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反广告法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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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广告法案例

案例一:

市某厨房设备有限公司为了宣传本公司产品,提高公司知名度,在一批产品宣传样本上印有“ISO9001:2000质量认证证书”、“重合同守信用企业”、“企业资信等级AAA级”、“全国用户产品质量满意、售后服务满意十佳企业”奖牌等资料。经调查核实,该公司实际上从未取得上述认证证书和奖牌,属不真实的虚假宣传。锡山工商局对该公司作出了责令改正,罚款20000元的处罚。

点评:该公司有意在宣传资料上对本公司的产品认证标志和获奖情况作虚假宣传,一是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的第9条规定,扰乱了市场竞争秩序,构成了不正当竞争行为;二是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19条“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和服务的真实信息,不得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的规定,如消费购买该公司的商品后,就构成了欺诈消费者行为,应负增加赔偿的法律责任。三是违背了“诚实守信”的基本商业道德,严重损害了该公司的企业形象。

案例二:

宜兴市某医院在广告中声称:“本院拥有全国各大医院的著名医疗专家上百名,能治疗各种疑难杂症”。经了解,该医院的规模并不大,根本达不到上述广告所称的实力和医疗能力,为了医院生计,只是外聘了一些退休医生坐诊,由于医疗水平不够等原因,所谓“医疗专家”也不断在变动。

点评:该医院以含糊其词的广告语向社会作广告宣传,故意夸大医院的医疗实力和能力,其目的是为招来更多的医疗业务,吸引患者前去就医。如果患者慕名而去就诊,花了钱,不仅看不好病,还怡误了其他治疗的时机,其后果可想而知。该医院所做的上述广告,明显违反了《广告法》第四条中“广告不得含有虚假的内容,不得欺骗和误导消费者”的规定,属虚假广告。同时违反了《消法》第8条、第19条,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如消费者被误导就医后,根据《欺诈消费者行为处罚办法》中第3条规定,已构成欺诈消费者行为。

案例三:

无锡某家电商店开展促销活动,在广告中声称:“促销活动期间购物,买100送20”。消费者在该店购买家电获得赠券再进行消费时,该店堂告示中增加了2个附加条件:一是必须购买音响设备柜台的商品;二是必须再购买满100元,赠券才能抵冲人民币20元,消费者认为不合理。

点评:该家电商店在媒体发布的广告中,并没有注明“买100送20”的

具体条件和要求,当消费购买商品获赠券后,店里再临时附加条件,这种做法违反了《广告法》第9条中“广告中对服务的内容、形式、质量、价格、允诺有表示的,应当

清楚、明细”的规定,根据《消法》规定,此行为,构成了侵犯消费者知情权的行为,同时店堂告示中的附加条件,侵犯了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违犯了《消法》第24条中“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对消费者作出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的规定,所作的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其内容无效。

案例四:

无锡市某贸易公司为增加其销售的美体仪的知名度,在该公司门头上方和专买厅墙面上发布广告5幅,广告内容中写有“欧美雅家用美体仪一次瘦3公分,30小时保你有迷人身材”、“只用一次,就让你的腰腹瘦2-3公分;只用一次就让你的粗腿变细1—2公分;只用一次,就让你的下垂的臀部上翘10-15公分”等字样,经查实,该公司销售的家用美体仪根本达不到广告中所宣传的效果,引起众多消费者的投诉,属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崇安工商分局依法对其作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罚款14000元的行政处罚。

点评:该公司在广告中对家用美体仪的功效作不切实际的夸大,对爱美心切的女士产生强烈的诱惑和误导,根据《广告法》第4条规定,已构成发布虚假广告行为。同时上述广告内容,也明显违背了人身体本身一般的规律,使用美体仪只能对一些特殊的人群起到一定的瘦身效果,而该广告中不分对象,用绝对化的语言表明使用美体仪后立竿见影式的效果,明显不可信。

案例五:

2005年7月1日,无锡市一家美容院,为了扩大名明度,招来生意,一段时间打出免费美容的广告。学生消费者汤某、高某信以为真,便同到该美容院接受美容服务。不料,美容结束后,该美容院列出清单要分别收取汤某、高某198元和582元的化妆品费,2名消费者感到上当受骗,向无锡市消委会投诉,经调解,退还汤某140元,高某432元化妆品费。

点评:该美容院广告中称免费美容,按照通常理解,就是消费者无需交任何费用,便可得到该美容院的美容服务,消费者认为这是该院促销活动中的一种优惠。而实际上,要照实收取美容过程中使用的化妆品费,且美容之前,又未给消费者介绍清楚,未征得消费者同意,就使用了昂贵的化妆品。此广告违反了《广告法》第9条第二款中“广告中表明推销商品、提供服务附带赠送礼品的,应当标明赠送的品种和数量”的规定,误导消费者作美容消费,构成虚假广告行为。同时在美容过程中,

未征得消费者的同意,便使用了消费者不知情的化妆品并收费,违反了《消法》第9条中“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的规定,是一种极不道德的行为。

案例六:

无锡市某医院在媒体上做广告

声称:“治愈疝气不开刀,专家亲诊,治疗费仅收100元”、“如有个别不愈者将免费治疗”。靖江消费者潘某看到广告后,于2005年6月专程来该医院求诊,医院收取了治疗费840元,并出具正式发票。回家半个月后,没有见效,打电话和医院联系,要求退款,医院答复再来治一次,潘某不信任该医院,写信向无锡消委会投诉,经调解,该医院退还潘某医院费840元。

点评:这是一幅经营者对消费者发出要约,具有明确承诺性的广告,医院应该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诺言。但医院没有履行承诺义务,消费者要求退款是有道理的。医院的此种行为违反了《广告法》第5条中“广告经营者从事广告活动,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的规定,构成了虚假广告行为。同时也违反了《消法》第16条第二款中“经营者和消费者有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的规

定,是一种不讲信用的行为。

案例七:

无锡市某公司,未经工商部门登记,擅自在公园、商场等地发布由其经销的“沙枣茶”的印刷品广告。在广告中宣传其功能“具有润肠清积,调整排泄;生血降脂、清热解毒;促进消费、改善睡眠;清糖平压,平衡内分泌和抑制诱导癌细胞自杀的作用”,适应范围“糖尿病、高血压、高血脂等”。该公司对产品的功能、适应范围、成份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的行为被北塘工商分局查获。北塘工商分局对其作出责令停止发布,消除影响,罚款1.5万元的处罚。

点评:国家卫生部颁发的《保健食品管理办法》第2条明文明规定:保健食品是不以治疗疾病为目的食品,而该公司在印刷品广告中声称具有治病功能,显然是在故意扩大其销售产品的功效,误导消费者。同时严重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9条第一款中“经营者不得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质量、制作成份、性能、用途等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的规定,构成了不正当竞争行为。它不仅扰乱了市场竞争秩序,直接受到损害的将是消费者。

案例八:

无锡某房地产开发商,在商品房预售前打出房地产广告,声称该小区拥有一块近400多平方米的绿地,小区内设有幼儿园。消费者购房后,发

现原定绿地处盖上了其他建筑,小区内也没有幼儿园,许多消费者认为受了该房地产开发商的欺骗,向市消委会投诉,要求讨个说法。房地产开发商以经有关部门批准为由,不予解决。

点评:该房地产广告宣传存在着严重的虚假、夸大问题,侵害了购房者的合法权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条中明确: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

宣传资料为要约邀请,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应当视为要约。该说明和允诺即使未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亦应视为合同内容,当事人违反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案例九:

无锡某企业举办英语提高班,参学人员每人收650元。为了吸引生源,在招生简章中宣传,将聘请2名外籍英语老师任教。开学后,根本未有外籍英语教师讲课,上课老师全是当地人,消费者投诉到无锡市消委会,认为该企业有明显的骗诈行为。

点评:该企业没有聘请外籍老师进行英语辅导,在宣传资料中谎称将有2名外藉英语老师任教,不仅使参学者失望,事实上已构成虚假宣传行

为,严重违反了《消法》第19条“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服务的真实信息,不得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的规定,根据《欺诈消费者行为处罚办法》第2条规定,此行为已构成欺诈消费者行为,应负相应的赔偿责任。

案例十:

无锡某数码器材销售商店开业,在海报中称该店所销售的数码器材为全市最低价,消费者在5天内如发现比该店价格低的同型号商品,退还差价。消费者陈某于2005年8月8日在该电买一台数码摄像机,8月12日在其他商店发现同型号数码摄像机的价格比该店低1181元,陈某到该店退差价时,遭到拒绝,遂投诉到无锡市消委会,经依法调解,店方退还陈某差价1181元。

点评:该商店通过海报宣传所销售的商品为全市最低价,违反了《广告法》中第7条第二款第4项中“禁止使用极端性用语”的规定,对所作出的广告承诺不兑现,违反了《消法》第16条第二款中“经营者和消费者有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的规定,是一种典型的失信行为。

案例一:四川德兴堂保健制品发布虚假保健食品广告案

四川德兴堂保健制品有限公司于2009年5月在武义县王宅镇电影院举行“多人多生命液”推销宣传活动,宣称“多人多生命液是以稀世珍宝国宝‘太岁’(一种复合菌)为基础配方,经现代生物工程技术精炼而成,本品富含属世界级尖端科技的生物活性物质PQQ等多种有效成分,具有抗癌功效”。实际上多人多生命液仅仅是保健食品,宣传的产品功效与药监部门核准的保健功能不相符合,违反了《浙江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的有关规定,属于发布虚假保健食品广告的行为,被武义县工商局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处罚款5万元。

案例二:上海明辉药业生物科技发布虚假保健食品广告案

上海明辉药业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于2009年6月在金华发布“帝邦”胶囊保健食品广告,广告中宣称“由美国医学会

权威推荐,迅速解决男人根本问题……对阳痿早泄、阴茎短小、性功能减退、急慢性前列腺炎、前列腺增生肥大均有独特疗

效……”其宣传的产品功效超出药监部门批准范围,属《浙江省广告管理条例》中规定的发布虚假保健食品广告的行为,被金华市工商局婺城分局责令停止发布,并处罚款10000元。

案例三:义乌阳光美容医院发布虚假医疗广告案

2009年1月,义乌阳光美容医院发布以除痘、祛斑等为内容的印刷品广告,广告中宣称该院“歼灭痔疮不留痕”、“二氧化碳取痣除疣”、“神话C6智能祛斑王美肤系统是黄褐斑的强力杀手”等内容,其行为违反了《浙江省广告管理条例》的规定,属于发布虚假医疗广告的行为,被义乌市工商局责令立即停止发布,并处罚款15000元。

案例四:东阳市华山综合门诊部发布虚假医疗广告案

2009年9月,东阳市华山综合门诊部为吸引病人就医,在东阳城区菜市场周边发放《健康家园》医疗广告宣传刊物。在该宣传刊物上虚构了多名门诊部医生的简介及专家介绍,虚假发布“妇女免费体检”、“权威医疗市妇联免费体检定点单位”、“各项检查费、化验费全免”等信息,违反了《广告法》、《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被东阳市工商局责令立即停止发布,并处罚款10000元。

案例五:林月明发布虚假网络广告案

浦江县玉尔龙饰品厂个体经营者林月明,于2009年3月份起在阿里巴巴建立网站,虚构“浙江玉尔龙饰品有限公司”名称、故意扩大企业规模等相关信息,其行为违反了《广告法》的有关规定,属于发布虚假广告的行为,被浦江县工商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5000元。

案例六:天盛塑料五金发布非法性用品网络广告案

金华市天盛塑料五金厂于2008年下半年开始在其自身网站及中华企业录等网站发布性生活用品产品广告,在网站上张贴了本厂生产的成人性生活用品增大器套装、增大器等产品的图片,并在图片下配上介绍产品的文字,违反了《广告法》、《广告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属于擅自发布违背社会良好风尚内容广告的行为,2009年被金华市工商局金东分局责令立即停止发布,并处罚款3000元。

案例一:

“冠中银迪沙”药品广告

违法内容:

张家港市一广告公司在代理西安红项药业有限公司张家港销售商的“冠中银迪沙”药品广告宣传时,大肆宣传该药品“对银屑病具有99.8%的有效率,91.2%的治愈率,62.3%的完全治愈率”。

消协点评: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

告法》第十四条第(二)项明确规定,禁止发布含有“说明治愈率或者有效率的”药品广告。

案例二:

“顺利”房地产品牌广告

违法内容:

吴江市顺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名称原本是被收录在中国建筑文化中心编撰出版的《中国知名房地产企业的楼盘》大型文卷之中的,可是该企业在对外进行广告宣传时,却包装为被国家建设部评为“中国知名楼盘”,抬高自己的“身价”,以此欺骗消费者,进行不正当竞争。

消协点评:

该房地产公司的这种行为不仅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广告不得含有虚假的内容,不得欺骗和误导消费者”之规定,而且也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相关规定,属于恶意竞争的行为。

案例三:

常熟一门诊部虚构医疗机构广告

违法内容:

常熟一门诊部未经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擅自以“上海专家会诊

中心、妇科诊疗中心、泌尿前列腺诊疗中心、不孕不育诊疗中心、消化胃肠诊疗中心、皮肤诊疗中心”等名义发布广告,并谎称该门诊部“聘请有近40年临床经验的皮肤科医生常年坐诊”,欺骗患者前来医治。

消协点评:

该门诊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广告不得含有虚假的内容,不得欺骗和误导消费者”之规定,违反了《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三条“医疗广告内容必须真实、健康、科学、准确、不得以任何形式欺骗和误导公众”之规定;同时也违反了《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

案例四:

常熟美丽园楼盘广告

违法内容:

常熟某房地产公司在销售美丽园楼盘的广告宣传中,以“风水旺地、梅李福地”、“孕育无限升值前景、地段升值潜力无限”、“15分钟直达市区”等广告语为内容,以此吸引消费者。

消协点评:

《房地产广告发布暂行规定》第七条规定:“房地产广告不得含有风水、占卜等封建迷信内容,对项目情况进行的说明、渲染,不得有悖社会良好风尚”;第十条规定:“房地产中表现项目位置,应以从该项目到达某一具体参照物的现有交通干道的实际距离表示,不得以所需时间来表示距离”;第十六条“房地产广告中不得出现融资或者变相融资的内容,不得含有升值或者投资回报的承诺”等规定,上述违法内容明显在扰乱消费者的判断。

案例五:

保健食品“维康力胶囊”广告

违法内容:

“维康力胶囊”本属保健品。可是,厦门某商贸有限公司委托北京某

营销策划公司进行广告宣传时,以几位虚构的消费者的名义证

明维康力胶囊“具有增强肾动力、增强免疫力、抗疲劳防治早衰”等功效,超出了该保健品核定的“免疫调节”功效范围。

消协点评: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九条规定:食品、酒类、化妆品广告的内容必须符合卫生许可的事项,并不得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与药品混淆的用语。

案例六:

手机促销印刷品广告

违法内容:

昆山新宇手机市场在促销印刷品宣传广告中称“你购手机,我返现金50%”,实际情况是整个活动只有1名消费者可通过抽奖获得返还的50%的现金。

消协点评:

《印刷品广告管理办法》第4条和第18条有关规定:印刷品广告

必须真实、合法、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要求,不得含有虚假的内容,不得欺骗和误导消费者。

案例七:

保健食品“多V氏谷精”广告

违法内容:

大同市明森生物制品有限责任公司销售的“多V氏谷精(吸油基)”?熏主要部门核定的保健功能为:改善肠胃功能(润肠通便)、调节血脂。然而,该公司在其销售过程中,为了扩大该产品的销量,于2005年6月在苏州媒体上刊登广告,大肆虚假宣传产品具有减肥功效,并虚构国内外多家机构的证明。

消协点评: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之规定,广告不得含有虚假的内容,不得欺骗和误导消费者。上述广告超出批准功效范围进行宣传,内容实属虚假,明显欺骗和误导了消费者。

案例八:

苏州同济医院广告

违法内容:

苏州同济医院有限公司在苏州媒体上以“同济整形美容中心”名义进行广告宣传。经查实,当事人只设有整形外科,并无省级卫生部门审批核准的“整形美容中心”这一机构。

消协点评:

上述广告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之规定,即广告不得含有虚假的内容,不得欺骗和误导消费者。冠以“XX中心”须经省级卫生部门核准。擅自使用“同济整形美容中心”的名义对外发布广告,擅自提高医疗机构等级。

案例九:

保健品“富硒灵芝宝”广告

违法内容:

北京九九方元保健品经销有限公司发布的“富硒灵芝宝”保健品,采用媒体宣传报道形式,以患者的名义和形象,超出未批准的保健食品功能,宣传富硒灵芝宝具有抗癌作用,并以医生名义介绍该产品含有有机硒,是抗肿瘤之药,对肿瘤细胞能自动识别等等。

消协点评:

该产品被

审批的功能是具有“免疫调节、辅助抑制肿瘤”作用,而并非是广告宣传中的抗癌作用。辅助抑制是说明该产品不能直接治疗疾病,它与抗癌是有区别的。但这个广告却把保健食品当作药品进行宣传,违反了《广告法》第十四、十九条的规定,即“药品、医疗器械广告不得有下列内容:一、含有不科学的表示功效的断言或者保证的;二、说明治愈率或者有效率的;三、与其他药品、医疗器械的功效和安全性比较的;四、利用医药科研单位、学术机构、医疗机构或者专家、医生、患者的名义和形象作证明的”。显然,该广告内容对富硒灵芝宝的功效作了夸大性的宣传,误导消费者作出错误的判断,误购其产品,给消费者造成经济损失。

案例十:

普通食品“奇果口服液”广告

违法内容:

深圳市泰兴实业有限公司以新闻报道形式,宣传“奇果口服液”具有降铅和治疗脑轻微损伤综合症的作用,并以“香港港桥集团出口,是国际少年儿童铅中毒防铅基金会监制,质量放心”等虚假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

消协点评:

该广告是抓住家长对少年儿童关心、爱护的心理,对普通食品进行医疗功效的宣传,内容完全虚假。它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三条“广告应当真实、合法、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要求”.;第四条“广告不得含有虚假的内容,不得欺骗和误导消费者”;第十九条“食品、酒类、化妆品广告的内容必须符合卫生许可的事项,并不得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与药品混淆的用语”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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