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新企业破产法共21页文档
最新经济法-4、破产法

2、可撤销行为
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一年内,管理人可请求法 院撤销的涉及债务人财产的行为有:
无偿转让财产的 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交易的 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的 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的 放弃债权的
(四)破产债权
四、决议方式
❖按人数计算,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 人过半数赞成
❖按金额计算,一般情况下,赞成票所代表 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半数以上
❖涉及全体债权人重大利益的事项,应当占 这一总额的三分之二以上
五、债权人委员会
债权人会议可以决定设立债权人委员会, 由债权人会议选任的债权人代表和一名债 务人的职工代表或者工会代表组成,总成 员不超过9人。
2、和解的过程:由债务人向法院申请,债权 人会议表决通过和解协议
3、和解协议 和解协议是债务人与债权人双方就债务的
延期,分期偿付或免除而成立的合同。
4、和解的效力 5、和解的终结
债务人不执行或不能执行和解协议的,经 债权人请求,法院应裁定终止和解协议的 执行,宣告债务人破产。
第五节 破产清算
破产清算主要包括破产宣告、破产财产的变价 和分配、破产程序的终结三个阶段。
第四,已代替债务人向他人清偿债务的保证人或 者其他连带债务人
2、无表决权的债权人
第一,未放弃并且未行使优先受偿权的有财产 担保的债权人;
第二,债权附有停止条件,其条件尚有待成就 的债权人;
第三,尚未代替债务人向他人清偿债务的保证 人或者其他连带债务人。
三、债权人会议的职权 1、核查债权 2、监督权 3、通过和解协议 4、决定债务人营业并通过债务人财产的管理 方案 5、通过破产财产的变价和分配方案 6、通过重整计划
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释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2006年8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申请和受理第一节申请第二节受理第三章管理人第四章债务人财产第五章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第六章债权申报第七章债权人会议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债权人委员会第八章重整第一节重整申请和重整期间第二节重整计划的制定和批准第三节重整计划的执行第九章和解第十章破产清算第一节破产宣告第二节变价和分配第三节破产程序的终结第十一章法律责任第十二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企业破产程序,公平清理债权债务,保护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制定本法。
【释义】本条是关于本法立法目的的规定。
本法的立法目的是:(1)规范企业破产程序企业破产制度,是企业在市场竞争中,因各种原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通过法定程序,使债务得以延缓或者公平清偿的法律制度。
为了适应经济体制改革的需要,促进全民所有制企业自主经营,保护债权人、债务人的合法权益,早在1986年,第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该法只适用于全民所有制企业。
《企业破产法(试行)》的制定和试行,填补了我国破产法律制度的空白,在中国体制转轨的时期,起到了重要的历史作用。
1991年4月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的修订后的《民事诉讼法》,在第十九章规定了“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这一程序适用于除全民所有制企业以外的所有企业法人。
这两部法律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相关规定,对规范我国企业破产行为,审理企业破产案件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是,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确立和国有企业改革的深化,我国企业破产出现了一些新情况,现行的企业破产法律规定已不能完全适应目前企业法人破产的实际情况;现行企业破产的法律规定对破产程序的规定比较原则,也需要补充与完善。
在《企业破产法(试行)》和《民事诉讼法》关于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的规定实施以来,全国法院受理了近10万件企业破产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制定了10多件有关企业破产法的司法解释,也为破产法律制度的完善积累了比较丰富的实践经验。
解读新企业破产法

三、重视债权人自治
• 当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债权人可以向人民 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 • 在选任和监督管理人方面,新破产法第22条第二款 规定:“债权人会议认为管理人不能依法、公正执行职 务或者有其他不能胜任职务情形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 予以更换。” • 新破产法第68条第二款规定:“债权人委员会执行 职务时,有权要求管理人、债务人的有关人员对其职权 范围内的事务作出说明或者提供有关文件。”
解读新企业破产法:九大制度创新 与突破
2006年8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 产法》(下称新破产法)在十届全国人大常委 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上审议通过,这是中国转型 时期的标志性事件。破产法是中国新的经济宪 法,对于市场经济主体而言,它是关乎“死” 与再生的法律,解决的是市场退出与重整的问 题。新的企业破产法,填补了市场经济规则体 系中关于退出法与再生法的一大缺口,是一个
备破产原因,但是根据其经营状况和财务信息,可以明确的预知不能清偿到期 债务的事态将会在未来的一定时刻发生。 此时,赋予债务人及时启动重整程序
的机会,有利于实现早期拯救,提高企业困境的治愈率。
案例3、A公司向B银行贷款 500 万元,约定当年 12 月 31 日还款。6月1日,A公司的一项对外贸 易合同发生纠纷,对方拒付一笔 250 万美元的货 款。对此,A公司提起国际仲裁,并确信年底以 前不可能结案。 在这种情况下,A公司根据其未 来的现金收支情况,预计年底无法偿付对B银行 的贷款,请求B银行延展偿债期,遭到拒绝。同 时,A公司的其他债权人得知A公司面临的困境, 纷纷提起追债诉讼。如果A公司的所有流动资金 被冻结和执行,它将无法支付国际仲裁费用。 此
发生,如果没有一个很好的破产机制的话,中央政府 将
最新企业破产法讲义

最新企业破产法讲义企业破产法讲义企业破产法律制度讲义第一节一、破产法的概念及特征破产法是为了规范企业破产程序,公平清理债权、债务,保护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而规定在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时,法院强制对其全部财产清算分配,公平清偿债权人,或通过和解、企业重整,清偿债务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破产法与其他法律相比较,具有以下特征:(1)破产法的调整范围仅限于债务人丧失清偿能力,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特别情况,解决的是如何公平清偿债权人的问题,对于债务纠纷以及债务人有清偿能力而不还债等问题,则在破产程序之外通过民事诉讼与执行制度解决。
(2)破产法是集实体与程序两者合一的综合性法律。
破产法的基本内容可分为实体性规范、程序性规范、罚则与复权三大部。
(3)破产法是一部社会涉及面甚广的法律,与其他一些法律部门具有密切的联系,其正确实施要靠相关法律、制度的保障。
(4)金融机构实施破产法的,由国务院金融监管机构向人民法院提出对该金融机构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
(5)其他法律规定企业法人以外的组织的清算,属于破产清算的,参照适用本法规定的程序。
二、破产案件的适用程序破产案件是指通过司法程序处理的无力偿债事件。
这里所说的司法程序包括三种:(1)和解;(2)重整;(3)破产清算。
不能把破产案件简单地归结为清算倒闭事件,破产清算是公平清理债务的一种方法,但不是唯一方法。
我国企业破产法(以下简称破产法)鼓励当事人积极寻求以避免企业倒闭清算的方式来公平清理债务。
破产法设立的重整、和解和破产清算三种程序之间,存在一定的可转换性。
在它们之间,当事人有一定程度的选择自由。
具体说,包括以下要点:(1)债务人在提出破产申请时可以选择适用重整程序、和解程序或者清算程序,债权人在提出破产申请时可以选择适用重整程序或者清算程序。
(2)债权人申请债务人破产清算的案件,在破产宣告前,债务人可以申请和解,债务人或者其出资人可以申请重整。
经济法解读企业破产法规定解析

经济法解读企业破产法规定解析企业破产法是经济法中的一支重要分支,它涉及到企业的经营与生存,对于保障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对企业破产法的相关规定进行解读与分析,以期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和应用这一法律条款。
一、破产法的意义与基本原则破产法是一种调节企业债务和资产关系的法律制度,它的主要意义包括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企业破产程序、促进资产的合理分配和重整企业等。
在具体操作中,企业破产法需要遵循以下基本原则:1.公平原则:各债权人的利益应该得到公平对待,不得偏袒一方,保障债权人的收益权。
2.效率原则:追求企业破产程序的高效率,减少资源的浪费和损失,并保证债权人能够尽快收回债权。
3.保护原则:保护破产企业的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其个人尊严和社会声誉。
4.重整原则:鼓励通过重整来挽救企业,使其恢复正常经营,避免破产的发生。
二、破产程序与债权清偿企业破产程序包括清算和重整两种方式,清算是指处理破产企业债务和资产的程序,而重整则是指通过更改债务结构、注入新资金等措施来保护企业并使其继续经营。
在债权清偿方面,我国破产法规定采用了优先的清偿顺序,即先清偿法定优先权债权、再清偿申请人提出的优先权债权、然后按照普通债权的情况清偿。
这样的规定有效地保障了债权人的利益,并保证了企业破产程序的公平性。
三、破产资产的处置和分配破产资产的处置和分配是企业破产法中的重要环节。
根据重整或清算的结果,破产资产将被出售或以其他方式变现,并按照优先权债权、破产费用和普通债权的顺序进行分配。
具体而言,优先权债权包括劳动者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用、税务费用、破产法律顾问费用等;破产费用包括破产管理人费用、破产清算费用等;普通债权则是指除了优先权债权和破产费用之外的其他债权。
按照这样的顺序进行分配,能够保证破产资产的合理变现和分配,维护各方的利益平衡。
四、企业重整与处置在企业面临破产风险时,重整作为一种防止破产发生的手段被广泛采用。
新《企业破产法》解析

一、破产条件
破产主体 ——谁适用破产法
破产主体——企业法人
----非企业法人组织的破产如何适用--补充性规定
第135条:其他法律规定企业法人以外的组织的清算,属于破产清算 的,参照适用本法规定的程序。
----金融机构的破产
第133条: 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有本法第二条规 定情形的,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该金融机构进行 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 金融机构实施破产的,国务院可以依据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制定 实施办法。
职权
1)监督债务人财产的管理和处分 2)监督破产财产分配 3)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 4)管理人的重要行为应及时报告债委会
六、破产重整
重整是在企业无力偿债但有复苏希望的情况下,经债权人 同意,允许企业继续经营,实现债务调整和企业重组,使 企业摆脱困境,走向复兴的一项制度。
六、破产重整
新法重整制度的特点 ——重整的启动时间:不仅在债务人已经发生破产原因时,而且在发生 破产原因可能时启动。当事人可以不经破产申请,直接提出重整申请。 ——重整的启动效力:它终止包括担保物权人对担保物在内的所有执行 程序
【例题3】根据《企业破产法》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 )年 内,债务人对原来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事后提供财产担保的,管理人 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A 1年 B 2年 C 3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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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天 下 之 事 常成 于困约 ,而败 于奢靡 。——陆 游 52、 生 命 不 等 于是呼 吸,生 命是活 动。——卢 梭
53、 伟 大 的 事 业,需 要决心 ,能力 ,组织 和责任 感。 ——易 卜 生 54、 唯 书 籍 不 朽。——乔 特
55、 为 中 华 之 崛起而 读书。 ——周 恩来
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解读新企业破产法
1、纪律是管理关系的形式。——阿法 纳西耶 夫 2、改革如果不讲纪律,就难以成功。
3、道德行为训练,不是通过语言影响 ,而是 让儿童 练习良 好道德 行为, 克服懒 惰、轻 率、不 守纪律 、颓废 等不良 行为。 4、学校没有纪律便如磨房里没有水。 ——夸 美纽斯
5、教导儿童服从真理、服从集体,养 成儿童 自觉的 纪律性 ,这是 儿童道 德教育 最重要 的部分 。—— 陈鹤琴
解读新破产法第20条、第21条.

解读新破产法第20条、第21条【内容提要】新破产法力图重塑与破产企业有关争议的处理规则。
其中,管辖规则如何安排,关系到各种争议处理程序的协调。
从新破产法的现有规定来看,其过于原则的措辞将导致实践中有许多问题需要进一步阐释。
本文通过对新破产法相关条文的解读,就新破产法实施后与破产企业有关的权利争议管辖问题进行初步探究。
【关键词】新破产法争议处理诉讼管辖破产程序作为公平清偿破产企业所有对外债务的司法程序,势必会与大量与破产企业有关的债权债务关系处理产生联系。
在这个过程中,对于债权债务是否成立、债权债务的具体构成等,在破产程序参与各方之间发生分歧是十分正常的情况。
对此,需要设定争议解决机制来处理相应的争议,来保障破产程序的顺利进行。
在相应的争议解决机制中,管辖的确定是首要的问题。
而与破产企业有关争议的管辖规则,也是此次新破产法修订中的重要内容之一。
本文试从2007年6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下称“新破产法”)相关条文入手,解读新破产法中争议管辖规则的内涵,并探讨相关管辖规定在司法实践中可能遇到的问题。
一、新、旧破产法关于与破产企业有关的争议处理规则在旧的破产法律 [1] 框架下,破产程序具有优先于其他争议解决程序的效力,对于与破产企业相关的所有未决争议,均纳入破产程序一并解决。
有论者将此种争议解决模式称为“吸收合并审判主义”。
[2] 旧破产法下破产程序相对于其他争议解决程序的优先效力,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首先,破产程序的强势表现在它对破产申请受理前已进行但未终结诉讼程序的合并上。
根据破产法司法解释的规定,在其他法院已经受理尚未审结的案件中,除破产企业为原告且已进入二审程序的诉讼案件以及破产企业为次债务人的被告案件外,相关争议一律并入破产案件进行处理。
[3] 其次,对于破产程序进行过程中新产生的争议,不管是因债权人向破产企业申报债权而形成的争议,还是破产企业对外追收债权而发生的纠纷等,也不管争议的内容基于的是何种法律关系,破产合议庭将一并予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