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2吉祥至尊两全保险(分红型)条款

合集下载

2 至尊安康产品介绍和投保规则

2 至尊安康产品介绍和投保规则

合众至尊安康终身寿险(分红型) 合众至尊安康终身寿险(分红型)
保险责任: 保险责任: (1)被保险人于保险责任开始180日内因病身 )被保险人于保险责任开始180日内因病身 故,无息返还所交保险费,本主合同终止。 (2)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所致身故,或于保险 责任开始180日后因疾病身故,按本主合同的保 责任开始180日后因疾病身故,按本主合同的保 险金额给付保险金,本主合同终止。 终身分红 领取方式:累积生息 、抵交保险。
合众附加至尊安康重大疾病保险
保险责任: 保险责任: 保费豁免
我们将在给付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后豁免主合同和本附加合同自 首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以后的各期保险费,并将不再受理主合同和本 附加合同的退保以及减保申请。
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已领取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并且自首次重大疾病确 诊之日起满三 外其他两组中的任何一种重大疾病,并且自确诊之日起30天后仍生 存的,我们将按照确诊时本附加合同的保险金额给付第二次重大疾 病保险金,本组重大疾病保险责任终止,本附加合同剩余一组重大 疾病保险责任继续有效。
合众至尊安康终身寿险(分红型) 合众至尊安康终身寿险(分红型) 合众附加至尊安康重大疾病保险
产品介绍及投保规则
学习目标
通过本课程的学习,使学员对至尊安康 , 有所了解,以完善理论知识,为销售作好准 备。
课程大纲
一、合众至尊安康终身寿险(分红型)产品知识介绍 合众至尊安康终身寿险(分红型) 合众至尊安康终身寿险 二、合众附加至尊安康重大疾病保险产品知识介绍 合众附加至尊安康重大疾病保险产品知识介绍 三、合众至尊安康终身寿险(分红型)投保规则 合众至尊安康终身寿险(分红型) 合众至尊安康终身寿险 四、合众附加至尊安康重大疾病保险投保规则

新华保险主打产品串讲

新华保险主打产品串讲
第11页
产品要素
3.身故保险金 18周岁前,给付基本责任所交保费+累积红利保险金额现金价值 18周岁起,给付基本责任所交保费的1.1倍+累积红利保险金额现金价值 4.保费豁免:投保人因意外伤害身故或因意外伤害身体全残,且年龄介于 18周岁至60周岁之间,可免交续期保险费,合同继续有效。
可选责任
客户在投保时或56周岁之前可选择可选责任 可选责任保险责任: 祝寿金:60周岁给付可选责任保险金额 身故或身体全残保险金:实际交纳的可选责任的保险费与可选责任基本 保险金额现金价值的较大者的1.05倍+累积红利保险金额现金价值
第12页
条款解析
如何计算客户生存保险金领取金额?
60周岁前生存保险金领取次数 = 60-投保年龄- 3
60周岁开始生存保险金领取次数 = 21次 生存保险金领取总额 =基本责任保险金额×5%× 60周岁前生存保险金 领取次数+基本责任保险金额× 10% × 21 实例:尚先生35岁,10万基本责任基本保额,5年交,年交57800元 若不计分红与累积生息,生存保险金领取总额=100000元 × 5% × (60 - 35- 3)+ 100000×10% ×21=
第18页
条款解析——产品要素
主险——祥瑞一生终身寿险(分红型)
保险期间: 终身
被保险人年龄:出生满30天-65周岁
交费期间: 一次交清,5年、10年、20年、30年交 保险责任:
身故或身体全残保险金: ※ 投保一年内因疾病:18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前,实际交纳的主险保费; 18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后,基本保额×10%+实际交纳的主险保费。 ※ 因意外或投保一年后因疾病:18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前,实际交纳的主 险保费+累积红利保额现价;18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后,基本保额+累积红 利保额。 保费豁免: 投保人于18-60周岁间因意外身故或全残豁免保费。 权利:养老年金转换: 保单满10年且被保险人满60岁,保单现金价值可部分或全 部转换为养老年金。

新华人寿吉祥至尊两全保险(分红型)PPT教案

新华人寿吉祥至尊两全保险(分红型)PPT教案

吉祥至尊— 吉祥至尊—核保业务管理规定
★ 生存调查规定
1、总体要求:生存调查须遵循《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生存调查标准 总体要求:生存调查须遵循《 化作业规范》 新保核[2009]14号 的相关要求。 化作业规范》(新保核[2009]14号)的相关要求。 2、生存调查标准: 生存调查标准:
各类机构生调标准 险种类型 分红型寿险 寿险+意外险+ 寿险+意外险+重疾险 残疾人 累计危险保额(万元) 累计危险保额(万元) 一类机构 >100 >50 >50 二类机构 >50 >50 >30
7
责任免除
被保险人因下列情形之一身故或身体全残的,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2.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3. 自本合同成立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二年内自杀,但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4. 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5.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合同终止,公司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退还保险单 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合同终止,公司向投保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投保人因其发生上述第2-7项情形或被保险人对投保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导致投保人身 故或身体全残的,公司不予豁免保险费。
加量领取, 加量领取,更舒心 满期领取保险金额的105%,为实现人生规划增添资本。 满期领取保险金额的105%,为实现人生规划增添资本。 105%,为实现人生规划增添资本 加倍保障, 加倍保障,更安心 18周岁后两倍身故或全残保障、投保人意外豁免保费, 18周岁后两倍身故或全残保障、投保人意外豁免保费, 周岁后两倍身故或全残保障 突显保障本质。 突显保障本质。 少儿加保, 少儿加保,更贴心 未成年人投保零风险保额,提高了成年后的身价保障及满期利益, 未成年人投保零风险保额,提高了成年后的身价保障及满期利益, 重疾保障增强。 重疾保障增强。 稳定增值, 稳定增值,更开心 保额分红,复利递增,传承经典十余年。 保额分红,复利递增,传承经典十余年。

吉祥至尊

吉祥至尊

5
郎咸平:我们是工作时间最长、 郎咸平:我们是工作时间最长、工资最低的国家
用工人薪资除以GDP,得出的比值代表的是老百姓(区别于企业、政府、 用工人薪资除以GDP,得出的比值代表的是老百姓(区别于企业、政府、 GDP 银行、资产出租者、固定资产出售者等)的收入在整体收入中所占的比例, 银行、资产出租者、固定资产出售者等)的收入在整体收入中所占的比例, 是衡量民生、民富的重要标准。 是衡量民生、民富的重要标准。
18
产品定位
产品特质 简单 经典 客户群体广泛
客户需求
队伍习惯
中长期储蓄 好讲、好卖, 好讲、好卖,符合 定向定期的资金积 各个层面业务队伍 的销售习惯 累计划
对客户 稳健积累财富,合理规划未来的至尊产品! 稳健积累财富,合理规划未来的至尊产品! 对团队 保证收入,持续发展的至尊法宝! 保证收入,持续发展的至尊法宝!
8
生存环境的不确定— 生存环境的不确定—人祸
中国每年交通事故50万起,因交通事故死亡人数均超过10万人, 中国每年交通事故50万起,因交通事故死亡人数均超过10万人,已经连 50万起 10万人 续十余年居世界第一。 续十余年居世界第一。 2008年至2010年 全国共发生火灾39.8万起,死亡3865人 2008年至2010年,全国共发生火灾39.8万起,死亡3865人,直接财产损 年至2010 39.8万起 3865 52.1亿元 亿元。 失52.1亿元。
人们没有暴富的指望,只渴望拥有踏实、稳定的生活, 人们没有暴富的指望,只渴望拥有踏实、稳定的生活,不敢 按下事业的暂停键,担心随时会被一次金融危机、一场大病、 按下事业的暂停键,担心随时会被一次金融危机、一场大病、 一次意外打回奋斗的起点。 一次意外打回奋斗的起点。

“吉祥至尊”一卡通

“吉祥至尊”一卡通
围:30天~55周岁 2、交费期间:一次交清;5年、15年、20年、30年 (以交费期满时,被保险人年龄不超过70周岁为限) 3、保险期间:期满型:15、20、30年;岁满型:至50、60、70周岁 4、保险金额:单张最低保额1万元;未成年人不得高于10万元。 5、保险责任: (1)满期生存保险金:(基本保额 + 累积红利保额)*1.05 + 终了红利 (2)身故或身体全残保险金 A.一年内,因疾病身故或身体全残,按不同情形给付,合同终止: (a)18周岁前,给付实际交纳的保险费; (b)18周岁后,给付实际交纳的保险费×1.1。 B.因意外伤害或一年后因疾病身故或身体全残,按不同情形给付,合同终止: (a)18周岁前,给付①+② ① 实际交纳的保险费与基本保险金额对应的现金价值二者之较大者; ② 累积红利保险金额对应的现金价值。 (b)18周岁后,给付(基本保险金额+累积红利保险金额)×2 (3)保费豁免:投保人因意外身故或身体全残,且年龄介于18周岁至60周岁之间,可免交续期保险费,本 合同继续有效
二、吉祥至尊一览表:
保险责任 满期生存保 险金 时间 合同满期 给付金额 (基本保额 + 累积红利保额)*1.05 + 终了红利 18周岁前,给付实际交纳的保险费 18周岁后,给付实际交纳保险费*1.1 18周岁前: 实际交纳的保险费与基本保险金额对应的现金 价值二者之较大者+ 累积红利保险金额对应的现金价值 18周岁后:(基本保额+累积红利保额) X2 +终了红利 投保人因意外身故或全残,免交续期保费,合同继续有效
加量领取,更舒心
满期领取保险金额1.05倍 为实现人生规划增添资本
加倍保障,更安心
十八岁后两倍身价保障, 投保人豁免,防范人生风险。

吉祥宝贝两全保险(分红型)产品说明书

吉祥宝贝两全保险(分红型)产品说明书

吉祥人寿吉祥宝贝两全保险(分红型)产品说明书在说明书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均指吉祥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险种特色:恩情大:一张保单,一个希望收益大:教育创业,分红生息返还大:满期返本,安享晚年保障大:高额保障,双倍意外(一)产品基本特征(1)保单利益与保险责任1)保证利益:包括以下保险责任及退保金。

2)非保证利益(2)责任免除因下列任何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各项保险金的责任: 一、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二、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三、 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成立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四、 被保险人主动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五、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六、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七、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八、 被保险人因妊娠(含宫外孕)、流产、分娩(含剖腹产)、药物过敏导致的伤害; 九、 被保险人精神和行为障碍(以世界卫生组织颁布的《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为准》)导致的意外;十、 被保险人因整容手术、其它医疗手术或操作导致的医疗事故;十一、 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使用药物,但按使用说明的规定使用非处方药不在此限;十二、 细菌、病毒等病原微生物或寄生虫感染,但因意外伤害所致的伤口发生感染者不在此限;十三、 被保险人参加潜水、跳伞、攀岩、驾驶滑翔机或滑翔伞、探险、摔跤、武术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十四、 被保险人殴斗、醉酒。

发生上述第一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向其他权利人退还本合同终止时的现金价值,本合同终止。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终止时的现金价值,本合同终止。

(3)分红险主要投资策略遵循价值投资理念,注重资产负债匹配管理,采取稳健的投资策略,对不同投资品种及其投资期限进行合理配置,并适度兼顾市场短期机会,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努力提高投资收益,追求账户资产的持续稳健增值。

新华保险吉祥至尊两全保险(分红型)培训课件

新华保险吉祥至尊两全保险(分红型)培训课件

10
来自高层的声音
温家宝:世界经济不稳定和不确定性加大 “当前世界经济正在缓慢复苏,但不稳定和不确定性加 大。一些国家主权债务风险增大,引起国际金融市场急 剧动荡;主要发达经济体失业率居高不下,新兴经济体 通胀压力上升。这些表明了世界经济复苏的长期性、艰 巨性、复杂性。”
——2011年9月14日夏季达沃斯论坛
释义: 对保费豁免责任进行了详细说明,明确了豁免方式,增强了销售实务性。
29
案例一
张先生
年龄 30岁
保险期间 至60岁
基本保险金额 10万元
交费期间 20年
年交保费 4160元
保险利益
满期生存保险金 60周岁时,张先生可领取(10万元+累积红利保险金额)×1.05+终了红利。 身故或身体全残保险金 1. 一年内,因疾病身故或身体全残,给付4160元×1.1,即4576元。 2.因意外伤害或合同生效之日起一年后因疾病身故或身体全残,给付(10万元+累积红利保 险金额)×2+终了红利。 (上述两项保险利益其中一项发生给付后,保险合同终止。) 投保人意外伤害身故或意外伤害身体全残豁免保险费 投保人因意外伤害身故或因意外伤害身体全残,且介于18周岁至60周岁之间,可免交自投保 人身故或被确定身体全残之日起的续期保险费。
30
案例二
宝宝
年龄 100天
保险期间 20年
基本保险金额 10万元
交费期间 20年
年交保费 4830元
保险利益
满期生存保险金 20周岁时,宝宝可领取(10万元+累积红利保险金额)×1.05+终了红利。 身故或身体全残保险金 1. 合同生效之日起一年内,因疾病身故或身体全残,给付4830元。 2.因意外伤害或一年后因疾病身故或身体全残,按不同情形给付: (1)18周岁前,给付实际交纳的保险费与基本保险金额对应的现金价值二者之较大者+累积 红利保险金额对应的现金价值+终了红利。 (2)18周岁-20周岁,给付(10万元+累积红利保险金额)×2+终了红利。 (上述两项保险利益其中一项发生给付后,保险合同终止。) 投保人意外伤害身故或意外伤害身体全残豁免保险费 投保人因意外伤害身故或因意外伤害身体全残,且介于18周岁至60周岁之间,可免交自投保 人身故或被确定身体全残之日起的续期保险费,合同继续有效。

泰康吉祥两全保险(分红型)条款

泰康吉祥两全保险(分红型)条款

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泰康吉祥两全保险(分红型)条款
(2009 年 9 月向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
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均指在保险单上签章的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的分公司,“本合同”指您与我们之间订立的“泰康吉祥两全保险(分红型)保险合同”,“被保险人”指 本合同的被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姓名在保险单上载明。
我们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对属于保险责任的,除支付保险金外,应当赔 偿受益人因此受到的利息损失。利息按照我们确定的利率按单利计算,且我们确 定的利率不低于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活期存款基准利率。
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自作出核定之日起 3 日内向受益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
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附件 3-2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泰康吉祥两全保险(分红型)条款 阅读指引
本.阅.读.指.引.有.助.于.您.理.解.条.款.,.对.本.合.同.内.容.的.解.释.以.条.款.为.准.。.
您拥有的重要权益
签收本合同之日起 10 日(即犹豫期)内您若要求退保,我们仅扣除工本费...........1.4 本合同提供的保障在保险责任条款中列明........................................2.4 您有按本合同约定参与红利分配的权利..........................................4.1 您有退保的权利..............................................................8.1
3. 保险金的申请
3.1 受益人
您或者被保险人可以指定一人或多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 多人时,可以确定受益人顺序和受益份额;如果没有确定份额,各受益人按照相 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阅读指引本阅读指引有助于您理解条款.............,对本合同内容的解释以条款为准..............。

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均指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您拥有的重要权益被保险人享受本保险合同提供的保障…………………………………………第2.3条您有获取保单红利的权利………………………………………………………第2.5条您有选择保单转换条款的权利…………………………………………………第3.5条您有减保的权利…………………………………………………………………第3.6条您有保单贷款的权利……………………………………………………………第3.7条 您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您解除合同会有一定的损失,请慎重决策……………………………………第1.5条本保险合同有责任免除条款,在某些情况下,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第2.4条您应当按时交纳保险费…………………………………………………………第3.2条申请保险金给付时,应当提供的证明和资料…………………………………第4.3条您有如实告知的义务……………………………………………………………第5.1条我们对一些重要术语进行了解释,请您注意…………………………………第 6 条我们对可能影响被保险人享受本保险合同保障的重要内容进行了显著标识,请您仔细阅读正文加粗的部分。

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内容,为充分保障您的权益,请您仔细阅读本条款。

条款目录3.3 合同效力中止3.4 合同效力恢复3.5 转换条款3.6 减保3.7 保单贷款4.如何申请领取保险金4.1 保险金受益人的指定和变更4.2 保险事故通知4.3 保险金及豁免保险费的申请4.4保险金的给付4.5欠交保险费及未还款项的扣除5.基本条款5.1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5.2 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限制5.3 年龄确定与错误处理5.4 联系方式变更5.5 失踪处理5.6 争议处理6.释义6.1 周岁6.2 本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6.3 现金价值6.4 身体全残6.5 保单生效对应日6.6 意外伤害6.7 毒品6.8 酒后驾驶6.9 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6.10 无有效行驶证6.11 机动车6.12 指定鉴定机构1.您与我们的合同1.1 合同构成1.2 投保范围1.3 合同成立与生效1.4 合同内容变更1.5 投保人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1.6 合同终止2.我们提供的保障2.1保险金额2.2保险期间2.3保险责任2.4责任免除2.5保单分红3.您的权利和义务3.1 保险费的交纳3.2 续期保险费的交纳、宽限期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祥至尊两全保险(分红型)条款1. 您与我们的合同1.1 合同构成吉祥至尊两全保险(分红型)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吉祥至尊两全保险(分红型)条款(以下简称“本条款”)、投保单、与本合同有关的其他投保文件、健康告知书、变更申请书、复效申请书、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及其他书面协议构成。

1.2 投保范围1.被保险人范围:凡出生满30天以上、55周岁(详见释义)以下,身体健康者均可作为被保险人参加本保险。

2.投保人范围:被保险人本人或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的其他人可作为投保人向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1.3 合同成立与生效您提出保险申请、本公司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合同成立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

除另有约定外,自本合同成立、本公司收取首期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起本合同生效,本公司开始承担保险责任,合同生效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

本合同生效日即为保单生效日。

1.4 合同内容变更您和本公司可以协商变更本合同的有关内容。

变更本合同的,由本公司在保险单上批注或附贴批单,或由您和本公司订立变更的书面协议。

1.5 投保人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1.本合同生效后,本公司为您提供10日的犹豫期,犹豫期指您收到保险单并书面签收之日起10日的期间,您在上述期间内要求解除本合同的,本公司自本合同解除之日起10日内在扣除工本费后退还本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详见释义)。

2.您在犹豫期后要求解除本合同的,本公司自本合同解除之日起10日内向您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详见释义)。

您犹豫期后解除合同可能会遭受一定损失。

3.您要求解除本合同时,应填写合同解除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1)保险合同;(2)您的有效身份证件。

自本公司收到合同解除申请书及上述证明和资料之日起,本合同终止。

1.6 合同终止以下任何一种情况发生时,本合同终止:1.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解除本合同的;2.本公司已经履行完毕保险责任的;3.本合同因条款所列其他情况而终止的。

2. 我们提供的保障2.1 保险金额本合同保险金额由基本保险金额和累积红利保险金额两部分构成。

基本保险金额由您和本公司在投保时约定,但须符合本公司当时的投保规定,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将在保险单上载明。

累积红利保险金额指因年度分红累积增加的保险金额。

为未成年子女投保的,因被保险人身故给付的保险金总和不得超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身故给付的保险金额总和约定也不得超过前述限额。

2.2 保险期间本合同的保险期间由您和本公司约定,但须符合本公司当时的投保规定,约定的保险期间将在保险单上载明。

保险期间自本合同生效日的零时开始,至期满日的二十四时终止。

2.3 保险责任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2.3.1满期生存保险金被保险人生存至保险期间届满,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与累积红利保险金额二者之和的1.05倍给付满期生存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2.3.2身故或身体全残保险金1.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一年内因疾病身故或因疾病身体全残(详见释义),本公司按被保险人身故或身体全残时所处的以下不同情形给付身故或身体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1)若身故或身体全残时被保险人处于18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详见释义)之前(不含18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则其身故或身体全残保险金为本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2)若身故或身体全残时被保险人处于18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之后(含18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则其身故或身体全残保险金为本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的 1.1倍。

2.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详见释义)身故或因意外伤害身体全残,或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一年后因疾病身故或因疾病身体全残,本公司按被保险人身故或身体全残时所处的以下不同情形给付身故或身体全残保险金, 本合同终止:(1)若身故或身体全残时被保险人处于18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之前,则其身故或身体全残保险金为以下二者之和:①本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与基本保险金额对应的现金价值二者之较大者;②累积红利保险金额对应的现金价值。

(2)若身故或身体全残时被保险人处于18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之后,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与累积红利保险金额二者之和的二倍给付身故或身体全残保险金。

2.3.3投保人意外伤害身故或意外伤害身体全残豁免保险费除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因意外伤害身故或因意外伤害身体全残,且投保人身故或身体全残时年龄介于18周岁至60周岁之间,可免交自投保人身故或被确定身体全残之日起的续期保险费,本合同继续有效。

豁免保险费的,本公司视同自投保人身故或被确定身体全残之日起的续期保险费已交纳。

投保人在保险期间内变更的,本公司不予豁免保险费。

2.4 责任免除被保险人因下列情形之一身故或身体全残的,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2.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3.自本合同成立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二年内自杀,但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4.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详见释义);5.酒后驾驶(详见释义)、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详见释义)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详见释义)的机动车(详见释义);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您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投保人因其发生上述第2-7项情形或被保险人对投保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导致投保人身故或身体全残的,本公司不予豁免保险费。

2.5 保单分红本合同红利分配形式包括年度分红和终了分红。

2.5.1年度分红年度分红以增加保险金额的方式进行分配。

本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末对该会计年度的分红保险业务进行核算,如确定有红利分配,则按有关监管规定,根据分红保险业务的实际经营状况,确定分红水平并进行红利分配。

本公司将在前一保单生效对应日保险金额的基础上,增加本合同的保险金额,并作为下一次年度分红的基础。

本公司每年将向您提供红利通知书,载明当次分红的相关信息,您也可以向本公司查询。

2.5.2终了分红终了分红所分配的红利包括以下三种:1.满期生存红利被保险人生存至保险期间届满,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将根据分红保险业务的实际经营状况进行核算,如确定有红利分配,则将该红利以满期生存红利的形式与满期生存保险金一并给付。

2.体恤金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一年后身故或身体全残导致本合同终止时,本公司将根据分红保险业务的实际经营状况进行核算,如确定有红利分配,则将该红利以体恤金的形式与身故或身体全残保险金一并给付。

3.其他终了红利在本合同生效一年后,因投保人解除保险合同、发生责任免除事项、转换条款、合同效力中止期满未达成复效协议等情形导致的本合同终止时,本公司将根据分红保险业务的实际经营状况进行核算,如确定有红利分配,则将该红利以其他终了红利的形式与保险单的现金价值一并退还。

上述终了红利的数额可能因保险单特性(包括交费期间、基本保险金额、保单经过年度、性别、投保年龄等)的差异而有所不同。

本合同分红具有波动性,无法预先设定且各年度并非完全相同。

3. 您的权利和义务3.1 保险费的交纳本合同的交费方式和交费期间由您和本公司约定,但须符合本公司当时的投保规定,约定的交费方式和交费期间将在保险单上载明。

3.2 续期保险费的交纳、宽限期本合同续期保险费应按保险单所载明的交费方式和交费日期交纳,您应该在所选择的交费期间内每年交纳保险费,交纳保险费的具体日期为当年的保单生效对应日,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如到期未交纳,自保险单所载明的交费日期的次日零时起60日为宽限期。

宽限期内发生保险事故的,本公司承担保险责任,但在给付保险金时将扣减您欠交的保险费。

3.3 合同效力中止除另有约定外,您逾宽限期仍未交纳续期保险费的,本合同自宽限期满的次日零时起效力中止。

本合同效力中止期间发生保险事故的,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且中止保单分红。

3.4 合同效力恢复本合同效力中止后二年内,您可以申请恢复本合同效力。

经本公司与您协商并达成协议,自您补交保险费之日起,本合同效力恢复。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