餐饮服务许可档案目录新版
四川省《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四川省〈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川食药监食〔2011〕31号各市(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巴中市卫生局:《四川省〈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已经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请遵照执行。
附件:四川省《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四川省《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一条为规范全省餐饮服务许可工作,加强餐饮服务监督管理,根据《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的规定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保障人民群众健康的通知》(川办发〔2011〕49号)的精神,结合全省的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全省行政区域内的餐饮服务许可活动适用本细则。
从事餐饮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后,方可从事餐饮服务活动。
第三条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管全省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工作。
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省直管餐饮服务单位的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工作。
各市(州)、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部门,下同)按照属地监管、分级管理的原则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工作。
设区的市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结合实际制定本行政区域内餐饮服务许可工作实施方案,规定本行政区域内《餐饮服务许可证》的受理和审批的行政许可机关。
第四条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本行政区域内的餐饮服务许可的信息和档案管理制度,每月公告取得或者注销餐饮服务许可的餐饮服务提供者名录。
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在全省范围逐步推行统一的餐饮服务许可监管信息系统。
第五条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公示下列与办理餐饮服务许可证事项相关的内容:(一)餐饮服务许可依据及具体条款;(二)餐饮服务许可条件、程序、期限;(三)餐饮服务许可申请所需申请材料目录;(四)餐饮服务许可申请资料的示范文本;(五)餐饮服务受理机关的通讯地址、咨询电话、投诉举报电话。
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

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百科名片《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是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网站消息,根据《食品安全法》和《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制定的,《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和《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日前已正式发布,两办法均将于2010年5月1日起施行。
简介《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共八章四十二条,《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共六章五十三条。
根据国家法律规定,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
国家对餐饮服务实行许可制度。
申请从事餐饮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并依照法律法规、食品安全标准及有关要求,从事餐饮服务活动,对社会和公众负责,保证食品安全,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规定,被吊销餐饮服务许可证的单位,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自处罚决定做出之日起,5年内不得从事餐饮服务管理工作。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规定,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餐饮服务经营规模,建立并实施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量化分级、分类管理制度。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安全监管司司长徐景和表示,《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和《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在国际消费者权益日发布,表明了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维护餐饮服务秩序,保护消费者健康的坚定决心。
消费者有权举报餐饮服务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将及时进行核实,依法作出处理,切实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已于2010年2月8日经卫生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发布,自2010年5月1日起施行。
部长陈竺二○一○年三月四日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70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餐饮服务许可工作,加强餐饮服务监督管理,维护正常的餐饮服务秩序,保护消费者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以下简称《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餐饮服务许可审查规范

4.餐饮服务单位应积极配合审查部门的紧急处置工作。
二十、审查部门的自我监督与评估
1.审查部门应建立自我监督与评估机制,定期对审查工作进行评价;
2.评估内容包括审查程序、审查标准、工作人员素质等;
3.评估结果作为改进审查工作、提升服务质量的依据;
1.审查部门应加强餐饮服务许可审查政策的宣传教育,提高公众食品安全意识;
2.通过多种渠道和形式,普及食品安全知识,引导公众参与餐饮服务单位监督;
3.鼓励社会各界提出意见和建议,促进审查工作的公开透明;
4.审查部门对公众的意见和建议要认真研究,及时采纳合理建议。
二十三、附则
1.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有相关规定与本规范不一致的,以本规范为准;
5.食品原料采购、加工、销售过程符合食品安全要求,无违规行为。
七、许可证书的发放与管理
1.许可证书须载明餐饮服务单位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许可范围、有效期限等内容;
2.审查合格后,审查部门应在规定时间内向申请人发放餐饮服务许可证;
3.申请人须将餐饮服务许可证悬挂于餐饮服务场所显著位置;
十七、审查档案管理
1.审查部门应建立健全餐饮服务许可审查档案管理制度;
2.审查档案应包括申请材料、审查记录、许可证发放及变更注销记录等;
3.档案管理应确保资料完整、准确、安全,便于查询和追溯;
4.审查档案的保存期限应符合国家档案管理相关规定。
十八、审查数据统计分析
1.审查部门应定期对餐饮服务许可审查数据进行统计分析;
4.许可证有效期满前,申请人应按照规定程序申请延续;
5.许可证遗失或损坏,申请人应及时向审查部门申请补办或更换。
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70号)

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70号)《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已于2010年2月8日经卫生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发布,自2010年5月1日起施行。
部长陈竺二○一○年三月四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餐饮服务许可工作,加强餐饮服务监督管理,维护正常的餐饮服务秩序,保护消费者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以下简称《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从事餐饮服务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餐饮服务提供者),不适用于食品摊贩和为餐饮服务提供者提供食品半成品的单位和个人。
餐饮服务实行许可制度。
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并依法承担餐饮服务的食品安全责任。
集体用餐配送单位纳入餐饮服务许可管理的范围。
第三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管全国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工作,地方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工作。
第四条餐饮服务许可按照餐饮服务提供者的业态和规模实施分类管理。
餐饮服务分类许可的审查规范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定。
《餐饮服务许可证》受理和审批的许可机关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
第五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实施餐饮服务许可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权限、范围、条件与程序,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便民原则。
第六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餐饮服务许可信息和档案管理制度,定期公告取得或者注销餐饮服务许可的餐饮服务提供者名录。
第七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实施餐饮服务许可的监督检查。
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举报餐饮服务许可实施过程中的违法行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核实、处理。
第二章申请与受理第九条申请人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餐饮服务许可申请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具有与制作供应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贮存等场所,保持该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二)具有与制作供应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经营设备或者设施,有相应的消毒、更衣、洗手、采光、照明、通风、冷冻冷藏、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三)具有经食品安全培训、符合相关条件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以及与本单位实际相适应的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四)具有合理的布局和加工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五)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信用档案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信用档案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公布日期】2011.06.02•【分类】征求意见稿正文《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信用档案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为有效落实餐饮服务单位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切实增强餐饮服务单位食品安全诚信意识,进一步强化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严格规范餐饮服务经营行为,根据《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章,我局起草了《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信用档案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见附件1),现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
如有修改意见,请填写反馈意见表(见附件2),并于2011年6月10日前,以纸质或电子邮件形式反馈我局食品安全监管司。
联系人:马朝辉电话:************传真:************E-mail:**************.cn附件:1.《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信用档案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2.《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信用档案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反馈意见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安全监管司二〇一一年六月二日附件1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信用档案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有效落实餐饮服务单位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切实增强餐饮服务单位食品安全诚信意识,规范餐饮服务经营行为,根据《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餐饮服务提供者食品安全信用信息的收集、整理、使用和管理等。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信用档案(以下简称监管信用档案),是指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建立的有关辖区内餐饮服务提供者许可、日常监督检查、违法行为查处等情况以及餐饮服务提供者在餐饮服务活动中形成的反映其遵规践诺状况的各类文件材料的总称。
主体业态为餐饮服务或单位食堂经营许可(新发证)填报示例(第二稿)

食品经营许可证申报材料□新发证(主体业态为餐饮服务和单位食堂)□新发证(主体业态为食品销售)□已有餐饮或流通许可证变更、续证企业名称:制作资料时间:年月日—1—目录(主体业态为餐饮服务和单位食堂)—2—1、食品经营许可申请书(见下表)《食品经营许可证》申请表—3——4—2、营业执照或者其他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复印件(原食品流通和餐饮服务许可证申请换发新证的,需提交原有许可证的正、副本原件)(略)3.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情况情况表。
申请人委托他人办理食品经营许可申请的,代理人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以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略)4.设置专职或者兼职食品安全管理岗位及人员的证明材料;专(兼)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培训证明复印件;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从业人员的健康证明复印件;4.1设置专职或者兼职食品安全管理岗位及人员的证明材料。
提供企业自己设置的专职或者兼职食品安全管理岗位及人员的文件复印件(例如企业任命书等)。
(略)4.2专(兼)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培训证明复印件(是指按《食品安全法》第四十四条要求,经本企业培训和考试合格的证明复印件,或经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监督抽查考核合格证明复印件,或经有资质的培训机构培训结业合格证明复印件。
)4.3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从业人员登记表及健康证明复印件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从业人员登记表—5—— 6 —(健康证明复印附另页)5.经营场所、设备布局、加工流程、卫生设施等平面示意图及说明和经营设备或者设施清单。
5.1 经营场所、设备布局、卫生设施、加工流程图等平面示意图(仅供参考)5.1.1 经营场所地理位置示意图1、2、用文字说明经营场所所处的地理位置**市**区**街(路)**号5.1.2经营场所设备布局和卫生设施示意图—7—5.1.3 加工流程图—8——9—5.2 食品经营设备、设施清单经营设施设备清单(仅供参考)—10—6.食品安全自查、从业人员健康管理、进货查验、食品安全事故处置等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仅供参考)食品安全自检自查与报告制度一、食品经营者应当建立食品安全自查制度,根据《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以及保证食品安全的自律管理制度制定、实施自查计划,定期对食品安全状况进行检查评价。
上海餐饮服务许可管理规定最完全版
上海餐饮服务许可管理规定最完全版
GE GROUP system office room 【GEIHUA16H-GEIHUA GEIHUA8Q8- 上海市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规范本市餐饮服务许可工作,加强餐饮服务监督管理,维护正常的餐饮服务秩序,保护消费者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以下简称《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餐饮服务提供者的餐饮服务许可管理。餐饮服务提供者的业态包括以下几类:
(一)饭店、快餐店、小吃店、饮品店(含甜品站)、食堂、船舶供餐; (二)从事生产学生盒饭、社会盒饭、桶饭的集体用餐配送单位; (三)中央厨房; (四)其他从事餐饮服务的单位和个人。 本办法不适用于食品摊贩。 第三条(实行许可制度) 本市对餐饮服务实行许可制度。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后方可从事餐饮服务活动,并依法承担餐饮服务的食品安全责任。
第四条(遵循原则) 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实施餐饮服务许可,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办法规定的权限、范围、条件与程序,遵循公开、公平、公正、高效、便民原则。
第五条(管辖)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食品药品监管局)主管本市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工作,依照本办法负责对学生盒饭生产单位核发《餐饮服务许可证》。
各区(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区(县)分局)负责辖区内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工作,依照本办法对辖区内除学生盒饭生产单位的其他餐饮服务提供者核发《餐饮服务许可证》。
餐饮服务提供者在同一场所从事的餐饮服务活动,同时符合本条第一款和第二款发证情形的,由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发证。
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湖南省小餐饮经营许可和食品摊贩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湖南省小餐饮经营许可和食品摊贩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20.11.24•【字号】湘市监食〔2020〕206号•【施行日期】2020.11.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食品安全正文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湖南省小餐饮经营许可和食品摊贩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湘市监食〔2020〕206号各市州市场监督管理局:新修订的《湖南省小餐饮经营许可和食品摊贩登记管理办法》经省局第35次局务会审议通过,现将《湖南省小餐饮经营许可和食品摊贩登记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湖南省小餐饮经营许可现场核查表2.《湖南省小餐饮经营许可证》申请书3.《湖南省小餐饮经营许可证》申请表4.《湖南省小餐饮经营许可证》补办申请表5.《小餐饮经营许可证》注销申请表6.《小餐饮经营许可证》式样7.《食品摊贩登记证》式样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2020年11月24日湖南省小餐饮经营许可和食品摊贩登记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小餐饮经营许可和食品摊贩登记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湖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小餐饮经营许可和食品摊贩登记管理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小餐饮,是指有固定门店,从业人员较少,经营条件简单,经营面积五十平方米以下的餐饮服务经营者。
本办法所称食品摊贩,是指在有形市场或者固定店铺以外的划定经营区域或者指定经营场所,从事预包装食品或者散装食品销售以及现场制售食品的经营者。
鼓励小餐饮服务经营者通过不断提升标准,达到食品经营许可条件,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
倡导小餐饮服务经营者实施明厨亮灶,公开加工制作过程。
第四条小餐饮经营许可实行一址一证原则,即同一经营者在两个以上场所从事小餐饮经营活动,应当分别取得许可。
湖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湖北省餐饮服务许可管理细则(试行)的通知
湖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湖北省餐饮服务许可管理细则(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12.06.29•【字号】鄂食药监文[2012]70号•【施行日期】2012.06.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食品安全正文湖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湖北省餐饮服务许可管理细则(试行)的通知(鄂食药监文〔2012〕70号)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餐饮服务监管部门:为规范餐饮服务许可工作,加强餐饮服务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和《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餐饮服务许可审查规范》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定了《湖北省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二年六月二十九日湖北省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省餐饮服务许可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及《餐饮服务许可审查规范》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省餐饮服务许可的申请、受理、审核、决定、变更、延续、补发、注销及管理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餐馆、快餐店、小吃店、饮品店、食堂、集体用餐配送、中央厨房、在餐饮主店附近开设甜品站等经营活动的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需要办理餐饮服务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取得餐饮服务许可,方可从事餐饮服务活动,并依法承担餐饮服务的食品安全责任。
本实施细则不适用于食品摊贩和为餐饮服务提供者提供食品半成品的单位和个人。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管全省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工作,地方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餐饮服务监管部门,下同)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工作。
山东省《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山东省《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省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和《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餐馆、快餐店、小吃店、饮品店(含甜品站)、食堂、集体用餐配送、中央厨房等餐饮服务活动的单位和个人的许可管理适用本实施细则。
本实施细则不适用于食品摊贩。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从事餐饮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后,方可从事餐饮服务活动,并依法承担餐饮服务的食品安全责任。
第四条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管全省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工作;各市、县(市、区)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工作。
中央厨房的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工作,由各设区的市级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进行受理和审批。
甜品站餐饮服务许可申请的受理和审批由餐饮主店餐饮服务许可的受理和审批机关负责。
各市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可以结合实际,对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指定管辖以外的餐饮服务许可管辖权限进行划分。
第五条各级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当建立本行政区域内的餐饮服务许可信息和档案管理制度,定期公告取得或者注销餐饮服务许可的餐饮服务提供者名录。
各市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每季度应当将辖区内的餐饮服务许可信息进行汇总,并报送至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第二章申请与受理第六条从事餐饮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向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提出餐饮服务许可申请,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具有合法的经营场所;(二)具有与制作供应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贮存等场所,保持该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三)具有与制作供应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经营设备或者设施,有相应的消毒、更衣、洗手、采光、照明、通风、冷冻冷藏、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四)具有合理的布局和加工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五)具有经食品安全培训、符合相关条件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六)具有与本单位实际相适应的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七)符合《餐饮服务许可审查规范》现场核查表规定的有关条件;(八)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及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规定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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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文书名称页次
1
《餐饮服务许可证》申请书
2
名称预先核准证明或营业执照(复印件)
3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业主)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4
餐饮服务从业人员健康体检合格证明或从业人员花名册(复印件)
5
餐饮服务场所合法使用的有关证明(房屋所有权证或租赁协议等)
6
餐饮服务经营场所和设备布局、加工流程、卫生设施等示意图
7
餐饮服务经营场所方位示意图
8
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9
设置专(兼)职食品安全管理岗位及人员的证明资料
10
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
11
不属于被限定人员的说明资料
12
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及委托书
13
其他资料
14
餐饮服务许可申请材料接收单
15
餐饮服务许可申请受理决定书
16
餐饮服务许可现场核查笔录
17
餐饮服务许可现场核查表
18
餐饮服务许可审批表
19
餐饮服务许可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20
送达回执
21
餐饮服务许可证复印件
案卷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