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干部界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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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老干部工作的基本内容及政策规定

全部老干部工作的基本内容及政策规定

老干部工作的基本内容及政策规定您要打印的文件是:老干部工作的基本内容及政策规定打印本文老干部工作的基本内容及政策规定作者:不详转贴自:离退休职工管理办公室点击数:7761建立干部退(离)休制度,是我们党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一项重大成果。

党中央、国务院及有关部门自1980年以来,制定和出台了一系列有关老干部工作的政策法规。

这些文件,是落实党中央关于政治上关心、生活上照顾老干部的基本要求和依据。

一、老干部工作的基本内容(一)老干部的含义从一般意义上讲,老干部,相对于年轻干部而言,凡是按照国家规定,到了法定年龄,从工作岗位上退下来的干部,无论何时参加革命工作,享受何种待遇,都可称为老干部。

如按历史阶段来划分,仅指建国前入伍或参加革命工作的干部;以离退休时间为界,专指办理了离退休手续的干部,既包括符合离休条件的干部,也包括符合退休条件的干部。

从特定意义上讲,1982年《中共中央关于建立老干部退休制度的决定》(中发[1982]13号)中所讲的老干部,狭义指建国以前参加中国共产党领导的革命战争(工作)、脱产享受供给制待遇的或从事地下革命工作的干部都属于老干部的范围,即离休干部。

从广义上讲也包括退休干部。

老干部是干部队伍的重要组成部份。

干部离退休,只是不再担任行政职务,作为共产党员,并未离休或退休,其身份没有变;作为干部队伍的组成部份没有变;享受干部的基本待遇没有变;为人民服务、为社会服务的义务没有变。

根据参加革命工作的历史时期不同,可以将老干部进行分类。

以共和国宣告成立的时间为界,可分为两大类,一类是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并且符合离休条件的干部,称为离休干部;一类是建国后参加革命工作并且符合退休条件的干部,称为退休干部。

以离休干部参加革命工作的历史时期不同,可分为:第一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的离休干部(1921.7.1~1927.7.31);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的离休干部(1927.8.1~1937.7.6);抗日战争时期的离休干部(1937.7.7~1945.9.2);解放战争时期的离休干部(1945.9.3~1949.9.30)。

“四老”讲义人员基本知识

“四老”讲义人员基本知识
2. 党龄20年以上(含20年),认定工作 以原始《入党志愿书》为准;
3. 担任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满6年 以上或累计担任以上职务满10年以上;
4. 退离工作岗位的人员。
老模范
1. 年龄60岁以上(含60岁),认定工作 以身份证、户口簿为准;
2. 被地区级以上(含地区级)党委、政 府授予“劳动模范”、“民族团结模 范”、“三八红旗手”、“优秀共产 党员”、“优秀党支部书记”等荣誉 称号的。
5. 触犯刑律,受到刑法处理的。 6. 家属及子女中有参与非法宗教活动或有计划外生
育情况的。
感谢聆听!
“四老”人员基本知识
精品
“. 年龄60岁以上(含60岁),认定工作 以身份证、户口簿为准;
2. 党龄20年以上(含20年),认定工作 以原始《入党志愿书》为准。
老干部
1. 年龄60岁以上(含60岁),认定工作 以身份证、户口簿为准;
1. 政治上不坚定,参与分裂祖国统一和破坏民族团 结活动,被公安机关、党政机关查处的。
2. 丧失共产主义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信念,笃 信宗教、参与宗教活动、屡教不改,受到党纪处 分的。
3. 做出有损于党和政府形象的言行,散播有悖于上 级党委政府政策的言论。
4. 受开除党籍和撤职处分的,或已自行退党、劝退 出党。
注:1、同时具备老干部、老党员、老模范、老军 人多重身份的 人员和多级授予劳动模范等荣誉称 号的人员,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只能享受一 种生活补贴标准,不得同时享受多重生活补贴。
2、农村“四老”人员生活补贴标准从2010年 7月1日起执行。
“四老”人员在享受待遇期间有下列情形 之一者,停止享受生活补贴和照顾:
员证书》。
“四老”人员的生活补贴发放

建国初期退休干部界定

建国初期退休干部界定

建国初期退休干部界定退休干部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是党和国家事业的一支重要力量。

随着国家建设的不断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对退休干部的界定变得越来越重要。

本文将从历史背景、退休干部的定义和政策规定等方面对建国初期退休干部进行界定,并探讨这一界定的背后意义。

1. 建国初期的历史背景建国初期是指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的第一个十年,这是一个国家从战乱中恢复、重建国家机构和建立社会主义制度的重要时期。

在这个特殊的历史背景下,退休干部界定成为一个紧迫的问题。

2. 退休干部的定义退休干部是指年龄达到一定标准、依法享受退休待遇的机关、企事业单位的干部。

建国初期,退休干部的界定主要以年龄作为主要标准,一般为男性60岁、女性55岁。

这个年龄界限是基于当时的人口结构和预期寿命等因素确定的,旨在保证国家机关和企事业单位稳定运转的同时,给予老同志们充分的休息和尊重。

3. 政策规定在建国初期,中国共产党和国家制定了一系列政策和规定,为退休干部提供了养老保障和福利待遇。

根据这些政策规定,退休干部享受基本养老金、医疗和社会保险等福利待遇,并有权利参加相关的活动和团队组织。

4. 界定的背后意义退休干部界定的意义不仅在于给予老同志们应有的尊重和保障,更重要的是将他们的智慧和经验传承下来,为国家建设和发展做出贡献。

建国初期的退休干部大多有着丰富的革命经历和扎实的专业知识,他们在各自的岗位上为国家做出了重要贡献。

通过界定退休干部的范围,可以更好地挖掘和利用他们的智慧和经验,为国家的发展提供有力支持。

总结:建国初期退休干部界定是根据年龄标准将在国家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工作一生、依法享受退休待遇的人员纳入范围。

这一界定不仅是对老同志们的尊重和保障,更是传承他们的智慧和经验的重要举措。

通过界定退休干部的范围,可以更好地利用他们的知识和经验,为国家的建设和发展贡献力量。

对于当代中国来说,退休干部界定的重要性和意义更加凸显,我们应该继续加强对退休干部的关心和支持,共同开创美好未来。

退休女职工和女干部的界定标准

退休女职工和女干部的界定标准

退休女职工和女干部的界定标准
退休女职工和女干部的界定标准
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女性在各个领域都有了非常显著的表现。

在这个过程中,退休女职工和女干部的界定标准显得尤为重要。

下面我将从不同角度分析这个问题,探讨退休女职工和女干部的具体界定标准。

首先,从年龄上来看,退休女职工是指年龄到了退休年龄、已经享受了退休待遇的女性。

而女干部则是指在组织中具有一定职务的女性,并不一定要年龄较大。

因此,生活中我们可以通过问一些基本信息,比如年龄、工作单位等,来判断一个女性是退休女职工还是女干部。

其次,在工作上,退休女职工和女干部也有着明显的区别。

退休女职工多数是从基层一步步走过来的普通职工,工作内容和职责相对比较单一,退休后大多数在家享受生活,除了一些志愿服务、慈善公益等领域外很少再参与工作。

而女干部则是在组织中担任领导、管理等职务,工作范围比较广泛,需要承担更多的责任,退休后还有可能继续参与相关工作或者在其他领域继续发挥作用。

最后,在社会评价上,退休女职工和女干部也有着不同的认识。

退休女职工大多数是普通工人,虽然也有较高的工作技能和表现,但社会上对她们的认可和评价相对较低。

而女干部则往往是组织中的中坚力量,有着很高的知名度和公信力,社会评价相对较高。

综上所述,退休女职工和女干部的界定标准有着明显的区别,包括年龄、工作内容和职责、社会评价等方面。

在实际操作中,我们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来进行判断,并在不同场合中使用适当的标准。

通过对这个问题的深入探讨,可以更好地认识退休女职工和女干部,为她们的生活和工作提供更多的支持和帮助。

老干部的定义和标准

老干部的定义和标准

老干部的定义和标准
老干部(离休干部)一般指离退休老干部
离退休老干部,指离休干部和退休干部的总称。

离休,指对新中国成立前参加中国共产党所领导的革命战争、脱产享受供给制待遇的和从事地下革命工作的老干部,达到离职休养年龄的,实行离职休养。

离休,是我国干部退休制度的一种特殊形式。

离休干部
离休范围包括
就1949年9月30日前参加中国共产党所领导的军队的干部;
在解放区参加革命工作并脱产享受供给制待遇的干部;
在敌占区以及党的地下革命工作的干部;
在东北和个别老解放区,1948年底以前享受当地人民政府制定的薪金制待遇的干部;
离休年龄
离休年龄一般为60周岁,在一定职务以上的干部为65周岁。

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离休人员离休年龄,经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

在学术造诣和国内外有重大影响的专家,经国务院批准,可暂缓离休,继续从事研究等工作。

离休干部定义
简单说,离休老干部就是解放前参加革命工作,已经离职休养的老干部。

退休干部
退休干部就是解放后参加工作,担任过领导岗位,并从岗位上退下来的老干部。

退休年龄
退休就简单了,就是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劳动者因年老或因工、因病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而退出工作岗位。

认真学习老干部工作基本政策做好新时期的老干部工作

认真学习老干部工作基本政策做好新时期的老干部工作
某单位注重与老干部的沟通交流,定期组织座谈会、茶话会等 活动,听取老干部的意见和建议,促进了和谐氛围的形成。
总结与展望:新时期老干部工作的前景与展望
完善政策体系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人口老龄化的加剧, 应进一步完善老干部政策体系,提高政
策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促进老干部的社会参与
鼓励和支持老干部积极参与社会公益 事业和社区建设,实现老有所为。
认真学习老干部工作基本政策做好 新时期的老干部工作
目录
• 老干部工作基本政策概述 • 新时期老干部工作的挑战与机遇 • 老干部工作基本政策的核心内容 • 认真学习老干部工作基本政策的实践与思
考 • 案例分享与总结
01 老干部工作基本政策概述
老干部的定义与特点
老干部的定义
老干部是指在革命战争时期、社会主 义建设和改革开放时期,为党和人民 事业做出过重要贡献的离退休人员。
应加强老干部的政治教育,引导 他们坚定理想信念,保持政治上 的清醒和坚定。
老干部的生活待遇
老干部的离退休金
应按照国家规定,确保老干部按时足额领取离 退休金。
老干部的住房待遇
应提供适当的住房保障,改善老干部的居住条 件。
老干部的生活服务
应建立健全老干部生活服务体系,提供优质的生活服务。
老干部的安置与医疗保障
老干部工作政策调

随着社会发展和政策调整,老干 部工作的相关政策也在不断变化, 需要不断更新工作理念和方法。
新时期老干部工作的机遇
社会老龄化趋势加剧
随着社会老龄化趋势加剧,老干部工作成为社会关注的重点领域, 为老干部工作提供了更多的资源和支持。
信息技术发展
信息技术的发展为老干部工作提供了更多的便利和可能性,如远程 医疗、在线学习等。

干部和工人身份的界定

干部和工人身份的界定

干部和工人身份的界定干部和工人身份的界定主要还是取决于所在工作单位中的个人档案来认定的,一般档案里都是会标注的,档案中如果标注的是干部,那么就会按照干部的年龄来办理退休的,因此,个人的档案是区别干部和工人身份的重要证明。

一、干部和工人身份的认定是如何界定的首先通过档案材料确定干部工人身份:人才档案里有标注。

其次干部和工人身份按岗位界定1、工资待遇在同工龄、同学历的情况下工人低的多。

2、再同样的工作岗位上付出同样的劳动或者工人比干部干的好的情况下,提拔干部优先考虑干部,因为身份不同。

3、在同等岗位上工人必须参加职业道德考试,干部不需要。

4、工人必须要交纳养老保险金,干部不需要。

5、工人一辈子只能是工人,而干部可以提拔升迁,只要是工人组织人事部门将一律搁浅不用。

可以参考以下文件条例:《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十六条关于在企业内录干、聘干问题,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内的全体职工统称为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内,各种不同的身分界限随之打破。

应该按照劳动法的规定,通过签订劳动合同来明确劳动者的工作内容、岗位等。

用人单位根据工作需要,调整劳动者的工作岗位时,可以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变更劳动合同的相关内容。

第七十五条用人单位全部职工实行劳动合同制度后,职工在用人单位由转制前的原工人岗位转为原干部(技术)岗位或由原干部(技术)岗位转为原工人岗位,其退休年龄和条件,按现岗位国家规定执行。

二、什么是干部身份和工人身份1、干部身份干部身份是原来计划经济体制下,人事管理的制度,一直沿用到今天。

仅在一些情况下还有用,比如报考公务员,一些国有企业、事业单位。

职称的认定、评定,工龄的审核等也和此有关。

在目前的中国社会体系中,正常从业人员分三种身份:农民、工人、干部。

农民归农业部管理,工人归劳动局管理,而干部归人事局管理。

大学生属于国家培养的专业人才,通过向劳动部门申请办理招工(就业)手续后具备工人身份,通过人事组织部门办理吸收、录用干部手续后具备干部身份,招收并分配的大中专毕业生执行一年见习期考核合格办理转正定级手续后也具备干部身份。

退休年龄界定

退休年龄界定

退休、退职的相关规定(一)退休条件1、干部退休条件①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参加革命工作年限满10年的(国发[1978]104号《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第四条一项)②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参加革命工作年限满10年,经过医院证明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

(国发[1978]104号文件第四条第二项)③因工致残,经医院证明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

(国发[1978]104号文件第四条三项)④工作年限满30年的(《国家公务员暂条例》第七十九条二项)。

第②至④项须经本人提出(申请)⑤因病(非因工)伤残的国家公务员经医院证明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须本人申请。

(冀人发字[1996]58号一条三项)关于完全丧失工作能力退休、退职问题,根据省人事厅、卫生厅冀人发字[1996]58号文件的规定须经市机关事业单位医务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

2、工人退休条件①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周岁,连续工龄满10年的。

(国发[1978]104号《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第一条一项)②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连续工龄满10年的。

(国发[1978]104号第一条二项)本项规定也适用于工作条件与工人相同的基层干部。

按此项办理退休时,还须具备下列条件:原国家劳动总局一九七八年七月十一日《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的若干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草案)规定:1、从事高空和特别繁重体力劳动工作累计满10年的;2、从事井下、高温工作累计满9年的;3、从事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累计满8年的。

1999年5月12日,河北省人事厅《关于严格控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办理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冀人发[1999]32号)文件又重申了上述三项规定,同时规定本人已离开提前退休工种五年以上,本人身体健康,能坚持现岗工作的,原则上不再办理提前退休;对符合提前退休条件的人员可以提前一年至五年退休,也可以不提前退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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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干部界定标准
一、总则
本标准旨在明确老干部工作的指导方针、基本原则和主要任务,为老干部工作的开展提供指导和规范。

二、政治待遇
1. 重视老干部的政治地位和作用。

在各项政治活动中,充分尊重老干部的意见和建议,发挥他们的政治优势和经验优势。

2. 定期组织老干部参加政治理论学习和形势政策教育活动,确保他们及时了解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大事。

3. 邀请老干部参加重要会议和活动,如党代会、人代会、政协会等,充分听取他们的意见和建议。

4. 鼓励老干部在社区、学校、企业等场所发挥余热,积极参与社会活动,传递正能量。

三、生活待遇
1. 按照国家政策和地方规定,保障老干部的工资和福利待遇,确保他们的生活需要得到满足。

2. 建立健全的老干部医疗保健制度,提供及时、优质的医疗服务,确保他们的身体健康。

3. 提供良好的居住条件,为老干部提供舒适、安全、便利的居住环境。

4. 做好老干部的出行安全保障工作,为他们提供方便、舒适的交通条件。

四、文化娱乐及学习培训待遇
1. 建立健全的老干部文化娱乐设施和场所,提供丰富多彩的文化娱乐活动,满足他们的精神文化需求。

2. 定期组织老干部参加各类学习培训活动,提高他们的文化素质和技能水平,帮助他们融入社会发展。

3. 鼓励老干部积极参与社区建设,发挥他们的专长和爱好,为社区发展贡献力量。

4. 提供多元化的学习资源和学习方式,方便老干部随时随地学习新知识、掌握新技能。

5. 开展有益身心健康的体育活动和文化沙龙等交流活动,促进老干部之间的互动交流,增强他们的社会参与感和归属感。

6. 为老干部提供机会参加各类学术研讨会、经验交流会等活动,让他们在分享经验和见解的同时,拓展人际关系和交流合作。

7. 发挥专业机构和社会力量的作用,为老干部提供更为丰富的学习
培训资源和机会,促进他们的全面发展。

8. 在学习培训中注重理论联系实际,使老干部能够更好地将所学知识运用到实际生活中,提高他们的生活质量和社会贡献力。

9. 鼓励老干部在退休后继续追求个人兴趣爱好和人生价值,为他们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帮助。

10. 加强对老干部的心理健康关爱工作,为他们提供专业的心理咨询和心理疏导服务,帮助他们积极应对生活中的挑战和困难。

11. 建立健全的老干部志愿者服务体系,鼓励他们积极参与志愿服务活动,为社会和他人做出贡献。

12. 加强对老干部家庭成员的关爱和支持工作,为他们提供必要的照顾和帮助,确保他们的家庭和谐幸福。

13. 在重大节日和重要纪念日期间,组织丰富多彩的活动庆祝活动并邀请老干部参与其中,让他们感受到社会的温暖和关爱。

14. 积极推动老干部工作信息化、智能化发展利用互联网技术为老干部提供更加便捷的服务支持如在线学习、健康管理、社交互动等方面拓展空间。

15. 为老干部提供必要的法律援助和维权支持在保障他们合法权益的同时让他们感受到社会的公平正义;16. 加强与老干部的沟通与联系建立健全的定期探访制度了解他们的生活状况和需求并及时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帮助;17. 在制定涉及老干部的政策时充分征求他们的意见和建议确保政策的合理性和可行性;18. 加强对老干部工作人员的培训和管理提高他们的工作能力和服务水平更好地为老干部提供优质服务;19. 鼓励社会各方面共同参与老干部工作形成合
力推动老干部工作的创新发展;20. 总结推广先进经验表彰优秀典型推动全国老干部工作不断向前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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