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新企业破产法
解读新企业破产法

四、引入重整制度
重整是指不对无偿付能力债务人的财产立 即进行清算,而是在法院的主持下由债务人与 债权人达成协议,制订重整计划,规定在一定 的期限内,债务人按一定的方式全部或部分地 清偿债务,同时债务人可以继续经营其业务的 制度。 新破产法第73条第一款规定:“在重整期 间,经债务人申请,人民法院批准, 债务人可以在管理人的监督下 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 务。”
虽然尚未具备破产原因,但是根据其经营状况和财务信息, 可以明确的预知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事态将会在未来的一定 时刻发生。 此时,赋予债务人及时启动重整程序的机会, 有利于实现早期拯救,提高企业困境的治愈率。
案例3、A公司向B银行贷款 500 万元,约定当年 12 月 31 日还款。___月___日,A公司的一项对外 贸易合同发生纠纷,对方拒付一笔 250 万美元的 货款。对此,A公司提起国际仲裁,并确信年底 以前不可能结案。 在这种情况下,A公司根据其 未来的现金收支情况,预计年底无法偿付对B银 行的贷款,请求B银行延展偿债期,遭到拒绝。 同时,A公司的其他债权人得知A公司面临的困境, 纷纷提起追债诉讼。如果A公司的所有流动资金 被冻结和执行,它将无法支付国际仲裁费用。 此
六、强化破产责任
以前破产法不完善的情况下,企业破产后, 职工失业下岗、生活艰难,巨额债务无法清偿, 而企业的负责人却无需承担任何法律责任。针 对这种情况,新破产法对破产责任作出了规定, 并且和新《公司法》、新《证券法》规定的董 事、监事、高管人员应尽的注意义务、勤勉尽 责义务,《刑法修正案(六)》规定的虚假破 产罪都实现了对应。
企业的董事、监事等经营管理人员因为失职 而致使企业破产的,将被追究刑事责任、民事 责任、行政责任。 第6条明确规定:“依法追究破产企业经营管 理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125条也规定:“企业董事、监事或者高级 管理人员违反忠实义务、勤勉义务,致使所在 企业破产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此外,有前 款规定情形的人员,自破产程序终结之日起三 年内不得担任任何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
浅论新《企业破产法》的利弊

浅论新《企业破产法》的利弊摘要:新企业破产法的出台经过慎重的思考和改良决策决定,具有几大创新改革,既体现了保护职工、以人为本的思想,又符合市场经济的要求和国际法的惯例。
该法不仅重新界定了企业破产清偿顺序,平衡了劳动债权与担保债权的权益,还首次规定金触机构破产事宜,为外资的全面进入提供便利。
该法的出台实施对我国构筑金融安全“防火墙”和改善社会信用状况都将起到重要的作用。
与此同时,健全优胜劣汰市场监督机制,完善企业破产制度仍是社会高度关注的难点和热点,也是新企业破产法的弊端所在。
关键词:国情发展金融安全信用状况企业重装法定义务新企业破产法是中国第一部市场经济的企业破产法,对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的完善将会产生深远的影响,是我国市场经济体制改革进程中一部具有标志性的法律。
它具有以下几个优点:一、破产清偿顺序更符合国情1986年我国出台了针对国有企业的企业破产法(试行),到新企业破产法的出台经历了12年,重要原因在于对破产职工权益和担保人权益谁先清偿存在争议。
随着新企业破产法表决通过,有关破产企业职工和企业担保人清偿顺序的争议将随之结束。
在改革开放之初,因为国有制度的执行,处理企业破产一度是个颇让人头痛的问题。
而新企业破产法对破产清偿顺序作出了更加符合我国国情,更有利于保证职工权益的规定。
新法公布后形成的拖欠,是担保权优先清偿,职工工资只能通过无担保的财产清偿。
企业破产法的公布时间将成为界定劳动债权和担保债权清偿顺序的分水岭。
对于职工权益的保护则更多应通过健全社会保障体制来完成。
二、构筑起中国金融安全“防火墙”现行的破产法对金融机构的破产问题没有规定。
而近几年随着我国资本市场的发展,许多金融机构经营不善,亏损严重,极大侵害了广大投资者与储户的合法权益,使得银行与非银行金融机构的破产问题提上了议事日程。
而且一些商业银行和金融机构每年新增的不良资产还在发生,如果没有一个好的破产机制,中央政府将会背上沉重的财政包袱。
法释〔2021〕22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

法释〔2021〕22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2021年7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86次会议通过)法释〔2021〕2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已于2021年7月29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86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9月16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2021年9月5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结合审判实践,就人民法院审理企业破产案件中认定债务人财产相关的法律适用问题,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除债务人所有的货币、实物外,债务人依法享有的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债权、股权、知识产权、用益物权等财产和财产权益,人民法院均应认定为债务人财产。
第二条下列财产不应认定为债务人财产:(一)债务人基于仓储、保管、承揽、代销、借用、寄存、租赁等合同或者其他法律关系占有、使用的他人财产;(二)债务人在所有权保留买卖中尚未取得所有权的财产;(三)所有权专属于国家且不得转让的财产;(四)其他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不属于债务人的财产。
第三条债务人已依法设定担保物权的特定财产,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为债务人财产。
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在担保物权消灭或者实现担保物权后的剩余部分,在破产程序中可用以清偿破产费用、共益债务和其他破产债权。
第四条债务人对按份享有所有权的共有财产的相关份额,或者共同享有所有权的共有财产的相应财产权利,以及依法分割共有财产所得部分,人民法院均应认定为债务人财产。
1人民法院宣告债务人破产清算,属于共有财产分割的法定事由。
人民法院裁定债务人重整或者和解的,共有财产的分割应当依据物权法第九十九条的规定进行;基于重整或者和解的需要必须分割共有财产,管理人请求分割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第七章 企业破产法(新教材)

第一节 破产法概述
• 破产原因破产界线(破产界线) 破产原因破产界线(破产界线) 不能清偿到期债务, 1、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资产不足以 清偿全部债务; 清偿全部债务; 不能清偿到期债务, 2、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明显缺乏清 偿能力; 偿能力; • 破产法的社会作用(p114) p114)
第一节 破产法概述
第二节 破产法的一般规定
• 案例:1996年5月6日由甲市工商行政 案例:1996年 管理局登记的国有企业——甲市机械 管理局登记的国有企业——甲市机械 设备厂由于不能清偿到期债务, 设备厂由于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明显缺 乏清偿能力,设备厂厂长决定向本企 乏清偿能力, 业所在区的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业所在区的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三、债务人财产
• 还包括: 还包括: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管理人可 以通过清偿债务或者提供为债权人接 受的担保,取回质物、留置物。 受的担保,取回质物、留置物。 • 不得列为债务人的财产范围 (8条) 见法条) (见法条)
三、债务人财产
• 债务人财产行为的撤销和无效 1、债务人财产行为的撤销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一年内,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一年内 , 管理人 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的行为。 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的行为。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六个月内,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六个月内,债务 人已达到破产界限, 人已达到破产界限,仍对个别债权人进行 清偿的, 清偿的,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 销。 2、债务人财产行为的无效 两种情况
四、债权申报
案例:某国有企业由于经营管理不善, 案例:某国有企业由于经营管理不善, 被债权人申请破产。债权人A 被债权人申请破产。债权人A接到通 知的第25天来法院申报债权, 25天来法院申报债权 知的第25天来法院申报债权,债权 接到通知的第35 35天来法院申报 人B接到通知的第35天来法院申报 债权,债权人C发出公告的第55 55天 债权,债权人C发出公告的第55天 来法院申报债权,债权人D 来法院申报债权,债权人D发出公告 的第95天来法院申报债权。 95天来法院申报债权 的第95天来法院申报债权。债权人 没有来法院申报债权。 E没有来法院申报债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释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2006年8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申请和受理第一节申请第二节受理第三章管理人第四章债务人财产第五章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第六章债权申报第七章债权人会议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债权人委员会第八章重整第一节重整申请和重整期间第二节重整计划的制定和批准第三节重整计划的执行第九章和解第十章破产清算第一节破产宣告第二节变价和分配第三节破产程序的终结第十一章法律责任第十二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企业破产程序,公平清理债权债务,保护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制定本法。
【释义】本条是关于本法立法目的的规定。
本法的立法目的是:(1)规范企业破产程序企业破产制度,是企业在市场竞争中,因各种原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通过法定程序,使债务得以延缓或者公平清偿的法律制度。
为了适应经济体制改革的需要,促进全民所有制企业自主经营,保护债权人、债务人的合法权益,早在1986年,第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该法只适用于全民所有制企业。
《企业破产法(试行)》的制定和试行,填补了我国破产法律制度的空白,在中国体制转轨的时期,起到了重要的历史作用。
1991年4月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的修订后的《民事诉讼法》,在第十九章规定了“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这一程序适用于除全民所有制企业以外的所有企业法人。
这两部法律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相关规定,对规范我国企业破产行为,审理企业破产案件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是,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确立和国有企业改革的深化,我国企业破产出现了一些新情况,现行的企业破产法律规定已不能完全适应目前企业法人破产的实际情况;现行企业破产的法律规定对破产程序的规定比较原则,也需要补充与完善。
在《企业破产法(试行)》和《民事诉讼法》关于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的规定实施以来,全国法院受理了近10万件企业破产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制定了10多件有关企业破产法的司法解释,也为破产法律制度的完善积累了比较丰富的实践经验。
对《企业破产法(试行)》的逐条评析(二)

对《企业破产法(试行)》的逐条评析(二)【摘要】本文对《企业破产法(试行)》进行逐条评析,旨在探讨其在国内外立法背景下的制定背景和意义。
文章从破产程序相关条文、债权人权益保护、破产管理人制度以及申报破产的条件与程序等方面进行深入分析。
通过对破产法的具体条文评析,提出对破产法(试行)的意义和发展建议,为完善和完善我国破产法律体系提供参考。
这些探讨将有助于探讨如何更好地保护债权人权益,加强破产管理人制度建设,以及优化破产程序,为企业破产法的进一步完善提供参考。
【关键词】关键词:企业破产法(试行),立法背景分析,破产程序条文评析,债权人权益保护,破产管理人制度,申报破产条件与程序,破产法意义,发展建议1. 引言1.1 文章简介本文将对《企业破产法(试行)》进行逐条评析,旨在对该法律进行深入剖析,探讨其在国内外立法背景下的实际应用情况。
通过对破产程序相关条文、债权人权益保护、破产管理人制度以及申报破产的条件与程序等方面进行详细分析,本文将全面解读《企业破产法(试行)》的条文内容,并就其在实践中的意义提出建议。
通过本文的阐述,希望读者能够更好地了解破产法律的相关内容,为企业破产事件的解决提供参考依据,并促进破产制度的进一步完善与发展。
2. 正文2.1 国内外立法背景分析我国的破产法立法起步较晚,在经历了一系列企业破产案件和金融风险事件之后,才开始重视破产法的立法工作。
2007年,《企业破产法(试行)》正式颁布实施,填补了我国企业破产法律制度的空白。
此次破产法的颁布,为解决企业破产问题提供了法律依据,进一步规范了企业破产程序。
在国外,破产法制度与企业治理、金融市场等方面相互关联,形成了相对完善的法律体系。
各国在破产程序的设计、债权人权益保护等方面有着较为成熟的经验,我国可以借鉴国外先进经验,进一步完善破产法制度,促进我国企业破产制度的健康发展和国际交流。
2.2 破产程序相关条文评析破产程序是企业破产法中一个重要的环节,对于破产案件的处理具有关键性意义。
浅析新企业破产法出台的重要意义

浅析新企业破产法出台的重要意义浅析新企业破产法出台的重要意义摘要:中国旧的企业破产法早已“时过境迁”,新企业破产法既体现了保护职工、以人为本的思想,又符合市场经济的要求和国际法的惯例。
该法不仅重新界定了企业破产清偿顺序,平衡了劳动债权与担保债权的权益,还首次规定金触机构破产事宜,为外资的全面进入提供便利。
该法的出台实施对我国构筑金融安全“防火墙”和改善社会信用状况都将起到重要的作用。
新企业破产法是中国第一部市场经济的企业破产法,对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的完善将会产生深远的影响,是我国市场经济体制改革进程中一部具有标志性的法律。
关键词:新企业破产法破产重整社会信用一、破产清偿顺序更符合国情早在1986年我国就出台了针对国有企业的企业破产法(试行),到新企业破产法的出台整整经历了12个年头。
新法迟迟不能出台的一个重要原因在于对破产职工权益和担保人权益谁先清偿存在争议。
随着新企业破产法表决通过,有关破产企业职工和企业担保人清偿顺序的争议将随之结束。
在改革开放之初,处理企业破产一度是个颇让人头痛的问题。
因为企业是国家的,职工也是国家的,国家和政府几乎就是同义词,那么企业和职工也就都是政府的。
政府无论如何都不希望职工因为企业破产而失去生活的根基,情愿强制命令不许破产也不能让失业职工闹乱子。
新企业破产法对破产清偿顺序作出了更加符合我国国情,更有利于保证职工权益的规定。
按照“新老划段”的制度安排,在新企业破产法公布之前形成的职工的工资、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社会保险费用以及依法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等拖欠,必须优先清偿给职工,担保权的财产随后清偿。
而新法公布后形成的拖欠,则是担保权优先清偿,职工工资只能通过无担保的财产清偿。
企业破产法的公布时间将成为界定劳动债权和担保债权清偿顺序的分水岭。
对于职工权益的保护则更多应通过健全社会保障体制来完成。
二、国有企业政策性破产将宜告结束所谓政策性破产,是指国有企业破产时,将全部资产首先用于安置破产企业的失业和下岗职工。
企业破产法一百一十三条详细讲解

企业破产法是我国大陆法律体系中的一部重要法律,对企业破产、重整等问题进行了详细的规定。
其中,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内容复杂,牵涉面广,需要深入研究。
本文将对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进行详细的讲解,以期帮助读者对相关法律有更深入的了解。
一、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是对企业破产财产的处理进行了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1. 破产企业的财产应当按照下列顺序予以清偿:(一)破产清偿费用;(二)破产债务;(三)优先受偿权债权;(四)次顺位债权;(五)普通债权。
2. 破产企业全部破产财产还清破产债务后,破产企业的债务人仍有未清偿的债权的,破产宣告时破产企业的债务人应当无条件清偿。
3. 破产企业全部破产财产还清破产债务后,本企业及其债务人的担保人、保证人有清偿连带责任的,有清偿连带责任。
4. 破产企业转让、以租借、抵押、出质的财产,取得财产的受让人、承租人、债权人、抵押权人、质权人,有权按照相应的权利取得清偿。
以上是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的主要内容,下面将对其中的细节和涉及的问题进行详细的解析。
二、破产财产清偿顺序根据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的规定,在破产清偿时,需要按照一定顺序进行清偿。
首先是清偿破产的费用,这包括了破产清偿过程中产生的各项费用,如管理费用、诉讼费等。
其次是清偿破产债务,即破产企业所欠下的各项债务。
然后是清偿优先受偿权债权,这些债权享有相对优先受偿权利。
其次是次顺位债权,最后是普通债权。
这种清偿顺序的规定,是为了保障不同债权人的利益,防止出现先来后到的情况。
三、破产清偿后仍有未清偿债权的处理当破产企业全部破产财产还清破产债务后,如果破产企业的债务人仍有未清偿的债权,破产宣告时破产企业的债务人应当无条件清偿。
这意味着,在破产清偿完成后,如果债务人仍有未清偿的债权,债务人需要按照相应的义务进行清偿,不能以破产为由拒绝履行清偿义务。
四、担保人、保证人的清偿责任在破产清偿完成后,如果破产企业及其债务人的担保人、保证人有清偿连带责任,同样需要履行相应的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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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重视债权人自治
• 当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债权人可以向人民 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 • 在选任和监督管理人方面,新破产法第22条第二款 规定:“债权人会议认为管理人不能依法、公正执行职 务或者有其他不能胜任职务情形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 予以更换。” • 新破产法第68条第二款规定:“债权人委员会执行 职务时,有权要求管理人、债务人的有关人员对其职权 范围内的事务作出说明或者提供有关文件。”
解读新企业破产法:九大制度创新 与突破
2006年8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 产法》(下称新破产法)在十届全国人大常委 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上审议通过,这是中国转型 时期的标志性事件。破产法是中国新的经济宪 法,对于市场经济主体而言,它是关乎“死” 与再生的法律,解决的是市场退出与重整的问 题。新的企业破产法,填补了市场经济规则体 系中关于退出法与再生法的一大缺口,是一个
备破产原因,但是根据其经营状况和财务信息,可以明确的预知不能清偿到期 债务的事态将会在未来的一定时刻发生。 此时,赋予债务人及时启动重整程序
的机会,有利于实现早期拯救,提高企业困境的治愈率。
案例3、A公司向B银行贷款 500 万元,约定当年 12 月 31 日还款。6月1日,A公司的一项对外贸 易合同发生纠纷,对方拒付一笔 250 万美元的货 款。对此,A公司提起国际仲裁,并确信年底以 前不可能结案。 在这种情况下,A公司根据其未 来的现金收支情况,预计年底无法偿付对B银行 的贷款,请求B银行延展偿债期,遭到拒绝。同 时,A公司的其他债权人得知A公司面临的困境, 纷纷提起追债诉讼。如果A公司的所有流动资金 被冻结和执行,它将无法支付国际仲裁费用。 此
发生,如果没有一个很好的破产机制的话,中央政府 将
九、首提跨境破产问题
• 随着全球资本流动加速,跨国投资大量发生,一个
国家的破产裁决会对另外一个国家的债权人或者债务 人
产生重要影响。在中国很多跨境破产已经出现,像 1998
年的广东国际信托投资公司破产案和2000年的广东控 股
集团公司破产案,涉及了许多国际和海外的债权人, 引
七、担保债权优先职工债权
• 对于担保债权和职工债权的清偿顺序问题 ,
新破产法采取了“新老划断”的办法,规定在 新法公布以前出现的破产,职工债权优先于担 保债权,破产人无担保财产不足清偿职工工资 的,要从有担保的财产中清偿。在新破产法公 布后,将优先清偿担保债权,职工工资和其他 福利从未担保财产中清偿。这一独创性规定, 和中国国情密切相连。
历史性的进步。
一、适用范围扩大
1986年,中国推出了第一部破产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这
部法律只适用于全民所有制企业。这一“试 行”,一直试了20年。20年间,中国诞生了数 以百万计的个体、私营企业,它们都没有破产 的规则可循,债权人利益无法得到有效保障。
新的破产法将破产法的适用范围扩大到 所有的企业法人,包括国有企业与法人型私营 企业、三资企业,上市公司与非上市公司,有 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甚至金融机构。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六、强化破产责任
• 以前破产法不完善的情况下,企业破产后, 职工失业下岗、生活艰难,巨额债务无法清偿
, 而企业的负责人却无需承担任何法律责任。针
对这种情况,新破产法对破产责任作出了规定 ,
并且和新《公司法》、新《证券法》规定的董 事、监事、高管人员应尽的注意义务、勤勉尽 责义务,《刑法修正案(六)》规定的虚假破
五、规制破产不当行为
• 破产欺诈是各国破产法所严厉打击的对象, 在中国,破产案件中的欺诈逃债行为尤为严
重 一些债务人利用破产程序策划各种欺诈逃债
行 为,侵害债权人利益,损害职工利益,破坏
经 济秩序,有些还是在地方政府的支持、默许
下
• 新破产法设置了较以前立法更为完善的撤销权 与无效行为制度。
• (第31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 一年内,债务人具有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 理的价格进行交易、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 财产担保、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的、放弃债 权等行为的,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时,A公司虽不具备破产原因,仍不妨碍以具备
重整原因为,由,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整。
谢谢大家!
司是否具备破产原因?
案例2、A公司对外负有到期债务 400 万元,其中欠B银行到期贷款 300 万元, 欠C、D、E企业到期欠款合计 100 万元。A公司现有流动资金 200 万元,固定 资产 50 万元,另有对F公司的债权 200 万元,F公司长期亏损,已经停产,其 固定资产已对外抵押,经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仍然无法偿付债务。此时,A公 司是否具备破产原因? 本法第二款规定了重整原因 重整是指在企业无力偿债的
四、引入重整制度
• 重整是指不对无偿付能力债务人的财产立 即进行清算,而是在法院的主持下由债务人与 债权人达成协议,制订重整计划,规定在一定 的期限内,债务人按一定的方式全部或部分地 清偿债务,同时债务人可以继续经营其业务的 制度。 • 新破产法第73条第一款规定:“在重整期 间,经债务人申请,人民法院批准, 债务人可以在管理人的监督下
情况下,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保护企业继续营业,实现债务调整和企业整理, 使之摆脱困境,走向复兴的再建型债务清理制度。 对于重整原因? 首先,当企 业法人满足了本法第一款的破产原因的情况下,即可提出进行重整。 其次,虽
然企业还不具备破产原因,如果企业明显具有了丧失清偿能力的可能性,企业 也可以进行重整。 所谓“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是指债务人虽然尚未具
来全世界对中国破产制度的瞩目。中国原来采取的是 属
地主义,对国外的一律不予承认。现在国际上正在进
• 新破产法规定,“依照本法开始的破 产程序,对债务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的 财产发生效力”。同时,对于外国法院的破产 裁决,在互惠、有司法协助或国际公约的条件 下,中国法院也裁定承认和执行。
案例:1、A为有限责任公司,其对外负债 300 万元,其中欠B银 行 150 万元,欠C企业 100 万元,欠D企业 50 万元。现A公司但尚 存流动资金 60 万元,固定资产折价 210 万元(已抵押给B银行), 即全部资产 270 万元小于全部负债 300 万元,属于资不抵债。但 其是否已经具备了破产原因,还要具体分析。 (1)如果对D企业 的债务已到期,而对B银行和C企业的债务尚未到期,此时虽然A 公司虽已资不抵债,但是仍然能够以其流动资金清偿对D企业的债 务时,A公司是否具备破产原因? (2)如果对C企业、D企业的 债务已到期,但对B银行的债务尚未到期,此时,A公司的流动资 金不足以对C企业、D企业进行清偿,而固定资产不能用于清偿对 C企业、D企业的到期债务时,A公司是否具备破产原因? (3) 如果所有债务均已到期,B银行和C企业没有对A公司提起追债诉 讼,但D企业已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此时,A公司是否具备破 产原因?B银行、C企业或者A公司是否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A公 司破产的申请? (4)其他情况同(2),但A公司的母公司以其 充足资产就A公司对C企业的全部债务提供了连带保证,此时A公
• 企业的董事、监事等经营管理人员因为失职 而致使企业破产的,将被追究刑事责任、民事 责任、行政责任。 • 第6条明确规定:“依法追究破产企业经营管 理人员的法律责任。” • 第125条也规定:“企业董事、监事或者高级 管理人员违反忠实义务、勤勉义务,致使所在 企业破产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此外,有前 款规定情形的人员,自破产程序终结之日起三 年内不得担任任何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
八、规定金融机构破产程序
• 原来的破产法对金融机构的破产问题没有规定,随着
经济与资本市场的发展,近几年,许多金融机构经营 不
善,亏损严重,极大侵害了广大投资者与储户的合法 权
益。如近年来发生的大鹏证券、南方证券破产与德隆 危
机,即暴露了中国现有金融机构潜在的破产危机。而 且
一些商业银行和金融机构每年新增的不良资产还在大 量
二、引入管理人制度
原破产法规定由政府组成的清算组来承担各 种破产事宜,这种机制不市场化,也不专业化还 带有政府干预的色彩。
新破产法引入了国际通行的破产管理人制度 , 规定管理人主要由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 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担任,按照市场 化方式进行运作。
新破产法第24条规定:“管理人可以由有关 部门、机构的人员组成的清算组或者依法设立 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 所等社会中介机构担任。人民法院根据债务人 的实际情况,可以在征询有关社会中介机构的 意见后,指定该机构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并取得 执业资格的人员担任管理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