软件产品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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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9-军用软件产品定型管理办法

11-9-军用软件产品定型管理办法

军用软件产品定型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军用软件产品(以下简称“软件”)定型(含鉴定)工作的管理,依据《军工产品定型工作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软件定型,是指国务院、中央军委军工产品定型委员会(以下简称“一级定委”),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对研制(含版本升级)的软件进行全面考核,确认其达到研制总要求和规定标准的活动。

第三条立项研制拟正式装备军队的软件,包括计算机程序、数据和文档,以及固化在硬件中的程序和数据,应当按照本办法进行定型。

第四条软件定型工作由一级定委统一领导,二级定委负责各自分工范围内的软件定型工作。

第五条以下软件应当进行定型:(一)列为主要装备研制项目和一般装备研制项目的软件;(二)主要装备研制项目和一般装备研制项目的配套软件(以下简称“配套软件”);(三)已定型又经版本升级的软件;(四)由二级定委确定需要定型的其他软件。

第六条本办法软件定型即指设计定型,当软件通过设计本《办法》由国务院中央军委、军工定型委员会于2005.11.11以[2005]军定字第62号文件发布定型后,如果所属武器系统需要办理生产定型时,可一并进行生产定型,软件生产定型重点是对软件载体的版本选择、生产、混装、安全检测等进行进一步考核。

第七条软件实行分级定型列为主要装备研制项目的软件,实行一级定型。

列为一般装备研制项目的软件,以及主要装备研制项目的配套软件,实行二级定型。

对于实行一级定型和二级定型外的软件实行鉴定。

第八条软件定型的程序一般包括定型测评、软件部队试验试用、申请定型、定型审批。

军用软件随所属武器系统参加基地试验时,应按武器系统基地试验大纲要求一并考核。

第九条软件一经定型应当正式命名,同时确定软件版本号,命名的具体办法由总装备部规定。

第二章职责第十条二级定委在软件定型方面履行下列职责:(一)贯彻执行软件定型的政策和法规,拟制分工范围内软件定型的有关规章制度;(二)监督和管理分工范围内软件的定型测评和部队试验试用工作;(三)审批分工范围内软件的定型测评大纲和部队试验试用大纲;(四)审批分工范围内二级定型软件的定型;(五)审议并向一级定委呈报一级定型软件的定型;(六)协调解决分工范围内软件定型的有关事项;(七)履行一级定委赋予的其他有关职责。

云南省计算机正版软件产品管理规定

云南省计算机正版软件产品管理规定

云南省计算机正版软件产品管理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云南省新闻出版局,云南省招标采购局•【公布日期】2013.03.20•【字号】云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云南省版权局、云南省招标采购局公告第2号•【施行日期】2013.05.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正文云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云南省版权局、云南省招标采购局公告(第2号)《云南省计算机正版软件产品管理规定》已经2013年1月24日云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主任办公会及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云南省版权局和云南省招标采购局相关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5月1日起施行。

云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云南省版权局云南省招标采购局2013年3月20日云南省计算机正版软件产品管理规定第一条为了加强计算机软件采购、计算机软件资产管理工作,完善计算机软件市场监管制度,保护计算机软件(以下简称“软件”)知识产权,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软件产品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含国有控股)采购的软件产品,适用本规定。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组织和个人应当使用正版软件。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的正版软件产品,是指经合法程序、经软件著作权人许可,向用户提供的计算机软件、信息系统或者设备中嵌入的软件或者在提供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应用服务等技术服务时提供的计算机软件。

第四条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含国有控股)采用正版软件实行集中采购制度。

第五条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含国有控股)在信息化项目立项时应包含正版软件的经费预算,新采购的计算机和服务器,应预装正版操作系统软件。

软件产品管理办法

软件产品管理办法

软件产品管理办法随着科技的迅速发展和信息化的普及,软件产品已经成为现代社会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为了规范软件产品的开发、销售和使用,确保软件产品的质量和安全性,我国出台了《软件产品管理办法》。

本文将从软件产品管理的背景、主要内容和对软件行业的影响等方面进行探讨。

一、背景随着互联网、物联网、人工智能等技术的不断发展,软件产品的种类和数量也在不断增加。

软件已经渗透到我们日常生活的方方面面,从个人使用到企业经营,无不离开软件的支持。

然而,由于软件产品的特殊性,一些不法分子也利用软件开展各种违法犯罪活动。

此外,有些软件产品质量不过关,存在安全隐患,会给用户带来损失。

因此,加强软件产品管理变得尤为重要。

二、主要内容《软件产品管理办法》对软件产品的开发、销售和使用进行了详细规定,旨在提高软件产品的质量和安全性,保障用户的权益。

主要内容包括:1.软件开发管理:要求软件开发者按照规范和标准进行软件开发,确保软件产品的质量。

开发者需要依法申请软件著作权,并在软件产品中标明版本、作者、发布日期等信息。

此外,软件开发者还需要按照法律法规要求,对软件进行测试和评估,确保软件的功能正常、安全可靠。

2.软件销售管理:要求软件销售商明码标价,提供真实、准确的软件产品信息,不得虚假宣传。

此外,销售商还应该建立健全售后服务制度,及时解决用户在使用软件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和困难。

3.软件使用管理:要求用户使用合法正版的软件产品,并注意软件产品的安全性。

用户要遵守软件许可协议和用户协议,不得将软件用于非法用途,不得对软件进行篡改和破解。

三、影响与建议《软件产品管理办法》的出台对软件行业有着积极的影响,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促进软件产业健康发展:《软件产品管理办法》的出台为软件产业提供了更加健康、有序的发展环境。

规范的软件开发流程和标准可以提高软件产品的质量,增强市场竞争力,推动软件产业的创新与发展。

2.保障用户权益:《软件产品管理办法》要求软件销售商提供真实、准确的软件产品信息,建立健全的售后服务制度,从而保障用户的权益。

计算机软件管理制度(精选8篇)

计算机软件管理制度(精选8篇)

计算机软件管理制度计算机软件管理制度一、管理制度的主要特征1、权威性管理制度由具有权威的管理部门制定,在其适用范围内具有强制约束力,一旦形成,不得随意修改和违犯;2、完整性一个组织的管理制度,必须包含所有执行事项,不能有所遗漏,如发现或新的执行事项产生,应相应的制定管理制度,确保所有事项“有法可依”;3、排它性某种管理原则或管理方法一旦形成制度,与之相抵触的其他做法均不能实行;特定范围内的普遍适用性。

各种管理制度都有自己特定的适用范围,在这个范围内,所有同类事情,均需按此制度办理;4、可执行性组织所设置的管理制度,必须是可执行的,不能偏离组织本身事务,成为一纸空文;5、相对稳定性管理制度一旦制定,在一般时间内不能轻易变更,否则无法保证其权威性。

这种稳定性是相对的,当现行制度不符合变化了的实际情况时,又需要及时修订。

6、社会属性因而,社会主义的管理制度总是为维护全体劳动者的利益而制定的。

7、公平公正性管理制度在组织力对每一个角色都是平等的,任何人不得在管理制度之外。

二、计算机软件管理制度(精选8篇)管理制度是组织、机构、单位管理的工具,对一定的管理机制、管理原则、管理方法以及管理机构设置的规范。

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计算机软件管理制度(精选8篇),仅供参考,欢迎大家阅读。

计算机软件管理制度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水运工程设计计算机软件的管理,提高软件质量,加快工程设计软件的系列化、标准化和商品化的进程,根据建设部《工程设计计算机软件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软件系指计算机程序及其有关文档。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交通部水运工程建设系统直属院(局)级单位开发的工程设计计算机软件的管理。

地方交通厅所属水运系统设计院开发的水运工程设计计算机软件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条交通部基建管理司是水运工程设计计算机软件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国家或部下达的软件(国家和部科技攻关项目除外)开发项目的立项审批、审定、登录和推广工作;各直属院(局)自行开发的项目,一般由立项单位管理,对应用价值高、通用性强的优秀软件,经批准后也可纳入部级管理。

软件产品管理暂行办法

软件产品管理暂行办法

软件产品管理暂行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电子工业部(已撤销)•【公布日期】1998.03.04•【文号】•【施行日期】1998.03.04•【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软件产品管理办法》(发布日期:2000年10月17日实施日期:2000年10月17日)废止软件产品管理暂行办法(一九九八年三月四日电子工业部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软件产品管理,促进我国软件产业和计算机应用事业的发展,推进我国国民经济信息化建设,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以出售、出租、许可等方式向公众提供的存储在各种裁体上的计算机软件的复制品。

载体包括纸张、磁带、磁盘、光盘、半导体存储器、集成电路板卡以及其他可存储计算机软件的载体。

本办法不适用于单位或个人自己开发并自用的软件,以及委托他人开发的自用专用软件。

第三条国家鼓励和支持软件产品的开发、生产、经营活动,以促进软件产业的发展,适应我国计算机应用事业和国民经济信息化建设日益增长的需要。

第四条软件产品的开发、生产、经营、进出口等活动应遵循我国有关法律法规,不得开发、生产、经营、进出口含有以下内容的软件产品。

(一)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

(二)含有计算机病毒,可能危害计算机系统安全的。

(三)含有国家规定禁止传播的内容的。

第五条电子工业部负责全国软件产品的管理。

第二章软件产品的登记第六条国家对软件产品实行登记备案制度。

电子工业部设立全国软件产品管理中心,负责全国软件产品的登记备案、颁发登记号和登记证书及有关管理工作。

第七条软件产品的登记备案由软件产品的生产单位等提出申请并同时提交以下文件:(一)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二)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及相关材料。

(三)软件产品的著作权的有效证明,包括本单位拥有或持有著作权的有效证明,或者权利人许可其生产软件产品的许可合同及该软件的著作权的有效证明。

(四)软件产品的名称、内容、版本、功能、著作权人、软件著作权登记、文档等的材料、以及软件产品的样品、软件产品的测试结果。

软件产品管理办法

软件产品管理办法

软件产品管理办法一、引言随着信息技术的迅速发展,软件产品在现代社会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为了保证软件产品的质量和安全性,以满足用户的需求和期望,软件产品管理办法应运而生。

本文将介绍软件产品管理办法的背景、目的、原则以及主要内容。

二、背景在当今数字化时代,软件产品的市场需求快速增长,与此对应的是软件产品数量激增和技术复杂度的增加。

与此同时,用户对软件产品的质量和安全性的要求也越来越高。

为了确保软件产品的质量和安全性,提高用户的满意度,软件产品管理办法应运而生。

三、目的软件产品管理办法的目的是为了规范软件产品的开发、测试、发布和维护流程,保证软件产品的质量和安全性,并提供用户满意的软件产品体验。

通过制定适当的管理办法,可以提高软件产品的可靠性和可用性,减少软件故障和安全风险,从而提高软件产品的市场竞争力。

四、原则软件产品管理办法应遵循以下原则:1. 用户导向:软件产品的开发和改进应基于用户需求和反馈,以提供用户满意的产品体验。

2. 风险管理:应从软件开发的各个环节对潜在风险进行评估和管理,确保软件的稳定性和安全性。

3. 团队合作:软件产品的开发和维护应依靠跨职能团队的合作与沟通,以确保高效的产品交付。

4. 持续改进:软件产品的开发和维护应持续进行改进和优化,以满足不断变化的用户需求和技术环境。

五、主要内容软件产品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软件产品规划:确定软件产品的目标和战略,制定软件产品开发的详细计划和时间表。

2. 需求管理:确保软件产品需求的准确性和完整性,通过需求分析和管理,明确软件产品的功能和特性。

3. 设计和开发:基于需求管理的结果,进行软件产品的设计和开发,确保软件产品具备良好的用户界面、可靠性和性能。

4. 测试和质量控制:实施软件产品的全面测试,包括功能测试、性能测试和安全测试,以确保软件产品的质量。

5. 发布和交付:确定软件产品的发布策略和时间点,确保软件产品的顺利交付给用户。

《软件产品管理办法》(工信部令9号)

《软件产品管理办法》(工信部令9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9号《软件产品管理办法》已经2009年2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第6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4月10日起施行。

原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2000年10月27日发布的《软件产品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令第5号)同时废止。

部长李毅中二〇〇九年三月一日软件产品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软件产品管理,促进我国软件产业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以下简称《产业政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软件产品(含国产软件和进口软件)经营与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单位或者个人自己开发并自用的软件以及委托他人开发的自用专用软件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软件产品,是指向用户提供的计算机软件、信息系统或者设备中嵌入的软件或者在提供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应用服务等技术服务时提供的计算机软件。

本办法所称的国产软件,是指在我国境内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

本办法所称的进口软件,是指在我国境外开发,以各种形式在我国生产、经营的软件产品。

第四条软件产品的开发、生产、销售、进出口等活动应当遵守我国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开发、生产、销售、进出口含有下列内容的软件产品:(一)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

(二)含有计算机病毒的。

(三)可能危害计算机系统安全的。

(四)不符合我国软件标准规范的。

(五)含有法律、行政法规等禁止的内容的。

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以下称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全国软件产品的管理。

其主要职责是:(一)制定并发布软件产品测试标准和规范。

(二)对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软件产业主管部门登记的软件产品进行备案。

(三)指导、监督、检查全国的软件产品管理工作。

(四)指导并监督软件产品检测机构,按照我国软件产品的标准规范和软件产品的测试标准及规范,进行符合性检测。

XX银行计算机软件产品管理办法

XX银行计算机软件产品管理办法

XX银行计算机软件产品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软件产品管理,防范信息科技风险, 促进信息科技系统安全、稳定运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软件产品包括:(一)委托软件开发公司开发的具有知识产权的计算机应用系统软件,也称应用软件。

(二)购买的系统软件和工具,如操作系统、数据库、中间件软件、财务软件、办公软件等工具类软件。

第三条软件产品管理指对软件计划、采购、分发、安装、变动、升级、维护到报废、删除等软件资产使用的整个生命周期的管理。

总行信息科技部是软件产品的管理部门。

第二章软件产品管理第四条总行和分行采购部门在接收软件产品时,应对软件产品及产品供应商的以下资料进行验收:(一)软件产品登记申请表;(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和复印件;(三)软件产品样品;(四)软件产品在我国境内开发及申请单位拥有知识产权的有效证明;(五)其他需要提供的资料。

采购的软件产品移交时,本行需取得相应的软件特许权证书和随附物品,包括但不限于特许权证书、载体、填妥的登记证及其他证明文件等。

总行和分行信息科技部负责核实并进行集中保管。

第五条应用软件的开发参照《XX银行信息科技项目开发管理办法》相应条款执行。

第六条总行和分行信息科技部负责建立软件产品管理明细账,记录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事项:(一)软件的名称;(二)授权使用的应用范围或者授权使用的人数(即获得授权的许可数量);(三)载体形式;(四)版本号或序列号或软件的特许权证书编号及有效期;(五)软件采购、配发或开发使用的时间和金额;(六)软件开发、供应、配发的单位、联系人及联系方式;(七)其他有关资料。

第七条软件的验收(一)应用软件的验收,按《XX银行信息科技项目开发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二)系统软件、办公软件的验收。

1、检查软件产品载体的外观,如包装、外形等;2、核对合同清单,检查、清点光盘等软件载体、附件的数量;3、检查资料是否齐全,包括质保书、保修卡、使用授权书、使用说明书等;4、现场安装调试,进行功能模块测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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软件产品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令第5号
《软件产品管理办法》,已经2000年10月8日信息产业部第4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部长吴基传
二○○○年十月二十七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软件产品管理,促进我国软件产业的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以下简称《产业政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软件产品(含国产软件和进口软件)经营与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单位或个人自己开发并自用的软件以及委托他人开发的自用专用软件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软件产品,是指向用户提供的计算机软件、信息系统或设备中嵌入的软件或在提供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应用服务等技术服务时提供的计算机软件。

本办法所称国产软件,是指在我国境内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

本办法所称进口软件,是指在我国境外开发,以各种形式在我国生产、经营
的软件产品。

第四条软件产品的开发、生产、销售、进出口等活动应遵守我国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开发、生产、销售、进出口含有以下内容的软件产品:
(一)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
(二)含有计算机病毒的;
(三)可能危害计算机系统安全的;
(四)含有国家规定禁止传播的内容的;
(五)不符合我国软件标准规范的。

第五条信息产业部负责全国软件产品的管理,其主要职责是:(一)制定并发布软件产品测试标准和规范;
(二)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登记的国产软件产品备案;
(三)指导并监督、检查全国各地的软件产品管理工作;
(四)授权软件产品检测机构,按照我国软件产品的标准规范和软件产品的测试标准及规范,进行符合性检测;
(五)制定全国统一的软件产品登记号码体系、制作软件产品登记证书;
(六)发布软件产品登记通告。

第六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信息产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软件产品的管理工作,审查和批准本行政区域内国产软件的登记。

省、自治区、直辖市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授权的软件企业认定机构负责受理本行政区域内国产软件的登记。

第二章软件产品的登记和备案
第七条软件产品实行登记和备案制度。

未经软件产品登记和备案或被撤消登记的软件产品,不得在我国境内经营或者销售。

符合本办法规定并经登记和备案的国产软件产品,均可享受《产业政策》所规定的有关鼓励政策。

第八条国产软件产品的登记和备案应由该软件产品的开发、生产单位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软件产品登记申请表;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和复印件;
(三)申请登记软件产品的样品;
(四)在我国境内开发并由申请单位合法拥有知识产权的有效证明;(五)由信息产业部授权的软件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证明材料;(六)其他需要出具的材料。

第九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软件产品登记机构对申请登记的国产软件产品样品及其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经审查合格的软件产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批准,核发国产软件产品登记号和软件产品登记证书,并报同级税务部门和信息产业部电子信息产品管理司备案。

第十条进口软件产品(含进口软件本地化产品)的登记申请由中国软件行业协会统一受理,经信息产业部审查批准后,核发软件产品登记号和软件产品登记证书。

进口软件中在我国境内进行本地化开发、
生产的产品,其在我国境内开发的部分,由著作权人及原开发单位提供其在我国境内开发的证明材料,并按照国产软件产品登记备案所需材料提交,报信息产业部审查批准后,可享受《产业政策》所规定的有关鼓励政策。

第十一条进口软件产品的登记备案由负责进口的单位提交以下材料:
(一)软件产品登记申请表;
(二)申请单位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三)软件产品样品;
(四)该软件产品著作权人授权在中国经营的证明材料;
(五)信息产业部授权的软件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结果,或信息产业部认可的其他测试材料;
(六)软件产品符合国家软件进口政策和规定的证明等其他需要出具的材料。

第十二条软件产品在获得软件产品登记证书并经信息产业部通告后,其登记备案生效。

软件产品登记的有效期为五年,有效期满后可申请续延。

第三章软件产品的生产
第十三条在我国境内制作生产软件产品应当遵循我国有关法律的规定,符合我国技术标准、规范和本办法的规定。

第十四条软件产品的生产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企业法人资格,且其经营范围中包括计算机软件业务(包括软件的技术开发或软件产品的制作);
(二)具有生产软件的条件和技术力量;
(三)有固定的生产场所;
(四)具有软件产品质量的保证手段和能力。

第十五条软件产品生产单位所生产的软件产品应是本单位享有著作权或者经过著作权人或其他权利人许可其生产的软件。

第十六条软件生产单位应当负责对其生产的软件进行内容检查。

第十七条软件产品的开发生产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并应符合国家有关技术、安全标准。

第十八条提供给用户的软件产品应当在其外包装上标明该软件的名称、版本号、软件著作权人、软件产品登记号、软件生产单位(或进口单位)及单位地址、生产日期。

第十九条提供给用户的软件产品(包括进口的或在国内生产制作的国外软件产品)应配有完备的中文说明书、使用手册等说明文件,并应在产品上或说明文件中,或者书面形式的其他文件中,注明提供技术服务的单位、内容和方式。

第二十条软件产品生产单位包括软件产品载体(如光盘,磁盘芯片等)的生产制作单位不得生产未经登记和备案的软件产品。

第二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制作和生产本办法第四条所列的软件产品。

不得生产盗版软件和开发、生产解密软件。

第四章软件产品的销售
第二十二条软件产品的开发者和生产者可直接经营销售其软件产品。

第二十三条以代理方式进行软件产品销售的,代理方(软件产品销售单位)与被代理方(软件产品开发者或生产者)之间、总代理与分代理之间应签订书面代理合同。

代理合同中应明确规定代理权限、区域、期限、技术服务以及信息产业部规定的其他必备内容。

代理商应在其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悬挂代理资格证书,其中应包括代理权限、代理期限、区域、代理级别等内容,并且在对外宣传、广告中如实表达上述内容。

第二十四条以许可证贸易形式经营软件产品的,软件产品经营单位应与生产单位签订书面许可合同,软件经营单位在销售软件产品时,应告知用户阅读许可证协议,并要求用户在阅读后做出是否同意的表示。

第二十五条软件产品经营单位销售的软件产品应符合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并以书面或文档的形式告知用户提供技术服务的单位、服务内容、服务方式和费用。

如果没有另外注明提供服务的单位,则视为有关技术服务由该软件产品销售单位提供。

如果没有注明必须额外收取服务费和服务费的数额,则视为有关技术服务的费用包含在软件产品价格之内。

第二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销售未经登记和备案的软件产品,
不得销售含有本办法第四条所列内容的软件产品,不得销售或免费提供盗版软件产品、解密软件产品。

第二十七条软件产品的测试版应明确标出并免费提供,不得进行营利性销售。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信息产业部会同国家有关部门对全国软件产品的开发、生产、经营、进出口等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各级信息产业主管部门会同当地有关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软件产品的开发、生产、经营、进出口等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九条如发现已登记软件含有本办法第四条所列内容或者以内容虚假的登记备案材料骗取软件产品登记的,软件登记管理部门应当撤消该软件的登记号、登记证书。

已经享受的税收优惠等应予以追回,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信息产业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予以公布。

对其软件产品不符合我国技术标准、规范和本办法规定,或有证据证明其不能满足使用要求以及与其标称或承诺的功能不相符的生产单位,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信息产业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其依法进行处罚。

第三十条任何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四条、第七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之规定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信息产业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予以公布。

前款规定的行为同时触犯国
家其他法律、法规的,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由信息产业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原电子工业部1998年3月4日发布的《软件产品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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