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道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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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道路)

市政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道路)

第一章总则第1.0.1条法和评定标准,以提高市政工程得施工质量,促进市政工程的质量管理工作,特制定本标准。

第1.0.2条为适应市政工程建设发展得需要,统一市政道路工程质量检办本标准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的市政道路工程,有特殊要求的市政道路工程,除特殊要求部分外,应按本标准执行。

工业厂区内的市政道路工程,城市市区范围外的远郊区及县的市政道路工程,可参照本标准执行。

第1.0.3条原材料、半成品、或成品的质量标准,凡本标准有规定者,应按照执行,无规定者,应按现行的有关标准执行。

第1.0.4条市政道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中其他有关的技术要求,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的规定。

第二章检验评定方法和等级标准第2.0.1条市政道路工程的质量评定,分为“合格”与“优良”两个等级。

第2.0.2条市政道路工程的工序、部位、单位工程应按以下要求划分:一、工序工序划分为:路基、基层、面层、附属构筑物等。

二、部位市政道路工程不宜划分部位,但可按长度划分为若干个部位。

三、单位工程四、市政道路中的独立核算项目,应是一个单位工程。

采用分期核算的同一道路工程,应是若干个单位工程。

第2.0.3条检验评定必须经外观项目检查合格后,才能进行允许偏差项目的检查。

第2.0.4条进行抽样检验时,应使抽样取点能反映工程的实际情况(凡检验范围为长度者应按规定间距抽样选取较大偏差点,其他则可在规定范围内选取较大偏差点)。

第2.0.5条市政道路工程的质量检验及评定应按工序、部位及单位工程三级进行,当该工程不划分部位时,可按工序、单位工程两级划分。

其评定标准的主要依据为合格率:={同一检查项目中的合格点(组数)÷同一检查项目中的应检查点(组数)}×100%。

一、工序合格:符合下列要求者应评为合格。

1.100%。

2.主要检查项目的合格率应达到70%,且不符合本标准要求的点,其最大偏差值应在允许偏差的1.5倍之内,在特殊情况下如最大偏差超过允许偏差1.5倍,但不影响下一道工序施工、工程结构和使用功能,仍可评为合格。

市政道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99187

市政道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99187

市政道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市政道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CJJ1-90主编单位:北京市市政工程局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实施日期:1991年8月1日关于发布行业标准《市政道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的通知建标[1991]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计划单列市建委,国务院有关部、委:根据原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86)城科字第276号文的要求,由北京市市政工程局主编的《市政道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业经审查,现批准为行业标准,编号CJJ1-90,自一九九一年八月一日起施行。

原部标准《市政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暂行标准(道路工程)》CJJ1—81同时废止。

本标准由城镇道路桥梁标准技术归口单位北京市市政设计研究院归口管理,其具体解释工作由北京市市政工程局负责。

本标准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出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一九九一年一月四日第一章总则第1.0.1条为适应市政工程设发展的需要,统一市政道路工程质量检验办法和评定标准,以提高市政道路工程的施工质量,促进市政道路工程的质量管理工作,特制定本标准。

第1.0.2条本标准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的市政道路工程。

有特殊要求的市政道路工程,除特殊要求部分外,应按本标准执行。

工业厂区内的市政道路工程,城市市区范围外的远郊区及县(旗)的市政道路工程,可参照本标准执行。

第1.0.3条原材料、半成品或成品的质量标准,凡本标准有规定者,应按照执行;无规定者,应按现行有关的标准执行。

第1.0.4条市政道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中其它有关的技术要求,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第二章检验评定方法和等级标准第2.0.1条市政道路工程的质量评定,分为“合格”与“优良”两个等级。

第2.0.2条市政道路工程的工序、部位、单位工程应按以下要求划分:一、工序:工序划分为:路基、基层、面层、附属构筑物等。

二、部位:市政道路工程不宜划分部位,但也可按长度划分为若干个部位。

市政道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

市政道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

市政道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目录••展开基本信息市政道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CJJ1-90主编单位:北京市市政工程局批准部门:建设部实施日期:1991年8月1日关于发布行业标准《市政道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的通知建标[1991]3号各省、、直辖市建委(建设厅),计划单列市建委,国务院有关部、委:根据原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86)城科字第276号文的要求,由北京市市政工程局主编的《市政道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业经审查,现批准为行业标准,编号CJJ1-90,自一九九一年八月一日起施行。

原部标准《市政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暂行标准(道路工程)》CJJ1—81同时废止。

本标准由城镇道路桥梁标准技术归口单位北京市市政设计研究院归口管理,其具体解释工作由北京市市政工程局负责。

本标准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出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一九九一年一月四日第一章总则第条为适应市政工程设发展的需要,统一质量检验办法和评定标准,以提高市政道路工程的施工质量,促进市政道路工程的质量管理工作,特制定本标准。

第条本标准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的市政道路工程。

有特殊要求的市政道路工程,除特殊要求部分外,应按本标准执行。

工业厂区内的市政道路工程,城市市区范围外的远郊区及县(旗)的市政道路工程,可参照本标准执行。

第条原材料、半成品或成品的质量标准,凡本标准有规定者,应按照执行;无规定者,应按现行有关的标准执行。

第条市政道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中其它有关的技术要求,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第二章检验评定方法和等级标准第条市政道路工程的质量评定,分为“合格”与“优良”两个等级。

第条市政道路工程的工序、部位、单位工程应按以下要求划分:一、工序:工序划分为:路基、基层、面层、附属构筑物等。

二、部位:市政道路工程不宜划分部位,但也可按长度划分为若干个部位。

三、单位工程:市政道路工程中的独立核算项目,应是一个单位工程。

采用分期单独核算的同一市政道路工程,应是若干个单位工程。

市政道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

市政道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

《市政道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及试验规程》JTJ052-2000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市政道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CJJ1-90主编单位:北京市市政工程局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实施日期:1991年8月1日关于发布行业标准《市政道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的通知建标[1991]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计划单列市建委,国务院有关部、委:根据原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86)城科字第276号文的要求,由北京市市政工程局主编的《市政道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业经审查,现批准为行业标准,编号C JJ1-90,自一九九一年八月一日起施行。

原部标准《市政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暂行标准(道路工程)》CJJ1—81同时废止。

本标准由城镇道路桥梁标准技术归口单位北京市市政设计研究院归口管理,其具体解释工作由北京市市政工程局负责。

本标准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出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一九九一年一月四日第一章总则第1.0.1条为适应市政工程设发展的需要,统一市政道路工程质量检验办法和评定标准,以提高市政道路工程的施工质量,促进市政道路工程的质量管理工作,特制定本标准。

第1.0.2条本标准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的市政道路工程。

有特殊要求的市政道路工程,除特殊要求部分外,应按本标准执行。

工业厂区内的市政道路工程,城市市区范围外的远郊区及县(旗)的市政道路工程,可参照本标准执行。

第1.0.3条原材料、半成品或成品的质量标准,凡本标准有规定者,应按照执行;无规定者,应按现行有关的标准执行。

第1.0.4条市政道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中其它有关的技术要求,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第二章检验评定方法和等级标准第2.0.1条市政道路工程的质量评定,分为“合格”与“优良”两个等级。

第2.0.2条市政道路工程的工序、部位、单位工程应按以下要求划分:一、工序:工序划分为:路基、基层、面层、附属构筑物等。

二、部位:市政道路工程不宜划分部位,但也可按长度划分为若干个部位。

市政道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参考标准

市政道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参考标准

第六章附属构筑物 第一节侧石缘石 第二节预制块人行道 第三节现场浇筑水泥混凝土人行道 第四节沥青类人行道 第五节涵洞倒虹管 第六节收水井支管 第七节护底护坡挡土墙重力式 第七章道路半成品 第一节预制侧石缘石 第二节预制道板大方砖小方砖
第八章测量 附录一本标准采用的名词和各地习用名词 对照 附录二质量评定统计计算举例 附录三混凝土强度验收的评定标准 附录四施工现场土工试验方法
(5) 细部处理:包括纵缝边缘处理,对已浇 成型的板块应切齐边缘后再浇筑相邻板块, 保证纵缝直顺,边缘整齐。浇筑时不得污 染已成型的板块,保证路表整洁美观;及 时填注缩缝、胀缝,避免渗水和硬物落入; 各种地下管线要认真检查并作处理,井口 四周按设计要求加构造筋予以补强,井框 安装就位要与混凝土摊铺同步进行,以保 证井框边缘井口强度与混凝土板强度一致, 井口高程与路面高程一致。
2 . 2 试验 (1) 原材料试验包括:水泥安定性试验和集料压碎值试验。 (2) 混合料试验包括:7d 无侧限抗压强度试验― 根据抗压强度调整水泥 用量,水泥剂量以5 %——6 %之间最佳;混合料级配试验——通过优化 集料级配,减少水泥用量,压缩粉料含量,降低干缩系数,达到确保水 稳基层强度和刚度的目的;重型击实试验——测定混合料的最大干密度 和最佳含水量;筛分试验——测定基层压实度时,对集料进行筛分,以 实际粗集料含量,通过内插法分别选用不同的干密度,确定相应压实度 验收标准,并绘制水泥剂量标准曲线,拌和过程中应取样以确定水泥剂 量是否符合设计要求;延迟试验——通过试验优选水泥,确保混合料的 初凝时间〉3h和终凝时间(6 h),满足施工所需的延迟时间。 通过以上试验,达到优选水泥品种、制定最佳水泥用量、优化集料级配、 减少水稳层开裂以及制定水稳层验收的依据。总监须安排试验工程师旁 站试验过程,确保试验的准确性,提高水稳层的强度和刚度,减少裂缝 的产生。

市政工程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是什么

市政工程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是什么

市政⼯程⼯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是什么市政⼯程相对于其他⼯程来说检验的标准是⾮常⾼的,但任何⼯程都有⼀个根本的准则,那就是安全、结实、保质时间长,那么市政⼯程⼯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是什么,店铺⼩编就相关问题给出了以下建议,希望可以解答您的困惑。

⼀、市政⼯程⼯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是什么市政道路⼯程的质量评定,分为“合格”与“优良”两个等级。

市政道路⼯程的⼯序、部位、单位⼯程应按以下要求划分:1、⼯序:⼯序划分为:路基、基层、⾯层、附属构筑物等。

2、部位:市政道路⼯程不宜划分部位,但也可按长度划分为若⼲个部位。

4、单位⼯程:市政道路⼯程中的独⽴核算项⽬,应是⼀个单位⼯程。

采⽤分期单独核算的同⼀市政道路⼯程,应是若⼲个单位⼯程。

检验评定必须经外观项⽬检查合格后,才能进⾏允许偏差项⽬的检验。

进⾏抽样检验时,应使抽样取点能反映⼯程的实际情况(凡检验范围为长度者,应按规定间距抽样选取较⼤偏差点;其它则可在规定范围内选取较⼤偏差点)。

市政道路⼯程质量的检验及评定应按⼯序、部位及单位⼯程三级进⾏,当该⼯程不划分部位时,可按⼯序、单位⼯程两级进⾏。

其评定标准的主要依据为合格率⼆、⼯序施⼯质量检验评定范本1.路床⼯序:主要检查项⽬合格率:100%⾮主要检查项⽬合格率:86.1%评定:优良2.炉渣⽯灰⼟基层:主要检查项⽬合格率:100%⾮主要检查项⽬合格率:85.5%评定:优良3.沥青碎⽯稳定基层:主要检查项⽬合格率:100%⾮主要检查项⽬合格率:86.8%评定:优良4.沥青混凝⼟⾯层:主要检查项⽬合格率:100%⾮主要检查项⽬合格率:89.8%评定:优良5.侧⽯合格率:80.5%评定:合格6.单位⼯程质量评定(见附表2.2)主要检查项⽬合格率(平均值):100%⾮主要检查项⽬合格率(平均值):85.74%评定:优良⼯序施⼯质量评定表单位(部位)⼯程名称:劳动路道路⼯程⼯程技术负责⼈:质检员:⼯序名称:沥青混凝⼟⾯层施⼯员:年⽉⽇单位(部位)⼯程质量评定表⼯程(部位)名称:施⼯队:对市政⼯程质量标准的了解,有利于建设⼯程更好地开展,同时标准的制定也是国家保障⼈民群众⽣命安全权的体现,各单位⼀定要认真从这个标准去做,违反标准的必定会受到法律的制裁和惩戒,如果您还有任何其他法律问题,欢迎到店铺进⾏免费法律咨询。

市政道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

市政道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正式、规范的风格一:项目背景1.1 项目概述1.2 目标与范围二:规范依据2.1 相关法律法规2.2 相关标准三:质量检验评定标准3.1 施工前的质量要求3.1.1 设计文件的审查和确认3.1.2 施工方案的评审和核准3.1.3 施工设备和工具的质量检查3.2 施工过程的质量要求3.2.1 施工人员的技能和工艺要求3.2.2 材料的质量控制3.2.3 施工环境的保护要求3.3 施工后的质量要求3.3.1 完工验收评定标准3.3.2 保修责任的规定四:质量检验方法与步骤4.1 施工前的质量检验方法4.2 施工过程的质量检验方法4.3 施工后的质量检验方法五:质量检验评定标准的执行与监督5.1 检验机构与检验人员的要求5.2 监督与日常巡检5.3 不合格工程的处理和纠正措施六:附件本文档涉及附件详见附件部分。

法律名词及注释1. 质量检验评定标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对市政道路工程的质量进行评定的标准。

2. 施工方案:对市政道路工程进行施工的工作计划和方案。

3. 完工验收评定标准:对市政道路工程完工后的验收标准和要求。

4. 保修责任:对市政道路工程在保修期内存在的质量问题进行维修和责任追究的规定。

简洁、实用的风格一:项目背景1.1 项目概述1.2 目标与范围二:规范依据2.1 相关法律法规2.2 相关标准三:质量检验评定标准3.1 施工前的质量要求3.1.1 设计文件的审查和确认3.1.2 施工方案的评审和核准3.1.3 施工设备和工具的质量检查3.2 施工过程的质量要求3.2.1 施工人员的技能和工艺要求3.2.2 材料的质量控制3.2.3 施工环境的保护要求3.3 施工后的质量要求3.3.1 完工验收评定标准3.3.2 保修责任的规定四:质量检验方法与步骤4.1 施工前的质量检验方法4.2 施工过程的质量检验方法4.3 施工后的质量检验方法五:质量检验评定标准的执行与监督5.1 检验机构与检验人员的要求5.2 监督与日常巡检5.3 不合格工程的处理和纠正措施六:附件详见附件部分。

市政道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

市政道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CJJ1-90)2007.9.25第一节土方路基1.1 填土经碾压后不得有翻浆、“弹簧”现象。

1.2 填土中不得含有淤泥、腐植土及有机物质等。

②填方高度小于80cm及不填不挖路段,原地面以下0~30cm范围内土的压实度不低于表中所挖方的要求。

③道路的类型应根据设计要求确定。

分期扩建的道路需按永久规划的道路类型设计。

第二节路床2.1 路床不得有翻浆、弹簧、起皮、波浪、积水等现象。

2.2 用12~15t压路机碾压后,轮迹深度不得大于5mm。

3.3 路床充许偏差应符合下表规定:第三节路肩3.1 肩线必须直顺,表面必须平整,不得有阻水现象。

3.2 路肩允许偏差应符合下表:第四节碎石基层4.1 表面应坚实、平整,嵌缝料不得浮于表面或聚集形成一层。

4.2 用12t以上压路机碾压后,轮迹深度不得大于5mm。

第五节 石灰土类基层5.1 灰土中粒径大于20mm 的土块不得超过10%,但最大的土块粒径不得大于50mm 。

灰土应拌和均匀,色泽调和,石灰中严禁含有未消解颗粒。

5.2 用12t 以上压路机碾压后,轮迹深度不得大于5mm ,并不得有浮土、脱皮、松散现象。

第六节 石灰、粉煤灰类混合料基层6.1 石灰、粉煤灰类混合料应拌合均匀,色泽调和一致。

砂砾(碎石)最大粒径不大于50mm ,大于20mm 在灰块不得超过10%,石灰中严禁含有未消解颗粒。

6.2 摊铺层无明显的粗细颗粒离析现象。

6.3 用12t 以上压路机碾压后,轮迹深度不得大于5mm ,并不得有浮料、脱皮、松散现象。

第七节 水泥稳定砂砾基层7.1 水泥稳定砂砾基层表面应坚实平整,不得有浮灰。

7.2 用12t 压路机碾压无明显轮迹。

第八节水泥砼(包括预制砼)面层8.1 模板必须支立牢固,不得倾斜、漏浆。

8.2 板面边角应整齐,不得有大于0.3mm的裂缝,并不得有石子外露和浮浆、胶皮、印痕、积水等现象。

8.3 伸缩缝必须垂直,缝内不得有杂物。

市政道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

市政道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第一章总则第1.0.1条为适应市政工程设发展的需要,统一市政道路工程质量检验办法和评定标准,以提高市政道路工程的施工质量,促进市政道路工程的质量管理工作,特制定本标准。

第1.0.2条本标准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的市政道路工程。

有特殊要求的市政道路工程,除特殊要求部分外,应按本标准执行。

工业厂区内的市政道路工程,城市市区范围外的远郊区及县(旗)的市政道路工程,可参照本标准执行。

第1.0.3条原材料、半成品或成品的质量标准,凡本标准有规定者,应按照执行;无规定者,应按现行有关的标准执行。

第1.0.4条市政道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中其它有关的技术要求,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第二章检验评定方法和等级标准第2.0.1条市政道路工程的质量评定,分为“合格”与“优良”两个等级。

第2.0.2条市政道路工程的工序、部位、单位工程应按以下要求划分:一、工序:工序划分为:路基、基层、面层、附属构筑物等。

二、部位:市政道路工程不宜划分部位,但也可按长度划分为若干个部位。

三、单位工程:市政道路工程中的独立核算项目,应是一个单位工程。

采用分期单独核算的同一市政道路工程,应是若干个单位工程。

第2.0.3条检验评定必须经外观项目检查合格后,才能进行允许偏差项目的检验。

第2.0.4条进行抽样检验时,应使抽样取点能反映工程的实际情况(凡检验范围为长度者,应按规定间距抽样选取较大偏差点;其它则可在规定范围内选取较大偏差点)。

第2.0.5条市政道路工程质量的检验及评定应按工序、部位及单位工程三级进行,当该工程不划分部位时,可按工序、单位工程两级进行。

其评定标准的主要依据为合格率:一、工序:合格:符合下列要求者,应评为“合格”。

1.主要检查项目(在项目栏列有△者)的合格率应达到100%;2.非主要检查项目的合格率均应达到70%,且不符合本标准要求的点,具最大偏差应在允许偏差的1.5倍之内。

在特殊情况下如最大偏差超过允许偏差1.5倍,但不影响下道工序施工、工程结构和使用功能,仍可评为合格。

市政道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CJJ1-90

第一章总则2第二章检验评定方法和等级标准2二、部位:2三、单位工程:2一、工序:3二、部位:3三、单位工程:3第三章路基3第一节土方3第二节石方4第三节路床4第四节路肩4第四章基层4第一节砂石基层4第二节碎石基层4第三节沥青贯入式碎石基层4第五节块石基层5第五章面层5第一节水泥混凝土〔包括预制混凝土〕面层5第二节沥青混凝土面层5第三节黑色碎〔砾〕石面层6第四节沥青贯入式面层6第五节沥青表面处治面层6第六节泥结碎石面层6第七节级配砾石面层6第六章附属构筑物7第一节侧石、缘石7第二节预制块人行道7第三节现场浇筑水泥混凝土人行道7第四节沥青类人行道7第五节涵洞、倒虹管7第八节的规定.8第六节收水井、支管8第七节护底、护坡、挡土墙〔重力式〕8第七章道路半成品8第一节预制侧石、缘石8第二节预制道板〔大方砖、小方砖〕8第八章测量8市政道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CJJ1-90主编单位:市市政工程局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施行日期:1991年8月1日关于发布行业标准《市政道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的通知建标[1991]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计划单列市建委,国务院有关部、委:根据原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86>城科字第276号文的要求,由市市政工程局主编的《市政道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业经审查,现批准为行业标准,编号CJJ1-90,自一九九一年八月一日起施行.原部标准《市政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暂行标准〔道路工程〕》CJJ1—81同时废止.本标准由城镇道路桥梁标准技术归口单位市市政设计研究院归口管理,其具体解释工作由市市政工程局负责.本标准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出版.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一九九一年一月四日第一章总则第1.0.1条为适应市政工程设发展的需要,统一市政道路工程质量检验办法和评定标准,以提高市政道路工程的施工质量,促进市政道路工程的质量管理工作,特制定本标准.第1.0.2条本标准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的市政道路工程.有特殊要求的市政道路工程,除特殊要求部分外,应按本标准执行.工业厂区内的市政道路工程,城市市区范围外的远郊区与县〔旗〕的市政道路工程,可参照本标准执行.第1.0.3条原材料、半成品或成品的质量标准,凡本标准有规定者,应按照执行;无规定者,应按现行有关的标准执行.第1.0.4条市政道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中其它有关的技术要求,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第二章检验评定方法和等级标准第2.0.1条市政道路工程的质量评定,分为"合格"与"优良"两个等级.第2.0.2条市政道路工程的工序、部位、单位工程应按以下要求划分:一、工序:工序划分为:路基、基层、面层、附属构筑物等.二、部位:市政道路工程不宜划分部位,但也可按长度划分为若干个部位.三、单位工程:市政道路工程中的独立核算项目,应是一个单位工程.采用分期单独核算的同一市政道路工程,应是若干个单位工程.第2.0.3条检验评定必须经外观项目检查合格后,才能进行允许偏差项目的检验.第2.0.4条进行抽样检验时,应使抽样取点能反映工程的实际情况〔凡检验范围为长度者,应按规定间距抽样选取较大偏差点;其它则可在规定范围内选取较大偏差点〕.第2.0.5条市政道路工程质量的检验与评定应按工序、部位与单位工程三级进行,当该工程不划分部位时,可按工序、单位工程两级进行.其评定标准的主要依据为合格率:一、工序:合格:符合下列要求者,应评为"合格".1.主要检查项目〔在项目栏列有△者〕的合格率应达到100%;2.非主要检查项目的合格率均应达到70%,且不符合本标准要求的点,具最大偏差应在允许偏差的1.5倍之内.在特殊情况下如最大偏差超过允许偏差1.5倍,但不影响下道工序施工、工程结构和使用功能,仍可评为合格.优良:符合下列要求者应评为"优良".1.符合合格标准的条件.2.全部检查项目合格率的平均值,应达到85%.二、部位:合格:所有工序合格,则该部位应评为"合格".优良:在评定为合格的基础上,全部工序检查项目合格率的平均值达到85%,则该部位应评为"优良"〔在评定部位时,模板工序不参加评定〕.三、单位工程:合格:所有部位的工序均为合格,则该单位工程应评为"合格".优良:在评定合格的基础上,全部部位〔工序〕检验项目合格率的平均值达到85%,则该单位工程应评为"优良".第2.0.6条工序的质量如不符合本标准规定,应与时进行处理.返工重做的工程,应重新评定其质量等级.加固补强后改变结构外形成造成永久缺陷〔但不影响使用效果〕的工程,一律不得评为优良.第2.0.7条市政道路工程质量检验与评定必须符合下列规定:一、工序交接检验.在施工班组自检互检的基础上,由检验人员〔专职或兼职〕进行工序交接检验,评定工序质量等级,填写表2.0.7—1.二、部位交接检验.检验人员在工序交接的基础上进行部位交接检验,评定部位质量等级,填写表2.0.7-2.三、单位工程交接检验.检验人员在部位或工序交接检验的基础上进行单位工程交接检验,评定单位工程质量等级,填写表2.0.7—3.第三章路基第一节土方第3.1.1条填土经碾压夯实后不得有翻浆、"弹簧"现象.第3.1.2条填土中不得含有淤泥、腐植土与有机物质等.第3.1.3条路基土方压实度标准应符合表3.1.3-1、3.1.3-2的规定.第二节石方第3.2.1条上边坡必须稳定,严禁有松石、险石.第3.2.2条路基石方允许偏差应符合表3.2.2的规定.第三节路床第3.3.1条路床不得有翻浆、弹簧、起皮、波浪、积水等现象.第3.3.2条用12~15t压路机碾压后,轮迹深度不得大于5mm.第3.3.3条路床允许偏差应符合表3.3.3的规定.第四节路肩第3.4.1条肩线必须直顺,表面必须平整,不得有阻水现象.第3.4.2条路肩允许偏差应符合表3.4.2的规定.第五节边沟、边坡第3.5.1条边坡必须平整、坚实、稳定、严禁贴坡.第3.5.2条边沟上口线应整齐、直顺,沟底应平整,边沟排水应畅通. 第3.5.3条土质、石质边沟、边坡允许偏差应符合表3.5.3的规定.第四章基层第一节砂石基层第4.1.1条表面应坚实、平整,不得有浮石、粗细料集中等现象.第4.1.2条用12t以上压路机碾压后轮迹深度不得大于5mm.第4.1.3条砂石基层允许偏差应符合表3.1.3的规定.第二节碎石基层第4.2.1条表面应坚实、平整,嵌缝料不得浮于表面或聚集形成一层. 第4.2.2条用12t以上压路机碾压后,轮迹深度不得大于5mm.第4.2.3条碎石基层允许偏差应符合表4.2.3的规定.第三节沥青贯入式碎石基层第4.3.1条表面应坚实、平整,嵌缝料不得浮于表面或聚集形成一层. 第4.3.2条表面无积油、漏浇现象,并不得污染其它构筑物.第4.3.3条用12t以上压路机碾压后,轮迹深度不得大于5mm.第4.3.4条沥青贯入式碎石基层允许偏差应符合表4.3.4的规定.第四节石灰土类基层第4.4.1条灰土中粒径大于20mm的土块不得超过10%,但最大的土块粒径不得大于50mm.灰土应拌和均匀,色泽调和,石灰中严禁含有未消解颗粒.第4.4.2条有12t以上压路机碾压后,轮迹深度不得大于5mm,并不得有浮土、脱皮、松散现象.第4.4.3条石灰土类基层允许偏差应符合表4.4.3的规定.第五节块石基层第4.5.1条块石必须直立紧靠、大面朝下、嵌楔密实、不得有叠铺现象.第4.5.2条块石基层允许偏差应符合表4.5.2的规定.第六节石灰、粉煤灰类混合料基层第4.6.1条石灰、粉煤灰类混合料应拌合均匀,色泽调和一致.砂砾〔碎石〕最大粒径不大于50mm,大于20mm的灰块不得超过10%,石灰中严禁含有未消解颗粒.第4.6.2条摊铺层无明显的粗细颗粒离析现象.第4.6.3条用12t以上压路机碾压后,轮迹深度不得大于5mm,并不得有浮料、脱皮、松散现象.第为.6.4条石灰、粉煤灰类混合料基层允许偏差应符合表4.6.4的规定.第五章面层第一节水泥混凝土〔包括预制混凝土〕面层第5.1.1条模板必须支立牢固,不得倾斜、漏浆.第5.1.2条板面边角应整齐,不得有大于0.3mm的裂缝,并不得有石子外露和浮浆、脱皮、印痕、积水等现象.第 5.1.3条伸缩缝必须垂直,缝内不得有杂物.伸缝必须全部贯通,传力杆必须与缝面垂直.第5.1.4条切缝直线段应线直,曲线段应弯顺,不得有夹缝,灌缝不得漏缝.第5.1.5条水泥混凝土〔包括预制混凝土〕面层允许偏差应符合表4.1.5的规定.第二节沥青混凝土面层第5.2.1条表面应平整、坚实,不得有脱落、掉渣、裂缝、推挤、烂边、粗细料集中等现象.第5.2.2条用10t以上压路机碾压后,不得有明显轮迹.第5.2.3条接茬应紧密、平顺、烫缝不应枯焦.第5.2.4条面层与路缘石与其它构筑物应接顺,不得有积水现象.第5.2.5条沥青混凝土面层允许偏差应符合表5.2.5的规定.第三节黑色碎〔砾〕石面层第5.3.1条表面应平整、坚实,不得有脱落、掉渣、裂缝、推挤、烂边、粗细料集中等现象.第5.3.2条用10t以上压路机碾压后,不得有明显轮迹.第5.3.3条接茬应紧密、平顺、烫缝不应枯焦.第5.3.4条面层与路缘石与其它构筑物应接顺,不得有积水现象.第5.3.5条黑色碎〔砾〕石面层允许偏差应符合表5.3.5的规定.第四节沥青贯入式面层第5.4.1条表面应平整、密实,不得有松散、裂缝、油包、油丁、波浪、泛油等现象. 第5.4.2条面层用12t以上压路机碾压后,不得有明显轮迹.第5.4.3条沥青贯入应深透,浇洒应均匀,不得污染其它构筑物.第5.4.4条嵌缝料必须扫墁均匀,不得有重叠现象.第5.4.5条面层与路缘石与其它构筑物应接顺,不得有积水现象.第5.4.6条沥青用量应满足有关规范要求.第5.4.7条沥青贯入式面层允许偏差应符合表5.4.7的规定.第五节沥青表面处治面层第5.5.1条表面应平整、密实,不得有松散、裂缝、油包、油丁、波浪、泛油等现象. 第5.5.2条沥青浇洒应均匀,不得污染其它构筑物.第5.5.3条嵌缝料必须扫墁均匀,不得有重叠现象.第5.5.4条沥青用量应满足有关规范要求.第5.5.5条沥青表面处治层允许偏差应符合表5.5.5的规定.第六节泥结碎石面层第5.6.1条泥浆必须浇灌均匀,表面应平整、坚实,不得有松散、弹簧等现象.第5.6.2条用10t以上压路机碾压后,不得有明显轮迹.第5.6.3条面层与其它构筑物接顺,不得有积水现象.第5.6.4条泥结碎石面层允许偏差应符合表5.6.4的规定.第七节级配砾石面层第5.7.1条混合料配比必须符合级配曲线范围,拌和应均匀.第5.7.2条表面应平整、坚实,不得有松散、粗细料集中、波浪等现象.第5.7.3条面层用10t以上压路机碾压后,不得有明显轮迹.第5.7.4条面层与其它构筑物应接顺,不得有积水现象.第5.7.5条级配砾石面层允许偏差应符合表5.7.5的规定.第六章附属构筑物第一节侧石、缘石第6.1.1条侧石、缘石必须稳固,并应线直、弯顺、无折角,顶面应平整无错牙,侧石勾缝应严密,缘石不得阻水.第6.1.2条侧石背后回填必须密实.第6.1.3条侧石、缘石允许偏差应符合表6.1.3的规定.第二节预制块人行道第6.2.1条铺砌必须平整稳定,灌缝应饱满,不得有翘动现象.第6.2.2条人行道面层与其它构筑物应接顺,不得有积水现象.第6.2.3条预制块人行道允许偏差应符合表6.2.3的规定.第三节现场浇筑水泥混凝土人行道第6.3.1条板面边角应整齐,不得有大于0.3mm的裂缝,并不得有石子外露、浮浆、脱皮、印痕等现象.第6.3.2条表面线格必须整齐、清晰.第6.3.3条面层与其它构筑物应接顺,不得有积水现象.第6.3.4条现场浇筑水泥混凝土人行道允许偏差应符合表6.3.5的规定.第四节沥青类人行道第6.4.1条沥青人行道表面应平整、坚实,不得有脱落掉渣、裂缝、推挤、烂边、粗细料集中等现象.第6.4.2条接茬应紧密、平顺,烫边不应枯焦.第6.4.3条面层与其它构筑物应接顺,不得有积水现象.第6.4.4条沥青贯入应深透,浇洒应均匀,不得污染其它构筑物.第6.4.5条沥青类人行道允许偏差应符合表6.4.5的规定.第五节涵洞、倒虹管第6.5.1条砌体必须咬扣紧密,砂浆饱满密实,灰缝整齐,不得有空鼓,墙面应平齐.第6.5.2条盖板、基底混凝土应浇捣密实,坐浆安装稳固.第6.5.3条流水道必须畅通,不得阻水.第6.5.4条涵洞、倒虹管允许偏差应符合表6.5.4的规定.第八节的规定.第6.5.5条倒虹管闭水试验允许渗水量应符合表6.5.5的规定.第六节收水井、支管第6.6.1条收水井内壁抹面必须平整,不得起壳裂缝.第6.6.2条井框、井篦必须完整无损,安装应平稳.第6.6.3条井内严禁有垃圾等杂物,井周与支管回填必须满足路基要求.第6.6.4条支管必须直顺,不得有错口,管头应与井壁齐平.第6.6.5条收水井、支管允许偏差应符合表6.6.5的规定.第七节护底、护坡、挡土墙〔重力式〕第6.7.1条砌体砂浆必须嵌填饱满、密实.第6.7.2条灰缝应整齐均匀,缝宽符合要求,勾缝不得有空鼓、脱落.第6.7.3条砌体分层砌筑必须错缝,其相交处的咬扣必须紧密.第6.7.4条沉降缝必须直顺贯通.第6.7.5条预埋件、泄水孔、反滤层、防水设施等必须符合设计规范的要求. 第6.7.6条干砌石不得有松动、叠砌和浮塞现象.第6.7.7条护底、护坡、挡土墙〔重力式〕允许偏差应符合表6.7.7的规定. 第七章道路半成品第一节预制侧石、缘石第7.1.1条预制侧石、缘石表面不得有蜂窝、露石、脱皮、裂缝等现象.第7.1.2条预制侧石、缘石允许偏差应符合表7.1.2的规定.第二节预制道板〔大方砖、小方砖〕第7.2.1条预制道板表面不得有蜂窝、露石、脱皮、裂缝等现象.第7.2.2条彩色道板必须表面平整,色彩均匀,线路清晰和棱角整齐.第7.2.3条预制道板〔大方砖、小方砖〕允许偏差应符合表7.2.3的规定. 第八章测量第8.0.1条水准点闭合差:,式中L为水准点之间的水平距离,单位为km.第8.0.2条导线方位角闭合差:秒,式中n为测站数.第8.0.3条直接丈量测距的允许偏差应符合表8.0.3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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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道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及试验规程》JTJ052-2000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市政道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CJJ1-90主编单位:北京市市政工程局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实施日期:1991年8月1日关于发布行业标准《市政道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的通知建标[1991]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计划单列市建委,国务院有关部、委:根据原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86)城科字第276号文的要求,由北京市市政工程局主编的《市政道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业经审查,现批准为行业标准,编号C JJ1-90,自一九九一年八月一日起施行。

原部标准《市政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暂行标准(道路工程)》CJJ1—81同时废止。

本标准由城镇道路桥梁标准技术归口单位北京市市政设计研究院归口管理,其具体解释工作由北京市市政工程局负责。

本标准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出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一九九一年一月四日第一章总则第1.0.1条为适应市政工程设发展的需要,统一市政道路工程质量检验办法和评定标准,以提高市政道路工程的施工质量,促进市政道路工程的质量管理工作,特制定本标准。

第1.0.2条本标准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的市政道路工程。

有特殊要求的市政道路工程,除特殊要求部分外,应按本标准执行。

工业厂区内的市政道路工程,城市市区范围外的远郊区及县(旗)的市政道路工程,可参照本标准执行。

第1.0.3条原材料、半成品或成品的质量标准,凡本标准有规定者,应按照执行;无规定者,应按现行有关的标准执行。

第1.0.4条市政道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中其它有关的技术要求,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第二章检验评定方法和等级标准第2.0.1条市政道路工程的质量评定,分为“合格”与“优良”两个等级。

第2.0.2条市政道路工程的工序、部位、单位工程应按以下要求划分:一、工序:工序划分为:路基、基层、面层、附属构筑物等。

二、部位:市政道路工程不宜划分部位,但也可按长度划分为若干个部位。

三、单位工程:市政道路工程中的独立核算项目,应是一个单位工程。

采用分期单独核算的同一市政道路工程,应是若干个单位工程。

第2.0.3条检验评定必须经外观项目检查合格后,才能进行允许偏差项目的检验。

第2.0.4条进行抽样检验时,应使抽样取点能反映工程的实际情况(凡检验范围为长度者,应按规定间距抽样选取较大偏差点;其它则可在规定范围内选取较大偏差点)。

第2.0.5条市政道路工程质量的检验及评定应按工序、部位及单位工程三级进行,当该工程不划分部位时,可按工序、单位工程两级进行。

其评定标准的主要依据为合格率:一、工序:合格:符合下列要求者,应评为“合格”。

1.主要检查项目(在项目栏列有△者)的合格率应达到100%;2.非主要检查项目的合格率均应达到70%,且不符合本标准要求的点,具最大偏差应在允许偏差的1.5倍之内。

在特殊情况下如最大偏差超过允许偏差1.5倍,但不影响下道工序施工、工程结构和使用功能,仍可评为合格。

优良:符合下列要求者应评为“优良”。

1.符合合格标准的条件。

2.全部检查项目合格率的平均值,应达到85%。

二、部位:合格:所有工序合格,则该部位应评为“合格”。

优良:在评定为合格的基础上,全部工序检查项目合格率的平均值达到85%,则该部位应评为“优良”(在评定部位时,模板工序不参加评定)。

三、单位工程:合格:所有部位的工序均为合格,则该单位工程应评为“合格”。

优良:在评定合格的基础上,全部部位(工序)检验项目合格率的平均值达到8 5%,则该单位工程应评为“优良”。

第2.0.6条工序的质量如不符合本标准规定,应及时进行处理。

返工重做的工程,应重新评定其质量等级。

加固补强后改变结构外形成造成永久缺陷(但不影响使用效果)的工程,一律不得评为优良。

第2.0.7条市政道路工程质量检验及评定必须符合下列规定:一、工序交接检验。

在施工班组自检互检的基础上,由检验人员(专职或兼职)进行工序交接检验,评定工序质量等级,填写表2.0.7—1。

二、部位交接检验。

检验人员在工序交接的基础上进行部位交接检验,评定部位质量等级,填写表2.0.7-2。

三、单位工程交接检验。

检验人员在部位或工序交接检验的基础上进行单位工程交接检验,评定单位工程质量等级,填写表2.0.7—3。

第三章路基第一节土方第3.1.1条填土经碾压夯实后不得有翻浆、“弹簧”现象。

第3.1.2条填土中不得含有淤泥、腐植土及有机物质等。

第3.1.3条路基土方压实度标准应符合表3.1.3-1、表3.1.3-2的规定。

第二节石方第3.2.1条上边坡必须稳定,严禁有松石、险石。

第3.2.2条路基石方允许偏差应符合表3.2.2的规定。

第三节路床第3.3.1条路床不得有翻浆、弹簧、起皮、波浪、积水等现象。

第3.3.2条用12~15t压路机碾压后,轮迹深度不得大于5mm。

第3.3.3条路床允许偏差应符合表3.3.3的规定。

第四节路肩第3.4.1条肩线必须直顺,表面必须平整,不得有阻水现象。

第3.4.2条路肩允许偏差应符合表3.4.2的规定。

第五节边沟、边坡第3.5.1条边坡必须平整、坚实、稳定、严禁贴坡。

第3.5.2条边沟上口线应整齐、直顺,沟底应平整,边沟排水应畅通。

第3.5.3条土质、石质边沟、边坡允许偏差应符合表3.5.3的规定。

第四章基层第一节砂石基层第4.1.1条表面应坚实、平整,不得有浮石、粗细料集中等现象。

第4.1.2条用12t以上压路机碾压后轮迹深度不得大于5mm。

第4.1.3条砂石基层允许偏差应符合表4.1.3的规定。

第二节碎石基层第4.2.1条表面应坚实、平整,嵌缝料不得浮于表面或聚集形成一层。

第4.2.2条用12t以上压路机碾压后,轮迹深度不得大于5mm。

第4.2.3条碎石基层允许偏差应符合表4.2.3的规定。

第三节沥青贯入式碎石基层第4.3.1条表面应坚实、平整,嵌缝料不得浮于表面或聚集形成一层。

第4.3.2条表面无积油、漏浇现象,并不得污染其它构筑物。

第4.3.3条用12t以上压路机碾压后,轮迹深度不得大于5mm。

第4.3.4条沥青贯入式碎石基层允许偏差应符合表4.3.4的规定。

第四节石灰土类基层第4.4.1条灰土中粒径大于20mm的土块不得超过10%,但最大的土块粒径不得大于50mm。

灰土应拌和均匀,色泽调和,石灰中严禁含有未消解颗粒。

第4.4.2条有12t以上压路机碾压后,轮迹深度不得大于5mm,并不得有浮土、脱皮、松散现象。

第4.4.3条石灰土类基层允许偏差应符合表4.4.3的规定。

第五节块石基层第4.5.1条块石必须直立紧靠、大面朝下、嵌楔密实、不得有叠铺现象。

第4.5.2条块石基层允许偏差应符合表4.5.2的规定。

第六节石灰、粉煤灰类混合料基层第4.6.1条石灰、粉煤灰类混合料应拌合均匀,色泽调和一致。

砂砾(碎石)最大粒径不大于50mm,大于20mm的灰块不得超过10%,石灰中严禁含有未消解颗粒。

第4.6.2条摊铺层无明显的粗细颗粒离析现象。

第4.6.3条用12t以上压路机碾压后,轮迹深度不得大于5mm,并不得有浮料、脱皮、松散现象。

第4.6.4条石灰、粉煤灰类混合料基层允许偏差应符合表4.6.4的规定。

第五章面层第一节水泥混凝土(包括预制混凝土)面层第5.1.1条模板必须支立牢固,不得倾斜、漏浆。

第5.1.2条板面边角应整齐,不得有大于0.3mm的裂缝,并不得有石子外露和浮浆、脱皮、印痕、积水等现象。

第5.1.3条伸缩缝必须垂直,缝内不得有杂物。

伸缝必须全部贯通,传力杆必须与缝面垂直。

第5.1.4条切缝直线段应线直,曲线段应弯顺,不得有夹缝,灌缝不得漏缝。

第5.1.5条水泥混凝土(包括预制混凝土)面层允许偏差应符合表5.1.5的规定。

第二节沥青混凝土面层第5.2.1条表面应平整、坚实,不得有脱落、掉渣、裂缝、推挤、烂边、粗细料集中等现象。

第5.2.2条用10t以上压路机碾压后,不得有明显轮迹。

第5.2.3条接茬应紧密、平顺、烫缝不应枯焦。

第5.2.4条面层与路缘石及其它构筑物应接顺,不得有积水现象。

第5.2.5条沥青混凝土面层允许偏差应符合表5.2.5的规定。

第三节黑色碎(砾)石面层第5.3.1条表面应平整、坚实,不得有脱落、掉渣、裂缝、推挤、烂边、粗细料集中等现象。

第5.3.2条用10t以上压路机碾压后,不得有明显轮迹。

第5.3.3条接茬应紧密、平顺、烫缝不应枯焦。

第5.3.4条面层与路缘石及其它构筑物应接顺,不得有积水现象。

第5.3.5条黑色碎(砾)石面层允许偏差应符合表5.3.5的规定。

第四节沥青贯入式面层第5.4.1条表面应平整、密实,不得有松散、裂缝、油包、油丁、波浪、泛油等现象。

第5.4.2条面层用12t以上压路机碾压后,不得有明显轮迹。

第5.4.3条沥青贯入应深透,浇洒应均匀,不得污染其它构筑物。

第5.4.4条嵌缝料必须扫墁均匀,不得有重叠现象。

第5.4.5条面层与路缘石及其它构筑物应接顺,不得有积水现象。

第5.4.6条沥青用量应满足有关规范要求。

第5.4.7条沥青贯入式面层允许偏差应符合表5.4.7的规定。

第五节沥青表面处治面层第5.5.1条表面应平整、密实,不得有松散、裂缝、油包、油丁、波浪、泛油等现象。

第5.5.2条沥青浇洒应均匀,不得污染其它构筑物。

第5.5.3条嵌缝料必须扫墁均匀,不得有重叠现象。

第5.5.4条沥青用量应满足有关规范要求。

第5.5.5条沥青表面处治层允许偏差应符合表5.5.5的规定。

第六节泥结碎石面层第5.6.1条泥浆必须浇灌均匀,表面应平整、坚实,不得有松散、弹簧等现象。

第5.6.2条用10t以上压路机碾压后,不得有明显轮迹。

第5.6.3条面层与其它构筑物接顺,不得有积水现象。

第5.6.4条泥结碎石面层允许偏差应符合表5.6.4的规定。

第七节级配砾石面层第5.7.1条混合料配比必须符合级配曲线范围,拌和应均匀。

第5.7.2条表面应平整、坚实,不得有松散、粗细料集中、波浪等现象。

第5.7.3条面层用10t以上压路机碾压后,不得有明显轮迹。

第5.7.4条面层与其它构筑物应接顺,不得有积水现象。

第5.7.5条级配砾石面层允许偏差应符合表5.7.5的规定。

第六章附属构筑物第一节侧石、缘石第6.1.1条侧石、缘石必须稳固,并应线直、弯顺、无折角,顶面应平整无错牙,侧石勾缝应严密,缘石不得阻水。

第6.1.2条侧石背后回填必须密实。

第6.1.3条侧石、缘石允许偏差应符合表6.1.3的规定。

第二节预制块人行道第6.2.1条铺砌必须平整稳定,灌缝应饱满,不得有翘动现象。

第6.2.2条人行道面层与其它构筑物应接顺,不得有积水现象。

第6.2.3条预制块人行道允许偏差应符合表6.2.3的规定。

第三节现场浇筑水泥混凝土人行道第6.3.1条板面边角应整齐,不得有大于0.3mm的裂缝,并不得有石子外露、浮浆、脱皮、印痕等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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