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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点:(1)发生于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 (2)是管理人在管理债务人财产过程发生 的;(3)是为债权人的共同利益而发生的
2、共益债务范围:(第42条)
三、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的清偿
(第43条)由债务人财产随时清偿。 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破产费用和共益
债务的,先行清偿破产费用。 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破产费用或共益
债务的,按照比例清偿。
债务人财产不足清偿破产费用的,管理人应 当提请法院终结破产程序。法院应当自收 到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裁定终结破产程序, 并予以公告。
第六节 债权申报
一、概念 债权申报是指债权人在接到法院受理破产 申请的裁定通知或公告后,在法定期限内 向法院申请登记债权,以参加破产程序, 行使有关权利的意思表示。
• 债权人未按期申报债权,所丧失的只是进 入破产程序行使权利的机会,但不是说债 权人的债权也归于消灭,其实体权利依然 存在。
三、债权申报的要求
依据破产法的规定,债权人申报债权时,应 当按照下列要求:
(1)关于未到期债权和附利息债权的申报, 未到期的债权,在破产申请受理时视为到 期,附利息的债权自破产申请受理时起停 止计息。(第46条)
• 破产申请应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出。企业 破产案件有债务人所在地法院管辖。
三、破产受理
(一)受理的期限 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的,法院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
起5日内通知债务人。债务人对申请有异议的,应 当自收到法院通知之日起7日内向法院提出。法院 应当自异议期满之日起10日内裁定是否受理。除 上述规定的情形外,法院应当自收到破产申请之 日起15日内裁定是否受理。特殊情况需要延长裁 定受理期限的,经上一级法院批准,可延长15日。
(11)关于债权表的编制、审查和确认。

经济法(第三版)第三章破产法课件-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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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破产法律制度
三、破产案件的管辖
破产案件由债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这与民事诉讼不完 全相同。这里要明确两个问题,一是所谓“住所地”,二是由 住所地哪一级法院管辖。债务人住所地指债务人的主要办事机 构所在地。债务人无另外办事机构的,由其注册地人民法院管 辖。
第三章 破产法律制度
债权人 债权人会议 法院立案 管理人
第三章 破产法律制度
第一节 破产法概述 第二节 破产申请的提出与受理 第三节 破产管理人 第四节 债权人会议 第五节 重整与和解 第六节 破产宣告与清算 第七节 破产程序的终结
第三章 破产法律制度
导入案例
某国有企业被人民法院宣告破产,有关清算情况如下:企 业资产总额500万元,其中,已作为债务担保的厂房可变现价 值80万元,该厂房所担保的债务金额50万元。企业负债总额 700万元,其中,应交税金15万元,应付职工工资15万元,社 会保险费5万元,应缴工商机关罚款5万元,破产费用共计20 万元。 根据上述案情,分析该企业的破产财产是多少,破产债权是 多少,应如何对破产财产进行分配。通过本章的学习,将会找 到答案。
第三章 破产法律制度
第二节 破产申请的提出和受理
二、破产受理 破产受理是指人民法院对破产申请进行审查后,确定立案 的行为,是破产从请求转化为事实,进入破产程序的开端。
债权人申请,5日内通知,7日内异议,10日内决定是否 受理;除此之外,15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对人民法院驳回破 产申请的裁定,申请人有权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上 诉期限为裁定送达之日起10日。(破产法中只有驳回破产申 请和不予受理的裁定可以上诉,其他均不得上诉) 法院决定受理破产案件前,申请人可以撤回破产申请。
第三章 破产法律制度
第三节 破产管理人

第六章 企业破产法《经济法概论》PPT课件

第六章 企业破产法《经济法概论》PPT课件

第五节 重整与和解制度
• 一、重整制度
• (一) 重整的概念 • 破产法上的重整,是指对已经具备或者可能具备破产条件
而又有再生希望的债务人,保护其继续营业并挽救其生存 的程序。
第五节 重整与和解制度
• 一、重整制度
• (二)重整申请和重整期间 • 重整申请人 • 重整期间
第五节 重整与和解制度
人的营业;
第三节 破产管理人
• 三、破产管理人的职责
• (6)管理和处分债务人的财产; • (7)代表债务人参加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 • (8)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 • (9)人民法院认为破产管理人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四节 债权人会议
• 一、债权人会议及其组成 • 二、债权人会议成员的表决权 • 三、债权人会议的召集 • 四、债权人会议的职权 • 五、债权人会议的决议方式 • 六、债权人委员会
对破产程序的启动,我国采取申请主义,即破产程序只能依 当事人的申请开始。 • 根据企业破产法规定,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宣告申请 的人,包括债权人和债务人。
第二节 破产申请的提出和受理
• 一、破产申请的提出
• (二)破产案件的管辖 • (三)申请破产应提交的材料
第二节 破产申请的提出和受理
• 二、破产申请的受理
人会议,享有表决权。
第四节 债权人会议
• 二、债权人会议成员的表决权
• 下列债权人的表决权受限制: • 第一,有财产担保而未放弃优先受偿权的债权人。 • 第二,债权尚未确定的债权人,除人民法院能够为其行使表
决权而临时确定债权额的以外,不得行使表决权。
第四节 债权人会议
• 三、债权人会议的召集 • 企业破产法规定,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由人民法院召集,应当

《企业破产法》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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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债权人会议的组成:所有债权人均为债权人会议成员, 但是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人不享有表决权。 (二)、债权人会议的职权和议事规则 1、职权: 2、议事规则:普通决议和特殊决议 法院认为必要时,或者管理人、债权人委员会、占债权 总额四分之一以上的债权人可提议召开。 (三)债权人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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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
债权人会议
*2002年7月30日《最高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
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14部分106条。
2006年8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12章136 条
(二)特别规范
*1995年《商业银行法》(第71条)、行政
法规、规章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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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破产法对破产的定义:
NO.2: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 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 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
债权人申请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的, 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 人破产前,债务人或者出资额占债务人 注册资本十分之一以上的出资人,可以 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整。
企业法人有前款规定情形,或者有明显丧失 清偿能力可能的,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进行重 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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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破产的程序规定
一、破产能力 法人应当具有破产能力 ;其他法律规定企
业法人以外的组织的清算,参照适用本法规 定的程序。 二、破产原因(破产界限) 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 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 三、破产案件的管辖
Hale Waihona Puke (三)清算责任人企业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毕,资产不足以 清偿债务的,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应当向人民法院申
请破产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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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破产案件的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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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3
甲企业因经营不善,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依法被宣告破产。经查,甲企业财 产状况如下:现有现金、实物共100万元;房地产500万元。其中,有一处房地 产200万元抵押给A银行贷款150万元,另一处房地产100万元抵押给B银行贷款 130万元。有两企业分别欠该企业70万元、30万元。负债情况:除上述两笔贷款 外,尚分别欠乙、丙企业100万元、200万元;欠丁企业300万元;欠国家税收 250万元,欠职工工资、劳动保险费50万元。破产费用共计20万元。
案例1
➢,所以应向当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破产。
➢(2)该企业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时,张律师应向法院提交破产申请书和 有关证据。
破产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①申请人、被申请人的基本情况; ② 申请目的; ③申请的事实和理由;④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载明的其他事项。 还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 报告、职工安置预案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
➢(3)A公司与该企业之间尚未执行的调解书必须终止执行,由A公司凭已 生效的调解书向受理该破产案件的人民法院申报债权,依照破产程序受偿。
案例1
➢(4)该企业所欠工商银行的1000万元贷款,贷款时曾以一套进口设备作 为抵押,因此工商银行属于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人,可以从该变卖价款中优先 受偿。另外,依照《企业破产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有财产担保 的债权,其数额超过担保物价款的,未受清偿的部分,作为破产财产依照破 产程序受偿,并可行使相应的其他权利。”由于当时作为贷款抵押的设备现 在价值800万元,尚有200万元得不到清偿,因此这200万元贷款可以作为 破产债权依照破产程序受偿。
案例4
➢ (1)各债权人中属于破产债权的情况如下: 甲债权人债权总额150万元,其中有财产担保的100万元债权不属于破 产债权,其破产债权为50万元。 乙债权人破产宣告时未到期的债权,依法视为到期债权,但应减去未到 期的利息。据此,其破产债权数额为:本金100万元加上到期利息15万 元,共计115万元。 丙债权人300万元债权均为破产债权。 丁债权人因合同解除而受到的实际损失100万元属于破产债权,合同的 违约金不是实际损失,不属于破产债权。 所以,各债权人的破产债权总额合计56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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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指规定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法院依法 对其全部财产清算,公平清偿给债权人或通过
和解协议进行债务清偿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 1、调整范围仅限于企业丧失还债能力
——对有清偿能力而不还债的问题,由其他法律解决
• 2、集实体法与程序法为一体
法 律
——基本内容涵盖了实体性规范(破产界限、破产财产 等)和程序性规范(破产案件的管辖、破产申请、宣告等)

人民法院根据债务人的实际情况,可以在征
询有关社会中介机构的意见后,指定该机构具备
相关专业知识并取得执业资格的人员担任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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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管理人任职条件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管理人:

(一)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

(二)曾被吊销相关专业执业证书;

(三)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四)人民法院认为不宜担任管理人的其他情
在开会前15日将会议时间、 地点、内容、目的等事项 通知债权人
(6)决议
• 决议须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债权人过半数以上通过;
• 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二
分之一以上
案例 • 决议对全体债权人均有精品约课束件 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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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债权人委员会 (新增内容)
• 第六十七条 债权人会议可以决定设立债 权人委员会。债权人委员会由债权人会议 选任的债权人代表和一名债务人的职工代 表或者工会代表组成。债权人委员会成员 不得超过九人。 (债权人会议的常设机构)
形。

个人担任管理人的,应当参加执业责任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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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管理人的职责
• 第二十五条 管理人履行下列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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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会议选任的债权人代表和一 名债务人的职工代表或者工会代表 组成的经人民法院确认的债权人会 议的常设机构,债权人委员会成员 不得超过九人。
第23页/共36页
㈣债权 人委员 会的职 能
1、监督债务人财产的管 理和处分;
2、监督破产财产分配; 3、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 ;
4、债权人会议委托的其 他职权。
1、因管理人或者债务人请求对方当事人履行双方 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所产生的债务; 2、债务人财产受无因管理所产生的债务; 3、因债务人不当得利所产生的债务; 4、为债务人继续营业而应支付的劳动报酬和社 会保险费用以及由此产生的其他债务; 5、管理人或者相关人员执行职务致人损害所产 生的债务; 6、债务人财产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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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破产受理后所产生的法律后果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对 个别债权人的债务清偿无效。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的 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 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 破产企业未履行的合同,由管理人决 定解除或者继续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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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财 产的保全措施应当解除,执行程序应当中止 。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已经开始而尚 未终结的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或者仲裁应 当中止,在管理人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后,该 诉讼或者仲裁继续进行。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的 民事诉讼,只能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 提起。
第8页/共36页
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 的规定:“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 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 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 ”将破产主体资格确定为所有企业法人。
第9页/共36页
四、破产受理和破产宣告

《企业破产法》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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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一年内,涉及 债务人财产的下列行为,管理人有权请求人 民法院予以撤销:
(1)无偿转让财产的;
(2)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进行交易的;
(3)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 的;
(4)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的;
(5)放弃债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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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破产程序前债务人处理财产行为的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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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破产的特征
1.破产是债权实现的一种特殊形式;
2.破产是在特定情况下运用的一种偿债程 序;
3.破产的目的是公平地清偿所欠债权人的 债务;
4.破产是在法院的监督和指挥下完成的债 务清偿程序;
5.破产程序具有强制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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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破产原因
破产原因,也称破产界限,是指认定债务人丧 失清偿能力,当事人得以提出破产申请,人民法院 据以启动破产程序的法律事实,即引起破产程序发 生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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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界定债务人财产
(一)债务人财产的概念 债务人财产主要是指破产企业的对外债
权和他人所持有的属于破产企业的财产。 债务人财产的范围如下: 1.破产申请受理时属于债务人的全部财产,
包括有形财产和财产权利。 2.债务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后至破产程序终
结前取得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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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破产程序前债务人处理财产行为的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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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思考:
如果企业破产,作债权人应如何实现自己 的债权?如果您作为破产企业员工,可以顺 利获得工资和保险费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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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企业破产法的概述
一、破产的概念和特征 (一)破产的概念 法律上的破产,指对丧失清偿能力的债务人,
经法院审理与监督,强制清算其全部财产,公平清 偿全体债权人,并由法院宣告破产解散的法律制度。 狭义的破产专指破产清算制度。 广义的破产除包括破产清算制度之外,还包括 各种以避免债务人破产为主要目的的和解、重整法 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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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虚构债务或者承认不真实的债务等涉及债
务人财产的行为是无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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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强化破产责任
以前破产法不完善的情况下,企业破产后, 职工失业下岗、生活艰难,巨额债务无法清偿, 而企业的负责人却无需承担任何法律责任。针 对这种情况,新破产法对破产责任作出了规定, 并且和新《公司法》、新《证券法》规定的董 事、监事、高管人员应尽的注意义务、勤勉尽 责义务,《刑法修正案(六)》规定的虚假破 产罪都实现了对应。
债权人达成协议,制订重整计划,规定在一定
的期限内,债务人按一定的方式全部或部分地
清偿债务,同时债务人可以继续经营其业务的
制度。
新破产法第73条第一款规定:“在重整期
间,经债务人申请,人民法院批准,
债务人可以在管理人的监督下
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
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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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规制破产不当行为
破产欺诈是各国破产法所严厉打击的对象, 在中国,破产案件中的欺诈逃债行为尤为严重 一些债务人利用破产程序策划各种欺诈逃债行 为,侵害债权人利益,损害职工利益,破坏经 济秩序,有些还是在地方政府的支持、默许下 进行的。
解读新企业破产法:九大制度创 新与突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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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8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 产法》(下称新破产法)在十届全国人大常委 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上审议通过,这是中国转型 时期的标志性事件。破产法是中国新的经济宪 法,对于市场经济主体而言,它是关乎“死” 与再生的法律,解决的是市场退出与重整的问 题。新的企业破产法,填补了市场经济规则体 系中关于退出法与再生法的一大缺口,是一个 历史性的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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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破产法设置了较以前立法更为完善的撤销权 与无效行为制度。
(第31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 一年内,债务人具有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 理的价格进行交易、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 财产担保、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的、放弃债 权等行为的,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第33条)规定:“为逃避债务而隐匿、转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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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规定金融机构破产程序
原来的破产法对金融机构的破产问题没有规定,随着 经济与资本市场的发展,近几年,许多金融机构经营不 善,亏损严重,极大侵害了广大投资者与储户的合法权 益。如近年来发生的大鹏证券、南方证券破产与德隆危 机,即暴露了中国现有金融机构潜在的破产危机。而且 一些商业银行和金融机构每年新增的不良资产还在大量 发生,如果没有一个很好的破产机制的话,中央政府将 会为这些所谓的金融机构背上沉重的财政包袱。
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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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担保债权优先职工债权
对于担保债权和职工债权的清偿顺序问题, 新破产法采取了“新老划断”的办法,规定在 新法公布以前出现的破产,职工债权优先于担 保债权,破产人无担保财产不足清偿职工工资 的,要从有担保的财产中清偿。在新破产法公 布后,将优先清偿担保债权,职工工资和其他 福利从未担保财产中清偿。这一独创性规定, 和中国国情密切相连。
新破产法对金融机构破产做出特别规定:“商业银行
保险公司、证券公司等金融机构出现资不抵债等破产情
形的,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
该金融机构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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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首提跨境破产问题
随着全球资本流动加速,跨国投资大量发生,一个 国家的破产裁决会对另外一个国家的债权人或者债务人 产生重要影响。在中国很多跨境破产已经出现,像1998 年的广东国际信托投资公司破产案和2000年的广东控股 集团公司破产案,涉及了许多国际和海外的债权人,引 来全世界对中国破产制度的瞩目。中国原来采取的是属 地主义,对国外的一律不予承认。现在国际上正在进行 破产法改革,特别是联合国贸易法委员会下面成立了破 产法小组,推出全球破产示范法;国际破产协会和世界 银行又共同推出了全球债权人应共同遵守的十八项准则。
新破产法引入了国际通行的破产管理人制度, 规定管理人主要由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 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担任,按照市场 化方式进行运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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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破产法第24条规定:“管理人可以由有关 部门、机构的人员组成的清算组或者依法设立 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 所等社会中介机构担任。人民法院根据债务人 的实际情况,可以在征询有关社会中介机构的 意见后,指定该机构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并取得 执业资格的人员担任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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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的董事、监事等经营管理人员因为失职 而致使企业破产的,将被追究刑事责任、民事 责任、行政责任。 第6条明确规定:“依法追究破产企业经营管 理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125条也规定:“企业董事、监事或者高级 管理人员违反忠实义务、勤勉义务,致使所在 企业破产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此外,有前 款规定情形的人员,自破产程序终结之日起三 年内不得担任任何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
年,中国推出了第一部破产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这
部法律只适用于全民所有制企业。这一“试
行”,一直试了20年。20年间,中国诞生了数 以百万计的个体、私营企业,它们都没有破产
的规则可循,债权人利益无法得到有效保障。
新的破产法将破产法的适用范围扩大到
所有的企业法人,包括国有企业与法人型私营
企业、三资企业,上市公司与非上市公司,有
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甚至金融机构。
(第2条):“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
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
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最法新. 规定清理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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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引入管理人制度
原破产法规定由政府组成的清算组来承担各 种破产事宜,这种机制不市场化,也不专业化还 带有政府干预的色彩。
职务时,有权要求管理人、债务人的有关人员对其职权
范围内的事务作出说明或者提供有关文件。”
债权人可以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对债务人进行
重整,并且债权人会议对重整计划草案享有表决权,对
重整程序的进行具有决定性最作新. 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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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引入重整制度
重整是指不对无偿付能力债务人的财产立
即进行清算,而是在法院的主持下由债务人与
最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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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重视债权人自治
当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债权人可以向人民
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
在选任和监督管理人方面,新破产法第22条第二款
规定:“债权人会议认为管理人不能依法、公正执行职
务或者有其他不能胜任职务情形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
予以更换。”
新破产法第68条第二款规定:“债权人委员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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