即引起破产程序发生的原因。 • 我国规定的破产原因: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 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明显缺乏清 偿能力,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 • 企业法人有前款规定情形,或有明显丧失清偿能 力可能的,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进行重整。
• • • •
2、破产的法律特征 1)破产具有执行程序的属性 2)是在特定情况下适用的一种法律程序 3)是对债务人现存全部法律关系的彻底清 算,往往直接导致债务人民事主体资格的 消灭; • 4)破产程序的实施是要保证对债权人的公 平清偿和对债务人正当权益的合理保护, 进而实现对整个社会利益一定维护。
破产法
• 一、破产法概述: • 1、破产概念:对丧失清偿能力的债务人,在法院 的审理与监督下,强制清算其全部财产,公平清 偿全体债权人的法律制度。 • 狭义专指破产清算程序,广义还包括挽救债务人、 避免破产为目的的和解、重整等法律制度。 • 破产清算程序与民事执行的区别:债务人是否有 清偿债务的能力;为全体债权人还是为个别债权 人的利益而执行;执行的财产是仅限于与债务相 关的还是其全部财产,是否丧失法人资格
• • • • • • • • • • •
四、管理人的职责 1、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印章和账薄、文书等资料 2、调查债务人财产状况,制作财产状况报告 3、决定债务人的内部管理事务; 4、决定债务人的日常开支和其他必要开支; 5、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前,决定继续或停止债务 人的营业; 6、管理和处分债务人的财产; 7、代表债务人参加诉讼、仲裁或其他法律程序; 8、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 9、法院认为其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管理人没有正当理由不得辞职,辞去职务应当经法院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日期】2006.08.27•【文号】主席令第54号•【施行日期】2007.06.01•【效力等级】法律•【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破产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4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于2006年8月27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胡锦涛2006年8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2006年8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申请和受理第一节申请第二节受理第三章管理人第四章债务人财产第五章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第六章债权申报第七章债权人会议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债权人委员会第八章重整第一节重整申请和重整期间第二节重整计划的制定和批准第三节重整计划的执行第九章和解第十章破产清算第一节破产宣告第二节变价和分配第三节破产程序的终结第十一章法律责任第十二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企业破产程序,公平清理债权债务,保护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制定本法。

第二条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

企业法人有前款规定情形,或者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进行重整。

第三条破产案件由债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四条破产案件审理程序,本法没有规定的,适用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

第五条依照本法开始的破产程序,对债务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的财产发生效力。

对外国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破产案件的判决、裁定,涉及债务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财产,申请或者请求人民法院承认和执行的,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互惠原则进行审查,认为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基本原则,不损害国家主权、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不损害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的,裁定承认和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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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破产的申请和受理
二、破产申请
(一)申请主体——利害关系人 1、债务人 2、债权人 3、负有清算责任的人
(二)破产管辖
地域管辖:企业破产案件由债务人所在地人民法
院管辖。
级别管辖:与工商登记级别相适应 (1)县、县级市或区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 准登记企业的破产案件,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2)地区、地级市(含本级)以上工商行政
取回权(债权人行使) 一般取回权: 第三十八条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 务人占有的不属于债务人的财产,该财产的 权利人可以通过管理人取回。但是,本法另 有规定的除外。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出 卖人已将买卖标的物向作为买受人的债务人 发运,债务人尚未收到且未付清全部价款的, 出卖人可以取回在运途中的标的物。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由人民法院召集,自债权申 报期限届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召开。 以后的债权人会议,在人民法院认为必要时, 或者管理人、债权人委员会、占债权总额四分之一 以上的债权人向债权人会议主席提议时召开。

召开债权人会议,管理人应当提前十五日通知 已知的债权人。


四、债权人会议的职权:
2、虚构债务或者承认不真实的债务的
,管理人随时发现,随时追 回财产 (管理人的追回权)
效力:自始无效
第三节 债务人财产
特别追回权:
“ 第三十五条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 人的出资人尚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的,管理人应当 要求该出资人缴纳所认缴的出资,而不受出资期限 的限制。 第三十六条 债务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 员利用职权从企业获取的非正常收入和侵占的企业 财产,管理人应当追回。”
管理机关核准登记企业的破产案件,由中级人民法
院管辖;
(3)个别案件的级别管辖:可以移送
第二节 破产的申请和受理
二、破产的申请与受理 债权人提出申请 提出申请→发出通知→提出异议→决定受理 5日 7日 10日

其他人提出申请: 提出申请→ → → → → → → → →决定受理 15日




债务人不能执行或者不执行重整计划的,人民法院经管理人 或者利害关系人请求,应当裁定终止重整计划的执行,并宣 告债务人破产。 人民法院裁定终止重整计划执行的,债权人在重整计划中 作出的债权调整的承诺失去效力。债权人因执行重整计划所 受的清偿仍然有效,债权未受清偿的部分作为破产债权。 前款规定的债权人,只有在其他同顺位债权人同自己所受 的清偿达到同一比例时,才能继续接受分配。
撤销权:——保证清偿的公平性(管理人行
使) 1、破产欺诈行为(前1年内) A、无偿转让财产 B、以明显不合理价格进行交易 C、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担保的 D、对未到期的债务进行清偿 E、放弃债权的
2、个别清偿行为(前6个月)
第三节 债务人财产
无效行为:
1、为逃避债务而隐匿、转移财产的
其财产立即进行清算,而是经由利害关系人 的申请,在审判机关的主持下,由债务人与 债权人达成协议,制定重整计划,债务人继 续营业,并在一定期限内全部或部分清偿债 务的制度。
重整
重整起源于英国、发展于美国、完善于日本
重整的特征: 1、启动私权化 2、过程公权化 3、程序优位化 4、目标多元化
企业破产法
第一节 破产法概述

一、破产
——是一种状态,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 的一种事实状况。 含义:

是不能清偿债务的事实;


这一债务是已经到期的;
债务人用来清偿债务的财产是债务到期时的全部财
产。
立法过程回顾
我国最早破产法:1906年,《破产律》,以日、德 破产律为蓝本,现在台湾地区使用。 建国后,社会主义改造完成,不存在破产一说。 1986年8月2日,沈阳市防爆器械厂宣布破产,引发 震动。 1986年12月,《企业破产法(试行)》出台 1994年,酝酿出台新的破产法 2006年8月,《企业破产法》出台 2007年6月1日,开始施行
特别取回权: 第三十九条
第四节 债权人会议
一、债权人会议的性质:
全体债权人的自治性组织 二、债权人会议的组成: 全体债权人(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人对破产财产分
配方案、和解协议无表决权)
须有职工代表
主席1名(法院从有表决权债权人中指定)
第四节 债权人会议


三、债权人会议的召集:

第一节 破产法概述
破产的意义:
1、有利于公平偿还债务 2、有利于保护债务人的合法权益 3、发挥优胜劣汰机制,有利于资源分配
20世纪80年代,日本4万件/年,瑞典3万 件/年
第一节 企业破产法律基础理论
三、破产法的适用范围
企业法人
参照适用: 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及其他依法设立的营 利性组织。 金融机构等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节 债务人财产
破产抵消权(债权人行使)
——抵消权是指当事人双方互负债务, 又互享债权,各自以自己的债权充抵对方所 负债务,使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债务在等额 内消失的制度。 源自债的抵消,因为债有“担保”功能。

“债权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前对债务人负有债务的,可 以向管理人主张抵销。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不得抵销: (一)债务人的债务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后取得他 人对债务人的债权的; (二)债权人已知债务人有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或 者破产申请的事实,对债务人负担债务的;但是, 债权人因为法律规定或者有破产申请一年前所发生 的原因而负担债务的除外; (三)债务人的债务人已知债务人有不能清偿到 期债务或者破产申请的事实,对债务人取得债权的; 但是,债务人的债务人因为法律规定或者有破产申 请一年前所发生的原因而取得债权的除外。”
第二节 破产的申请和受理
受理→
→裁定送达→ →提供相关情况说明 5日 15日
不予受理→
→ →申请人→ → →上诉 5日 10日
第二节 破产的申请和受理
受理后:
指定管理人 通知已知债权人并公告(25日)
第二节 破产申请和受理
破产受理的效力——案件进入破产程序
1、债务人进入被监控状态 2、管理人接管企业财产 3、停止个别偿债,开始统一偿债 4、集中管辖原则



法院经审理认为:A酒店虽因管理混乱、经营不善而致 亏损和资不抵债直至停业,由于资不抵债并未考虑企业 的信用因素,资不抵债并不必然导致不能清偿到期债务。 A酒店提供的材料数据不一致,尚不足以证明其已 经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另外,A酒店的应收款中,有 54.6万元之巨额的个人白条借款。这些个人借款,既 未作销账处理,A酒店也未行使催款权利。这些个人占 用的巨额资金,是什么性质尚未查明,不足以证明是一 种正常的经营亏损。 综上所述,A酒店破产还债的申请,不符合法律规 定的破产条件。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199条的规定,裁定驳回A酒店破产还债的申请。
重整
(二)批准:
分组讨论: 有担保债权人组 劳动债权组 税款组 普通债权组 (出资人组)
重整
分组投票:
人数过半,债权额三分之二以上 未通过组可再表决一次 仍未通过可请求法院强制批准 法院批准

四、重整计划的执行:
1、执行者:债务人 2、监督者:管理人 3、计划终止:
第二节 破产的申请和受理
一、破产界限:

破产界限,也称破产原因,指认定债务 人丧失清偿能力,当事人得以提出破产申请, 法院据以启动破产程序、作出破产宣告的法 律标准。
第二节 破产的申请和受理
我国破产界限:
1、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
清偿全部债务的 2、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明显缺乏偿 债能力的 实质条件:不能清偿; 推定条件:停止支付
重整
二、申请与期间
(一)重整申请: 1、直接提出:
债务人和债权人 2、债权人申请破产后: 债务人或1/10出资人
(二)重整期间
——人民法院裁定债务人重整之日起至程序
终止的时间。(不包括重整计划的执行时间) 效力: 1、债务人在管理人监督下,经人民法院批准, 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 2、担保权暂停行使,当债务人可为营业再设 担保 3、取回权可行使,但须符合合同约定 4、投资及股份限制:出资人不得请求分配, 高管、董事、监事不得私自转让股份




A酒店1992年9月开业,注册资金人民币20万元。 1992年10月,A酒店与B公司签订承包经营协议。协议规 定A酒店由B公司承包经营至2002年10月31日。B公司则书 面全权委托C全面负责经营管理。在C负责经营期间,经营 不善,管理混乱,财务收支严重不平衡。1995年 7月,A酒 店停业,10月向法院申请破产还债。 根据A酒店向法院提供的1995年6月的资产负债表表明, A酒店的应收款为人民币194万元,但A酒店提供的应收款明 细表中,应收款仅为人民币62万元,其余人民币132万元应 收款无明细记载。 在已知的应收款人民币62万元中,除去7.4万元是一些 企业或个人就餐签单的餐费外,其余人民币54.6万元全部 是个人白条借款。其中C一人白条借款就达人民币20万元, 另一叫D的人竟达人民币26万元。
(一)核查债权; (二)申请人民法院更换管理人,审查管理人的费用和报 酬; (三)监督管理人; (四)选任和更换债权人委员会成员; (五)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 (六)通过重整计划; (七)通过和解协议; (八)通过债务人财产的管理方案; (九)通过破产财产的变价方案; (十)通过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 (十一)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由债权人会议行使的其他职权。
第七节 重整
重整期间终止:
(一)债务人的经营状况和财产状况继续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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