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人资格审查办法372号文
设计与施工一体化招标研究

设计与施工一体化招标研究刘九喜【摘要】The integration of design and construction of the causes of the tender,tender analysis of the implementation of the feasibility of the method,and describes the practical experience of the tender.The design and construction of a two-stage tender notice issued after the merger,the response requirements of the tender notice,tender of the potential bidders to apply more to improve the bidders involved in engineering initiative to reduce the bidding,string subject,and raise the design of the design level.%阐述设计与施工一体化招标产生的原因,分析了该招标实施方法的可行性,并介绍了招标的实践经验。
将设计与施工两个阶段的招标公告合并发布后,响应招标公告要求、参与投标报名的潜在投标人就比较多,提高了投标人参与工程设计的积极性,减少了围标、串标的现象,提高了设计方案的设计水平。
【期刊名称】《泰州职业技术学院学报》【年(卷),期】2011(011)006【总页数】3页(P99-101)【关键词】设计与施工;一体化;招标【作者】刘九喜【作者单位】泰州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江苏泰州225300【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F284设计与施工一体化招标是建设工程项目在实施过程中把设计与施工连在一起招标,把该项工程发包给一家既具备相应的设计资质和能力同时又具备相应的施工资质和能力的单位,由该单位同时完成本项工程的设计与施工任务的一种招标方式[1]。
江苏省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实施办法

江苏省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实施办法2006-3-29 0:0【大中小】【打印】【我要纠错】苏建招(1997)372号各市建委、省有关厅、局、总公司:为加强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规范施工招标投标工作行为,根据《江苏省工程建设管理条例》和《江苏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制定了《江苏省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实施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省建筑市场管理,规范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程序,保证工程建设的质量和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江苏省工程建设管理条例》、《江苏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省范围内的各类房屋建筑、土木工程、设备安装、管线敷设等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工程项目的施工招标投标,均按本办法执行。
深基坑工程、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招标投标实施办法另行制定。
第三条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除特殊情况外,应在建设工程招标投标交易中心进行。
第四条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实行分级管理,分级管理办法按《江苏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分级管理规定》执行。
第五条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以技术水平、管理水平、合理造价和社会信誉开展竞争。
第二章招标第六条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活动由招标人按有关规定组织进行,招标投标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招投标办”)依法实施监督管理。
第七条建设工程施工招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已经按规定办理报建登记;(二)概算已经批准、招标项目所需资金已经落实;(三)已经向建设项目所在地规划部门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现场的“三通一平”已经完成或已列入招标范围;(四)有能够满足招标需要的有关文件、设计图纸和技术资料;(五)招标所需的其他条件已经具备。
第八条招标人组织招标应设立专门的招标组织,经招投标办审查合格后发给招标组织资格证书(招标组织资格管理办法另行制定),组织招标应具备以下条件:(一)有与招标工程相适应的技术、经济、管理人员;(二)有组织编制施工招标文件的能力;(三)有审查投标人资质的能力;(四)有组织开标、评标、定村的能力。
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办法

附件二: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评标活动,根据招标投标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我省行政区域内依法进行施工招标的国有资金项目的评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评标可以采用综合评估法、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合理低价法、合理区间随机确定中标人法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法。
各地可以根据本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实际情况确定适用于本地区的评标办法。
第四条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合理低价法、合理价随机确定中标人法,适用于具有通用技术、性能标准或者招标人对其技术、性能没有特殊要求的中、小型工程及一般住宅小区工程。
小型工程提倡采用合理价随机确定中标人法。
综合评估法适用于大型及以上工程或技术较为复杂的工程。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的大型工程、技术较为复杂的工程含义与附件一第三十九条相同。
小型工程是指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0万元以下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总承包工程,单项合同估算价在400万元以下的装饰装修、安装、钢结构、幕墙工程,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以下的智能化、土石方、桩基、基坑支护、园林绿化等专业工程;介于大型工程和小型工程之间的为中型工程。
各省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当地实际,对上述小型和中型工程的规模进行适当调整。
第六条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属于重大偏差,视为未能对招标文件作出实质性响应,应当作为无效投标予以否决:1、投标文件中的投标函未加盖投标人的公章;2、投标文件中的投标函未加盖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企业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印章(或签字)的;3、如投标函加盖企业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印章(或签字)的,企业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没有合法、有效的委托书(原件)的;4、投标人资格条件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或招标文件要求的;5、投标人名称或组织结构与资格预审时不一致的;6、除在投标截止时间前经招标人书面同意外,项目负责人与资格预审时不一致的;7、组成联合体投标未提供联合体各方共同投标协议的;8、在同一招标项目中,联合体成员以自己名义单独投标或者参加其他联合体投标的;9、联合体成员与资格预审确定的结果不一致的;10、投标报价低于成本或者高于招标文件设定的最高投标限价的;11、同一投标人提交两个及以上不同的投标文件或者投标报价,但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备选投标的除外;12、与招标文件规定的暂估价、暂列金额及甲供材料价格不一致的;13、与招标文件明确列出的不可竞争费用项目或费率或计算基础不一致的;14、与招标文件提供的工程量清单中的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工程量不一致的;15、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供投标保证金的;16、投标文件载明的招标项目完成期限超过招标文件规定的期限的;17、明显不符合技术规范、技术标准的要求的;18、投标文件载明的货物包装方式、检验标准和方法等不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的;19、投标文件提出了不能满足招标文件要求或招标人不能接受的工程验收、计量、价款结算和支付办法的;20、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供电子投标文件,或者投标文件未能解密且按照招标文件明确的投标文件解密失败的补救方案补救不成功的;21、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以及投标文件制作过程出现了评标委员会认为不应当雷同的情况的;22、以他人的名义投标、串通投标、以行贿手段谋取中标或者以其他弄虚作假方式投标的;23、不符合招标文件有关暗标的要求。
3.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文件示范文本(2017年版适用于资格后审)

六、《施工招标文件示范文本》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由招标人根据国家和地方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招标项目具体情况自行编制。
七、《施工招标文件示范文本》第五章“工程量清单”由招标人根据工程量清单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招标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编制,并与“投标人须知”、“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技术标准和要求”、“图纸”相衔接。
□拟分包计划表(如有);
□投标人基本情况表;
□项目负责人简历表
□投标人(项目负责人)类似工程业绩一览表
□……
需从诚信库中获取的材料:
□企业营业执照;
□企业资质证书;
□企业开户许可证;
□安全生产许可证;
□注册建造师证书;
□安全生产考核B证;
□企业或项目负责人类似工程业绩(含中标通知书、施工合同、竣工验收证明材料,直接发包项目可不提供中标通知书,但须提供发包人出具的加盖单位公章的直接发包证明)(如有);
□
□……
需提供扫描件的材料:
□投标保证金;
□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审计报告和财务报表(年-年);
□项目负责人养老保险缴费证明(年月-年月)
□授权委托人养老保险缴费证明(年月-年月)
□企业业绩、项目经理业绩其他证明材料
□企业、项目负责人行贿犯罪查询告知函
□……
3.3.1
投标有效期
投标截止日后日历天
3.2.3
二、《施工招标文件示范文本》用相同序号标示的章、节、条、款、项、目,供招标人和投标人选择使用;以空格标示的由招标人填写的内容,招标人应根据招标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具体化,无需填写的在空格中用“/”标示;以“□”标识的,由招标人根据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勾选。
围标合谋行为透析

围标合谋行为透析本文从理论上分析了工程招投标中投标人之间合谋行为围标的形成原因。
在此基础上, 进行经济条件假设, 建立博弈模型, 分析了影响围标合谋的主要因素和行为产生条件, 进而有针对地提出控制招投标过程中投标人不规范行为的对策建议。
我国自20世纪80年代初实行工程招投标制度, 经过20多年的发展, 工程招投标逐步规范化、法制化。
但由于施工企业参与市场竞争的范围逐渐扩大, 竞争手段多元化, 竞争程度也越来越激烈, 而当前外部经济条件却不完善, 法制仍不健全, 建筑市场发育尚不规范, 以及受利益的驱使, 近年来在建设工程招投标活动的具体操作过程中, 却涌动着一些不和谐的“暗流”, 它不仅直接损害了有关投标人的合法权益, 而且还损害招标者的利益, 并妨碍市场竟争机制应有功能的发挥, 危害甚大。
不少工程的招投标中出现了许多暗里制定承包商的虚假竞标。
其中, 投标人以围标合谋形式, 暗定某投标人中标, 通过一定途径, 秘密伙同其他投标人(陪标人)共同商量投标策略, 串通投标报价, 排斥其他投标人的公平竞争。
这些行为严重危害了招标人利益, 干扰了工程建设市场的公平竞争, 阻碍了建筑行业的健康发展。
投标人间合谋的理论原因分析依据新经济人假设“认为人的基本行为动机都是追求效用最大化”, 可以认为投标人目标是追求利润最大化;按照伯川德竞争模型, 在招投标中, 投标人会按照边际成本法则定价获得零利润, 从而激励投标人努力提高技术和管理水平, 降低报价, 争取中标。
然而, 投标人也会走向另一个极端——卡他尔模型, 即两个或两个以上投标人通过协商结成价格同盟, 暗自约定同盟内中标人, 进行围标。
由于大量的心理、制度及技术因素、信息统计、检索手段等方面的原因, 导致建筑市场信息严重匮乏, 通过围标, 一方面围标集团可以扩大信息来源, 另一方面, 可以故意制造虚假信息, 以利于投标人追求自身利益。
只要投标人所付出的成本小于损害其他投标人所得到的收益时, 便有可能实现个人或局部收入的最大化。
招投标相关法律法规

招投标相关法律法规一、交易中心的定位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条: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建立统一规范的招标投标交易场所,为招标投标活动提供服务。
招标投标交易场所不得与行政监督部门存在隶属关系,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国家鼓励利用信息网络进行电子招标投标。
2.国办发[2002]21号《关于健全和规范有形建筑市场若干意见的通知》一(二)条:目前已经设立和运行的有形建筑市场必须与政府部门及其所属机构脱钩,做到人员、职能分离,政企分开,政事分开,不能与政府部门及其所属机构搞“一套班子、两块牌子”;不得与任何招标代理机构有隶属关系或者经济利益关系;不得从事工程项目招标代理活动;不得以任何方式限制和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企业参加投标,或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
3.建市[2005]208号:建设工程交易中心是经省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设立,为工程项目的交易活动提供服务的特殊场所,应当为非盈利性质的事业单位。
二、招标工程必须进场交易的规定1.国办发[2002]21号《关于健全和规范有形建筑市场若干意见的通知》一(一)条:充分发挥有形建筑市场在建设工程项目管理中的作用。
现阶段,对于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以及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房屋建筑工程项目和市政工程项目,必须通过有形建筑市场,依法公开招标。
特大型和大型市政工程项目采用国际招标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关于公开招标的规定办理。
其他应公开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也可进入有形建筑市场招标、发包。
2.建设部89号令第十三条: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依法必须进行施工招标的工程项目,应当进入有形建筑市场进行招标投标活动。
政府有关管理机关可以在有形建筑市场集中办理有关手续,并依法实施监督。
3.建设部124号令第六条第二款:鼓励发展专业承包企业和劳务分包企业,提倡分包活动进入有形建筑市场公开交易,完善有形建筑市场的分包工程交易功能。
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标准工程总承包招标文件2019适用于资格后审
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标准工程总承包招标文件(2019年版适用于资格后审)江苏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办公室使用说明一、《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标准工程总承包招标文件(2019年版适用于资格后审)》(以下简称《标准后审招标文件》)由江苏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办公室编制。
适用于江苏省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采用资格后审方式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的工程总承包电子招标项目。
采用非电子方式进行招标的,可参照《标准后审招标文件》作相应修改后使用。
二、《标准后审招标文件》用相同序号标示的章、节、条、款、项、目,供招标人和投标人选择使用;以空格标示的系由招标人填写的内容,招标人应根据招标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具体化,无需填写的在空格中用“/”标示;以“□”标识的,由招标人根据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勾选。
三、招标人按照《标准后审招标文件》第一章“招标公告”的格式发布招标公告后,将实际发布的招标公告编入招标文件中,作为投标邀请,并同时注明发布媒介名称。
四、《标准后审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正文和前附表,除以空格标示的由招标人填空的内容、选择性内容和可补充内容外,均应不加修改地直接引用。
填空、选择和补充内容由招标人根据国家和地方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招标项目具体情况确定。
五、《标准后审招标文件》第三章“评标办法”,分综合评估法和评定分离法。
综合评估法包括可行性研究完成后、方案设计完成后、初步设计完成后、专业工程等四种方法。
招标人根据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选择使用,具体评审因素的评审标准、分值和权重等由招标人根据有关规定和招标项目具体情况确定。
第三章“评标办法”前附表应列明全部评审因素和评审标准,并在本章(前附表及正文)标明投标人不满足其要求即导致投标被否决的全部条款。
六、《标准后审招标文件》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由招标人参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印发的《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示范文本(试行)》(GF-2011-0216)以及招标项目具体情况自行编制。
江苏省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及质量监督管理的通知
江苏省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及质量监督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建设厅•【公布日期】2002.07.23•【字号】苏建招[2002]231号•【施行日期】2002.07.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江苏省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及质量监督管理的通知(苏建招[2002]231号)各市建设局(建委)、建工局、省有关厅局:近一段时间,部分市、县在调整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方式的过程中,推行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和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得高分的综合评估法(以下统称合理低价法),取得了一定成效,但也遇到了一些新问题,出现了一些新情况。
为了更好地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设部89号令、107号令、七部委12号令,规范招标人、投标人和评标委员会的行为,维护建筑市场秩序,防止恶意竞争、盲目压价,保证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方式调整工作的稳步推进,现就调整过程中招标投标和质量监督的有关问题作如下规定,请结合各地实际情况贯彻执行。
一、招标人应严格按国家、省有关规定合理确定工程项目的发包方案。
房屋建筑工程,除基坑支护、桩基、综合布线、高档内外装修、网架、轻钢结构等专业性强的工程可单独发包外,一般分部分项工程不得单独发包,尤其不得将门窗、防水、水电安装等工程单独发包;分部分项工程不得以暂估独立费方式进入投标报价,不得指定分包;专业工程分包应按照合同约定由总包单位依照规定进行。
二、已经全面推行合理低价法的市、县应当认真总结经验,采取相应的措施保证合理低价法的顺利推行;尚未推行合理低价法的市、县可选择部分项目(如土方工程、桩基工程、装修工程等)进行试点和探索。
由于目前建筑市场尚不规范,中标后合同管理和监督制约机制还未形成,在现阶段,除采用合理低价法外,各地仍可以采用既符合法律法规要求又切合当地实际的评标方法。
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人资格审查办法372号文
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人资格审查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人资格审查行为,维护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建设部《关于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施工招标投标行政监督工作的若干意见》(建市[2005]208号文),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人的资格审查,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资格审查活动由招标人(或其委托的具备相应资格条件的招标代理机构,下同)依法组织实施。
第四条资格审查活动应当接受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实施的监督。
第五条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人资格审查分为资格预审和资格后审。
资格预审,是指在投标前对投标申请人进行的资格审查。
资格后审,是指在开标后对投标人进行的资格审查。
提倡实行资格后审,具体审查方式由招标人根据工程实际情况自行选择。
第六条采用资格后审的招标工程,招标人应在招标文件中设置专门的章节,明确合格投标人的资格条件、资格后审的评审标准和评审方法,其中合格投标人的资格条件应当清晰明确,易于准确判定。
采用资格后审的,评标报告中应当增加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的内容。
第七条采用预审方式进行资格审查的,招标人应当根据工程的性质和特点编制资格预审文件。
资格预审文件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投标申请人资格预审须知;(二)投标申请人资格预审申请书格式;(三)要求投标申请人提供的其他资料的目录。
投标申请人资格预审须知内容包括:工程概况、资金来源落实情况以及招标人提供的设施、条件和服务等;招标人允许投标申请人选择招标标段的规定(如有标段划分);资格预审必要合格条件;确定潜在投标人(资格预审合格且被确定为参加投标的投标申请人)的方式、方法;资格预审申请书的递交及资格预审的时间安排、预审结果的通知与确认等。
招标代理服务承诺及措施方案
招标代理服务承诺及措施方案(说明: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直接编辑)目录一、服务承诺二、招标代理服务实施方案三、招标代理工作流程四、招标代理工作进度五、招标代理时间安排六、招标代理工作制度七、内部质量控制措施八、招标工作的合理化建议九、招标代理服务质量保证服务承诺及措施一、服务承诺经过我公司有关专业人员对贵方招标文件的研究,若我公司有幸承担贵方拟建项目的招标代理工作,为满足贵方的希望和要求,确保代理任务顺利圆满的完成,经公司领导研究并做出如下承诺:1、忠实业主、诚信服务把业主的利益作为最高利益,坚决忠实地执行业主地各项指令,不折不扣地满足业主目前招标要求,坚持诚信、诚实、诚心、诚恳地为业主做好全方位地服务工作。
2、即时响应、高效服务把业主的需要作为本公司的需要,在任何情况下克服困难,最大限度的实现业主的招标目标和利益,做到即时服务,24小时响应全天候服务,只要业主的指令发出在最短的时间内赶往现场实施全天候服务,高效服务。
严格响应业主的需求,严格响应业主在招标文件提出的各项要求。
3、竭尽全力、优质服务竭公司全力,调动项目组的所有人员的积极性和工作热情,消化理解业主对本重点工程的各项需求,业主想到的坚决实施业主要求的,全面实现。
业主没有考虑到的,我们及时完善并建议,提供优质的服务,便捷的服务。
4、技术支持、专业服务充分发挥本公司信息系统和技术支持的优势,在施工队伍、材料品种、价格信息、质量标准、技术规范等方面提供有效的信息和数据供业主比选和择优,突出招标代理专业等特长,展现本公司的服务特色,做到人无我有,人有我优、人能我精,使本公司的专业服务在业主的指导下得到进一步的提升和优化。
5、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江苏省招标投标条例、七部委局第30号令等文件精神,遵守贵方的管理规定、接受贵方监督、杜绝一切违规行为;该项目由公司领导亲自挂帅,并选派有经验的工作人员组建“江苏省政务服务中心办公大楼”招标小组,确保该项目能按时按质的开工建设,并最大限度满足业主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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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人资格审查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人资格审查行为,维护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建设部《关于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施工招标投标行政监督工作的若干意见》(建市[2005]208号文),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人的资格审查,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资格审查活动由招标人(或其委托的具备相应资格条件的招标代理机构,下同)依法组织实施。
第四条资格审查活动应当接受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实施的监督。
第五条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人资格审查分为资格预审和资格后审。
资格预审,是指在投标前对投标申请人进行的资格审查。
资格后审,是指在开标后对投标人进行的资格审查。
提倡实行资格后审,具体审查方式由招标人根据工程实际情况自行选择。
第六条采用资格后审的招标工程,招标人应在招标文件中设置专门的章节,明确合格投标人的资格条件、资格后审的评审标准和评审方法,其中合格投标人的资格条件应当清晰明确,易于准确判定。
采用资格后审的,评标报告中应当增加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的内容。
第七条采用预审方式进行资格审查的,招标人应当根据工程的性质和特点编制资格预审文件。
资格预审文件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投标申请人资格预审须知;(二)投标申请人资格预审申请书格式;(三)要求投标申请人提供的其他资料的目录。
投标申请人资格预审须知内容包括:工程概况、资金来源落实情况以及招标人提供的设施、条件和服务等;招标人允许投标申请人选择招标标段的规定(如有标段划分);资格预审必要合格条件;确定潜在投标人(资格预审合格且被确定为参加投标的投标申请人)的方式、方法;资格预审申请书的递交及资格预审的时间安排、预审结果的通知与确认等。
第八条资格预审必要合格条件包括必选条件和可选条件,招标人应当根据本办法的规定设置资格预审必要合格条件,并在招标公告中明确。
资格预审文件中的必要合格条件应与招标公告中的要求相一致。
第九条资格预审文件一经发出,不得擅自更改。
确需更改的,应当将更改的内容通知所有已经获取资格预审文件的投标申请人;更改涉及资格预审必要合格条件的,还应当重新发布招标公告,并将更改的内容在重新发布的招标公告中明确。
招标人按照前款规定重新发布招标公告的,已经获取了资格预审文件的投标申请人应当重新报名、重新获取新的资格预审文件。
资格预审文件出售的,已经获取了资格预审文件的投标申请人应当免费获得新的资格预审文件。
第十条投标申请人应当根据资格预审文件的要求编制资格预审申请书。
资格预审申请书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一)投标申请人的企业概况;(二)企业及项目经理完成的类似及以上工程情况;(三)在建工程一览表;(四)拟派项目经理、项目技术负责人情况;(五)拟分包企业情况;(六)满足资格预审必要合格条件所需的证明材料;(七)企业对所提供的资料无弄虚作假内容的声明(格式由招标人在资格预审文件中规定);(八)招标人要求的其他资料。
两个以上法人或其他组织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下简称联合体)投标的,还应当提供联合体的情况。
第十一条资格预审文件发售截止至投标申请人递交资格预审申请书及相关材料的时间应视工程情况及资审内容多少确定,应当给投标申请人准备和递交资格预审申请书留出合理的时间。
第十二条在资格预审过程中,招标人有权要求投标申请人对资格预审申请书中不明确的内容进行澄清,并可对重要的内容进行核实。
第十三条投标申请人资格预审合格必须满足资格预审文件规定的所有资格预审必要合格条件要求。
第十四条以下条件属于资格预审必要合格条件中的必选条件(即招标人在资格预审过程中必选的,投标申请人资格预审合格至少应当满足的条件):(一)具有独立订立合同的能力;(二)未处于被责令停业、投标资格被取消或者财产被接管、冻结和破产状态;(三)企业没有因骗取中标或者严重违约以及发生重大工程质量、安全生产事故等问题,被有关部门暂停投标资格并在暂停期内的;(四)企业的资质类别、等级和项目经理的资质等级满足招标公告要求;(五)以联合体形式申请资格预审的,联合体的资格(资质)条件必须符合要求,并附有共同投标协议;(六)资格预审申请书中的重要内容没有失实或者弄虚作假;(七)企业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并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八)项目经理无在建工程,或者虽有在建工程,但合同约定范围内的全部施工任务已临近竣工阶段,并已经向原发包人提出竣工验收申请,原发包人同意其参加其他工程项目的投标竞争;(九)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招标人应当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对企业和项目经理资质等级许可的从事建筑活动范围的规定,合理设置企业和项目经理的资质等级要求以及企业的资质类别要求。
若因工程技术原因,需要对企业和项目经理资质提高一个等级要求的,必须经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同意。
第十五条资格预审必要合格条件中的可选条件是指:除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招标人必选的必要合格条件外,招标人可以全部或部分选择、作为资格预审合格的必要条件的条件。
小型工程的资格预审必要合格条件中的可选条件为:(一)企业承担过类似及以上工程;(二)项目经理承担过类似及以上工程;一般工程的资格预审必要合格条件中的可选条件为:(一)企业承担过类似及以上工程;(二)项目经理承担过类似及以上工程;(三)企业承担的类似及以上工程获得过市优工程或省优工程;(四)项目经理承担的类似及以上工程获得过市优工程或省优工程;(五)企业承担的工程获省辖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评定的“文明工地”或“标化工地”;(六)项目经理承担的工程获省辖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评定的“文明工地”或“标化工地”;(七)项目经理获得过省辖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优秀项目经理”称号。
较大工程的资格预审必要合格条件中的可选条件为:(一)企业承担过类似及以上工程;(二)项目经理承担过类似及以上工程;(三)企业承担的类似及以上工程获得过市优工程、省优工程;(四)项目经理承担的类似及以上工程获得过市优工程、省优工程;(五)企业承担的工程获省辖市及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评定的“文明工地”或“标化工地”;(六)项目经理承担的工程获得过省辖市及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评定的“文明工地”或“标化工地”;(七)项目经理获得过省辖市及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优秀项目经理”称号。
第十六条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各项可选条件中,只要企业或项目经理承担过、获得过即可,不应当增加个数要求;上述条件中的获奖条件还应当包含有效期要求,其中省优工程的有效期为二年,市优工程的有效期为一年;省级“文明工地”或“标化工地”的有效期为二年,省辖市级的为一年;部级“优秀项目经理” 的有效期为三年,省级的为二年,省辖市级的为一年。
第十七条招标人可以只选择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必选必要合格条件而不选择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可选必要合格条件。
在该种情况下,如果资格预审合格的投标申请人不足9家,则招标人必须邀请所有资格预审合格的投标申请人参加投标;如果资格预审合格的投标申请人超过9家,则招标人可以邀请所有资格预审合格的投标申请人参加投标,也可以通过随机抽签方式从资格预审合格的投标申请人中确定不少于9家投标申请人参加投标,不允许招标人再增加可选必要合格条件以达到减少资格预审合格的投标申请人数量的目的。
第十八条招标人应当慎重选择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可选必要合格条件。
如果因可选必要合格条件设置过多、过高,导致资格预审合格的投标申请人不足9家,则招标人必须减少或者降低可选必要合格条件要求,重新发布招标公告,重新进行资格预审,直至资格预审合格的投标申请人不少于9家为止。
招标人按照前款规定,减少或者降低可选必要合格条件要求后,如果资格预审合格的投标申请人超过9家,则招标人可以邀请所有资格预审合格的投标申请人参加投标,也可以通过随机抽签方式从资格预审合格的投标申请人中确定不少于9家投标申请人参加投标。
若招标人按照本条第二款规定,减少或者降低可选必要合格条件要求、直至将原来设定的全部可选必要合格条件全部取消后,资格预审合格的投标申请人仍不足9家,则招标人必须邀请所有资格预审合格的投标申请人参加投标,资格预审工作终止。
第十九条按照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招标人减少或者降低可选必要合格条件,重新发布招标公告、重新进行资格预审的,招标人应当将有关情况告知已经递交了资格预审申请书的投标申请人。
已经参加过资格预审的投标申请人应当重新报名、重新获取资格预审文件、重新提交资格预审申请书。
资格预审文件出售的,已经参加过资格预审的投标申请人应当免费获得新的资格预审文件。
第二十条对于所有工程,提倡招标人邀请全部资格预审合格的投标申请人参加投标。
第二十一条按照本办法的规定,需要采用“随机抽签法”确定规定数量的潜在投标人参加投标的,招标人应当在资格预审结束后以书面形式告知资格预审合格的投标申请人举行随机抽签活动的时间和地点(随机抽签活动的时间和地点也可以在招标公告中明确),并将资格预审不合格的具体原因告知资格预审不合格的单位。
随机抽签活动应当按照预定的时间和规定的程序在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公开进行,并邀请资格预审合格的投标申请人参加,随机抽签的结果应当当场公布。
第二十二条技术特别复杂或者具有特殊专业技术要求的特殊工程,不宜采用“随机抽签法”确定潜在投标人的,经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同意,可以采用“评分排名法”选择规定数量的合格申请人参加投标。
采用“评分排名法”优选确定潜在投标人的,投标申请人首先必须满足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资格预审必要合格条件中的必选条件,除上述条件外招标人应当制定具体的“评分排名办法”,在招标公告发布之前报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经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审查同意后,在资格预审文件中明确。
采用“评分排名法”优选确定潜在投标人的,应当在招标公告中明确资格预审必要合格条件,以及将要采用“评分排名法”优选确定潜在投标人。
第二十三条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结合当地实际,对本办法规定的“评分排名法”的适用范围和评审内容进行细化,出台“评分排名法”的实施细则。
“评分排名法”的评审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企业业绩:包括企业承担类似工程情况,企业承担类似工程获奖情况,企业承担的工程获过省辖市及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评定的“文明工地”或“标化工地”情况;(二)项目经理业绩:包括项目经理承担类似工程情况,项目经理承担类似工程获奖情况,项目经理承担的工程获过省辖市及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评定的“文明工地”或“标化工地”情况;(三)企业信誉:企业通过ISO9000质量管理体系认证,企业获得过“重合同、守信用”称号等;(四)项目经理信誉:项目经理获得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优秀项目经理”称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