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保险法》到底新在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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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新保险法中保险利益原则的完善

浅析新保险法中保险利益原则的完善

浅析新保险法中保险利益原则的完善保险利益原则是保险合同的重要原则之一,保障着保险合同的有效性和安全性。

2020年10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对原有的保险利益原则进行了完善,加强了对保险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保护,为保险业的健康发展提供了保障。

一、保险利益原则的基本概念保险利益原则是指在保险合同订立时,保险人与被保险人应当按照保险合同的条款约定,充分保障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防范保险欺诈行为,促进保险业的健康发展。

在保险合同中,保险人和被保险人的利益应当通过法律的方式得到保护。

被保险人应当诚实守信、真实告知被保险风险的情况,保险人应当依照合同的约定支付保险赔款,保持合法合理的收益。

二、新保险法对保险利益原则的完善1. 强化对保险人的监管新保险法强化了对保险人的监管,规定保险人不得要求被保险人在投保前向其提供不必要的个人信息。

同时,在理赔过程中,保险人也不得要求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向其提供过度的证明文件。

这一规定的出台,有效避免了保险公司采取不正当手段扣留、攒留保险赔款的情况,更好地保护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利益。

2. 确保保险赔款的及时支付新保险法规定,一旦达成赔偿协议,保险人应该在7个工作日内向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支付赔款。

如果保险人未能在规定时间内进行赔款支付,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有权要求保险人按照合同约定支付滞纳金。

这一规定确保了被保险人和受益人在遭受损失后能够及时获得赔款,同时也有效避免了保险公司迟迟不付赔款的情况,更好地保护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利益。

3. 建立黑名单制度新保险法规定,保险机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自律规则,遵循诚信原则,及时有效对不诚信行为进行处罚,并将其列入黑名单。

同时,保险机构不得与黑名单中的人员达成保险合同。

这一规定的出台,有效惩治了保险欺诈等不诚信行为,保护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利益,维护了行业的健康发展。

4. 完善不当得利规定新保险法规定,保险人和被保险人之间的保险合同,应当符合公平合理、互惠互利的原则。

新保险法解读

新保险法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胡锦涛
2009年2月28日
新保险法解读
¶ 在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上《中华人民共和 国保险法(修订稿)》以157票赞成,3票反对,5票弃权获 得通过。
¶ 新保险法与旧保险法相比,此次保险法修订在原有基础上 增加48条,删除19条,修改126条。修改内容涉及保险合同 法、保险业法、保险业监督管理等。在历次法律修改中, 可以算得上改动幅度较大的一次。
一、进一步保护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利益; 二、拓宽保险公司的业务范围和服务领域; 三、加强保险监管机构的职能, 对保险业的依法 合规经营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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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保护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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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新增不可抗辩规则:
规定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两年的,保险人不得 解除合同,即保险合同成立满两年后,保险公司 不得再以该投保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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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保险法解读
3.明确主要股东资格条件
¶ 新保险法规定,作为保险公司的主要股东,必须满足 持续盈利能力并在最近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净资 产不低于人民币2亿元。
提高主要股东的资格条件,目的在于进一步提高保 险公司及其高管人员素质,确保保险公司的从业质量,提 升整个保险业的整体水平,限制不符合资格条件的投资者 进入该行业,提高保险业的专业性。
寿险事业几大利好:
¶ 保险法再次提位,提高了从业人员的社会地位 ¶ 监管的严格必定会致使市场竞争的合理性 ¶ 权责的详尽规定使法律纠纷减少 ¶ 对人身险地位的提高使更多的人认识寿险 ¶ 对一线人员的重视使公司业务发展加快 ¶ 时效的明确能解开客户的疑义,给客户建立口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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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保险法》对我国保险公司治理监管的影响

新《保险法》对我国保险公司治理监管的影响

任 ; 确保 董事 胜 任称职
明 确 了 解其 在 公
得低 于 人 民 币 二 亿 元 ) 以 满 足 保 险 公 司 发
展 过 程 中的 可 能 的增 资 需 求 ; 具 有持 续 盈
险 法 》 这 些 变化 势 必 对 我 国 保 险 公 司 治 理

司 治 理 中 的作 用 且 不 会 受 到 管 理 层 或 外 部 因 素 的不 适 当 影 响 ; 确 保 高 级 管理 层 受 到

新 《 保 险 法 》加 强 了 对

从 公 司 治理 角 度 加 强 对 保 险 公 司 的 法 律 规
健 全 的保 险 公 司 治 理 包 括 : 建 立 战 略 目标

新设 保 险 公 司 主 要 股 东 的资质 审 查
立 保 险 公 司 主 要 股 东 的条 件 时


在确
范和 监 管也 成 为此 次修 订 的

公 司 治理
实现 保 险 宏 观 监 管 目标 与 保 险 企 业 微 观 有
还 包 含 对 法 律 和监 管 要 求 的 遵 守 ; 董 事 会 是 公 司 治 理 制 度 的 关键 ( JA IS

效治 理 的契 合

应 成 为 当 前 中 国 有效保 险


2004
)

公 司 治 理 监 管 的 目标 和 发 展 方 向


) 保 险 公 司 治 理 的 内涵
补 偿 方 法 与保 险 公 司 的 道 德价 值 目 标
略 和 控制 环 境
(
1


2

修 改保 险 公 司 董 事 监 事 的任 职 资格

关于新《保险法》修订的几点思考

关于新《保险法》修订的几点思考
系 。 三 是 明 确 了 除 保 险 人 已 经 知 道 或 者 应 当 知 道 的
国人 大 常委 会 对
( 险 法 》 进 行 了 修 正 ,修 正 内 容 ( 保
重在 保 险 业 部分 。修 改 后 的 ( 险法》 自 20 ( 保 0 3年 1 月 1日起 正 式 实 施 。 随 着 我 国 保 险 业 的 快 速 发 展 , 现行的 < ( 险 法 》 暴 露 出 许 多 不 完 善 和 不 适 应 的 地 保 ( 险 法》 的 呼 声 日 益 强 烈 。 2 0 < 保 09 方 , 因 此 ,修 改
情 形 之 外 , 因 客 户 故 意 或 重 大 过 失 未 及 时 通 知 保 险 事 故 的 性 质 、原 因 、 损 失 程 度 等 难 以 确 定 的 情 况 ,
年 2月 2 日 , 十 一 届 全 国 人 大 常 委 会 第 七 次 会 议 通 8
保 险 人 对 无 法 确 定 的 部 分 不 承 担 赔 偿 或 者 给 付 保 险
月 ,根 据 我 国 加 人 世 贸 组 织 ( WTO) 时 的 承 诺 , 全
致 的 地方

是 明 确 了 人 身 保 险 的 投 保 人 在 保 险 合 同 订 立
时 ,对 被 保 险 人 应 当 具 有 保 险 利 益 , 否 则 合 同 无 效 。 二 是 明确 了投 保 人 和 保 险 人 可 以x 合 同 的效 力 约 定 - , t 附 加 条 件 或 期 限 ,厘 清 了合 同成 立 与 生 效 之 间 的关
法 》 进 行 系 统 性 修 订 , 不 仅 是 我 国 保 险 法 制 建 设 的

个 重 大 事 件 ,也是 完 善社 会 主 义 市场 经 济 法 律 体

新保险法四大亮点

新保险法四大亮点

新保险法四大亮点2009-3-25 作者:作者:宫邦友浏览95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修订草案)》业经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第三次审议通过。

相较2002年第一次修改而言,这次修订在保险业法和保险合同法部分都做了较大变动,适时的删减或增加了诸多条款,亮点颇多。

主要集中在以下四个方面:首先是贴近现实,反映司法需求。

从内容上看,重点解决了以下几个实践中的突出问题:1.对保险合同的成立与生效予以明确,从根本上解决了因缴费问题引起的纷争。

2.突出了保险合同的非要式属性。

3.对保险人的合同解除权作了更加灵活的规定。

4.细化了保险人说明义务和投保人告知义务的履行原则和方式。

5.明确了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对保险人请求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权利,适用2年诉讼时效的规定。

6.合理运用合同解释原则,限制了不利解释原则的扩大适用。

7.明确保险标的转让情况下,受让人与转让人权利义务的承继关系成立。

8.责任保险增加条款,在被保险人或第三者请求条件下,赋予第三者向保险人直接索赔保险金的权利。

其次是突出公平原则,尽显商法特性。

新法开宗明义,在第一章第二条就明确规定“本法所称保险,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等条件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

因此与普通民事合同相比较,保险合同表现出自己较强的商法特性:1.在适用的原则方面,与民事合同适用的等价有偿原则相比,保险合同实行“等价非有偿原则”。

2.保险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具有不对等性。

3.保险业以公平原则为主,而不能按照民事合同关系中平等、对等原则来经营保险。

4.保险合同为射幸合同,投保风险与承保风险的不确定性是保险行业的又一特性。

5.在合同的履行和解除方面,法律对保险合同有着特殊的规定。

第三是以人为本,关注弱势群体。

鉴于保险法的特殊性,新法不仅坚持了这一基本原则,而且专门在保险合同一章新补充增加了一项原则即“订立保险合同,应当协商一致,遵循公平原则确立各方的权利义务”。

保险法

保险法


• 这主要是因为在以往的实务中,有些法院 在审理保险合同条款争议时,一味强调被 被 保险人利益的保护, 保险人利益的保护,对保险条款不按照通 常含义解释, 常含义解释,而只作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 益人的解释,有失偏颇。新保险法对此予 益人的解释,有失偏颇 以了明确,不利解释只适用于保险人提供 的格式条款的解释,不适用保险人与投保 人协商确定条款的解释。由此,投保人投 保时,对合同条款要特别注意
格式条款存争议作有利于被保险人解释 原保险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对于保险合同 的条款,保险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有 争议时,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应当作有利于被 作有利于被 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新保险法第三十条修 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 改为:“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订立的保险合 同,保险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合 同条款有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 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 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 对合同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法院或仲裁机构 应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 。
老保单适用于新法
• 新《保险法》溯及力问题的司法解释刚刚 出台,最高院民二庭的负责人也对关于 《新保险法司法解释(一)》的理解适用 问题作了权威的解读和回答。对在新《保 险法》实施之前签订的保险合同,如果标 的转让、保险事故、理赔、代位求偿等行 为发生在《保险法》施行之后的,适用新 《保险法》。
新旧保险法衔接
• 第十六条构成保险人解除合同的条件由 “过失”改为“重大过失”。对于因“重 大过失”的情况,保险人解除保险合同后, “应当”退还保费。第五,规定“保险人 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 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第六, 第六, 第六 针对人身保险中易引起争议的“ 针对人身保险中易引起争议的“体检是否 免除投保人告知义务”问题, 免除投保人告知义务”问题,规定如果保 险公司通过体检发现了被保险人的健康状 况存在问题而继续承保的, 况存在问题而继续承保的,保险公司不得 以投保人未如实告知为由解除合同。 以投保人未如实告知为由解除合同。

解读新《保险法》下保险利益原则

解读新《保险法》下保险利益原则论文导读:新法对保险利益条款方面的明确规定,对财产保险和人身保险理赔而言是具体规范标准,规避了操作中可能存在争议的一些问题,对保险公司和投保人都是一种保护,这对于保险业将产生深远的影响。

在保险实践中之所以要明确保险利益原则,主要目的是为了满足保险的补偿功能,防止保险成为一种赌博行为和道德风险的发生。

下面把人身保险和财产保险区分考虑。

综合新《保险法》的三条新规定:第12条“人身保险的投保人应当具有保险利益”。

所以,财产保险应当要求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

关键词:新《保险法》,保险利益,人身保险,财产保险,风险2009年10月1日,新修订后的保险法将正式施行。

新保险法增加了29条,改动100多处,在历次法律修改中可以算得上改动幅度较大的一次。

新法对保险利益条款方面的明确规定,对财产保险和人身保险理赔而言是具体规范标准,规避了操作中可能存在争议的一些问题,对保险公司和投保人都是一种保护,这对于保险业将产生深远的影响。

一、保险利益的含义保险利益,又称可保利益或可保权益, 是指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

这种利益,实质上是一种与保险标的有密切联系的合法经济利害关系。

在保险中,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必须与保险标的具有一定的利害关系,才能同保险人订立有效的保险合同,当保险标的遭受承保范围内的损失时,才能获得保险人的赔偿;反之,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没有这种利害关系,其与保险人订立的保险合同是无效的合同,这是保险中的一个重要原则,即保险利益原则。

在保险实践中之所以要明确保险利益原则,主要目的是为了满足保险的补偿功能,防止保险成为一种赌博行为和道德风险的发生。

二、新《保险法》对保险利益的规定我国《保险法》体现了保险利益原则的要求。

在对保险利益原则的表述上,新修订的《保险法》与原《保险法》有很大的不同。

原《保险法》第12条规定:“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

”“投保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保险合同无效。

新《保险法》中不可抗辩条款对保险业的影响分析

新《保险法》中不可抗辩条款对保险业的影响分析
导言
1、规定了不可抗力的内容
新修订的《保险法》中,明确规定了不可抗力的内容,一般包括自然
灾害、政治灾害、法律禁令、暴力活动以及任何不可预见、不可避免并不
可控制的情况。

2、增加了保险公司的管理责任
《保险法》中的不可抗辩条款还特别强调,如果保险公司的管理不当
或受到不可抗力的影响,保险公司不得以不可抗力为由拒绝履行保险协议,而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并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

3、有利于保险消费者权益的维护
新修订的《保险法》中规定,当发生不可抗力事件时,保险公司首先
应当调整保险经营,并尽可能保护消费者的权益,尤其是当不可抗力事件
伤害到消费者的权益时,保险公司应当尽力为消费者索赔。

汽车新保险法

汽车新保险法
随着汽车保险市场的不断扩大和消费者对保险的需求不断提高,我国新的汽车保险法已经开始实施。

这项新法规定了汽车保险的基本条款、保险责任、理赔方式等内容,为消费者提供更加全面、精准的保险服务。

新的汽车保险法规定了保险公司应当按照事实依据进行理赔,保证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同时,新法还对保险公司的资质和经营行为进行了严格规定,以防止保险市场出现不正当竞争和欺诈行为。

此外,新的汽车保险法还规定了保险合同的签订、解除、续保等方面的具体要求,为消费者和保险公司之间的交易提供了更加清晰的法律框架。

同时,新法还加强了对损失评估、鉴定和仲裁等方面的监管,确保消费者在理赔过程中得到公正、公平的对待。

总的来说,新的汽车保险法的实施将有助于提高保险公司的服务质量和信誉度,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保险市场的健康发展。

因此,消费者在购买汽车保险时,应当选择有资质、信誉良好的保险公司,遵守合同规定,合理维护自身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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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新《保险法》不可抗辩条款适用规则

论新《保险法》不可抗辩条款适用规则
一、导言
当今社会,受到新保险法的影响,一些不可抗力条款的适用规则正在
发生变化。

新保险法在不可抗力条款的划定、解释和执行方面都起到了积
极作用,旨在维护保险公司和保险投保人的合法权益,强化保险公司的责
任承担能力,促进保险业的发展。

二、不可抗力条款的划定
新保险法对于不可抗力条款的划定做出了明确的规定,将不可抗力条
款的范围划定为“自然灾害、国家行为、司法判决或其他不在保险公司能
控制范围内的事件或环境变化”。

由此可以看出,不可抗力条款的合理性及其条款的适用规则,受到新
保险法的明确规范。

考虑到新保险法的划定,不可抗力条款并不能涵盖政
府行为、法庭裁定、政策变化等一切不可预见的和不可抗拒的情况,只能
适用于自然灾害和其他特殊环境变化的情况。

三、不可抗力条款的解释和执行
新保险法在不可抗力条款的解释和执行方面都有相关的规定。

首先,
对于不可抗力条款的解释,新保险法明确规定要按照“公正、合理、公平”原则进行解释。

其次,新保险法还提出要求保险公司在执行不可抗力条款
时要“尊重投保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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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保险法》到底新在哪?
2009年10月1日,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即将正式施行。

在今次修订的新《保险法》中,有不少涉及到投保者利益的新条款新说法。

为了充分保证自身权益,对于这些新条款,不妨多加关注,了解一番。

新增不可抗辩条款,防止滥用合同解除权
今次新《保险法》实施,对投保者而言一个最重要的新条款莫过于“不可抗辩”条款了。

新《保险法》第十六条有如下规定:
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30日不行使而消灭。

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两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上述条款,无疑加强了保险公司对于投保人有关情况核查的要求。

过去很长一段时间,保险公司往往采取“宽进严出”的态度,投保人投保时对其材料并不认真审核,待需要赔付
时再仔细查看,一旦出现投保信息的问题,就以信息不实为由拒绝理赔,从而使投保人的利益受到损害。

而在有了这次的“不可抗辩”条款后,保险公司便再也不能玩“宽进严出”的把戏了。

达成协议10天内赔付,理赔不得无故托延
理赔难,一直是投保者一个重大的忧虑。

的确,在收保费时,保险公司最为积极;但遇到需要理赔了,却往往消极得很。

即使是必须要理赔的案例,有时候保险公司也会使上托字决,延缓资金赔付到投保者手中的周期——借此多赚几天的利息收入也是好的。

这种理赔难的局面,除了保险公司缺乏足够的责任心外,原有相关法令的缺位也为保险公司提供了浑水摸鱼的空间。

但是伴随新《保险法》的出台,相关问题得到了严格的规定。

新《保险法》第二十三条有如下规定:
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30日内作出核定,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达成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

保险合同对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

保险人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除支付保险金外,应当赔偿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因此受到的的损失。

免责条款必需醒目,霸王条款不再有效
保险合同,是保险公司聘请专业法律人员拟订,而大多数投保者在签署前不可能请律师仔细审核合同后再签字,这往往就造成了在保险合同签订的那一霎那,投保者已经处于不利的地位。

而今新《保险法》针对此问题有多处详细规定,以更好的保障投保者的利益。

新《保险法》第十七条规定:
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局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这也就意味着,有这样一条法令的规定,保险公司只好老老实实向投保者强调相关事宜,而不能打马虎眼了事,到了理赔时却拿出相关条款来拒绝理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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