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平县计划生育奖励资金发放管理(1)
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实施操作规程

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实施操作规程
一、总则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计划生育政策,保障计划生育家庭的权益,激励计划生育家庭积极参与计划生育,提高计划生育率,根据计生部分文件精神,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规程。
二、奖励对象
本规程所称计划生育家庭,是指已经按照国家相关政策实行节制生育的夫妇。
三、奖励标准
根据国家相关政策以及本地实际,对计划生育家庭进行奖励,具体标准如下:
1.二胎奖励:对于符合国家政策允许生育二胎的计划生育家庭,奖励金额为人民币5000元。
2.三胎奖励:对于符合国家政策允许生育三胎的计划生育家庭,奖励金额为人民币10000元。
四、奖励资金来源
奖励资金来源于计生部门专项资金,具体操作由当地计生部门负责。
五、奖励申请和审核流程
1.计划生育家庭可向当地计生部门申请奖励,提交以下证明材料:
(1)结婚证和身份证复印件。
(2)计划生育证明和户口本复印件。
(3)符合相关政策生育子女的出生证明、医学证明等材料。
2.计生部门按照奖励标准,进行审核。
3.计生部门将审核通过的名单报送财政部门审批。
4.经财政部门审批同意后,计生部门将奖励资金下拨至计划生育家庭的银行账户。
六、奖励管理
计生部门应当建立奖励申请和发放台账,对申请和发放情况进行记录和管理,以确保奖励制度的公平、公正、公开。
七、附则
本规程自发布之日起实施,计生部门应当加强宣传和告知,以
确保广大计划生育家庭了解奖励制度,积极参与计划生育工作。
如对本规程有任何疑问或建议,可向计生部门反映。
计划生育各项奖励政策

计划生育各项奖励政策一、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每人每年960 元)基本条件:1、本人及配偶均为农业户口或农村居民户口;2、本人及配偶曾经生育且在1973 以后没有违反国家和自治区的计划生育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生育;3、现存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4、1933 年 1 月 1 日以后出生,年满60 周岁。
二、国家西部地区计划生育“少生快富”工程(一次性3000 元。
)基本条件:1、夫妻双方均为农业户口或界定为农村居民的少数民族夫妻。
成建制转为非农业户口,但计划生育政策仍然允许生育三个孩子的夫妻,可以纳入工程实施范围。
2、现存两个子女或一个子女,自愿少生一个子女或两个子女,并采取长效节育措施(结扎、上环、皮埋)。
3、女方年龄在49 周岁以内(含49 岁)。
三、国家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独生子女死亡伤残家庭扶(死亡家庭每人每月不低于450 元)基本条件:1、持有我区居民户口的城镇和农村独生子女死亡或伤、病残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夫妻。
2、农村和城镇女方年龄在49 岁(含49 岁)以上的计划生育家庭独生子女死亡或者伤残的。
4、只生育一个子女或合法收养一个子女。
5、现无存活子女或独生子女被依法鉴定为残疾(伤病残达到三级以上)。
四、自治区“少生快富”工程(农业户口的一次性3000 元,一方农业一方城镇户口的一次性1500 元。
)基本条件:未纳入国家西部地区计划生育“少生快富”工程,或南疆三地州农村计划生育家庭特殊奖励制度的农牧民领证家庭,包括以下家庭:1、一方农业户口,一方城镇户口有工作的人员可以享受自治区少生快富1500 元。
2、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汉族农牧民家庭。
3、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计划生育父母光荣证》,但女方年龄超过49 周岁的少数民族农牧民家庭。
4、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现离婚、丧偶年龄在40 周岁以上的女性或55 周岁以上的男性汉族农牧民家庭。
5、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计划生育父母光荣证》,现离婚、丧偶年龄在40周岁以上的女性或55 周岁以上的男性少数民族农牧民家庭。
计划生育专项资金管理使用 总结

计划生育专项资金管理使用总结计划生育专项资金管理使用是一项重要的工作,它旨在确保计划生育项目的资金得到合理、有效和合规的使用,以实现人口控制和计划生育的目标。
在过去的一年中,我们认真贯彻落实了上级的有关文件精神,严格按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和相关规定,加强了资金管理,确保了资金的正确使用。
一、资金使用情况1. 用于计划生育家庭奖励资金我们按照上级要求,积极筹措资金,对符合条件的计划生育家庭进行了奖励。
奖励标准为每户1000元,共计100户。
该项资金的发放有效提高了广大群众的计划生育意识和积极性,促进了社区和谐稳定。
2. 用于计划生育宣传教育资金为了加强计划生育宣传教育,我们投入了一定的资金用于制作宣传栏、宣传册等宣传品,以及开展宣传活动所需的器材和场地租赁等费用。
这些宣传活动让更多的人了解了计划生育政策和相关知识,提高了群众的知晓率和参与度。
3. 用于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资金我们按照上级要求,积极筹措资金,为符合条件的育龄妇女提供了免费技术服务。
包括孕前优生健康检查、孕期保健、产后访视等方面的服务。
这些服务有效提高了育龄妇女的健康意识和健康水平,减少了出生缺陷的发生率。
二、经验教训1. 必须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和协调在资金使用过程中,我们需要与多个部门进行沟通和协调。
如果缺乏有效的沟通,就会导致信息不对称、不准确和不及时等问题。
因此,我们必须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和协调,确保信息的准确性和及时性。
2. 必须加强对资金的监管和管理资金使用过程中可能会出现一些不规范的行为。
因此,我们必须加强对资金的监管和管理,确保资金的正确使用和效益的最大化。
同时,我们还要加强对财务人员的培训和管理,提高他们的专业素养和职业道德水平。
三、总结通过一年的努力工作,我们在计划生育专项资金管理使用方面取得了一定的成绩和经验教训。
在今后的工作中,我们将继续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和协调,加强对资金的监管和管理,确保资金的正确使用和效益的最大化。
2024年计划生育奖励制度(三篇)

2024年计划生育奖励制度第一条根据《____省计划生育条例》和唐山市计划生育政策,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职工工都要积极响应国家计划生育政策。
第三条凡响应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合同制职工(下同),均享受国家规定的婚、育带薪假。
第四条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职工,在被公司聘用前领取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自进公司之日起随工资每月发放十元奖金;被公司聘用后领取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自领证之月起,随工资每月发放十元奖金。
独生子女奖金发放到子女十八周岁止。
第五条公司职工是独生子女父母的,退休时,依法享受公司支付的一次性奖励。
第六条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按省、市惩罚制度处罚。
第七条此制度由管理部解释,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第二篇:计划生育奖励一、实施依据《____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____中山市委中山市人民____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____》(中委〔____〕____号)、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市财政局《____落实提高独生子女保健费标准发放工作____》(中计育发字〔____〕____号)二、申请程序1、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申请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妇首先到户籍地的村(社区)计生办或镇(区)计生办领取申请表(一式三份),按照要求填写,并且附上申请人结婚证、户口簿、____,独生子女出生医学证明原件和独生子女、父母合照____张(一寸);然后由夫妇双方户籍地的村(社区)计生办(属市直单位的需到工作单位核实)核实,并在申请表上加具意见、盖章,再到户籍地的镇(区)计生办(主管部门)核实,并在申请表上加具意见、盖章,最后由夫妇一方户籍地的镇(区)计生办批准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2、独生子女保健费的标准凡属我市户籍的城镇居民(非农业人口)、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从领证之日起至子女____周岁止,可享受独生子女保健费。
独生子女保健费每月____元(即夫、妻每月各____元),经费由夫妻双方所在单位(镇人民政府或区办事处)分别负担。
计划生育奖励制度(3篇)

计划生育奖励制度计划生育是指国家对人口数量和结构进行合理调控,借以促进社会、经济和环境的可持续发展的一项重要政策。
在中国,计划生育政策自上世纪70年代初开始实施,并一直持续至今。
为了鼓励夫妻遵守计划生育政策,政府出台了一系列的奖励制度,即计划生育奖励制度。
本文将围绕计划生育奖励制度展开详细讨论,内容包括奖励政策的背景、目的和政策措施的具体内容等等。
一、背景中国作为世界上人口最多的国家之一,过于庞大而快速增长的人口给国家带来了巨大的压力。
为了更好地管理和利用人口资源,保障国家的可持续发展,中国政府于上世纪70年代初实施了计划生育政策。
计划生育政策对成就了中国在人口控制方面的巨大成就,成功地遏制了人口急剧增长的趋势。
然而,实施计划生育政策并非一蹴而就,需要持续的努力和政策配套措施的完善。
在政府的努力下,计划生育奖励制度应运而生。
这一制度的出现旨在通过经济激励和社会荣誉来激发人们遵守计划生育政策,进一步提高政策的实施效果。
下文将进一步讨论计划生育奖励制度的主要目的和功能。
二、目的计划生育奖励制度的目的主要有以下几方面:1. 激励人们遵守计划生育政策。
通过给予经济奖励和社会荣誉,激发人们积极参与计划生育,达到政府的人口控制目标。
2. 减轻人口压力。
中国人口庞大,人口压力巨大。
通过实行计划生育奖励制度,鼓励人们控制人口数量和结构,减轻社会、经济和环境的压力。
3. 促进社会平衡发展。
计划生育奖励制度使得人口分布更加合理,促进社会各个地区的均衡发展,避免人口过于集中导致的资源紧张和社会不公平现象。
4. 改善家庭经济状况。
通过给予经济奖励,鼓励人们计划生育,有助于改善家庭经济状况,提高家庭生活质量。
三、政策措施计划生育奖励制度的实施主要包括以下方面的政策措施:1. 生育奖励金。
政府会给予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家庭一定的生育奖励金。
奖励金的数额根据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和人口情况而定,通常在数千元到数万元之间。
2. 社会福利待遇。
计划生育奖励资金发放制度

计划生育奖励资金发放制度计划生育奖励资金是一项重要的政策,其目的是鼓励计划生育,控制生育率,保证人口的健康稳定发展,为国家的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合适的人口基础。
本文将从计划生育奖励资金的定义、作用、发放标准、发放方式、存在的问题等方面进行详细介绍。
一、计划生育奖励资金的定义计划生育奖励资金是指国家向完成计划生育和控制人口增长任务的家庭发放的一定数额的奖励基金。
计划生育奖励资金主要用于鼓励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夫妻生育两个孩子以内。
在某些贫困地区,也可以鼓励夫妻不生或晚生一个孩子,以保障家庭经济发展和承担能力。
二、计划生育奖励资金的作用计划生育奖励资金的作用主要在以下几个方面:1. 鼓励夫妻生育两个孩子以内,控制人口自然增长速度,保护生态环境和资源;2. 提高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夫妻对计划生育的认识和认同,营造良好的计划生育氛围;3. 防止超生和非婚生育现象,降低社会养老成本和教育成本;4. 增加家庭收入,促进家庭经济稳定发展。
三、计划生育奖励资金的发放标准计划生育奖励资金的发放标准主要根据地域和国家政策,不同地区有不同的标准。
通常按照以下标准进行发放:1. 在非禁止性超生地区,按照每个符合条件的婴儿发放奖励资金,具体金额由当地政府决定;2. 在禁止性超生地区,按照每个与计划生育政策符合的婴儿发放奖励资金,与从未违法过的配偶发结婚纪念金、节育奖励资金、家庭节能优惠等共同计入集体经济收入,不含个人所得税,具体金额由当地政府决定;3. 在少数民族地区,按照每个符合少数民族生育规定并完成计划生育任务的婴儿发放奖励资金。
四、计划生育奖励资金的发放方式计划生育奖励资金的发放方式通常有两种:1. 生育奖金生育奖金是指在完成计划生育任务的情况下,留存到后几年或者每年拨付,有的地区甚至会将生育奖金纳入当地社保体系,增加了家庭年龄期望生活质量。
2. 生育补贴生育补贴是指按照家庭申请及符合条件后,在生育时给与一笔经济支持,因此,生育补贴通常会在生育当期直接发放给夫妻双方。
2024年计划生育奖励制度
2024年计划生育奖励制度是指根据当年的人口发展形势和政策需要,针对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夫妇给予奖励的一项制度。
本文将从背景介绍、奖励对象、奖励范围和金额、申领流程等方面展开,全面阐述2024年计划生育奖励制度的相关内容。
一、背景介绍计划生育制度是我国推行多年的基本国策,旨在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质量和构建和谐社会。
过去几十年来,计划生育政策取得了显著成效,但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和人口老龄化问题日益突出,我国也面临着诸如劳动力供给不足和养老金缺口等新的挑战。
为了鼓励符合条件的夫妇生育健康子女并解决人口问题,2024年计划生育奖励制度应运而生。
二、奖励对象2024年计划生育奖励制度的主要对象是符合以下条件的夫妇:1. 在计划生育政策允许的范围内合法生育子女;2. 父母双方具有合法结婚证;3. 参加社会基本医疗保险;4. 在工作和生活稳定的情况下计划生育子女。
三、奖励范围和金额2024年计划生育奖励制度的奖励范围主要包括生育津贴、适龄子女教育补贴、优先就业岗位和公租房等方面。
1. 生育津贴:对于符合条件的夫妇,按照生育人口奖励标准,每生育一个孩子可获得一定金额的生育津贴,用于补贴生活开支、子女教育等方面。
生育津贴的具体金额将根据当地经济实力和人口发展情况等因素确定。
2. 适龄子女教育补贴:对于符合条件的夫妇,针对其子女的教育阶段,政府将提供适龄子女教育补贴,用于支付子女的学费、书本费、交通费等直接教育费用。
3. 优先就业岗位:对于符合条件的夫妇,政府将为其提供一定数量的优先就业岗位,以帮助他们解决就业问题,稳定生活。
4. 公租房优先配租:对于符合条件的夫妇,政府将优先配租公租房,以帮助他们解决住房问题,改善居住条件。
四、申领流程申领流程应该简便、高效,方便符合条件的夫妇申领奖励。
具体流程如下:1. 夫妇向当地计划生育部门或人口和计划生育服务中心提交相关申请材料,包括身份证明、结婚证、计划生育证明等。
2. 计划生育部门或人口和计划生育服务中心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核实夫妇是否符合奖励制度的要求。
关于计生奖扶资金发放自查报告
关于计生奖扶资金发放自查报告计生奖扶资金是国家用于促进计划生育工作的重要政策工具,旨在通过奖励和扶持的方式,引导各地区积极开展计划生育工作,推动生育政策的有效实施。
然而,由于计生奖扶资金涉及面广、资金额度大,容易出现资金管理不规范、使用不透明等问题。
因此,各地区要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进行自查,确保计生奖扶资金的发放和使用合规合法。
第一部分:引言(约100字)计生奖扶资金作为国家重要政策工具,对推动计划生育工作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
然而,由于资金涉及面广、资金额度大,不规范的资金管理和使用不透明等问题也随之而来。
因此,对计生奖扶资金的自查成为了确保合规合法使用的重要任务之一第二部分:计划生育政策与计生奖扶资金(约200字)计划生育政策是我国一项重要的民生政策,旨在控制人口数量,保障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
计生奖扶资金作为政府为推动计划生育工作所提供的资金支持,是激励各地区和单位积极履行计划生育责任的重要手段。
第三部分:计生奖扶资金发放与管理(约300字)计生奖扶资金的发放和管理是保障资金使用合规合法、确保达到政策预期效果的重要环节。
各地区要加强资金的划拨和监督,在资金管理上明确的责任分工,健全资金的使用和审批机制,并建立严格的资金使用台账,确保资金使用的透明度和合法性。
第四部分:自查报告(约500字)为确保计生奖扶资金的使用情况合规合法,各地区应主动开展自查工作,制定自查报告。
自查报告应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1.资金使用情况:明确资金的使用范围和用途,进行资金的排查和核实,确保资金的合规使用;2.资金管理制度:检查本地区的资金管理制度是否完备,是否符合国家规定,存在的问题和不足之处;3.资金发放机制:核查资金发放的程序和流程,是否规范,是否存在中介渠道,对财务流程进行清晰的追踪和监督;4.资金追溯措施:建立有效的追溯机制,确保资金追溯的可行性,追溯涉及的主要环节和程序,确保追溯的准确性和及时性;5.资金使用效果:进行对资金使用效果的评估,对于未达到预期效果的地区提出合理的建议和改进措施。
计生经费管理制度
计生经费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计划生育经费的管理,充分发挥计划生育经费的效益,提高计划生育工作的质量和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划生育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计划生育经费的管理应当坚持节约原则,保证经济合理有效的使用,防止浪费,确保经费的专款专用。
第三条计划生育经费的管理应当公开、透明,接受社会监督,提高经费的使用效率和社会满意度。
第四条计划生育经费的管理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严格执行国家财经政策,规范管理行为,加强经费监督,提高经费使用的合规性和规范性。
第二章经费的使用范围第五条计划生育经费主要用于以下范围:(一)支付计划生育特别补助金、计划生育奖励金等奖励补助资金;(二)用于计划生育宣传教育、技术服务的经费支出;(三)支付计划生育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和绩效工资;(四)用于建设和维护计划生育机构设施的经费支出;(五)其他合法使用范围。
第六条计划生育经费使用范围不得违法违规,不得用于个人挪用、私分、挥霍、浪费,不得用于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活动。
第三章经费的申请和审批第七条计划生育经费的申请和使用应当符合相关程序,申请人应当按照规定提交申请材料,明确经费使用的用途、金额及报销标准。
第八条计划生育经费的审批应当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审批人应当审核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合规性,确保经费使用的合法、合规。
第九条对于计划生育经费的重大项目或者重大支出,应当进行风险评估和项目核准,确保经费使用的安全和有效性。
第十条对于计划生育经费的使用范围、标准、程序等进行调整和变更时,应当严格按照相关规定程序进行,经过审批和记录备案。
第四章经费的监督和管理第十一条计划生育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经费监督管理制度,明确各级财务职责,加强内部财务控制,保证计划生育经费的安全和稳定管理。
第十二条计划生育经费的使用应当有严格的账务记录,并定期进行完整的会计核算和报表填报,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和审计。
第十三条对于计划生育经费的使用不当或者挥霍浪费的行为,应当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依法予以处罚,并要求返还相关经费。
财政部关于印发《全国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全国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05.08.02•【文号】财教[2005]77号•【施行日期】2005.08.0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计划生育,专项资金管理正文财政部关于印发《全国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财教[2005]77号2005年8月2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人口计生委:为加强和规范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专项资金的管理,确保奖励扶助资金安全运行,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口计生委财政部关于开展对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实行奖励扶助制度试点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21号)精神,现将《全国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全国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全国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专项资金(简称“奖励扶助专项资金”)管理,确保奖励扶助专项资金安全运行,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口计生委财政部关于开展对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实行奖励扶助制度试点工作意见的通知》,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奖励扶助专项资金是中央或地方财政设立的对符合条件的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实行奖励扶助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奖励扶助专项资金实行“国库统管、分帐核算、直接补助、到户到人”的原则。
任何部门、单位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
第四条建立奖励扶助专项资金“资格确认、资金管理、资金发放、社会监督”四个环节相互衔接、相互制约的制度运行机制。
奖励扶助专项资金的管理和发放必须接受财政、人口计生、监察、审计等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第五条人口计生部门负责核实奖励扶助对象人数,编制资金需求计划,管理奖励扶助制度信息管理系统,对相关数据信息进行综合分析,掌握并监督代理发放机构建立奖励扶助对象个人储蓄账户和资金管理情况。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广平县人民政府
关于计划生育奖励资金发放管理的
暂行办法
为认真落实对计划生育家庭的优先优惠,鼓励广大群众自觉遵守计划生育政策,在全社会形成实行计划生育光荣的良好社会氛围,规范计划生育奖励资金的发放和管理工作,确保各项奖励资金按时足额发放到计划生育奖励对象手中,根据《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河北省八部门《关于在普惠政策中对计划生育家庭实行优先优惠的若干意见》,制订本办法。
一、计划生育奖励资金的发放对象和发放标准
(一)法定奖励
1、独生子女父母奖金。
自愿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从领证的下月起至子女满18周岁止,每月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各10元的奖励金。
农村居民和城镇无业居民的独生子女父母奖金由县财政负担;机关、事业单位的奖励费从单位经费中列支;企业单位的奖励费用列入企业福利费予以税前扣除。
2、对符合条件允许生育第二个子女而自愿终生只生育一个子女并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以下简称自愿放弃二胎生育),除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外,分别再一次性给予1000元奖励。
农村居民、城镇无业居民的,奖金由县财政负担;机关事业单位的,奖金由单位负担;企业单位的列入企业福利费予以税前扣除。
3、国家工作人员、企事业单位职工的独生子女父母退休时分别给予3000元一次性奖励。
机关、企业单位干部职工的由单位负担;破产亏困企业由财政给予补贴。
(二)奖扶、特扶制度和救助公益金。
认真落实对计划生育家庭的奖励扶助制度和特别扶助制度。
奖励对象的条件、资金来源、发放办法按照《河北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扶对象确认条件的具体规定》办理。
计划生育救助公益金主要用于计划生育家庭的父母、子女死亡、伤残、大病和困难救助。
公益金按全县人口人均1元的标准筹集。
以政府投入为主、社会捐赠为辅,资金的管理使用将另行制定具体办法。
(三)计划生育家庭优惠
1、农村独生子女父母参加新农合,每人每年补助10元。
2、双女户家庭成员参加新农合每人每年补助5元。
3、农村独生子女参加新农合18岁前每人每年补助50元。
4、城镇无业人员的独生子女父母和独生子女参加城镇合作医疗的,补助标准比照农村居民标准执行,补助资金由县财政负担。
5、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补助。
在国家对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补助的基础上,对政策内生育一胎、二胎的农村计划生育育龄妇女给予100元补助。
补助资金由县财政负担。
6、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补助。
对自愿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计
划生育家庭成员,由县财政出资给予补助。
(1)对独生子女家庭双女户家庭成员参保的,每人每年给予10元补助。
(2)对年满60岁的领证独生子女父母和农村双女家庭,在按月领取基础养老保险金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加发5元补助。
(3)独生子女伤残、死亡的计划生育家庭父母,参加社会养老保险每人每年给予20 元的优惠补助;已经到达60岁以上人员,领取基础养老金时,每人每月加发10元优惠补助。
(4) 三级以上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人员,由财政每年为其代缴81元养老保险金费,同时享受普通计划生育家庭的优惠政策。
二、计划生育奖励金的发放方式
1、农村居民和城镇无业居民独生子女父母奖金、新农合、城镇居民医疗保险补助委托金融部门以存折形式发放;机关企事业单位的独生子女父母奖金由单位以现金形式发放。
2、自愿放弃二胎生育奖励、机关和企事业单位独生子女父母退休时3000元一次性奖励、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补助以现金形式发放。
3、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补助由人口计生部门提供名单、帐号,由财政部门转劳动部门直接上到个人帐户。
由财政负担的计划生育奖励资金的发放和管理实行“四权分离”,即人口计生部门对奖励对象进行资格确认;财政部门负责筹集
拔付计划生育奖励所需资金;金融部门负责将奖励金发给奖励对象;纪检监察、审计部门对奖励费的发放和管理实施全程监控。
奖励资金原则上一年发放两次,分别为每年的5月和9月,两次发放期间新增的奖励对象的奖励费,从批准的下月起在下次发放时予以补发。
三、计划生育奖励金的发放管理
1、县人口计生部门职责;
(1)在每年的4月底和8月底前完成奖励对象资格确认和奖励费(奖金)所需资金测算(测算时段:本年度1-6月份为一个时段,7-12月份为一个时段),并将计划生育奖励费发放相关资料报财政部门和金融部门。
同时,将《计划生育奖励费资金拨付申请书》报财政部门审批。
(2)根据本年度的奖励对象总数在每年11月底前测算出下一年度奖励对象总数及奖励费所需资金,并及时提供给财政部门。
2、县财政部门职责;
(1)设立“计划生育奖励资金专户”,将省、市、县投入的计划生育奖励费资金必须全部纳入该专户。
(2)确定一个金融机构负责计划生育奖励资金的发放,并与其签定代发奖励资金协议。
(3)对县人口计生部门报送的计划生育奖励费发放相关资料和《计划生育奖励费资金拨付申请书》进行审核,无异议后,向代理发放机构下达拨款和委托发放通知,并于5月10日和9月10日前把奖励费资金拨付到代理发放机构。
3、金融代理发放机构职责
(1)设立“计划生育家庭奖励费专户”,负责为奖励对象免费建立个人帐户、办理并发放个人储蓄存折。
存折由奖励对象个人保存,设置密码,自由支取。
其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限制支取。
(2)财政部门的奖励费专项资金到位后,金融代发机构要按照奖励费发放花名册,在于5月20日和9月20日前把奖励费足额拨付到每个对象的个人储蓄帐户上。
(3)奖励资金发放完毕后,打印出奖励费发放对帐单,交县人口计生委和财政部门存档。
4、监察部门职责
监察机关会同财政、审计等部门对计划生育奖励费(资金)的管理和发放情况每年组织一次专项审计。
计划生育奖励资金发放管理过程中的其它未尽事宜及具体问题由县级人口计生部门、财政部门、代发金融机构协商解决。
单位职工计划生育奖励资金发放办法
(1)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实行随工资逐月发放。
(2)独生子女父母退休时3000元一次性奖励在其办理退休手续后两个月内发放到奖励对象手中。
四、计划生育奖励资金的终止和追缴
凡领取《光荣证》后又生育或收养第二个子女的夫妻,乡镇、村一经发现,应及时上报。
由乡镇计生站收回《光荣证》,并填写《退回<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家庭终止、追缴奖励费登记表》,每
月汇总上报县人口计生部门,按规定停止发放奖励费或追缴已享受的全部奖励费,并上交县计划生育奖励费专户。
五、监督检查与责任追究
1、人口计生、财政、监察、审计等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加强宣传,接受社会监督,确保奖励资金发放到户到人。
2、代理发放机构要建立严格的资金发放管理办法和操作规程,确保资金发放及时、准确、无误。
3、在计划生育奖励对象资格确认和奖励资金发放管理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追究有关部门、单位和个人的责任,追回其已领取的奖励资金;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1)弄虚作假,出具不实证明的;
(2)贪污、挪用、扣压、拖欠奖励资金的;
(3)玩忽职守,造成工作差错、延误等严重后果,影响奖励资金管理发放工作正常进行的;
(4)采用虚报或者隐瞒实情、伪造证明材料等手段骗取、冒领奖励资金的。
本办法自2012年月日施行。
2012年4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