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反广告法案例
十大典型违法广告案例

十大典型违法广告案例违法广告案例1:“苗毅韧牌胰衡片”食品广告(广告主:云南恩红药业有限公司),该广告使用“大约有%的糖尿病人病情得到控制,89%的糖尿病人胰岛功能有不同程度的恢复,持续用药6个月后,糖尿病惊现36%恢复正常”等易与药品相混淆的用语,属非药品宣传对疾病治疗作用,误导消费者,违反了《药品广告审查办法》第二十条的规定。
违法广告案例2:“久治不愈的糖尿病和并发症,哪里能治愈”医疗广告(广告代理公司:昆明平凡广告有限公司),该广告宣传保证治愈,使用患者的名义作证明,违反了《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
违法广告案例3:“双灵固本散”药品广告(广告主:青阳县医药有限责任公司),该广告以印刷品形式发布,广告宣传治愈率,并利用患者的形象作证明,违反了《广告法》第十四条的规定。
违法广告案例4、“唐乐舒胶囊”保健食品广告(广告主:曲靖开发区唐乐舒经营部),该广告以印刷品形式发布,广告内容中利用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名义进行宣传,夸大保健食品广告的功能,误导消费者,违反了《印刷品广告管理办法》第三条的规定。
违法广告案例5:“康华夜话•性情空间”医疗广告(广告主:昆明康华医院),该广告中宣称的“拥有最新从德国引进的BAT光离子动态检测系统”的内容,无相关证明材料证实,误导消费者,违反了《广告法》第四条的规定。
违法广告案例6:“攻克失眠抑郁顽症难关、展现高科技医学(中医治疗失眠、抑郁症、植物神经紊乱)”医疗广告(广告主:云南中医学院附设中医医院),该广告中宣称的“科学研究表明,不睡觉只能活5天,不喝水只能活7天”的内容,无相关证明材料证实,误导消费者,违反了《广告法》第四条的规定。
违法广告案例7:“治好肝病阳转阴后付款”医疗广告(广告主:云南明华中西医结合医院有限公司),该广告中出现隐含保证治愈的内容,违反了《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三)项的规定。
违法广告案例8:“治愈肝病阳转阴只收380元”医疗广告(广告主:黄土坡健民门诊部),该广告中出现隐含保证治愈的内容,违反了《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三)项的规定。
广告法处罚极限词案例

广告法处罚极限词案例广告法是我国关于广告活动的法律法规,以规范广告宣传行为,保护消费者权益为宗旨。
在广告宣传中,使用不当的词语可能违反广告法,需要受到相应的处罚。
下面是一些与广告法处罚极限词相关的案例及参考内容。
案例一:某化妆品公司宣传中使用虚假夸大的词语,声称其产品可以使皮肤白皙,润泽如初,无副作用。
经过相关部门调查,发现该产品并没有达到广告中所宣传的效果,存在虚假宣传行为。
在这种情况下,广告法可对该公司作出处罚决定,要求其停止虚假宣传。
处罚决定可包括下述内容:1. 责令该公司立即停止发布虚假广告,暂停相关广告宣传活动,以消除对消费者的误导;2. 没收违法广告所得,可以处以一定比例的罚款;3. 公布查处结果,以告知公众,警示其他企业遵守广告法规。
案例二:某保健品公司宣传中使用“一口气解决各种健康问题”等夸大宣传词语,远超过其产品实际功效。
此类宣传可能对消费者产生误导,使其对产品的期望过高。
根据广告法,可以对该公司做出以下处罚决定:1. 要求该公司立即停止使用夸大宣传词语,明确标注产品的真实功效,以消除对消费者的误导;2. 没收违法广告所得,并可根据广告费用的一定比例处以罚款;3. 企业法人代表、直接责任人等相关人员可被处以警告、罚款等行政处罚;4. 公布查处结果,以告知公众,警示其他企业遵守广告法规。
案例三:某饮品公司在广告宣传中使用“不选我,会后悔一辈子”等极限词语,过度强调了产品的优势。
此类宣传可能误导消费者,违反了广告法的相关规定。
根据广告法,可以对该公司做出以下处罚决定:1. 要求该公司立即停止使用夸大宣传词语,明确标注产品的真实优势,以消除对消费者的误导;2. 可处以罚款,并可以没收违法广告所得;3. 公布查处结果,以告知公众,警示其他企业遵守广告法规。
以上案例仅为参考,实际处罚决定需综合考虑案情的具体情况。
在广告宣传中,企业应遵守广告法相关规定,确保广告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不使用虚假夸大、极限词语等违法行为,保护消费者权益。
广告法案例——精选推荐

广告法案例——精选推荐近年来,广告在商业社会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它不仅是企业传播产品与服务的有效途径,也对市场营销策略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
然而,广告活动中也存在一些违反广告法律法规的行为。
以下是几个精选案例,通过分析这些案例可以对广告法的约束和规定有更深入的了解。
案例一: XYZ洗发水广告造假事件在这个案例中,XYZ洗发水公司发布了一则广告,声称他们的洗发水可以使头发增长20%。
这个声称引起了广波市场上的消费者热烈关注。
然而,有机构对该广告内容进行质疑并展开了调查。
经过调查,发现XYZ洗发水公司的声称是不确切的,他们甚至参考了一些伪造的实验结果。
根据《广告法》第九条之规定,广告宣称的内容必须真实可靠,不得欺骗消费者。
此案例中,XYZ洗发水公司虚构事实,误导消费者,违反了广告法的规定。
因此,该公司被罚款并被责令停止相关广告活动。
案例二:ABC减肥产品误导性广告宣传该案例涉及到ABC减肥产品公司发布的一则广告,声称他们的产品可以在一个月内让消费者减掉10公斤的体重,而且没有任何副作用。
这个广告宣传引起了潮汕市场上众多想减肥的人的关注。
然而,一些消费者购买了该产品后,发现其效果并不如广告所宣传的那样,甚至导致了一些健康问题。
根据《广告法》第十六条之规定,广告不得含有虚假内容,不得利用消费者的无知进行欺骗,不得丧失科学和真实性。
ABC减肥产品公司虚假宣传其产品的功效,误导了消费者,并给消费者健康造成了一定的危害。
公司因此被罚款,并被要求对受害消费者进行赔偿。
案例三:LMN果汁误导性广告在这个案例中,LMN果汁公司发布了一则广告,声称他们的果汁可以增强免疫力,预防各种疾病。
该广告长时间地在各大电视台上播放,并通过一些名人代言来加强其可信度。
然而,一些消费者对该广告提出了质疑,他们认为该广告的宣传内容过于夸张,并不符合科学事实。
根据《广告法》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广告应当切实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得含有欺骗性的内容。
十大典型违法广告案例

十大典型违法广告案例违法广告案例1:“苗毅韧牌胰衡片”食品广告(广告主:云南恩红药业有限公司),该广告使用“大约有98.7%的糖尿病人病情得到控制,89%的糖尿病人胰岛功能有不同程度的恢复,持续用药6个月后,糖尿病惊现36%恢复正常”等易与药品相混淆的用语,属非药品宣传对疾病治疗作用,误导消费者,违反了《药品广告审查办法》第二十条的规定。
违法广告案例2:“久治不愈的糖尿病和并发症,哪里能治愈”医疗广告(广告代理公司:昆明平凡广告有限公司),该广告宣传保证治愈,使用患者的名义作证明,违反了《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
违法广告案例3:“双灵固本散”药品广告(广告主:青阳县医药有限责任公司),该广告以印刷品形式发布,广告宣传治愈率,并利用患者的形象作证明,违反了《广告法》第十四条的规定。
违法广告案例4、“唐乐舒胶囊”保健食品广告(广告主:曲靖开发区唐乐舒经营部),该广告以印刷品形式发布,广告内容中利用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名义进行宣传,夸大保健食品广告的功能,误导消费者,违反了《印刷品广告管理办法》第三条的规定。
违法广告案例5:“康华夜话•性情空间”医疗广告(广告主:昆明康华医院),该广告中宣称的“拥有最新从德国引进的BAT光离子动态检测系统”的内容,无相关证明材料证实,误导消费者,违反了《广告法》第四条的规定。
违法广告案例6:“攻克失眠抑郁顽症难关、展现高科技医学(中医治疗失眠、抑郁症、植物神经紊乱)”医疗广告(广告主:云南中医学院附设中医医院),该广告中宣称的“科学研究表明,不睡觉只能活5天,不喝水只能活7天”的内容,无相关证明材料证实,误导消费者,违反了《广告法》第四条的规定。
违法广告案例7:“治好肝病阳转阴后付款”医疗广告(广告主:云南明华中西医结合医院有限公司),该广告中出现隐含保证治愈的内容,违反了《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三)项的规定。
违法广告案例8:“治愈肝病阳转阴只收380元”医疗广告(广告主:黄土坡健民门诊部),该广告中出现隐含保证治愈的内容,违反了《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三)项的规定。
违反广告法十二条处罚案例

违反广告法十二条处罚案例法律是社会行为的规范,广告法作为一项法律法规,旨在维护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权益,并规范广告从业者的行为。
广告法十二条明确规定了广告发布者和广告代理机构不得发布虚假、误导性广告,否则将受到相应的处罚。
以下是两个违反广告法十二条的案例及相关参考内容。
案例一:某化妆品公司发布了一则广告,声称其产品能够去除老年斑,恢复肌肤年轻状态,具有抗衰老效果。
实际上,该化妆品并没有这种功效。
广告效果图中让模特人为形象,使得观众误以为该化妆品真的可以祛斑,抗衰老。
参考内容:1.广告法第十二条规定,广告发布者不得发布虚假、误导性广告。
该化妆品公司发布虚假广告,误导消费者,违反了广告法第十二条的规定。
2.广告发布者应该对自己广告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误导消费者的判断,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
3.该化妆品公司应根据广告法的规定对其发布的虚假广告做出及时撤回,并对误导广告行为进行公开道歉。
案例二:某电商平台发布了一则广告,声称某款电脑性能好、品质可靠,售价为4999元,但实际上该电脑在市场上销售价为5999元。
参考内容:1.广告法第十二条规定,广告发布者不得发布虚假、误导性广告。
该电商平台发布的广告虽然没有直接虚假宣传产品性能和品质,但其标注的售价与实际不符,具有误导性。
2.广告宣称的价格与实际价格不一致,会导致消费者对该产品性价比的判断产生误导,违反了广告法第十条的规定。
3.电商平台应立即对发布的广告进行修正,将实际销售价标注清楚,并对误导消费者的行为进行公开道歉,以维护市场秩序和消费者权益的合法性。
针对这两个案例,在广告发行者违反广告法十二条的规定后,对其的处罚可包括以下措施:1.责令修改广告内容,确保广告与实际情况一致。
2.处以罚款,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广告费用的一定倍数处罚。
3.撤回广告,并对误导性广告行为进行公开道歉,为消费者赔偿相关损失。
总之,广告发行者和广告代理机构在发布广告时应严格遵守广告法的规定,不得发布虚假、误导性广告,否则将面临相应的处罚。
虚假广告的经典案例

虚假广告的经典案例1.蹭“客机失事”热点发布代驾违法广告案当事人为蹭热点,借“3·21东航客机失事”事件,在微信客户群发布了代驾广告,其行为违反了《广告法》的有关规定。
太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罚款20万元。
2.擅自使用“冰墩墩”形象发布医疗违法广告案当事人未经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许可,擅自使用与2022年北京冬奥会吉祥物“冰墩墩”近似的形象,在其官方微博发布了“大家好,我是冰墩墩的远方兄弟——看牙牙,最近我兄弟忒忙,热度忒高,看牙这件小事,请直接找我”的广告,其行为违反了《广告法》《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的有关规定。
太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罚款13万元。
3.擅自使用“冰墩墩”图案发布教育培训违法广告案当事人未经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许可,在其微信公众号发布的教育培训广告中含有“教你用代码敲一个冰墩墩”以及“扫码添加领取冰墩墩代码”等内容,并且出现与北京冬奥会吉祥物“冰墩墩”近似的图案,其行为违反了《广告法》《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的有关规定。
太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罚款3万元。
4.“带学位公寓”房地产违法广告案当事人在其售楼部发布了含有“南中环最后一栋带学位公寓”“龙城楼市第一品牌”“唯一两年业绩领跑”“山西首个大师作品”“城市资源最密集区域”等绝对化用语的房地产广告,其行为违反了《广告法》的有关规定。
小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罚款50万元。
5.“签约即上青年路小学”房地产违法广告案当事人发布的房地产广告中出现了“距山大附中(晋源校区)地块约1.6公里,骑行约5min即达”“签约即上青年路小学”等以项目到达某一具体参照物的所需时间表示项目位置、能够为入住者办理升学等承诺的内容,其行为违反了《广告法》《房地产广告发布规定》的有关规定。
法律案例分析广告法(3篇)

第1篇一、引言广告法作为我国市场经济法律法规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旨在规范广告活动,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广告业的健康发展。
随着我国广告市场的不断扩大,广告法在实践中的应用愈发广泛。
本文将通过具体案例分析,探讨广告法在实践中的应用与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建议。
二、案例分析(一)案例一:虚假宣传广告案情简介:某知名保健品公司在其广告中宣称,该产品具有“延年益寿、包治百病”的功效。
消费者在购买该产品后,并未达到广告中所宣传的效果,遂向有关部门投诉。
分析:本案中,保健品公司在其广告中夸大产品功效,误导消费者,属于虚假宣传行为。
根据《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
”该保健品公司的行为违反了广告法的相关规定。
(二)案例二:损害竞争对手广告案情简介:某品牌空调在广告中恶意诋毁同行业竞争对手,宣称其产品存在安全隐患,消费者购买该空调后,未发现任何问题。
分析:本案中,空调品牌在广告中损害竞争对手,误导消费者,违反了《广告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广告不得含有损害竞争对手信誉的内容。
”该空调品牌的广告行为损害了同行业竞争者的合法权益,扰乱了市场秩序。
(三)案例三:医疗广告违规案情简介:某医疗机构在其广告中宣称,该机构拥有国际先进的医疗设备和技术,可治愈各种疑难杂症。
消费者在就诊后,并未得到满意的治疗效果,遂向有关部门投诉。
分析:本案中,医疗机构在广告中夸大医疗技术,误导消费者,违反了《广告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不得含有下列内容:(一)含有不科学地表示功效的断言或者保证的;(二)利用患者、医学专业技术人员、医学教育研究人员、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机构及其人员等名义和形象作证明的;(三)说明治愈率或者有效率等。
”(一)问题1. 部分广告经营者法律意识淡薄,存在违规发布广告的行为。
2. 广告监管力度不够,部分违规广告得以在市场上流通。
3. 消费者维权意识不强,对违规广告的投诉和举报较少。
广告法处罚极限词案例

广告法处罚极限词案例
1. 2018年,某公司发布了一则广告,宣称他们的产品具有治疗癌症的效果,并引用了一些不明确来源的研究数据。
该广告被认定为虚假宣传,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该公司被处以罚款100万元的罚款。
2. 2019年,某医疗机构发布了一则广告,声称他们的整形手术能使顾客变成与明星极为相似。
该广告被视为虚假宣传,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该医疗机构被处以罚款50万元的罚款。
3. 2020年,某公司发布了一则广告,宣称他们的减肥产品可以快速燃烧脂肪并保持长效效果。
该广告被鉴定为夸大宣传,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该公司被处以罚款30万元的罚款。
4. 2021年,某房地产公司发布了一则广告,声称购买他们的房产会带来高额的投资回报。
但实际上,该广告中的投资回报率被夸大了。
该广告被认定为虚假宣传,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该公司被处以罚款80万元的罚款。
5. 2022年,某电商平台发布了一则广告,宣称他们的商品价格为最低价,但在实际比较中,该平台的商品价格相对于其他平台并不低。
该广告被判定为虚假宣传,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该电商平台被处以罚款40万元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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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广告法案例案例一:市某厨房设备有限公司为了宣传本公司产品,提高公司知名度,在一批产品宣传样本上印有“ISO9001:2000质量认证证书”、“重合同守信用企业”、“企业资信等级AAA级”、“全国用户产品质量满意、售后服务满意十佳企业”奖牌等资料。
经调查核实,该公司实际上从未取得上述认证证书和奖牌,属不真实的虚假宣传。
锡山工商局对该公司作出了责令改正,罚款20000元的处罚。
点评:该公司有意在宣传资料上对本公司的产品认证标志和获奖情况作虚假宣传,一是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的第9条规定,扰乱了市场竞争秩序,构成了不正当竞争行为;二是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19条“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和服务的真实信息,不得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的规定,如消费购买该公司的商品后,就构成了欺诈消费者行为,应负增加赔偿的法律责任。
三是违背了“诚实守信”的基本商业道德,严重损害了该公司的企业形象。
案例二:宜兴市某医院在广告中声称:“本院拥有全国各大医院的著名医疗专家上百名,能治疗各种疑难杂症”。
经了解,该医院的规模并不大,根本达不到上述广告所称的实力和医疗能力,为了医院生计,只是外聘了一些退休医生坐诊,由于医疗水平不够等原因,所谓“医疗专家”也不断在变动。
点评:该医院以含糊其词的广告语向社会作广告宣传,故意夸大医院的医疗实力和能力,其目的是为招来更多的医疗业务,吸引患者前去就医。
如果患者慕名而去就诊,花了钱,不仅看不好病,还怡误了其他治疗的时机,其后果可想而知。
该医院所做的上述广告,明显违反了《广告法》第四条中“广告不得含有虚假的内容,不得欺骗和误导消费者”的规定,属虚假广告。
同时违反了《消法》第8条、第19条,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如消费者被误导就医后,根据《欺诈消费者行为处罚办法》中第3条规定,已构成欺诈消费者行为。
案例三:无锡某家电商店开展促销活动,在广告中声称:“促销活动期间购物,买100送20”。
消费者在该店购买家电获得赠券再进行消费时,该店堂告示中增加了2个附加条件:一是必须购买音响设备柜台的商品;二是必须再购买满100元,赠券才能抵冲人民币20元,消费者认为不合理。
点评:该家电商店在媒体发布的广告中,并没有注明“买100送20”的具体条件和要求,当消费购买商品获赠券后,店里再临时附加条件,这种做法违反了《广告法》第9条中“广告中对服务的内容、形式、质量、价格、允诺有表示的,应当清楚、明细”的规定,根据《消法》规定,此行为,构成了侵犯消费者知情权的行为,同时店堂告示中的附加条件,侵犯了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违犯了《消法》第24条中“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对消费者作出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的规定,所作的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其内容无效。
案例四:无锡市某贸易公司为增加其销售的美体仪的知名度,在该公司门头上方和专买厅墙面上发布广告5幅,广告内容中写有“欧美雅家用美体仪一次瘦3公分,30小时保你有迷人身材”、“只用一次,就让你的腰腹瘦2-3公分;只用一次就让你的粗腿变细1—2公分;只用一次,就让你的下垂的臀部上翘10-15公分”等字样,经查实,该公司销售的家用美体仪根本达不到广告中所宣传的效果,引起众多消费者的投诉,属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崇安工商分局依法对其作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罚款14000元的行政处罚。
点评:该公司在广告中对家用美体仪的功效作不切实际的夸大,对爱美心切的女士产生强烈的诱惑和误导,根据《广告法》第4条规定,已构成发布虚假广告行为。
同时上述广告内容,也明显违背了人身体本身一般的规律,使用美体仪只能对一些特殊的人群起到一定的瘦身效果,而该广告中不分对象,用绝对化的语言表明使用美体仪后立竿见影式的效果,明显不可信。
案例五:2005年7月1日,无锡市一家美容院,为了扩大名明度,招来生意,一段时间打出免费美容的广告。
学生消费者汤某、高某信以为真,便同到该美容院接受美容服务。
不料,美容结束后,该美容院列出清单要分别收取汤某、高某198元和582元的化妆品费,2名消费者感到上当受骗,向无锡市消委会投诉,经调解,退还汤某140元,高某432元化妆品费。
点评:该美容院广告中称免费美容,按照通常理解,就是消费者无需交任何费用,便可得到该美容院的美容服务,消费者认为这是该院促销活动中的一种优惠。
而实际上,要照实收取美容过程中使用的化妆品费,且美容之前,又未给消费者介绍清楚,未征得消费者同意,就使用了昂贵的化妆品。
此广告违反了《广告法》第9条第二款中“广告中表明推销商品、提供服务附带赠送礼品的,应当标明赠送的品种和数量”的规定,误导消费者作美容消费,构成虚假广告行为。
同时在美容过程中,未征得消费者的同意,便使用了消费者不知情的化妆品并收费,违反了《消法》第9条中“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的规定,是一种极不道德的行为。
案例六:无锡市某医院在媒体上做广告声称:“治愈疝气不开刀,专家亲诊,治疗费仅收100元”、“如有个别不愈者将免费治疗”。
靖江消费者潘某看到广告后,于2005年6月专程来该医院求诊,医院收取了治疗费840元,并出具正式发票。
回家半个月后,没有见效,打电话和医院联系,要求退款,医院答复再来治一次,潘某不信任该医院,写信向无锡消委会投诉,经调解,该医院退还潘某医院费840元。
点评:这是一幅经营者对消费者发出要约,具有明确承诺性的广告,医院应该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诺言。
但医院没有履行承诺义务,消费者要求退款是有道理的。
医院的此种行为违反了《广告法》第5条中“广告经营者从事广告活动,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的规定,构成了虚假广告行为。
同时也违反了《消法》第16条第二款中“经营者和消费者有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的规定,是一种不讲信用的行为。
案例七:无锡市某公司,未经工商部门登记,擅自在公园、商场等地发布由其经销的“沙枣茶”的印刷品广告。
在广告中宣传其功能“具有润肠清积,调整排泄;生血降脂、清热解毒;促进消费、改善睡眠;清糖平压,平衡内分泌和抑制诱导癌细胞自杀的作用”,适应范围“糖尿病、高血压、高血脂等”。
该公司对产品的功能、适应范围、成份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的行为被北塘工商分局查获。
北塘工商分局对其作出责令停止发布,消除影响,罚款1.5万元的处罚。
点评:国家卫生部颁发的《保健食品管理办法》第2条明文明规定:保健食品是不以治疗疾病为目的食品,而该公司在印刷品广告中声称具有治病功能,显然是在故意扩大其销售产品的功效,误导消费者。
同时严重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9条第一款中“经营者不得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质量、制作成份、性能、用途等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的规定,构成了不正当竞争行为。
它不仅扰乱了市场竞争秩序,直接受到损害的将是消费者。
案例八:无锡某房地产开发商,在商品房预售前打出房地产广告,声称该小区拥有一块近400多平方米的绿地,小区内设有幼儿园。
消费者购房后,发现原定绿地处盖上了其他建筑,小区内也没有幼儿园,许多消费者认为受了该房地产开发商的欺骗,向市消委会投诉,要求讨个说法。
房地产开发商以经有关部门批准为由,不予解决。
点评:该房地产广告宣传存在着严重的虚假、夸大问题,侵害了购房者的合法权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条中明确: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为要约邀请,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应当视为要约。
该说明和允诺即使未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亦应视为合同内容,当事人违反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案例九:无锡某企业举办英语提高班,参学人员每人收650元。
为了吸引生源,在招生简章中宣传,将聘请2名外籍英语老师任教。
开学后,根本未有外籍英语教师讲课,上课老师全是当地人,消费者投诉到无锡市消委会,认为该企业有明显的骗诈行为。
点评:该企业没有聘请外籍老师进行英语辅导,在宣传资料中谎称将有2名外藉英语老师任教,不仅使参学者失望,事实上已构成虚假宣传行为,严重违反了《消法》第19条“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服务的真实信息,不得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的规定,根据《欺诈消费者行为处罚办法》第2条规定,此行为已构成欺诈消费者行为,应负相应的赔偿责任。
案例十:无锡某数码器材销售商店开业,在海报中称该店所销售的数码器材为全市最低价,消费者在5天内如发现比该店价格低的同型号商品,退还差价。
消费者陈某于2005年8月8日在该电买一台数码摄像机,8月12日在其他商店发现同型号数码摄像机的价格比该店低1181元,陈某到该店退差价时,遭到拒绝,遂投诉到无锡市消委会,经依法调解,店方退还陈某差价1181元。
点评:该商店通过海报宣传所销售的商品为全市最低价,违反了《广告法》中第7条第二款第4项中“禁止使用极端性用语”的规定,对所作出的广告承诺不兑现,违反了《消法》第16条第二款中“经营者和消费者有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的规定,是一种典型的失信行为。
案例一:四川德兴堂保健制品发布虚假保健食品广告案四川德兴堂保健制品有限公司于2009年5月在武义县王宅镇电影院举行“多人多生命液”推销宣传活动,宣称“多人多生命液是以稀世珍宝国宝‘太岁’(一种复合菌)为基础配方,经现代生物工程技术精炼而成,本品富含属世界级尖端科技的生物活性物质PQQ等多种有效成分,具有抗癌功效”。
实际上多人多生命液仅仅是保健食品,宣传的产品功效与药监部门核准的保健功能不相符合,违反了《浙江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的有关规定,属于发布虚假保健食品广告的行为,被武义县工商局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处罚款5万元。
案例二:上海明辉药业生物科技发布虚假保健食品广告案上海明辉药业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于2009年6月在金华发布“帝邦”胶囊保健食品广告,广告中宣称“由美国医学会权威推荐,迅速解决男人根本问题……对阳痿早泄、阴茎短小、性功能减退、急慢性前列腺炎、前列腺增生肥大均有独特疗效……”其宣传的产品功效超出药监部门批准范围,属《浙江省广告管理条例》中规定的发布虚假保健食品广告的行为,被金华市工商局婺城分局责令停止发布,并处罚款10000元。
案例三:义乌阳光美容医院发布虚假医疗广告案2009年1月,义乌阳光美容医院发布以除痘、祛斑等为内容的印刷品广告,广告中宣称该院“歼灭痔疮不留痕”、“二氧化碳取痣除疣”、“神话C6智能祛斑王美肤系统是黄褐斑的强力杀手”等内容,其行为违反了《浙江省广告管理条例》的规定,属于发布虚假医疗广告的行为,被义乌市工商局责令立即停止发布,并处罚款15000元。
案例四:东阳市华山综合门诊部发布虚假医疗广告案2009年9月,东阳市华山综合门诊部为吸引病人就医,在东阳城区菜市场周边发放《健康家园》医疗广告宣传刊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