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企业破产法权威解读九大制度创新与突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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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破产法别除权制度的特点及完善

新破产法别除权制度的特点及完善

新破产法别除权制度的特点及完善随着中国经济的不断发展,企业数量逐渐增多,但也随之而来的是企业的破产问题。

而传统的破产法中,存在着除权制度,这种制度是制约破产法发展的重要因素。

为了更好地解决企业破产问题,新破产法正式实施后,除权制度被彻底废除,而新破产法具有哪些特点及完善之处,成为了大家关注的焦点。

新破产法的特点1. 破产债权公示制度在新破产法中,企业破产后要按照全体债权人的要求,透明公示债务,以便使债权人能够充分了解自己的权益和证据情况。

这个制度的实行可以使债权人口径更加一致,且判定债务的有效性更加全面准确,让破产清算工作更加规范有序。

2. 破产清算责任制新破产法进一步规定了破产清算的责任,要求破产管理人、破产债务人等要尽全力协助债务人进行清算,确保所有债权得到及时清偿。

同时,如果责任人未能履行法定职责,则应承担法律责任。

这个制度的实行将推动破产清算工作更加顺畅,防止管理人或债务人玩忽职守,损害债权人的利益。

3. 破产重整制度新破产法中还增加了破产重整制度,在确保债务人企业生产经营正常情况下,通过财务重组、股份转让等措施进行重整,达到债务清偿等目的。

这个制度对于促进企业经济转型升级,保障失业职工权益以及企业提升发展实力具有极大的推动作用。

完善新破产法的措施1. 完善清算方案流程新破产法肩负的是削减企业破产率和加强破产管控的任务,因此,在清算方案的制定上应更为细腻周全,也需要与相关部门进行沟通合作。

这样,就可以更加全面的评估债权和清算费用,确保清算程序更加公正权威化。

2. 加强法官、破产管理人的职业培训由于破产管理人有很大的权力,且其精神领先以及经验素养的提升对于直接影响企业清算工作的进展。

因此,国家应根据实际情况,对法官、破产管理人进行相关的职业培训,使其具备更为专业的知识背景和破产知识的操作能力。

3. 规范信用评估制度债务人企业破产后,资产在分配前是否如实评估,定价合理等问题仍然存在。

因此,需要建立企业经营信用评估机制。

企业破产法:你需要知道的九个重要原则

企业破产法:你需要知道的九个重要原则

企业破产法:你需要知道的九个重要原则近年来,随着全球经济环境的不断变化和发展,企业破产的案例也日益增多。

为了保护各利益相关方的权益,并促进企业的健康发展,各国纷纷制定了相应的企业破产法。

在这篇文章中,我将向大家介绍九个企业破产法中的重要原则。

1.公正与公平原则企业破产法的首要目标是确保公正和公平的处理企业破产事宜。

无论是债权人还是股东,都应该受到平等和公正的对待,避免出现任何利益输送或偏袒。

法院和相关机构在审理破产案件时,应严格按照法律规定行事,以确保公平公正的判决结果。

2.保护利益相关方权益原则企业破产涉及众多利益相关方,如债权人、股东、员工等。

企业破产法应确保这些利益相关方的权益得到妥善保护。

例如,优先支付劳动者的工资及社会保险费用,保障员工的基本生活需求;债权人按照优先次序受偿,以确保其合法权益。

3.维护企业的持续经营原则企业破产并不意味着企业的终结,而是为了帮助企业恢复健康状态。

企业破产法应提供相应的机制和措施,帮助企业实现持续经营,同时促进企业发展和创新。

4.自愿原则企业破产程序应基于自愿原则,即企业可以主动提出破产申请。

这样既保护了企业主的权益,也有利于及时解决企业困境,避免拖累更多的利益相关方。

5.尊重契约精神原则企业破产法应尊重合同的约定,并给予契约精神应有的保护。

这意味着在破产程序中,已订立的合同应得到遵守和履行,从而保护各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6.透明度与信息披露原则企业破产程序应保证透明度和信息披露的原则。

所有相关信息和决策应及时公布,以确保各利益相关方了解企业状况,并参与到相应的决策中。

7.追溯原则企业破产法应设立一定的追溯期限,以避免企业在面临破产前将资产转移给他人。

这样可以避免恶意债务规避行为,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8.法律程序原则企业破产程序应按照法律程序进行。

法院和相关机构在破产案件处理过程中应遵守法律程序,确保每个环节都得到适当的审查和裁决。

9.国际合作原则随着全球化的发展,企业破产案件往往涉及跨国利益相关方。

新《企业破产法》的制度创新及缺陷

新《企业破产法》的制度创新及缺陷

新《企业破产法》的制度创新及缺陷
王莹
【期刊名称】《山西高等学校社会科学学报》
【年(卷),期】2009(021)002
【摘要】2006年8月27日通过的新<企业破产法>,与旧法相比,有了制度性创新:破产清算制度公平保护债权人利益,也为债务人提供了法律救济,有利于促进经济发展;破产重整制度,有利于积极挽救困境中的企业;引入管理人制度,强化了对债务人财产以及整个破产事务的管理;重新界定了担保债权的清偿顺序,使操作性增强.正是这些新规定构成的相应制度,使新<企业破产法>成为一部真正意义上的市场经济的破产法.
【总页数】3页(P109-111)
【作者】王莹
【作者单位】山西大学,山西,太原,030006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22.291.92
【相关文献】
1.新《企业破产法》的创新突破以及在企业破产案件审理中面临的新挑战 [J], 蒋红莲
2.浅论我国《企业破产法》保护债权人合法权益的缺陷 [J], 尹承国
3.新《企业破产法》出台恰逢其时——专访新《企业破产法》起草小组成员、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李曙光 [J], 朱俊朴
4.新视野新挑战新思路——从缺陷产品召回看产品安全监管体系的制度创新 [J], 汪立昕
5.浅析企业破产法的缺陷及完善 [J], 谢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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突破与创新——评新《企业破产法》

突破与创新——评新《企业破产法》
为 一种 最 佳 选 择 。

突破 与创新 评新 《 企业 破产法 》
[ 要]破 产法是市场经济 的基本法律 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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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新破产法的十大焦点

解读新破产法的十大焦点

解读新破产法的十大焦点
叶奕
【期刊名称】《科技智囊》
【年(卷),期】2006(000)010
【摘要】在我国的第一部破产法“试行”了20年之后,备受社会关注的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经过12年的起草和审议后,终于破茧而出。

新破产法作为我国第一部市场经济的破产法,既立足于中国国情,又遵循现代企业制度和国际惯例,是我国经济体制改革进程中的一部标志性法律。

新破产法的出台表明我国的市场经济已经进入到一个新阶段,将对我国市场经济的健康有序发展起到巨大推动作用。

新破产法在理念与制度方面有诸多具有划时代意义的创新和突破,看点颇多,现笔者汇集其中受到各方普遍关注的十大焦点,如金融机构破产、管理人制度、跨境破产等,与读者共同解析这部在市场经济法律体系中占有重要地位的法律。

【总页数】4页(P50-53)
【作者】叶奕
【作者单位】《科技智囊》记者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279.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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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企业破产法的意义_突破与影响_李曙光

新企业破产法的意义_突破与影响_李曙光

·热点笔谈· 新企业破产法聚焦 【编者按】 历经十数年之准备工作,新企业破产法最终于2006年8月底经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并将在2007年6月1日正式实施。

作为规范市场主体的基础性法律,破产法在经济生活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其制定与修改均对社会具有重大影响。

此次审议通过的新企业破产法注重对国外经验的借鉴,并使之与我国国情密切结合,故多有突破与创新之处;而要使破产法真正发挥作用,则更有赖于将来诸多配套工作之完成。

本期笔谈特约请专家学者聚焦此次立法中的若干重大问题,并期待社会各界将这一探讨推向深入。

新企业破产法的意义、突破与影响李曙光(中国政法大学)早在1986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就制定了《企业破产法(试行)》,对国有企业的破产作了规定。

1991年全国人大修订《民事诉讼法》,在第十九章专章规定了“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

但是,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新企业破产法制的逐步确立和国有企业改革的深化,要求中国尽快出台一部统一适用于所有企业的破产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从1994年开始组织起草破产法。

但由于社会保障制度、国企改革等方面改革不配套,企业破产法草案始终没有进入立法程序。

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将企业破产法列入五年立法规划,2003年8月组成新的起草班子,再次启动起草工作。

多次召开立法座谈会,认真听取各方意见,形成了较成熟的草案。

2004年6月21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召开全体会议,首次审议了企业破产法草案。

2006年8月27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将于2007年6月1日起施行。

一、新企业破产法的立义与意义新企业破产法从起草之初,就确立了其立法目标。

概括说来,新企业破产法的基本立义主要有以下方面。

第一,立足中国国情和实践经验,适应中国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加入世贸组织110华东政法学院学报 2006年第6期(总第49期)的要求,注意解决现实问题。

解读新企业破产法

解读新企业破产法

三、重视债权人自治
• 当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债权人可以向人民 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 • 在选任和监督管理人方面,新破产法第22条第二款 规定:“债权人会议认为管理人不能依法、公正执行职 务或者有其他不能胜任职务情形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 予以更换。” • 新破产法第68条第二款规定:“债权人委员会执行 职务时,有权要求管理人、债务人的有关人员对其职权 范围内的事务作出说明或者提供有关文件。”
解读新企业破产法:九大制度创新 与突破
2006年8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 产法》(下称新破产法)在十届全国人大常委 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上审议通过,这是中国转型 时期的标志性事件。破产法是中国新的经济宪 法,对于市场经济主体而言,它是关乎“死” 与再生的法律,解决的是市场退出与重整的问 题。新的企业破产法,填补了市场经济规则体 系中关于退出法与再生法的一大缺口,是一个
备破产原因,但是根据其经营状况和财务信息,可以明确的预知不能清偿到期 债务的事态将会在未来的一定时刻发生。 此时,赋予债务人及时启动重整程序
的机会,有利于实现早期拯救,提高企业困境的治愈率。
案例3、A公司向B银行贷款 500 万元,约定当年 12 月 31 日还款。6月1日,A公司的一项对外贸 易合同发生纠纷,对方拒付一笔 250 万美元的货 款。对此,A公司提起国际仲裁,并确信年底以 前不可能结案。 在这种情况下,A公司根据其未 来的现金收支情况,预计年底无法偿付对B银行 的贷款,请求B银行延展偿债期,遭到拒绝。同 时,A公司的其他债权人得知A公司面临的困境, 纷纷提起追债诉讼。如果A公司的所有流动资金 被冻结和执行,它将无法支付国际仲裁费用。 此
发生,如果没有一个很好的破产机制的话,中央政府 将

新破产法详解

新破产法详解

新《破产法》重点知识点详解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一节适用范围比较旧破产法,此次新破产法的适用范围扩大了,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1)统一了适用的法律依据。

旧破产法中,《企业破产法(试行)》适用全民所有制企业法人,《民诉法》第十九章“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适用非全民之企业法人。

虽然上述两部法律也涵盖了所有企业法人的破产,但是,由于不同性质的企业法人适用不同的法律依据,使得整个破产程序规则混乱,相互之间难以协调;新破产法则统一了关于企业法人破产的适用依据。

新《破产法》第二条规定,该法的适用范围为法律教育网企业法人,即适用于所有的企业法人,包括全民所有制企业与法人型的三资企业、私营法律教育网企业,上市公司和非上市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等;(2)新破产法将商业银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等金融机构的破产作了特别规定①;(3)为缓解其他非法人型企业和社会组织的破产无法可依的问题,新破产法规定企业法人之外的其他组织(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学校、医院等)的清算,如果属于破产清算的,可以参照适用新破产法②。

①新《破产法》第一百三十四条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有本法第二条规定情形的,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该金融机构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法律教育网法律教育网算的申请。

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对出现重大经营风险的金融机构采取接管、托管等措施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中止以该金融机构为被告或者被执行人的民事诉讼程序或者执行程序。

金融机构实施破产的,国务院可以依据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制定实施办法。

②新《破产法》第一百三十五条其他法律规定企业法人以外的组织的清算,属于破产清算的,参照适用本法规定的程序。

第二节破产原因一、旧破产法中关于破产原因的规定旧破产法针对全民所有制企业法人和非全民所有制企业法人规定了不同的破产原因。

1、《企业破产法(试行)》规定的全民所有制企业破产原因,仅限于因企业经营管理不善造成严重亏损,并导致其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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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企业破产法权威解读九大制度创新与突破Revised by Liu Jing on January 12, 2021新企业破产法权威解读:九大制度创新与突破新破产法的适用范围扩大到所有的企业法人,包括国有企业与法人型私营企业、三资企业,上市公司与非上市公司,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甚至金融机构。

新法公布以前出现的破产,职工债权优先于担保债权,破产人无担保财产不足清偿职工工资的,要从有担保的财产中清偿。

在新法公布后,将优先清偿担保债权,职工工资和其它福利从未担保财产中清偿。

新破产法引入国际通行的破产管理人制度,规定管理人主要由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担任,按照市场化方式进行运作。

引入重整制度,不对无偿付能力债务人的财产立即进行清算,而是在法院的主持下由债务人与债权人达成协议,制订重整计划,规定在一定的期限内,债务人按一定的方式全部或部分地清偿债务,同时债务人可以继续经营其业务。

2006年8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下称新破产法)在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上审议通过,这是中国转型时期的标志性事件。

破产法是中国新的经济宪法,对于市场经济主体而言,它是关乎“死”与再生的法律,解决的是市场退出与重整的问题。

新的企业破产法,填补了市场经济规则体系中关于退出法与再生法的一大缺口,是一个历史性的进步。

新破产法在理念与制度方面有诸多的突破,本文着重谈谈其制度方面的九大创新与突破。

适用范围扩大1986年,中国推出了第一部破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但这部法律只适用于全民所有制企业,而且冠以“试行”二字。

这一“试行”,一直试了20年。

20年间,中国诞生了数以百万计的个体、私营企业,它们都没有破产的规则可循,债权人利益无法得到有效保障。

而新的破产法在第2条中规定:“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

企业法人有前款规定情形,或者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进行重整。

”这就将破产法的适用范围扩大到所有的企业法人,包括国有企业与法人型私营企业、三资企业,上市公司与非上市公司,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甚至金融机构。

破产不再是国有企业的“专利”,国有企业的破产从行政破产走向市场化破产;政府由过去全面主导国企破产,到今后即使不是全部,至少也是绝大部分退出破产事务,只在有限时间、有限范围保留了它的作用(除了国企与金融机构破产事宜,基本上已没有政府的影子)。

政府基本退出破产事务,意味着所有企业将受到同一“劣汰”原则的约束,国有企业的特殊地位不复存在。

市场里的投资、交易将更为公平,优胜劣汰的竞争法则将有效发挥作用。

市场中的利益格局和利益预期也将随之发生重大变化。

引入管理人制度原破产法主要是由政府组成的清算组来承担各种破产事宜,这种机制不市场化,也不专业化,还带有政府干预的色彩。

新破产法引入了国际通行的破产管理人制度,规定管理人主要由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担任,按照市场化方式进行运作。

新破产法第24条规定:“管理人可以由有关部门、机构的人员组成的清算组或者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担任。

人民法院根据债务人的实际情况,可以在征询有关社会中介机构的意见后,指定该机构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并取得执业资格的人员担任管理人。

”这就将整个破产运作交由专业化人士来处理,使破产程序更符合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要求。

重视债权人自治当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

在债权人会议期间,债务人有义务列席债权人会议并如实回答债权人的询问,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对个别债权人的债务清偿无效。

在选任和监督管理人方面,新破产法第22条第二款规定:“债权人会议认为管理人不能依法、公正执行职务或者有其他不能胜任职务情形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予以更换。

”管理人依照规定执行职务,要接受债权人会议和债权人委员会的监督。

另外,管理人还应当列席债权人会议,向债权人会议报告职务执行情况,并回答询问。

关于债权人委员会,新破产法第68条第二款规定:“债权人委员会执行职务时,有权要求管理人、债务人的有关人员对其职权范围内的事务作出说明或者提供有关文件。

”这就为保护债权人利益提供了重要保障。

在重整程序中,债权人自治也发挥重要作用。

债权人可以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对债务人进行重整,并且债权人会议对重整计划草案享有表决权,对重整程序的进行具有决定性作用。

引入重整制度重整是指不对无偿付能力债务人的财产立即进行清算,而是在法院的主持下由债务人与债权人达成协议,制订重整计划,规定在一定的期限内,债务人按一定的方式全部或部分地清偿债务,同时债务人可以继续经营其业务的制度。

作为一种再建型的债务清偿程序,在“促进债务人复兴”的立法目的指导下构建的重整制度,是一个国际化的潮流,它使得破产法不仅仅是一个市场退出法、死亡法、淘汰法,还是一个企业更生法、恢复生机法、拯救法。

在提出破产申请后,陷入困境的企业依然有可能通过有效的重整避免破产。

新破产法第73条第一款规定:“在重整期间,经债务人申请,人民法院批准,债务人可以在管理人的监督下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

”由于重整制度具有对象的特定化、原因的宽松化、程序启动的多元化、重整措施的多样化、重整程序的优先化、担保物权的非优先化和参与主体的广泛化等特点,这就给了债务人企业一个自我拯救、重新开始的机会,平衡了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利益关系。

规制破产不当行为破产欺诈是各国破产法所严厉打击的对象,在中国,破产案件中的欺诈逃债行为尤为严重。

一些债务人利用破产程序策划各种欺诈逃债行为,侵害债权人利益,损害职工利益,破坏经济秩序,有些还是在地方政府的支持、默许下进行的。

为此,新破产法设置了较以前立法更为完善的撤销权与无效行为制度。

新破产法第31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一年内,债务人具有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进行交易、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的、放弃债权等行为的,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另外,新破产法第33条还规定,为逃避债务而隐匿、转移财产、虚构债务或者承认不真实的债务等涉及债务人财产的行为是无效的,这就在一定程度上对实践中出现的“虚假破产”、“恶意破产”等行为进行了规制,从而更好地保护了债权人利益,维护了市场经济秩序,也为整个社会商业信用体制的建立和完善提供了重要的制度保证。

强化破产责任对于一般企业来说,它首先是市场中的债务人,应该强调企业,尤其是其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的破产责任,否则将导致企业信用丧失。

以前破产法不完善的情况下,有的企业破产后,职工失业下岗、生活艰难,巨额债务无法清偿,而企业的负责人却无需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针对这种情况,新破产法对破产责任作出了规定,并且和新《公司法》、新《证券法》规定的董事、监事、高管人员应尽的注意义务、勤勉尽责义务,《刑法修正案(六)》规定的虚假破产罪,都实现了对应。

企业的董事、监事等经营管理人员因为失职而致使企业破产的,将被追究刑事责任、民事责任、行政责任。

新破产法第6条明确规定:“依法追究破产企业经营管理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125条也规定:“企业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忠实义务、勤勉义务,致使所在企业破产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此外,有前款规定情形的人员,自破产程序终结之日起三年内不得担任任何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担保债权优先职工债权对于担保债权和职工债权的清偿顺序问题,新破产法采取了“新老划断”的办法,规定在新法公布以前出现的破产,职工债权优先于担保债权,破产人无担保财产不足清偿职工工资的,要从有担保的财产中清偿。

在新破产法公布后,将优先清偿担保债权,职工工资和其他福利从未担保财产中清偿。

这一独创性规定,和中国国情密切相连,主要是考虑三方面的因素:第一,破产法与担保法的关系,按照我们国家担保法的规定,担保抵押资产并不纳入到破产清偿顺位当中,而是独立于破产财产之外的资产;第二,市场经济转型过程中,法律制度安排必须具有处理中国特色问题的智慧,对于复杂的职工债权问题的处理,既要考虑中国的现实情况,又要把它纳入到市场经济法律的整体框架来考虑,职工的社会保障问题在今后应更多地靠完善社会保障制度来解决;第三,金融机构与债权人风险的考虑,如果担保债权不能依法实现的话,对金融机构等债权人将是一个巨大的打击,金融机构与债权人自身也有可能破产,那涉及的人群会更大。

新破产法的规定既考虑了中国的历史遗留问题的解决,又考虑了与国际惯例接轨。

下一步要抓紧建立与此条文配套的破产保障基金,保护职工合法权益。

规定金融机构破产程序原来的破产法对金融机构的破产问题没有规定,随着经济与资本市场的发展,近几年,银行与非银行金融机构的破产问题提上了议事日程。

许多金融机构经营不善,亏损严重,极大侵害了广大投资者与储户的合法权益。

如近年来发生的大鹏证券、南方证券破产与德隆危机,即暴露了中国现有金融机构潜在的破产危机。

而且一些商业银行和金融机构每年新增的不良资产还在大量发生,如果没有一个很好的破产机制的话,中央政府将会为这些所谓的金融机构背上沉重的财政包袱。

金融机构的倒闭或破产涉及到千千万万普通民众的家庭与生活,涉及到市场经济的金融秩序和社会的稳定。

因此,新破产法对金融机构破产做出特别规定:商业银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等金融机构出现资不抵债等破产情形的,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该金融机构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

对于银行、券商、保险公司的破产问题,实际上商业银行法等已经作了一些规定。

新破产法明确了,对不能支付到期债务的商业银行、券商、保险公司,其接管、托管或破产清算、重整事宜,要分别报请有关监管部门批准。

首提跨境破产问题随着全球资本流动加速,跨国投资大量发生,一个国家的破产裁决会对另外一个国家的债权人或者债务人产生重要影响。

在中国很多跨境破产已经出现,像1998年的广东国际信托投资公司破产案和2000年的广东控股集团公司破产案,涉及了许多国际和海外的债权人,引来全世界对中国破产制度的瞩目。

中国原来采取的是属地主义,对国外的一律不予承认。

现在国际上正在进行破产法改革,特别是联合国贸易法委员会下面成立了破产法小组,推出全球破产示范法;国际破产协会和世界银行又共同推出了全球债权人应共同遵守的十八项准则。

基于这种考虑,新破产法规定,“依照本法开始的破产程序,对债务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的财产发生效力”。

同时,对于外国法院的破产裁决,在互惠、有司法协助或国际公约的条件下,中国法院也裁定承认和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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