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公共租赁住房轮候与配租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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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公租房配租标准

深圳公租房配租标准

深圳公租房配租标准
深圳公租房配租标准
公共租赁住房是指由国家提供政策支持、限定建立标准和租金水平,面向符合规定条件的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进就业无房职工和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出租的保障性住房。

以下是为大家深圳公租房配租标准的详细介绍,文章希望大家喜欢!
(一)单身居民、两人家庭配租建筑面积为35平方米左右;
(二)两至三人家庭配租建筑面积为50平方米左右;
(三)三人及以上家庭配租建筑面积为65平方米左右。

建筑面积超过70平方米的房源,可以根据情况面向五人及以上家庭配租。

家庭人口数按照申请人、共同申请人的`总人数予以确定。

在册轮候人自愿认租低于其家庭人口数对应建筑面积住房的,视为其已按标准享受住房保障。

独生子女死亡且父母不再生育和收养子女的家庭,可以按照其失独前的家庭人口数确定配租建筑面积。

信息:《深圳市公共租赁住房轮候与配租暂行方法》
(一)依次自主选房。

即入围内的认租申请人按照轮候排序,依次参加选房,按照配租建筑面积标准,选择其中一套住房;
(二)依次抽签选房。

即入围内的认租申请人按照轮候排序,依次参加抽签,按照配租建筑面积标准,在一次抽取出来的假设干房源中选择一套住房;
(三)计算机自动编配。

即入围内的认租申请人按照轮候排序,由配租单位按照配租建筑面积标准,通过计算机一次性为每个申请人自动编配一套公共租赁住房;
(四)其他符合公开、公平和公正原那么,并已在配租方案中明确的方式。

深圳市公共租赁住房轮候与配租办法

深圳市公共租赁住房轮候与配租办法

深圳市公共租赁住房轮候与配租办法深圳市公共租赁住房轮候与配租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依据】为加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规范公共租赁住房轮候与配租,根据《深圳市保障性住房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公共租赁住房的轮候、配租及相关管理活动。

第三条【基本原则】公共租赁住房轮候与配租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职责分工】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主管部门)负责建立全市统一的公共租赁住房轮候库,对全市公共租赁住房轮候与配租实行监督管理,委托市住宅租赁管理服务中心具体实施。

各区(含新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区主管部门)协助市主管部门开展公共租赁住房轮候与配租管理相关工作。

第五条【相关部门】规划国土、人口计生、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公安、民政等部门以及残疾人联合会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及主管部门的要求,提供有关申请人、共同申请人的住房、计划生育、人才认定、户籍、婚姻、社会保险、低保低收入认定、抚恤定补优抚对象身份属别、残疾等情况证明。

第二章轮候第六条【受理方式】公共租赁住房采用首次集中轮候排队、日常轮候递补的轮候规则。

首次轮候的申请起止时间、具体实施方式等,由市主管部门确定,并在市政府网站、市主管部门网站以及本市主要媒体发布通告。

第七条【轮候条件】申请轮候公共租赁住房,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申请人具有本市户籍;(二)申请人参加本市社会保险(养老保险或医疗保险,不含少儿医疗保险,下同)累计缴费3年以上,申请人属《深圳市人才安居暂行办法》规定的人才的,参加本市社会保险累计缴费1年以上;(三)申请人、共同申请人提出申请时在本市未租住任何形式的保障性住房,包括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或所在单位提供住房等具有租金优惠性质的住房。

正在本市领取租房货币补贴的,可以依照本办法申请轮候公共租赁住房,但在其轮候到位并签订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后,停发其租房货币补贴;(四)申请人、共同申请人在本市未拥有任何形式自有住房(含住房建设用地,下同)且在申请受理日之前3年内未在本市转让过或者因离婚分割过自有住房;(五)申请人及其配偶无违反国家计划生育政策超生子女行为。

深圳公租房轮候排名顺序-深圳公租房轮候排名

深圳公租房轮候排名顺序-深圳公租房轮候排名

深圳公租房轮候排名顺序-深圳公租房轮候排名【深圳公租房轮候排名查询】深圳公租房轮候排名深圳公租房轮候结果网上查询方法1、进入深圳公租房申请网站(官方)2、选择“住房保障“栏目;3、然后进入住房保障页面,找到“我要办事”;4、找到办事查询点击轮候结果查询;5、按照提示输入备案回执号、申请人姓名、身份证号码等资料,点击查询即可。

深圳公租房轮候排名规则对于纳入首次轮候的申请人,公共租赁住房的排位将按申请人取得本市户籍的时间为其轮候基准时间,但其在本市首次缴纳社会保险的时间(不含补缴和退保)在其入户时间之前(不含同年同月)的,以其社保时间为轮候基准时间。

具体的排位顺序确定方式如下:1、按照申请人轮候基准时间的先后排序;2、两名及以上申请人的轮候基准时间同为入户时间且相同的,先在本市缴纳社会保险者排序靠前;同为社保时间且相同的,先入本市户籍者排序靠前;3、两名及以上申请人的轮候基准时间分别为入户时间和社保时间且同年同月的,先入本市户籍者排序靠前;4、两名及以上申请人的入户时间相同且社保时间也相同的,按照身份证载明出生日期的先后排序;身份证载明出生日期仍相同的,由市主管部门通过抽签的方式确定轮候排序;5、首次轮候申请截止后,公共租赁住房实行日常轮候,日常轮候的申请人,其轮候顺序依受理备案回执号的先后确定,依序排在首次轮候末位申请人之后。

深圳公租房申请条件1、已申请安居型商品房,补充申请公共租赁住房轮候。

2、申请人在提出轮候申请之日含当日年满18周岁。

3、具有深圳户籍,投靠子女取得本市户籍的居民,只能作为共同申请人。

另外,如果申请人的配偶是现役军人,但是没有深圳市户籍,可以作为共同申请人,并且申请条件不受户籍限制;如果申请人的成年子女因服兵役、就读全日制学校而将户籍迁出本市的,视为具有本市户籍。

4、缴纳社保达到一定年限:(满足一项即可)a、申请人参加本市社会保险累计缴费3年以上;b、申请人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者中级及以上职称的,参加本市社会保险累计缴费1年以上。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住房保障制度改革创新纲要的通知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住房保障制度改革创新纲要的通知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住房保障制度改革创新纲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12.26•【字号】深府[2012]145号•【施行日期】2012.12.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住房保障制度改革创新纲要的通知(深府〔2012〕145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现将《深圳市住房保障制度改革创新纲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人民政府2012年12月26日深圳市住房保障制度改革创新纲要为进一步深化住房保障制度改革,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党的十八大精神和国家、广东省有关住房保障制度改革的总体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纲要。

一、形势与任务住房乃民生之本,涉及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事关经济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大局,事关民生幸福城市和现代化、国际化先进城市建设,必须提升至战略与政治的高度予以重视。

近年来,我市住房保障工作取得了重要进展。

大规模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初见成效,户籍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基本实现应保尽保,人才安居工程由点到面逐步推开,住房保障政策法规体系初步形成,住房公积金制度全面实施,住房保障工作的重心已由“解困型”向“发展型”转变。

但是,我市住房保障仍然面临土地资金紧缺、供需矛盾突出、存量住房作用未有效挖掘、公共配套设施不完善等问题。

随着我市“人才强市”战略的全面实施,户籍制度改革的逐步推行,产业转型升级的不断深入,住房保障面临着新的挑战。

新形势下,如何正视困难,解放思想,勇于创新,积极探索,切实解决居民住房困难问题,将我市住房保障工作推向新的高度,既是中央和广东省的殷切期望,也是我市可持续发展的内在需求。

二、指导思想、改革思路和总体目标(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八大精神为指引,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改革方向,遵循政府主导、政策扶持、社会参与、适度保障原则,立足市情,积极借鉴国内外先进经验,妥善处理住房保障与社会管理、经济发展等方面的关系,充分利用社会力量和市场机制,形成政府和市场的联动效应,推动我市住房保障的可持续发展。

深圳市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实施办法全文

深圳市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实施办法全文

深圳市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实施办法全文为实现公共租赁住房与廉租住房统一分配及运营管理,深圳市出台了深圳市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实施办法,全文如下:深圳市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实施办法第一条为实现公共租赁住房(以下简称公租房)与廉租住房(以下简称廉租房)统一分配及运营管理,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的通知》(建保〔2013〕178 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并轨后公共租赁住房有关运行管理工作的意见》(建保〔2014 〕91 号)的要求,结合深圳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深圳市范围内公租房和廉租房并轨运行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公租房和廉租房并轨运行应当坚持对廉租保障对象实行应保尽保、适度保障、不降低现有保障水平的原则。

前款规定的廉租保障对象,是指符合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按本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的程序核查、公示通过的家庭和单身居民。

第四条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不再建设筹集廉租房,本办法施行之日前由政府直接投资建设、城市更新配建以及通过其他途径筹集的廉租房纳入公租房房源,但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二十条所规定继续履行合同、申请续租的情形除外。

符合条件的廉租保障对象承租公租房的,按照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发放公租房租金补贴。

第五条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主管部门)负责牵头推进全市公租房和廉租房并轨运行工作,对全市公租房与廉租房并轨实行监督管理。

市发展改革、财政、规划国土、卫生计生、公安、民政等部门应当根据《深圳市保障性住房条例》等相关规定,在各自职权范围内负责公租房和廉租房并轨运行相关工作。

行政监察等部门依法对公租房和廉租房并轨运行实施监督。

第六条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各区政府(含新区管委会,下同)负责辖区内公租房和廉租房并轨运行工作,对辖区内廉租保障对象实施住房保障。

各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区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公租房的房源建设筹集、廉租保障对象的准入审核、配租及管理,以及签订合同、发放租金补贴等具体工作。

深圳市公共租赁住房网上选房规则和说明

深圳市公共租赁住房网上选房规则和说明

深圳市公共租赁住房网上选房规则和说明一、网上选房规则(一)房源确定规则登录网上选房系统并实名认证后,认租家庭在所属场次规定的选房时间及可选房源范围内,自主选择规定数量的意向房源,并对意向房源进行先后排序。

为确保能够选中住房,在房源数量允许的情况下,建议认租家庭所选意向房源的数量不小于其在本场次的选房排位,比如选房排位为第1位,则至少选择1套意向房源,选房排位为第2位,则至少选择2套意向房源,以此类推。

选房结束后,系统根据认租家庭选房排位先后顺序、意向房源先后排序及房源被选择情况,即时计算确定当场次所有家庭最终选中的住房。

示例如下:现有甲、乙、丙、丁、戊、己、庚七个家庭在同一个场次选房,可选意向房源数量为七个。

七位选房家庭的选房排位及意向房源如下所示。

(1)甲家庭:选房排位第1,选房的意向房源依次为AC、F、B、D、G、H房;(2)乙家庭:选房排位第2,选房的意向房源依次为AC、B、F、D、E、K房;(3)丙家庭:选房排位第3,选房的意向房源依次为BF、A、E、G、D、H房;(4)丁家庭:选房排位第4,选房的意向房源依次为AB、C、E房,其余意向未选择;(5)戊家庭:选房排位第5,选房的意向房源依次为A、B、C房,其余意向未选择;(6)己家庭:选房排位第6,登录选房页面后主动点击放弃选房;(7)庚家庭:选房排位第7,未登录选房页面或登录页面未选住房。

系统将根据选房排位的先后顺序,依次为排序第1、第2、第3...第7的选房家庭计算并确定最终选中的住房。

当选房排位靠前的家庭和选房排位靠后的家庭同时选择同一套房源时,选房排位靠前的家庭优先获得该意向房源。

因此,上述表格中,甲家庭最终选中的住房为第一意向,即A房;乙家庭第一意向A房已被甲家庭选中,其最终选中的住房为第二意向,即C房;丙家庭的第一意向B房未被其他家庭选中,其最终选中的住房为第一意向,即B房;丁家庭的第一意向A房已被甲家庭选中,第二意向B房已被丙家庭选中,第三意向C房已被乙家庭选中,其最终选中的住房为第四意向,即E房;戊家庭的第一意向A房已被甲家庭选中,第二意向B房已被丙家庭选中,第三意向C房已被乙家庭选中,其最终未选中住房;己家庭登录页面主动点击放弃选房,其最终未选中住房;庚家庭未登录选房页面或登录页面未选住房,其最终未选中住房。

深圳市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实施办法

深圳市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实施办法

深圳市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实施办法文号:深建规〔2016〕6号第一条为实现公共租赁住房(以下简称公租房)与廉租住房(以下简称廉租房)统一分配及运营管理,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的通知》(建保〔2013〕178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并轨后公共租赁住房有关运行管理工作的意见》(建保〔2014〕91号)的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范围内公租房和廉租房并轨运行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公租房和廉租房并轨运行应当坚持对廉租保障对象实行应保尽保、适度保障、不降低现有保障水平的原则。

前款规定的廉租保障对象,是指符合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按本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的程序核查、公示通过的家庭和单身居民。

第四条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不再建设筹集廉租房,本办法施行之日前由政府直接投资建设、城市更新配建以及通过其他途径筹集的廉租房纳入公租房房源,但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二十条所规定继续履行合同、申请续租的情形除外。

符合条件的廉租保障对象承租公租房的,按照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发放公租房租金补贴。

第五条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主管部门)负责牵头推进全市公租房和廉租房并轨运行工作,对全市公租房与廉租房并轨实行监督管理。

市发展改革、财政、规划国土、卫生计生、公安、民政等部门应当根据《深圳市保障性住房条例》等相关规定,在各自职权范围内负责公租房和廉租房并轨运行相关工作。

行政监察等部门依法对公租房和廉租房并轨运行实施监督。

第六条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各区政府(含新区管委会,下同)负责辖区内公租房和廉租房并轨运行工作,对辖区内廉租保障对象实施住房保障。

各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区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公租房的房源建设筹集、廉租保障对象的准入审核、配租及管理,以及签订合同、发放租金补贴等具体工作。

各区公租房和廉租房并轨运行,以及对廉租保障对象实施住房保障所需资金,应当列入区政府财政预算。

深圳市公租房政策消息

深圳市公租房政策消息

深圳市公租房政策消息深圳市公租房政策消息了解了公租房的政策,就可以减少很多租金,同时也有一定的福利。

接下来由小编为大家整理深圳市公租房政策消息的相关介绍,文章希望大家喜欢!一、关于分配的一般规定1、公共租赁住房分配以轮候分配为主,定向分配为辅。

面向户籍中等偏下及低收入住房困难居民配租的,以家庭或者单身居民名义提出申请;面向为社会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的单位、先进制造业企业等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配租的,由用人单位提出申请,再由用人单位安排给符合条件的职工入住。

2、区人民政府建设筹集的公共租赁住房,由区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单位作为配租单位,根据区公共租赁住房年度配租计划,开展配租工作。

区人民政府建设筹集的公共租赁住房,优先面向本区在册轮候人及用人单位配租。

房源充足的区可以面向福田区、罗湖区、南山区的在册轮候人及用人单位配租。

3、企事业单位利用自有用地开发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可以面向在本市未拥有自有住房且未正在享受住房保障的本单位职工配租,其中本单位职工属于在册轮候人的应当优先保障。

在满足本单位住房困难职工租住需求的基础上,房源仍有剩余的,应当由区主管部门进行统筹调剂,安排给符合条件的其他住房困难居民。

4、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水平为届时同区域同类型市场商品住房租金(以下简称市场租金)的30%左右。

其中,面向低保及低保边缘家庭配租的,租金按照公共租赁住房租金的10%确定。

市主管部门负责委托专业机构定期评估市场租金。

二、轮候分配公租房条件(一)公共租赁住房实行日常轮候规则。

申请轮候公共租赁住房,应当符合以下条件:1、申请人年满18周岁,且具有本市户籍,但投靠子女取得本市户籍的居民不能作为申请人;2、申请人参加本市社会保险(养老保险或者医疗保险,不含少儿医疗保险,下同)累计缴费3年以上,但申请人符合规定的特殊群体可不受社会保险累计缴费时间的限制;3、申请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其他共同申请人及其配偶的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和家庭财产总额均符合本市规定的限额标准;4、申请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其他共同申请人及其配偶均未在本市拥有任何形式自有住房(含住房建设用地,下同),在申请受理日之前3年内未在本市转让过或者因离婚分割过自有住房;5、申请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其他共同申请人及其配偶均未在本市租住具有保障性质或者政策优惠性质的住房,但已入住用人单位人才住房及本办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除外;6、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均未正在领取住房租赁补贴;7、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均未因违反住房保障、人才安居相关规定而被纳入不良行为记录;8、法律、法规、规章及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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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深圳市公共租赁住房轮候与配租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依据】为加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规范公共租赁住房轮候与配租,根据《深圳市保障性住房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公共租赁住房的轮候、配租及相关管理活动。

第三条【基本原则】公共租赁住房轮候与配租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职责分工】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主管部门)负责建立全市统一的公共租赁住房轮候库,对全市公共租赁住房轮候与配租实行监督管理,委托市住宅租赁管理服务中心具体实施。

各区(含新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区主管部门)协助市主管部门开展公共租赁住房轮候与配租管理相关工作。

第五条【相关部门】规划国土、人口计生、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公安、民政等部门以及残疾人联合会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及主管部门的要求,提供有关申请人、共同申请人的住房、计划生育、人才认定、户籍、婚姻、社会保险、低保低收入认定、抚恤定补优抚对象身份属别、残疾等情况证明。

第二章轮候第六条【受理方式】公共租赁住房采用首次集中轮候排队、日常轮候递补的轮候规则。

首次轮候的申请起止时间、具体实施方式等,由市主管部门确定,并在市政府网站、市主管部门网站以及本市主要媒体发布通告。

第七条【轮候条件】申请轮候公共租赁住房,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申请人具有本市户籍;(二)申请人参加本市社会保险(养老保险或医疗保险,不含少儿医疗保险,下同)累计缴费3年以上,申请人属《深圳市人才安居暂行办法》规定的人才的,参加本市社会保险累计缴费1年以上;(三)申请人、共同申请人提出申请时在本市未租住任何形式的保障性住房,包括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或所在单位提供住房等具有租金优惠性质的住房。

正在本市领取租房货币补贴的,可以依照本办法申请轮候公共租赁住房,但在其轮候到位并签订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后,停发其租房货币补贴;(四)申请人、共同申请人在本市未拥有任何形式自有住房(含住房建设用地,下同)且在申请受理日之前3年内未在本市转让过或者因离婚分割过自有住房;(五)申请人及其配偶无违反国家计划生育政策超生子女行为。

经市政府批准,可以对特定住房困难群体申请轮候公共租赁住房的条件作适当调整。

第八条【优先轮候】符合本办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一)、(四)、(五)、(六)项规定的下列申请人、共同申请人,不受缴纳社会保险时间和居住时间限制:(一)经残疾人联合会认定的一、二、三、四级残疾人;(二)经民政部门认定的抚恤定补优抚对象。

第九条【申请主体】申请人已婚的,应当以家庭为单位提出公共租赁住房轮候申请,申请人的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应当作为共同申请人。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可以且只能作为共同申请人:(一)无本市户籍的现役军人;(二)正在接受全日制教育的成年子女;(三)投靠子女取得本市户籍的父母。

第十条【个人申请】年满18周岁的单身居民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可以个人名义提出轮候申请。

第十一条【申请材料】申请轮候公共租赁住房,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深圳市公共租赁住房轮候申请表》;(二)申请人、共同申请人的身份证、户口簿或者其他户籍证明。

共同申请人不具有本市户籍的,需另行提交签发日至提出申请之日满一年的本市有效居住证;(三)已婚(包括离异、丧偶)及未婚但生育的,提供申请人、申请人配偶户籍所在地街道计生工作机构出具的计划生育证明;收养过子女的,提供民政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四)男性22周岁以上、女性20周岁以上未婚的,提供民政部门出具的未婚证明;(五)属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高级和中初级人才,提供学历、学位、职称认证文件、所在单位工作证明,属高层次专业人才,提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人才认定证明文件;(六)属本市低保、低收入家庭的,提供市民政部门出具的低保证或低保边缘证;(七)已在本市就业的申请人,应当提供其所在单位出具未享受优惠住房待遇的证明材料;(八)属本办法第八条规定人员的,提供相应证明材料;(九)属现役军人的,提供军官证、士兵证等证明材料。

申请人应当在提交前款规定材料的同时,现场签署诚信申报声明,对其提交申请材料和申报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负责。

第十二条【申请方式】申请人可以登录市主管部门网站按要求在线填写《深圳市公共租赁住房轮候申请表》,也可以在市、区主管部门指定地点领取《深圳市公共租赁住房轮候申请表》或者登录市主管部门网站下载后按要求填写,并备齐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材料,在规定时限内向市主管部门提出轮候申请。

申请人可以按照就近原则向户籍所在地的区主管部门提出轮候申请并提交前款规定的材料。

第十三条【申请受理】接受轮候申请材料的市或者区主管部门应当对申请材料进行核查,材料齐备且符合规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并向申请人出具受理回执;材料不齐备、不符合规定形式的,应当当场书面告知原因及应当补正的材料和补正期限,逾期未补正的,视为主动放弃本次申请。

第十四条【轮候排序】首次轮候时,市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申请人轮候基准时间的先后,为受理的申请人排序。

首次轮候截止后,公共租赁住房实行日常轮候,申请人轮候顺序依受理回执号的先后确定,依序排在首次轮候末位申请人之后。

第十五条【排序规则】申请人取得本市户籍的时间(以下简称入户时间)为其轮候基准时间,但其在本市首次缴纳社会保险的时间(不含补缴,以下简称社保时间)在其入户时间之前(不含同年同月)的,以其社保时间为轮候基准时间。

申请人加入本市户籍或者在本市首次缴纳社会保险时未满18周岁的,统一以其年满18周岁当日为入户时间或者社保时间。

首次轮候排序的具体方法是:(一)按照申请人轮候基准时间的先后排序;(二)两名及以上申请人的轮候基准时间同为入户时间且相同的,先在本市缴纳社会保险者排序靠前;同为社保时间且相同的,先入本市户籍者排序靠前;(三)两名及以上申请人的轮候基准时间分别为入户时间和社保时间且同年同月的,先入本市户籍者排序靠前;(四)两名及以上申请人的入户时间相同且社保时间也相同的,由市主管部门在公证机构监督下,通过抽签的方式确定轮候排序。

第十六条【轮候册】市主管部门应当将符合轮候申请条件的申请人、共同申请人相关信息载入轮候册,并通过统一的公共租赁住房轮候管理信息平台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首次轮候受理截止30个工作日后,申请人可以登录公共租赁住房管理信息平台查询轮候顺序。

申请日常轮候的,申请人可以在申请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后,登录公共租赁住房管理信息平台查询轮候顺序。

申请人使用网络自助查询有困难的,可以向市、区主管部门申请查询其轮候顺序及相关信息。

符合轮候申请条件且已载入轮候册的申请人、共同申请人以下统称在册轮候人。

第十七条【轮候监督】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规划国土、人口计生、公安、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和残疾人联合会,每年按一定比例对在册轮候人的住房、计划生育、人才认定、户籍、婚姻、社会保险、低保低收入认定、抚恤定补优抚对象身份属别、残疾等情况进行核查。

核查发现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市主管部门应当取消申请人的轮候资格,并依照《深圳市保障性住房条例》等规定依法予以处理。

第十八条【信息变更】在轮候期间,在册轮候人的住房、计划生育、人才认定、户籍、婚姻、社会保险、低保低收入认定、抚恤定补优抚对象身份属别、残疾等情况发生变化的,应当在发生变化之日起30日内,持相关材料到市主管部门办理轮候信息变更手续。

经核查仍符合规定条件的,变更相关信息后仍以原轮候次序继续轮候,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市主管部门应当取消申请人的轮候资格。

未按照上款规定及时变更轮候信息的,视为故意隐瞒真实信息,按照《深圳市保障性住房条例》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三章配租第十九条【配租计划】市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市年度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规模、项目位臵、在册轮候人分布区域及数量等情况,制定并发布公共租赁住房年度配租计划。

第二十条【配租单位】市政府直接投资建设和筹集的公共租赁住房,由市主管部门组织实施配租。

根据实际需要,可以委托区主管部门、企业具体实施。

区政府直接投资建设和筹集,以及城市更新配建回购的公共租赁住房,由区主管部门组织实施配租。

根据实际需要,可以委托企业或有关单位具体实施。

企业投资建设(含城市更新配建但政府未予回购)的公共租赁住房,经市主管部门批准后,可以由该单位组织实施配租。

第二十一条【配租方案】公共租赁住房具备配租条件的,配租单位应当及时拟定公共租赁住房配租方案。

配租方案应当报市主管部门批准。

第二十二条【方案内容】配租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拟配租公共租赁住房房源的基本信息,如项目位臵、户型面积、租金价格、租赁期限、交付时间等;(二)配租范围及具体条件;(三)认租申请起止时间、申请和受理方式、地点;(四)确定入围名单的方式;(五)选房组织方式;(六)其他必要的内容。

第二十三条【配租范围】公共租赁住房应当面向全市范围在册轮候人配租。

但区政府投资建设、城市更新配建回购的公共租赁住房,可以优先面向本区在册轮候人配租;企业利用自有存量土地建设(含城市更新配建但政府未予回购)的公共租赁住房,可以优先面向本企业在册轮候人配租。

因其他特殊原因确需缩小配租范围的,配租单位应当在配租方案予以特别说明并附相关证明材料,一并报送市主管部门批准。

第二十四条【配租面积】公共租赁住房配租面积按照以下原则确定:(一)单身居民、两人家庭配租建筑面积标准为35平方米左右;(二)两至三人家庭配租建筑面积标准为50平方米左右;(三)三至四人家庭配租建筑面积标准为65平方米左右;(四)四人及以上家庭配租建筑面积标准为80平方米左右。

家庭人口数按照申请人与具有本市户籍或有效居住证的共同申请人的总人数予以确定。

在册轮候人可以自愿认租低于其家庭人口数对应建筑面积标准住房,但视为其已按标准予以住房保障。

属失独家庭的,可以按照其独生子女死亡前的家庭人口数确定配租建筑面积。

第二十五条【公布方案】经批准的公共租赁住房配租方案,应当在市、区主管部门网站以及本市主要新闻媒体发布。

第二十六条【认租申请】符合配租范围及具体条件并愿意认租的在册轮候人,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向配租单位提出书面认租申请,其相关轮候排序信息以配租方案公布当天轮候册的记载为准。

第二十七条【确定入围】配租单位应当根据认租申请人数量、本批公共租赁住房房源规模及轮候排序等情况,按照大于房源数量一定比例的原则确定入围户数,轮候排序在先的认租申请人依次入围形成入围名单。

第二十八条【定向配租】主管部门可以确定一定比例的房源,定向配租给本办法第七条第二款、第八条规定的在册轮候人,或者市或区政府认为需要重点扶持的重点企事业单位。

第二十九条【集中选房】配租单位应当根据可供房源数量、户型面积和入围户数等,选择下列方式之一组织选房:(一)依次自主选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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