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保健医师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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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保健工作常规及制度

婚前保健工作常规及制度

婚前保健工作常规为向公民提供优质保健服务,提高生活质量和出生人口素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做到:提供婚前保健服务。

婚前保健服务是对准备结婚的男女双方,在结婚登记前所进行的婚前医学检查、婚前卫生指导和婚前卫生咨询服务。

1、婚前医学检查婚前医学检查是对准备结婚的男女双方可能患影响结婚和生育的疾病进行的医学检查。

2、婚前卫生指导婚前卫生指导是对准备结婚的男女双方进行的以生殖健康为核心,与结婚和生育有关的保健知识的宣传教育。

3、婚前卫生咨询婚检医师应针对医学检查结果发现的异常情况以及服务对象提出的具体问题进行解答、交换意见、提供信息,帮助受检对象在知情的基础上作出适宜的决定。

医师在提出“不宜结婚”、“不宜生育”和“暂缓结婚”等医学意见时,应充分尊重服务对象的意愿,耐心、细致地讲明科学道理,对可能产生的后果给予重点解释,并由受检双方在体检表上签署知情意见。

婚前保健医师职责一、按照《婚前保健工作规范》从事婚前医学检查,不得擅自增加或减少服务项目。

二、在婚前保健服务中,遵循“严肃、亲切、认真、守密”的工作原则,保护服务对象的隐私,不得弄虚作假。

三、进行婚前医学检查,应认真核对服务对象的证件和照片,以防冒名顶替。

四、检查生殖器官应由同性别的医师实施。

五、严格遵守操作规范,确保医疗质量,防止医源性交叉感染。

六、在服务对象接受婚前医学检查、婚前卫生指导后根据结果为其提供婚前卫生咨询服务。

对影响结婚和生育的疾病或异常,应征求主检医师意见后,提出医学意见。

对出现的异常情况,应由当事人自己向对方说明。

在受检双方同意的情况下,向受检双方详细说明可能发生的后果,并指导双方采取有关措施。

七、按照统一规范,认真逐项填写“婚前医学检查表”和《婚前医学检查证明》,字迹清楚。

八、对不能诊断的疑难病症,应请主检医师复查后,转指定的上级医疗、保健机构会诊,并进行随访。

九、经婚前医学检查发现可以矫治的疾病,应根据具体情况及时处理,或转至有条件的医疗、保健机构进一步诊治。

婚前保健工作常规及制度

婚前保健工作常规及制度

婚前保健工作常规为向公民提供优质保健服务,提高生活质量与出生人口素质,根据《中华人民共与国母婴保健法》做到:提供婚前保健服务。

婚前保健服务就是对准备结婚得男女双方,在结婚登记前所进行得婚前医学检查、婚前卫生指导与婚前卫生咨询服务.1、婚前医学检查婚前医学检查就是对准备结婚得男女双方可能患影响结婚与生育得疾病进行得医学检查。

2、婚前卫生指导婚前卫生指导就是对准备结婚得男女双方进行得以生殖健康为核心,与结婚与生育有关得保健知识得宣传教育。

3、婚前卫生咨询婚检医师应针对医学检查结果发现得异常情况以及服务对象提出得具体问题进行解答、交换意见、提供信息,帮助受检对象在知情得基础上作出适宜得决定。

医师在提出“不宜结婚"、“不宜生育”与“暂缓结婚”等医学意见时,应充分尊重服务对象得意愿,耐心、细致地讲明科学道理,对可能产生得后果给予重点解释,并由受检双方在体检表上签署知情意见.婚前保健医师职责一、按照《婚前保健工作规范》从事婚前医学检查,不得擅自增加或减少服务项目。

二、在婚前保健服务中,遵循“严肃、亲切、认真、守密”得工作原则,保护服务对象得隐私,不得弄虚作假。

三、进行婚前医学检查,应认真核对服务对象得证件与照片,以防冒名顶替。

四、检查生殖器官应由同性别的医师实施。

五、严格遵守操作规范,确保医疗质量,防止医源性交叉感染。

六、在服务对象接受婚前医学检查、婚前卫生指导后根据结果为其提供婚前卫生咨询服务。

对影响结婚与生育得疾病或异常,应征求主检医师意见后,提出医学意见.对出现得异常情况,应由当事人自己向对方说明。

在受检双方同意得情况下,向受检双方详细说明可能发生得后果,并指导双方采取有关措施。

七、按照统一规范,认真逐项填写“婚前医学检查表"与《婚前医学检查证明》,字迹清楚。

八、对不能诊断得疑难病症,应请主检医师复查后,转指定得上级医疗、保健机构会诊,并进行随访。

九、经婚前医学检查发现可以矫治得疾病,应根据具体情况及时处理,或转至有条件得医疗、保健机构进一步诊治。

婚前保健工作制度

婚前保健工作制度

婚前保健工作制度
1、婚前保健门诊对女青年检查是应有女医生承担。

2、医生态度应亲切、诚恳,操作轻柔,必须进行阴道检查是,
一定要征得受检查者的同意方可进行,并讲清必查的道理。

3、对受检方有性方面问题,应严格保守秘密,不得议论传播。

4、发现已怀孕者,应视对象是的年龄、健康状态、妊娠月份
及其社会条件,区别对待。

5、发现异常情况时要请专科医生会诊或进行遗传咨询。

对不
宜结婚和不宜生育者更应慎重从事,应对受检者进行耐心细致的说服工作。

6、认真填写婚前检查表、妥善保存、定期分析。

7、对暂缓结婚,可以结婚不宜生育者应按时追访,指导‘。

婚前保健工作规范

婚前保健工作规范

婚前保健工作规范(修订)为向公民提供优质保健服务,提高生活质量和出生人口素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以下简称《母婴保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婚前保健工作规范。

一、婚前保健服务内容婚前保健服务是对准备结婚的男女双方,在结婚登记前所进行的婚前医学检查、婚前卫生指导和婚前卫生咨询服务。

(一)婚前医学检查婚前医学检查是对准备结婚的男女双方可能患影响结婚和生育的疾病进行的医学检查.1、婚前医学检查项目包括询问病史,体格检查,常规辅助检查和其他特殊检查。

检查女性生殖器官时应做肛门腹壁双合诊,如需做阴道检查,须征得本人或家属同意后进行.除处女膜发育异常外,严禁对其完整性进行描述.对可疑发育异常者,应慎重诊断。

常规辅助检查应进行胸部透视,血常规、尿常规、梅毒筛查,血转氨酶和乙肝表面抗原检测、女性阴道分泌物滴虫、霉菌检查.其他特殊检查,如乙型肝炎血清学标志检测、淋病、艾滋病、支原体和衣原体检查、精液常规、B型超声、乳腺、染色体检查等,应根据需要或自愿原则确定.2、婚前医学检查的主要疾病(1)严重遗传性疾病:由于遗传因素先天形成,患者全部或部分丧失自主生活能力,子代再现风险高,医学上认为不宜生育的疾病.(2)指定传染病:《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规定的艾滋病、淋病、梅毒以及医学上认为影响结婚和生育的其他传染病。

(3)有关精神病:精神分裂症、躁狂抑郁型精神病以及其他重型精神病。

(4)其他与婚育有关的疾病,如重要脏器疾病和生殖系统疾病等。

3、婚前医学检查的转诊婚前医学检查实行逐级转诊制度.对不能确诊的疑难病症,应由原婚前医学检查单位填写统一的转诊单,转至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保健机构进行确诊。

该机构应将确诊结果和检测报告反馈给原婚前医学检查单位。

原婚前医学检查单位应根据确诊结果填写《婚前医学检查证明》,并保留原始资料.对婚前医学检查结果有异议的,可申请母婴保健技术鉴定。

卫生部关于印发婚前保健工作规范(修订)

卫生部关于印发婚前保健工作规范(修订)

卫生部关于印发《婚前保健工作规范(修订)》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卫生厅(局):婚前保健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规定的母婴保健服务的重要工作内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针对目前婚前保健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我部对1997年制定的《婚前保健工作规范》进行了修订。

现将修订后的《婚前保健工作规范(修订)》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原《婚前保健工作规范》同时废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二○○二年六月十七日婚前保健工作规范(修订)为向公民提供优质保健服务,提高生活质量和出生人口素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以下简称《母婴保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婚前保健工作规范。

一、婚前保健服务内容婚前保健服务是对准备结婚的男女双方,在结婚登记前所进行的婚前医学检查、婚前卫生指导和婚前卫生咨询服务。

(一)婚前医学检查婚前医学检查是对准备结婚的男女双方可能患影响结婚和生育的疾病进行的医学检查。

1、婚前医学检查项目包括询问病史,体格检查,常规辅助检查和其他特殊检查。

检查女性生殖器官时应做肛门腹壁双合诊,如需做阴道检查,须征得本人或家属同意后进行。

除处女膜发育异常外,严禁对其完整性进行描述。

对可疑发育异常者,应慎重诊断。

常规辅助检查应进行胸部透视,血常规、尿常规、梅毒筛查,血转氨酶和乙肝表面抗原检测、女性阴道分泌物滴虫、霉菌检查。

其他特殊检查,如乙型肝炎血清学标志检测、淋病、艾滋病、支原体和衣原体检查、精液常规、B型超声、乳腺、染色体检查等,应根据需要或自愿原则确定。

2、婚前医学检查的主要疾病(1)严重遗传性疾病:由于遗传因素先天形成,患者全部或部分丧失自主生活能力,子代再现风险高,医学上认为不宜生育的疾病。

(2)指定传染病:《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规定的艾滋病、淋病、梅毒以及医学上认为影响结婚和生育的其他传染病。

(3)有关精神病:精神分裂症、躁狂抑郁型精神病以及其他重型精神病。

卫生部婚前保健工作规范

卫生部婚前保健工作规范

卫生部关于印发《婚前保健工作规范(修订)》的通知卫基妇发[2002]14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卫生厅(局):婚前保健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规定的母婴保健服务的重要工作内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针对目前婚前保健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我部对1997年制定的《婚前保健工作规范》进行了修订。

现将修订后的《婚前保健工作规范(修订)》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原《婚前保健工作规范》同时废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二○○二年六月十七日婚前保健工作规范(修订)为向公民提供优质保健服务,提高生活质量和出生人口素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以下简称《母婴保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婚前保健工作规范。

一、婚前保健服务内容婚前保健服务是对准备结婚的男女双方,在结婚登记前所进行的婚前医学检查、婚前卫生指导和婚前卫生咨询服务。

(一)婚前医学检查婚前医学检查是对准备结婚的男女双方可能患影响结婚和生育的疾病进行的医学检查。

1、婚前医学检查项目包括询问病史,体格检查,常规辅助检查和其他特殊检查。

检查女性生殖器官时应做肛门腹壁双合诊,如需做阴道检查,须征得本人或家属同意后进行。

除处女膜发育异常外,严禁对其完整性进行描述。

对可疑发育异常者,应慎重诊断。

常规辅助检查应进行胸部透视,血常规、尿常规、梅毒筛查,血转氨酶和乙肝表面抗原检测、女性阴道分泌物滴虫、霉菌检查。

其他特殊检查,如乙型肝炎血清学标志检测、淋病、艾滋病、支原体和衣原体检查、精液常规、B型超声、乳腺、染色体检查等,应根据需要或自愿原则确定。

2、婚前医学检查的主要疾病(1)严重遗传性疾病:由于遗传因素先天形成,患者全部或部分丧失自主生活能力,子代再现风险高,医学上认为不宜生育的疾病。

(2)指定传染病:《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规定的艾滋病、淋病、梅毒以及医学上认为影响结婚和生育的其他传染病。

妇女保健科工作制度及规程完整

妇女保健科工作制度及规程完整

妇女保健科工作制度及规程(可以直接使用,可编辑实用优秀文档,欢迎下载)岗位职责妇保科医师职责1、在科主任的领导和上级医师指导下,做好科内各项业务和日常医疗保健管理工作。

2、严格执行妇女病普查工作常规及各项诊疗常规。

3、做好妇女各期保健及心理咨询工作。

4、做好围产期保健:通过孕前指导、孕期营养、心理保健、分娩期保健、产褥期保健及新生儿保健,保障母婴两代人的健康。

5、加强业务学习,及时了解国内外先进医学科学技术。

6、负责全市妇女保健业务培训,指导、督促各项工作。

围产期保健医师职责1、在科主任领导和业务指导下进行工作。

2、负责门诊孕产妇系统化管理工作。

2.1早孕建卡2.2孕中期:妊娠16、20、28、30、32、34、36周,以后每周复查一次,直至分娩。

2.3落实出生缺陷的三级预防措施,着重做好产前筛查,有指征者书面建议产前诊断。

2.4筛查高危妊娠,加强高危孕妇管理,并增加复查次数,严格落实急危重症孕妇急救及转诊制度。

2.5监测胎儿生长发育,对孕妇进行营养指导。

2.6妊娠晚期主要防止妊娠合并症,并发症,加强对高危孕妇的分娩监护。

3、积极宣传孕产妇保健知识及母乳喂养的好处,正确指导喂哺的技术与方法,同时观看母乳喂养录像片。

4、认真执行产后检查各种规章制度及操作常规仔细、准确填写出生手册,严防事故差错的发生。

5、加强业务学习,及时了解国内外先进科学技术,在上级医师指导下,参加新技术的使用和科研工作,积累资料,总结经验。

6、参与辖区内孕产妇死亡、围产儿死亡、出生缺陷监测、评审工作。

青春期保健医师职责1、在院领导和科主任领导下,服从分配,配合其他工作。

2、针对青春期保健的内容开展以下工作:合理营养,培养良好的个人生活习惯,适当的体育锻炼和劳动,心理卫生和性知识的教育。

3、对青少年进行体格检查,对筛选出的健康和行为问题及早给予防治。

4、严格遵守职责道德,保守病人隐私。

更年期保健医师职责1、在院长及科主任领导下进行工作。

保健院婚前保健工作制度(3篇)

保健院婚前保健工作制度(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婚前保健工作,提高婚姻质量,保障公民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保健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婚前保健工作应以预防为主,遵循科学、规范、便民、高效的原则,为婚前检查、婚前教育、婚前咨询等提供优质服务。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本保健院婚前保健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管理。

第二章组织机构与职责第四条保健院设立婚前保健科,负责婚前保健工作的组织、协调、实施和监督。

第五条婚前保健科职责:(一)制定婚前保健工作计划,组织实施婚前保健服务;(二)负责婚前检查、婚前教育、婚前咨询等工作;(三)建立健全婚前保健工作档案,定期统计分析婚前保健工作情况;(四)对婚前保健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评估,确保服务质量;(五)开展婚前保健宣传教育,提高公民婚前保健意识;(六)与其他科室、部门协作,共同推进婚前保健工作。

第三章婚前检查第六条婚前检查是指对拟结婚的男女双方进行医学检查,以了解双方健康状况,预防遗传病、传染病、性病等疾病。

第七条婚前检查项目:(一)病史询问:了解双方家族史、个人病史、性病史等;(二)体格检查:包括全身检查、生殖系统检查、眼科检查、耳鼻喉科检查等;(三)实验室检查:包括血常规、尿常规、肝功能、肾功能、血糖、甲状腺功能、艾滋病抗体、梅毒抗体、乙肝表面抗原等;(四)影像学检查:必要时进行胸部X光检查、心电图检查等。

第八条婚前检查程序:(一)预约:双方可在婚前保健科预约婚前检查时间;(二)咨询:婚前保健科工作人员向双方讲解婚前检查的意义、程序和注意事项;(三)检查:按照检查项目进行医学检查;(四)评估:根据检查结果,对双方健康状况进行评估;(五)反馈:将检查结果告知双方,并对需要治疗或预防的疾病提出建议。

第四章婚前教育第九条婚前教育是指对拟结婚的男女双方进行婚姻法律、生育知识、性健康教育等内容的宣传教育。

第十条婚前教育内容:(一)婚姻法律知识:讲解婚姻法、婚姻登记程序等;(二)生育知识:讲解生育年龄、生育政策、孕前保健等;(三)性健康教育:讲解性生理、性心理、性传播疾病等;(四)家庭生活指导:讲解家庭关系、沟通技巧、夫妻生活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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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婚前保健医师职责
1.按照《婚前保健工作规范》开展婚前医学检查,不得擅自增加或减少服务项目。

2.在婚前保健服务中,遵循“严肃、亲切、认真、守密”的工作原则,保护服务对象的隐私,不得弄虚作假。

3.进行婚前医学检查时,应认真核对服务对象的证件和照片,以防冒名顶替。

4.检查生殖器官应由同性别的医师实施,严格遵守操作规范,确保医疗质量,防止医源性交叉感染。

5.对不能诊断的疑难病症,应请主检医师复查后,转上级医疗、保健机构会诊,并进行随访。

6.按照规范认真逐项填写婚前医学检查表和《婚前医学检查证明》,字迹清楚。

做好各项原始资料登记和报表统计上报工作,保证各种原始资料内容齐全。

加强业务学习,重视积累病例,及时分析研究,提高工作质量,并随时接受考核。

7.对婚前医学检查结果及婚检对象提出的问题,婚检医师应当为其提供婚前卫生咨询指导服务。

发现异常情况,应先由当事人自己向对方说明,婚检医师征得当事人同意后,向婚检对象双方说明,并指导双方采取有关措施。

对患有影响结婚和生育的疾病或异常,应征求主检医师意见后,提出医学意见。

(学习的目的是增长知识,提高能力,相信一分耕耘一分收
获,努力就一定可以获得应有的回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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