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商业银行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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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商业银行抵押贷款管理办法

农村商业银行抵押贷款管理办法

农村商业银行抵押贷款管理办法农村商业银行抵押贷款管理办法88号 ,4月2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信贷管理~规范抵押贷款的操作行为~防范信贷风险~根据《物权法》、《担保法》、《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项目融资业务指引》、《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以及我行信贷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抵押贷款是指本行以借款人或者第三人,简称“抵押人"~下同,不转移占有的动产或不动产作为抵押担保而发放的贷款~当借款人不能履行债务时~本行有权按照合同的约定以抵押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抵押物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第三条抵押担保的范围由支行、营业部、个人业务部、公司业务部,以下简称支行,和抵押人在合同中约定~包括但不限于借款合同项下的借款本金、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诉讼费、律师费等,和其他应付费用等。

第四条本行开展抵押贷款业务遵循依法合规、审慎经营、平等自愿、公开诚信的原则.第五条支行应与借款人约定抵押贷款明确、合法的用途~并按照约定检查、监督贷款的使用情况~防止贷款资金被挪用.第二章抵押贷款的对象和条件第六条抵押贷款的对象是指能够提供合法、有效、足值、可变现的动产或不动产作抵押的借款人。

第七条抵押贷款须满足下列基本条件:,一,抵押人符合本行相关信贷管理规定,,二,抵押物具有价值和使用价值~且易于变现~抵押物的物理、化学性质稳定, ,三,抵押人对提供抵押的抵押物享有所有权和处分权~抵押物的权利未受到限制,,四,能够取得有权部门出具的合法有效的抵押登记证明,,五,本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抵押物的范围第八条抵押人有权处分的下列资产可以作为抵押物:1(已领有合法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的房屋,2(国有出让或国有租赁性质的土地使用权,3(符合预期取得房地产产权条件的未竣工建筑物,4(通用机器设备,5(交通运输工具,6(依法可以抵押的其他财产.第九条支行在办理抵押贷款时~应当优先选择价值相对稳定、变现能力较强的抵押物~审慎办理专用性较强的机器、设备及其他动产抵押。

农村商业银行银团贷款管理办法

农村商业银行银团贷款管理办法

农村商业银行银团贷款管理办法159号 ,5月19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和规范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银团贷款业务~分散授信风险~优化信贷结构~更好地为重点企业和项目提供融资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银团贷款业务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银团贷款~是指由两家或两家以上获准经营贷款业务的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采用同一贷款协议~按协议商定的内容共同向同一借款人发放的贷款。

第三条发放银团贷款必须遵守国家的有关金融法律、法规~符合国家的产业政策和信贷政策。

第四条银团贷款借贷各方必须重合同、守信用。

参加银团贷款的银行应遵循自愿协商、权责明晰、讲求效益、利益共享、按放款比例或按协议约定享受权益和承担风险的原则。

第二章基本条件和适用对象第五条银团贷款的主要对象是规模型企业、企业集团和列入国家计划的重点建设项目以及符合贷款条件的企,事,业单位。

第六条银团贷款的借款人必须符合本行信贷管理制度规定的条件和要求。

第七条借款人向本行申请借款时~必须按照本行信贷制度的规定如实提供基本资料原件和复印件。

第三章释义第八条在本办法中~除非上下文内容需要不同释义~否则:,一,经办行~是指本行有办理贷款业务经营权限的经办支行,含营业部、公司业务部、个人业务部,,,二,工作日~是指除国家法定节假日和休息日以外的正常营业日,,三,信息备忘录~是指通常由牵头行以借款人的名义编制并分派给有兴趣参加银团贷款的银行~作为每家银行自行对借款人以及有关项目进行独立的经济及财务评估的基本材料。

主要包括声明、银团贷款的基本情况、主要贷款条件、各方当事人,借款人、保证人、项目建设单位、原材料供应商及产品买方,的资料、基本情况和项目概况等,,四,保密协议~也称为保密声明~是指为保证银团贷款中借款人以及参与各方的合法权益和商业秘密而拟订的法律性文件。

农商银行贷款管理办法

农商银行贷款管理办法

农商银行贷款管理办法农商银行贷款管理办法1. 引言农商银行贷款管理办法是为了规范农商银行在贷款业务方面的管理,有效控制风险,提高贷款的管理效率和质量。

本文档详细介绍了农商银行贷款管理的原则、流程和相关政策,以便农商银行的各级管理人员和员工能够按照规定进行操作,确保贷款业务的安全和稳定。

2. 贷款管理原则2.1 风险控制原则农商银行贷款管理以风险控制为核心,采取科学合理、主动控制的方法,确保贷款资金的安全和回收。

2.2 客户服务原则农商银行贷款管理要注重客户需求,提供优质的贷款服务,满足客户的不同需求。

2.3 合规经营原则农商银行贷款管理要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监管政策,合规经营,确保贷款业务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2.4 利益平衡原则农商银行贷款管理要平衡各方利益,既要保证银行的利益,也要照顾客户的合理需求。

3. 贷款管理流程3.1 申请审查流程3.1.1 客户向银行提出贷款申请,填写贷款申请表并提交相关材料。

3.1.2 银行根据贷款申请表和相关材料进行初步审查,并核实客户的信用状况。

3.1.3 审查通过后,银行将贷款申请提交相关部门进行综合审查。

3.2 风险评估流程3.2.1 银行根据客户提供的信息和相关数据进行风险评估,评估客户的还款能力和贷款风险。

3.2.2 风险评估结果根据一定的评级标准进行分类,确定贷款利率和额度。

3.2.3 银行将风险评估结果进行备案,并对客户进行通知。

3.3 合同签订流程3.3.1 银行与客户协商确定贷款利率、还款方式和贷款期限,签订贷款合同。

3.3.2 贷款合同必须经过法务部门的审核,并确保合同内容合法有效。

3.3.3 客户和银行双方在贷款合同上签字,并留存一份备案。

3.4 贷款发放流程3.4.1 银行根据贷款合同约定的条件,向客户发放贷款。

3.4.2 发放贷款前,银行要核实客户提供的担保物,确保贷款资金的安全和回收。

3.5 贷款管理流程3.5.1 银行要定期对客户的贷款进行管理,包括还款情况和担保物的状态。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商业银行授权、授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商业银行授权、授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商业银行授权、授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发文字号】银发〔1996〕403号【发布部门】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日期】1996.11.11【实施日期】1996.11.1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章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商业银行授权、授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银发〔1996〕403号 1996年11月11日)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授权、授信的方式第三章授权、授信的范围第四章授权、授信的期限、调整与终止第五章授权、授信的监督管理第六章罚则第七章附则中国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交通银行,其他商业银行,各城市合作银行:当前我国商业银行虽已实行了一级法人管理体制,但大多数商业银行的一级法人管理制度还不完善,内部控制制度也不够严格、健全。

特别是一些商业银行在内部授权、授信管理方面,还不够规范,存在着许多薄弱环节,如授权、授信范围、界限不明确,各级经营者责任不清,对越权从事经营者处罚不严;商业银行分支机构签约时对他方签约人缺少制约,不能使明显甚至故意越权的合约地方签约人承担应有的民事责任等等。

这些问题的存在,每年都给各商业银行带来巨大的损失和潜在的风险,并严重影响着商业银行机制的转换和一级法人体制的实施。

为保障我国商业银行有效实施一级法人体制,强化商业银行的统一管理与内部控制,增加商业银行防范和控制风险的能力,维护商业银行的合法权益,现将《商业银行授权、授信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印发给你们。

各商业银行应依据《办法》建立和完善本行的授权、授信管理制度,统一和规范本行的授权、授信管理。

中国人民银行各级分行要依照《办法》,加强对辖区内商业银行内部授权、授信的监管,防范金融风险的发生,保障金融机构稳健发展。

对《办法》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有关建议,中国人民银行各级分行和商业银行应将有关意见和建议逐级汇总,统一向中国人民银行银行司反映。

农村商业银行委托贷款管理暂行办法模版

农村商业银行委托贷款管理暂行办法模版

农村商业银行委托贷款管理暂行办法模版农村商业银行委托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农村商业银行的委托贷款管理行为,促进农村企业融资,加强风险管控,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暂行办法适用于在农村商业银行自主授信管理下的各类委托贷款业务。

第三条委托贷款是指借款人自主选择农村商业银行担任中介机构,受托为其与贷款银行进行协商、安排融资资金,并对融资资金的使用、偿还等情况进行管理与监督的业务。

第四条农村商业银行在开展委托贷款业务时,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有关银行业监管要求,加强风险管理,保障委托贷款活动合法、规范、安全和有效进行。

第二章受托方和委托方的约定第五条受托方和委托方应当签订书面合同,在合同中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委托贷款总额、期限,利率等有关标准;(二)委托方提供的抵质押物种类、估价、数量、质量等;(三)受托方对委托方提供的抵质押物进行评估、管理、处置的规则;(四)委托方与受托方应履行的义务和责任,包括咨询、交流、通知、公告等;(五)其他应当约定的事项。

第六条受托方和委托方应当确立委托贷款的管理机制,实行专人专岗,委托贷款管理人员应当熟悉法律法规,了解贷款业务知识和风险管理技能。

第七条受托方和委托方应当通过书面通知等方式建立委托贷款资金流向监督机制,及时掌握委托贷款的使用情况,确保融资资金使用的合法性、及时性、安全性。

第三章委托贷款的风险控制第八条受托方应当在委托贷款发放前对借款人的资信情况进行审查,加强对借款人的风险控制,减少借款人的违约风险。

第九条受托方应当对借款人提供的抵质押物进行评估,确保抵质押物的真实合法,评估结果应当为借款人提供合理的担保贷款和还款计划。

第十条委托方需提前告知受托方借款人可能出现的风险,并根据实际情况提供相应的担保,减少受托方的风险。

第十一条受托方应当在委托贷款存续期间对借款人的资信、前期承诺是否兑现、用款是否符合合同约定、抵质押物评估价值是否与监管机构要求符合等进行监督,密切关注借款人的财务状况、资本状况和借贷记录等。

农商银行“惠农贷”贷款管理办法

农商银行“惠农贷”贷款管理办法

某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农贷”贷款管理办法(草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农村金融制度创新,增强我行支农服务功能,促进全县城乡经济持续快速发展,根据安康市金融办、安康市财政局和省联社安康办事处《关于在全市农村信用社、农商银行开展财政惠民补贴“一卡(折)通”小额担保贷款业务的指导意见》(安金融办发[2014]58号)要求,结合镇坪县经济发展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惠农贷"是指城乡居民享受的生产性、生活性财政惠民补贴实现集中整合一卡发放后,城乡居民以陕西信合财政惠农补贴“一卡通“账户补贴资金作为担保向信用社申请的用于日常生活、生产经营等的小额担保贷款。

第三条在办理“惠农贷”业务时,借贷双方应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并严格按照办法规定办理有关贷款手续。

“惠农贷”业务坚持属地管理原则,即:借款人申请办理“惠农贷",必须向户口所在地信用社申请办理。

第二章借款人条件与贷款方式第四条申请“惠农贷"贷款的借款人必须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年龄在18—60岁之间的自然人,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本县常住户口,有固定的住所;(二)享受镇坪县财政局财政惠民补贴,并持有财政惠民补贴“一卡(折)通"账户;(三)具有一定的还款能力或较为稳定的收入,信用状况良好,在人民银行人个征信系统两年内无重大不良信用记录;(四)信用社已对该借款人(户)进行信用等级评定;(五)规定的其他条件.第五条借款人贷款方式为财政惠民补贴“一卡(折)通”账户担保,即:借款人(户主)以其持有的财政惠民补贴“一卡(折)通”账户作为贷款的保证担保。

第三章贷款额度、期限和利率第六条贷款额度由支行、分理处(以下统称营业网点)根据借款人(户)信用评级状况、家庭综合收入以及“一卡(折)通”担保账户资金情况等综合确定,原则上单户授信额度不超过10万元,其中:优秀户最高不超过10万元,较好户不超过8万元,一般户不超过6万元。

农村商业银行“诚信易贷通”贷款管理办法

农村商业银行“诚信易贷通”贷款管理办法

ⅩⅩ农村商业银行“诚信易贷通”贷款管理办法(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ⅩⅩ农村商业银行(以下简称“本行”)农户贷款业务的管理,促进农户贷款业务的健康发展,根据《商业银行法》、《担保法》、《合同法》、《贷款通则》等法律法规、《江苏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圆鼎借记卡章程》、《ⅩⅩ农村商业银行个人信贷管理基本制度》、银监会颁布的《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和其他相关制度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诚信易贷通”贷款是本行为推行阳光信贷、规范贷款手续、提升服务质量,按照普惠型、创新型、配套型支农服务要求,对“诚信新农户”户主或符合贷款条件的其他家庭成员发放的贷款。

每户只能由一名家庭成员申请贷款。

第三条“诚信易贷通”贷款以“阳光授信”为基础,以“圆鼎易贷通贷款卡”为载体,实行集中管理、动态调整。

坚持“一次授信、随用随贷、余额控制、循环使用”的原则。

第二章贷款对象、条件及用途第四条贷款对象辖区内“诚信新农户”户主或符合贷款条件的其他家庭成员。

第五条贷款条件申请“诚信易贷通”贷款的借款人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年龄在25周岁以上(含25周岁)60周岁以下,在农村区域有固定住所,身体健康,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和劳动能力,持有有效身份证件;二.应具有稳定的收入及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三.有稳定的经营项目,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产业政策;四.能够提供本行认可的担保;五.本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贷款用途。

“诚信易贷通”贷款原则上用于满足农业生产、农户创业、消费等必要的融资需求,具体包括:一.从事种植、养殖等农业生产经营活动。

二.从事微小加工制造业、建筑业、运输业、服务业等非农业生产经营活动。

三.子女就学、婚丧嫁娶等消费用途;四.其他符合本行信贷政策制度规定的合法用途。

第七条“诚信易贷通”贷款不得用于下列用途一.生产、经营或投资国家明令禁止的产品或项目;二.从事权益性投资,以贷款资金作为注册资本金、注册验资或增资扩股;三.从事股票、期货等金融衍生产品投资;四.国家明确规定的其他禁止用途。

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2)第1号――关于废止《银团贷款暂行办法》等规范性文件的公告

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2)第1号――关于废止《银团贷款暂行办法》等规范性文件的公告

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2)第1号――关于废止《银团贷款暂行办法》等规范性文件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日期】2012.01.04•【文号】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2]第1号•【施行日期】2012.01.0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2〕第1号)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银团贷款暂行办法》(银发〔1997〕415号文印发)等2件规章(附件1)和《金融信托投资公司委托贷款业务规定》(银发〔1993〕49号)等22件规范性文件(附件2)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废止。

中国人民银行二〇一二年一月四日废止的规章(共2件)一、《银团贷款暂行办法》(银发〔1997〕415号文印发)二、《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中方投资人新增资本贷款管理办法》(银发〔2000〕68号文印发)废止的规范性文件(共22件)一、金融信托投资公司委托贷款业务规定(银发〔1993〕49号)二、关于下发《金融诈骗案件协查管理办法》的通知(银发〔1997〕195号)三、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银行会计内部控制和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银发〔1997〕318号)四、关于印发《农村信用合作社管理规定》和《农村信用合作社县级联合社管理规定》的通知(银发〔1997〕390号)五、关于印发《农村信用合作社章程(范本)》和《农村信用合作社县级联合社章程(范本)》的通知(银发〔1997〕474号)六、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现场稽核规程(试行)》的通知(银发〔1997〕497号)七、关于印发商业银行非现场监管指标报表填报说明和商业银行非现场监管报表报告书的通知(银发〔1997〕549号)八、关于印发《农村信用合作社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银发〔1998〕165号)九、关于印发《农村信用合作社会计基本制度》和《农村信用合作社出纳制度》的通知(银发〔1998〕524号)十、关于印发《关于县(市)城市信用合作社归口农村信用合作社县级联合社管理的具体意见》的通知(银发〔1999〕168号)十一、关于印发《关于组建农村信用合作社市(地)联合社的试点工作方案》等三个文件的通知(银发〔1999〕210号)十二、关于剥离不良贷款相应的表内应收利息处置问题的通知(银发〔2000〕145号)十三、关于股份制商业银行及城市商业银行股东资格审核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办发〔2000〕246号)十四、关于印发《不良贷款认定暂行办法》的通知(银发〔2000〕303号)十五、关于执行《不良贷款认定暂行办法》的补充通知(银发〔2000〕359号)十六、关于明确呆滞贷款划分标准的通知(银发〔2000〕363号)十七、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规范股份制商业银行分支机构准入管理的通知(银发〔2001〕173号)十八、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全面推行贷款质量五级分类管理的通知(银发〔2001〕416号)十九、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信托投资公司重新登记过程中股东资格审查问题的通知(银发〔2001〕423号)二十、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加快农村信用社基本养老保险统筹移交地方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办发〔2001〕357号)二十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落实《股份制商业银行公司治理指引》和《股份制商业银行独立董事和外部监事制度指引》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2〕330号)二十二、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农村信用社应收利息核算期限等若干会计财务问题的通知(银发〔2002〕35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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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商业银行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榆阳农村商业银行贷款管理实施细则(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榆阳农村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商行)的贷款行为,加强信贷管理,提高信贷资产质量,防范和化解风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贷款通则》、《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农村商业金融机构风险评价和预警指标体系(试行)》和省联社关于《陕西省农村信用社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本着“分级授权、落实责任、强化管理、控制大额、防范风险”的指导思想,结合我行实际,特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商行发放的各类贷款。

第三条商行发放的各类贷款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人民银行及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布的相关规章制度;应当遵循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的原则。

第四条商行发放贷款的借、贷双方应当遵循依法合规、审慎经营、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

第二章贷款范围、对象和比例第五条商行必须本着“以市场为导向,立足社区,服务三农”的市场定位,坚持“四个面向”,积极为当地中小企业服务,为城镇居民和农户服务。

其贷款范围主要是在本辖区内,除社团贷款外不得发放跨区及异地贷款。

第六条商行贷款对象主要是本辖区内的农户、城镇居民、个体工商户、农业经济组织、涉农企业和中小企业。

外籍人员在本辖区内长期居住,从事经营活动有稳定收入的,并在辖区内有房产的也可给予贷款支持,但不作为支持的主要对象。

此外,贷款对象为自然人的还须满足年龄在18-60周岁。

第七条商行不得向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行为的自然人和未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事)业、其他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发放贷款;不得向国家明令禁止或限制的行业和产业发放贷款;不得垒大户、冒名、超过授权授信额度发放贷款。

第八条商行发放贷款额度界定以《农村合作金融机构风险评价和预警指标体系》为依据,按贷款集中度高低确定额度。

对单一客户在商行辖内贷款余额不得超过其资本总额的10%,对关联及集团客户贷款余额不得超过其资本总额的(所有者权益贷方余额)15%,对单一客户保证担保贷款余额不得超过其资本总额的5%,对最大十户贷款余额不得超过其资本总额的150%;第九条商行贷款余额与存款余额的比例原则上不超过80%(剔除使用人民银行支农再贷款发放的贷款部分)。

第十条商行当年新增贷款中用于发放支持“三农”贷款的比例原则上不低于75%。

第十一条商行对关联企业的授信,要按照《关联企业贷款及关联企业互保贷款的风险提示》的要求,进行严格审查、审核,实行统一授信管理,防止多头贷款。

第三章贷款种类、期限和利率第十二条商行贷款按期限分为短期贷款、中期贷款和长期贷款。

短期贷款是指期限在以内(含)的贷款。

中期贷款是指贷款期限在以上(不含),以下(含)的贷款。

长期贷款是指贷款期限在以上的贷款。

第十三条商行贷款按服务对象的不同分为公司类贷款、个人类贷款,其中个人类贷款业务按照具体用途和对象,可分为个人投资经营贷款、个人住房贷款、个人汽车消费贷款、个人其它消费贷款、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农户联保贷款、个体工商户“信用共同体”小额贷款和生源地助学贷款及其它贷款。

第十四条贷款期限由借、贷双方根据贷款用途、生产周期、资金状况、资产转换周期等协商后合理确定。

第十五条借款人申请贷款展期,应当在贷款到期日前20天内提出书面申请,一般情况不办理展期贷款,具有特殊原因确系办理的,经支行、分理处工作人员认定和原担保人同意报商行业务、风险部审核,符合条件的,提交审贷委员会研究同意,批复后可办理相关展期手续。

各支行、分理处办理贷款展期须审查贷款所需的资产转换周期的变化原因和实际需要,并坚持审慎管理原则,合理确定贷款展期期限。

第十六条借款人提前归还贷款应在贷款合同中约定,并按合同约定执行;事先未约定的,应征得贷款人同意。

第十七条商行贷款利率和结息办法按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执行,各类贷款实行按季结息,结息日统一为每季末20日,正常贷款按季清息面,农村网点要达到90%以上,城区网点要达到95%以上。

具体利率执行均按《榆阳农村商业银行贷款利率定价管理办法》执行。

第四章贷款调查和审查第十八条借款人基本条件。

商行申请授信的借款人,必须符合《贷款通则》、《榆阳农村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管理办法》及相应贷款管理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借款人应当是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向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办理了登记或备案)的企(事)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或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借款人申请贷款,应当具备产品有市场、生产经营有效益、不挪用信贷资金、恪守信用等基本条件,并且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第一还款来源充足,有按期还本付息的能力,原应付贷款利息和到期贷款已清偿;贷款本金没有清偿的,必须以现金方式偿还10%以上,借款人并对所欠贷款已经做了认可的偿还计划;(二)除自然人和不需要经工商部门核准登记的事业法人外,应当经过工商部门办理年检手续;(三)已开立基本账户、结算帐户或一般存款账户;(四)除国务院规定外,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对外股本权益性投资累计额未超过净资产总额的50%;(五)借款人的资产负债率要符合商行贷款的要求,一般应低于60%;(六)申请中、长期贷款的,新建项目的企业法人所有者权益与项目总投资的比例不低于国家规定的投资项目的资本金比例。

第十九条借款人向商行申请贷款时,所需资料要根据《榆阳农村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管理办法》及相应贷款管理实施细则中的相关要求进行提供。

第二十条商行发放的贷款,应以抵押、质押贷款为主。

如确需发放保证担保贷款,必须从严审核(在满足本款第三项规定条件的前提下才能受理),除发放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外,原则上不得发放其他类型的信用贷款。

一、以抵押方式申请贷款的,抵押物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有关规定,抵押比率一般以设定抵押的贷款额不超过抵押物评估价值的70%;二、以质押方式申请贷款的,质物仅限于商行的储蓄存单、其他金融机构经兑保的储蓄存单,质押的贷款额一般不超过质物现值的90%;三、发放的保证担保贷款应满足以下条件:(1)贷款项目属农业项目或国家产业政策支持项目;(2)贷款项目本身市场前景看好,经济效益可观;(3)借款人信用状况良好;(4)借款人及其关联企业确无可供抵、质押的有效资产;(5)保证人资产状况、赢利能力等实力表现明显优于借款人;(6)保证人与借款人无任何直接或间接的关联关系,无明显的互保关系;(7)保证人及其关联企业在商行无不良贷款;第二十一条受理借款人申请后,商行授信人员根据《榆阳农村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管理办法》及相应贷款管理实施细则中的相关要求和风险提示,应当对借款人的信用状况,借款的合法性、安全性、盈利性,高管人员的综合素质等情况进行调查,核实抵押物、质押物、保证人情况,测定贷款的风险度。

第二十二条商行授信人员贷款审查应重点审核以下内容:(一)借款人提供的各类信息是否真实、有效;(二)评估借款人的还款能力。

主要通过借款人的财务状况、现金流量以及历史还款记录等因素;(三)评估借款人的信用等级。

主要通过借款人的人员素质、劳动能力、经济实力、资金情况、履约记录、经营效益和发展前景等因素;(四)担保的质量和法律效力。

商行在发放担保贷款时,应对保证人的担保资格、担保能力,抵(质)押物的权属和价值的真实性以及实现抵(质)押权的可行性进行严格的审查;对抵押物品必须现场观摩,合理估价,以及对其易变现能力的强弱进行分析。

按照《担保法》的规定,由商行和担保人签订担保合同,办理担保手续,需要办理登记的,应依法办理登记;需交付权力证件的,应依法交付;除总行批复要求办理公证手续的,其他贷款一律不办理公证。

(五)商行发放企业贷款时,必须严格审查其是否在商行开设有基本结算账户以及历史资金往来情况,掌握并预测企业的现金流量;(六)商行需发放项目贷款时,必须对项目立项的合法性、合规性和项目可行性进行严格审查,并要对项目贷款的可行性和风险预测进行评估论证;(七)商行向相关联的多个企业之一发放贷款时,应统一评估与借款人相关联的所有企业的资产负债、财务状况、对外担保以及关联企业之间的互保情况,集中控制风险。

第五章贷款审批第二十三条根据分类指导、分级授权,建立“权、责、利”相结合的运行机制,以“自主经营、自我发展、自我约束、自担风险”为指导方针,各支行、分理处贷款均由榆阳农村商业银行授权,在授权范围内自主审批。

商行依据各支行、分理处的业务量大小、负责人和授信工作人员的管理能力高低、社区内服务对象的不同,本着审慎原则确定各支行、分理处的授权和授信标准。

第二十四条商行贷款审批程序实行“审贷分离、分级审批”的原则,并严格按照榆阳农村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管理办法》规定的程序和各岗位职责执行。

第二十五条商行成立贷款审批委员会,人员由行长、主管业务副行长、业务、财务、风险、稽核、市场、合规等部门负责人组成,主任由行长担任;各支行、分理处相应成立审贷小组,人员由行长(主任)、副行长(副主任)、主管会计、客户经理组成,行长(主任)担任组长。

第二十六条贷款审批委员会主任组织召开贷款评审会,参会人员必须要超过贷款审批委员会组成人员的三分之二。

对报批的贷款在听取情况介绍后,贷款审批委员会各成员应充分发表意见,明确表态,当会决定是否贷款,同意意见超过应参会成员的三分之二即为通过。

各支行、分理处经参会人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的方可呈报商行,否则,不予呈报。

商行董事长对贷款审批委员会通过的贷款有一票否决权。

第二十七条商行如需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市场前景好、科技含量高、产品适销对路、经济效益好的项目发放超过贷款集中度规定比例或跨区域及异地贷款时,可由借款人向商行申请,商行审查同意后,可申请省联社社团贷款,具体操作办法按《陕西省农村信用社社团贷款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办理。

第二十八条商行对全辖支行、分理处贷款业务主要进行如下管理和指导:一、为各支行、分理处提供国家信贷投放导向政策、行业(产业)发展趋势等信息;二、及时规范各支行、分理处贷款发放程序及要素,设定贷款投向范围;三、进一步完善所辖支行、分理处授信工作机制,规范授信管理,提高授信工作的效率和决策水平,有效防范资产风险,对各支行、分理处超过授信范围的贷款业务进行授信复核。

四、关联及集团客户的贷款视为同一个客户授信管理;五、银行承兑汇票的承兑差额部分视同贷款管理,超出限额的授权授信按审批权限申报,各支行、分理处办理承兑汇票无论足额,差额部分均申报商行业务部;六、支行、分理处在政策界限,原则不清的情况下难以把握不能自主确定是否发放的贷款。

第六章贷款检查第二十九条商行授信工作人员在贷款发放后要按照《贷款通则》、《榆阳农村商业银行授权授信管理暂行办法》及相应的贷款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定期做好“贷后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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